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归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行列6篇1997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归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行列 教育部97年留、遊學宣導研習會課程表97年5月21日(星期三)國立東華大學課 程報到900900§910專題演講講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997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归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行列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1997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归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行列
部 97 年留、遊學宣導研習會課程表 97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 國立東華大學 課程 報到 900 900 § 910 專題演講 講題夢想‧起飛-開啟世界另一扇窗 日 期 時 間 840 § 講 座 人 員 上課地點 國立東華大學工學院 1 樓第二講堂b101
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二段 1 號 九 十 七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星期 三
致詞 畢僑組 陳筱華組長 910 § 1010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馬湘萍科長 休息二十分鐘 留學經驗分享 1030 § 1200 國立東華大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
王櫻芬教授 美國依利諾大學香檳校區 教育心理系 國立東華大學應用數學系
魏澤人教授 美國加州理工學院數學博士 中
餐 留遊學之消費權益與應注意事項 1300 § 1340 行政院消保官 鍾文欽消保官 休息十分鐘 專題演講 講題各國教育環境簡介(暫定)
1350 § 1510 1510 § 1530 英國文化協會 Caroline Tsai 荷蘭教育中心林倩蓮專案經理 綜合座談 (Q & A 時間)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人員 活動對象對出國留遊學有興趣之學生、負責輔導留遊學相關單位行政人員、老師 報名方式本研習活動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為 http://reg223.aca.ntu.edu.tw/studyabroad。
備註 1.報名者當天致贈精美禮品一份中午並提供午餐需網路報名 。
2.參訓之行政人員及老師發給 6 小時終身學習登錄研習條 。
3.本校學生可登入學生電子學習履歷需全程參與 。
聯絡人課外活動組 賴玉娟 分機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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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1997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归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行列
教育专业全科型教师培养的研究摘要:“全科型” 小学教师的培养已然成为当今时代的一大趋势,既符合当今社会的人才需求, 又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
小学教育专业的定位应当从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方面体现综合性复合型, 将小学教师的培养纳入高等教育体系, 是解决当今高师小学教育专业存在问题的权宜之计。
关键词:
全科型小学教师 定位 培养 一、 必要性
(一)
国内:
本科学历小学教育自 1988 年开办以来已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无论是理论建构还是实际建设应用都已趋于成熟, 但随着一批又一批的该专业的学生毕业, 就业又成为考验这一专业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潜力的重要一环。
[1]目 前我国较普遍的做法是分科教学,即虽是定位小学教育专业但分为像英语方向, 数学方向等, 在职前非常重视各学科的教学实践能力, 这种做法虽说能够培养出学有所长的专职教师, 对于单科教学十分有利, 但不利于综合型人才的培养。
我们知道建国以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始终致力于力图与社会经济文化相适应, 2010 年 7 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颁布, 新教改在人才培养的综合性上加大改革力度, 而全科型小学教师的培养正是培养综合性人才的前提, 只有培养一大批高素质、 合格的全科型小学教师, 才能在以后的教育教学中大力实施和推进新的教育人才培养观。
[2]另外小学教学具有不分科的特点, 综合性较强, 要求具有多学科的知识, 以便适应小学教学的
要求。
就目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来看, “复合型人才” 是最受人们欢迎的, 如果再小学教育中就将知识分科细化, 不利于小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提升。
[3]
(二)
国外:
曾任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主席的波伊尔指出人与人是互相联系的、 各门课程与知识是互相联系的, 课堂内容与文娱生活是互相联系的, 学习与学习生活是互相联系的。
[4]全科型小学教师的培养符合了其联系性, 目前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均采用全科型教师教学, 诸如:
美国、 日本、 瑞士、 英国、 威尔士等。
为培养全科型小学教师一些发达国家培养课程设有通识教育课程、 学科课程、教育类课程、 教育实践课程四部分。
还为此提出了具体的培养目标等,逐步构建合理的培养方案。
