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14篇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评价和优化浅谈 摘要:营商环境对于企业的经营举足轻重,优越的营商环境能够帮助资源进行有效分配,进而助推当地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1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评价和优化浅谈摘要:营商环境对于企业的经营举足轻重,优越的营商环境能够帮助资源进行有效分配,进而助推当地经济增长点的提升。为了帮助我国社会顺利转型升级,国家在众多地区推广自贸试验区,希望能够通过先行先试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发展方向。辽宁作为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代表城市之一,为了帮助其振兴,国家在辽宁开展自贸试验区。与上海自贸试验区相比,辽宁试验区的法治水平和市场营商环境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简政放权道路仍然需要进一步增强。
关键词: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评价;优化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便是营商环境,在该环境下,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需要一定的成本条件。众所周知,积极的营商环境能够帮助企业进一步扩宽市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也能带动当地经济腾飞;但是负面的营商环境有可能逼离企业,也不利于吸引人才,最终会使得城市发展缺乏后继动力。自贸试验区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进行政府管理和市场引导的自由探索,给予区内企业经营和政府政策指导众多自由权限。辽宁经过自贸区的实验,经济获得了稳步提升,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需要解决。以下主要围绕着辽宁在营商环境层面自贸试验区的成绩展开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1辽宁在营商环境层面自贸试验区的成绩分析
1.1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经过试验区的探索,辽宁为了创造积极的营商环境,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为企业平稳运营创造了体制保障。
第一,出台地方性法规。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省人大出台了众多有利于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辽宁省政府也出台了规范条例,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探索,引领着全国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对于政府服务、企业垄断、诚信建设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希望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营造一个法治、宽容、诚信的营商环境,也为企业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
第二,出台行动方案。营商环境的优化升级不能一朝一夕的完成,必须要经过长期努力、循序渐进。此外,自贸区的经营活动是一种探索,探索便有可能成功或失败。为了确保辽宁试验区探索成功,政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通过多年实施方案的推广,让辽宁的营商环境每一天都有一个新的变化。并且对于重点内容进行详细标出,通过责任清单的形式下放到具体职能部门,制定目标实现时间,对于可能阻碍企业发展的问题实行专项整治,让辽宁的多年积弊得到了清理。
1.2先试先行取得初步成果
为了创造良好积极营商环境,辽宁省政府对职能进行了深化改革,尤其在放管服层面,把众多事项交给市场进行调节,政府在宏观调控层面有的放矢。简政放权在我国各地进行
推广,辽宁自试验区建立以来,在大连、沈阳等城市不断进一步政策细化,以大连为例,为了落实简政放权,政府将1000多项行政职权下放或取消,让政府职能得到进一步优化。尤其是在外商管理层面,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投资管理,探索商事登记制度,推广电子注册。
简政放权并不能完全为企业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了进一步平衡市场和政府的天平,不仅要进行简政放权,还要在核心环节进行放管结合,“加减同步”才能确保辽宁的营商环境向着利好的方向发展。因此辽宁省政府在大连等片区进一步加强运营体系内的中后部分管理,把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事项完全交给市场,把市场无法调节和市场滞后性导致的行为由政府管理。经过实验,辽宁省的贸易便利性更加突出,使得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也为其他自贸区的探索提供了良好经验。
2辽宁在自贸试驗区内创造积极营商环境的问题分析
2.1持续性建设不足
虽然辽宁省为了创造优异的营商环境,在制度体系层面已经基本完成,尤其是经过各种整治,为企业运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在辽宁省内部,仍然有部分部门认为营商环境的优化升级与自己无关,秉持着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这就导致辽宁省在实现长期目标道路上仍然存着较大的阻碍,尤其是和上海相比,营商环境标准仍然比较低、在制度体系和制度机制层面的创新,没有完全符合市场的需求。因此,辽宁省必须要从持续性层面上进一步下绣花针功夫。
此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制度性交易,这些交易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受到了阻碍。内部部分政府部门注重和企业划清关系,完全落实了“清”,但是这也导致了和企业之间的疏远,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得到良好的转变,但是工作效率没有进行同步提升,不作为乱作为依旧存在。尤其是在行政审批中介层面,部分中介会耗费过多的时间,而且收费较高,甚至更有甚者敢于违规收费,这些都无形中让辽宁的营商环境得到了恶化。
2.2简政放权深度不够
为了完全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辽宁省在众多地区实行放管服结合,尤其是在行政审批事项层面,取消了众多不必要的审批。但是,在经济管理层面的权力下放进度比较缓慢,直到去年3月份才给予自贸片区一定的行政职权,并且给予的权限数量极度有限,自贸区在决策的自主性层面和协调性层面没有完全实现。尤其是与河南相比,早在2017年河南已经将400多项经济管理权限给予自贸区,辽宁省在这个环节中时间上落后了一年、权限数量上落后了三百多项。
2.3政企沟通壁垒依旧存在
企业是自贸区发挥内生动力的主力军,为了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希望能够在一定层面上与政府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尤其是运行环境中的桎梏,希望能够及时反馈给政府并由
政府打通运行中的堵点。但是对于企业的诉求,政府反馈比较乏力。究其根源无外乎有以下两种原因:第一种,政府人员在思想层面仍然没有完全转型,依旧存留着较浓厚的官僚思想,没有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第二种,由于人力不足的限制,政府相关部门即使有意愿与企业进行联系,但是工作人员忙于日常业务的应付,没有过多的精力与他们交流。
3进一步提升辽宁试验区营商环境的有效途径分析
3.1建立长效机制
辽宁的营商环境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短期目标基本完成,但是与上海等发达城市相比,在社会诚信建设、公正法治营造、人才开放包容层面仍然存在较大的不足。因此,辽宁必须要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将积极的营商机制坚持下去,以问题为导向,对于企业运营中遇到的政策壁垒进行全面了解,要敢于暴露问题、解决问题。此外,对于工作人员懒政惰政等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出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追责一起,净化营商环境。
篇二: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辽宁党建营商环境建设经验做法
1.如何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及建议有什么国务院开年第一会研究的主题是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工作报告引人注目地强调“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达到“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的高度。据媒体报道,目前营商环境虽整体有所改善,但仍然是部分地区发展的“软肋”和“硬伤”。具体归纳起来有:一是经济增长内生动力还不够足,创新能力还不够强,发展质量和效益不够高,部分地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民间投资增势疲弱;二是搞地方保护,有的市场准入门槛高,各种隐性壁垒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投资环境恶劣,有的部门不依法行政,随意执法、手续繁琐、效率低下、遇事“推绕拖”等办事难现象依然存在……为什么优化营商环境这么重要?首先,优化营商环境,这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发展瓶颈精准发力。总理在报告中提及“安不忘危,兴不忘忧”,清醒认识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和营商环境欠优、放管服改革滞后有千丝万缕联系。其次,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这是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一个地方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软实力。“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不公平对待或搞地方保护”;“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一定要让我们的企业家、市场主体真正感觉到营商环境的切实优化”;要让中国成为世界上的最佳投资地……第三,优化营商环境,也是净化社会风气,打造法治国家的要求。一些地方频频发生的污化营商环境的事例,正是对法治的藐视,对规则,对公平正义的破坏。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要在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法治环境等软环境建设上有新突破,更好发挥制度的支撑、保障、激励作用。