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5篇

时间:2022-10-30 13:25: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5篇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 委托书 湖北省襄阳市就业管理局: 王刚(身份证号: 610428198507242710) 委托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王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5篇,供大家参考。

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5篇

篇一: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

托 书

 湖北省襄阳市就业管理局:

  王刚(身份证号:

 610428198507242710)

 委托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王云飞同志为其办理提取和转寄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请为其办理。

  特此委托证明!

  申请人:

 王刚 2011 年 11 月 30 日

  襄阳市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业务项目 一览表及服务流程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襄阳人事局 更新日 期:

 2011-8-1 阅读次数:

 642

 一、 办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程序 1、 委托代理单位填写《单位申请人事代理登记表》 , 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 和襄阳市人才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取得《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

 2、 提供聘用人员离开原单位的材料和现单位聘(录) 用材料及时间, 聘用人员档案不在襄阳市人才中心的, 由襄阳市人才中心开具《商调函》 调档。

 3、 中心审 档, 检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4、 办理聘用人员的存档手续。

 5、 按规定收取每人每年 150 元的人事代理费。

 6、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二、 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1、 出具原单位同意流动的有关材料( 如辞职批复、 终止合同决定、 同意调动函)

 或现已正式被录用的有关材料( 如派遣证、 招工录取通知书等)

 。

 2、 由襄阳市人才中心向有关单位、 部门开具商调函调档。

 3、 中心审 档, 检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4、 填写《代理人员履历表》 、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 办理存档手续。

 5、 按规定收取每人每年 150 元的人事代理费。

 6、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三、 档案接收程序 1、 毕业生:

 ( 1)

 襄阳籍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

  ( 2)

 非襄阳籍及自 考、 成教、 走读中专类毕生业在樊落实就业单位的, 签《劳动合同》 或《人才聘用合同》 , 携带毕业证书来襄阳市人才中心开具《调档函》 。

 2、 社会流动人员:

 ( 1)

 档案在原单位( 如是外地单位, 建议先转入当地的人才中心, 以第二种方式调档)

 :

 ( 2)

 档案在其他人才交流机构或职介所:

 携带身 份证来襄阳市人才中心开具《调档函》 , 到相关人才交流机构或职介所调档。

 四 档案调出程序 1、 调档需要持有商调函/调档函或者接收函( 应届生)

 和身 份证。

 2、 非应届毕业生调档, 还保持工作单位的考核鉴定, 写明近一两年工作表现, 政治表现, 有无违法犯罪和参加“法 X 功” 行为记录, 无工作单位的, 由父母工作单位或街道居委会代为鉴定。

 3、 档案如属于单位在襄阳市人才中心集体代理的, 调档前须出具单位同意调出的函。

 4、 研究生考研先调档案, 待拿到录取函通知书后, 凭录取通知书来迁移户 口 和组织关系。

 5、 应届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人员, 必须先办理改派, 然后凭新《报到证》 办理调档手续。

 6、 户口在襄阳市人才中心代理, 调档前须把户 口 迁出襄阳市人才中心。

 五、 出具公证、 无业、 经历、 工龄等证明指南 1、 提供《人事代理证》 或《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 。

 2、 襄阳市人才中心以档案材料为依据, 出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3、 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出具考研、 公证等证明时, 需提供现代理单位介绍信, 襄阳市人才中心方可出具此类证明。

 六、 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材料收集指南 1、 根据中央组织部、 国家人事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收集整理的有关规定, 干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人事材料必须完整、 真实。

  2、 完整的人事档案包括:

 ( 1)

 履历材料; ( 2)

 鉴定材料; ( 3)

 学历、 职称材料; ( 4)

 党、团材料; ( 5)

 奖惩材料; ( 6)

 工资、 任免、 就业、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等材料; ( 7)

 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3、 人事代理人员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形成的上述归档材料送交襄阳市人才中心代理科, 由工作人员审核后一周内 归入本人档案。

 4、 归档材料与档案原有材料相矛盾、 手续不全的, 应予回退、 销毁或补办。

 七、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办理指南 接收委托襄阳市人才中心人事代理的流动党团员组织关系, 党费收缴, 组织管理, 预备党员转正等 1、 组织关系转入的程序 ( 1)

 办理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必须将人事档案保存在襄阳市人才中心, 出具人事代理合同书或档案号。

