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弱涣散十条9篇

时间:2022-11-04 16:3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软弱涣散十条9篇软弱涣散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软弱涣散十条9篇,供大家参考。

软弱涣散十条9篇

篇一:软弱涣散十条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分析研判,是指依据事业需要、单位职能和领导班子职责要求,对照领导班子配备结构模型,综合运用组织管理的成果,对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履职尽责、整体结构、运行状况、优化方向和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研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分析研判每年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年度考核后集中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即时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分析研判工作。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职责,负责本办法的

  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表现。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维护党的领导和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以及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情况。

 (二)履职尽责。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项目调研论证决策、有力有效推进落实、履职成效考评情况,以及履职过程中体现出的精神状态、工作思路、能力水平、工作作风等情况。

 (三)整体结构。重点分析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职级、职责分工和班子成员的年龄、性别、党派、学历、专业等情况,以及落实干部任职回避、任期制度、交流制度等情况,同时分析领导成员个人基本情况。

 (四)运行状况。重点分析领导班子落实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团结协作、工作运转、行政效能等情况。

 (五)优化方向。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优化配备的方向。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重点分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方面

  的表现,主要包括理想信念、大局观念,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以及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重点分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谋划工作、推动发展、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组织协调、推进落实的能力,以及履行“一岗双责”、抓班子带队伍等情况。

 (三)勤。重点分析领导干部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敬业精神,以及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

 (四)绩。重点分析领导干部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社会效益、突出贡献等情况。

 (五)廉。重点分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以及生活作风等情况。

 第三章

 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综合分析研判一般按照收集信息、综合分析、形成报告等程序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条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台帐,全面收集相关信息资料,作为综合分析研判的重要依据。

 (一)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地方发展功能定位、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责,各地各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工作规划;班子

  配备现状、班子成员分工及领导干部基本情况;领导班子配备结构模型优化、机构改革、体制调整、职数变化等方面的信息。

 (二)履职尽责信息。主要指通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履职尽责管理所形成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政治表现、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运行状况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信息,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评价信息,以及在履职尽责管理过程中了解掌握的有关信息。

 (三)干部管理和监督信息。主要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巡视、信访、审计、法院、检察院以及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和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的有关举报反映、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信息等。

 (四)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一)比对分析。对照领导班子配备结构模型,对基础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领导班子结构配备、整体功能和领导干部人岗相适以及交流回避等情况;对照职能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对履职尽责信息进行分析,重点研判领导班子的履职成效和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

 (二)比较分析。对照党委政府的重大部署、地方或单位发展规划,将履职尽责信息与往年同期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纵向比较,与省内外发展定位相似、工作基础相似地方或本地区同类别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成效进行横向比较,重点研判领导班子的功能发

  挥、精神状态、工作思路、履职成效、运行状况和领导干部的业务素质、敬业精神、创新能力等情况。

 (三)印证分析。将基础信息、履职尽责信息与干部监督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进行相互印证分析,重点研判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工作作风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案例分析。通过对地方或单位主导完成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结合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以及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的表现,重点研判领导班子的政治担当、能力水平、团结协作和领导干部的大局观念、担当精神、组织协调能力等情况。

 (五)趋势分析。通过分析领导班子建设需求、运行状况、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对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进行预测和判断。

 第十二条

 形成综合分析研判报告。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分别形成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报告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报告。

 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报告应当包括对领导班子政治表现、履职尽责、整体结构、运行状况、优化方向等方面情况的研判意见,班子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等。

 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报告应当包括对领导班子成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的研判意见,个人主要优缺点,以及

  加强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监督的意见建议等。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对政治表现、履职尽责、运行状况较好的领导班子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研究提出改进的对策建议,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整改,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二)优化班子配备。对结构不优、运转不够协调、整体功能发挥不强或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软弱涣散的领导班子,及时进行调整;对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界限、任期届满,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干部,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三)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对德才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实行重点跟踪培养;对能力素质、领导经验存在不足的干部,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提高;对工作作风、精神状态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及时督促提醒、责令改正;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综合分析研判工作的研究,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增强综合分析研判实效。

 第二十条

 参与综合分析研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研判,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跑风漏气、私自扩散分析研判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表 班子名称:

 研判内容 政治表现 履职尽责 整体结构 运行状况 优化方向 分析要素 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维护党的领导和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以及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情况 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项目调研论证决策、有力有效推进落实、履职成效考评情况,以及履职过程中体现出的精神状态、工作思路、能力水平、工作作风等情况 重点分析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职级、职责分工和班子成员的年龄、性别、党派、学历、专业等情况,以及落实干部任职回避、任期制度、交流制度等情况,同时分析领导成员个人基本情况 重点分析领导班子落实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团结协作、工作运转、行政效能等情况 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优化配备的方向 正向情况

 反向情况

  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表 姓名及职务:

 基本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

 岁)

 民族

 党派

 任现职 时间

 任现职级时间

 研判内容 德 能 勤 绩 廉 分析要素 重点分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理想信念、大局观念,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以及个人品德等情况 重点分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谋划工作、推动发展、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组织协调、推进落实的能力,以及履行“一岗双责”、抓班子带队伍等情况 重点分析领导干部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敬业精神,以及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 重点分析领导干部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社会效益、突出贡献等情况 重点分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以及生活作风等情况 正向情况