公共服务是营商环境的试金石,建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努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一要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性的环境,除了基础设施的可得性外,更强调企业开办、运营、关闭和市场维护全流程的便利化: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全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最大程度实现准入环节的便利化;要搭建“多规合一”联合审批平台,形成以“表单共享、材料共享、流程共享”为特征的全新审批模式,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填写“一份申请表单”,即可“完成多项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二要做强监管的“加法”。着眼优化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环境,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家信心;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不能对企业不公平对待,不能搞地方保护,要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抓紧建立营商环境的评价机制,制定相关评价指标和办法,推动各地由过去的争资金、争项目向争创优质营商环境转变。同时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2.如何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及建议一、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状况;(一)是贫困偏远地区的农民文化生活单一。仅以我们乐陵市为例:乐陵市有1089个自然村,其中有近200个村处于市县交界处,仅有的文化生活就是电视。而且人们多喜欢收看娱乐性节目,新闻类、普法类节目看的人少,农牧业科技、市场信息更是很难受到关注;(二)是新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多。乐陵全市有70万人口,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和外出劳务人员的增多,大多数农民选择了弃农经商或者弃农从工,而这些松散的农民分散在城市的角角落落,真正能发挥宣传教育功能的还比较少;(三)是流动人口特别是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文化素质亟待提高。乐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陵市自2000年大力发展城市基础建设以来,富裕起来的农民纷纷到城里买房e69da5e887aae799bee5baa631333365643661定居。据乐陵市房管局的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进入乐陵市区买房的农民约有5万人。尽管房子买了、环境变了、挣钱道多了,但大部分的农民还不适应城市的新环境,亟待加强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二、制约宣传工作的主要因素。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农民居住分散、农村经济条件差、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二)是宣传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改进宣传的主要措施;(一)是培养群众主动参与意识,让群众从后台走向前台,从台下走到台上,从单向灌输变为双向互动;(二)是坚持三贴近原则,不断创新宣传思想工作方式方法;(三)是精心组织一批能起到轰动效应的活动,寓教于乐,真正的让老百姓受益。四、提高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一)是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改变传统的用人制度,面向市场选人才;改革工资分配制度,按能力计酬、按贡献计酬;深化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由政府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二)是充分利用文化资源,搞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推进文化领域资产重组。五、千方百计提高宣传队伍素质;(一)以班子带动队伍。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进一步优化班子年龄和知识结构,做好宣传文化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二)以培训提高素质。把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素质能力建设作为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三)以机制激发活力。把完善长效机制作为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四)以阵地整合力量。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高水平完成基层文化设施网络建设;(五)以考核增强实效。研究制定加强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把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纳入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队伍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从现实中看,营商环境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国际化环境、法治环境、企业发展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很显然,影响营商环境的因素众多,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1,从战略角度来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的强弱主要体现为企业的竞争力、要素的聚集力,而能够聚集发展要素和企业的关键是拥有良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和区域内企业的经营状况,最终对经济增长、产业发展、财税收入、社会就业等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打造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意义深远。2,营商环境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牵引因素。目前,河北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在传统优势产业优势减弱、战略性新兴产业弱小的背景下,承接省外高层次发展资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成为在短期内稳定经济增长、加快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重要选择。在国际竞争、区域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只有营造出公平高效、优于其他地区的营商环境,才能吸引发展要素和科技型企业聚集河北。特别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背景下,我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不能“临渊羡鱼”,而是要“退而结网”,通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来吸引更多发展要素、企业流向河北,更好地承接京津产业转移。所以,打造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对我省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3,打造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内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解决当前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问题的关键,是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均衡到高水平供需均衡的主要途径,而降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在一些领域和地方,企业的交易成本较高,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一些部门、单位在办事效率、办事流程等方面存在问题。改变办事难、办事慢的问题,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也是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4,打造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一些深层障碍与矛盾仍未解决,部分领域政府改革与服务不到位,比如一些创新政策在部门间难以落实、政府治理成本过高等。能不能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反映着体制机。
3.2018年将如何改善东北的营商环境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据报道,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宏观经济运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雪乡宰客”和“企业家质疑亚布力管委会”事件引发对东北营商环境的关注,2018年将深化改革改善东北营商环境。报道称,与东部沿海省份相比,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有待进一步优化,损害企业家、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社会各界继续关注东北地区改善营商环境的努力,帮助监督改进存在的问题。2018年将继续通过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一是开展东北地区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支持东北地区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引入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二是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三是开展国有企业综合改革试点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四是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和带动区域改革发展。希望东北振兴的目标可以早日实现!