对于国际上有关于全科型教学的做法, 我们应当借鉴之, 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
农村教育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教育现状不太理想。
首先,教师的年龄偏向于老龄化, 年轻教师队伍较少, 形成青黄不接的现象。其次, 教师的整体素质偏低, 学历层次不等, 大多数属于非正规专业毕业或由民办转公办而来, 大多数未经过专业学习, 很多教师教学观念陈旧, 教学方法简单, 专业能力不够, 更谈不上全科型。
再次, 农村地区经济基础差, 教育投入低, 师资力量薄弱, 教学质量无从谈起。因此全面培养高质量、 高素质的小学全科型教师势在必行。
二、 定位
(一)
培养目标 大学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培养目 标仍然是培养为我国社会主义
教育事业服务的合格小学教师。
主要体现在:热爱教育事业,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思想品德;有广博的文化素养, 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 具备一专多能的教育教学能力;有创新精神, 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一定艺术修养;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我认为, 根据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定位, 该专业培养出来的小学教师应具有以下几个方而的特质:
1.广博的基础知识
具有广博的基础知识是作为一名全科型小学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名教师在一个班级要扮演各个学科教师的角色, 这就要求教师所掌握的知识既要“专” 又要“泛”, 同时还能够将各学科或领域的知识相联系, 这种联系不仅仅是儿门学科知识的简单组合, 而是要构建全新的知识结构框架, 以达到融会贯通, 才能胜任各科教学工作, 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一个更为综合、 更宽泛的视角。
全科型小学教师应该是学有专长的同时精通多门学科的“通识型” 人才, 而我们学校正在向这方面发展。
2.良好的素质及教学技能
小学阶段正是小学生行为习惯形成和良好性格培养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的小学生往往效仿教师的一言一行, 作为小学教师, 在教育方式上, 身教的效果往往优于言传。
作为一名全科型教师意味着教师要对班级的每位同学的各个方面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恰当的、 耐心的引导, 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素养和良好的教学技能来面对多种多样的学生特征。
小学生的思维特点是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思
维逐渐发展, 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要讲求教学方法和教学技能, 比如低年级的教师应该给学生呈现更多的感知觉刺激, 如呈现图片、 情景等等;随着年龄的增长, 高年级小学生能够适应以言语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
作为全科型小学教师, 必须了解小学生这一特点并具有熟练的教学技能。
3.综合的实践能力 目前我国分科型小学教师的教学、 口常工作内容繁多, 许多教师在职业生涯发展到一定阶段会产生职业倦怠。
全科型小学教师的教学工作和任务必然会更加繁重, 教师不但要承担各科的教学工作, 还要参与班级管理、 学生活动组织与指导等工作。
多重的角色要求教师在教育实践中需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 创新能力、 研究能力。
首先, 教师需要同学生一起参与课堂, 探索未知的客观世界, 就必须具备终身学习的精神与能力, 不断学习, 扩充自己原有知识体系;其次, 全科型教师承担多种教学任务, 在课程设计、 授课方式、 活动设计等方面必须不断创新, 时刻改进自己的教学, 才能保证学生始终对学习“有胃口” ;再次, 研究能力也是最重要的能力之一, 全科型教师不仅要研究反思自己的教学, 还要研究学生, 使自己的教学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 符合学生的需求。
(二)
课程设置
当前, 设有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大多采用“在全而发展的基础上分科培养” 的模式, 其目的是使学生文理兼通, 学有专长, 以求培养出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高素质小学教师。
少数高等师范学校把小学教育本科专业按照小学阶段的课程设置来分专业方向进行培养, 就像我们学校, 虽然尽量向培养全科型教师方向发展, 但还是分了方向。
这种分科培养方式, 已违背了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
我认为, 本科小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应强调小学教育专业的师范性、 大学性、 学术性和实践性, 努力构建培养学有专长、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优质小学教师的专业课程体系。
目前, 大多数学者认为, 小学教育专业应采用“综合培养, 分科提高” 的培养模式。“综合培养” 使学生具有灵活应用学科内部知识,较大跨度地调度知识的能力。
但课程综合化具有很高的专业性要求,在特定专业方面要求相当的广度和深度, 且具有专门方法, 故在本科小学教育专业教育阶段较难形成这种知识准备和教学能力, 需循序渐进。“分科提高” 为学生提供了选择的机会, 能满足学生的个体发展的需要。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 爱好、 特长等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
根据本科小学教育专业定位、 培养目标, 以及培养模式, 我们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构建小学教育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
1.文化基础课程