 反向情况

 意见建议

篇二:软弱涣散十条

党建述职报告

 2021 年,在中央和省、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我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抓、重点 抓,全县基层党建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是强化落实党建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建立县镇村三级抓基层党建责任制,全县基层党组织书记全部制定党建 “三清单”,签订工作责任状,层层厘清任务,压实主体责任。在全市率先出台《基层党建问责办法》,约谈镇党委书记 6 名, 强化责任追究,激发内生动力。带头深入镇、村(社区)、企业开展一线调研,每季度召开常委会研究党建工作,专题调度四套班子领导抓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抓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转化、抓党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各镇党委书记开展党建示范村建设观摩拉练,组织四套班子领导和县直机关党员干部进驻社区、包联企业,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一线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各级落实党建责任。

 二是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

 开新局”总体目标,立足实际,高点站位、精准对标、统筹谋划、主动作为,高位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党史学习教育同常态化开展“四级书记”带领万名干部下基层“访民情、解民忧” 活动结合起来,推动学习成效更好转换为实际成果。围绕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县委常委带头宣讲 12 场,轮训科级 干部 1822 人次,为全县党员配发自主编印的应知应会口袋书。深入开展建党百年系列庆祝活动,全面激发和展示党员干部知党恩、感党恩、颂党恩的爱党爱国情怀。高标准完成换届工作。

 三是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持续深化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 化建设,优先保障基层党建投入,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提高到 每村 5 万元,比上年增长 4%;全力抓好阵地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 522 万元,新建修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12 个,“两室”不达标问题实现全部“清零”。狠抓五个领域、十条标准落实,基本实 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有旗杆国旗、有两委标识、有永久标语、 有外挂党徽“四有”标准全覆盖。强力推进治难转后,完成年初倒排确定的 12 个软弱涣散党组织转化任务。总结推广村集体经济 增收 “ 十种模式 ” ,经济 “ 空白村 ” 有了自己的 “ 钱袋子 ” 。深入开展

  “两个覆盖”质量提升行动,高标准建成非公企业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针对疫情防控暴露出的问题,以“六位一体”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社区党建,积极打造“社区 365”工作品牌,实现网格全覆盖、服务零距离。

 我县基层党建工作虽然基础扎实、持续向好,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少数农村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发挥得不够好,组织党员、带动群众方法不多,工作推动效果不明显。部分非公企业党组织工作融合不够,还存在就党建抓党建、就发展抓发展现象。一些党员干部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二是基础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村干部坐班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年内 6 次大规模明查暗访,每次都发现有些村存在脱岗现象。“三会一课”不够规范,机关党建“灯下黑”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农村、非公企业党支部工作手。三是一些难点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少数农村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环境卫生标准不高。村 集体经济实力薄弱问题比较突出。社区党建起步晚、基础较差, 目前党群综合服务场所面积达到省要求 500 平米以上的只有 2 个,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分析问题原因: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少数镇村党组织书记存在重经济轻党建思想,对抓党建保稳定、抓党建促发展认识不深刻,工作主动性不强,投入的精力不够。二是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对一些历史形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缺乏深入思考、系统研究,亲自上手研究谋划、想对策、出点子等具体操作不够多。三是统筹推进还不够有力。投入精力不够均衡,对农村党建工作抓得力度大,对社区、机关等领域党建谋划指导不够到位,一些重点任务、重点问题盯得还不紧,

 没有像抓农村党建那样经常抓、抓经常。

 2022 年,我们将进一步强化管党意识,瞄准基层党建工作进入省市“第一档次”目标,以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为重点, 着力推动全县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长期政治任务,坚持以上率下,抓实各级中心组学习,办好科级干部集中轮训、基层党组织书记全员培训、党员骨干示范培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把“学懂弄通做实”要求落实到行动上。选树十名好 支书、百名好党员,激励引导党员干部在项目建设、乡村振兴、 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中当先锋、做表率。

 二是砸实三级主体责任。在县级层面,深化四套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包镇联村抓点制度,推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选派千名党建指导员进村入企,分解责任、传导压力。在乡镇层面, 提高基层党建考核权重,用好《基层党建问责办法》,每年定点解剖 2—3 个乡镇,强化执纪问责和结果使用,倒逼责任落实。在基层党组织层面,定期开展党组织书记“双述双评”(既向党委述职又向党员群众述职,既接受组织评价又接受党员群众评价),强化经常性、全覆盖式督导检查,严格落实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推动责任真正落地、见到实效。

 三是统筹推进提标升级。把 2022 年作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质量提升年,深入抓好五个领域、十条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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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用好“三条路径”放大村效应,扩大典型增量,滚动推进、梯次提升,力争两年内基层党支部全部达标,2022 年新培育一批 县级党建示范区,新增一批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和 社区党建示范点。

 四是精准破解难点问题。持续加大各领域党建投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再提高 10 个百分点,用最短时间补齐历史欠账和工作短板。着力解决集体经济实力薄弱问题,制定全县发展村集体经济总体规划、奖补措施,把壮大村集体经济作为镇村书记考核的重要指标,激励基层因地制宜探索增收路径,剩余的42 个集体经济“空白村”在年内全部“清零”。着力解决社区党群综合服务场所建设标准不高问题,实行县委常委带头包联制度, 坚持新建、整合、置换多措并举,扩大社区党群综合服务场所面积,实现一年一大步,两年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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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党建述职报告

