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10篇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2022年农村党员管理方法农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3篇xx街道农村党员管理方法(篇1) 为切实增强党员的规矩意识、模范意识、党性意识,提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22 年农村党员管理方法农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3 篇 xx 街道农村党员管理方法(篇 1)为切实增强党员的规矩意识、模范意识、党性意识,提高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工作、生活中,党员不应出现以下情形:
(一)本人及直系亲属不支持街道、村重点工作和工程建设;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不执行规定政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土地征收、坟墓搬迁、房屋拆迁等工作或违反治水、治气、环境整治等相关要求; (三)违法建设经劝阻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不按要求完成街道布置的专项工作(特指上级党组织指定要求党员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的; (五)不按时交纳党费,不按党的组织原那么办事的; (六)煽动、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
(七)不履行党员义务,消极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或外表拥护,背后与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抵触的; (八)破坏投资环境,对投资者成心刁难,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街道党工委将视情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
三、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的患有精神病、年老体弱卧病不起或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的党员,可以不参加); (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向工作片总支书记书面请假或事先请假事后补签,但一年内请假超过三次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的(流动地在省内的,每季度参加所在村党支部党的组织生活不少于 1 次;流动地省外的,每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 2 次。省内流动党员不能连续两个季度不回村参加党组织生活、省外流动党员一年内参加参加党组织生活不少于 2 次)。
第一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街道党工委予以短信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即予以发放警戒书。
四、党员须认真执行党员联系农户制度 联系农户工作应不止于“六个领职〞的具体内容:领职联系户矛盾调处、领职联系户门前三包、领职联系户孤寡独居老人照料、领职联系户急事难事代办、领职联系户垃圾分类、领职联系户无违建创立。开展党员联系户工作反向督查,第一次抽查到未开展实质性联户工作或开展不力的,街道党工委予以短信提醒;二次以上的,即予以发放警戒书。
五、违反规定的处置方法 (一)警戒书 一种情形单独发放警戒书。同一种情形发放两次警戒书仍未整改的,即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发放警戒书两份以上的,按“落后党员〞管理进行处置。
(二)“落后党员〞管理 采取“落后党员〞管理措施的,即将该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迁入街道党员整转支部统一管理。
各党组织根据年终党员先锋指数评定为一星级党员的,将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整转支部进行统一教育管理。
(三)组织关系迁入街道整转支部的党员,教育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经过走访调查、民主评议和街道党工委量化考核,合格的转回原党支部;无明显改正的,可再行延长;不合格的将劝其退党或直
接除名。
六、其它方面 (一)各村党组织必须每月按规定组织党员活动,活动应当设置党员汇报联系户、十二分制、本月学习主题等根本内容,可以开展创新活动。村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升格为党委(党总支)的村,村党委(总支)成员每月必须指导参加下属支部的活动,每三个月党委(总支)要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不组织开展活动的,对党组织书记进行书面提醒;不组织开展活动到达二次的,对党组织书记实行诫勉谈话;不组织开展活动三次及以上的,按拒不执行党工委决定处理,启动处置程序。
(二)每月的党员学习日,联村干部负责党员签到,活动结束后予以公示,并将签到情况上报街道党建办。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签、拒签。
(三)街道党工委对各党组织的活动情况进行经常性随机检查,实行通报制度。各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情况作为年终党组织星级评定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方法适用于农村党员及党组织管理,未尽事宜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八、本方法自 2022 年 5 月起试行。
xx 镇农村党员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的纯洁性,鼓励先进,畅通出口关,不断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提升党员和党组织创先争优意识,充分发挥全镇农村广阔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全镇各村党组织的全体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二章
开展党员 第三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在优秀村民中产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通过公推优选的方法,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可以采取党员推荐、村民代表推荐等方式产生,再经村党支部会议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后,报镇党委备案。
第四条
标准农村开展党员工作。开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和必要程序办理,村民一般应根据户籍及居住所在地向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
严格把握开展对象的素质要求。开展党员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有宗教信仰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开展入党。
第六条
实行开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根据“谁开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镇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是开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村支部书记违反规定和程序开展党员的,镇党委责令其及时纠正,并对相关人员实行责任
追究,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健全党员学习培训制度。村党支部要充分利用“七一〞纪念大会、组织生活会、党课等形式,适时对党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要建立党员学习档案,做好学习签到和记录,各村党支部抓党员学习教育情况将纳入镇对村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党员学习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村党组织要坚持每月一次的远教(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课堂制度,创新教育培训载体,以党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教育活动,保证教育的制度化、正常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标准党员日常行为。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争优秀、作表率〞活动,认真落实农村党员“五带头〞工作要求:鼓励广阔党员带头开展致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头执行制度,带动群众有序参与村务管理;带头保护环境,打造美丽乡村;带头维护稳定,建设平安村居;带头为民办事,吃苦冲锋在前,进一步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第九条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以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为主要内容的“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委员会必须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党课要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及时存档备查。村党支部书记无故不召开会议的,