4.如何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及建议新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式、阵地建设应该适应这种变化。通过对当前的地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状况(一)是贫困偏远地区的农民文化生活单一。仅以我们乐陵市为例:乐陵市有1089个自然村,其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中有近200个村处于市县交界处,仅有的文化生活就是电视。而且人们多喜欢收看娱乐性节目,新闻类、普法类节目看的人少,农牧业科技、市场信息更是很难受到关注;(二)是新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多。乐陵全市有70万人口,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和外出劳务人员的增多,大多数农民选择了弃农经商或者弃农从工,而这些松散的农民分散在城市的角角落落,真正能发挥宣传教育功能的还比较少;(三)是流动人口特别是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文化素质亟待提高。乐陵市自2000年大力发展城市基础建设以来,富裕起来的农民纷纷到城里买房定居。据乐陵市房管局的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进入乐陵市区买房的农民约有5万人。尽管房子买了、环境变了、挣钱道多了,但大部分的农民还不适应城市的新环境,亟待加强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二、制约宣传工作的主要因素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认。新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式、阵地建设应该适应这种变化。通过对当前的地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状况(一)是贫困偏远地区的农民文化生活单一。仅以我们乐陵市为例:乐陵市有1089个自然村,其中有近200个村处于市县交界处,仅有的文化生活就是电视。而且人们多喜欢收看娱乐性节目,新闻类、普法类节目看的人少,农牧业科技、市场信息更是很难受到关注;(二)是新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多。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乐陵全市有70万人口,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和外出劳务人员的增多,大多数农民选择了弃农经商或者弃农从工,而这些松散的农民分散在城市的角角落落,真正能发挥宣传教育功能的还比较少;(三)是流动人口特别是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文化素质亟待提高。乐陵市自2000年大力发展城市基础建设以来,富裕起来的农民纷纷到城里买房定居。据乐陵市房管局的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进入乐陵市区买房的农民约有5万人。尽管房子买了、环境变了、挣钱道多了,但大部分的农民还不适应城市的新环境,亟待加强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二、制约宣传工作的主要因素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农民居住分散、农村经济条件差、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三)是宣传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在新时期、新阶段,宣传思想部门要站在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的最前沿,用超强的前瞻性和战略意识,做舆情民意的侦察员、思想解放的指导员、改革开放的导航员和领导决策的参议员,通过心贴心的服务,切实拉近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三、改进宣传的主要措施我们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发现,现有的宣传方式、宣传载体与群众的接受力之间有差距:尽管一些村大多数都成立了宣传文化站或宣传文化室,但真正吸引群众的却不多,往往出现宣传者很急,接受者冷淡的尴尬局面。这虽然与群众的文化素质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由于宣传没有搭准群众的脉络,形式单调;或沿续一言堂说教式的宣传,无的放矢;或脱离实际,脱离生活,流于形式,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缺乏生命力。比如有的宣传文化站的阅览室存书,看上去量不少,排满了书架,但种类不多,充数的旧书籍至少占半数以上;有的黑板报、阅报栏和宣传栏,十天半月没有更新内容。为此,在宣传文化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培养群众主动参与意识,让群众从后台走向前台,从台下走到台上,从单向灌输变为双向互动;(二)是坚持三贴近原则,不断创新宣传思想工作方式方法;(三)是精心组织一批能起到轰动效应的活动,寓教于乐,真正的让老百姓受益。四、提高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一些宣传文化战线的同志,等、靠、要思想还比较严重,在处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问题上,过分强调依赖政府投入,而对文化产业的开发感到前景渺茫。关于发展基层文化事业,普遍感到困难重重,特别是文化人才培养问题,更是领导比较头疼的议题。大家反映,现在宣传文化战线急需的人才无力引进,多年培养出来的能人,由于单位工作和生活条件差,都纷纷跳槽,而那些对单位业务发展可有可无的人,又无法将其调离现岗位。面对经济发达地区和当地社会高收入行业对人才的争夺和垄断,各地宣传思想战线普遍感到人才匮乏。建议进行了以下尝试:(一)是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改变传统的用人制度,面向市场选人才;改革工资分配制度,按能力计酬、按贡献计酬;深化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由政府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二)是充分利用文化资源,搞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推进文化领域资产重组。五、千方百计提高宣传队伍素质目前,基层文化队伍文化素质亟待提高。专职人员少。总体看,基层文化机构不健全,。
5.辽宁省工商局哪28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3月24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去年我省新登记市场主体48。1万户,其中企业12。5万户,同比分别增长12。1%和19。9%。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工商局日前出台《关于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意见》,通过28项具体措施,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今年,省工商局将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逐步实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的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此外,全面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和“多证合一”改革,将更多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整合,最大程度节约企业成本;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申请人选择企业名称的成功率,提高企业名称审核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有序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优化审批程序,实行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让企业少跑腿。目前,省工商局正全面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避免随意检查对企业生产造成影响。此外,还将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开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和公示工作,及时交换与共享信用监管信息,拓展对失信主体的惩戒约束范围,增强监管合力。今年,省工商局还要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备案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和执法主体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网上运行规定,做到案件网上运行率100%,案件信息准确率和完整率100%,逐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同时,强化竞争执法,对妨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等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治理。我省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新登记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省工商局开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实现了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名录管理四大功能。去年,在省工商局扶持下,我省新建创业辅导站234个,辅导创办企业2909户,组织用工营销服务259场次,帮助招聘员工1。1万人,促进合作项目216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3620份,融资金额861。9亿元,创业帮扶效果明显。截至2016年底,我省市场主体总量达到296。8万户,其中企业70。5万户,同比分别增长9。9%和8。9%。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6.针对《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相关细则,你有什么意见建议针对招商引资中胡乱承诺、随意变更的现象,《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针对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滥现象,《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条例》还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作出14条禁止性规定,包括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用企业资金、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等。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责任和处罚,《条例》做出明确规定,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将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7.为何说东北地区的营商环境有待优化据报道,近期,东北雪乡和亚布力事件发生,东北营商环境引发广泛关注,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损害企业家、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政府部门在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营商环境建设中要起带头示范作用。报道称,近年来,东北地区着力完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