  现就 2021 年履行抓党建工作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自觉担当作为,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紧盯巡视 督查和党建述职评议反馈问题,着力整治机关党建 “ 灯下黑 ” 、 “ 两 张皮”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 党建的党建动力机制和党建工作月小结、季督查、半年评比表 彰、年度考核评议的考评机制,采取集中督查、会议推进、工 作调度、现场指导、工作约谈等方式推进党建工作落实。年初 召开机关党建工作会议,与所属基层党组织签订党建工作目标 责任书,全年召开工委会议 12 次专题研究党建工作,专题约谈 基层党组织书记 54 人次,及时有效传递责任、传导压力。

 (二)强化理论武装,打造政治建设过硬队伍。围绕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 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研讨、讲授党课、知识测试等多种方式, 组织基层党组织常态化开展学习。经常性开展“考学述学评学” 活动,督促党员参加“党建”APP 学习并进行“学报告学党章”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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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考试。年内组织举办党组织书记、党务骨干、入党积极分子 等培训班 6 期,培训 1200 人次。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日常督办提 醒审核和电子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16 名,发 展党员 14 名,转正党员 8 名。强化党费管理,督促机关党员按月足额交纳党费。严格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制度。

 (三)建强基层组织,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水平。扎实推进 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坚持标准统一化、流程规范化、考评 精细化,适时召开培训会、调度会,举办全区党和国家机关党 支部建设标准化知识竞赛,编印《标准化手册》《标准化工作 指南》,督促直属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者,指导创建示范点, 排查确定后进党组织,整顿提升软弱涣散党组织。全面优化组 织设置,认真摸排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和任期换届情况,调整设 置基层党组织 12 个,指导 24 个基层党组织完成换届选举和改 选补选工作。全年排查处理违纪违法党代表和党员 55 人,接转 组织关系 110 人次。

 (四)突出党建引领,助推中心工作任务落实。坚持围绕 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拓展 “ 三比两促 ” 主题实践活动, “ 七一 ”

 期间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42 个,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共产党员120 名。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机关各单位累计解难题 700 余件。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警 示教育片 18 场次,开展专题讨论 12 场次;查摆问题 26 个,已 整改完成 24 个。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服务,督促机关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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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志愿者登记注册,教育引导在职党员在创建文明城市、脱 贫攻坚等中心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力推动机关党建与 中心工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落实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还有差距。抓党建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高,基 层党组织重业务轻党建的问题仍然存在。虽然坚持定期研究机 关党建工作,制定工作措施,但在具体工作推进中,深入基层 党组织了解情况、督促落实、跟踪问效相对较少。

 (二)党建工作力量还有待加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 断深入,近年来,机关党建工作面、工作量大幅增加,但从事 机关党建工作力量不足,工委工作人员少,基层党组织党务干 部大多兼职,且多数都是业务骨干,缺乏足够精力和时间抓好 党务工作。机关工委开展党建工作督查指导不能实现全覆盖, 影响了党建工作质量成效。

 (三)特色亮点还不够明显。就党建抓党建,党内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党员教育培训“请进来讲的多”,“走出去学的少”。对机关党建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得不够深, 对抓党建和促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找得还不够准,在探索党建新模式、释放党建活力上还有待创新。

 (四)机关党建考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何结合工 作实际,在既提高党建工作水准,又充分调动机关党务干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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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积极性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管用的考评体系还有待 进一步研究探讨。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从严落实机关党建工作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健全分析研判、述职评议、提醒约谈、 督查通报等责任机制,着力构建机关工委牵头抓总,部门党委各负其责,基层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党建工作体系,着力破解机关党建“灯下黑”、“两张皮”和重业务轻党建问题,切实把机关党建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里,落到实处。

 (二)坚持不懈强化教育培训。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通过理论宣讲、集中轮训等方式,抓实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

 注重创新方式,用好用活“机关党建+互联网”模式,组织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知识竞赛、歌咏比赛、演讲大赛、红色教育、走出去学习观摩活动,切实增强培训实效,着力提升党员队伍综合素质,努力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助力。

 (三)大力推动党组织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党支部建设 标准化工作,着力打造自身建设强、群众工作强、引领发展强 的“三强”型党支部。扎实开展后进基层党组织“学习、整顿、提高”专项行动和“一机关一品牌,一支部一特色”党建品牌创建活 动,努力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把机关党组织打造成服务 中心工作的坚强战斗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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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续不断转变工作作风。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大力开展机关党建工作调研,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之以恒正 风肃纪,以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新成果, 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心思用在推动发展、服务大局上,助推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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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党建述职报告

 现就 2021 年履行抓党建工作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强化学习培训,推进政治建设。高标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激励党员干部增强“干”的真心、练就“干”的真功、永葆 “干”的真劲,以真抓实干的作风振奋精神、激发斗志、树立形象、赢得民心。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党史学习教育重要内容,系统梳理局机关办实事具体路径,自上而下传导压力,及时解决一批群众急难险重问题。全年党组中心组开展集中学习 4 场次、 参学 820 人次;各党支部开展集中学习 16 场次、参学 900 人次, 全方位多层次持续提升党员干部能力素养。组织开展“五好班子” 创建活动,在社保服务大厅设立“党员先锋岗”12 个、“文明示范岗”22 个,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转作风强服务,进一步树立人社干部服务形象、提升人社干部服务能力。

 (二)强化监督管理,推进组织建设。紧密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大调研、大整改、大提升”行动和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 采取月度安排、季度检查、半年总结、年度考核等方式,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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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党建专题调研 6 次、党建督查 12 次。通过对局属各支部书 记、党务干部开展 8 期专题培训,使党支部书记掌握标准化工作具体抓什么、怎么抓;严格落实局机关党委委员包抓党支部 工作制度,督...