镇党委派人找其谈话,并进行组织处理,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召开会议的后进村应及时进行整顿。党员必须把“三会一课〞作为参加组织生活的根本形式,应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党员公开承诺工作,村党组织每年必须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对照党员标准,对每位党员进行评议。评议实行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的“两票〞制、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纪律、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具体表现,群众评议不满意率超过 30%的或党员评议不合格率超过 30%的为不合格党员。具体可参照龙发(2022)5 号 xx 镇 2022 年—2022 年度党员冬春训实施方案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出党员管理。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6 个月以上),且工作地点固定,工作单位有党组织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其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的,也可就近编入村居(社区)、企业、单位等党组织或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外出前应向所在村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法,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村党支部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对外出地点不固定或因特殊原因,组织关系仍在原所在村党组织的外出党员,要主动与原所在村党组织联系,每年至少向原所在村党组织汇报两次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等情况。原所在村党组织要做好外出党员的汇报记录,同时定期主动联系,寄发学习资料,了解外出党员在外情况。如果组织关系仍然在村
的外出党员没有定期向原所在村党组织汇报或没有按时参加各种组织生活或未按规定交纳党费的,依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标准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关系接转要便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充分考虑党员个人意愿,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那么。镇党委对组织关系接转要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接转条件的党员按规定及时接转,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退回。组织关系接转要由党员本人办理或党组织派人办理,要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一个党组织,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上级党委作出的组织关系接转的决定下级党组织不得推诿、不得无故拒绝接受,也不得变通方法,违反规定和程序接收党组织关系。党员与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解除劳动关系,已长期没有工作单位并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经镇党委调查核实后,其组织关系可转入其户口所在地或常年生活居住地。
第五章
监督处置 第十三条
实施党员管理监督预警制。要从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团结、廉洁自律等方面加强党员监督,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防范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群众有反映、不很好履行党员义务、在党员评议中排名靠后但未被列为不合格党员的,要及时预警提醒。对列入预警的对象,由村党支部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派人找
其谈话,可进行批评教育、劝诫或催促整改。
第十四条
严格处置不合格党员。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由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原那么,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形式进行组织处置。
对不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执行党组织有关决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提醒教育仍未纠正的;对执意闹不团结,散布错误言论,干扰村里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经提醒教育仍未纠正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内活动、不参加开展党员、党内选举等党内重要会议,经提醒教育仍未改正的;当年党员评议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时间为一年,预备党员可同时作出延长预备期处理。
对长期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丧失共产主义信念有宗教信仰,参加非法组织,搞非组织活动,经屡次教育仍不改正的;连续 2 年评议不合格,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到达合格党员条件的;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给予劝退处理。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客观分析原因并及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脱党,支部大会应当讨论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对已作出劝退处理,劝而不退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处置程序。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那么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党员的组织处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镇党委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镇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党委报市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第十六条
机关、两新组织、学校等党员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本方法由镇组织室负责解释。
xx 县农村流动党员管理制度(3)
一、指导思想 为了改进我县农村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全面管理、党员发挥作用、坚持从严治党的原那么,保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的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的(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有关党组织。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
篇二: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积分管理制度 党员积分管理制度 2022 年党员积分管理 年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办法 3 篇 党员积分管理制度 党员积分管理制度 2022 年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篇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党员管理模式,调动广大党员立足岗位比贡献、创先争优促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探索党员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党员积分管理,建立个人积分档案,作为党员履职履责、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本单位的所有在册党员(含流动党员)。
