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警察处理(6篇)

时间:2023-05-02 16:0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杨佳警察处理

  

  运用犯罪心理学知识对杨佳案进行具体分析

  一、案件整理及整个事件的节点、关键点及其特点

  (一)前因:

  1、曾在山西被警察打坏两颗牙。

  2、2007年10月5日晚上8点半~9点间,杨佳骑着一辆租来的无牌照自行车,行驶至闸北区普善路口,巡逻民警薛耀将其拦下盘查。因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提供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造成市民围观、影响交通,遂被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但到了派出所后,杨佳一度不予配合并和警员有语言肢体冲突。(这个事情是杨佳最终决定采取暴力袭警事件的一个节点,也是整个案件发生的一个关键点)

  3、杨佳一直觉得委屈不服,故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执法民警(这里看出杨某是个十分追求公平公正比较较真偏执的一个人)。2007年10月16日,闸北公安分局派员专程到北京,上门走访了杨佳及其母亲,与他们进行了沟通和法律解释。杨佳及其母亲向闸北公安分局提出对事发当晚的责任民警予以开除公职的处理,并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在这里,母亲没有劝说杨某的意思,而是和儿子一起对此事较真一味的讨要说法坚持他们认为的公平公正,所以母亲对儿子的影响应该是蛮大的)。民警向其耐心解释了有关执法依据,但被杨佳当场拒绝。

  4、2008年3月15日,闸北公安分局第二次派员到北京,上门走访杨佳,再次说明了有关情况。此后,闸北公安分局未再就此事接到杨佳的投诉,直至7月1日案发。(杨某在投诉数次无果的情况下,放弃再次投诉,此时他已经觉得样并不能为他带来公平公正,可能这个时候杨某就已经决定实施暴力报复行为,这个时间也是案件的节点和关键点之一)

  (二)过程:

  1、2008年6月12日至23日,杨佳来沪居住在距离芷江西路派出所仅20米的某旅馆,并使用望远镜观察派出所情况,最终因不易实施而放弃。(此时的杨某已是下定决心实施暴力报复,说明其并非盲目无目的的,这时的他不仅仅只是在脑海中想,而是投身于实际行动,这里也是案件的一个节点和关键点。如果其母亲多与其沟通交流也许事情也不至于继续发展下去)

  2、6月26日,他再次来沪居住在闸北公安分局附近的某招待所去过闸北分局多次,对闸北分局的作息时间和周围环境十分熟悉。其间,他购买了催泪瓦斯喷雾剂和单刃刀具、榔头、登山杖、防尘面具、橡胶手套、打火机等物。(这个时期的杨某,心理上的仇恨和报复已经出现了泛化,不在只是针对当时的芷江西路派出所,而是对所有警察都产生仇恨甚至是其他的一些无辜的人,出现反社会的一些特点)

  3、2008年7月1日上午,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至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他精心策划了一番:先用汽油弹引开看守等警卫人员,然后进去带刀行凶。最终导致6名民警牺牲,3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受伤。据杨佳交代,他点燃燃烧瓶目的是“想把此事的社会影响搞大”,戴上防尘面具和橡胶手套是为了防止催泪瓦斯伤到自己。面对闸北分局处理意见,杨佳感到绝望,他曾经在网

  上试图寻找用“枪”来实施报复行为,后因种种原因,没能得逞。(杨某的这些行为,在我看来是个偏执的、较真的人,寻求尊重与在他看来的一些公正公平无果下,而做出的一些过激行为,他寻求社会的关注,通过暴力报复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有计划说明他也许对自己行为会产生的一些后果早有准备,或许就是抱着同归于尽的心态,站在心理学角度,此时的他早就出现严重的心理扭曲,存在心理障碍)

  (三)结果:

  1、7月10日,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2、8月26日,“杨佳故意杀人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8年7月1日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伺机窜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在多个楼层先后突然袭击毫无防备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被民警当场擒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杨某在审理过程中并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疾病,此前与律师的会谈他也表现的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清晰。很明显能看出他并不后悔自己所做的一切,也不认为那些是错的,对他而言用生命换取自己的自尊心和尊严是值得的)

  3、2008年9月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

  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从犯罪心理结构看该案件

  犯罪心理结构即个体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早已潜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推动作用的各种消极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

  (一)纵向来看

  1、无意识层次,它受制于意识因素,具有冲动性,常体现人的自然属性。如犯罪恶习、无意识犯罪动机、无意识体验等。(杨某虽然平时没有什么犯罪恶习等,但却有一种睚眦必报的性格,曾经因一些小事踢坏邻居的门和楼梯扶手,说明其无意识层次存在一种暴力冲动)