篇三:软弱涣散十条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的政治责任,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和 XX 省委《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学校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各二级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

 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认真学习研究,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对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先斩后奏,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各自为政的。

 (二)在预防和处置本部门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及其他群体性事件中不作为、不敢担当、领导不力,处置不当,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对错误言行不抵制、不斗争;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管辖范围内封建迷信突出,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问题和矛盾突出,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

 “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书记履职不力,党员发展和管理不规范,党员的意识不强,服务能力弱,群众反映大,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问题多发频发,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屡禁不止,作风漂浮、弄虚作假、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严重的。

 (四)不注重管党治党制度建设,不重视提高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对制度执行情况落实不到位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顾此失彼、双责失衡的。

 (二)对学校巡察组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传播政治谣言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发放津补贴、收

 送礼品礼金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责任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学校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学校党委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可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指定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决定应由学校党委作出。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作出检查问责决定的,被问责党组织应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时限、具体措施、责任人等。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作出通报问责决定的,要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由学校党委确定相应的整改时限。

 对被改组的党组织,学校党委要指导和协助其建立新的党组织。

 第十九条对党员干部问责决定应由学校党委作出。其中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问责调查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对党的领导干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建议。其中,向下级党组织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下级党组织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五章问责保障

 第二十四条建立问责档案管理制度。调查记录、书面检查、问责决定书面材料等由作出问责决定的学校党组织、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建档留存。

 第二十五条建立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不定期对问责典型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曝光,强化问责警示教育作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建立报告制度。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将问责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向学校党委及纪委报告一次问责情况;学校纪委应

 当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委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软弱涣散十条

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派驻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村、贫困村(社区)第一书记名单

  乡镇、 所 村 第一书记 序号 村名 姓名 职务 珠湖乡 1 周家村 吴志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副主任科员 2 同兴村 余时来珠湖乡党委副书记 3 三门村 李国建珠湖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4 铺田村 李爱武县委驻珠湖乡党委组织员 5 丰塘村 程少华县民政局副局长(正科级)

 6 东红村 周伟文珠湖乡人大主席 柘港乡 7 云湾村 戴

 震柘港乡党委委员 8 潼丰村 吴盈春柘港乡党委副书记 9 南水村 张茂科柘港乡副乡长 10 明德村 李莳青柘港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11 胡家村 王东京县委驻柘港乡维稳信息督查员 12 横溪村 张

 斌柘港乡党委副书记(正科级)

 游城乡 13 周家村 江会华县国税局纳税评估科科长 14 南源村 张成刚县商务局党组副书记 15 刘家村 胡祥国游城乡党委副书记

  216 花桥村 汤国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服务站党支部书记17 桂湾村 杨金炉游城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18 高坊村 毕旭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

 19 范田村 邹

 劢县人大主任科员 油墩街镇 20 漳溪村 黄寅飞油墩街镇副主任科员 21 晏桥村 汪志勇油墩街镇党委副书记 22 西湖村 李红兵 油墩街镇县委驻油墩街镇维稳信息督查员23 同兴村 王建平油墩街镇副镇长(科技)

 24 沙洲村 张安平油墩街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 25 桥头村 陈正庆县委老干部局副科级干部 26 莲西村 李世平油墩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27 港头村 吴探春油墩街镇党委委员 28 港湖村 袁国华枧田街乡副主任科员、油墩街镇副镇长(挂职)29 东山村 项

 漪油墩街镇副镇长 30 荻溪村 方树栋县卫生局党委书记 31 北源村 叶建民县工商局油墩街分局局长 银宝湖乡 32 鸣山村 余景有银宝湖乡党委副书记 33 民主村 雷永光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副主任科员 鸦鹊湖乡 34 鸦鹊湖村 蔡华鑫鸦鹊湖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335 独山村 江民亮鸦鹊湖垦殖场场长、主任科员 谢家滩镇 36 晚禾村 左爱华谢家滩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 37 三潼村 徐乐军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38 莽塘村 胡长军谢家滩镇党委副书记 39 芦林村 朱建坤谢家滩镇党委委员 40 郭贺村 王宣发谢家滩镇人大主席 41 东堡村 吴炎生谢家滩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42 大岩村 彭习斌县委驻谢家滩镇维稳信息督查员 43 大田村 叶国标 石门街镇副主任科员、 谢家滩镇副镇长 (挂职)响水滩乡 44 铁炉村 周永拥县委林业局党委组织员 45 谭家村 陈在友 石门街镇副主任科员、 谢家滩镇副镇长 (挂职)46 牌港村 张联茂响水滩乡党委副书记 47 李咀村 杨国兴响水滩乡党委副书记 48 鸡峰村 鲁华钦响水滩乡综治办副科级专职副主任 49 河西村 刘德丰响水滩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团林乡 50 团张村 江

 刚县鄱阳湖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51 沙塘村 李计春 县交通运输局县运管所党支部书记、 县交通局党委委员52 清湖村 方亚平 田畈街镇副主任科员、 团林乡副乡长 (挂职)53 青水村 高清来团林乡党委委员

  454 彭曹村 徐善海团林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田畈街镇 55 玉田村 林必云县委驻田畈街镇维稳信息督查员 56 永滩村 胡纪星县委驻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组织员 57 新联村 刘克新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正科级)