第四条对于公司借调、退休及长期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不列入积分管理范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修订,对单位全体党员积分进行考核、统计、分析,定期对积分情况进行公示,管理党员积分系统。
第六条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统计。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党员不安全行为扣分情况统计。
第八条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积分事项统计。
第九条各党支部、党小组负责管辖党员的积分上报、公示。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党员积分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进行月度考评,基准分 100 分,次年重新统计。党员积分包括扣分、加分各五类。
第十一条扣分项包括标准扣分、重复扣分、加重扣分、连带扣分及其他扣分。
(一)标准扣分。从党的纪律、党员义务、岗位建功、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及其他 6 个维度进行考核扣分(详见附件 1)。
(二)重复扣分。再次违反同一扣分标准,在原扣分分值基础上浮 20%扣除。
(三)加重扣分。有党内及行政职务的党员违反扣分标准,上浮 10%扣除。
(四)连带扣分。党员个人积分扣除 3 分及以上时,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负连带责任,连带扣除 10%。扣分大于 5
分及以上时,根据“一岗双责”制度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连带扣除 20%,联系点领导负连带责任,连带扣除 10%。
(五)其他扣分。党员违反公司、单位相关规定,扣分大于 5 分时,根据实际情况议定扣分。
第十二条加分项包括合理化建议、岗位建功、获得荣誉、新闻宣传等(详见附表 2)。
(一)合理化建议加分。合理化建议、党员创新管理等亮点,被采纳使用的。
(二)岗位建功加分。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党员。
(三)获得荣誉加分。获得单位党委、两级公司党组织、地方党委及全国性荣誉的党员、集体。
(四)新闻宣传加分。在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网站、省市媒体和国家级媒体发表新闻报道。
加、减分实行审批制,每月 5 日前各部门及支部将党员积分审批表(附件 3)报党群工作部,报表必须由履行“一岗双责”的领导审批,并报备联系党支部领导。3 分(含)以内的由党委书记审批,大于 3 分的情况经党委会议定。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低于基准分时,分别予以书面检查、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培训教育、预备党员延长转正期处置。
第十四条低于 100 分的党员不得参与评先树优、月度党建考核奖金分配活动。
第十五条积分低于 98 分(不含)时,增加手写检查,并利用主题党日活动进行警示教育,要将检查材料在本支部宣传栏公示。
第十六条积分低于 96 分(不含)时,增加支部书记与扣分党员进行不少于 1 次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积分低于 94 分(不含)时,增加“一岗双责”领导、联系点领导要与扣分党员进行不少于 1 次的提醒谈话,学习教育培训 1 天。
第十八条积分低于 92 分(不含)时,增加党委书记与扣分党员进行不少于 1 次的提醒谈话,学习教育培训 2 天。
第十九条积分低于 90 分(含)时,增加党委与扣分党员进行 1 次诫勉谈话;学习教育培训 3 天;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到一年。
第二十条党员积分在100分及以上时,优先推荐评为先进、安排外出培训,月度先进奖励 200 元/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员积分管理制度 党员积分管理制度 2022 年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篇 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深化巩固拓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夯实全县中小学校党组织基础,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毕节市委教育工委《毕节市中小学党建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便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动态管理、注重实效、贴近实际、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础教育跨越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四讲四有”,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党性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红线意识,不断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适用范 围
全县中小学校党组织在职党员。
因长期生病等特殊情况不在岗的党员,经党支部审批后,可不参与积分管理、借调人员根据党组织手续转接归属地考核。
三、积分考核 (一)严格“三会一课”制度 党员每月“三会一课”的资料实行程序管理上报,请在当月 20 日前将记录上传到支部《中共纳雍县委教育工委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材料收交统计表》程序之中,20 日县委教育工委将进行全县通报,不参加“三会一课”1 次记积分负 3 分,所在党总支和县直学校书记电话通知本人作情况说明;不参加2 次记积分负 6 分,县委教育工委约谈所在党总支(支部)书记和党员;连续 3 次不参加“三会一课”记积分负 10 分,作为不合格党员,由支部报县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取消党员资格,作除名处理。
(二)严格支部每月统计考核 党员积分包括基础积分、履职积分、奖励积分三方面内容。基础积分 60 分,其中讲政治、有信念 15 分,讲规矩、有纪律30 分,讲道德、有品行 15 分;履职积分 40 分,即讲奉献、有作为 40 分;另外设置奖励积分和惩罚负分,加分上限 20 分,
负分不限。基础积分、履职积分、奖励、惩罚积分合计为年度党员最终积分。
各中小学校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细化积分评定细则,并向党员公布。
四、积分 流程 党员积分按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支部做好日常记录。“三会一课”按照平时记录和参照《中共纳雍县委教育工委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材料收交统计表》程序管理记录积分;支部指定专人平时负责做好党员基础积分和履职积分累计记录,每月底向支部汇报党员积分情况,由支部评定党员每月得分。
(二)党员申报加分。党员每月底如实向党组织申报加分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支部评定加分分值。
(三)党员大会通报负分情况。支部每月主题党日活动,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上月党支部评定的党员积分情况。
(四)公示积分。党支部将党员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
(五)计算年度积分。每年 12 月 20 日前,党支部根据积分公示情况,计算党员年度积分。年度积分=(每月基础积分+每月履职积分)/12+奖励加分+不完成工作负分)。
五、积分运用 (一)星级评定。党员年度积分 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评定为无星级党员,60-70 分为一星级党员,71-79 分为二星级党员,80-85 分为三星级党员,85—90 分为四星级党员,91分以上为五星级党员。
(二)党员星级评定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运用结果。被通报 1 次以上的党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党员”;被县委教育工委作除名党员,当年不能晋级、尽职。对星级评定为一星级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进行约谈,督促其提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预备党员被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下的,延长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连续 2 年评为一星级党员的纳入后进党员进行帮扶;无星级党员直接纳入不合格党员甄别处置范围。
