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回访制度7篇

时间:2022-11-29 08:45:04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回访制度7篇信访回访制度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情况报告 县信访局: 2019年,在xx县委县政府,xx县信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xx乡党委、政府的精心指导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回访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回访制度7篇

篇一:信访回访制度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情况报告

 县信访局:

 2019 年,在 xx 县委县政府,xx 县信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 xx 乡党委、政府的精心指导下,xx 乡紧紧围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xx 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xx 市关于分级分责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xx县分级分责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景委办发[2018]53 号)等文件精神,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把信访工作立足在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进一步明确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全面提高对信访工作的认识,立足 xx乡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制定工作目标

 xx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要求,工作有措施、有督查、有落实。年初,把信访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作为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信访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党政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会议,分析信访形势,研判信访动态,排查不安定因素,及时对信访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效的开展信访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xx 乡及时调整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重新调整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到有分管领导、有专职信访干部、有信访制度。具体工作实行分级分责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原则,层层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将信访工作纳入行政村工作实绩考核,夯实信访工作基础,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和稳控教育工作向村基层延伸。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直接抓、上

 下联动一起抓、层层都有领导抓的工作局面和行之有效的工作网络,做到了早发现、早准备、早化解。

 三、完善工作制度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信访接待、领导包案、干部下访、平时掌握和集中排查、来信来访登记、信息报送、结案回访等制度,正确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诉求,是信访工作合理有序开展,认真处理信访问题,使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得到了有效落实。

 四、深化统一平台建设

  按照 xx 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访、网、电等渠道的初次信访事项的签收、受理、告知、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实现受理率、答复率、按期办结率 100%。

 五、积极做好案件回访工作

  xx 乡定期组织人员入户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已化解的信访案件及时进行回访,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群众满意。

 通过一年的努力,xx 乡的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信访工作是个动态的、变化的工作,我们始终要保持的清

 醒的头脑、高度戒备的状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今后,我们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县信访局的领导下,更加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策略,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把信访工作做得更好,确保我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稳定发展。

篇二:信访回访制度

工作长效机制建设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 畅通信访渠道, 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制定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 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 我局成立**县公安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 其 他局党委成员任副组长, 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局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的组织、 协调、 办理及有关日常工作。

 二、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1、 接待时间:

 每月 1 日、 11 日、 21 日为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由办公室安排局领导轮流接访。

 2、 接待地点:

 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

 3、 接待方法:

 听取来访群众的反映和意见, 宣传党的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对来信来访案件作批示交办处理。

 局办公室负责信访的同志参加记录, 并抓好督办、 上网和答复工作。

 4、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1)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拒绝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2)

 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3)

 人民警察玩忽职守, 致使他人人身、 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

 受到损害的;

 (4)

 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 刑讯逼供、 徇私舞弊的;

 (5)

 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 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规定的;

 (6)

 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

 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履行、 不作为而群众予以控告申诉的。

 5、 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或案件, 由问题引发单位承办, 分管或挂点局领导督办。

 三、 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 1、 治安部门及各派出所、 分局, 要深入辖区, 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信访苗头隐患排查工作, 及时掌握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问题、 动态、 信息和苗头, 对重大矛盾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 早解决。

 2、 对排查出来的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问题, 要本着“预防为主、 教育疏导、 依法处理、 防止激化” 的原则, 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把倾向性、 苗头性的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3、 信访苗头隐患排查和调处, 坚持谁排查、 谁调处和“属地管理”原则, 对因工作不到位, 排查不仔细, 调处不及时, 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异常上访事件的, 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 信访问题首接承办和督办责任制度 1、 对群众来信来访, 首次接待的单位和民警是受理阶段的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 接待、 初步审查、 转送、 交办、 书面告知等工作。

 2、 首接民警要恪尽职守, 热情接待, 坚决防止有访不接、 有情不问、 有难不帮、 有警不处、 有错不纠现象的发生。

 3、 对本单位接受的或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 具体承办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办理阶段的承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负责信访问题的调查, 提出办理意见, 督促执行以及说明、 解释、 疏导教育等工作。

 4、 对群众上访案件, 实行“一把手” 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包案责任制。

 对重点信访案件, 主要领导要亲自签批办理意见, 分管领导要抓好督办处理。

 5、 转交办理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 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 对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 敷衍、 拖延、 未按程序办理、 未按期办结和反馈办理结果等情形进行电话或书面督办和通报, 使其尽快办结。

 五、 信访事项限期办结和回访反馈制度 1、 对本级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控告、 申诉事项, 应当直接办理, 并在 30 日内处理完毕。

 2、 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 但延期后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 60 日。

 3、 对正在办理的重大、 疑难信访事项, 信访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要视情开展事中、 事后回访信访人工作。

 4、 事中回访时, 主要向信访人反馈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争取理解和支持, 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事后回访, 主要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最终结果, 听取信访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和真实想法, 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六、 信访问题会诊和听证会制度 对疑难、 重点信访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警种的业务人员进行“会诊”, 进行专门研究、 讨论, 寻求解决办法, 为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一些无理或要求过高、 公安机关已经处理但一直缠访不止的上访案件, 可以举行听证会, 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信访人亲属等参加, 通过质询、 辩论、 评议、 合议等方法,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答 [1][2]复处理, 使其停访息诉,

 七、 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1、 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心纠、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公安机关或民警因执法过错, 工作失误等引发群众信访、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责任倒查, 并追究相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2、 应当依法追究和倒查的情形 (1)

 对群众信访问题该受理不 受理, 该立案不立案, 该及时查处不查处或查处不力, 或者越权立案、 办案, 插手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或民事纠纷案件等, 造成信访问题引起群众上访或重复上访、 越级上访的;

 (2)

 伤情鉴定、 死因结论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按有关规定、 规

 程操作, 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责任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的;