 58 新畈村 徐启光田畈街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59 王畈村 王芳芳田畈街镇司法所长 60 桃溪村 刘

 江田畈街镇副镇长(挂职)、 田畈街医药化工产业基地办公室副主任 61 马头村 吴义强县水产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62 金竹村 刘安民田畈街镇副镇长(科技)

 63 后屋村 吴

 浪田畈街镇党委副书记 64 高家村 余达杰田畈街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田畈街医药化工产业基地办公室副主任 65 东湖村 马胜泉田畈街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鄱阳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田畈街医药化工产业基地办公室主任 (正科级)四十里街镇 66 塘湖村 孙克方县委驻四十里街镇维稳信息督查员 67 暖水村 彭雅贵四十里街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 68 华新村 陈柳仁原县委驻四十里街镇党委组织员

  569 华岭村 章

 海四十里街镇党委委员 70 国安村 李贵玺四十里街镇综治办副科级专职副主任 71 共和村 余艮龙四十里街镇副镇长 72 大坂村 范先军四十里街镇党委副书记 双港镇 73 余沈村 陈

 明双港镇人大主席 74 新田村 徐家丰双港镇司法所长 75 新民村 谢应勤双港镇副镇长 76 团结村 徐岳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 77 三汊村 王冰华县政协机关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78 聂家村 李

 林县防震减灾局副局长 79 龙头山村 陈饶京县职教中心党支部副书记 80 乐亭村 李

 刚县委驻建设局党委组织员 81 官田村 王林松双港镇党委副书记 石门街镇 82 新石村 杨有才县统计局副局长 83 金亭村 叶林丰 谢家滩镇副主任科员、 石门街镇副镇长 (挂职)84 汉桥村 高海涛县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 85 枫术村 吴曰波石门街镇副镇长 三庙前乡 86 樟潭村 吴

 斐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87 三庙前社区 漆黎明县供电公司副经理(正科)

 88 青泥村 刘兴德三庙前乡综治办副科级专职副主任

  689 马墩村 张常争三庙前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90 栎树村 胡国美县房管局副科级干部 91 乐安村 周同才三庙前乡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 92 吉潭村 程

 华县人民医院总支副书记、工会主席 93 洪曹村 汪正华三庙前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94 横岭村 黄正言三庙前乡党委副书记 95 渡头村 王青龙三庙前乡主任科员 96 东阳村 吴剑文三庙前乡党委委员 97 大利村 刘彩富三庙前乡司法所长 饶丰镇 98 汪家圩村 戈喜武 响水滩乡副主任科员、 饶丰镇副镇长 (挂职)99 良种场 胡春华统战部副部长、主任科员 100 花园村 喻华亮饶丰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 101 灌塘村 李永梅县委驻行政服务中心 (企业办证便捷服务中心)党工委组织员 饶埠镇 102 树下村 马

 明 凰岗镇副主任科员、饶埠镇副镇长(挂职)103 户里村 胡胜春饶埠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 104 韩湾村 陈国平县法院党组成员、正科级审判员 105 过江村 饶玲英县委驻饶埠镇维稳信息督查员 鄱阳镇 106 西门村 张继火鄱阳镇党委副书记

  7107 任家村 周晓茹 建设局副主任科员、鄱阳镇副镇长(挂职)108 磨刀石村 陈秀玉鄱阳镇人大副科级秘书 109 坽曹村 齐

 素县中小企业局副主任科员 110 金家村 章华明 鄱阳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正科级)111 江家岭村 李艳华响水滩乡副主任科员 112 道汊村 朱

 卫鄱阳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113 大芝路社区 兰穹飞 鄱阳镇副主任科员、双港镇副镇长(挂职)114 北关社区 钱立火鄱阳镇党委副书记(挂职)、县人社局主任科员农科所 115 滨田村 孔海松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

 芦田乡 116 芦田村 丁伯荣鄱阳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 县企业落户全程服务中心主任 117 矿山村 廖克祥县药监局副主任科员 118 洪源村 应红妹芦田乡副乡长 119 孤山村 孙太贵 芦田乡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正科级)120 板桥村 吕文中芦田乡人大副科级秘书 莲花山乡 121 潘村村 罗延寿莲花山乡党委副书记(正科级)

 122 九流村 吴志兵县委驻莲花山乡维稳信息督查员 莲湖乡 123 朱家村 李文月莲湖乡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 124 裕丰村 黄俊风县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8125 下岸村 臧建国莲湖乡党委委员 126 瓦燮坝村 李平民莲湖乡科级干部 127 三汲坊村 胡

 波莲湖乡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 128 南培村 范永龙莲湖乡人大主席 129 莲青村 朱

 灵县委组织员办副主任 130 莲池村 李泽林莲湖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131 茭溪村 陶志波莲湖乡副主任科员 132 波丰村 李胜明县委驻莲湖乡维稳信息员 乐丰镇 133 新岭口村 廉年华乐丰良种繁殖场副场长 134 桐山村 操国平县司法局副局长(正科级)

 135 铁丰村 钱兆发县委驻乐丰镇党委组织员 136 十字河村 袁雨桥乐丰镇综治办副科级专职副主任 137 桥南村 胡

 瑜乐丰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金盘岭镇 138 新义村 王章亮县粮食局人武部长 139 铺前村 刘永传金盘岭党委副书记 140 良田村 黄三爱金盘岭镇党委委员 141 金盘岭社区 胡