这类课程主要包括:政治、 法律、 体育、 计算机等课程, 这部分课程主要是对学生进行通识教育,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 价值观, 使学生具备大学生基本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
2.专业基础课程
这类课程主要包括:教育学、 心理学、 大学英语、 大学语文、 人文科学基础、 自然科学基础、 大学数学等课程。
这部分课程主要是为学生进一步学好小学教育专业的专业课程和学科方向选修课程奠定基础。
3. 专业课程
这类课程主要包括:普通心理学、 儿童发展心理学、 儿童教育心理学、 小学教育学、 中外教育史、 课程与教学论、 小学教育科研方法、班级管理等课程。
通过这部分课程的学习, 使学生初步掌握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从事小学教育专业基本的技能, 使学生在教育理论水平、 教学基本技能、 教育管理能力等方而的素养达到或超过高等师范其它专业学生的水平。
4.学科方向选修课程
本科小学教育专业建设已经经历了试验阶段, 许多高等学校总结出了好的培训模式, 逐步形成了“综合培养, 分科发展, 一专多能,各具特长” 的培养模式。
我认为, 应为学生开设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学科方向选修课程。
可以分为:文史、 数理、 科学、 信息技术、 艺术、体育等学科方向, 每一个学科方向设置 3 一 5 门主干课程。
如:文史方向可以设置现代汉语、 古代汉语、 儿童文学、 中国近代史、 中国古代史等课程;数理方向可以设置高等数学、 数论初步、 大学物理、 大学化学、 生命科学概论等课程;科学方向可以设置大学物理、 大学化学、 植物学基础、 动物学基础、 生物标本制作技术等课程;信息技术方向可设置计算机组装与维护、 数据库基础、 C 语言、 网页制作技术、
图形处理技术等课程;艺术方向可设置素描、 水彩画、 国画、 美学基础、 乐理基础、 各种乐器、 音乐欣赏等课程;体育方向可设置田径、篮球、 乒乓球、 排球、 武术等课程。
5.任意选修课程
开设任意选修课程是为了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丰富学生的知识, 促进学生发展。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兴趣、 爱好和特长在为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中选择自己感兴趣的 3-5 门课程, 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进一步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
6.教学实践课程
教学实践类课程开设的目的是要提高学生的实际教学能力, 使他们获得小学教育第一线的经验, 亲身感受小学教育的现实情况。
通过让学生深入小学开展教育调查、 进行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等活动, 切实提高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 培养模式
(一)
国外培养模式 以美国版范德堡大学为例, 其学校采用的是“2+2” 培养模式,即新生入学后前两年进行的是通识教育, 后两年进入的是小学教师培养计划, 进行的是专业的教育。
美国的高等学府对专业生源的选择也与国内有所不同。
高中毕业后的学生可以与所选的大学进行预约对大学进行参观, 并可以通过网站信息知道自己所喜欢专业的课程设置。
这使这个专业的学生有了更大的自主性、 积极性。
在国外, 不分科培养却是美、 英、 法、 瑞士等国培养木科小学教师的共同模式。
美国要求“准备从事初等教育者则要学习涵盖初等教育学科的所有科目 , 因为初等教育实施的是不分科教学” ;英国“针对小学教师不分科, 特别规定欲当小学教师的师范生应全而理解中小家课程作为一个整体的目 标、 范围、 结构等” ;“懂得小学、 基木学段、 核心学科在整个中小学国家课程中所处的位置与内容范围, 明了小学国家课程中核心与基础学科的教学内容范围” ;威尔士大学班戈教育学院要求“英国小学教师是不分科的, 作为一名小学教师, 应能够胜全国统一课程中任一学科的教学” ;法国认为“小学教师是一种综合性的职业, 老师应该有能力教授各个学科, 并承担从幼儿园小班到小学五年的教学工作” ;瑞士小学教师分为两类, 一类教幼儿园到小学 1-3 年级, 另一类则教小学 4-6 年级。
[5] 可见, 综合培养小学教师, 是这些国家的共同趋势, 契合小学教育的特质, 而且有利于师范生全而把握小学所有国家课程作为一个整体的地位、 内容、 结构和功能, 有助于将来科学实施小学教育, 提高国民的基木文化素质。
(二)
国内培养模式 我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至今, 高师小学教育专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 从点到面、 从部分省市到全国普遍发展的过程。
1997 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纳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范畴, 并成立了“培养本专科学历小学教师专业建设研究” 课题立项组。
1998 年, 南京晓庄学院开始试办本科学历的小学教育专业。
[6]1999 年教育部正式
批准在东北师范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等设立小学教育本科专业, 并于同年进行招生, 这标志着小学教育专业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个正式专业。
截至 2007 年底全国已有 69 所高等师范院校开办小学教育本科专业, 还有一些综合性师范大学如华东师大、 西南大学、 南京师大等开始招收并培养小学教育专业的教育硕士。
[7] 我国的培养方案现在实行的大部分还是分科的教学方法, 也就是特定的培养单一的教师, 与前文所提到的范德堡大学的培养模式是相像的。
前两年进行的是非教育专业的课程的学习, 而后两年才进行教育专业的学习, 并且在后两年要确定自己学习的是理科或者文科方向的学习, 至此也就和外国有所不同, 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科现象。
四、 建议
(一)
专业知识的全面性与社会要求相结合 对于社会逐渐对老师要求的严格和绝大部分农村教师资源的不公平、 不合理的分配, 小学教育专业更应进行全科型的培养。
专业知识的全科型培养要求学校在专业课程设置方面做到全面、准确。
要求对小学的课程都进行涉及, 语文、 数学、 英语、 科学、 社会、 美术、 音乐等。
当然要求在课程设置上包括多门课程但是也要有所侧重。
这样的话, 就可以使学生在可以进行多门课程的教学的同时有一门擅长的科目。
(二)
学生心理素质发展和身体素质发展相结合 当代社会的...