中共纳雍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党员积分管理制度 党员积分管理制度 2022 年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篇 3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根据上级党组织精神,结合光荣院实际,开展党员积分制
管理,切实增强党员党性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度范围 所有党员适用积分制管理范围。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推行积分考察制,纳入积分管理范围,但不参与评定等次。
二、积分内容及办法 党员年度基准积分为 80 分。每个年度从“0”开始,具体由记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事项组成。
(一)讲政治,积极学习理论知识(30 分)
(1)红星云 APP 或学习强国在线学习每 500 积分积 1 分。
(2)参加集中学习一次积 1 分 (3)自学笔记、学习心得每篇积 0.5 分。
(4)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每月 2 分)
(二)讲规矩,有纪律(20 分)
(1)带头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廉洁自律积 5 分。(大操大办红白喜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该项不得分)。
(2)按时参加党课、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活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积 5 分。
(3)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积 5 分。
(4)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 5 分。
(5)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参与党员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每次积 1 分。
(三)讲道德,有品行(10)
(1)发扬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4 分)
(2)孝敬父母、爱护子女、邻里友善、互助和谐,群众口碑好。不尽赡养老人或抚养子女义务的,该项不得分。(4分)
(3)生活健康、生活积极向上,远离赌博、迷信、邪教等。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该项不得分。
(2 分)
(四)讲奉献,有作为(20)
(1)年度考核“称职”记 10 分,优秀的记 20 分 (2)认真负责,工作中无错漏、无失误、无事故、无违章等记 5 分。
(4)带头开展党员承诺,积极落实承诺事项积 3 分。(5)加分:当年度在工作、生活、学习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退伍
军人事务局以上表彰的,按表彰给予适当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级表彰积分,不累计。)
(五)负面扣分 (1)未经同意,缺席应参加活动的,每次扣 1 分。
(2)不按时足额交党费,每次扣 2 分。
(3)受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扣 10 分,留党察看以上的,全年记 0 分。
(4)受养员投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 5 分。
(六)一票否决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行一票否决,积分为零。
三、积分流程 党员积分以党支部为单位按年度具体组织实施。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执行。
(一)年初制订标准。2020 年度按以上积分标准,新的一年如需调整,按调整执行。
(二)月末自主申报。每月末,党员对照积分考核标准备,如实向支部申报积分。支部明确记分员,建立台帐。
(三)公开公示。党支部每个季度将党员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或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四)计算年度积分。年末,党支部计算党员年度积分(年度积分=基础分+履职得分-累计扣分),党支部审核备案。
四、积分运用 (一)党员年度积分,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时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在开展民主评议前,党支部应向党员公布积分情况。
党员年度积分在 80 分(含 80 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可评定为“好”等次;年度积分在 79 分-70 分(含 70 分)的,原则上评定为“一般”等次;年度积分在 69 分-60 分(含 60分)且排名靠后的,原则上评定为“差”等次;年度积分低于60 分的,可列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年度积分未达到 70 分的,可延长预备期。
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参与党员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每次积 1 分。年度积分分值与评定等次的对应关系,由党支部根据本支部设定的基础分、履职分具体确定。
(二)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应优先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在政治待遇、学习培训、物质奖励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
(三)对积分排名靠后的党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由党支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重点帮教,督促其限期整改提高。
(四)对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稳妥做出处置。
篇三: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2022 年公司 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目录 2 2022 年公司 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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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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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费使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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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费管理情况及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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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集团党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对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党支部严格按照《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党费收缴工作。党费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集团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下拨,并根据当年困难党员摸底情况,下拨专项慰问经费。二是由党员进行缴纳,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额上缴集团党委,党支
部不留存。
党费收缴数额由工资管理部门提供,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选择一个基准月,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一般不超过 1000 元,自愿多交者不限。党费收缴标准为:根据公式核算出的党费基数在 3000 元(含)以下者,交纳党费基数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含)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二、党费使用基本情况
党支部党费使用始终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展党的活动和党员学习教育:一是用于支付党史专题党课师资费、党建知识竞赛材料费、红色教育展览等主题参观活动租车费等必要费用;二是用于订阅《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论中国共产历史》《中国共产党简史》或购买党徽、党旗等学习教育材料;三是依据集团《关于对生活困难党员给予补助的管理办法》,将集团下拨的专项慰问经费用于对生活困难党员进行一次性生活补助;四是用于支付党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单管理费等。