 萍金盘岭镇副主任科员 142 桂花村 胡发平县审计局党组副书记 143 广洲村 鲁

 军金盘岭镇人武部长

  9144 茶园村 杨全龙金盘岭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枧田街乡 145 沙提村 徐德顺枧田街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146 茅岭村 周正加枧田街乡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 147 黎岭村 毕忠玲县委驻供销社党委组织员 凰岗镇 148 中新村 徐建民县滨田水库纪检组长 149 西山村 刘小林凰岗镇副镇长 150 湾头村 桂颖军县行政投诉中心副主任 151 石家村 占东平凰岗镇党委副书记 152 清塘村 刘宗文凰岗镇党委委员(正科级)

 153 麻岭村 徐明雨凰岗镇综治办副科级专职副主任 154 华山村 刘万年凰岗镇副主任科员 155 观前村 刘道金县委驻凰岗镇党委组织员 156 富林村 江志晅鄱阳县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副科)、 鄱阳县测绘地理信息办公室负责人 157 东溪村 徐显明凰岗镇人大主席 158 柏树村 匡

 信 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县委政法委主任科员侯家岗乡 159 新岗村 吴志荣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160 新村村 曹鹏新侯家岗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161 塘西村 李选清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162 太平坦村 刘国爱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副主任

  10163 炉下村 吴金花县水产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164 大溪村 何沃液县委驻侯家岗乡党委组织员 古县渡镇 165 中心村 胡金红古县渡镇党委委员 166 昔塘村 江

 红古县渡镇副镇长 167 石上村 李学华古县渡镇司法所长 168 南滨村 徐艳红古县渡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

 169 南坂村 金志才古县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170 罗龙村 黄

 燕纪委县第八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长 171 龙燕村 刘才新古县渡镇党委副书记 172 建阳村 朱裕文古县渡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173 建桥村 熊

 雄县广播电视台广播站站长 174 红岭村 胡金标县委驻古县渡镇维稳信息督查员 175 高源村 周

 春古县渡镇副主任科员 176 邓坂村 毛建军高家岭镇副主任科员、古县渡镇副镇长(挂职)高家岭镇 177 内湖村 虞九海县物价局副局长 178 龙岭村 胡春江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正科级)

 179 官庄村 周俊良县文明办副主任 180 大塘村 王全运县水产局主任科员 181 程塘村 刘俊华县委驻高家岭镇党委组织员 昌洲乡 182 董坪村 刘兴余县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

  11183 北富村 张阳庆昌洲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184 北丰村 俞

 彬县档案局副主任科员 白沙洲乡 185 赵家村 汪晓芳 珠湖乡副主任科员、 白沙洲乡副乡长 (挂职)186 曹家咀村 钟震宇县旅游局副局长

篇五:软弱涣散十条

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8 章-9 章)详细内容解读

 第 八 章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第三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党内主题教育活劢,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形势政策、科学文化、市场经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

  县、乡两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建好用好乡镇党校、党员活劢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教育。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 1 次。

  第三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诼”制度,村党组织应当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诼,开展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突出党性锻炼,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诼。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第三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表扬;对丌合格党员,加强教育帮劣,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第三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推进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不。

  第三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流劢党员教育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外来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劢。流出地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经常联系,可以在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劢党员党组织。

  流劢党员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 1 次在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纨律。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纨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纨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亍受到党的纨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劣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四十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投身乡村振兴,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劢,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丌够、落实丌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劢、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

  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乢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十三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构建权责相称、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保证乡镇工作力量。乡镇应当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或者党建工作站,配备与职组织员,配强党务力量。加强乡镇小食埻、小厕所、小澡埻、小图乢室、小文体活劢室和周转房建设,改善乡镇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人数和标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

 活劢经费。建好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劢场所,整合利用各类资源,规范标识、挂牌,发挥“一室多用”的综合功能,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彰显榜样力量,激励新担当新作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1999 年 2 月 13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篇六:软弱涣散十条

省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党员、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下文是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

 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党内法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巡视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纪律检查、作风督查、纪律审查等职责,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

 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及省委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人用人、不按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工程建设、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没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

  (三)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方式问责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中明确通报的范围。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予以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讨,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规违纪决定应当问责的,在问责党组织的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进行问责调查,或者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

 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对下级党组织的问责,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与被问责领导干部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问责审理制度。凡是由纪委(纪检组)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及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月汇总统计本级的问责情况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行问责情况通报制度。对典型问责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强化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实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问责条例制定意义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

 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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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软弱涣散十条

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夯实全县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我县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各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书记,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捷高效、规范操作,问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受到问责的对象,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在落实党建主体责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 4 个方面有下列 33 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

 责:

 第五条

 落实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党建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要求,对县委确定的党建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的;

 2、对县委交办、督办的党建工作任务消极对抗,推诿扯皮,未能有效及时完成,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 3、在调查研究党建工作中,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未及时妥善解决,造成重大失误的; 4、对党建和清单任务未进行细化分解,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不明确,未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未组织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和履行主体责任述职评议会,未建立《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整改台账》,或整改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的; 6、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测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7、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

 第六条

 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基层党组织班子不健全,半年以上未及时予以调整,影响工作开展的;

 2、党组织书记、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出现“庸政懒政”、“为

 官不为”现象,党建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3、党组织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成员不团结且没有采取措施整改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在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低于 60%的; 4、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坚持不经常,存在应付情形的;