 ( 2)

 通过中共襄阳市委组织部( 或省内县级以上党委部门)

 转至市人才中心党委。

 ( 3)

 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时须持原组织关系所在党委的组织鉴定和相关考察材料。

 ( 4)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 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企业所在地党组织。

 (5)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党员, 转入居住地党组织。

 (6) 出国留学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应留在原单位或转入原居住地党组织。

 (7) 未就业准备考研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入时限为一年, 一年后应转入新学校或工作单位。

 (8) 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 未就业的本地毕业生, 党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 已就业的 ( 本、外地)

 毕业生, 其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党组织, 若就业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 则转至单位所在地或主管部门党组织。

 2、 党费收缴: 组织关系转入联合党委后, 需按党章规定缴纳党费。

 党员缴纳党费时需带《党员手册》 , 核验缴纳时间和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3、 组织关系转出的程序:

 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 须带《党员 手册》 , 经过对党费收缴情况的核验,出具正式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

 八、 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转正定级指南

  凡国家普通高校大中专毕业生, 派遣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后, 应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1、 提供《人事代理手册》 或《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

 2、 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确定工资呈报表》 。

 3、 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 送襄阳市人才中心备案、 登记, 存入个人档案。

 九、 职称申报工作流程 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个体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

 委托襄阳市人才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各类职称系列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均可委托襄阳市人才中心代理其职称的初聘或晋升工作:

 1、 需提供的材料:

 ( 1)

 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表》 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表》 ( 初级别不同选用一种)

 ; ( 2)

 毕业证书和身 份证复印件; ( 3)

 两张一寸彩色照片; ( 4)

 任期考核表; ( 5)

 申报中、 高级者要有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 6)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资格证书及聘书; ( 7)

 申报初级者提供专业工作总结报告一份; 申报中、 高级者各提供专业性论文( 著)

 二篇和三篇; ( 8)

 其他能力反映本人业绩、 水平的材料。

 2、 办理流程:

 ( 1)

 职称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职称评审 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按照要求将材料分册装订,最后装袋送市人才中心;

 ( 2)

 襄阳市人才中心将材料送市职称办进行资格审 核, 审 核通过的材料送相关的评审 委员会评审 ;

 ( 3)

 评审 委员会评审 通过, 高级报省职称办、 中级报市职称办审 核, 批准后公布评审 结果;

 ( 4)

 襄阳市人才中心为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办理资格证书;

 ( 5)

 评审 表由襄阳市人才中心存入本人档案, 评审 结果录入电脑储存, 其他材料退还本人。

 3、 时间安排:

 凡申报中、 高级职称人员, 需在市职改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 材料报送到市人才中心进行审核, 由市人才中心将评审材料报送到各中、 高级评审委员会, 由各评审 委员会专家进行正式评审 。

 初

 级

 申

 报

  条件:

 ( 1)

 档案托管在襄樊市人才中心, 且已交齐各项费用。

 ( 2)

 凡国家教委认可的学历。按照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均可向市人才中心申报。

 大学本科毕业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大学专科毕业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中专毕业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申报要求:

 ( 1)

 从网上下载《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 壹份)

 填好后在“呈报单位考核审查意见” 栏由单位签字并盖章。

 ( 2)

 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身 份证复印件; ( 各壹份)

 。

 ( 3)

 两张一寸彩色照片。

 申报时间:

 每月 的1 日 —2 0 日 为申报时间( 节假日 、 双休日 不上班)

 。

 中( 高)

 级职称申报 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或申报专业的主管厅( 局)

 下载申报中( 高)

 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按照通知精神准备材料。

 按照要求, 在报送材料时, 使用“湖北省职称改革信息管理系统” 进行申报( 通知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执行“ 湖北省职称申报系统” 个人版、 表格可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查询下载, 报送材料的同时必须以软件形式报送电子版;

 必备材料:

 (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一般是要2 份。

 ( 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 不同的行业要求的份数不同, 以下载的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通知精神为准。

 ( 用 A3 纸打印)

 ( 3)

 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 5)

 外语合格证( 或免试审 批表)

 原件和复印件

 ( 6)

 计算机合格证( 或免试审 批表)

 原件和复印件

 ( 7)

 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的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 8)

 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9)

 近两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10)

