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7篇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重点事项清单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time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重点事项清单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强调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制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如下:一、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1.压紧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 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股东监督。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坚持依法生产经营。
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 4一
篇二: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编者按: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22 年 年 3 月 月 1 日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便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掌握精神实质,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从《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修订后的十大亮点、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重点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凝聚了各级各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和力量,承载了全社会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共同期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修订后的十大亮点
(一)细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款中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分别从“人、机、环境、方法”等方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具备的软硬件要求。是对《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条件的细化,充分体现了地方法规的地位。
(二)扩大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将粉尘涉爆和涉氨制冷单位列为与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同等危险级别的单位进行管理。主要是针对粉尘涉爆和涉氨制冷单位的专职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与高危行业要求相一致。但在涉及三同时、安责险、许可等方面仍然区别对待。
(三)扩大了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范围 与 2021 年 6 月 21 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1]47 号文相统一,新修订的《条例》将安全总监的设置门槛从原来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降为一百人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数要求从一千人降至三百人,同时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也增加安全总监的相应罚则。
(四)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进行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常驻协作单位的定义,并细化了对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明确对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危险作业的方案及措施、安全培训、演练、日常管理等要求。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监管人员的主体责任是根本,真正落实“三管三必须”。一是不再对政府的安全职责具体细化,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三是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增加了政府实行巡查和约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七)细化了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是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管理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的要求;二是将“双随机”机制写入条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三是明确了重点检查的范围,特别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应加大或减少检查频次的情形。四是细化了授权执法和委托审核的内容。
(八)推行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合理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九)细化了应急救援要求 一是应急救援方面。规定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二是事故处置方面。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 30 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增加了行刑衔接的内容;二是部分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的下限;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联合惩办;四是增加了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的行为。
三 、《条例》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与《安全生产法》实现无疑衔接 增加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增加了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
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方面大量条款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法律责任中,将增加的企业责任罚责与《安全生产法》相一致,处罚金额与上位法相一致。
(二)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但要推行安全标准化,更要求负责人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增加了安全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
要求负责人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解决了原条例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问题 1.明确了双随机制度,细化了执法人员的规范要求; 2.对于需要增加和减少执法频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3.对于重大隐患的发现、上报、处置、消号等程序进行了细化; 4.对于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细化了执法人员的操作规范;对于拒不执行的企业,细化了执法程序; 5.细化了乡镇、街道、功能区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 6.增加了行刑衔接的程序; 7.细化了授权行政处罚的程序。
篇三: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附件 全省安全生产“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 落实情况 督导检查清单八抓 二十项 项目 对象 工作内容及标准 督导检查方式 工作落实情况 问题记录 一、 教育培训
(一)
抓好警示教育 1. 现场警示教育 市、县(市、区)政府; 市、县(市、区)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
各级政府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15 日内,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规定,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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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9 号)
依据全省 2022 年 3-5月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到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的责任部门,查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方案、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会议资料、视频、图像等,核实举办层级、举办时间、警示教育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等。
对照《全省2022年3-5月份生产安全事故清单》(附表 1-1),根据现场督导情况填写《现场警示教育检查表》(附表 1-2)。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均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
□市、县(市、区)政府未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未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
请登记问题:
□未涉及。
(二)培育安全文化 2. 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 市、县(市、区)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到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查阅具体实施方案,和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名单;对照实施方案督导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市、县(市、区)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是、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是、否)建立相关行业领域统计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认真部署实施“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未认真部署实施“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
2 八抓 二十项 项目 对象 工作内容及标准 督导检查方式 工作落实情况 问题记录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 6 月底前,应建立相关行业领域统计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名单。
:
依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10 号)
人、安全总监名单(现场检查通过 APP 填写)。
请登记问题:
□未涉及。
(二)培育安全文化
2. 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
