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6篇

时间:2022-12-06 14:50:05 谈话记录 来源:网友投稿

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6篇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附件2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6篇,供大家参考。

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6篇

篇一: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件 2 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3 号),进一步推进全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教师教学、管理和服务等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 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藏教工委〔2018〕3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含兼课的学校行政人员、少先队辅导员、援藏教师、聘用教师、内地班校派出教师、民办学校教师等承担教师职能的人员)。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散布传播达赖集团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极端民族主义。

 (四)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极端错误观点;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五)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行为暴力伤害学生身体、心理的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出现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危害安全稳定事件。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十二)乱印、滥发各类学习资料,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睡眠和身心健康;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在学校规定时间外安排教学任务的行为。

 (十三)无视、纵容学生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党组织决定。

 第六条

 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党组织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教师发生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

 第十六条

 教师出现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推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当年相关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教师实际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及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并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七章

 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细化、易于操作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维护教师立德树人职业形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要求,有效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科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和外籍教师。

 第三条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要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坚持负面清单制度。

 第二章 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共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

 2.组织或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宣传、集会、游行、抗议、示威等活动的;

 3.接受境外资助,并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参加邪教组织或组织非法活动的;

 6.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7.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布、转发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观点,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扰乱社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1.歧视、侮辱、谩骂、虐待、伤害、威胁学生的;

 2.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5.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7.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8.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

 10.因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组织、参加或要求、诱导学生参与有偿补课,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及其他相关信息;

 3.参加赌博和非法博彩活动,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5.违背课程标准的要求和进度,随意拔高教学和评价要求,或小学一年级不坚持零起点教学的。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级(以下简称降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下简称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级、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方面的资格等。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合并后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八条

 处理实施的权限: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

 (二)降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同时解除其聘用合同。

 (四)其他处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方面资格等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适用

 第九条 有本细则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第(一)类,关于违反政治纪律方面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胁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处分或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条

 有本细则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第(二)类,关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有前款第(二)类第 2 项规定的行为,给予降级、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细则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第(三)类,关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有前款第(三)类第 5 项规定的行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上处理适用中“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划分由组织调查单位作出初步认定。处理适用内容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冲突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师的调查处理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启动。学校及主管部门收到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名举报或者发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线索,对于有明确对象、失德事实和相关证据线索的,应当及时启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核实程序。

 (二)调查核实。学校及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2 人以上调查组,综合运用组织谈话、查阅资料、现场勘验、询问证人等方式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核查。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鉴定。

 (三)权利保证。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同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查明事实。

 (四)形成报告。调查组在全面充分查清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工作过程,调查组成员构成,调查中发现的事实、证据和相关问题以及调查结论。

 (五)作出决定。学校及主管部门在调查组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节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书面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学生、其他教师、

  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保证教师申诉等合法权利。

 (六)送达存档。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注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实认定、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含处理变更、撤销、解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和相关部门时,应履行签收制度,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录入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七)做好备案。公办学校教师的开除要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对于涉及民办学校或者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还应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章 实施主体及责任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实施主体。各学校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控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学校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力导致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取消该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各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推进本地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职业形象的责任主体,要

  结合实际抓好《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贯彻落实,制定具体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师德建设考评监督和激励惩戒机制,加强执纪检查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处理运用

 第十八条

 教师受到处理的,对其教师资格、评优晋级、岗位聘用、绩效惩罚等作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资格。适用《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

  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二)评优晋级。教师在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和模范(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各类人才计划申报和各类师德先进评选评优活动。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岗位聘用。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自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按照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绩效惩罚。受到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相关工资政策规定具体执行。

 (五)利益追溯。教师因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视情况予以撤销或尽可能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申诉方式

 第十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在书面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书面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原处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违纪行为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单位变更处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等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三条 教师因处...