 (3)

 乱罚款、 乱收费, 违规扣押、 罚没、 处理或使用涉案财物的;

 (4)

 非法拘禁、 超期羁押、 刑讯逼供、 违规使用武器警械、 滥用强制措施的;

 (5)

 扣压、 藏匿、 销毁、 泄露举报控告材料、 证据, 故意包庇被举报控告单位或个人的;

 (6)

 对信访事项和上级交办、 督办, 要求配合工作的信访事件查办不力, 故意推诿、 敷衍, 谎报工作结果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回复、 不报告办理结果的, 以及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 信访建议拒不执行的;

 (7)

 未按规定对接到的来信来访事项予以登记、 转送、 交办、 告知, 或授意隐瞒、 谎报、 缓报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 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8)

 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受理或未按规定告知、 随意答复信访人, 信访处理意见在上级公安机关复查、 复核中被撤销或变更的;

 (9)

 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 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10)

 稳控措施不落实, 使重点信访人失控, 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在办理信访事项中, 发现存在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 需责任倒查追究的。

 3、 信访事项不宜由原办案单位或民警继续办理的, 应及时更换办案单位或民警, 并由本级机关对原办案单位或民警进行责任倒查。

 4、 公安信访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在办理(复查)

 信访事项时, 认

 为原办案单位或民警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存在过错的, 应及时提出责任倒查建议, 经局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 由局信访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书面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

 5、 政工、 纪检、 监察、 督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

 6、 对引发信访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 据其问题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 依照有关规定,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党政纪处理;

 (四)

 构成犯罪的, 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 局属各单位和警种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 1、 局属各单位和各警种每月 2 日、 12 日、 22 日为定期接待信访人工作日, 由各单位或警种负责人亲自接待信访人, 并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 本警种的信访事项。

 2、 对不属于本单位或警种的信访事项, 必须首先接待信访人, 同时, 引导信访人到涉及单位或局信访办办理, 或者将有关信访件转交,不得冷漠对待信访人, 或无故不转交信访件。

 3、 对涉及多个单位、 警种的信访事项, 由主要涉事单位或警种主办, 并提交局信访部门协调办理, 必要时局信访部门可提请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 警种配合办理。

 4、 涉及刑事、 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信访事项, 由局信访部门转交

 业务主管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 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局信访部门转交法制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 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 由局信访部门转交局纪委、 督察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

 5、 各单位、 警种负责办理的信访事项或局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案件, 有关单位、 警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并向局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九、 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1、 各单位、 警种信访办理应建立工作档案, 并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并奖惩。

 具体考评内容为:

 信访台帐的登记或上网, 信访人接待, 信访案件的审查、 查办或转送, 对信访人的回访、 告知, 书面回复交办、转办单位等工作。

 2、 对属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因接待、 办理工作不到位,经查证, 确属我方过错, 而造成信访人向市级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上访二起以上、 或省级一起以上, 在追究责任的同时, 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市级上访三起、省级二起以上或赴京上访的, 实行“一票否决”。

 3、 承办的信访案件, 因执法质量等方面原因, 引起上访人赴上一级公安机关上访, 并经复查、 复核改变原处理结论的, 按本制度第 2条规定处理。

篇三:信访回访制度

室信访接待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工作,有效服务、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地反映问题,及时联络、协调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维护县委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来访者一律到信访联络室进行接待,了解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及处理结果等)。

 二、信访接待实行主任、正科级领导带班和其他干部职工轮流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三、实行办公室领导带班信访接待公示制度。带班领导信访接待当天,信访联络科将值班领导姓名挂牌公示,凡在信访接待日值班的领导,当天工作均在信访联络室办理,特殊情况除外。

 四、每天的信访接待工作,由信访联络科与当值领导衔接,如遇领导有重要会议或外出不能接待时,按接待日安排表中下一位领导自行接替,原当值领导变更到下一个接待日接待。

 五、领导接待来访,信访联络科事前做好登记、备案,向值班领导简要汇报案情,如遇群访等重大事件,由带班主任通知县委、政府领导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前来共同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信访案件。

 六、信访联络室负责机关信访的日常工作,认真做好来访接待、登记、引导、协调、报告等各项工作,做到因访制宜、因人制宜,热情接待每一位上访人员,耐心的劝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严禁堵大门及其它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发生。

 七、机关门卫具体负责维护机关大院非正常上访行为信访秩序。做好机关大院进出人员登记工作,对不听劝阻拒登的信访人员,要及时报告,避免信访人直接冲撞领导办公室、会议室。

 八、对 5 人以下围堵大院大门、拦截进出车辆、冲撞领导办公室等非正常上访行为,当班主任、值班人员、信访联络室专职人员及门卫要及时制止,疏通机关大院大门道路,并现场开展劝说疏导工作,

 强制驱离非访人员到信访机关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对聚集人数较多、情况较复杂的,要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收集不规范上访行为的证据。

 九、节假日期间的接访工作,由节假日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负责。

 十、县委办接待来访群众情况,每月由信访联络室汇总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范文(2)

 一、来访登记 对来访人员应履行登记手续,按要求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并注明是初访还是重访。

 二、接谈 做到文明接待,认真听记,恰当处理,注重实效。按下列要求处理:

 1、接谈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时态度、口气要和蔼;对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记录下来;对来访人带有上访材料的要详细阅读。

 2、在接谈工作中应注意来访人情绪的变化、举止是否正常,如发现来访人情绪异常,要区别情况,积极做工作,稳定其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3、按来访人反映的事项、属乡镇、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劝导来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4、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5、对已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解释工作,采取稳当办法控制事态发展。