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深入开展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对必学必训内容进行培训,同时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方式上,各企业结合自身行业领域、现有岗位专业特点,采取公司(厂矿)级、车间(部门)级、岗位(班组、工段)级“三级”培训的方式,分层次对所有人员轮训一遍,对重点岗位人员由企业集中抽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公路水路运输、民爆物品、城乡建设、海洋渔业、旅游、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港口、燃气、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每个领域检查不少于 3 家企业(不涉及部分行业领域或有关行业领域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以实际为准,下同),检查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培训抽查当地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家,已开展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家;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家(督导总结时提供)。
抽查询问企业员工()人,已参加培训的()人,□市、县(市、区)有关企业认真部署实施“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
□市、县(市、区)有关企业未认真部署实施“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
请登记问题:
□未涉及。
3 八抓 二十项 项目 对象 工作内容及标准 督导检查方式 工作落实情况 问题记录 培训。
:
依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10 号)
考试方案、培训计划和培训考试落实情况,核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是否到企业检查督促。
现场抽查询问企业 5 名员工,验证是否参加培训,是否掌握培训内容。
未参加培训的()人;掌握培训内容的()人,不掌握培训内容的()人(现场检查通过 APP 填写)。
(二)培育安全文化
3. 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 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各企业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及复工复产后第一个上班日后,上好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亲自授课。授课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思想动员、警示教育、安全部署等内容;参加人员覆盖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和全体从业人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细化具体措施,抓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活动的抽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公路水路运输、民爆物品、城乡建设、海洋渔业、旅游、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港口、燃气、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每个领域检查不少于 3 家企业,重点检查组织开展开工“第一课”情况,核实开工“第一课”举办时间,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亲自授课,授课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企业全体从业人员是否参加,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是否到检查企业()家,()家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开工“开工第一课”,()家企业未开展;()家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亲自组织、亲自授课(督导总结时提供)。
现场抽查询问(
)人,(
)人未参加,(
)人未掌握授课内容。(现场检查通过 APP 填写)。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未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请登记问题:
□未涉及。
4 八抓 二十项 项目 对象 工作内容及标准 督导检查方式 工作落实情况 问题记录 组织实施,将“开工第一课”活动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重要内容。
依据: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16 号) 企业检查督促。
现场抽查询问企业不少于 5 名员工,验证是否参加开工“第一课”,是否掌握授课内容。
(二)培育安全文化 4. 安全生产“晨会”
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各企业每天早晨正式开工前或每班交接时召开“晨会”,常态化分析查找、防范化解安全隐患点,督促企业职工绷紧安全弦,最大限度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晨会”应组织所有作业人员参加,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企业“晨会”资料应齐全并存档备查。
依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抽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公路水路运输、民爆物品、城乡建设、海洋渔业、旅游、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港口、燃气、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每个领域检查不少于 3 家企业(其中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现场检查每个领域至少 1 家企业的“晨会”),查阅 2022年“晨会”制度文件颁布以来,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台账和记录,核实每天早晨现场检查企业()家,严格落实“晨会”制度()家。“四不两直”方式参加企业“晨会”()家,“晨会”符合规定要求的()家。现场检查的企业累计召开“晨会”()次,参加人员()人,覆盖全体从业人员比率()。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到企业检查督促()家(督导总结时提供)。
现抽查询问(
)人,□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晨会”制度。
□相关部门和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晨会”制度。
请登记问题:
□未涉及。
5 八抓 二十项 项目 对象 工作内容及标准 督导检查方式 工作落实情况 问题记录 度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发〔2022〕4 号)
正式开工前或每班交接时是否召开“晨会”,是否全体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是否到企业检查督促。询问从业人员“晨会”参加情况,抽查相关“晨会”内容。
(
)人未参加,(
)人未掌握“晨会”内容。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是、否)到企业检查督促(现场检查通过 APP 填写)。
二、制度完善 ( ( 三)
)
完善责任清单
5. 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市、县(市、区)政府 政府领导干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
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鲁厅字〔2018〕47 号) 查阅 2022 年市、县(市、区)政府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检查清单制定和更新完善情况。
查阅 2021 年市、县(市、区)政府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有调整的,以实际在岗干部为准)述职报告,核查是否列入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
市、县(市、区)政府班子成员()人,已明确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制定清单班子成员()人,未明确并制定清单的()人。查阅市、县(市、区)政府班子成员()人的述职报告,列入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的()人(现场检查通过 APP填写)。
□市、县(市、区)政府明确政府其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清单。
□市、县(市、区)政府未明确政府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并规范制定清单。
请登记问题:
□未涉及。
( ( 三)
)
完 6. 安全生产 市、县(市、 市、县(市、区)政府 查看明确市、县(市、 市、县(市、区)涉 □市、县(市、区)政府已
6 八抓 二十项 项目 对象 工作内容及标准 督导检查方式 工作落实情况 问题记录 善责任清单
工作任务分工 区)政府; 市、县(市、区)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 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应明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
各市、县(市、区)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主管和直接监管对象清单。
:
依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1〕13 号)
区)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和职责的正式文件,查阅各市、县(市、区)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主管对象清单、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部门直接监管对象清单。
抽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公路水路运输、民爆物品、城乡建设、海洋渔业、旅游、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港口、燃气、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每个领域检查不少于 3 家企业,核查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是否到企业检查督促情况。
及行业领域()个,已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个,占比()%;已明确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个,占比()%。现场检查企业共()家,其中,未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家,未明确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家(督导总结时提供)。
现场检查企业,(是、否)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3 个月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直接监管部门(是、否)到本单位检查(现场检查通过 APP 填写)。
明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
□市、县(市、区)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有的行业领域企业未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
请登记问题:
□未涉及。
7 八抓 二十项 项目 对象 工作内容及标准 督导检查方式 工作落实情况 问题记录 ( ( 三 )
完善责任清单
7.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市、县(市、区)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 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企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并建立落实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
依据:山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
抽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公路水路运输、民爆物品、城乡建设、海洋渔业、旅游、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港口、燃气、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每个领域检查不少于 3 家企业,查阅 2022 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办法)和奖惩记录。
抽查不少于 5 人从业人员对本岗位责任清单的掌握情况,核查责任清单有效是否落实。
现场检查企业()家,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家;已制定清单但未落实的()家;未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家(督导总结时提供)。
现场...
