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制度6篇党委议事制度 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上级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国家宪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议事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委议事制度
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 议事范围:1、 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市委、 市政府、 上级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2、 讨论国家宪法、 法律、 法令、 市委、 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 指示、 命令的贯彻执行及落实情况; 3、 讨论全市公安机关公安工作、 队伍建设等的重大问题以及贯彻情况; 4 、 讨论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5、 其它方面的议事和讨论。
二、 议事原则:
1、 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2、 党委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充分发挥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
党委委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但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 3、 党委议事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4 、 全体党委委员必须到齐, 才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三、 议事形式:
以党委会的形式进行议事, 由党委书记适时召开党委或党委扩大会。
四、 决策程序:
1、 确定议题。
由党委提出议题, 统一意见后列入党委正式
2议题; 2、“安民告示”。
由党委书记提前半天以上向党委委员预告会议的时间和议题; 3、 充分准备。
对列入会议的议题要进行必要的准备, 方能议事; 4、 展开讨论。
每位党委委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冒失畅所欲言, 发表意见, 阐明观点; 5、 形成决议。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6、 要专设议事记录本, 记录党委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原话,表决情况要完整准确地记录。
五、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1、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 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2、 党委委员决定的事项, 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落实; 3、 党委委员要分工明确, 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互相支持,形成。
4、 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要记录了解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善于总结经验, 研究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 及时修正错误, 保证支部实施正确的领导。
篇二:党委议事制度
(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党〔2020〕51 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 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 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 的制定
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或 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 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党 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委托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 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提出, 也可以由党委(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委(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师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 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学院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党委(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党总 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
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党 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
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实验教学中心党总支、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国际教育学院党委。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亿优公司、校医院等其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参照执行。法商学院根据学院章程,参照本规则,制定法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党委议事制度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议议事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推进公园各项工作的开展,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议题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公园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分析公园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指导思想,审议公园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大问题,做出重要工作部署。
3.研究公园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公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考核、监督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
5.听取公园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和汇报,研究做出相关决定。
6.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应定期召开,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必要时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园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党委会讨论有关议题时,分管该议题工作的党委委员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5.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党委会议需扩大举行时,由党委办公室请示会议主持人确定扩大范围。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邀请工会和团委等群团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6.要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议事,不得临时动议。
7.议题汇报工作只就关键内容作简要说明,尽量减少汇报时间;研究问题要围绕主题,力求简明扼要,避免重复意见;对议事过程中引出的新问题,应留待以后再议。汇报某项议题工作的同志(非党委成员),应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在工作汇报完毕或此议题议定后,提醒其退场。
8.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会议成员对所讨论议题的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用口头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9.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园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园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三、议事程序
1.事前告知。在决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园党的建设、科级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时,必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充分讨论。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应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
3.末位定议。党委会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
4.如实记录。党委会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拍板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由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四、会务工作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主要工作有:
1.征集会议议题,按轻重缓急筛选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2.议题确定后,督促议题提出部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及有关文字材料。
3.提前一至两天印发会议议题及有关会议材料,保证各位委员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4.根据会议议题,通知会议列席人员按时与会。
5.搜集与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等,供主持人查询。
6.做好会议的记录、归档、保存和服务工作。
五、会议纪律
1.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安排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地。会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遇紧急情况,应由党委办公室人员进行通报。