  2、意识层次,具有能动支配作用,体现人的社会属性,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扭曲的道德意识及错误的法律意识。(杨某的暴力报复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是其在多次投诉无果,对解决结果不满的前提下一种意识层次上的能动的行为)

  (二)横向来看

  1、动力结构

  (1)反社会意识。杨某在一年前与派出所民警的冲突中发生言语肢体冲突,以及最终的暴力袭警。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规范的否定和蔑视。

  (2)强烈的、畸变的需要。杨某强烈的自尊心和对公正公平处理的期望缺乏控制能力和选择合法途径满足需要的能力。

  (3)犯罪动机。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直接内心起因。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产生的。杨某的犯罪动机显而易见。

  (4)不良兴趣。该案例中,杨某并没有什么不良兴趣,只是爱好

  上网和户外运动,不能算不良兴趣。

  2、特征结构

  (1)特定的气质。杨某属于粘液质的气质类型。内向不稳定的性格,使其情绪波动易受影响却又不愿说出来。

  (2)消极的性格特征。包括态度特征、情绪特征、意志特征及理智特征。这些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杨某某些程度上存在报复心及仇恨心,有冒险心理,处理问题不理智。

  (3)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杨某具有观察现场,选择作案对象、时机等犯罪技能。成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能力条件。

  (4)不良的行为习惯。杨某及其母亲邻里关系不好,睚眦必报,曾踢坏邻居门及楼梯扶手。

  3、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1)消极、不良的心境。在杨某与民警发生矛盾后,或者说更早在其父母离异,母亲长期诉讼的时间里,杨某内向较真严守规矩,心里压抑、不满、企图寻求解脱。

  (2)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心理状态。杨某多次观察现场及作案地点的行为表现其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紧张焦虑的情绪。

  (3)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杨某实施犯罪时,注意力高度集中,情绪处于亢奋状态,常态心理被压抑,机体内一切能量都被调动起来集中于犯罪目的的实现,从而失去了理智,才会产生无法想象的结果。

  三、从犯罪综合动因轮看该案件

  犯罪综合动因论是为了纠正“内因论”、“外因论”和“内外因素论”的偏差而提出的。它的核心是:人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相互动力作用的结果。

  (一)主体因素间的相互影响

  1、生理因素。杨某男性年龄27岁,粘液质,情绪不稳定易激动。

  2、心理因素。杨某缺乏正确理想以及错误的信念和世界观,顽固偏执不理智。父母早年离异,母亲长年诉讼对其心理健康影响很大。

  3、行为因素。包括错误的活动、不良行为方式及其结果、有害的行为习惯、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杨某及其母亲邻里关系不好,睚眦必报,曾踢坏邻居门及楼梯扶手。

  (二)主体外因素间的相互影响

  1、社会环境因素。杨某初中时父母离异,后来一直与母亲生活。其性格及心理成长受母亲的影响极大。而现实生活中的杨佳倔强、阴郁、沉默、规矩;网络日志中的杨佳,阳光、健康、活跃、渴望结交女友;驴友圈中的杨佳,参加活动主动、话不多、乐于助人、见到漂亮女孩很腼腆。这些不同体现杨某在社会不同环境中对自己的一种无意识的保护及内心的一种解放,是其压抑太久的表现。

  2自然环境因素。在本案件中体现的并不明显。

  3、情景因素。杨某从一开始针对当时的芷江西路派出所,到针对所有警察甚至一些无辜的人都产生仇恨和报复心理。作案时的一切情景都使得杨某被怒火冲昏了头脑,做出如此不理智的行为。

  四、对杨佳案的反思

  (一)预防环境诱因方面

  杨佳暴力袭警不应该得到同情和原谅,无论他最初的动机是什么。但毕竟,他的犯罪起因于同警察的纠纷。在此无意评判警察在杨佳袭警案件中的执法工作,但是这个案件确有值得我们反思并改进的地方,包括:第一,如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文明、柔性化;第二,如何使我们在纠纷发生后的息访说服、疏导劝解工作更加有效;第三,如何使我们对恶性犯罪的预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减少牺牲和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深地反思并积极地行动起来,加以改进。

  (二)预防人格缺陷方面

  应该说,如果我们整个社会(特别是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能从小就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哪怕是在他们已经表露出这方面问题的时候,加以及时的心理干预,类似的悲剧是能够避免的。那么,怎样预防人格缺陷?这里可从两方面进行。