篇四: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山 东 省 应 急 管 理 厅鲁应急函〔2021〕36 号
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两个清单”的通知
各市应急局:
为扎实做好 2021 年上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庆祝建党 100 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省应急厅研究梳理了 2021年上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各县(市、区)应急局和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省应急厅将定期进行调度、督查和通报。
附件:1.2021 年上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2021 年上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措施清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 年 6 月 3 日
2 附件 1
2021 年上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1.文件依据。《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 号)。
2.整治内容。10 个方面的整治重点:合法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制度规程制订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资格情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排查情况,企业本质安全情况,特殊作业、开停车、试生产和变更管理情况,反“三违”、事故隐患源头治理、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应急救援管理情况。2 个排查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排查整治目录》《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3.完成时限。6 月 30 日前。重大隐患必须全部整改到位;每周四报送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6 月底前报送书面总结。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 1.文件依据。应急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 年)的通知》(应急〔2020〕84 号),省应急厅《关
3 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2 号)。
2.整治内容。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 年)》,开展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建立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问题“两个清单”,区分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以及限期改正“三个类别”,组织实施分类整治,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现“三个一批”,即关闭退出一批、停业整顿一批、限期整改一批。
3.工作方式。与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一并推进。
4.完成时限。6 月 30 日前完成一轮整治,报送和公布“三个一批”企业名单。
三、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1.文件依据。应急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 号),省应急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工作内容。对照《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填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摸底排查表》,组织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3.工作方式。与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一并推进。
4 4.完成时限。按照《目录》规定的时限要求推进,6 月 30 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1.文件依据。应急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 号),省应急厅《关于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15 号)。
2.工作内容。组织和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完成在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
3.工作方式。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2021 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进行。
4.完成时限。6 月 30 日前。
五、重大危险源企业 2021 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 1.文件依据。应急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2021 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107 号),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2021 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字〔2021〕52 号)。
5 2.工作内容。联合消防救援机构,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三年行动整治任务进展情况、隐患问题整改和举一反三情况等 4 个方面,以及《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共 17 项),进行全覆盖检查。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各市间“交叉检查”。
3.工作方式。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安全生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一体推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督导检查等。
4.完成时限。原则上 6 月 10 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督导,6月 30 日前主要问题隐患全部完成督办整治。每周四 12 时前报送上周工作进展情况。
六、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 1.文件依据。应急部《关于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应急厅〔2021〕35 号),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字〔2021〕58 号)。
2.工作内容。依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逐条逐项开展符合性评估,综合评定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危险等级,实现大型油气储存基地评估全面覆盖、隐患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3.工作方式。非中央企业所属大型油气储存基地 29 个,由
6 省应急厅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中央企业所属大型油气储存基地 16 个,由各自所属央企总部负责深度评估。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所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包括央企和非央企)隐患问题整改情况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验收。
4.完成时限。6 月 20 日前,各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对照《指南》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隐患问题清单。7 月 30 日前,省应急厅组织专家开展深度评估,9 月 30 日前,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每周四 12 时前各市报送上周的企业对标自查、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执法处罚等情况。
七、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 1.文件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2020〕8 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0〕28 号)。
2.整治内容。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全面摸排非法违法“小化工”,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
3.完成时限。从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7 月,力争 6 月底前完成。建立清单台账,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非法违法“小化工”
7 清单),6 月 30 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八、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1.文件依据。《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17 号)。
2.活动内容。省应急厅搜集制作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警示教育视频资料,包括:应急部制作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特大事故警示教育案例视频片》(5起重特大事故);省应急厅制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警示教育案例视频片》(15起事故)、《烟花爆竹事故警示教育案例视频片》(7起事故),《2020年度全省化工行业及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分析报告》及PPT课件等。各市县和企业,要组织集中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统一讲解 2020 年度事故分析报告,用身边的事故教育身边人,开展《刑法》宣传教育,建立和落实常态化警示教育机制。
3.完成时限。4 月底前完成集中警示教育,6 月底前建立和落实常态化警示教育机制,并报送整个工作情况。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24 号)。
2.工作内容。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标准(试行)》,全面开展评估诊断工作。按照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 分以下)、橙色(60 至 75 分以下)、黄色(75 至 90 分以下)、蓝色(90 分
8 及以上)四个等级,并实行动态评估分级,实施“一企一策”精准治理和分级分类监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将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行业的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政府网站、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公告对企业的评估诊断等级结果。
3.完成时限。6 月底完成。形成评估诊断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处罚、停产、关闭的处置意见,并将评估诊断报告分别由县(市、区)报市应急局、市报省应急厅。关闭处置的意见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
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0〕35 号)。
2.工作内容。监督指导所有涉及液氯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照《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进行全面排查,列出问题清单,抓紧实施改造提升。
3.完成时限。2020 年年底前完成不涉及装置改造的问题整改,2021 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问题整改。
十一、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 1.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
9 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0〕26 号)。