三、党费管理情况及主要做法
党支部高度重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党章党规中关于党费的相关制度规定,党费收支经核对,票据相符,账款相等,无挪用、乱批滥用党费的情况发生。
一是加强党员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主动上交党费作为增强党员党性观念的重要措施来抓,坚持把党费管理工作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对加强党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认真核算党费数据,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根据中组部和集团党费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党费缴纳的数额、党费计算的依据、党费交纳的时间等要求,及时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党支部收缴党费有台账,党费上缴有回执凭证。同时,每年年底,根据党费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党支部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以及《党费使用情况统计表》,按要求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
三是严格执行党费使用、报销审批流程,重要活动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确保党费使用集体决策,实现了严格审核、严肃管理,并且党建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双重核对,每月核对账簿和账单。每年年初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公告栏等形式,及时对上一年度党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布,确保全体党员了解党费使用情况。
四是依规开设党费独立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出纳人员进行专人管理。自党支部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党费管理工作,按照集团党委的要求,开设了党费专用帐户,专户储存党费。
五是党费管理实现信息化。党支部使用党费云平台管理党费,党员自行用手机 APP 将党费上交至党费专户,并可以对未按时上缴的党员进行短信催交,实现了党费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在后续的工作中,党支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提高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党员缴纳党费的自觉性,严格执行集团党委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与党建活动的有机融合,确保党费管理工作规范化。
篇四: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22 年党费使用预算方案 3 篇 2022 年党费使用预算方案 1 篇 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 XX 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党性观念,认真履行好党费管理的工作职责和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义务。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
(一)企业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津贴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计算基数在 3000 元(含 3000)以下者,按基数的 0.5%交纳;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按基数的 1%交纳;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10000 元)者,按基数的 1.5%交纳;10000 元以上的按基数的2%交纳。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计算基数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下的,按基数的 0.5%交纳;5000 元以上的,按基数的 1%交纳。
党支部每年 1 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党员退休的,自退休第 2 个月起按照工资收入变化后的月计算基数和比例交纳当年度党费。
第五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六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
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缴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按月交纳党费;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在外出差、学习或者异地办公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交或者采用网上方式交纳,也可以补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党员可以自愿多交党费。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含 1000 元)以上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党中央。
第十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支部负责收缴党费的专人应如实登记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各支部应于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度党费全额上缴公司党委,存入党费账户。公司党委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收党费总数的 40%上缴给直属机关党委,并书面报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所产生的会议费、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费等; (二)党内表彰奖励所需费用; (三)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城市间交通费(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五)住宿费(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六)伙食费(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七)讲课费(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租车费(指开展活动需集体出行以及在驻地外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不得租用 5 座以下的轿车;
(九)场地费(指用于开展活动的会议室、场地租金); (十)门票费、讲解费(指开展活动期间所发生的门票、讲解等费用); (十一)资料费(指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费用); (十二)慰问费(指开展党内关怀帮扶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因公牺牲和在职去世党员遗属等)。对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界定,由开展慰问工作的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十三)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支部开展党的活动按年度向公司党委呈报活动计划并申请党费。公司党委可在留存党费中向各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开展党支部活动等。
第十五条党费开支报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当提供规范合法的财务票据和凭证。