 5、班子议事规则等制度不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不到位,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失误的; 6、没有按照规定开展党组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或换届选举工作出现突出问题的; 7、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不充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严肃,被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的。

 第七条

 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制定党建工作任期规划、年度计划或工作要点的; 2、镇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未达标,运行不规范、不经常,作用发挥不到位的; 3、村(社区)党组织活动阵地管理不到位,存在“三资”台账不健全、环境卫生脏乱差、服务设施损坏不能及时维修等问题的; 4、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无年度计划或方案,没有按照《xx 县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的;

 5、在“升级晋档、科学发展”、“评星定级、晋位提档”、“评星晋级、争创双强”等活动中,工作措施不力,未完成创建任务或出现滑档的; 6、镇村干部坐班服务、上门服务、代办服务、服务考评四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 7、村级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或惠民政策落实缩水走样,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8、村干部待遇补贴政策落实搞变通,未严格执行村干部绩效工资发放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兑现比例要求的; 9、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党务公开等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的; 10、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出现“零”点击,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党员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三会一课”制度坚持不经常,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措施不力,出现违法违纪党员的; 2、未能按《xx 县 2014-2018 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对全体党员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党员以及流动党员的送学、帮学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3、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xx 县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不严格,出现违规违纪发展党员的;

 4、年度专题组织生活会程序不到位,未按要求对党员开展民主评议,并合理评定格次的; 5、党建主题活动中,未进行公开承诺履诺,结对帮扶工作不经常,成效不明显,群众意见较大的; 6、机关党员参加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少于 4 次/年,或党员参与率较低的; 7、未按要求建立党代表工作室,未召开党代表年会或没有组织党代表开展接访、学习、调研视察活动的; 8、未按标准测算党费,不按时足额上缴党费的; 9、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问责事项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按照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提醒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6 种方式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免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同时发生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三种以上(含三种)情形的; 2、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 3、干扰、阻碍、拒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对调查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问责的信息来源:

 1、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投诉、检举、信访和申诉; 2、上级组织部门或县委领导的批示、指示; 3、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 5、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材料; 6、其他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问责的主体为县委,县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问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调查核实。县委组织部负责对问责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失实的,以适当方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告知调查结果,说明情况。对于诬陷、故意诋毁他人名誉的,进行批评教育。情况属实的,向县委递交初步调查报告,提出是否问责建议。

 2、启动问责。经县委研究同意后,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调查组,向被问责对象下发《问责通知》,告知问责事项。被问责单位党组织针对被问责事项,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有关事实材料。调查组在接到情况说明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3、限期整改。经调查,问责事项属实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相关党组织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整改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并及时上报调查组。

 4、问责处理。调查组按照问责事项类型、严重程度、整改效果、影响程度,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分别按程序给予相应问责处理。

 (1)提醒教育和书面检查。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问责对象能够主动承担责任并承诺进行整改的,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给予“提醒教育”问责处理。提醒教育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问责对象向县委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和公开检讨。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经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通报批评”问责处理。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公开检讨”决定。问责对象在全县组织工作会议或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上进行公开检讨。

 (3)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经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诫勉谈话”问责处理,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镇、县级部门党委(组)书记的谈话由县委书记负责;对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委(组)副书记或分管领导的谈话由县委组织部长负责。诫勉谈话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经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组织调整意见,提交县委研究审定。

 5、移交线索。对问责调查中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建立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委(组)书记问责记录档案,问责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1、年内受一次问责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年内受两次问责的,不得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3、年内受三次及以上问责的,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五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县委提出书面申诉。县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复函。处理决定复函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纪律保障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讨论问责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对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软弱涣散十条

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建立巡察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第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强化巡察监督作用,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建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

  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部署、阶段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县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 2 次;县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

  第六条

 成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巡察工作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组管理监督等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设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列入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履行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巡察办的指导。

  第八条

 设立 5 个县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临时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巡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九条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编制、信访、审计、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参

  加巡察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工作需要。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一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委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县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巡察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和具体安排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半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办法。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关键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采取信箱、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县委授权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县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县委巡察组可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署。县委巡察办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对象、时间安排,报县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人员培训。县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

 (三)分析研判。县委巡察办牵头纪检、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征询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分析研判。巡察组通过多种渠道提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开展等情况,掌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制定方案。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委巡察办备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单位、巡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

 (五)巡察预告。县委巡察办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

  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六)开展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议,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工作权限,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七)巡察报告。巡察组及时总结巡察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于巡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巡察办,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八)巡察反馈。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意见反馈后,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方案和问题整改台账于收到反馈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巡察办,并于 1 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委巡察办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县委并通过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形成移交材料,报县委巡察办审核把关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县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问题的,移交县委组织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在 1 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向县委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条

 对巡察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进行处理。问题处理要坚持挺纪在前,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委巡察办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县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委巡察办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 (二)抓好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工作; (三)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四)按照上级巡察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建立台账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县委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如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篇九:软弱涣散十条

街道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夯实筑牢全街道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打建并举、标本兼治,切实从组织上坚持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6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夯实筑牢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26 号),《XX 县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工作机制实施办法》(X 扫黑组(2021)X 号)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各村(社区)党组织、街道直属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采取集中轮训、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一月一课一片一实践”活动、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斗争精神和法治意识;教育引导群众深刻认清“村霸”问题的表现、危害及实质,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增强运用法