2.工作内容。监督指导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对照《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抓紧实施改造提升。
3.完成时限。2021 年 6 月底前完成改造提升。
十二、精细化工安全整治“清零”行动 1.文件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发〔2020〕9 号)。
2.工作内容。针对没有按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没有按时完成自动化改造、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学历资质水平、控制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不符合要求等四方面问题,开展安全整治“清零”行动。
3.完成时限。上半年,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企业要率先清零;年底前,其他重点危险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要实现“清零”。按月报送重点工作任务统计表。
十三、贯彻落实上半年出台的一系列创新举措 1.根据《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驻点监管的通知》,落实“四必到”要求,全力做好省厅负责 8家及各市负责 1645 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驻点监管工作。
2.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异常事件分析评估和经验反
10 馈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14 号)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异常事件分析评估和经验反馈。
3.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21〕5 号),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时限直报各类重大隐患及生产安全事故。
4.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 号),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安全生产隐患。
5.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9 号),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推行“每周一小练、每月一大练、每季度一检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抓好即将制定下发的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文化建设等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11 附件 2
2021 年上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措施清单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电〔2021〕55 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发〔2020〕9 号)和《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 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的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措施清单如下:
一、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 号),对照 10 个方面的整治重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排查整治目录》,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即查即改。建立和落实职工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对查出隐患的职工视同发明创新、技术革新给予适当奖励,发动全体职工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整治。
二、重大危险源企业 2021 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 按照《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2021 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字〔2021〕52 号),
12 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三年行动整治任务进展情况、隐患问...
篇五: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生产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二一年九月目
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2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4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805、《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99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6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
4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
5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
6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8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
10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
11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篇六: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2〕10 号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督促企业抓好全员培训,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推动常态化全员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起草制定了《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15 日
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安全培训工作要求,组织、指导并督促全省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创新举措等基本知识的学习贯彻和执行落实,推动常态化全员培训,覆盖到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组织全省企业全体员工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努力
实施全覆盖、高质量的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专项行动时间及范围
(一)时间
定于 3 月至 11 月在全省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
(二)范围
全省所有行业、领域所有企业;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岗位员工。
(三)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安全生产重要文件(附件 1);
2.去年以来我省加强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
3.近年来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4.有关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操作技能。
以上 1、2、3 项(公共学习内容)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整理汇总,作为专项行动必学必训内容。省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梳理提供相关共性学习内容,于 3 月底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统一推送学习。第 4 项(自主学习内容)由企业结合员工岗位实际自行制定。
三、组织实施
从现在开始到 2022 年底,分三个阶段推进工作。
(一)大学习。(自 3 月起至 11 月 30 日前完成)
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由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学习内容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通过山东省应急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供各级下载组织学习和培训;自主学习内容由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具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侧重于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文件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岗位应知应会知识。
(二)大培训。(时间安排与大学习同步开展、穿插进行)
1.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内容上,重点对必学必训内容进行培训,同时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方式上,各企业结合自身行业领域、现有岗位专业特点,采取公司(厂矿)级、车间(部门)级、岗位(班组、工段)级“三级”培训的方式,分层次对所有人员轮训一遍,对重点岗位人员由企业集中培训。各企业培训结束,要建立专项行动培训档案,留档备查。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按照“分批次、分领域”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自行组织。安全总监培训内容要涵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学习课目。
(三)大考试。(11 月 30 日前完成)
1.考试试题编制和下发。6 月底前,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全省大考试专用通用考试题库。7 月上旬,通过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系统推送到各市及县(市、区),并为各市及县(市、区)设立和提供全省大考试专用账户,分发给企业供学习、考试参考。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考试。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考试由各市组织,10 月 31 日前完成;规模以下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考试由县(市、区)组织,11 月 15 日前完成。各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监管范围,分别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统筹组织辖区内考试人员分批次到当地理论考试场所就近上机参加考试,具体时间由各市统筹确定;当地没有理论考试场所的,由市级统筹安排。参加考试人员名单由各组织考试单位于考试前 1 天组建班次统一录入考试系统。考试试题从专用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时间为 6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80 分为合格。
3.企业员工考试,11 月 30 日前完成。各企业组织“大学习、大培训”结束后,自行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考试,如实评定成绩。
4.考试不合格的由各市、县(市、区)组织一次补考,11 月底前完成,考试系统关闭。对存在无故不参加考试、参加补考仍不合格等情形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及其企业单位,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约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认识到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将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通盘考虑,认真谋划、严格抓好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考试场地经费,具体由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二)严密筹划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各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1〕13 号)职责范围,指派专人按照行业领域统计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和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名单,每月月底前分别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委会办公室。6 月底前统计完毕,作为全省参加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基数。