改革,优化政策、市场、法治环境,与过去相比,营商环境在不断改善,比如,辽宁省出台了全国首部省级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成立全国唯一一个省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虽然黑龙江省也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但坦率地讲,与东部沿海省份相比,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有待进一步优化,发改委注意到媒体热议亚布力、雪乡事件,地方政府及时进行了处置和回应。未来要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和带动区域改革发展,开展东北地区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对投资营商环境进行督查评估,支持东北地区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引入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8.2018年如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入2018年,国务院首次常务会议的首个议题,是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会议提出,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并明确提出“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非常有必要。”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关注和点赞!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表示,因为这样可以客观地评价中国目前营商环境的现状到底怎么样,以及中国营商环境改善过程当中的进步到底有多大。赵萍说:“对营商环境建立评价机制,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中国营商环境的现状,向世界各国所有投资者传达出正确的评价信息,从而为这些投资者正确选择自己的投资国别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也可以对那些刻意抹黑、扭曲中国营商环境的行为给予强有力的反击。”测算显示,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率增加0.36个百分点。业内人士认为,对照国际标准来建设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顺应了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能更好地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反馈和矫正改革中的问题,将改革推向纵深。
目前,国际上对地区营商环境的评估有若干套指7a64e59b9ee7ad9431333365633862标体系,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比较具有代表性。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便利度5年间在全球排名上升了18位,在世经论坛等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排名中上升幅度更大。
篇三: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
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八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第九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一条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二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
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第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第十九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
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第二十三条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第二十五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第二十六条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三)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
(四)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六)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八)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九)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十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十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十四)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省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优化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检查,会同省工商联等选择不同所有制企业作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解答企业有关涉法问题的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改进措施。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机关在每年十二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采取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罚,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人民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第三十条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行问责、追责。第三十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党规党纪予以追究:(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三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第三十六条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追究责任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申诉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篇四: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
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
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
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
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篇五: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2019年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篇一:“时间窗口”倒逼营商环境优化贵州省的投资吸引力越来越强,特别是随着贵安新区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及“5个100工程”等发展平台的全面铺开,巨量投资与消费需求开始释放。“后发赶超”战略所带来的人才及资金、财富聚集效应,不断创造出投资兴业好机会。投资贵州迎来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窗口”。很多知名企业家称贵州是一块投资宝地,马云、宗庆后等对贵州投资价值的观点已广为人知。“个人觉得现在应该是到贵州投资的时候了。”8月30日,复兴集团董事长、上海浙江商会会长郭广昌在贵州省投资促进局等单位承办的“20XX全球浙商会长贵州投资考察座谈会”上说,贵州以前有交通瓶颈,现在即将进入“高铁时代”,交通已不算难题,后发优势凸显,所以“投资贵州,恰到其时”。拓展市场需求空间“贵州已经成为最具投资潜力与活力的地区之一。”在“20XX全球浙商会长贵州投资考察座谈会”上,不少浙商会长对此判断表示认同。有浙商会长说,以前的投资观念是“青山绿水不如金山银山”,通过对贵州的全面了解,现在觉得“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尤其是具备自然环境、用地条件、人力资源、产业功能、政策配套等诸多优势的贵安新区重点推出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起外界高度关注。“投资贵州,恰到其时”还有另一种背景,就是贵州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加强,冲出“经济洼地”的政策决心与民众意愿都十分强
烈。“在加快发展进程中,贵州内生出巨大的投资和消费需求。”贵州
省投资促进局局长季泓说,目前,发达地区的市场需求已经达到相对饱和状态,贵州的市场需求正呈现突发性增长,20XX年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1万亿元,消费增长15%~20%。
季泓说,近年来,贵州省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创业发展环境、激发多重“红利”叠加释放,gdp增速“领跑”全国,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版图上崛起最快的版块。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贵州省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在工业经济、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投资、社会民生等领域,贵州市场需求都将会成倍放大。特别是在“引银入黔”等金融策略推动下,贵州市场的资金活力将会进一步增强,融资障碍也会随之逐步减小,“以市场换技术、换产业、换项目”的优势在贵州将会表现得更加突出。
中国西南地区陆路交通枢纽和出海重要通道,是贵州占据的区位优势。未来几年,贵州将建成省内1小时交通圈、周边省市2小时交通圈、与珠三角地区4小时交通圈、与长三角贯通7小时交通圈。交通的进步,使得贵州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逐渐增强,特别是与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与政策协同越来越紧密,市场需求的“贵州力量”将更具吸引力与集聚力,更多的投资与商业机会将在贵州范围内出现。
保障机会公平郭广昌认为,旅游业是贵州的优势产业,但多年来投资不足,还
有很大的挖掘空间,贵州需要大项目来加速推动旅游产业发展,这种需求正是浙商的机会;另外,高端养老服务业、医药产业、矿业等行业都很具投资潜力。
有企业家说:“现在很多商人都投资欧洲、美洲,我看不如投资开发中国贵州。”
这些评价及投资建议,与贵州招商引资环境改善有很大关系。这几年贵州努力调整产业结构,从政策落实、制度创新等方面,不断优化招商引资体制机制,改善政商关系,积极营造敬商、亲商环境,注重法治力量在保护企业家财产安全中的关键作用,民营企业投资兴业安全感更加稳定。
其实,在商业环境、招商引资的体制及制度建设上,贵州曾缺乏优势。但是对此”短板”的弥补,不管是加大力度还是加快速度,贵州都下了很大功夫。