 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供《破格人员资格审 查表》

 ( 11)

 改报专业的人员需提供《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 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

  ( 12)

 其它相关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13)

 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和学识水平的学术论文、 著作、 总结或科研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须用 A4 纸复印:

 封面、 目 录、 内容、 封底, 著作还需复印编委名单)

 。

 报送的学术论文须在国

  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 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 ISSN、 CN)

 的刊物上公开发表; 论著须有正式公开出版书号; 在全国性、 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 必须已是收入公开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书写材料及有关表格要求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字迹工整。

 《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 要求使用70g 以上 A3 复印纸, 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要求使用 70g 以上 A4 纸, 每份申报材料都必须认真整理,单位在每页盖章并写上“同原件” 。

 按评审 材料目 录的顺序依次装订, 必备材料的内容中第 1、 2 类不要求装订, 第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类装订成册, 高级第 13 类材料另装订一册,要求达到档案化、 规范化, 凡零乱无序的评审 材料提交时不予以受理。

  十、 办理辞职、 补办辞职、 辞退流程 1、 辞职 辞职是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 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即辞去现职。

 ( 1)辞职人员档案转至襄阳市人才中心( 中高级人才中心)

 后, 经审核, 开具《辞职证明书》 。

 现单位人事部门或本人携带有关材料到襄樊市人才中心( 中高级人才中心)

 办理存档手续。

 ( 2)

 辞职人员辞职后, 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资企业、 乡 镇企业、 民办科研机构、 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 由中心审定, 工龄可连续计算; 超过一年落实单位的, 工龄可累计计算, 均保留原身 份。

 ( 3)

 申请辞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辞职人员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应坚持工作,不得不辞而别。

 2、 补办辞职 ( 1)

 凡符合国家辞职政策规定, 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辞职, 合理流向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资企业、 乡 镇企业、 民办科研机构、 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而被原单位以自 动离职、 除名、 开除等处理的人员( 接受审 查尚未结案者除外)

 , 档案存放在襄阳市人才中心的可向中心申请补办辞职手续。

 ( 2)

 补办辞职申请人需提交原单位处理决定、 本人就辞职情况的申诉材料、 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聘用证明等材料, 交由中心初步审核。

 ( 3)

 中心审核通过后, 申请人填写《辞职申请表》 , 由中心按人事部调发( 1991)

 14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 审 批辞职。

 3、 辞退 辞退人员档案转到襄阳市人才中心后, 如已落实接收单位的, 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委托或本人携带有关聘用证明到中心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也可由接收单位( 限全民企、 事业单位及人才交流机构)持辞退人接收函或干部调动通知来中心接转人事档案关系; 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 由本人或委托人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待落实单位后, 再行接转人事档案关系。

 被辞退人员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资企业、 乡 镇企业、 民办科研机构、 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 由襄阳市人才中心审定, 工龄可连续计算; 超过一年落实单位的, 工龄可累计计算, 均保留原身 份。

 十一、 人才派遣工作流程 人才派遣形式:

  1、 完全派遣:

 由人才服务机构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 包括人才招募、 选拔、 培训、 绩效评价、 报酬和福利、 安全和健康等。

 2、 转移派遣:

 有人才派遣需求的用工单位自 行招募、 选拔、 培训人员, 再由人才服务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员工的薪酬、 福利、 绩效评估、 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 减员派遣:

 指用工单位对自 行招募或者已经雇佣的员 工, 将其雇主身 份转移至人才服务机构。用工单位支付人才服务机构员工派遣费用, 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包括工资、 奖金、 福利、 各类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

 其目 的是减少用工单位固定员工, 增强用工单位面对风险时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 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 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人才服务机构, 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 其目 的是使用工单位在准确选才方...