篇三:1997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归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行列
1 页 共 13 页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1 21 号文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 2 页 共 13 页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 3 页 共 13 页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第 4 页 共 13 页 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 5 页 共 13 页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第 6 页 共 13 页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
应予退学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确认。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
第 7 页 共 13 页 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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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校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
第 9 页 共 13 页 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
篇四:1997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归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行列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仓 自.,军夕乡 行l 下 万现 发 布 《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育 规定 》,自 发 布 之日 起施行。部 长 陈 至 立一 九 九 九 年 九月十 三 日中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育 规 定第 一 章总 则第 一 条为 了 提 高中 小 学教 师 队 伍整 体 素 质,适 应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和 全 面 推进 素 质 教 育 的 需要,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教育 法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教 师 法 》,制 定 本 规 定。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国 家 和 社会 力 量 举 办的 中 小 学在 职 教 师 的继 续 教育 工 作。第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是 指 对 取 得 教师 资 格 的 中 小 学在 职 教 师 为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和 业 务素 质进行 的 培 训。第 四 条 参 加 继 续 教 育是 中 小 学教 师 的 权 利和 义 务。第 五 条各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行政 部 门 管 理 中小 学教 师继 续 教 育 工 作,应 当 采 取措 施,依 法 保 障中 小 学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实施。第 六 条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应 坚 持 因 地 制宜、分 类 指 导、按 需 施 教、学 用 结 合 的 原 则,采 取 多种 形 式,注 重 质 量 和 实效。第 七 条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原 则 上 每 五 年为 一 个 培 训 周 期。育 和 学 历 教 育。( 一 ) 非 学 历 教 育 包 括:新 任 教 师 培 训:为 新 任 教 师 在 试 用 期 内 适 应 教育教学 工 作 需 要 而 设 置 的 培 训。培 训 时 间 应 不 少 于1 20学 时。教 师 岗 位培 训:为 教 师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而 设 置 的培 训。培 训 时 间 每 五 年 累 计 不 少 于 2 40 学 时。骨 干 教 师 培 训:对 有 培 养 前 途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按教 育 教 学 骨 千 的 要 求 和 对 现 有骨 干 教 师 按 更 高 标准 进行 的 培 训。(二 ) 学 历 教 育:对具 备 合格 学 历 的 教 师 进 行 的提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培 训。第 三 章组 织 管 理第 二 章 内 容与 类 别第 八条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要 以 提 高 教 师实 施 素 质 教 育 的 能 力 和水平为重 点。中 小 学 教 师 继续 教 育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师 德 修养;专 业 知 识 及 更新 与 扩 展;现代 教育 理 论 与 实践;教育 科 学 研 究;教育教 学技 能 训 练 和 现 代 教 育 技术; 现代 科技 与 人 文 社 会科 学 知 识 等。第 九 条中 小 学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分 为 非 学 历 教第 十 条国 务 院 教 育行政部 门 宏 观 管 理 全 国中 小 学教 师 继 续 教育 工 作;制 定 有 关 方 针、政 策;制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文 件,组 织 审定 统 编 教 材;建 立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评 估 体系 ; 指 导 各 省、自 治 区、直辖市 中 小 学教 师 继 续教 育 工 作。