 三、处理 1、对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对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需要领导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事项,应及时书面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2、对集体访、异常访除书面向县委办、政府办及分管领导报告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①稳定上访群众的情绪,引导群众到专门的接待场所;②引导来访群众推选 3 至 5 名代表进行座谈接待,疏导代表以外的来访群众尽快返回本地本单位;③通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做好接待、劝导工作,将上访群众领回;④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3、对群众来访事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或发函转送处理。对重大来访事项限期要求责任单位书面报送办结情况。

 四、督查督办 1、根据来访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电话、发函、约谈、派人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2、对领导批办件、上级交办件、排查交办件、群体性来访问题和越级访事项,要逐一进行督查,认真落实处理意见,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凡赴市以上越级访、赴县集体访、重复访及上级交办件、领导批示件、信访排查件,应督促责任单位进行回访或会同责任单位进行回访。

 4、对未接规定时限报结或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不妥或只部分报结的,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定期排查

 从群众来访中注意排查群众信访突出问题及不稳定因素,坚持每周排查、每月书面排查及在重要节日期间、重大政治活动前认真分析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信访问题,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交办,实行领导包案制,限期报结。

 六、档案管理 按规定要求,做好永久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七、工作纪律 1、接待工作人员切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在接访工作中,对未作出处理的信访事项,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篇四:信访回访制度

后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商内部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工商部门良好执法形象切实服务企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案后回访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征询当事人要求及意见的交流活动旨在加强工商部门与企业、个体户的交流沟通采纳当事人建议、给当事人提供帮助。

 第三条

 案后回访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案后回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

 第五条

 案后回访采用书面回访、电话回访和实地回访三种方式。为确保回访取得良好效果除当事人在外地的采用电话回访或书面回访外其他案件均要求实地上门回访。

 第六条

 回访前应先和当事人取得联系利用当事人空闲时间开展回访不得影响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回访人员在回访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态度礼貌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当事人抵触情绪制造矛盾。

 第八条

 案后回访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二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知程度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三当事人接受处罚的心理 四办案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陈述、采取强制措施、告知等环节有无缺失和不当行为 五办案人员遵守有关办案纪律、廉洁规定情况 六当事人在改正违法行为时面临的困难 七当事人对工商部门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回访人员应虚心听取被回访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回访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填写《案件回访表》 回放结束后回访人员与当事人均应在《案件回访表》上签字。

 第十条 案后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案件办理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回访。

 第十一条

 经回访发现当事人整改为落实到位的应督促当事人尽快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经回访核实案件行政处罚定性正确、处罚适当 当事人对案件调查处理存在误解的 要认真给予说明、解释消除当事人误解。

 第十三条

 经回访核实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的应由办案人员在以后执法中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

 经回访核实办案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廉洁问题的应交由市局纪委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回访中当事人反映确有困难办案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部门分工给与当事人不同帮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回访中反映确有需要办案人员可随时提供法律知识学习。

 第十七条

 对案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回访人员在回访后三日内要及时向支队长通报。

 第十八条

 每年将该年度回访记录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收集建议整改不足提高水平。

 第十九条

 通过案后回访加强工商部门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改变以往“重处罚轻教育” 、重处罚轻服务的印象帮助和支持他们守法经营、懂法经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检支队 2010 年 3 月 10 日

 案后回访表

 当事人

 联系电话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简单违法事实

 案件处理结果

 回访时间

 回访地点

 当事人 意见

 当事人 建议

 当事人 要求

 回访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当事人 签字 年

  月

  日

篇五:信访回访制度

法院关于实行涉诉信访责任制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涉诉信访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涉诉信访秩序,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郑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诉信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 鼻 ,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 闽 相结合的原则。

  第 耻 三条实行涉诉信访工作 忆 责任制、信访责任一票 涵 否决制和信访责任追究 膳 制。涉诉信访工作纳入 乌 我院责任目标考评管理 汐 ,对涉诉信访工作中的 丛 失职、渎职行为,严格 瑚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纷 人员的责任。

  第四 孤 条实行涉诉信访案件流 摈 程管理制度。通过局域 召 网对全院涉诉信访案件 向 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吗 管理。

  第五条立案 差 庭负责涉诉信访案件的 落 登记、立案建档、分流 楷 、审查、督办、结案退 促 档和部分案件的处理工 跨 作;各业务庭在立案庭 星 的协调下,负责办理初 研 次涉诉信访案件;纪检 冷 组、监察室负责处理干 兽 警违法、违纪涉诉信访 置 案件。

 信访工作按照各 续 部门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宣 分工,实行统一领导、 缄 归口管理、流程运作、 踊 分工负责、包案落实、 运 职责挂钩的管理模式进 绍 行工作。

  第六条各 慑 责任部门要立足于把问 倍 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 划 化解在萌芽,提高初次 怜 信访案件的一次办结率 熙 和就地稳定率。认真落 瀑 实回访制度,预防新的 哭 矛盾产生。

 第二章涉诉 猿 信访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别 本规定所称的“涉诉信 红 访事项”包括:

 各类正 毛 在审理案件的信访事项 孕 ; 各类生效裁判的申诉 鸭 或申请再审; 各类执行 吮 案件的信访事项; 上级 妄 法院交办的信访事项; 贷

 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督 疑 办的信访事项; 其它应 废 由本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逐 。

  第八条涉诉信访 搏 包括一般信访和重大信 度 访。重大信访是指集体 敬 上访、过激上访和其它 绪 案情重大的信访事项。

 枚

 集体上访是指五人 荒 以上共同来访反映同一 弗 事项的上访情形。

  曳 过激上访是指采取自杀 碧 自残、伤害或杀害他人 爷 、爆炸、投毒、冲击国 年 家机关、堵塞交通、非 缎 法结伙聚集等过激行为 侧 上访的情形。扬言采取 辜 过激行为上访的或有过 语 过激上访历史,仍有继 具 续上访苗头的或再次上 估 访的,视为过激上