第十六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公司党委管理的党费使用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小额党费支出,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二)5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含 50000)的党费支出,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三)50000 元以上的党费支出,提请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各支部上缴的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九条党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党费应当以党委名义单独设立账目,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党委应当每年向所属党支部、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监督。党支
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对所属党支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1 年月日起施行。
2022 年党费使用预算方案 2 篇 为保障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开展,增强党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丰富性,不断提升活动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规范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党建工作经费项目,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开支。党委组织部依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提出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划拨方案。
二、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原则。学校根据基层党组织的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党总支对经费的使用要与总支年度工作计划、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对支部的考核评价相结合,要向工作有计划、有进展、有创新的支部倾斜。
(二)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原则。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切实发挥经费作用,充分体现经费使用成效。
(三)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原则。要坚持预算先行,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经费使用结构,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严格按划拨额度有计划地使用好经费,确保预算按期执行。
三、经费划拨 (一)划拨种类及用途 1.奖励经费 分为表彰奖励经费和考核奖励经费。
表彰奖励经费:对受到校级党内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考核奖励经费:每年为上一年度考核排名前列的党总支划拨奖励性工作经费,作为相关党总支党建基础工作经费的补充。
2.党建基础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党校培训工作和各党总支开展主题教育及实践活动、党建工作调研、支部书记培训、党员教育培训、考核评比、党内表彰,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党建工作任务和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3.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发展党员工作,订购有关的报刊杂志,购买学习资料等。
(二)划拨标准 1.学校党校培训工作经费按照当年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规模划拨。
2.表彰奖励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内表彰情况提出奖励方案。
3.考核奖励经费主要依据考核排名,对位居前列的党总支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4.各党总支的党建工作经费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各总支的党员人数进行测算,划拨经费。
四、开支管理 (一)党建基层工作经费的开支、报销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党建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党校培训工作经费由学校党校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工作支出,分为学校党校的“教学管理支出”和分党校的“教学实践支出”两部分。
1.教学管理支出 由组织部(党校)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印制和购买学员鉴定表、结业考试试卷、学员结业证、优秀学员荣誉证等培训相关资料、证件等。
2.教学实践支出
按照一定标准,根据各分党校集合班实际参训学员人数划拨至承办培训任务的分党校使用,由承办培训任务的分党校校长作为经费使用责任人进行审批,党委组织部(党校)对经费使用额度进行审核登记。主要用于各承办培训任务的分党校开展与培训内容相关的主题实践活动费用、结业考试监考费、批阅作业和试卷的劳务费等。用于劳务部分的支出不超过教学实践支出总量的 40%。
(三)划拨至各党总支的党建工作经费由各党总支负责人审批,党支部工作经费报销时还须经党支部书记签字。可列支订购报刊资料、党建工作差旅费、购买党内表彰奖品及开展党员教育实践活动,如举办党员培训班、报告会、参观革命纪念馆址、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视作品、实地学习先进事迹、党建文化活动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列支劳务费和餐费。
(四)每年 12 月 25 日前,各党总支要将当年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党委组织部,作为当年党总支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xx 年 4 月30 日。
六、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22 年党费使用预算方案 3 篇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党群工作部的实际情况,
特编制 20xx 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第一条党建工作经费的预算使用 1、为了做好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工作,购买相关学习材料及学习设备一套约 8000 元; 2、年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5000 元;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5000 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000 元; 5、建立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各类图书室的学习材料、党员职工活动室学习材料等费用 5000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 10000 元。
以上七项合计:开支 38000 元。
第二条经费来源:
今年党建工作经费包括 2 个支部经费总预算,除按规定提留可使用部分党费开支外,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公司党委打报告下拨。
第三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将根据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由党群工作部专人管
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五条党委定期召开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七条本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保障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开展,增强党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丰富性,不断提升活动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规范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党建工作经费项目,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开支。党委组织部依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提出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划拨方案。
二、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原则。学校根据基层党组织的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党总支对经费的使用要与总...