在行政审批、投融资体制、土地利用等重要领域与关键环节,贵州都取得了一些改革进展,特别是近几年渐趋完善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民企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逐渐培养出深厚的商业土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浙商对贵州经济发展有很大贡献。浙商对政策与商业环境变化非常敏感,有很强的生存活力。近两年,贵州方面积极“走出去”,开展了许多极具影响力的推介、招商活动,与浙商广泛、深入接洽,黔浙区域合作与商业往来愈加频繁,更多浙商项目与资金进入贵州。据贵州省副省长蒙启良在浙商会长座谈会上透露,近
两年有543个浙商投资项目落地,投资总额达到2481亿元,实际到位资金为630多亿元。
但是体制制约给贵州招商引资带来的阻碍也不可忽视。长期以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之源,贵州民营经济相对滞后,这应该和经济体制改革力度以及贵州所处历史地理环境有关,而前者则是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的关键障碍。
20XX年,全国gdp中有超过60%的贡献来自民营经济,而贵州同期数据是只有40%,20XX年的目标也仅仅是43%;在浙江,全省70%以上的生产总值、60%以上的税收、80%以上的外贸出口由民营经济贡献,民营企业提供了90%以上的就业岗位。
招商引资的一个关键点,是要保障资源分配的机会公平。有浙江民营企业家特别提醒,当前,很多资源仍然掌握在国企手里,如果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资源利用效率难以得到更大提高,贵州在这方面的问题表现得相对突出,而“浙江能为贵州提供很好的改革经验”。用活后发优势
简要来说,一个地方的比较优势,集中体现在制度建设与资源禀赋两个方面。贵州历史上“欠开发”是不争的事实,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较长时间的能量积蓄,制度与资源的力量都开始在当前阶段显现出来。可以说,这两方面的力量叠加,集中形成了贵州的“后发优势”。制度优势实际上是决策者的政策创新思维所能带来的市场竞争力。中央对贵州的发展支持亦体现了这一点。20XX年,“国发2号文件”将支持贵州跨越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从财税、投资、金融、产业、土
地、人才等7个方面明确了119项突破性政策,40多个国家部委和单位相继出台了配套性的支持举措。
针对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土地利用、税收、财政扶持、金融投资、招商奖励、人才引进、投资服务、产业发展等一系列个性化的优惠政策。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贵州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扶持措施与政策待遇已无明显差别。以制度建设保障投资环境全面优化,提升了贵州的投资竞争力。
篇六: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7]2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2.08【实施日期】2017.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7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指示和关于软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认识颁布实1/3
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明确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突破口,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进“诚信辽宁”建设,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已成立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选择精干力量,配备得力人员,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形成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学习宣传《条例》,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在各级政府机关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全省各级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学习《条例》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课程。(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新闻媒体、各级党校、各级行政学院)在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省干部培训网、民心网和省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网站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开展专项整治系列报道等。(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积极探索和开展运用微信平台、APP等新媒体开展宣传。通过辽宁日报公众微信号、民心网APP和相关部门(单位)微信平台等,发布宣传贯彻《条例》出台的政策措施、
2/3
制度以及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专项整治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
(三)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政务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政商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
3/3
篇七: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www.365gongwen.com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工商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2月7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指示和关于软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明确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突破口,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进“诚信辽宁”建设,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已成立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牵头单位及责任
www.365gongwen.com
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选择精干力量,配备得力人员,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形成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学习宣传《条例》,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在各级政府机关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全省各级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学习《条例》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课程。(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新闻媒体、各级党校、各级行政学院)在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省干部培训网、民心网和省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网站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开展专项整治系列报道等。(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积极探索和开展运用微信平台、APP等新媒体开展宣传。通过辽宁日报公众微信号、民心网APP和相关部门(单位)微信平台等,发布宣传贯彻《条例》出台的政策措施、制度以及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专项整治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三)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政务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政商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
www.365gongwen.com
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水平。推进政务公开,真正做到公开透明、阳光行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除涉密规定外的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整合政府有关部门、法院、银行等涉企信用信息,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免费查询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保障投资者、企业享有咨询、查阅、复制等获取相关信用信息的权利。(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四)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投资审批效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行政效能,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凡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一律破除。(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
www.365gongwen.com
专业的公文写作平台
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逐步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上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更好落实企业设立、变更、核名等办理时限及合规的简易注销企业程序。(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清理精简资质资格许可。(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一律取缔。(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着力对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质量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审批事项快捷周到服务、审批流程、审批公示、审批时限、审批制度的高效执行及其效果等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五)规范行政执法检查,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对企业生产
篇八: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十六条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