  1、对全体青少年进行一般预防

  我们的家庭和学校应该在尊重和关爱的前提下,着重对青少年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并贯穿于他们成长的全过程。

  (1)培养移情能力和自我反省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凡事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多从别人角度考虑。所谓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教育他们既珍爱自己,也珍爱别人;既学会欣赏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也学会欣赏自己。

  (2)培养处理纠纷、应对挫折的能力。要培养青少年在遇到困难和

  挫折时能以正确的方法应对并调整好心态。要教给他们一些具体的人际交往的技巧。

  (3)培养合理发泄郁闷和挫折感的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时善于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发泄自己的不满,学会正常、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情感,而不是动辄就走极端,采取各种自虐或攻击的做法,走上一条害人又害己的道路。

  2、对某些青少年进行特殊的预防

  我们应该对那些内向、孤僻、忧郁、与社会联系面狭窄的青少年予以特别的关注,这类青少年往往会因自卑、脆弱而导致适应社会不良,产生消极心理倾向,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而且,因为他们的沉默寡言和平时表现不突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忽视。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类青少年给予及时的心理关怀、沟通、疏导、教育,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调适能力和对社会、对他人、以及对自己的责任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尽可能开设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及时发现在人际交往、两性相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难和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帮助和辅导,防患于未然。

  五、后记

  也许,杨佳之错就错在他不能像孙中界那样,以一种近乎自残的断指方式唤起社会的关注和官方的良心,也不能像张海超那样冒着生命的危险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受害的事实,证明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官商勾结。或者毋宁说,杨佳之错就错在比孙中

  界、张海超们走得更远,更极端。然而,让一个原本有着更多的人生道路要走的年轻人愤而杀人,不惜以身试法,正是我们这个体制所能收获的最可悲痛的抗议。把一个孤立无助的良民百姓逼上杀人的地步,正是我们这个体制的最大的过错。杀警察者非杨佳也,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体制;死掉的也非警察也,而是杨佳们对这个体制的信心。

  杨佳案给公众期盼信息公开透明、执法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提供了一个契机,也让公众有机会重新审视司法制度、社会保障以及国民心理。才能巩固政府公信,也才能让类似杨佳者绝迹。

篇二:杨佳警察处理

  

  作者:王璇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武汉430000出版物刊名:前沿页码:141-145页主题词:警察权益暴力袭警对策措施摘要:作为和平年代的一个优秀群体,人民警察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让人崇敬,也令人心痛。近年来袭警事件不断发生,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杨佳袭警案件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血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反思。本文立足于社会环境和警察队伍的客观现状,分析阐述了警察伤亡和暴力袭警的主要因素,从健全公安法律体系、营造和谐执法环境、加强警察队伍建设、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等方面,研究探讨了预防暴力袭警、有效减少警察不必要伤亡的对策措施。

篇三:杨佳警察处理

  

  杨佳袭警杀?案发?后,引起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泛关注。10?20?,上海市?级?民法院依法作出?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维持?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民法院核准。

    ?前,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享有较?声誉的3位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学教授储槐植,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学教授陈卫东,分别从不同?度对杨佳袭警杀?案的审理谈了??的看法。

    赵秉志:案件起因对杨佳的量刑没有影响

    杨佳袭警杀?案已作出?审裁定,维持?审死刑判决,并报?民法院核准。本案的案发原因?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杨佳的辩护律师提出,不能排除警?在2007年10?5?晚的盘查中曾殴打过杨佳,?警?之后对杨佳投诉的处置不当则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些友也认为杨佳系因受到警?不公正的对待?报复杀害警察,应从宽处理。

    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为,在案件起因上,如被害?有明显过错,被告?犯罪动机不很恶劣、主观恶性和??危险性不?的,?般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是,从杨佳案查明的事实看,案件起因对量刑基本已不产?影响,即不能因起因问题对杨佳从宽处罚。

    赵秉志具体解释,?先,法院审理查明,警?对杨佳骑?牌?证??车进?盘查于法有据,对其处理过程中也?殴打?为;在杨佳不满处理结果?投诉的情况下,警?两次赴北京进?沟通和劝解,但未接受杨佳提出的?理要求。可以说,警?对杨佳的盘查及对其投诉的处理并?过错,?少没有明显过错,不能由此说杨佳受到了严重迫害,故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杨佳经预谋和充分准备,闯?公安机关连续杀害的六名民警与其均不存在任何利害冲突,杨佳?视他??命,为达到??的?的?恣意持??凶,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其主观恶性和??危险性不可谓不?。在此情况下,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警?存在明显过错,也不?以减轻他的罪责。