篇五: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4现代经济信息我国的民主党派主要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他们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在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我国的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不断加强,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一、交纳党费义务所在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增强了党员组织观念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民主党派在其章程中都明确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是党员的义务。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在其章程中也规定盟员应按期缴纳盟费,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盟的组织生活、不缴纳盟费,本人又不提出退盟的盟员,视同自动退盟。《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规定:党员应遵守民盟的章程,执行民盟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的活动,交纳盟费。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其他民主党派如中国民主建国会、九三学社、中国农工民主党等也对党员交纳党费的义务作了类似规定。二、交纳标准清晰可行为使党费交纳有据可依,各民主党派一方面允许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超过标准多交纳党费,数额不限;另一方面,又对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党费交纳基数方面,各民主党派以党员的工资收入作为党费交纳的计算基数。例如:中国农工民主党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以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数(指纳税后收入)为基数,按规定交纳党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民主党派党员的工资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需要对“工资收入”作进一步界定,《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交纳盟费及使用办法》就根据党员的不同身份对“工资收入”作了详细规定:(1)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3)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包括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4)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调整后的离、退休金(不包括各种津贴、补助)。党费交纳标准方面,各民主党派的规定不尽相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交纳党费及党费使用办法》规定:党员月工资收入在500元(含)以下者,每月交纳l元;月工资收入在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者,每月交纳5元;月工资收入在1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10元。《中国民主建国会会费交纳办法》规定:会费交纳按会员每月工资或固定经济收入总额分档计算:月收入1000元以下,每月交纳2元;月收入1000至2000元,每月交纳5元;月收入2000至3000元,每月交纳10元;月收入3000至5000元,每月交纳15元;月收入5000元以上,每月交纳20元。中国农工民主党则规定: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含)以下者,每月交纳党费3元;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1000元(含)者,每月交纳党费5元;每月工资收入在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者,每月交纳党费10元;每月工资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党费20元。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交纳盟费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盟费按月交纳,也可按季度交纳。三、党费收缴兼顾特殊各民主党派还对党费收缴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多种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收入低下的党员,可减免党费。《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交纳盟费及使用办法》规定:盟员无固定收入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所属组织申请减交或免交盟费。中国农工民主党在党费收缴办法中也规定生活困难的党员,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基层组织同意,确定其交纳党费的标准。九三学社还规定各省级组织根据不同情况自行决定离退休社员社费标准。二是党员有与其他党派交叉关系的,也应交纳党费。如中国民主建国会规定: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的会员也应按规定全额交纳会费。三是收缴方式灵活多样。如中国农工民主党规定,党费由基层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收缴,个别联系的党员由负责联系的组织收缴,收取党费须开具收费凭证,收费凭证不统一制定。四、使用管理公开透明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收缴的党费一般由该组织保管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办公及各种活动费用。为了保证党费使用的规范透明,各民主党派对党费的使用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基本建立起“专人负责、定期公布、接受监督”的管理模式。《中国民主建国会会费交纳办法》规定:基层组织所收会费全额用作基层组织活动经费。会费收支、账目管理要由专人负责,并定期向本支部会员公布收支情况。上一级地方组织应定期检查基层组织会费收支情况。中国民主同盟规定:盟费的收支、保管等工作,应指定专人办理。基层组织对盟费的收支情况,应于每年终向盟员公布,并向上级组织报告。上级组织对所属下级组织盟费的收支情况,应监督检查。《中国农工民主党在其党费管理上规定:党费由基层组织负责管理,不上交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一律留作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使用。使用情况报上级组织备存。基层组织对党费收支情况应有明细记录,并定期通报党费交纳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支出的具体项目。基层组织负责人每年检查一次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情况。我国民主党派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王哲贤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210003
篇六: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于进一步规范返还党费使用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返还党费使用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返还党费使用的规定 2016-12-16 浏览:分享人:许明嘉手机版
为进一步规范返还党费的使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返还党费使用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提提供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返还党费使用的规定相关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哈,更多喜爱那个高内容请关注本站
进一步规范返还党费使用的规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返还党费的使用,支持和保障基层党建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使用范围
下拨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党费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开展党内活动、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规范使用程序
根据矿党费收支情况和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党费使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原则上各单位党员经费每年度提取一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提取使用党员经费,严禁挪作他用。
(一)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交提取使用党员经费的报告,并注明单位开展“党员身边无三违、无事故”、党员安全责任区“创先争优”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党内活动表彰、奖励及党员教育培训、慰问生活困难党员等具体事由。同时,如需外购物品的,必须出具详细的申购报告,明确所需采购物品种类、数量、单价等详细信息,经党委工作部核准后,方可采购。
(二)党委工作部审核后,以批复形式下发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复一式两联,一份由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留存,一份由党委工作部备存),并根据各单位上年度实缴党费总额按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5%)下拨党员活动经费。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持有效发票和发放明细,由单位书记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经党委工作部部长、分管矿领导(经营副矿长、党委副书记)签字后,到党委工作部提取
党员经费。
三、具体要求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取使用返还党费用于表彰先进的,表彰的优秀党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党员总数的40%。其中,表彰的科级及以上干部党员数量不得超过被表彰党员总数的 20%。
(二)物品发放明细须由被表彰人员、经办人员、基层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章完备后,交至党委工作部。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返还党员经费使用情况,必须在单位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同时,党委工作部将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物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将视其情节,对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 年 10 月 28 日
篇七: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人:XXXX— redpptx.com网站原创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前 言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重要领导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条例》以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录CONTENTS01《条例》出台背景02《条例》内容解读03《条例》全文学习
PART
ONE《条例》出台背景
2019年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重要领导主持会议。ü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就是要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ü 会议强调,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在提高质量上下真功,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形式主义。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用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践行新思想、适应新时代、展现新作为。会议指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任务。党 员 教育 管 理
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群体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采取精准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要坚持“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集中培训等基本制度,使党员教育管理有力度有温度。要加强改革创新,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党支部要履行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PART
TWO《条例》内容解读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ü 通知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重要领导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ü 《条例》以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