 访。

 藻

 第三章涉诉信访工作责 体 任

  第九条涉诉信访 忆 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 缄 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 诚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 卫 格局。

  涉诉信访工 喇 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信 洞 访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 钡 十条院领导的涉诉信访 糊 工作责任:

  主管立 拔 案信访工作的副院长对 乍 全院涉诉信访工作负责 庸 。

  领导立案庭和涉 博 诉信访工作;协调处理 衫 由立案庭处理的重大涉 价 诉信访案件;处理院长 币 委托的其他涉诉信访工 伶 作。

  其他院领导对 甲 分管部门的涉诉信访工 栗 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顾

 协调处理分管部门的 著 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协 溢 调分管部门配合立案庭 赂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处 横 理院长委托的其他涉诉 凤 信访工作。

  第十一 蜒 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 斋 门的涉诉信访工作负责 惑 ,是本部门涉诉信访工 睡 作的第一责任人。包案 脾 人员对其承办的涉诉信 淋 访案件负直接责任。各 癸 部门涉诉信访工作的具 惟 体责任是:

  政治处 扦 的责任:负责涉诉信访 先 工作人员的配备、奖惩 茹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 额 任否决制度;其它应由 震 政治处处理的相关问题 恤 。

  办公室的责任:

 尧 涉诉信访信息、文件等 腔 材料的编号、

 核稿和打 蚤 印;涉诉信访会议的筹 蘸 备接待工作;其它应由 罕 办公室处理的相关问题 驳 。

  立案庭的责任:

 统 处理上级法院或领导机 损 关交办的申诉或再审案 祈 件;处理或协助处理涉 屎 及本院已审结案件的信 绽 访案件或本院作出的诉 单 前保全、不予受理等裁 使 定案件的信访问题;处 灯 理对本院生效裁判不服 渭 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购 的接谈、审查,并决定 铰 是否驳回;及时转办、 幼 交办、督办院长、值周 戈 院领导和院长接待日期 缝 间院领导接访批转至各 乙 部门的有关信访事项; 灰 及时转办、交办、督办 磅 涉诉信访案件,并具体 刃 实施本院信访案件的流 蓉 程管理;其他应由立案 州 庭处理的信访工作。

 吱

 各审判庭的责任:处 倘 理本庭正在审理的案件 折 的信访事项,包括适用 轮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 割 施不当和案件久拖不决 狭 等引发的信访案件;处 洱 理涉及本庭已审结案件 业 的信访问题;其它应由 迹 审判庭处理的信访工作 统 。

  执行局的责任:

 宴 处理涉及本局各类执行 页 案件的信访工作;处理 罢 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交 擦 办的涉及本局各类执行 鼻 案件的信访案件;其他 窍 应由执行局处理的信访 鹰 问题。

  纪检组、监 刚 察室的责任:负责处理 孝 本院干警违法违纪引发 萎 的信访案件,对负有信 致 访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 孺 相关规定予以追究;监 碗 督本规定的实施;其它 触 应由纪检组、监察室处 白 理的相关问题。

 法 掌 警大队的责任:对在本 婿 院集体上访或过激上访 箩 的人员进行劝阻,对拒 惑 不听劝阻的上访人经院 宁 领导批准后采取相应强 磷 制措施;维护本院的信 购 访工作秩序;配合本院 辽 各部门处理信访工作; 懒 其它应由法警大队处理 延 的相关工作。

  第十 俗 二条本院已审、执结的 伺 案件,在 6 个月内发生 媳 信访问题的,由原办案 逞 部门负责接谈,立案庭 晰 配合。

  本院已审、 馒 执结的案件,当事人在 再 6 个月内初次来访的, 铂 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接谈 厘 ;6 个月内两次以上来 掸 访的,由涉案部门负责 录 人负责接谈。6 个月后 巍 发生来访的由立案庭负 嫁责接谈。

 第四章信访案 犬 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 邦 本院的信访接待室为信 贪 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指定 蔗 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在 柯 办公区接待信访当事人 牙 ,不准独自一人对信访 僳 当事人进行接谈。

  鬼 第十四条信访人员到本 镁 院其他非指定场所信访 窜 的,值班人员或本院工 蛛 作人员应告知信访人到 矛 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

 氖

 第十五条信访人员 掖 来访,立案庭应及时根 凰 据信访人员反映问题的 倔 性质和情况,依照第十 灰 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市通知相关部门或相关接 煌 待人员接谈。

  涉案 遍 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按 枣 本规定的要求安排接谈 我 人员,接谈人员必须在 爹 最短时间内到达信访接 呆 谈室或其他临

 时安排的 唾 接谈场所。

  第十六 舔 条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 蝎 ,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 洱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院 克 值周领导或在通知立案 瞒 庭信访接待室的同时, 懈 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通 鉴 知相关责任部门。涉案 灰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负 你 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在 掀 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 浑 进行处理。

  第十七 旺 条各部门和责任人在处 选 理信访问题时,应根据 狗信访人的请求事项和事 莽 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拄 及其它相关规定分别作 呐 出处理:

  院长在信 湃 访接待活动中受理的信 良 访案件,由院长办公室 臣 负责督办处理。值周院 绢 领导在信访接待活动中 秸 受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 壤 ,如果信访事项归属本 撂 人主管工作范围的,由 酵 值周领导负责安排相关 钨 人员解决;如果归属其 挽 它院领导主管范围的, 纠 交由院长办公室转交涉 诱 案部门主管院领导安排 苍 解决。

  其他人员在 胰 办理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锌 来信或来访时,认为信 战 访当事人请求事项事实 泌 清楚,符合有关法律、 研 法规规定的,应写出书 呵 面建议,由立案庭统一 娜 进行复查。