2.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参加会议,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党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除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外,还应于会前对会议所议事项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己有关的议题时,由党委办公室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与会,待研究完与己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3.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任免、奖罚等事项时,本人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待相关事项
研究结束后再行与会。
4.党委委员或相关人员参加党委会议议事后,对会议讨论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除会议决定传达贯彻的决议、决定外,其余讨论内容及讨论过程不得向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透露,违者按有关纪律严肃查处。
5.要注意会议文件在起草、印发、阅读等环节上的保密工作,会议前后,应回收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六、贯彻落实
1.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议上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2.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由分管委员或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3.干部任免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干部任免权限分别任免、聘任或解聘。
4.党委会决议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和要求,以恰当的形式传达,并及时向缺席委员通报;党委办公室要做好会议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组织、协调、督办、催办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会报告。
5.党委会的决议或决定,公园各部门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因情况变化暂时不能贯彻落实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提交党委会复议。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落实的,党委办公室要查明原因,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党委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xx
篇四:党委议事制度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党委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避免决策失误,提高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制定党委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议事的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二)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充分调研。对于科学技术含量高的重大事项,可以请专家论证、技术咨询、专业机构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议事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于不涉及保密的问题,要广泛征求科室和基层员工的意见,参与议事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讨论,明确意见,表明态度。
(四)合法性原则 所有重大事项必须不违背法律、不违背党的原则、不违背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党委的重点战略部署,研究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党政工团建设的重大事项,本单位的文化理念、指导思想、服务目标等;
(三)重点改革的方案和意见; (四)内部机关的设置和调整,干部的选拔任用,人事安排及人事制度的改革意见; (五)规章制度建设,制度的新建和修订、废除; (六)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重点建设项目; (八)大额费用支出;
(九)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对已经形成决策的重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原决策进行修改的。
第四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特殊事项参加议事的人员可适当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重点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才能举行;每项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人员的同意方能有效。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主任审定。
(一)充分调研 所有重大事项议事决策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包括对重大事项产生的背景、原因和发展趋势做到尽可能全面的掌握。
(二)咨询论证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党委办公室对重大事项的重要性、决策目标、决策后果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上报给党委书记和主任确定是否上会。
(三)会前通报
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党委办公室负责在上会前三天书面通知其他与会人员,通知应明确说明需要讨论的事项,以便于与会人员能够提前考虑、酝酿。
(四)会议讨论 会议讨论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要保证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因故不能参加者可以书面表达,并由其他参会成员宣读。在与会者分歧比较大或者讨论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可仓促表决。除了对议题本身进行讨论之外,与会成员,要对决策通过的条件以及表决的形式进行讨论。决策通过条件即多大比例的赞成可以通过;表决的形式包括:口头、举手、记名或不记名投票。
(五)事项表决
首先对对决策通过的条件形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者决定何时进行表决。表决未能通过的,视情况分为直接否决或修改后再次表决。
(六)做出决策
根据表决结果,及时形成决策。由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做出以后,党委办公室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依相应的公文处理流程签发、存档。
第五条
决策执行 (一)党委办公室根据决策结果制定执行方案,分管领导签字后执行。
(二)方案要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到多部门协调分工实施的,要有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牵头。
(三)方案实施要有明确的时间和步骤。
(四)决策经科学民主程序产生,相关个人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拥有向更上一级党组织反映的权利。但不可因为个人反对拒不执行。
(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决策的确存在错误的,在征求领导班子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重走议事表决程序,对原决策内容进行修改。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决策事项的督查。
第六条
议事时间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当党委书记、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篇五:党委议事制度
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为促进书记专题会议议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
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2.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干部处理方面事项。
(二)对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进行部署落实、协调调度、督查推动。
(三)布置年度需要落实的具体工作。
(四)研究讨论不需常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可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情况。
三、议事规程 (一)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
(三)书记、副书记、有关常委会委员是书记专题会议出席人员,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四)书记专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常委会委员提出,办公室汇总提出预案报书记确定,有关事项由有关部门准备。
(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作最后发言,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
见后再进行研究。
(六)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七)书记专题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并经书记审核后下发执行。
(八)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四、监督和保证 (一)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的监督。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分管工作的检查、监督。书记和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二)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对书记专题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三)书记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违背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常委会、全会的监督,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篇六:党委议事制度
规定党委议事制度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党支部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单位改革和中心任务的发展、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决定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一战线以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考核、奖惩、调动等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五、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六、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的,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八、党支部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九、党支部会作出的决策,由党支部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支部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