PART
THREE《条例》全文学习
第 一 条
第一章 总则为了深入学习贯彻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 二 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 三 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第 四 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第 四 条
ü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ü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ü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 五 条
把用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 六 条
ü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ü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第 七 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 八 条
ü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重要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ü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第 九 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 十 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重要领导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第十六条
ü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ü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ü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第十八条
ü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ü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第二十一条
ü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
ü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第二十二条
ü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ü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ü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ü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第二十四条
ü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ü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ü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ü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第二十五条
ü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ü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ü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第二十六条
ü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ü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
篇八: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下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为规范经费使用,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按照教工党员 100 元/人、学生党员 50 元/人拨款,预算经费直接拨付二级党组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附属医院参照学校执行。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严格使用范围,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党建经费和党费。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每年 3 月初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计划如有调整,须提前一周报二级党组织审批。
第五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或支部委员会
2 讨论。
第六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从学校协议单位租赁。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 元,一天伙食费不超过 8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学校劳务费有关标准执行。
3 (四)租车费,大巴士(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 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 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电话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XX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党建经费报销实行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批制,根据单笔支出金额大小划分经费审批权限,按照 8000 元以下(含 8000 元)由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8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含 10000 元)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部)负责人审批;超过 10000 元的大额党建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原则实行逐级审批,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生效。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党委对各级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 (三)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监督。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九: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部党费收缴管理办法(一)交纳党费的要求 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 1 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党支部要及时、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研究决定少交和免交有关事项。每年初核定党员当年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收缴党费,并按照规定上缴党费,一般每季度上缴 1 次,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每年应当向党员公布 1 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党费的计算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年薪制人员党员: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包括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对于离退休待遇纳入社保发放且不能区分基本离退休费、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可以参照原交纳额度或者其他同类型同等收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额度;待遇调整的,应当同比例调整党费交纳额度。
(三)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事业单位党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四)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者,
交纳 0.5%,5000 元以上者,交纳 1%。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 1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五)党费的减免 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六)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要求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当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当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当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篇十:党费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2021 年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党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在前期开展党费收缴专项核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查找和解决党费收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各基层组织在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党费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建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自查和通报制度,使广大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党费,使基层党组织增强依规管党治党意识,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
二、整治内容 1.党费收缴方面。重点整治基层党委、党总支不按时、足额向党委组织部上交党费,尤其是党费收缴、上交不设专人管理,或虽设专人管理但经常出现他人代为管理或代为履行上交手续等情况,不按照相关规定按月上交,出现欠交、补交、预交、数月连交等情况。重点整治党支部不按时、不足额向基层党总支上交党费。
重点整治党员不按时交纳党
费,甚至长时间不交纳党费;党员不按标准交纳党费,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不及时调整计算基数;党员无故由他人代交党费,党组织垫交或扣缴党费。
2.党建使用和管理方面。重点整治使用党费购买办公用品、垫支其他费用等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党费;使用、下拨党费不经集体研究而个人说了算,随意开支党费;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不专款专用,挪用、占用党费问题。
3.党费管理方面。重点整治没有单独设立党费账户,党费与其他费用混在一起管理;党费具体财务工作没有由财务机构代办,未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没有专门设立党费账簿或账簿不规范,党费收支凭证不齐全、不能如实反映党费用途,党费账目混乱不清;党组织对党费工作不重视,党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文件,进行自查
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10 月 18 日
1.各基层组织要深刻领会关于党费收缴、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认识,严格工作标准。
2.各基层党组织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自查自纠,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及时纠正。
3.各基层组织要根据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
(二)专项检查,梳理问题
时间:2021 年 10 月 18 日——10 月 25 日
党委组织部将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结合上述整治内容进行检查。
(三)整改提高,建章立制
时间:2021 年 10 月 25 日——11 月 30 日
1.各基层党组织要制定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逐一销号过关,切实抓好整改。
2.各基层党组织要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3.建立定期自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将该项内容纳入党务公开范围,及时向全体党员通报,同时作为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组织领导
(一)各基层组织及所属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
(二)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原则上不作宣传报道,要加强舆情监控,防止负面炒作。
(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责令其说明情况,并写出专题汇报材料,情况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