篇三: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是指员工向一个比前一个工作岗位挑战性更高、所需承担责任更大以及享有职权更多的工作岗位流动的过程。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升职谈话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升职谈话内容 1

 关于廉政教育谈话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 每年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第五条 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升职谈话内容 2

 有过职场升职经历的人都知道,领导准备提拔下属之前,一般都会单独跟下属进行一次面谈,有些一把手把具体考察投票的事交给二把手去组织,有些一把手会亲自参与整个流程,但是下属晋升之前的面谈工作,非一把手莫属。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领导到底跟下属面谈什么

 意愿

 干部提拔工作不是领导一个人的事,也要看下属的具体意愿。有些下属对提拔比较感兴趣,有些下属不一定想提拔之类的事情。领导准备提拔下属,前提条件是领导对这个下属有了正向的认可,如果下属本身有自己的想法,特别是下属觉得当前的工作能捞取更多的好处,不一定想提拔到新的岗位,或者下属对提拔的具体岗位有自己独特的想法,这些都需要领导跟下属面谈来了解,只有详细了解了下属的意愿,领导才能做出比较合适的考量。

 忠诚

 每个领导都很在乎下属的忠诚。下属是不是对领导忠诚,只有下属自己亲口说出来,才会得到领导的真正认可。因为一般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不会违背自己亲口做出的承诺,一把手正是摸清了人性的这个特点,在准备提拔下属之前,都会当面确认一下下属对自己的忠诚度。比较聪明的下属,只要一把手找自己单独面谈,无论是不是职位提拔,都会想办法表达忠诚,这种方式是拉近关系的最佳方式,也会在很大程度上让一把手更加认同。

 领导提拔下属,绝对不是权力和好出的简单施舍。每个领导都很在乎决策的价值,提拔一个人,领导真正需要的是这个人的价值。领导找下属面谈,也有可能对下属的价值不太了解,想进一步了解一下,到底能够得到多少有用的价值。如果面谈中发现这个下属并没有价值预期,很可能改变领导的提拔打算,或者改变原来的职位安排,安排比较差的岗位。

 安全

 级别越高、权力越大的岗位,领导越会重视面谈工作。权力意味着责任,如果把不胜任的人调整到岗位上,工作出了问题,领导也需要承担用人失察的责任。如果这个人本身贪图

 好处,吃相难看,把领导的信任当成捞取好处的资本,这样的下属是非常糟糕的,即使安排到领导岗位上,也会把领导拉下水。

 继承

 人人都有落幕的时候。领导提拔下属,既是一种人事安排活动,也是一种事业规划和打算。领导的意图需要下属领会,领导的事业需要下属继承完成,领导要确保选择可靠的人,把自己的事业继续干下去,这也是领导重点考虑的问题。

 总的来说,提拔之前的面谈工作,每个领导都非常重视,这既是确认价值观认同的重要时机,也是深入了解下属的一次绝佳机会,选好一个人,成就事业和梦想,选错一个人,毁掉事业和前提,对于每一个领导来说,这是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一道程序。

 升职谈话内容 3

 单位领导升职前组织部门谈话该说什么单位领导升职,组织部门谈话,属于任前谈话的一种形式。凡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新提拔的干部,都必须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精神,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需要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进行。任职谈话一般是在党委讨论决定之后,任职公示完结之时进行。由于工作的原因,我在单位担任多年的组织部门负责人,也多次组织过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织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组织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我们一般称为任前谈话。主要时间点是在党委讨论决定通过,公示期结束之后进行。比较重要的干部一般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参与谈话,对于副职一般由党组织副书记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参与谈话。谈话的重点内容对于不同职务重点不同。一是要肯定以前的工作成绩和不足,二是针对新职务提出相关要求,三是提出廉洁从业的相关要求。

 在试用期满结束时,还要组织进行谈话。谈话的重点内容,主要还是肯定在试用期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并指出不足;表明组织意图,同意转正还是不同意转正,对于同意转正要提出学习、思想、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注意思想;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再次强调;对于不同意转正的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努力的方向,鼓励其正确对待组织决定等。

 对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除了任前谈话比较正式以外,其实在动议和考察阶段也是需要事前谈话的,谈话的目的主要是表明组织的意图,组织上也需要被提拔者表明自己的态度,本人是否服从组织的安排和分工调配等。对于组织谈话,一般都有规定的内容和固定的提纲,既是比较严肃的,同时也是程序化的,凡是在体制内工作的人员,只要涉及提拔或是工作岗位变动的,都会如此。