  信访当 护 事人请求事项缺乏事实 斥 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 蓬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 哆 关规定的,应做好解释 又 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吕

 第十八条立案庭应 真 将经过严格审核符合条 啼 件的、有上

 访隐患的信 鳃 访案件,按照“一访一 锭 号、一卷一档”的要求 括进行登记,建档立卷。

 困

 第十九条凡是进档 彦 立卷的信访案件,要纳 钥 入本院信访案件流程管 瘦 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舒 处理涉诉信访事项时, 什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案件 额 流程管理系统的要求进 悄 行办理。

  第二十条 胀 进档立卷的涉诉信访案 都 件的范围包括:

  立 羚 案庭在日常接待中发现 衍 有上访隐患的,由庭长 油 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 斋 ,予以立案的;

  院 园 长接待批示的案件,经 洪 审查后,予以立案的; 噬

 上级领导机关批转 退 的案件,经审核后,予 元 以立案的; 其他应当建 崖 档立卷的情形。

  第 郧 二十一条对上级领导机 烟 关批转的案件,经审核 类 没有进档立卷的,立案 谎 庭应将有关材料转到本 钳 院有关责任部门,限期 写 反馈处理意见,承办部 酵 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将 乙 案件情况以书面报告形 又 式报立案庭存档备查。

 雷

 第二十二条进档立 冉 卷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办 灾 理,原则上由立案庭按 淫 照“首问首办”制进行 德 批转。作出裁判文书的 早庭和主审法官以及已执 竿 行完毕或正在执行中的 畏 执行案件的庭和执行法 夫 官分别是该信访案件的 挚 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亨 。对交办的案件有争议 额 或意见,可书面报立案 鹅 庭,由立案庭协调或报 付 请主管立案信访工作的 憾 院长决定。

  第二十 插 三条涉诉信访案件承办 厢 人对其所负责的信访案 说

 件负全面责任,要根据 竣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 红 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进行 垮 全面认真复查,包稳定 苑 、包结案、包息诉。

 噬

 第二十四条涉诉信访 蛰 案件承办人经过复查, 钡 认为原裁判处理正确的 斟 ,要做好信访当事人的 果 劝说工作,并与其签订 有 “停访息诉协议书”; 锌 认为原裁判存在问题的 蝇 ,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樟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 抡 行处理;对个别涉诉信 惺访老户,由责任单位和 械 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向院 协 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弱 专题汇报,由院涉诉信 蜘 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 卉关规定进行处理。

  缸 第二十五条凡是进档立 声 卷的信访案件,自批转 殿 到责任单位之日起,三 酞 十日内结案;确因案情 畦 复杂、到期不能办结的 裴 ,由责任单位提前五日 框 写出延期申请,报主管 碗 信访工作的院长批准可 您 延长三十日;对于上级 湖 领导机关批转要结果的 枝 信访案件,要按时书面 铸 上报结果。

  第二十 缄 六条对不负责任造成当 矗 事人越级上访或重大信 焚访的案件,由立案庭负 镶 责进行“一案三查”, 氯 并按“一案三查”的要 延 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查结 窟 ,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 韩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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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信访回访制度

桥镇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充分发挥信访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职能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岗位目标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办信访件和信访案件;定期分析研究群众反映的情况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为镇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室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做好查报结果件、上报回执件的催办督办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2、岗位职责和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法律条规,全面掌握信访举报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2)把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整体情况,协助分管领导做好联系片的各项工作。

 (3)负责来信登记、来访接待、重要信访件的摘抄、呈阅工作。对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论是否属于本机

 关受理范围,都要按政策规定予以接待和解释;对于所受理的信访件做到无丢失、无积压、无遗漏、无差错。

 (4)负责领导批办信访件(或案件)的转办、初查核实和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工作。

 (5)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县人大要求查报结果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以及转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求查报结果信访案件的督办审核工作。

 (6)做好回信回访工作,对署名来信来访及时做到有“ 回音”,且为信访人保密。

 (7)负责信访信息、信访统计表、信访情况季度分析工作;做好信访工作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的撰写工作。

 (8)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9)负责本室的行政事务,协调好与本委各室及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文档管理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来信登记制度

  1、设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微机登记,微机管理,对来信来电分项设立。

  2、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件的登记处理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拆阅信件,更不准存留信件。

  3、拆阅信件时要注意保持原信的完整性(信封、邮票、邮戳、信纸完好无缺),如有缺损应注明;认真阅读信件,准确把握信中反映的具体内容。

  4、来信登记要在当日完成,对反映重要问题的信件,

 应及时摘录,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阅批。

  5、对于转办信件,要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对于转查报结果的信件,要面交或用挂号信寄至下级纪委负责人亲收。

  三、来访接待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

  1、领导接待日。每月1日、15日为镇纪委、镇监察室领导接待日。

  2、接待来访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负责,无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接待来访时要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认真听取来访者叙述,并作详细记录;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要依据政策规定予以恰当答复,把握不准的不能轻易表态;对于不属于本机关业务受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好解释、疏导、化解矛盾等工作,并为来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对于重要的紧急举报和集体来访,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必要时请领导亲自接待。

  4、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接待不同的来访者,确因情况特殊,也应按来访者顺序、反映情况的轻重缓急分别接待,以免泄露其反映问题的内容。

  5、对于无理取闹者要说服教育,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报告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6、来访接待结束后,将接待记录及来访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认真整理,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四、信访信息制度

  1、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工作网络,发挥信访信息员的主渠道作用。每年,镇纪委不少于4条。

 2、认真筛选信访信息,做到季度有分析,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做好各类信访报表的统计工作。

  3、加强信息反馈,综合分析苗头性、倾向性的热点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信访案件(或信访件)的查办与反馈制度