  “杨佳案是?起有预谋的袭警杀?案件,案件的发?有?定社会原因,但从刑法学?度看,法院根据杨佳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危险性,作出死刑判决,于法于理都是正当的。”赵秉志表?。

    储槐植:要正确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储槐植认为,在社会转型、价值观念多元的背景下,公众对杨佳袭警杀?案从不同?度发出不同声?,是正常现象。但在不同声?中,有?点是?致的,即认为杨佳袭警致六死四伤,?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杨佳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对于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社会上存在?些认识误区,认为有精神病就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并不正确。”储槐植说,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规定表明,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精神病?的?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学标准——辨认和控制能?。通常,重度精神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中度和轻度精神病?并未完全丧失或基本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因此不能简单得出,“精神病?造成危害结果?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否定结论。

    储槐植说,对于杨佳的精神状态,上海警?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结论是杨佳“?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从其精?预谋犯罪、实施犯罪和?、?审庭审的表现看,杨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曾称,杨佳头脑清醒、逻辑清晰,这也印证了鉴定结论。

  “总之,从该案审判确认的事实和证据看,法院以故意杀?罪判处杨佳死刑并?事实和法律障碍。”储槐植表?,这种?段凶残、后果严重的暴?犯罪案件,在有死刑的国家都会判处死刑。?论有什么理由,暴??凶致?辜者死伤,都为道义和法律所不容。

    陈卫东:杨佳袭警杀?案审理做到了程序公正

    陈卫东说,杨佳袭警杀?案,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主要在诉讼程序??,包括委托辩护?、精神病鉴定、公开审判等。关注诉讼程序实质上就是关注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关注被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合法保护,反映了?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因为“案件不仅要实现正义,?且要以?们看得见的?式实现正义”。

    陈卫东对公众关?的问题做了具体解释:

  ——关于辩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既可由被告???委托,也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但最终应以本?意思为准。如果本案的?审辩护?系政府强制指定的,则杨佳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杨佳在?审庭审中并未对辩护律师的选定提出异议。杨佳在?审期间重新委托的律师,虽系上海法律援助中?推荐,但亦为杨佳所认可。这说明?、?审辩护?的确定,都是杨佳本?的意愿,有利于保障其诉权。

  ——关于精神病鉴定。刑诉法虽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要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但关键在于鉴定机构和鉴定?员有?鉴定资质。本案鉴定机构在我国享有较?声誉,其鉴定资质、能?均?问题,结论?然可靠。有?佐证鉴定结论的是杨佳本?的表现。杨佳否认??有精神病,从其作案过程和法庭上的表现也看不出有精神病。法官以鉴定结论为根据,结合?活经验和常识认定杨佳没有精神病,依法有权决定不再重新鉴定。

  ——关于公开审判。?、?审开庭都有当事?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审旁听?数达130余?。同时,?审进?步向媒体记者开放,有28家媒体的30名记者旁听?审庭审。?审在公开审判????审做得更好,更充分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

    陈卫东认为,总体看,杨佳案的?、?审诉讼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了程序公正。

篇四:杨佳警察处理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警察危机管理

  作者:王秀玲

  刘宇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1期

  摘

  要

  近年来,贵州的“瓮安事故”、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上海的“杨佳袭警案”、广州的“交警不作为”事件等一系列有关警员危机解决的事件令人民警察陷入了舆论的窘境,警民关系以及警察的形象严重受损。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警察危机,提高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管理的效果,本文引入议题警察危机管理,分析解释警察危机管理的含义、特征及一般程序,从警察危机管理的环境因素及其管理的基本模式入手,探讨对警察危机管理对策的重要意义及具体方法。

  关键词

  警察

  危机管理

  环境因素

  作者简介:王秀玲,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讲师;刘宇辰,甘肃省公安厅刑侦局。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082被誉为中国古代贤人的孟子在《孟子·告子下》中说: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这句流传千古的至理名言成为从古至今帝王及国家领导者治国理政的警示恒言。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在《评国民党十一中全会和三届二次国民参政会》一文中指出:“须知正是在国民党十一中全会之后,内战危机是空前未有的。”上诉历史文献说明了危机现象和危机意识早已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话题。警察危机管理的系统研究并不能必然消除警察危机现象的出现,但是,警察危机管理的理论探索,对提升警察危机管理的防范意识和实战能力有百利而无一害。