 其实目前很多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的民营的企业,他们对于干部聘用或是职工的升职,也采用来类似于党政领导干部任用的方式,虽然程序上没有那么完整,但是也是一种发挥组织作用的方式,我认为这也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这样做的目的,可以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避免一言堂和杜绝老板个人说了算,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和领导集体的智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单位领导提拔和升职时,组织部门都要组织进行任前谈话,谈话必须按照固定的方式进行,重点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已作为谈话的重点内容之一。

篇四: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乡村教学点校中园教师。

 第三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六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七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拒绝或干扰调查且态度恶劣的,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节。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给予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适用处理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有害幼儿身心健康思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调离专任教师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造成幼儿轻微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幼儿严重伤害并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或对多名幼儿实施以上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对幼儿实施猥亵、虐待、伤害的,从重从严处罚,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

 (六)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或变相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比照前十项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其所在幼儿园及主管教育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一)凡发生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被教育部通报或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曝光,取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幼儿园、幼儿园负责人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各类评优选先资格。自治区教育厅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二)凡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监督不到位,本年度市、县(区)域内发生 3 起及以上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并报

 教育厅备案;发生 5 起及以上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自治区教育厅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三)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对教师违规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的责任。对民办幼儿园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第十二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处分期间,处分适用在其他方面:

 (一)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并办理解聘手续。

 (五)教师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全区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时,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

 案。民办幼儿园教师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研究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教育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幼儿家长、幼儿园等个人、单位或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由幼儿园或主管教育部门的教师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完成初步调查。

 主管教育部门可以将发现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线索等交由教师所在单位组织初步调查,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二)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三)立案后,对被调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被调查教师基本情况、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四)幼儿园或主管教育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信。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五)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被调查教师给予其他处理或处分、免予处理、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处理决定单位印发处理决定,在决定中载明认定的事实、处理种类、期限、依据和申诉途径、期限等内容。

 (七)处理决定、免予处理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确定两名及以上经办人员(需包含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单位)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经办人员应采取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被调查教师不利的证据。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决定处理的根据。

 第十七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师的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八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教师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教师处分的解除或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幼儿园或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幼儿园或主管教育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印发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六)将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教师依法享有复核和申诉的权利。

 (一)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二)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教育部门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 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存在其他处分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

 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

篇五: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川教〔2021〕55 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1 年 4 月 3 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条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九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

 超过 48 个月。

 第十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下同)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之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二条 给予教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处理程序可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履职。

 第十四条 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十五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受理复核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五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其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聘、调动教师时,须查询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查询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向社会主动公布监督方式,畅通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渠道。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教师师德失范问题处理结果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或录入信息失实造成学校聘用教师失误的; (四)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五)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其处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班,以及幼儿培训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保教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幼儿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六)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的。

 (八)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的。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或变相推销幼儿读物、玩具、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条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篇六:诫勉谈话影响晋升职务

谈话后的检讨材料

  篇一: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安全事故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XX 年 x 月 x 日发生 xx 事件构成铁路交通一般 C24 事故给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XX 年 x 月 x 日此次安全事故先后上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党委会可见公司内部对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 x 月 x 日下午对我个人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且公司党政 xx 书记、xx 总经理两位领导百忙中挤出时间亲自约谈没有偶然只有必然面对安全事故我们必须深刻反省深层剖析找到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来吸取经验教训客观的原因不赘述主观上因为我的问题给公司抹黑拖公司后腿我感到寝食不安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项目经理我负有直接的主要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在原先自我批评与检讨的基础上这些天我又客观征求意见、深层次查找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认真制定了整改措施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力求新的改进与转变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政治观念、责任意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为能较好的完成神府后续工作及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现将个人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1、现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越在大干快上的时候作为领导者和指挥者越应该冷静换个角度明锐捕捉安全责任落实的疏漏和真空真正把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给现场的员工以警醒无影灯不让麻痹松懈滋生出安全的阴影

  1

  2、施工技术复核审查不严格 Xx 构件刚度不够设计无检算在现场已经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得到妥善复核与技术改进没有起到科技先导、严格把关、动态调整的作用作为技术出身的干部没有在应该具有相对优势的方面给务实向上的大学生们以引领