篇二: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

 sdf.lkjgzggzy.cn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CZ2021- - 0694

 项目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2021 年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项目类别:

 服务类

  温馨提示:供应商投标特别注意事项

 一、 参加投标之前,供应商应确认企业信用档案是否办理,以免出现企业信用档案不能被使用等问题。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登记信息无法导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信用评价分计算的具体时间请参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价体系 2.0 指标说明》(见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

 二、 一律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前,应当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交易中心办理点)办理 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三、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需使用更正公告后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来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否则投标时将无法正常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四、 供应商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保存在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且取得回执。逾期送达或错误投递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交易中心恕不接收。

  五、 加★号的条款 均被视为重要的指标要求, 必须一一响应。

 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投标无效处理。

  六、 投标人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60%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报价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八、 对可接受分支机构投标的项目,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 (总所)

 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供应商部分信息直接取自供应商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请供应商及时维护、更新企业库的信息,确保其时效性。

 十、 供应商一旦依法被确认为中标人,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将会随中标结果公告一并发布在采购信息发布网上,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 交易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进行项目投标登记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

 (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2021 年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 CZ2021- - 06 94) )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 年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sdf.lkj//sdf.lkjgzggzy.cn,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 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2021-0694 项目名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 年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 800000 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 800000 元 采购需求:

 (一)标的的名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 年技术咨询服务。

 (二)数量:1 项。

 (三)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 年技术咨询服务,详细需求请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1 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授权【依据《投标人资格声明函》及其附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

  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进行项目投标登记前,供应商需办理交易中心供应商信用档案(办理方法请参阅本公告附件 3)。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告之时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 23:59 期间(北京时间)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完成本项目投标登记(本项目不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供应商可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地点:交易中心网站。

 方式:自行下载。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告之时起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 9:00(北京时间)。

 (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 9:00(北京时间)。

 (三)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解密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 9:00-2021 年 9 月 13 日 10:00(北京时间)。

 (五)解密完成后及时公布开标结果,投标人可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查看开标情况。

 (六)开标地点:在线开标。

 五、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 其他补充事宜

 (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供应商应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进行项目投标登记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gdgpo.czt.gd.gov.cn)进行注册登记(相关事宜详见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本项目运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2.0,信用评价分计入综合评分,请供应商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价体系 2.0 指标说明》对相关资料

  进行登记或更新,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

  (三)现场考察及招标答疑会

 1、本项目不需要现场考察。

  2、本项目不需要现场招标答疑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附:交易中心位置图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

 一、

 名词解释

 (一)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采购人:本项目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三)投标人:是指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完成本项目投标登记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四)招标文件:是指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五)电子投标文件:是指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制作的投标文件。

 (六)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是指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供应商应当到上述服务机构(交易中心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八)采购信息发布及结果公告网站:广东省政府采购网(gdgpo.czt.gd.gov.cn)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sdf.lkjgzggzy.cn)。

 二、

 一般要求

 (一)

 投标的费用

 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2. 采购人委托中标人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其报价中须包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后,采购人、中标人方可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3.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以采购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如下表)计算。

 采购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采购额≤100 万元 1.2% 1.2% 0.8% 100 万元<采购额≤500 万元 0.88% 0.64% 0.56% 500 万元<采购额≤1000 万元 0.64% 0.36% 0.44% 1000 万元<采购额≤5000 万元 0.4% 0.2% 0.28% 5000 万元<采购额≤1 亿元 0.2% 0.08% 0.16% 1 亿元<采购额≤5 亿元 0.04% 0.04% 0.04% 5 亿元<采购额≤10 亿元 0.028% 0.028% 0.028% 10 亿元<采购额≤50 亿元 0.0064% 0.0064% 0.0064% 50 亿元<采购额≤100 亿元 0.0048% 0.0048% 0.0048% 采购额>100 亿元 0.0032% 0.0032% 0.0032% 注:本项目采购额为中标金额。

 4.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支付方式 中标人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查询支付金额,并选用以下三种方式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1)网上支付(推荐方式):

 中标人登录交易平台,选定“我是投标人(供应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支付”,选定支付项目,输入手机号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已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个人银行卡或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公司账户进行网上支付。

 (2)现场支付:中标人携现金前往交易中心大厅西侧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交款,交款后前往财务专窗办理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支付确认。

 (3)汇款支付:中标人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转账(汇款)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结算账户(如下所示)后,到账后凭转账(汇款)凭证前往交易中心大厅西侧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财务专窗办理支付确认或使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转账凭证上传确认系统进行支付确认。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结算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润路支行 账号:44001583404059112025-0001

 注:中标人在支付过程中输入的手机号码是领取网上电子发票的依据,请谨慎填写。中标人可在支付确认完成的 3 个工作日后凭上述经办人手机号登录发票通网站“sdf.lkjfapiao.com”或微信号“发票通”中下载电子发票用于报账。