第 十 一 条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本地 区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工 作;制定 本地 区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配 套政 策 和 规 划;全面 负责 本 地 区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实 施、检 查 和评 估 工 作。市 (地、州、盟 )、县 ( 区、市、旗 )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政 部 门 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部 门 指 导 下,负 责管 理 本 地 区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工 作。第 十 二 条各级 教 师 进 修 院 校 和 普 通 师 范 院校 在 主 管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下,具体 实 施 中 小 学教丢甭 瘾 阅1 9 9 9 年 第 1 8 期师 继 续 教 育 的 教 育 教学 工 作。中 小 学 校 应 有 计 划 地 安 排教 师 参 加 继 续 教 育,并 组 织 开 展 校 内 多 种 形 式 的 培 训。综 合 性 高 等 学校、非 师 范类 高 等 学校 和 其 它 教育机 构,经 教 育行政 部 门 批 准,可 参 与 中 小 学教 师继 续 教 育 工 作。经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社会 力 量 可 以 举 办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育机 构,但 要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办学 标 准,保 证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育 质 量。第 十 七 条各 级人 民 政 府 教 育行 政 部 门 应 当采 取措 施,大 力 扶 持 少 数 民 族地 区 和边 远 贫 困 地 区的 中 小 学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工 作。第 五 章考核与 奖惩第 四 章 条 件保 障第 十 三 条 中 小 学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以 政 府财 政拨 款 为 主,多渠 道 筹措,在地 方 教 育 事 业 费中专 项 列 支。地 方 教 育费 附 加 应 有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义 务教 育 阶 段 的 教 师 培 训。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教 育行政部 门 要 制 定 中 小 学教 师 继 续 教育人 均 基本 费 用 标准。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由 县 级 及 以 上 教 育行政 部 门 统 一 管 理,不 得 截 留 或 娜 用。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中 小 学 和 其他 教 育机 构 教 师的 继 续 教 育 经 费,由 举 办 者 自 筹。第 十 四 条 地 方 各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部 门要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办 学 标 准,保 证 对 中 小 学 教 师 培公 1 1 机 构 的 投 入。第 十 五 条地 方 各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政部 门要 加 强 中 小 学教 师 培 训 机 构 的 教 师 队 伍 建 设。第 十 六 条经 教 育行政 部 门 和 学校 批 准 参 加继 续 教 育 的 中 小 学 教 师,学 习 期 间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工 资 福 利 待遇。学费、差 旅 费 按 各 地 有 关 规 定 支付。第 十 八条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行政部 门要 建 立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育 考 核和 成绩登记 制 度。考 核 成绩作 为 教 师 职 务 聘 任、晋级 的 依 据 之 一。第 十 九 条各级 人 民 政府 教 育行 政 部 门 要 对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成 绩 优 异 的 单 位 和个 人,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第 二 十 条违 反 本 规 定,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参 加继 续 教 育 的 中 小 学教 师,所 在 学校 应 督 促 其 改 正,并 视情 节 给 予 批评 教 育。第 二 十 一 条对 中 小 学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质量达不 到 规 定 要 求 的,教 育行政 主 管部 门 应 责 令其 限 期改 正。对 未按 规 定 办 理 审批 手续 而 举 办 中 小 学 教 师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责 令 其补 办手 续或 停 止 举 办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活 动。第 六 章附则第 二 十 二 条本 规 定 所 称 中 小 学 教 师,是 指 幼儿 园,特殊 教 育机 构,普 通 中 小 学,成 人 初 等、中 等教 育 机 构,职 业 中 学 以 及 其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师。第 二 十 三 条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可 根 据 本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法。第 二 十 四 条本 规 定 自 发布 之 日 起 施行。政 策·动 向·论 点Z l l E N G C E X ) I N G n 州 G L UN D I A ’发 展我 国 的终身 教 育教育 应 该 是终 身 的。