  一、警察危机管理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于警察危机管理的界定主要是对危机管理概念的推演和借鉴。经过对危机管理概念的了解和看法,可将警察危机管理的概念定义为通过科学的预测与最终的决策,拟定恰当的警察危机管理规划,并在警察危机发生过程中正当运用科学的手段,减少危机给警察团体及其警察队员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能让公众对警察组织的行为能够理解和体谅,以从新建立和维护警察形象,它是警察管理的一项专门职能,也是一系列警察行为活动的过程。警察危机管理的目的就是防范危机的发生,减少危机给社会经济和警察资源带来损失,消除危机影响。

  二、警察危机管理的特征

篇五:杨佳警察处理

  

  杨佳袭警案

  王亚玲

  【期刊名称】《科研》

  【年(卷),期】2016(000)002【摘

  要】2008年,杨佳袭警案轰动全国。一时之间,人心惶惶。尽管杨佳案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但他留给我们的思考仍在。而本文运用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理论浅析杨佳袭警案的发生成因,以及杨佳案带给我们思考。

  【总页数】1页(P224-224)

  【作

  者】王亚玲

  【作者单位】安庆师范学院,安徽安庆24600【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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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高佳杨爱情微电影》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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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杨佳警察处理

  

  杨佳故意杀人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为群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杨佳于2019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该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

  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

  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

  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

  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2019年6月26日,杨佳来沪后购买了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个汽油燃烧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朝在门内东侧办公桌前打电话的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砍击。

  随后,杨佳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持尖刀分别朝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

  接着,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9层,在消防通道电梯口处遇见民警徐维亚,持尖刀朝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捅刺。

  后杨佳继续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上楼,在第9至10层楼梯处遇见民警王凌云,持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

  杨佳至第11层后,在1101室门外,持尖刀朝民警李珂的头、胸等部位捅刺。

  此后,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21层,在大楼北侧电梯口,持尖刀朝民警吴钰骅胸部捅刺。

  吴钰骅被刺后退回2113室。

  杨佳闯入该室,持尖刀继续对民警实施加害,室内的李伟、林玮、吴钰骅等民警遂与杨佳搏斗,并与闻讯赶来的容侃敏、孔中卫、陈伟、黄兆泉等民警将杨佳制服。

  其间,民警李伟右侧面部被刺伤。

  被害人方福新、张义阶、李珂、张建平被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倪景荣被锐器戳刺颈部伤及血管、气管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徐维亚被锐器戳刺胸腹部伤及肺、肝脏等致失血性休克,上述六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相继死亡。

  被害人李伟外伤致面部遗留两处缝创,长度累计达99厘米,并伤及右侧腮腺;被害人王凌云外伤致躯干部遗留缝创,长度累计大于15厘米,右手食指与中指皮肤裂伤伴伸指肌腱断裂,李、王二人均构成轻伤。

  被害人吴钰骅外伤致右上胸部软组织裂创长为3厘米;被害人顾建明外伤致头皮裂创长为51厘米,吴、顾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由公诉人、辩护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证实

  第一、证实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的证据有查获的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上海市公安局2019沪公刑技痕勘字第0069号、2019沪公闸刑技勘字第1841号《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20190091号《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刑技法检字201900293号《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沪公刑技伤字201901899号、01900号、01901号、01902号《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4008930号、4008932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被害人顾建明、王凌云、吴钰骅、李伟的陈述,证人童佳骏、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黄骏远、柯?、乔军、孔中卫、黄兆泉、容侃敏、陈伟、李秀英、李金英、江玉英、陈舟等人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林玮的当庭陈述以及被告人杨佳的相关供述。

  第二、证实被告人杨佳作案动机的证据有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在对杨佳依法盘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录音及监控录像;证人薛耀、陈银桥、陈红彬等人的证言,证人顾海奇的当庭陈述;被告人杨佳的相关供述以及杨佳发送给本市公安机关的《投诉信》。

  第三、证实被告人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205号《鉴定意见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佳为泄愤报复,持尖刀朝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杨佳上诉辩称其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大楼时无杀人故意,造成多名民警死亡,实属意外;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盘查时,被数名民警按倒在地殴打;要求相关民警出庭未获准许,一审审判程序不公正。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未能提供杨佳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盘查时的完整录像,不能排除杨佳曾遭公安民警殴打;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不