  3、项目应急措施处置不妥当紧急应急措施未细化没有预备后备责任人项目人员动态调整后相应的组织机制及人员没有动态调整没有全面细致的预想没有演练没有给相关的人员明确相关的标准和注意事项紧急应急速效救心随身携备泰然不惊这么关键的事项我没有督促落到实处

  4、综合安全监管构架未给力没有偶然只有必然事实上之前已经发现事故苗头现场明细与图纸不符比设计图纸降低标准现场管理技师已经多次来项目部反映问题力求改进然而经过一个个员工的手与眼睛一层层的关口和限制从操作工、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到管理干部从现场、工区到项目部从材料到技术没有反映出来没有反映上来慢慢将小病拖成了大灾立体的监管多渠道的监控还是耳目失聪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汇总起来确实反映出在相当一些问题上从我这里开始就有了麻痹大意的侥幸心理就有了落实不到位的隐患就有了不稳定和谐的因素我作为项目经理领导管理素质、能力与水平还很不够还亟待充电与提高

  二、整改措施

  2

  以 xx 事件为契机结合安全活动月活动的开展在项目部范围内实在掀起排查安全隐患的活动在这半年的诫勉期内在公司领导的真切关怀和正确指导下我必须严于律己认真整改确实提高自己

  1、加强自身学习学习工程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学习工程管理理论学习领导行为艺术学习社交与口才学习工程技术及“四新”运用学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通过这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项目宏观管理的统筹与掌控上能得心应手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

  2、完善项目管理在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监控等方面在制度上完善从严在分工上明确从实在责任上落实从细在操作上可行从密严格监控细化应急动态跟进按规章制度办事按操作流程办事按工作标准办事保证项目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框架持续动态健康和谐运行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

  3、加强交流沟通和班子成员间和各部门、各工区间和各劳务队伍间和外围地方环境上加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注意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他们的需求只有建立在交流沟通上的调查研究才能反映出的问题才能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才能方便决策和执行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改进工作作风从我做起厂务公开、集体决策、党政会签;从细节做起每一项施工与结算工作流程与标准让参与的每个职工都清楚通过开诚布公的交流通过平等和谐的交流建立一种团结友爱、真诚信任、无私奉献的团队精神氛围凝心聚力形成公司企业文化的力量让员工有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有乐观的责任感与归宿感

  3

  如果以这种不断学习、追求向上与完善的态度以认真负责、提高管控的务实精神以改进作风、沟通团队的力量定能不断创新强身完善自我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岗位的挑战和需要搞好本项目的后续工作力求将此次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给大家确实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给企业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以及完成企业交给我的每一项新任务

  总之我将以公司领导的诫勉谈话整改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党委的要求认真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力争通过这半年的诫勉自己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上都有明显进步努力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自己管理素质、能力与水平的快速提高为推动我项目团队和企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整改报告人:xxx

  XX 年 x 月 x 日

  4

  篇二: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楼子营小学整改报告

  xx 年 5 月 26 日下午楼子营镇政府召集部分驻地单位进行了诫勉谈话给我们学校详细中肯地提出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工作上的不足和今后需要整改的地方镇政府从下列几方面给我校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

  一、安全教育方面抓的不够到位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二、师德师风建设方面有待继续提高还存在部分教师进行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学生的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需要常抓不懈学生在放学后和礼拜天有不文明行为

  四、规范办学行为方面需要继续深入狠抓调座位、分班有不轨行为家长有反映

  五、继续严格规范学校收费和财务支出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腐败行为

  六、部分教师还存在慵懒现象迟到早退的不少

  27 日我校迅速召开有全体党员和校委成员参加的会议会上传达了镇政府的诫勉内容同时根据镇政府提出的诫勉问题要求所有与会人员会后深入思考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材料同时通过了整改决议整改工作由校长督促各分管干部牵头各部门为责任主体开展学校拿出整改计划各部门对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于近期能整改的坚决及时整改对远期的或需上级支持的制定时间表并在今后形成自评自

  纠的长效机制

  会后集中党员和校委成员的整改建议依据镇里提出的问题我校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措施汇报如下:整改的措施

  ㈠规范办学行为

  1、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范围所有教学内容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

  2、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各种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