  1、信访案件(或信访件)的查办。

 (1)书记办公会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2)镇纪委由一名副书记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对重要信访件,要亲自过问或亲自领办。

 (3)对于信访案件(或信访件)的初查核实,必须经分管书记或书记阅批后进行。

 (4)对于分管书记或书记批示初查的信访案件(或信访件),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初查提纲和方案并付诸实施;在核实其反映问题的属实程度后,写出初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向书记办公会议汇报后予以落实。

 (5)对于自办信访案件(或信访件)经书记办公会议审批后予以信访了结的,要将材料整理齐全,立卷归档。

 (6)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领导批示要求核查和报结果件,在收信后三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并递交延时报告。

  2、信访案件的反馈

  对署名的群众来信,按照程序处理后,须将调查情况及

 处理结果向反映人进行反馈。

  六、保护奖励举报人制度

  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及其举报内容保密,并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格按程序办理信访举报材料的登记、呈阅、移送、转办手续,谨防遗失。

  3、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准泄漏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发现泄密现象,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对于匿名举报材料,不准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不准擅自追查写信人的有关情况。

  5、对于举报有功人员,不准公开表彰、奖励;不得在任何公开场合提及举报人姓名及其举报内容。

  6、举报人员因受到打击报复向本机关提出控告的,必须予以受理,并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者;对于打击报复造成的人身伤害、名誉、精神、经济损失的,应商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七、信访统计制度

  1、备齐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情况的各类统计报表;根据信访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其他各类报表,如信访办理情况、主要情况统计表等。

  2、每月作一次信访统计,做到数据准确,迅速及时,规范统一。

  3、每季度将信访统计数据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并呈有

 关领导阅示,以掌握信访工作动态。

  4、年终将各类信访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归档备查。

  八、案卷归档制度

  1、立卷归档的原则和方法:信访工作档案应遵循“ 价值性、完整性、系统性” 原则,采取“ 谁办理、谁立卷” 的方法办理立卷归档手续。

  2、立卷归档的要求 (1)材料齐全,科学组卷。将信访案卷、文书资料按规定程序整理齐全,立卷归档,保持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2)随时立卷,随时归档。对于领导批示作信访了结的案卷要做到案结卷成,严防材料遗失;对于未查结的信访件及信访案件,要单独存放,待办结后立卷归档。

 (3)内容完整,排列有序。对于卷内内容要编目完备,排列合理,装订牢固,裱糊齐全;对于卷宗封面及卷内目录必须用毛笔或碳素墨水笔书写;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材料上加批注,不得任意涂改卷内材料内容。

 (4)建立信访举报档案清册,以便查阅。

  九、领导包案解决信访问题制度 1、组织领导:领导包案工作受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各单位领导包案工作在各单位的领导下进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在各单位各部门所辖和分管范围内发生的重点难点信访案件由各单位安排领导包案。各单位各部门难以解决的重点疑难信访案件或涉及的部门较多、难度大、不易

 解决的信访案件,由各单位报镇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疏理,拟定镇领导包案方案,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2、包案方式:领导包案按照“ 谁包案、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 六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案、包息诉息访、包稳定)。镇领导在接到包案通知后,要亲自听取各有关责任单位的汇报,组织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对包案领导负责,主动向包案领导汇报办理信访事项情况,包案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按要求完成。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带案下访,深入基层,了解案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本地、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在领导包案过程中发生上区到省市进京越级上访的,由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以及相关领导负责到现场劝返接回。

 3、结案要求:领导包案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疑难,经包案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属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区信访局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要及时回报。领导包案办结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写出包案专题报告,按要求分别报包案领导、主管部门和区信访局。

 4、考核奖惩:将领导包案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检验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一个体现。对在领导包

 案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表彰奖励;对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顶拖不办、工作失职,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引发群众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周村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学习会议制度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了解和熟悉国家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重要决议和决定,适时掌握工作重点。

  2、认真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要点,全面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信访接待能力和快速反应水平。

  3、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 热点、焦点、难点” 问题。

  4、每月召开一次室内工作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信访分析,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安排好下一步工作任务,并付诸实施。

  十一、初信初访、领导下访制度

  1、镇纪委、监察室在受理群众初次来信来访时,应根据举报人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类型,确定是否受理和调查。

  2、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理范围,并署实名举报的,受理单位要与举报人签订《纪检监察信访双向承诺书》,及时办理,按时查结并答复举报人。

 3、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要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处理。

  4、对举报人初次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必须做到“ 八不”,即:不轻视冷漠、不敷衍塞责、不相互推诿、不擅自扣押、不违反程序、不超越职权、不久拖不决、不徇私舞弊,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5、对老上访户、缠访户反映的问题及每月信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分管信访的纪检书记带案下访,就地化解矛盾。

  6、领导带案下访的时间为每月的28日(逢休息日顺延)。

  十二、定期排查制度

  1、信访工作领导组不定期的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分析研究,筛选出矛盾突出的专访户、缠访户,找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析上访的原因,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2、对上访突出问题,用信访简报、信访分析等形式报分管领导阅批,必要时召开领导组会议,制定出方案和措施,实行包信办理责任制,谁主办谁负责,凡业务范围内的一办到底。

  3、对排查出的重点上访,仍按照规定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发挥镇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重点老访户、缠访户,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真正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

 失。

  十三、督办制度和协调处理制度

  1、成立信访督办、协调处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访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和重大督办、协调处理方案的制订,组织协调抓落实。

  2、对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署实名举报的重要信件,加强督办力度,亲自交办,限时办结,实名举报的,实行双向承诺,需要协调的,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处理,明确责任。

  3、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抓住不放,带着问题现场交办,上门督办,对交办的信件不能按时办结的,或者拖着不办的,轻者批评,重者点名通报批评,扣除目标管理相应分值,追究纪律责任。

  4、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件,要主动协调处理,防止相互扯皮、推诿,引起群众集体访和越级访,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四、信访快速反应处理制度

  1、成立信访快速反应处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信访室,负责信访突发事件协调工作。

  2、对重要信访件要特事特办,由领导组及时召集协调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对失职渎职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对来访群众不能依法上访、无理取闹、缠访或者侮骂、殴打、诽谤接访工作人员的,要采取说服教育制止平息

 矛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与所在单位联系将其领回,并报警依法处置,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4、对来访者损害公物,打伤工作人员的,立即采取措施,按《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其责任。

  5、对突发性的信访事故报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对违法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信访通知书、信访建议书和信访谈话制度

  1、根据信访监督的有关规定,镇纪委、监察室对受理的以下群众举报实行信访通知书、信访建议书或信访谈话:

 (1)思想、工...