(四)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六)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八)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九)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十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十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十四)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篇九: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并定期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乱收费进行严肃处理完善企业投诉举报制度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21平等对待市场主体维护企业合法权利收缩国有企业战线对于一些运营情况堪忧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国有企业实行政策性破产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优化辽宁省营商环境的建议3400字
[摘要]营商环境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条件。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增强地区核心竞争力,从而有力地推动地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辽宁省近年来经济呈现下滑态势,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营商环境差,民营经济发展缓慢,市场缺乏活力。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大背景下,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辽宁省经济健康发展是一个紧迫的课题。毕业
[关键词]辽宁省;营商环境;依法行政[DOI]10.13939/j.cnki.zgsc.2018.12.030近年来,辽宁省经济发展呈现出不景气的现象,连续几年的GDP排名均位于全国倒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辽宁省的营商环境差,企业不愿投资,市场缺乏活力,使得业界有了“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说法。只有改善营商环境,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才有机会实现经济的发展。1营造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政务环境1.1深化政府职能转变,保障政策落实到实处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基层,加强对基层政府实施改革政策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能够在基层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和精简行政审批。公布行政审批的具体流程,包括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的内容,受理地点或窗口,收费标准,审批时限等。构建网上在线审批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无差别平等审批。1.2加强中介管理,明确其社会属性逐步减少代行政府职能或者依托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理顺政府和中介机构的关系,使其与政府有关部门脱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在某些行业里中介机构的垄断状态,使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资质高、技术强、服务好的中介服务,而不是被迫接受指定,使中介机构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而不是成为造成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1.3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一是从意识层面作出改变,清除“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优化政府的服务,作出服务承诺,切实建立服务型政府。二是消除政商关系中的两个极端现象,即由过去的“勾肩搭背”到现在的“背对背,互不理”,政府官员应积极作为,杜绝懒政,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三是清理与简政放权不符的规章和文件,精简行政审批的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行“互联网+公共服务”的模式,建立电子政务系统,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提高行政效率。1.4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涉企收费实行清单制,清理不合理的收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等制作收费清单,并向全社会公示,不在清单内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从而增强涉企收费的透明度,使收费在阳光下进行,减少乱收费的现象。并定期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乱收费进行严肃处理,完善企业投诉举报制度,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2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2.1平等对待市场主体,维护企业合法权利收缩国有企业战线,对于一些运营情况堪忧、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国有企业实行政策性破产,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政府应平等对
待各类市场主体,清除一切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进入市场的壁垒,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积极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机遇,践行国务院提出的试点方案,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从而推动其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2.2优化融资环境,破解融资难的瓶颈一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采取地方担保和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模式,辽宁省可以建立多元化的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信用担保协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进来。二是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适度开放民间资本市场,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三是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发展创新型融资方式,例如,应收账款融资、专利权质押融资、商标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信托产品和集合票据等,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的服务。四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银行可以通过这个体系查询所有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减少银行获得企业信用信息的时间和成本。2.3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加快辽宁省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这个信用体系是由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一是政府要做到守信践诺,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其所作出的政策性承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不兑现、不落实,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畅通对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全面真实的收集和整理,依据统一客观的标准,对不同主体的信用进行评级,建立统一开放的信用信息平台,为大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三是建立诚信档案,将违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制定“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使之不敢触碰“诚信红线”;对守信行为进行表扬和激励,在社会上形成崇尚诚信的良好氛围。2.4强化市场力量,弱化政府力量,加强市场监管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所有的生产要素有效地参与到市场流通中来,激发市场的活力。我们可以学习和推广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可复制经验,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行统一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公平竞争的环境,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原则,规范市场秩序。2.5建立信息共享平?_,信息查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辽宁省政府应当建设区域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及时发布其最新的政策以及以后的发展趋势,为所有想要投资的企业提供参考,突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壁垒,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政府内部各个部门是分开的,独自行使自己的职权,这就要求企业在办理一些相关事项时需要向每一个部门提交材料,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应当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平台,通过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来解决这个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3营造公平公正、成熟完善的法律环境3.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是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让老百姓能够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让其主动参与到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中来,抵制盗版产品,增强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二是可以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制定完善的有关专利、版权、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及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大对抄袭和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让不法分子对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以规范其行为。3.2健全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拓宽经济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一是规范辽宁省的仲裁
