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企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企员工廉洁提醒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员工廉洁教育,提高员工廉洁自律意识,防止和纠正员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廉洁提醒制度,强化员工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二、廉洁提醒内容
第四条
廉洁提醒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廉洁从业规定,如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公正执行公务,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职业道德,如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守企业秘密等;
(五)企业文化建设,如积极践行企业核心价值观,弘扬良好风气等。
三、廉洁提醒方式
第五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员工进行廉洁提醒:
(一)定期召开廉洁教育大会,对员工进行廉洁教育;
(二)设立廉洁宣传栏,定期发布廉洁自律相关信息;
(三)编写廉洁自律手册,方便员工随时查阅;
(四)利用企业内部网络平台,开展廉洁知识在线学习;
(五)开展廉洁文化活动,如廉洁知识竞赛、廉洁演讲比赛等。
四、廉洁提醒实施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廉洁提醒机制,确保员工及时了解廉洁自律要求。
(一)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廉洁教育,使其尽快熟悉廉洁自律规定;
(二)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员工进行定期廉洁提醒;
(三)对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员工进行警示谈话,督促其及时纠正;
(四)对廉洁自律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企业要加强对廉洁提醒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洁提醒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廉洁提醒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定期对廉洁提醒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和提高。
五、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企业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廉洁提醒制度范本,国有企业可以进一步加强员工廉洁教育,提高员工廉洁自律意识,防止和纠正员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篇二:国企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引言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廉政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职责与权限
企业党组织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及本企业制定的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企业管理层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各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部门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教育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廉政风险。
员工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积极支持和参与廉政建设工作。
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制度: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禁止超标准消费。实行公务接待事前申报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责任人。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规定员工差旅费用的报销范围、标准和审核程序,严格控制出差活动中的消费行为。
领导干部兼职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在兼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内定中标人等违法行为。
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规定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周期、轮岗范围、轮岗方式及轮岗程序等,防范廉政风险。
监督检查
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本企业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该机构应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向企业管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违反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及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对于涉嫌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人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企业员工若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廉政建设管理规章
制度的行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督检查机构举报。经查实后,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对于被发现违反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的,将视情况给予降职、免职等行政处分。
因违反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违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企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如发现他人违反规定而不予举报的,将视为从犯并受到相应处罚。
附则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需报请企业管理层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篇三:国企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企领导总结廉洁自律
廉洁自律是国企领导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作为国企的领导者,廉洁自律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责任担当和形象展示。只有秉持廉洁自律的原则,才能带领企业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国企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到廉洁自律。他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纪律规定,不得为个人私利而违背职责。同时,他们还应当注重廉洁从政,不接受他人的财物和礼品,不追求个人私利,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国企领导要注重廉洁自律的教育培养。他们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他们还应该引导和教育员工遵守廉洁自律的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营造廉洁守法的企业文化。
国企领导还应当加强廉洁自律的监督和考核。他们应该建立健全的廉洁自律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考核。同时,他们还应该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确保企业的廉洁自律水平。
国企领导要注重廉洁自律的宣传和倡导。他们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倡导活动,向企业内外传递廉洁自律的理念和要求,增强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廉洁自律的认识和重视。同时,他们还应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廉洁自律的实践和发展。
作为国企领导,廉洁自律是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只有坚持廉洁自律,才能赢得员工和社会的信任和支持,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践行廉洁自律的原则,为国企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篇四:国企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第一篇: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2-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个人擅自决定,是指违反企业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和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
其他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其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3-他经营性单位。
四、“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五、“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
动。
六、“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4-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活动。”
