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郭猛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现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如下:
一、成立组织:
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技术领导小组,明确各小组成员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蒋仁贵
副组长:汪汝宏
吴仁军
邵爱良
成
员:赵鹏美
王兆秀
李中存
吴
然
蒋仁贵负责全面领导工作,汪汝宏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吴仁军负责疾病控制工作,邵爱良负责急救药品、物品的储备和调备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医疗技术小组:
组
长:汪汝宏
副组长:李中存
成
员:陈德清
程瑞明
杨玉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疫情控制技术小组:
组
长:吴仁军
副组长:吴
然
成
员:卞亚红
江
岭
葛寿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后勤保障小组:
组
长:邵爱良
副组长:王兆秀
成
员:朱爱国
陆金国
刘爱娣
二、报告制度:
1、在获取本辖区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并同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核实情况无误后,经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区疾病控制中心同意后,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由网络直报人员进行网络直报。
3、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应急处理:
1、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在镇政府的组织下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医疗技术小组成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疫情控制技术小组成员应立即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开展救援和事件控制和调查工作。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实行控制。
3、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类防护技术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四、人员培训和应急储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对全镇卫技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演练和考核;备足备齐应急人员的卫生防护用品和抢救药械,同时备足备齐各类消杀药品。
五、责任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与定级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3.2突发公共卫生变乱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Ⅳ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Ⅲ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Ⅱ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Ⅰ级)四级。
1.3.3突发公共卫生变乱分级标准
1.3.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发生并有散布趋向,或已波及到2个以上省份;2)发生传染性非典范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散布趋向;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XXX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Ⅱ级):(1)在本县行政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范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本县行政县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散布到2个以上县(市、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范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XXX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流行范围在本县行政县域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县);(4)霍乱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县);或在本县行政县域内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发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4人以下;
10)市XXX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5)XXX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结合信息报告和专家意见,按照分组标准对事件进行定级。
1)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标准的,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事件级别,报市应急办。
2)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标准的,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报市应急指挥部确定事件级别。
3)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分别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上级对事件进行评估定级。
1.3.5变乱发生级别待定时,县当局及县应急批示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参照分级标准、响应级别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实时报请市级应急批示部对我县报告的变乱级别实时进行审核。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变乱的应急处理。
1.5实施原则
1.5.1预防为主、枕戈待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变乱的监测监控,预测分析,实时准确地发出预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变乱体系建设,做好物资、人员、手艺准备。
1.5.2当局领导、XXX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变乱应急领导小组,在XXX应急批示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批示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3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做到主次分明、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中心根据各科室履行的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范围明确各科室责任。1.5.4科学防治、依法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科学、依法、有效地开展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中心成立由主任担负组长,其余副职担负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员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附
后)。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疾病控制组、监测检验组、健康教育组、消杀组、信息管理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或专家任组长,成员有科室骨干人员组成;并成立两个应急分队(名单附后)。其余暂未排入应急小组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
中心领导小组职责:(1)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2)协调组织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置。(3)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物资;(4)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调配合做好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5)向XXX、XXX报告有关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2.2日常管理机构中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主任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2)协调科室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3)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4)组织对公共卫生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5)积极做好中毒、放射事故
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调查工作。(6)积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保管、领取工作
2.3各科室职责
2.3.1以应急办为主,其他科室协助完成以下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流病科负责书写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填写报告表上报。(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2)除艾滋病、麻风病、性病、肺结核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3)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4)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病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5)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6)医源性感染暴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3.2以应急办及检验科为主,其他科室人员协助完成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卫生科负责书写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填写报告表上报。(1)出现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2)短期内发生或出现死亡的职业中毒事件;(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4)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5)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性物品丢失、泄漏等事件;(6)发生生物、化学和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2.3.3以免规科为主,其他科室协助完成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
2.3.4以艾防科为主,其他科室协助完成艾滋病、性病等相关变乱的调查、处理,XXX负责书写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填写报告报表上报。
2.3.5以慢病科为主,其他科室协助完成肺结核、麻风病、疟疾病人相关事件的调查、处理,慢病科负责书写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填写报告表上报。
2.3.6中心办公室负责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协调、车辆应急安排及后勤准备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中心按照***县政府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实验室监测网络报告体系及举报电话(值班*****,疫情电话及传真:****)。并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食物中
毒、水源污染和职业中毒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监测等,确保监测质量。
XXX按照公共卫生变乱和传染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监测信息实时报告给XXX。由XXX、XXX分析论证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向,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指示,XXX按照预警指示开展工作。4信息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XXX主任审核,报XXX局长审核后,由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完成初次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把调查核实材料交疫情网络管理员对初次报告作补充修正报告;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各种上报材料各科归档保存。
4.1.2一般传染病疫情和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各科室完成调查处理后,写出调查报告XXX主任审核后,报XXX审核同意,由应急办通过网络上报XXX、XXX,各种上报材料各科归档保存。
4.1.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各科室严格按照《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执行。
4.1.4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2报告范围
4.2.1重大传染病疫情(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禽流感和炭疽流行;(2)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3)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4)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4.1.2其它突发公共卫生变乱(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变乱。(2)发生3人以上中毒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变乱;(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变乱;(4)医源性感染暴发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变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变乱;(6)严重要挟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的丢失、泄露等变乱;(7)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变乱;(8)自然灾害发生后出现的疫情;(9)上级卫生行政部分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变乱。4.3报告内容
4.3.1初次报告(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
及通讯方式。(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4.3.2阶段报告报告变乱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变乱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4.3.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变乱处理结束后,对变乱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变乱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4.4.1报告原则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4.4.2报告时限XXX接到报告并对事件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向XXX、XXX报告。