机构,使之形成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可以推行互联网仲裁,加大仲裁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二是对仲裁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修养,增强人们对仲裁裁决的信任度。三是建立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引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使专业调解和社会调解实现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降低企业对于纠纷解决的成本。
4营造崇尚竞争、创新、开放的地区经济文化文化对一个地区的影响是深层次的,是深入人心的,很难通过一项制度或政策就可以得到极大的改观,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我们需要持之以恒地努力培育。一是积极学习南方地区敢于冒险、积极进取的创业精神,重视市场意识的培养。二是在社会上形成“重商,留商,暖商,悦商”的文化氛围,让创业成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可以设立创业基地,创业基金,鼓励大家积极创业,激发老百姓追求财富的欲望。三是摒弃以往以宣扬“劳动模范”为主的意识导向,塑造“财富偶像”“创业先进代表”等形象,改变人们的定向思维,强化人们的创业理念,重塑东北地区的经济文化。参考文献:[1]林??.关于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思考[J].北方经贸,2016(1).[2]武靖州.振兴东北应从优化营商环境做起[J].经济纵横,2017(1).[]李欣,女,汉族,山西长治人,沈阳工业大学。
篇十: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辽宁地区营商环境构建中的问题及对策新时期下,地方政府正着力构建现代治理体系,以优质的发展环境吸引外来企业,助推本地企业,实现长足发展。在营商环境构建过程中,要重视政策、政务、市场、人才、融资、法治、社会、文舆一系列综合要素的协调推进,任何一个要素出现短板都会制约地区经济发展,必须综合考量,系统推进,找准重点,才能切实优化地区营商环境。
标签:营商环境招商引资问题对策
2018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进入辽宁代表团,提出辽宁必须“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必须以优质的营商环境打造地方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辽宁经济振兴发展。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1.营商环境是新时代政府治理能力的综合体现
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性的综合要素,它广泛的涵盖了以公共设施为基础的硬环境,和以公共服务为基础的软环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大领域内具體的包涵政务、人才、法治、社会、文舆等诸多环境要素,几乎涉及了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所有职能。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是一个从确定目标到探索道路的延伸。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政府优化结构、理顺职能、提升效率、强化服务,这正是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综合体现,同时也是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2.营商环境是新时代企业发展动力的重要体现
十九大之后中国进入新时代,经济发展呈现新特点,一是在美国引导的逆全球化潮流下,国际市场各类挑战增多;二是国内市场可开发空间尚大,中小城市急需吸收资本扩充经济实力;三是产品和科技的快速更新,给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地方经济发展一方面依赖于助推本地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则依赖于吸引外来企业和资本。营商环境的构建,主要在于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打造优质服务和发展空间。因此外来企业是否愿意加入,和本地企业能否发展,往往决定于该地区的营商环境。
二、地方营商环境构建中的问题分析
1.思想观念尚不完全适应新时代发展理念
从南北地区发展历程上看,经济发展程度主要在于市场化的机遇不同,南方
地区作为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的先导区域,市场经济发展充分,危机意识、创新意识强烈,全球化机遇抢抓及时。而同一时期辽宁始终以国有企业为主要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充分,受行政化思维方式和大环境的影响,市场竞争能力和意识不强,创新能力总体不够,市场主体活跃程度与南方地区不同。虽然新的经济发展形势越来越强化市场主体作用,但长期以来的固化思维难以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意识、营商理念、扶商理念都没有完全适应当前企业的需要。由主观被动进一步导致相应的能力缺失,政府主体的服务能力、治理能力也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需求。
2.政策与服务的不连续性影响企业发展
从辽宁一些地区的现状来看,招商引资是吸引企业投资、资本落地,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吸引方式主要依赖于政策优惠,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系统、专业的长期性规划,使得地方、部门的人事变更影响具体政策的执行,企业落地以后原有的优惠政策不能及时兑现。在帮助企业落地开办的过程中,要么引荐企业的人员退出,要么引荐企业的人员没有相应权限,在企业施工项目许可的初始阶段就频频受阻。在一些地区,企业施工项目许可最长需要几年,严重消耗了企业时间、财力和物力,更消耗了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欲望。
3.经济水平与营商环境构建形成限制性循环
地区经济水平与营商环境水平呈正比,二者互为依托,相互促进。经济水平发达,在营商环境构建方面基础扎实、资金充裕,软、硬环境越便于投入。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因为资金的限制,很难投入过多,营商环境也难以迅速见到成效。例如在税收方面,发达地区资金余裕,为助推企业发展可以实行税收优惠,而欠发达地区则更希望应收尽收,以缓解财力紧张。在人才方面,发达地区可以提出更加有力的人才政策,给予财力支持,而欠发达地区在优惠方面很难更具有吸引力。从辽宁近年来的发展现状来看,恰恰形成了由财力所引发的投入困难,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限制性循环可能进一步发展为恶性循环。
三、地方营商环境构建对策选择
1.宣传培训,思想跟进
营商环境之所以成为推动辽宁振兴的重点,一方面受“投资不入山海关”客观舆论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也受自身顽疾未治、社会信心不足影响。作为营商环境构建的主体,政府部门的行政化思维必须打破,依靠自悟是很难实现的,只有系统的教育培训,才能转变对营商环境的认识,正确看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对比先进地区,才能发现自身的不足,找准当前发展理念、市场观念方面的重点,真正的转变服务理念、发展理念、创新理念。通过教育培训,做到由学而思、由思而行。只有政府切实转变,才能再树社会形象,重构政社关系,再塑社会信心,才有能力引导社会舆论氛围的扭转。
2.人才储备,专家介入
经济发展影响人才流向,人才储备决定地区实力。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党政干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企业发展需要经营管理人才、创新人才、技能人才,一方面加强周边高校人才输入,吸引人才;一方面加强本地高校的人才培养,留住人才。制定人才培养计划、人才选拔计划、人才竞争计划,提供丰富多样的活动平台,激发社会活力。在人才中选拔专家队伍,组建不同行业的专家团队,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制定执行、法治化建设、营商环境评估、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社会服务规范化、企业服务制度、招商引资工作,全部吸纳专家介入,以专业化助力营商环境构建的科学化。
3.找准重点,准确切入
营商环境需要在总体推进的前提下,找到短板,重点切入。这就要求从实际入手,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寻找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困难,集中精力给予解决。企业提出人才需求,政府主导人才吸纳;企业提出融资需求,政府搭建多方活跃的投融资平台,吸纳民间资本进入;企业提出服务需求,政府集中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以此类推,有针对性的从重点问题着手,有利于节约有限精力,高效率分布资源,精准的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篇十一: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篇十二: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服务企业和群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宗旨,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现实需要,是有效提升鞍山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做为财政干部都要履行好财政职责,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做出自已的贡献。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辽宁省政府于2017年制定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鞍山市纪委也于同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十条禁令”》的通知(鞍纪发[2017]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近日第五党支部利用上党课的机会向全体党员进行了优化营商环境宣传,以反面典型为戒,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平。2018年6月9日,《鞍山市解决“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5期)刊发了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爱军同志对我市部分服务窗口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突出检查的情况。深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市行政审批局服务大厅等暗访营商环境建设情况。暗访发现个别服务窗口服务意识不强,不能视具体情况作及时调度,暴露了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问题。