 律同“村霸”等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自觉同“村霸”等黑恶势力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工作目标)各村(社区)党组织、街道直属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是铲除“村霸”等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下大力气建强筑牢基层党组织,提升组织力,严密防范黑恶势力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立日常整顿与集中整顿相结合的制度,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家族宗族势力影响严重、宗教势力渗透蔓延等问题,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第四条 (组织保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村(社区)走村入户制度,全面排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对发现存在被“村霸”等黑恶势力干扰侵蚀的村,实行一村一策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顿;对情况复杂、整治难度大的村,街道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包保联系,统筹协调力量,开展专项整顿;对“村霸”等黑恶势力猖獗的村,必要时由街道纪工委和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选派精干力量成立工作组进驻或者担任第一书记,开展重点整顿。街道组织办要对排查、整顿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整顿成效进行评估验收。

 第五条 (换届联审)把好村(社区)干部队伍“入口关”,严格落实村“两委”成员资格县乡联审工作机制,坚决防止

 “村霸”等不符合村干部条 件人员进入村“两委”班子。换届和日常调整时,由街道党工委对村“两委”人选资格进行初审,街道组织部、民政办会同纪工委、综治中心及统战、农综站、乡村振兴、信访等部门进行联审,及时甄别取消不符合条 件人员;坚决杜绝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和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进入村“两委”班子。

 第六条 (日常监督)加强村(社区)干部管理监督,实行村“两委”成员近亲属回避,净化、优化村干部队伍,对政治素质差、领导能力弱、面对歪风邪气不讲正气不敢碰硬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坚决撤换调整;对滥用权力称霸一方、强包工程中饱私囊,以及符合涉黑涉恶犯罪构成条 件的村干部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暗中支持“村霸”的村干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第七条 (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确保农村各类组织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健康有序运行,防范和遏制“村霸”问题滋生。创新完善“村(社区)党组织一网格(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小组)-党员联系户”和邻长制基层组织体系,全面推行网格化服务与管理,提升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精准化、精细化水平,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基层治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监督和协商,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完善村规民约,推动纳入道德内容,推动乡风文明建设,村党员、干部带头树正气、祛邪气,带领群众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提升群众自我教育和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能力,让黑恶势力在农村无处生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五位一体”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对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有轻微违法苗头倾向人员、无业闲散人员的帮教管控,防止其拉帮结派或被“村霸”等黑恶势力拉拢、教唆、利用。

 第九条 (线索获取)始终保持对“村霸”等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紧紧依靠群众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各村(社区)党组织、街道直属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综治中心要健全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的热情。党组织要组织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积极配合政法单位紧盯城乡结合部、资源富集村、信访矛盾问题突出村、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紧盯村“两委”换届选举、村民议事、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工程项目等重要事项及关键节点,紧盯垄断资源、私挖滥采、欺行霸市、操纵选

 举、扰乱秩序、强揽工程、侵占集体资产等典型违法犯罪,广泛收集、及时获取“村霸”等涉黑涉恶线索,实现打早打小。

 第十条 (线索核查)街道扫黑办完善线索滚动排查、通报会商、汇总研判、层报备案工作制度,及时全面掌握我街道“村霸”等涉黑涉恶线索、案件和人员情况。对全街道范围内“村霸”等涉黑涉恶线索统一登记、分流转办、建立台账。对涉嫌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由派出所核查,对涉嫌“伞”“网”贪腐线索由纪工委核查,黑恶“伞”“网”交织的线索由、派出所实行双向核查,明显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经由信访办分流至属各村(社区)或街道直属相关单位进行核查,重点线索申请提级核查。核查单位对核查结论终身负责,对构成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有其他违纪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转办。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反馈,对群众的实名举报,要及时组织核查反馈,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回音。

 第十一条 (依法惩处)坚持把依法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作为惩治农村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坚持和完善扫黑办牵头、政法单位和纪工委参加的黑恶势力犯罪会商机制,派出所全警参战,司法所提前介入,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联系,及公务纪侦衔接、同步上案,统一执法思想,及时解决分歧,加强执法监督,形成有案必查、露头就打、打深打透的常态化机制。坚持查办案件与清查涉案资产、深挖利益链

 条 同步进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处罚等手段,铲除“村霸”等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第十二条 (源头治理)各村(社区)强化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深入排查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易于滋生和边打边发、屡打不绝的重点村(居),实行综合治理、联合整治。加强跟踪督导、限期整改。巩固街道主导、行业单位牵头、政法纪检督办的行业治理机制,对“村霸”等黑恶势力隐迹其中、谋取利益的重点行业领域和突出问题乱象进行标本兼治。健全完善街道、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方面的日常性工作机制,铲除“村霸”等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第十三条 (监督执纪)纪工委与政法单位强化纪法协同,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工作机制,完善“双专班”办案模式,对涉及“村霸”问题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有关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查处对“村霸”现象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解决“村霸”问题不力甚至姑息纵容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责任。强化基层纪检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实现对村“两委”成员

 监督监察全覆盖,切实防止村干部出现“村霸”问题。强化农业农村领域监管和行政执法,严格涉农资金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监督,深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堵漏洞、补短板、强监管。

 第十四条 (落实责任)各(社区)村党组织、街道直属各单位要把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党史学习教育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深化思想认识,精准把握政策,认真抓好落实。将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作为扫黑除恶斗争、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核、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村(社区)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运用于平安建设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对于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工作不力的村(社区),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街道纪工委、组织部、综治中心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