  具备鉴定资质,该中心对杨佳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杨佳可能存在精神异常情况,建议对杨佳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杨佳犯罪动机清楚,杀人行为系在其意志支配、控制下实施,经依法鉴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民警对杨佳的盘查依法有据,杨佳所称遭民警殴打,没有证据支持;一审开庭符合公开审判的原则,所有证人证言均经当庭质证,未准许杨佳申请的证人出庭于法有据,法庭保障了其质证权利,杨佳在一审庭审中不回答法庭提问,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杨佳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审判决量刑恰当。

  综上,杨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建议二审法院驳回杨佳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院在开庭审理时,检察员就上诉人杨佳的作案动机和刑事责任能力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申请对杨佳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的鉴定人之一管唯出庭作证。

  关于杨佳的作案动机,检察员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19]技鉴字第504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未发现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现场执法的录音经过剪辑处理。

  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文鉴字[2019]第0687号《鉴定书》的结论为,杨佳笔记本中的2030左右芷江西路由东向西遇一警察拦车,检查,停车车上有东西,不能下车,警你的身份证,答在旅店里为什么要查身份证,把身份证拿出来,靠边停车字迹是杨佳本人所写。

  3、证人寿绪光芷江西路派出所副所长2019年9月24日陈述2019年10月5日晚,因杨佳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且不配合民警盘查,民警将杨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盘查过程中未殴打过杨佳。

  证人高铁军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2019年9月24日陈述2019年10月5日晚,民警将杨佳带进派出所工作区域后未殴打过杨佳。

  证人吴钰骅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民警2019年9月28日陈述2019年1月5日晚,其先后接到上海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和芷江西路派出所的电话,遂赶至芷江西路派出所,听取了杨佳的意见,向所内民警了解了情况,审查了当晚的执法录音和监控录像,没有发现民警殴打杨佳的证据,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杨佳,同时做了说服工作。

  关于杨佳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管唯当庭对杨佳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检察员还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司法鉴定许可证》记载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8日,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2、《司法部关于撤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批复》记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于2019年9月22日同意撤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记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系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司法鉴定与检验等。

  4、证人朱广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2019年9月27日陈述司法鉴定中心系由公益性事业单位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的机构,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予公告。

  原判确认的证据及检察员提供的证据,均经二审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杨佳上诉称其没有杀人故意,且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对其行凶杀人的事实辩称记不清或不是事实。

  经查,杨佳在闸北公安分局持刀行凶杀人的事实,有查获的作案工具、《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相关《鉴定书》和闸北公安分局大楼监控录像、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等大量证据证实,杨佳到案后亦曾供认在案。

  根据杨佳持刀行凶过程及捅刺被害人身体的部位、力度和结果,已充分证实

  杨佳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

  因此,杨佳的相关辩解,与事实不符。

  关于杨佳上诉称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盘查时,被数名民警按倒在地殴打。

  经查,现场执法录音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杨佳时,由于杨佳不配合,即将杨带至派出所询问;芷江西路派出所的监控录像中未反映出民警对杨佳实施殴打;杨佳本人笔记本记载及给本市公安机关的《投诉信》中均未提及被数名民警按倒在地殴打;相关民警陈述,在芷江西路派出所内对杨佳进行盘查时没有殴打过杨佳。

  因此,杨佳上诉称其在芷江西路派出所被数名民警按倒在地殴打,没有证据证实。

  关于杨佳上诉称部分证人未出庭作证,一审审判程序不公正。

  经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针对本案的起因,公诉人宣读了相关民警的证言,出示了杨佳的《投诉信》;法庭还根据辩护人的申请,通知证人顾海奇到庭作证,播放了芷江西路派出所的现场执法录音和监控录像,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建议对杨佳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经查,《司法鉴定许可证》和证人朱广友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公告,取得了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等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因此,该鉴定中心依法具备鉴定资质。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管唯的当庭说明反映,该鉴定中心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后,鉴定人审查了本案的有关材料,结合送检材料及精神检查所见,杨佳有现实的作案动机,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后果有客观的认识,根据有关诊断标准,杨佳无精神病,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存在

  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现有证据表明,本案对杨佳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资质,鉴定人除对杨佳进行检查性谈话外,还审查了本案相关材料,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鉴定结论符合杨佳的作案实际情况。

  本案无证据证实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材料有虚假、鉴定方法有缺陷、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等情形。

  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应予采信。

  辩护人申请对杨佳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佳因对公安民警就其所骑无牌照自行车依法进行盘查及对公安机关就其投诉的处理不满,蓄意行凶报复,经充分准备,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捅刺、砍击数名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情节,应依法惩处。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杨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徐伟

  代理审判员瞿崎

  代理审判员孟猛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