赵爱军市长要求,各服务窗口要立行立改,迅速增开窗口、增设人员,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把“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以可触可感的优质服务取信于广大群众。2018年7月16日,《督考通报》(第3期)刊发了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市、县区24个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行暗访情况,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办事难”现象依然突出;二是空岗现象比较突出;三是纪律松散现象比较突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敬雅同志就这两个《通报》作出批示,“将《通报》发局内业务科室,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做好服务。”2018年7月16日,《鞍山日报》廉政时空栏目也刊登了《不可松懈的“最后一公里”》,对我市部分服务窗口的暗访情况进行了通报,对窗口单位反映的问题有:一是纪律松懈,态度冷淡;二是脱离岗位,效率低下;三是服务教条,缺少人性化;四是“黄牛”加塞,秩序混乱。通过学习《鞍山市解决“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督考通报》和鞍山日报廉政时空栏目《不可松懈的“最后一公里”》,为我们敲响警钟,防微杜渐,在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意识
方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打造服务型政府,窗口服务单位的“最后一公里”至关重要,它需要站在群众的立场思考问题,从群众的角度审视工作,优化举措,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多一些热心真情,少一些冷漠搪塞,打造服务型政府,服务群众的这“最后一公里”不容松懈。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服务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行业规范和服务水平。
财政局财经监督检查局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十三: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优化营商环境体会心得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生产力、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锻造和增强竞争力。营商环境的本质内涵是市场主体在其运营全生命周期所付出时间成本、制度交易成本的效度,其衍生的外延包括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要素环境、设施环境、开放环境和社会环境。本文以矛盾论作为方法论,着重分析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认为破解营商环境体制机制障碍、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需要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正确处理软环境与硬实力的关系
软环境与硬实力相对,是一个区域在经济发展中,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及政府行政能力水平的综合反映,软环境对提升区域品质、增加区域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辽宁是新中国工业的重要摇篮和工业化的重要发源地,为国家完整工业体系的形成作出了突出贡献,可谓硬实力雄厚。在处理软环境与硬实力的关系方面,需要大力实施“虚”“实”结合的组合策略:一是净化政治生态,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涵养文脉、推崇诚信、厚植文化,优化人文社会环境。二是深度挖掘辽宁“软”文化,塑造公平正义、开放文明、真诚守信的对外形象,加快“信用辽宁”建设。三是深度开发辽宁“软”产业,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软”产业
为传统制造业、石化、冶金等“硬”产业插上科技的翅膀,全力推进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发展。
正确处理战略与战术的关系
当下,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事关我省振兴发展战略全局的重大问题。从战略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是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是净化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有力举措。
战略上重视营商环境,战术上重在落地执行。一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对标先进,结合实际,科学设计“十四五”时期乃至2035年我省营商环境的战略定位目标和时间点路线图。二是科学设计优化营商环境的战术路径,建设服务型“有为政府”、锻造具有内生动力的“有效市场”、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全民营商”,团结一切力量塑造风清气正凝心聚力的发展环境。三是扎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正确处理资源优势与发展优势的关系
我省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工业基础实力雄厚,农业资源禀赋独特。此外,世界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丰富。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
势,是我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需要政府的统筹规划,需要资本市场主体的配置,需要资本的注入,需要品牌的打造,更需要优化营商环境释放政策红利。一是做精“一产”农业,依托农产品的组合优势,加大农产品深加工招商引资力度,打造“万亿”绿色品牌工程,打造公共区域品牌和龙头产品品牌,塑造“诚品辽宁食安天下”的整体品牌形象,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二是做强“二产”工业,建设世界级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原材料基地,建设科技创新重大平台体系,以数字经济为智造强省赋能,形成若干产业链招商引资“千亿”特色产业集群。三是加大文旅资源开发力度,将红山文化、清文化等资源融入大东北旅游开发战略,借势国内大循环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形成组合式发展新优势。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有效市场要求提高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推动资源和创新要素向优势园区和优质企业集中。有为政府则要求通过实施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有为政府职能转变是大势所趋。因此,应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解决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的堵点、难点、痛点为导向,把
方便让给企业、把“麻烦”留给政府,系统高效营造办事方便的营商氛围。对于政策明文规定的事项,对标先进地区实现行政审批最少量化管理,通过数据共享实现“一网通办”加快时效,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对于政策规定之外的事项,特殊事项特事特办;将政策之外的共性事项作为制度创新和深化改革的试验田,同时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涵养解决难题、敢于创新、主动作为的为政新风。
正确处理存量、增量、质量的关系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需要正确处理存量、增量、质量的辩证关系,认识由资源做存量、由投资做增量到由创新做质量的经济驱动过程,做好“存量优化”“增量提升”“质量突破”,进而通过环境优化做增量,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招商选资。一是“存量优化”,全面审视我省市场主体现状,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涉及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政府和市场结合参与,有为政府保公平,有效市场保效率;涉及交通、水电等公共性领域,由政府国有资本主导,引入PPP市场化合作机制,或政府采购服务方式;涉及纯商业竞争性领域,交给市场调配资源,统计好营商存量情况,做足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两篇大文章。二是“增量提升”,利用参与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之机,以推动东北亚合作为重点,面向中日韩自贸区、中蒙俄经济走廊,提升招商引资的外部增量,以优而新的增量改变、带动、优化
产业结构存量。三是“质量突破”,做足培育壮大“新字号”这篇大文章。围绕数字经济、智造强省战略,以增链、补链、强链为导向引入高新技术项目,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增强我省高新技术、智能产业集聚效应。
正确处理“不可为”“必须为”“皆可为”的关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应加强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双向约束,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办事。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关系上,用“三种清单”定好制度规矩。“法无授权不可为”方面,权力清单要变小,杜绝虚放实不放、明放暗不放、小放大不放等问题,更加明确权力边界,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方面,责任清单要变清,主动服务不推诿、协调服务不扯皮、高效服务不拖拉、廉洁服务不设卡,跨界跨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形成明确清晰的办事机制,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法无禁止皆可为”方面,负面清单要变短,放开市场准入,解放思想,鼓励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努力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此外,一方面推进法治辽宁建设,把法治贯穿到市场经济各环节各领域,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同频发力,建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好民法典,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全社
篇十四:全面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应以什么为指向
持之以恒优化营商环境:背景、困境与出路——以辽宁省大连市为例PersistentlyOptimizingBusinessEnvironment:Background,DilemmaandWayOut——TakeDalianCityLiaoningProvinceasanexample
作者:沈毅[1]
作者机构:[1]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公共与社会管理教研部,辽宁大连116013出版物:大连干部学刊年卷期:2018年第12期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提出“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
面深化改革”等六项要求,为东北地区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大连作为东北地区改革开放窗口城市、辽宁自贸试验区最大片区城市以及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点地区,在营商环境建设上肩负着更大改革使命和更高发展要求。随着中美贸易摩擦升级以及高标准自贸试验区、“两先区”、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大连营商环境的挑战和问题也更加突出,市场导向创新试错机制亟待建立,企业投资、人才集聚、政务诚信等关键环境亟待改变。为此,需要采取更大的、更有针对性的体制机制改革举措,推动营商环境实现根本好转。页码:5-10页主题词:营商环境;深化改革;振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