4.4.3报告方式突发公共卫生变乱发生后,报XXX确认,由应急办网络管理员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变乱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5.1.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和规定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5.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2应急响应程序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Ⅳ级)发生后启动本预案,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和应急处理,对变乱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XXX和XXX报告。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Ⅲ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变乱(Ⅰ级)发生后,XXX启动本预案,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报请XXX启动县级预案,并报请XXX,在***县卫生计生行政部分的批示和上级业务部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5.3应急响应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可以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4后期处置XXX卫生计生行政部分的统一批示下,与相关部分配合,完成终末调查工作,在应急处理结束后10天
内完成突发变乱应急处置调查报告,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保障措施
6.1建立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1)成立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工作组。(2)各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动科室人员迅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6.2积极争取财政支持(1)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日常监测,以及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的有关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向***县财政申请,争取政府支持。(2)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中心积极争取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加强报告网络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网络报告的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备相应的监测和应急处理设备,加强反应队伍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演练,熟悉预案要求,增强配合默契,找出薄弱环节,建立起一支反应迅速、装备精良、业务过硬、作
风顽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队伍。6.4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大力开展公共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掌握正确的报告途径,提高广大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能力、报告意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工作纪律要求
1)各科室应急物品、药品日常应准备到位,并放在固定位置,以便取用。(2)中心各科室人员接到电话后必须在15分内到达单位集中。(3)迅速带上应急物品,以最快速度到达目标地点,不得延误。(4)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必须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5)任何职工接到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做到随叫随到,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心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6)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科室按规范要求做好日常处置工作。8责任与奖惩
8.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2对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3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变乱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附则
9.1本预案由****制定。
9.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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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国务院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部(全国爱卫会)、中宣部、新闻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红十字会总会、全国总工会、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等。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卫生部门(全国爱卫会)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将有关疾病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等建议;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授权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3、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行政管理职能的不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均有主要的负责部门。例如:核和放射事故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主要参与部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职业危害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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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由地震局负责;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水路和公路交通事故,分别由铁道部门和交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由农业部门负责;恐怖事件由公安部门负责。
4、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5、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①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②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③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④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⑤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和地区通报情况。
⑥制订技术标准和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及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⑦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⑧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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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6、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①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
③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④组织制/修订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⑤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⑥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
⑦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⑧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
⑨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不同层级的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卫生应急的职能有所不同。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专咨询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城市灾害管理、社会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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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⑤参与制订、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⑦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⑧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咨询委员会。
8、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实施政府卫生防病职能的专业机构,是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工作的技术保障部门。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负责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履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职责。
(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国、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事件的报告、咨询和监督;健全和完善应急报告网络和制度。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须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受累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
(3)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采集适量的病人和环境标本,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医学观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提出对重点受累人群采取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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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卫生信息网建设与维护:按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设置的要求,配置必需的设施和设备,建立和完善信息的报告、存储、分析、利用和反馈系统;确保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的正常运行。
(6)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7)技术标准和规制订: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
(8)参与起草制订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9)技术和业务培训: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0)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机构,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履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4)建立完善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及其管理系统,规化地收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管理相对应的各类监督监测、卫生检测、疾病报告等原始资料,用现代化手段整理分析,形成反馈信息,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
(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不断补充完善;
(6)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大力推广有效控制危害的新方法和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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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设置的职责,配置和完善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的正常运行。
医疗救援机构:
医疗救援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承担责任围内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建立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报告信息的收发、核对和登记,加强对监测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事件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和军队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事件网络直接报告的需要。
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消毒处理在传染病院内死亡的传染病人尸体,并负责立即送指定地点火化,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2)医疗救援中心(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医疗救治方案;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保证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的现场救治、及时转运和有效治疗。
(3)中毒医学救援中心(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中毒预防、控制和救援预案,并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
汇集整理毒物毒性资料、解毒药品备置信息以及临床资料,建立中毒事故卫生救护与中毒控制的信息交流网络,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信息支持。
开展中毒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鉴定毒物性质和危害程度,为救治和事故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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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中毒事件的现场医学救援,制定医学救援方案。
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开展预评价和中毒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等活动,探索在工厂预防职业中毒、社区预防生活性中毒等干预模式,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
(4)核和放射事件医学救援中心(机构)
负责组织制订核和放射事件医学应急救援方案;做好相应事件的医学应急救援准备和响应工作。
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
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参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
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
负责实施各级核和放射事件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
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则,协助核设施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
(5)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私营医院、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当协助开展社区内受累人员的登记、个案调查、医学观察、视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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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XX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有效整合我县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应急联防联控,全面提高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特制定XX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组织架构