  3、深入实施课程改革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㈡规范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收费政策不擅自立项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

  2、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3、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4、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年度专项审计制度㈢规范教师师德

  1、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强化师德教育、师德宣传健全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教师工作首位贯穿于学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2、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4、不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严禁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行为

  5、不得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严禁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

  6、严厉惩处败坏教师声誉的失德行为

  7、坚持教师政治学习制度开展“树典型”、“立承诺”、“十不准”等活动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使全体教师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口碑

  8、坚持开展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教师、家长评教师、学校评教师活动

  9、坚持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制度全面建立好师德档案做好年度师德考核工作并以此作为教师职称评聘、晋升、评先的重要依据

  ㈣公开校务管理

  1、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和全面公开

  2、推行学校办事公开制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贫困生资

  助、收费等公共服务事项做到制度健全、公开透明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实行学校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

  ㈤落实好惠民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教育资助等惠民政策;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㈥抓好安全工作

  1、加大学校安全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安全知识课、班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体系织牢安全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订《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经常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一道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力度打造师生上学、离校绿色通道确保师生平安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深入持久地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不断优化育人环境

  ㈦继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1、深入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师执教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开展“优质课”“研讨课”等活动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做好

  帮扶结对提升教师业务水平

  2、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途径、方法的研究牢固树立起德育为首的观念开展以“文明班级”创建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对学生有很强教育意义的活动全面提升学生的道德品质、全面提升学生的文明行为、全面提升学生读书的自觉性

  3、大力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搞好县教育局推广的新语文主题阅读

  4、加强常规教学突出以教学为中心加强高效课堂的研究研究新课改

  ㈧提高服务质量

  1、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利用现有资源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校园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使学校到处是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源不呈现出脏乱局面

  2、学校食堂保证食品卫生、提高服务质量

  3、学校沟通渠道畅通定期举办家长开放日活动召开家长座谈会建立教师与家长信息反馈制度等

  楼子营小学

  xx.5.27 日

  篇三: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安全事故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XX 年 x 月 x 日发生 xx 事件构成铁路交通一般 c24 事故给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了

  较大的负面影响 XX 年 x 月 x 日此次安全事故先后上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党委

  会可见公司内部对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 x 月 x 日下午对我个人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且公司党政 xx 书记、xx 总经理两位领导百忙中挤出时间亲自约谈没有偶然只有必然

  面对安全事故我们必须深刻反省深层剖析找到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来吸

  取经验教训客观的原因不赘述主观上因为我的问题给公司抹黑拖公司后腿我感

  到寝食不安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项目经理我负有直接的主要的领导责任和管理

  责任在原先自我批评与检讨的基础上这些天我又客观征求意见、深层次查找存在问题

  认真分析原因并认真制定了整改措施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力求新的改进与转变

  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政治观念、责任意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为能较好的完

  成神府后续工作及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现将个人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1、现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越在大干快上的时候作为领导者和指挥者越应该冷静

  换个角度明锐捕捉安全责任落实的疏漏和真空真正把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给现场的员工以警醒无影灯不让麻痹松懈滋生出安全的阴影 1

  2、施工技术复核审查不严格 xx 构件刚度不够设计无检算在现场已经发现问题后

  没有及时得到妥善复核与技术改进没有起到科技先导、严格把关、动态调整的作用作为

  技术出身的干部没有在应该具有相对优势的方面给务实向上的大学生们以引领

  3、项目应急措施处置不妥当紧急应急措施未细化没有预备后备责任人项目人员动

  态调整后相应的组织机制及人员没有动态调整没有全面细致的预想没有演练没有给

  相关的人员明确相关的标准和注意事项紧急应急速效救心随身携备泰然不惊这么

  关键的事项我没有督促落到实处

  4、综合安全监管构架未给力没有偶然只有必然事实上之前已经发现事故苗头

  现场明细与图纸不符比设计图纸降低标准现场管理技师已经多次来项目部反映问题力求

  改进然而经过一个个员工的手与眼睛一层层的关口和限制从操作工、技术员、质检

  员、安全员到管理干部从现场、工区到项目部从材料到技术没有反映出来没有反映

  上来慢慢将小病拖成了大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