人 的 学历 只 能 证 明在获得学 历 证 明时 的文 化 水 平。而不 能 保证 一 个人 终身具 有 这种文化 水 平。随着科学技 术 的发展,人所 掌握的 知 识 需要 不 断 更新、不 断拓宽,这 靠 学 历 教 育 是 无 法 完成的。人的学历 教 育 时间是 有 限的,受 到 各 方 面 条件 的 制 约。要 完 成 知 识 的更新 和 拓 宽 的 任务 只 能靠终 身 教育。只 有学 历教 育 是不 完全 的 教育,在 科 学技术 日 新 月 异、知 识 更新 频 率 不 断加快 的 今 天 更 是 如 此。在 相 当长的 一段时间 内,我们 只 重 视 学历教 育,而 忽略 了 终 身 教 育。在制定 教 育 规划时 也 着 重 于 学 历 教 育,受 教 育者 也 只 把 学历教 育 当 成受教育 的 唯 一 目 的,把 获得学历 水平 的 高低 当成 划 分 人的层 次 的一 个标 准, 且 终身不 变。在实行市场 经 济、人才 竞 争、科 学 知识 飞 速 发 展的 今 天,必 须 进 行 终身 教育。当今发 达国 家都 十分 重视对 劳 动者 进 行终 身 教 育。终身 教 育 已 成 为 一 种 国 际 教 育 思 想, 对当 代 教 育 的 影 响越来 越 大。( 摘 自 《学 术 交 流 》 孙松 滨 文 )云 南 教 育 、 产, 9 9 9 年第 1 8期
篇五:1997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归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行列
务 院 公 报 2 0 0 2·5部 门文 件7至 1 0 位 为年份;第 n 至 1 2 位为培 养 层 次 代 码;第 1 3位 至 17位 为学 校 对毕 ( 结) 业证书编排 的 序 号。( 二 ) 高等 教 育 自 学 考试及 高 等教 育 学历 文 凭考试毕业证 书 注 册号,由 各 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 ) 高 等教 育 自学考 试 委员 会 按 以 下 顺 序 编排:第1 位 为办学 类 型 代 码;第 2 位 为培 养 层 次 代 码;第3、4位为省 ( 自 治 区、直辖市 ) 国 标 代 码;第 5、6 位为 地( 市 ) 国 标 代 码;第 7、8位 为县 ( 区 ) 国 标代码;第9、1 0 位为年 度 代 码;第 n位为上、下 半年考 试考次 代 码;第 1 2至 1 6 位为 准 考证序 号 代 码;第 1 7 位 为校验 代 码。(三 ) 办 学类 型 代 码:普 通 高 等教 育 ;1 成人 高等 教育 ;5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试 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试 6。( 四 ) 培养 层 次 代 码:博 士 研究 生 0 1;硕 士 研 究 生0 2 ;第 二学 士 学位0 4;本科05 :专科 ( 含 高 职 )06。第 十二 条 高 等教 育 学 历 证 书 注 册 工 作实 行 国 家、省 ( 自 治 区、直辖市 )、学校 或其 它 教 育 机构三 级管 理。( 一 ) 高等 学校 或其 它 教育 机构 负责印制、填 写、颁发毕 ( 结 ) 业 证 书,对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每 届 毕(结 ) 业 生 颁 发 证书结 束 后,于 每 年 7 月 底 以 前按 本 规定第 九 条 的 注 册内容 要 求 报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直辖市 ) 教育 行政部门。高 等 教 育 自学考试 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文 凭考试毕 业 证书,由教育部 高等 教 育自 学 考 试 办 公 室 统 一 印制,省级高等 教 育 自 学 考试 委 员 会颁 发,主 考 学校 或 就 读 学 校 副署。高等 教 育 自 学 考试毕 业 证 书 颁 发 时 间 为 每 年6 月和1 2 月;高 等教育学 历 文 凭 考 试 的 毕 业 证 书 颁 发时 间 为 每年 6 月。省 级 高等 教育 自 学 考 试 委员 会 办 公 室 于 每 年7月 底 以 前将当年6 月和上一 年 1 2 月 颁发 的 毕 业证书按本规定 第 十 条 的注册内 容 要 求报 所在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教育 行政 部 门。(二 )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 教 育 行政 部 门对各证书颁发 单 位 所 颁 发的 毕 (结 ) 业证书 进 行审 核 并 予 以 注 册;于 每年 8 月 底 前 将经 注 册 的 毕 (结 ) 业证书按本规 定 的注 册内容 要 求 汇 总 报教育部备案。(三 ) 教育部 对 省 (自治 区、直辖市 ) 已 注 册 的 毕(结) 业证书进 行审核 备 案;经 审核 备案 的 毕 ( 结 ) 业 证书进人全 国 高等教育 学 历 证书档案库,供 社会 网 上 查 询。第 十 三 条 毕 ( 结 ) 业证书 电 子 注 册 制度 于20 0 1年开 始 建 立 并实施。从该年 起 颁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未经注册的,国 家 不 予承 认。学历证 书经 注 册 后予 以 承 认 的 时 间为证书颁 发 时间。第 十 四 条 漏报、错 报毕 ( 结 ) 业 证书 注 册 的,由证 书颁发 单位具 文 并附 相 关 证 明 材料 报 所 在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 教 育 行政部门审核 修 正,经 修 正 注 册 后 报 教 育部 审核 备案。第 十 五 条 因 漏 报、错报 毕 ( 结 ) 业证 书 注 册 而 影响毕 ( 结 ) 业 生 就业或 造 成其 它后 果 的,由漏报、错 报单 位 承 担责任。第 + 六 条 各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 教 育 行 政部 门,各高等学 校及 其 它教 育 机 构、高等 教 育 自学考试 和 高等教 育 学 历 文 凭考试 单 位,必 须 重 视学 历 证书 注 册 工 作,加 强 对学历 证书的管 理。对 违 规 操 作、弄 虚 作假 的,除公 布 已 注册 证书 作 废外,并追究有关 人 员 和 单 位 的 责任。教 育 部 关 于 重 申保 证 高等 教 育 质 量,加 强学 历 文 凭、学 位 证 书管 理 的 通 知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教育 厅 ( 教 委 ),国 务 院 有 关部委教育 司 ( 局 ),部 属 各高 等学 校:高等 教育学 历文 凭、学 位证书 是受 教 育 者 的学 业凭证。学 历 文 凭、学位证书 的 颁发 是一 项 极为 严 肃 的工 作。