 (二)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交易中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已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进行项目投标登记的供应商,视同已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三)

 关于分支机构投标

 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总所)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

 关于关联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六)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七)

 关于中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

篇三: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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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缴存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进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2.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明确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定义】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工资性、义务性、互助性、保障性的职工个人长期

  — 3 — 住房储金。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资金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在职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4 —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缴存范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八条

 【缴存范围 2】在本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均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本州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具体规定参照本

  — 5 — 办法执行。

 依据:1.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 号)明确支持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明确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基本原则】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和运作,银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设置】黔南州人民政府设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 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单位代表占 1/3。

 管委会主任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 6 —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 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单位代表占 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十一条

 【管委会制度建设】管委会应当制定管委会章程,建立健全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和程序。

 依据:1.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 号)

 明确要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管委会职责】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7 —

  (八)审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 号)第四条第十三款:需决策的其他事项。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的通知》(建金〔2016〕124 号)明确“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应以缴存职工为中心,以便捷服务为导向,在保证资金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设置】州人民政府设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简、效能和方便服务缴存职工

  — 8 — 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州内各县(市)设立管理部(业务部)。管理部(业务部)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以下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起统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责,执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 号)第二条第七款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业务经办网点,名称可定为管理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

  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 号)第一条第四款: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职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9 —

  (五)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管理和保值增值;

  (七)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八)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确定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经管委会确定的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

  — 10 — 合同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州级财政,由州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零基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并根据批复后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公...

篇四: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

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致: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兹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以本公司名义购买或领取贵中心

 项目(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的招标文件。

 委托期间:

 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委托人名称(公章)

 :

 受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住所:

  委托人注册地/营业地: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篇五:全国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委托付款授权书(上海公积金专用)

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银行( 信用社):

 根据《金华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规定》, 现就有关委托付款的事宜授权如下:

 一、 授权你行对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凭证, 按照《金华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规定》 审查后按委托收款金额直接在本存款人账户 内 ( 户 名 :

 , 账号:

 )

 划付。

 二、 本存款人账户 内同时发生多项费用支付时, 授权你行按委托收款人送达委托收款凭证的先后顺序予以支付。

 三、 本授权书必须经本存款人签章后有效。

 委托付款授权人:

 (单位公章)

 开户 银行审查意见: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我行同意( 不同意)

 接受该

 存款人委托付款的授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同 城 特约 委 托 收款小额支付定期借记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33800990001□ 0000□□□□□(21 位数字)

  甲方:

 ( 收款人)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 付款人)

 丙方:

 ( 收款人开户 银行)

 签订地址:

 金华市婺江东路 66 号 根据甲方开户 银行管辖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批准, 甲方已获准采用小额支付定期借记方式向乙方收取住房公积金( 费种名 称)。

 为明确各方责任, 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 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及《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 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并符合有关收费政策。

 三、 乙方同意甲方采用丙方提供的小额支付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在其存款账户 ( 户 名 :

  账号:

  ,开户 银行:

 )

 中收款。

 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或电子支付信息)

 到达丙方后, 由丙方进行划款。

 四、 乙方应在账户 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

 金( 费种名 称), 且在转账日 未被销户 。

 乙方如逾期不交, 甲方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乙方账户 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 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六、 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 乙方有权自 付款日 起一个月 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 甲方同意经其确认后由原受托收款银行丙方在其账户 内划款。

 七、 乙方根据自 身需要确定( 是、 否)

 需要获取收据, 收据的传递采取

  的方式。

 八、 乙方需变更指定付款账户 的, 应另 签新合同。

 九、 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 乙方应在七日 内向本合同所指定的开户 银行授权、 并将本合同其中一份随“小额支付定期借记业务授权书” 送交指定的开户 银行。

 十、 丙方为甲方办理委托收款业务, 向甲方按

  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十一、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

 2 、

 3 、

 十二、 若乙方解除合同, 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合同, 提前一个月 与甲方丙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三、 甲乙丙三方应全面、 实际履行合同,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 如因甲方提供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或电子会付信息)

 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丙方不承担责任。

 十五、 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后, 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 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乙方开户 银行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 三方签章之日 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壹拾年。

 甲方:

 ( 签章)

 乙方:

 ( 签章)

 丙方:

 (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婺江东路 66 号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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