为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一)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旅新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策略,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部署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工作组、工作专班若干,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各地要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切实做好本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卫健委,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2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是:全面完成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和平台系统建设;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起草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并及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订各类技术方案;建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组建各相关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演练;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故灾难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联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报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出台加快发展卫生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指导建立完善的卫生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实现与县应急指挥平台的对接,保证指挥调度高效运作、信息传递通畅。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危险因素并报告,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调查等工作,积极配合完成毒源普查等各项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任务。
县委宣传部: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卫生应急知识普及。
县发改委: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县场秩序。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协助做好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
县财政局: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相应增加,确保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指挥平台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卫生应急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健委:完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形成完善的卫生系统预案及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体系;开展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健全卫生应急队伍,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4深入进行社会动员;规范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事故安全及社会安全事件医学救援,做好重大活动和重大会议的卫生保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制订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经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教体局:制定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各种预案制度,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做好日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落实晨午检、全日观察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大力开展“卫生应急进学校”等宣传动员活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落实日常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发生在学校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和自然灾害、事故安全事件。
县住建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督促建筑工地成立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处理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他救;根据需要,通过市、省、中国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5人道主义救助;协同县卫健委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三、部门协调联动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在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意后,由县政府办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
2.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
3.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全县在贯彻执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卫生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4.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由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起草整理。
(二)联络员工作制度
1.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参与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联6络员一般由负责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2.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
3.联络员联络工作由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
4.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卫生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三)督查制度
1.重要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期间,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组织成员单位,对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工作督查实行成员单位分组牵头带队负责制,可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督查主要对督查对象落实卫生应急工作责任制以及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每次督查结束后,应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4.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对督查情况进行收集,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县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和县政府。
(四)值班工作制度
1.各卫生应急工作联动单位及部门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设置值班专用电话,安排和落实专门的值班人员。
2.值班人员要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3.接到县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值班人员应迅速向本单位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汇报,并按要求调集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4.本单位卫生应急力量出动后,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参战人员的前后方通信联络。
5.县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应不定期对各单位值班和通信联络工作进行抽查。
6.各联动单位值班人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备案。
四、现场指挥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一)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者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
(二)副总指挥:到场的各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
(三)指挥部职责: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指挥部下设4个工作组。
1.综合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2.医疗防疫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文广旅新局、县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并组织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提出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的建议;承办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3.保障组。由县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工作;评估和协调防控应急等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现场动态及供给,维护现场秩序;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管理;承办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四)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卫健委、文广旅新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县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卫生应急知识;承办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五、处置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20、122、12320等公众服务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二)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迅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立即启动本预案。
(三)县卫健委应依据预案要求,迅速调集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专业人员及医务力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程度,负责提出事件处置总体方案。
(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派员赶赴事件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设立警戒县和警戒哨,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
(五)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事件处置总体方案正确实施医疗救治和现场调查,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1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控制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负面影响。
(六)事件处置情况,统一由宣传组负责专口管理,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新闻媒体通报,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上级规定要求负责条线上报。
(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由总指挥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当事态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应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单位和卫生等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县政府和指挥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原则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防患于未然,从思想、组织、物资、人员等方面强化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快速处置的能力。
(二)严格工作纪律,实施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要加强请示汇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未经核实的信息,避免造成消极影响。
11(三)加强联系制度,保证人员物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接到指令后能迅速调集力量按时赶到指定地点。要保证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器材的应急供应,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篇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
及时反应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
依靠群众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级。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特别严重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3地市级和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和职责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本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设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地市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市级和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与分级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统一的举报电话,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3.1.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3.1.3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视需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境外记者采访,主动引导境外媒体。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提供支持。