篇七:信访回访制度

工作职责

  一、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党风党纪、 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 控告和申诉。

 二、 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 定期统计, 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 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同级党政领导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 承办本局领导决定的由信访人员 初查的案件。

 五、 认真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同级党政机关交办的和本局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 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件。

 六、 调查研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 修改、 完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七、 积极疏导并做好上访人员 的思想工作, 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室工作人员守则 一、 忠诚党的事业, 热爱本职工作, 认直履行职责, 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努力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服务。

 二、 密切联系群众, 倾听群众呼声, 关心群众疾苦,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文明、 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杜绝官僚、 “衙门” 作风。

 三、 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自 觉抵制不正之风, 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 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工作认真负责, 办事讲求效率, 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五、 服从组织领导, 严守工作秘密; 团结共事, 顾全大局, 注重发挥集体作用。

 信访网络人员职责 一、 认真学习, 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改善工作作风。

 二、 实事求是, 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

 三、 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 顾大局、 识大体, 互相尊重, 密切合作。

 五、 严守国家机密, 不得泄漏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

 来访人员须知 1、 来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 必须自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令,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 己的民主权利。

 3、 要遵守信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自 觉维护上访秩序, 提倡文明上访。

 4、 来访人员 要听从工作人员 的安排, 通过正当的途径,运用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

 5、 要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道听途说, 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 更不能捏造材料, 诬告他人。

 6、 要服从组织的处理, 不坚持过高要求, 不得无理取闹。

 7、 来访人员 的食宿在一般情况下应自 理。

 接待来访人员工作制度

  一、 对来访人员 要做到文明接待, 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薄。

 做到态度热情, 说话和气, 一视同仁。

 二、 听取来访者的陈述时, 要认真做好接待谈话记录。并让其当面核对, 以防失误。

 三、 对于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按照归口 办理的原则, 予以答复和处理。

 必须坚持原则、 符合政策, 对当时能解决的问题, 不推不靠, 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 要说明原因, 耐心解释, 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并积极协助解决。

 四、 要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 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 使来访者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 端正态度, 保证来访问题的顺利解决。

 五、 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 按照轻重缓急报请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六、 接待人员 要保守机密, 不准向来访人泄密。

 领导接待来访制度

 一、 接待人员

 局长、 副局长、 纪检员 、 信访室工作人员 。

 接待地点:

 信访室。

 二、 接待方法 接待来访, 由分管领导、 信访室工作人员 共同进行。

 重要来访问题, 直接请示主要领导。

 如果分管领导不在时, 由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 共同进行。

 接待时, 应认真耐心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情况, 工作人员 要做好详细的笔录, 根据来访者反映的问题, 可视情况让其写出书面材料。

 三、 处理办法 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 属于受理范围的, 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能够当场解释答复的, 应该给予解释答复;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 并帮助其介绍有关受理部门。

 四、 来访者直接找局领导反映问题的, 有关领导可视情况通知工作人员 , 工作人员 应定期向局领导了 解接访情况,领导接待来访情况按季进行统计。

 党政领导干部轮留值班制度

  一、 为了 解决在节假日 期间群众信访举报不畅通这一“瓶颈” 问题, 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单位在节假日 期间安排轮留执班, 值班时要有一名 领导具体负责。

 三、 值班时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 在执班期间, 对于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当面给予解决, 一时解决不了 的, 要向群众说明原因并做好疏导工作。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或有集体上访苗头的, 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切实加以妥善解决。

 五、 在执班期间因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要追究当班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的纪律责任。

 垦利县邮政局领导包案、 办案责任制度

  领导包案、 办案责任制度的指导思想是, 通过执纪、 执法办案, 保证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 法令、 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党政纪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一、 垦利县邮政局主要领导在宏观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同时, 要亲自 参与查办案件, 实行领导包案、 办案责任制度。对于所受理的问题, 案件调查的全过程都要有一名 领导始终具体负责, 包括参与制定案件初查方案、 办案程序、 认定事实证据材料的准确性、 审核案件引 用的法律条规、 处分依据等。

 二、 局领导要参与接待群众来访, 凡工作日 至少要有一名 领导接待来访群众, 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 重视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并认真负责地给予解决。

 三、 局领导要亲自 参与查办案件, 参与查办案件的领导一般要根据分工, 归口 负责。

 重大疑难案件主要领导要直接参与查办。

 四、 领导所包的案件, 包案领导和查办人员 要全程负责,包括调查取证, 对当事人或受处分人员 的回复、 回访。

 若出现错案或某些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 包案领导要及时负责组织办案人员 纠正,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包案领导和办案人员 的责任。

 保 密 制 度 一、 保密范围 ㈠、 所有检举、 控告、 申诉的信件, 来访记录, 举报电话纪录和有关的音像制品、 物品;

 ㈡、 “重要来信来访请示” 、 “来信来访处理卡” 及其转办函稿等;

 ㈢、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旗委、 政府及本局领导的交办函和信件, 包括批示、 手稿和复印件等。