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七、“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5-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包括:本企业的下级企业、本企业下属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授权经营的单位,与本企业合营或者本企业参股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本企业以外的国有、集体、私营经济组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2000年11月30日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
第二篇: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各位代表:大家好!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流程》的规定和职代会议程安排,现将四川省xx公司有限公司q市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强化廉政意识、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财经纪律以。
地增强了自律意识,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端正。
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着力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既做好自身的廉洁自律,又能对自己分管的部门的廉政建设情况切实抓好抓实,在现公司班子的领导下,公司党员干部中没有发生一起违纪事件。
三、公司班子领导成员具有正确的权力观,能认真履行好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公司班子成员都能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切实履行好自己工作职责。以邵国华总经理为班长的领导班子,在企业生产经营、大额度资金运作、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上都经过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了民主权利和集体智慧,有效避免了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四、q市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能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没有私设小金库的情况,也没有公款私存、公款买房买车落户个人以及低价将国有资产变卖给自己、亲属或他人等情况。
第三篇:对廉洁自律“五不准”的思考
国企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涉及到企业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广大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中纪委于2003年2月17日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同时又明确提出了:(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2)不准个人及亲属投
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密给他人及其他企业(即:“五不准”)。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对于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堵住经营效益流失的明沟暗渠,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我认为,要想保证中央的“五不准”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应采取以下六个方面的措施:
一、抓好廉洁自律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真心拒绝腐蚀,却被人们讥讽为“太呆板、假正经、不和群”,甚至遭到排挤和打击,而通过找关系、行贿赂的人,则被有些人称为“有能力、有本事”。为什么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的领导人员会被孤立呢?因为他们的自律行为冲破了这些企业的腐败氛围和“游戏规则”,触犯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根治这种“恶疾”,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古人说:“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企业党组织需要把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思想政治教育,当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对谈话对象进行帮助教育的有效形式。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是廉洁自律的前提。许多坠入腐败深渊的领导人员在受到审查时,都会不约而同地吐出这样的“心声”:“如果当初有人能及时给我提个醒,早点打招呼,我也不至于落到这种地步。”这就说明了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对于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干部,防止与减少犯错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逐级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注重强化自身约束
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需要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探索新途径和新方法。逐级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就是注重强化自身约束的一种有益探索。作为一名领导人员在《廉洁自律承诺书》中表明,带头严格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重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自愿向党组织做出郑重承诺。如有违反,甘愿接受党组织的任何处理。采取个人分别用公开承诺的方式,逐级向上级党的组织做出公开承诺的保证,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行为。通过这种方式,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兑现自己的公开承诺中,自觉强化对自身的约束,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避免犯错误。
四、权力运作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是防止腐败的关键所在。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利党利国利民,造福社会,造福人民。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就会产生腐败,遗患无穷。因此,抓好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迫切需要真正做到权力运作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的“五不准”,需要牢牢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国有企业实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现了责、权、利的相对统一。既赋予了领导人员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与责任。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仅靠教育、谈话、承诺、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不听招呼、不履行承诺、不执行规定的个别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六、提高实际收入,铲除与民争利的土壤
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分配制
度不仅关系到生产效率,而且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事关一切生产要素积极作用的发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搞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防止产生腐败,核心是需要利用经济的手段,适当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收入,铲除与民争利的土壤。
市场经济,讲究利益驱动,讲究双赢。因此,国有企业应引入社会劳动力市场价位,把领导人员的实际收入与实际贡献尽量成正比,使之不用私下担惊受怕地去搞以权谋私或与民争利,能够集中精力搞好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近两年来,我们单位对领导干部实行年薪制,有效地减少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竟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我想只有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收入按照实际贡献逐步给予提高,才能从根本上铲除与民争利的土壤。
第四篇: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中央纪委召开十七届二次全会,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2008年的七项主要任务之一,并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了七个“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五篇:五不准
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工作日午间