4.1.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2.1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1.2.2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根据地市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地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2.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2.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1.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3.1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4.1.3.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建议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3.3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加强对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并根据需要组织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协助疫情控制并开展救治工作。
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1.3.4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服从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1.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4.1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发布、通报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将发现的新发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4.1.4.2国务院应急反应
国务院负责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设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4.1.4.3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中央、省、地(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中央部分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实施。
5.1.2常规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影响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国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fIK)X5.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以省、地两级为单位,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qd5.1.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省和地两级要建立由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5.1.5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5.1.6科研和国际交流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5.2物资经费保障
5.2.1物资储备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5.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发展与改革(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3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4有关部门的职责
发展与改革(计划、经贸、经委)、商务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财政部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畜牧兽医和林业部门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以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的监督和管理。
商务部门和旅游部门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和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清除垃圾,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外事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国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5.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7.2制定与解释部门:卫生部。
篇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怎么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怎么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了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上文的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条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法律上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的专业律师。
突发公共事件如果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见失误有哪些?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有哪些?
篇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武警部队,驻文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二)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四)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五)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
(六)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七)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八)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工作;
(九)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县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应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州、县公安、交通、旅游、工商、药监、质监、环保、财政、计划、经贸、民政、教育、建设、农业、水利、劳动保障、外事、民航、检验检疫、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将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参照省级规定;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人事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州实际,拟订、修订全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州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修订全州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物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州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本县专项应急预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消毒药具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完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和指导,增强学校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落实经费,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完善农村收治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疫情信息网络,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系统,开通村卫生室程控电话,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负责预防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测、交通、通讯、现场快速检测等设备及救治、消毒药物,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应对突发事件的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置传染科,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应对突发事件的传染病防治任务。
乡(镇)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隔离病房,承担应对突发事件的传染病就诊病人的接诊任务。
第十六条
州、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
州、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市和乡村的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突发事件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二)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三)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
(四)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五)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六)报告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接到报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4小时内向原报告机关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都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州级有关部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驻军部队有关部门通报以及本州行政区域内毗邻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州行政区域内毗邻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国家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对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州范围内或者跨县范围内启动全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在县范围内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支援。
州、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应急救护队伍,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疏散或者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传染病的科学防治知识。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可能暴发、流行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作出决定后,可以在辖区内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
(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下级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前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对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的征用,使用后应当予以返还并适当支付征用费,不能返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就诊病人,应当及时接诊治疗,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医学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采取医学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违反《条例》、《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完成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
(四)未及时组织救治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的;
(五)未及时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确证突发事件并提出防治、处理建议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物资的;
(五)对突发事件现场、人员等未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纪律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向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就诊病人的;
(五)对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未采取隔离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
(六)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遣的。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三)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五)拒绝接受突发事件疏散、隔离等应急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非法阻断交通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分别由公安、工商、卫生、质监、药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解决方案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疾病威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频发生,如SARS、H1N1、埃博拉等全球性公共卫生事件,不断提醒我们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更加重视预防和应对的工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解决方案。
一、指挥部门的建立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指挥部门是应急处理的核心部门,是组织、协调、指挥、实施灾害应对任务和资源调配的中心。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指挥部门。
1.建立指挥部门的组织机构
2.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分六级领导小组
3.明确分工,确定职责
二、事件的分级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不同,应急响应的级别也不同。根据事件的情况,实现事件的分级管理,以保证应急响应的控制效果。
1.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制定事件的应急响应等级
2.明确应急响应等级与处理防护措施
3.强化应急响应等级的联动机制
三、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依据,制定和演练有效的应急预案是保障应急响应能力的重要保障。
1.制定应急预案,并确保应急预案及时更新、完善
2.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不断总结应急演练中的经验和不足,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四、信息收集与掌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及时准确的信息可提高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能力。因此,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要加强信息收集与掌握。
1.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的体系
2.及时掌握最新信息,对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和分析
3.促进信息共享和交流,增强信息化应急能力
总之,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是国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建立紧密协作的应急管理机制、灵活有效的卫生应急响应设施、科学可行的卫生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措施,才能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我们每个人都应认识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峻性,更需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和应对,共同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