但 目 前有 少 数高等 教 育单位,为 经 济 利 益所 驱 动,降 低标准 乱 发学 历文 凭 和学 位证书,甚 至 用 文 凭 和 证书换 取“ 赞助 ” 、“捐资” 。这不 但 败 坏 了 学 风、校 风,而 且 在 社会 上 造成 极 坏 的 影响,站 污 了 高等 教 育 的 声 誉。对此,各高 等 教 育 管理部门、高 等 教 育单位 特 别 是 研究 生 培 养单位务 必 高度 重 视,本着对 国 家 和 人 民 负责 的 态度,以国 家 利 益 为 重,以 教 育 质 量 为 重,进 行 一 次 认真 检 查、清理 工 作,并 进 一 步加 强 管 理,严 格 按教 育 教 学 要 求,教 学 〔2 00 1 〕 6 号规范文 凭证 书的 颁 发工 作,以 杜 绝假 的、名 不 符 实 的 学历 文 凭、学 位 证书产 生。为 保 证 高等 教 育质 量,现 就 加强 学历文 凭、学位证书 管 理 的 有关 要 求 重 申 如 下:一、实 施 高 等学 历 教育 的办 学单位,必 须按 照国 家招 生 规定 录 取学 生。未 按当年 招 生 规定被 录 取人 校 的 学员,不 能取 得 学 籍。二、具有学籍 的 学生,德、体合 格,修 完教 学 计 划规 定 的全 部课程,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发 给毕业证书;符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例 》 规 定条 件 者授 予 相应 学位。三、高等 教育 各 层 次 招 生,尤其是 招 收委 托培养 和自筹 经 费 的攻 读硕 士、博 士 学 位研 究 生,要 以 高 等 教 育6 1国 务 院公 报00 2 2·5部 门文 件质 量 为 重,严禁 以“ 赞 助 ”、 “ 捐资 ”形 式降 低 要 求,确保 人学 质 量 和 毕 业水平。四、研 究 生 课 程进 修班 是 为 在职人 员 提 高 业务 水平、更 新知 识 的一 种非 学 历 教育教 学形 式。高 等 教 育单位举办 的 研究 生 课 程 进修班,必 须 经 其 所在省 级 学位与研究生 教 育 主 管部 门 同意 登 记备案;对课程学 习 成 绩 合 格 者,只 能 颁 发“ 研究 生 课 程进 修 班结业证 书 ” ,不 得 冠 以“硕士 学 位”、“ 毕 业 ”等 名 称。五、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力 的 人员 申 请 硕 士或 博士 学位,必 须严格 按 照 《 国 务 院学位 委 员会 关 于 授 予 具有 研究 生 毕 业同等学力 人 员 硕 士、博 士 学 位 的 规定 》 ( 学位 ( 199 8 〕 5 4 号 ) 办 理。同等 学力 人 员 不得 越 级申 请 学位,即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员 必 须 已 获得 学 士 学 位,申 请博士 学 位 人 员必 须 已 获得硕 士 学位。申 请 硕 士 学位者,除必 须 通过 学位授 予 单位 硕 士 研究 生 培养方案规定 的 课 程考 试 外,还必须通 过 国 家 组 织的外 语 水 平 和学 科综 合 水平 考试,申 请 论 文 答辩通 过 后,方能授 予 硕 士 学 位。经 国 家 批 准 举 办 的在 职 攻读硕 士 专 业 学 位等教育,参 加 学 习 者 必须 通 过 国 家规定 的 人 学考试,课 程 学 习 合格 和 通过 论 文 答 辩 者,方能 被授 予 硕 士 学 位。请 各 省、自治 区、直辖市 教 育 厅 ( 教委 ) 将本 通 知转 发 至 在你地 区 的 各高等学 校及 招收研 究 生 的 科研单 位,督 促本 地 区 各 高 等教 育单位 依 法办 学,切 实 保 证 高等 教育 质 量,维护 国 家 学历、学 位 教育制 度 的 严肃性。教育 部二 0 0 一年 二 月 五 日教 育 部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坚 决 治 理农 村 中小 学乱收 费 问 题 的 通 知各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 民 政 府:对农 村中 小学 乱收费进行 专 项 治理是党中 央、国 务院 为 进一步减轻农 民 负担 而 采 取 的 一 项重 大 措施。近几年 来,在 国 务院 的 领 导下,教 育部、国 家计 委、财政部和 地方 各 级 人 民 政府 高 度 重视 农村中小 学 乱收费治 理 工作,采 取 了 一 系列 措施,并多次组织 专 项检 查。但 是,当 前在一 些 地方农村中小学乱 收费 现 象仍 然 存 在,有 的问 题 严 重,主 要 表 现 在:一 些 地 方政 府 和 部 门 越 权设 立向学生收 费 的 项 目;一 些教 育部 门和 学 校 违 反 规 定 自 行提高 收费 标准,强 行 由 农村 中小 学 校 代收各 种费 用;一些 单位 向 学 校 摊 派 费 用;学 校 用 书 不 规范、课 本费 偏高等。这 些 做 法加重 了 农 民 负担,影 响 了 农村 教 育 事业 的发展,损 害 了 政府 形 象。为 此,20 0 1年 要 继续 深入 开 展对 农村中小学乱 收费 的 专 项治 理工 作,进 一 步 规 范农 村中 小 学 收费。经 国 务院 批 准,现 就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一、统 一思 想,提 高 认 识,充 分 认识 治 理 农 村 中 小学 乱 收 费 的重 要性 和 紧 迫 性切 实 减轻 农 民 负担,是 当 前农村 工 作 的 大 局。治理农村中小 学 乱 收 费,是 减 轻农 民 负 担 的 一 项 重 大 措施,事 关 广大 农 民 群众 的 切 身 利益,事关农村 的 经 济发 展 和社会 的 稳定,同 时也 关 系 到农村教育 的形 象,关 系 到 农村基 础教 育事业 的 健 康 发 展。地 方各 级 人 民 政府 要 认真领 会江 泽 民 同 志“ 三个 代 表”的重 要 思 想,从 讲 政治、讲 大 局 的 高 度,充分 认 识 开展 此 项 治 理 工 作 的重 要性 和紧 迫 性,从 治本 和 治 标 两 个方 面 入 手,对 农村中 小 学乱收费行为进行 坚 决 有力 的 治 理。当 前,必 须 不 折 不 扣 地〔2 00 1 〕 教 电 4 6 号贯彻、落 实 本 通 知 的要 求,使治 理 工 作 迅 速 取得 扎 实、明显 并 为 农 民 群 众 认 可 的 成 效。各级教 育行 政部门 和 学校 的领 导,要 进 一 步统一 思想,提 高认 识,顾 全 大 局,严肃 纪 律,珍 惜教 育 形 象,体谅 农 民 群 众 的 疾 苦,带 头 模 范 贯 彻 执行 党中 央、国 务院 关 于 减轻 农 民 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按 照 当地政 府 的统一 部署,坚 决 纠 正一切乱 收费 行 为,并进 一 步 加 强 管理。教育部 门 和 学 校 的 任何 一 级领导 和 任何 一 个教师,都 不 得 以 任 何理 由和 名 义,在 收费 问 题 上 搞 不正 之 风 和腐 败 行 为。二、严 格 控 制 农 村 中 小学 收费 标 准,结 合 农 村 贫 困地 区 实 际 试行“ 一费 制”(一 ) 今 年,农村中小 学收 费标 准不 再 提高,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也 不 再 出 台 新 的 农村 中小学收费 项 目。