禁酒”和“五个一律不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心初中,区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接区纪委通知,近几天市纪委监察局正在对区县部门机关单位工作作风进行明察暗访,区纪委监察局也加大力度对贯彻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和“五个一律不准”进行明察暗访,并对部分违规单位进行了处罚。为切实抓好教育系统作风建设,现对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和“五个一律不准”进行重申,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区教育局检查组从即日起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查出的违规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学校行风评议考核。
东港区教育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认真执行落实五个“一律不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心初中,区直各学校:
近日,区纪委监察局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软环境建设的十条意见》(东纪发[2010]2号),文件要求全区各级干部职工认真执行落实五个“一律不准”,现将五个“一律不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区教育局纪委监察室将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学校行风评议考核。
五个“一律不准”:
一、工作日期间一律不准带酒上岗。除招商引资、对上争引、对上接待并经申报批准外,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带酒上岗、酒后驾车,坚决制止影响机关干部形象的行为发生。
二、工作期间一律不准在岗打牌、炒股、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睡觉、网上购物、干私活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办公电脑中一律不准安装炒股、聊天、游戏等与办公无关的软件,已经安装的一律卸载。
三、参加会议、工作时间一律不准迟到、早退。严禁会场打电话、打瞌睡、交头接耳以及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四、接待来客一律不准说“不”。接待办事群众、投资客商,不能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怎么办”。
五、接受工作、业务一律不准久拖不决,只准马上办、即时办,严禁拖拖拉拉、推诿扯皮。
东港区教育局纪委二Ο一Ο年三月十日
篇五:国企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XX有限公司
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
-1-
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2-
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
-3-
篇六:国企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
近年来,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备受社会关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国企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国企负责人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他们的廉洁自律情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社会形象。
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是建设廉洁政府的重要保障。国企作为国家财产的管理者,其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不仅要求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更要求他们能够抵制各种诱惑,保持良好的家庭生活和个人行为习惯,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是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和规范经营。国企负责人要做到廉洁自律,不仅要求他们在企业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更要求他们能够坚守道德底线,拒绝腐败行为,保持企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国企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实体,其经营状况和社会形象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要求他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能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害他人利益,更不能参与权钱
交易等不正之风。只有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才能够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还是建设良好企业文化的重要保障。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灵魂,而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是塑造企业良好文化的重要元素。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要求他们能够尊重职业道德和企业价值观,注重员工的成长和发展,关心员工的生活和福祉。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凝聚员工的力量,推动企业的发展。
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对于国家、企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国企负责人要始终保持廉洁自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国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国企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廉洁高效、稳定可持续的国企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篇七:国企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企
廉政制度
国企的廉政制度是指国有企业为确保廉洁自律,促进良好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建立和完善的一系列纪律规定和制度。
国企的廉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廉政纪律:国企制定严格的廉政纪律,要求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禁止参与腐败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廉洁自律:国企要求职工忠诚于企业,坚决抵制腐败和其他不良行为。国企建立了监督机构,对职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
3.廉洁审计:国企强化财务审计工作,确保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规范。国企要求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4.反腐败机制:国企建立了反腐败机制,设立了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处置腐败行为。国企同时要求职工积极参与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
5.奖惩制度:国企建立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廉洁表现和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者进行处理和惩罚,包括扣发工资、降职、停职或开除等处罚。
综上所述,国企的廉政制度旨在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国企各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国企也需要不断完善廉政制度,适应形势变化,提高预防和打击腐败的能力。
篇八:国企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企董事长廉洁自律情况
国企董事长的廉洁自律情况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问题。廉洁自律是指董事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廉洁从业、不谋取私利、不滥用职权、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表现。从法律层面来看,国企董事长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此外,董事长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保证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廉洁自律也涉及到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作为国企董事长,他应该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不仅要对公司和股东负责,更要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和国家负责。他应该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要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此外,国企董事长的廉洁自律还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他应该接受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股东监事会、监管部门等多方监督,主动接受公众舆论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只有在这种多方监督的情况下,国企董事长的廉洁自律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总的来说,国企董事长的廉洁自律情况需要从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等多个角度全面考量,只有在各个方面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施的情况下,国企董事长的廉洁自律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