 ㈣、 标定密级的文件、 文稿、 书刊、 资料; 不宜公开的各类统计报表、 信访信息; 来信来访登记薄、 会议记录、 收发文登记薄、 工作记录等。

 ㈤、 立卷归档种类案卷材料;

 ㈥、 其它需要保密的材料;

 二、 保密要求

 ㈠、 信访室工作人员 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局有关的保密制度, 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 严禁失密、 泄密现象发生。

 ㈡、 凡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 信件、 文字材料等, 均由工作人员 统一登记、 拆封、 传递和保管。

 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请缴、 归档、 销毁。

 机要文件的接交, 应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㈢、 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 信件和文件材料, 不得在办公桌上存放, 也不得在非办公地点阅处。

 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 须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

 ㈣、 制发文件、 信函、 信息等公文, 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注明密级;

 ㈤、 有关单位和本局有关股室需要了 解信访线索及其它相关情况, 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 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㈥、 室内工作人员 在不需要涉及信访举报问题时, 应做到不问、 不看、 不说, 严禁在家庭、 外出工作、 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和电话中向亲友、 同事等无关人员 谈论信访举报问题以及秘密事项;

 ㈦、 对模范执行保密制度的干部, 要给予表扬; 对失密、泄密事件, 要及时报告, 并设法补救, 对责任人要根据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 给予批评教育或党、 政纪律处分,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忠实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促进我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保证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 切实增强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人员 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特制定本规定。

 一、 在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 一)

 在权限范围内对检举控告党员 、 党组织、 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 法律和党纪、 政纪等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 二)

 在权限范围内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 三)

 对旗纪委监察局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件,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又不提前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和说明理由的;

 ( 四)

 对检举控告人、 申诉人歧视、 刁难、 甚至打击报复的;

 ( 五)

 无故丢失信访举报件, 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六)

 对所辖范围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 造成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 七)

 对有意将信访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 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八)

 要查办信访案件中, 故意袒护、 包庇被举报人或为被举报人开脱责任的;

 ( 九)

 有关人员 和组织接受可能影响信访举报工作公正处理的宴请、 财物或参加其它活动的;

 ( 十)

 借查案之机, 有意向被查单位或被查人员 索取财物的。

 二、 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给予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批评教育、 通报、 停止工作、 调离工作岗位及党纪、 政纪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实行谈话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 律, 减少和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 权利保障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等有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委监察局对有信访反映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访谈话的事项 ㈠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单一、 线索清楚, 需要向领导干部本人直接进行了 解核实的。

 ㈡经信访核查, 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 但该干部在廉洁自 律方面要求不严, 需向其本人告诫的。

 ㈢经信访核查, 认为存在违纪行为, 但情节轻微, 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 需要对该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整改的。

 ㈣领导交办进行信访谈话的。

 第四条

 信访谈话的方式 信访谈话一般采用当面谈话和下访的方式进行。

 当面谈话, 由信访室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 地点接受谈话; 对集体署名 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的采取主动下访的方式。

 第五条

 信访谈话的分工 ㈠信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㈡对本级管理干部进行批评教育、 督促自 查自 纠、 责令限期整改的, 由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主谈, 也可委托分管领导主谈。

 ㈢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了 解核实信访反映的问题, 提出警示的由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主谈, 也可委托信访室工作人员主谈。

 第六条

 信访谈话的程序 ㈠凡需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 应按信访件办理程序, 报领导审批决定, 由信访室通知被谈话人。

 ㈡信访谈话时, 被谈话人对需了 解核实的问题, 应如实作出回答, 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情况说明。

 ㈢信访谈话结束后, 谈话人应填写《信访谈话登记表》 ,报领导审结。

 第七条

 信访谈话涉及违纪款物的处理 ㈠对违纪情节轻微又确实存在违纪款物的, 应责令被谈话人或所在单位将违纪款物上缴纪委监察局。

 ㈡对主动将违纪款物上缴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 视其情节和态度, 可以从轻处置或免于处分。

 第八条

 信访谈话材料的处理 ㈠经了 解核实, 反映失实或被谈话人不存在违纪行为的, 应将谈话材料归入信访档案, 必要时, 在适当场合给予解释或澄清。

 ㈡经了 解核实, 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 督促自 查自纠的, 应将谈话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㈢经信访谈话, 发现被谈话人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抵制谈话, 需追究纪律责任的, 应将谈话材料移交案件检查部门。

 第九条

 信访谈话的要求 ㈠信访谈话必须坚持以理服人, 平等待人的原则, 实事求是地作出信访谈话结论。

 ㈡被谈话人应当自 觉接受信访谈话, 不得借故推诿、 拖延; 不得造假、 隐瞒事实; 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

 ㈢信访谈话结束后要做好材料的整理、 移交和归档工作, 及时督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由伊旗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信访问题首问制度 一、 群众到审计局上访, 接访的第一位干部为首问制的第一责任人。

 二、 群众反映的问题, 属于第一责任人管辖的业务范围,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切实加以解决并给予满意的答复, 承诺办理期限。

 三、 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其业务管辖的范围, 按照分级负责, 归口 办理的原则, 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做好疏导工作。

 四、 接访工作人员 应恪尽职守。

 凡因工作失误, 造成群众集体、 越级上访或社会影响的, 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奖励信访举报有功人员制度

  一、 为了 弘扬正气, 惩治腐败, 激发广大群众检举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的积极性, 特制定此制度。

 二、 审计局信访室要为举报人员 保密, 保护举报人员 的人身权利。

 三、 通过举报, 经查处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 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四、 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给予举报人员 重奖。

 公开办事日制度

  一、 为了 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 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本机关根据自 身实际制定此制度。

 二、 公开办事日 应在本机关政务公开栏内公开, 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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