(三)强化检查督导。各级各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大学习、大培训”的检查指导,对各市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情况,采取全省统一组织、各市互查的方式进行专项督导,集中检查组织实施、全员覆盖情况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随机抽查部分企业,现场查看相关情况及效果。抽查企业时,一并检查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常规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情况。
(四)定期总结调度。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调度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点调度进展情况、成效做法、典型案例,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的突出困难问题,针对性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填报、梳理汇总《参加专项行动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 2),分别于 9 月 10 日前形成阶段性工作情况、于 12 月 10 日前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与有关表格一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 1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文件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 331 号)
8.《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 341 号)
9.《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42 号)
10.《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 号)
11.《关于“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鲁安发〔2021〕25 号)
12.《关于“四位一体”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5 号)
13.《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 号)
14.《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发〔2022〕4 号)
15.《关于印发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通知》(鲁安办发〔2021〕16 号)
16.《关于印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直报工作规定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37 号)
17.《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 号)
18.《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1〕4 号)
19.《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9 号)
20.《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 号)
事故案例(略)
篇七: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
(九)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十)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一)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十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四)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九大危险作业管理;
(十五)属于危化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冶金、有色、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及人员密集场所等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对本单位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设备设施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员工安全考核收入达到每月基本工资的 5%-10%;
(十七)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十八)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十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日常监督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
(三)组织制定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五)每月向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须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和通过的安全工作议题;
(六)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预判、评估、考核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七)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负责管控较大风险;
(九)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十)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每周至少检查 1 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十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九大危险作业管理措施,并监督落实;
(十三)属于危化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冶金、有色、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对本单位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设备设施逐一制定管控措施,并组织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十四)组织制定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十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与处理;
(十六)法律法规及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内部会议,总结上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九)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每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区域、重点岗位进行抽查,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
(十一)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九大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抽查监督现场作业情况;
(十二)属于危化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冶金、有色、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会同车间(区队)对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设备设施逐一制定管控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制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区队)主任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车间(区队)主任是车间(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做到车间(区队)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每周至少召开 1 次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员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四)严格执行本单位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每周至少开展 1 次安全检查,深入排查本车间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组织拟定本车间(区队)的安全生产年度、季度、月计划;
(六)组织拟定本车间(区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负责落实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
(八)定期组织车间(区队)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预判活动,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直至消除;
(九)加强设备装置的检修维护,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装置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十)执行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派员现场监督,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对车间(区队)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九大危险作业下达作业指令,指派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属于危化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冶金、有色、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对车间(区队)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设备设施逐一制定管控措施,每天进行检查;
(十三)加强班组管理,每周组织一次班组长安全培训,每周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考核;
(十四)组织实施本车间(区队)人员的安全绩效考核;
(十五)本车间(区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
(十六)法律法规及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每天召开 1 次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告知班组作业区域的主要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二)加强班组安全培训,督促班组人员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严格执行本单位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每天组织开展 1 次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对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抢险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六)法律法规及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生产经营单位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认真开展岗前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互救自救能力;
(九)法律法规及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