从 2 0 0 1 年 起,各 省、自 治 区、直辖 市 要 结 合 农村中 小学 实 际,在 贫 困 地 区 试 行“ 一费制”收 费办 法。其 具 体内 容 是,在 全 面 清 理 农村中小 学 乱收 费,严 格 核定杂费、课 本费标 准 的 基础上,综合考 虑 两 项收 费,核定一 个 最 高 收 费标准,只 向学生 收 取一项 费用,不 再 向学生收取 任何 其 他 费 用。( 二 )“ 一 费 制 ”最 高 限 额标准 由 教育部、国 家计 委、财 政部制 定。20 0 1 年“ 一费制 ”最 高标 准按 下列 情况制 定:1、核 定杂费 标准。从 目 前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和 中西 部 地区 的实 际 平 均水 平 测 算,农 村 小学 杂 费 标 准每 年 每 生 为6 5 元 左右,其 中 贫 困 地 区 小 学为 3 5 元;农村 初 中 为1 0 0
篇六:1997年,教育部提出将小学教育专业归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行列
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标
题】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高校 办学 指标 通知 【内容分类】办学条件 【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0205 【发 文 号】教发[200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 1996 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 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观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 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l. 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 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 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 (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元/生) 生均图书 (册/性)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浯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1 11 30 30 30 30 30 30 14 16 16 9 22 18 5000 5000 5000 3000 4000 4000 100 80 80 100 70 8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 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 (平方米地)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元/生) 生均图书 (册/性)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铰 医学院校 浯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3
13 15 l5 l5 15 15 15 14 16 16 9 22 18 4000 4000 4000 1000 3000 3000 80 60 60 60 50 60
备注: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 (平方米性)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铰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10 10 10 10 10 8 9 5 13 11 3000 3000 2000 2000 2000 50 40 50 35 40
商
职
(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 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 (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5 5 5 5 5 8 9 5 13 11 2500 2500 2000 2000 2000 45 35 45 30 35
备注: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 1 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超过 1000 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 30000 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 9 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学校类别 本科 高职(专科) 具有高 级职务 教师占 专任教 师的比 例(%) 生均<, /o:p> 占地 面积 (平 方米/ 生) 生均 宿舍 面积 (平 方米/ 生) 百名学 生配教 学用计 算机台 数(台) 百名学生 配多媒体 教室和语 音实验室 座位数 (个) 新增教 学科研 仪器设 备所占 比例 (%) 生均 年进 书量 (册) 具有高 级职务 教师占 专任教 师的比 例(%) 生均 占地 面积 <平 方米/ 生) 生均 宿舍 面积 (平 方米/ 生) 百名学 生配教 学用计 算机台 数(台) 百名学生 配多媒体 教室和语 音实验室 座位数 (个) 新增教 学仪科 研器设 备所占 比例 (%) 生均 年进 书量 (册) 综合、师范、 民族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工、农、林、 医学院校 30 59 6.5 10 7 10 3 20 59 6.5 8 7 10 2 语文、财经、 政法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体育院校 30 88 6.5 10 7 10 3 20 88 6.5 8 7 10 2 艺术院校 30 88 6.5 10 7 10 4 20 88 6.5 8 7 1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