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12篇

时间:2022-12-18 08:4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12篇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  的发生,维护出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12篇,供大家参考。

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12篇

篇一: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

  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

  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

  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

  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

  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

  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

  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

  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

  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

  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

  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

  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

  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

  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

  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

  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

  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

  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

  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篇二: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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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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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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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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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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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

  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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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国企领导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

  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篇四: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结合廉洁从业教育重点与新入职员工就职业操守方面进行了交流引导新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到廉洁从业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扎实稳健地走好未来工作与生活中的每一步

  员工廉洁从业培训

  员工廉洁从业培训中远空运开展新员工廉洁从业教育培训3月29日,中远空运为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了廉洁从业教育培训,有6名新入职的员工参加了培训。监督部向新员工介绍了中远物流“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洁文化核心理念、“诚信守法、勤廉从业、是非分明、荣辱与共”的廉洁道德观念以及“求利有道道重于利”的廉洁价值取向,阐述了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和树立廉洁从业良好形象等行为规范。结合廉洁从业教育,重点与新入职员工就职业操守方面进行了交流,引导新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到廉洁从业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扎实、稳健地走好未来工作与生活中的每一步。通过本次廉洁从业教育培训,新员工们深受启发,对中远空运公司和中远物流的廉洁文化理念有了全新的'认识,理解了廉洁从业对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廉洁从业第一课使新员工们在思想上筑起了一道"忠诚企业廉洁从业"的道德防线,为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保障作用。结合纪律教育月内容,近日,县供电公司对今年新入职的员工开展了廉洁从业培训,希望新员工在职业生涯中能走好第一步,牢记“清白做人、干净干事”的廉洁理念,珍惜岗位,廉洁从业。该公司纪委书记给每位新员工都送上了一本《电力员工不可缺少的18种精神》,并对他们以谆谆教诲,希望他们选择了电力行业,就要干一行爱一行,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监察审计部主任从廉洁的含义、南网廉洁理念、新员工如何做到廉洁从业等方面深入浅出地作了讲解,让他们知道怎样“守好责”、“谋好利”、“守好廉”,进一步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堤防,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公司还组织新员工观看了廉洁教育警示片,用典型案例,生动地

  给新员工上了一堂廉洁从业的教育课。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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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

  一、廉洁风险防控相关知识(一)廉洁风险本质1、何谓风险?风险的本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2、何谓廉洁风险?廉洁风险是企业职工在履行权力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管不到位和个人不能廉洁自律、个人管束不严而可能产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3、何谓廉洁风险点?廉洁风险点是指权力运行流程中可能出现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职工不能廉洁自律有可能产生廉洁风险的具体环节或岗位,这种风险点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它是可能进行防范和控制的。4、何谓廉洁风险防控?针对廉洁风险制定的防范措施应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从而降低各种违规违纪等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二)廉洁风险特性。客观性、广泛性、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可控性。(三)廉洁风险类型及表现。1、思想道德风险。

  基本认识:主要是指企业员工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自己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经营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岗位职责,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使行为对象

  的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放松自我,信念动摇;心存侥幸,自以为是;漠视法纪,胆大妄为;挥霍浪费,放纵私欲。

  2、制度机制风险。

  基本认识: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可能造成行使权力失控、职责行为失范,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

  3、岗位职责风险。基本认识:由于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业务流程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可能造成在岗位人员不正确或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工作失职、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国有企业敏感岗位作为掌管权力和资源的关键岗位,其廉洁风险更多更大。

  表现为:“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制度机制职责约束不当,造成权限灵活使用;用人不当;以权谋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企业财物。

  4、业务流程风险。基本认识:指企业的业务流程的复杂性或流程设计不完善、缺乏相互制约,以及不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等情况,可能造成的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业务流程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业务流程设计不规范、不严密,执行不力。

  5、外部环境风险。

  基本认识:为了达到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的,来自于环境和友情、亲情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或本企业之外的一些人员可能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目的,可能对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当事人行为失范,构成失职渎职、权钱交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社会大环境影响;亲情、友情的影响。二、明确查险思路廉洁风险查找前一定做相关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原则、排查对象、排查方法、排查重点、排查准备。1、全员参与。查找廉洁风险是对职工最好的廉洁从业教育,通过查找风险可以提升自我约束、自我管控、自我规范的能力,这是排查廉洁风险的目的。2、分层查找。以权力运行为主线,重点分层查找好个人岗位、部门职权、单位职责三个层次的五大类廉洁风险。3、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突出重点。查找“四重”风险,即查找重点部门、重点工程、重要领域和重要环节上权力运行的廉洁风险,特别是拥有“三重一大”决策及人、财、物、产、供、销等管理岗位,着力解决本系统、本单位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和重大改革等问题。目的就是要达到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以典型带一般,推动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

  作深入发展4、查险准备。做到“三有”:①有明确的工作表格,包

  括:设计好相应的风险查找表、风险类型统计表等;②有明确排查依据,包括:各类岗位工作职责、各类职务说明书、各部门的工作职能、相关业务办理工作流程、相关岗位工作规范等基础资料,便于风险排查和统计归类;③要有明确的公示途径和载体,包括:公示各阶段性成果的场所、阵地、载体、文件等。

  三、全面清权汇权1、清权原则。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2、清权目标。清理方法:从上到下的纵向清理和从部门(单位)到岗位的横向清理。清理要求:做到“四个准确”,即每项权力名称准确、每项权利涉及领域准确、用权依据准确、监督制约准确。3、编制目录。对经过清理审定的各项权力目录,进行权力名目集中汇总,形成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清权汇权目录,为查找风险做好基础。编制权力目录的四项要求:①内容合规;②形式简明;③操作方便;④廉洁可控。四、职权评估梳理1、梳理评估。

  评估梳理岗位职责,明确权力行使规范;评估梳理业务流程,明确重点业务规范。要求:做到“三个更加”,即权力更加清晰,流程更加优化,管理更加规范。2、归类明权。

  通过梳理,将各类权责分别归结为决策权类、执行权类和监督权类等三大类,并对各类权力进行细分后,明确相应权力的运行流程

  3、绘制流程。包括:绘制出各项权力运行流程图,便于标注查找出的风险点等。五、分级排查风险1、明确排查层面。领导干部岗位、中层管理岗位、一般管理岗位、操作技能岗位。2、查找五类风险。即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外部环境等五类廉洁风险。3、五种查找方法。主要采取自己找、同事提、群众帮、领导点、组织审“五类查找法”。突出“六查找”,即查找发生过违规违纪问题的岗位,查找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领域,查找权力运行流程的具体环节,查找权力行使主体思想认识,查找制度机制漏洞,查找权力监管环节。4、各自具体要求。——自己找。对照自己工作岗位职责和应有的权力行使流程,对照五类风险及表现形式进行自我查找,并填写《廉洁风险查找情况登记表》。自己查找风险点。查找要求:做到“四个尽量”、“四个不要”,即尽量找实,不要过于空泛;尽量找准,不要无的放矢;尽量找全,不要怕报丑;尽量找透,不要碍于防范。

  

篇六: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

  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

  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篇七: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

  范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

  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

  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

  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

  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

  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

  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

  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

  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

  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

  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

  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

  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

  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

  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

  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

  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

  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

  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

  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

  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

  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

  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

  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

  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

  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

  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

  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

  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

  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

  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

  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

  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篇八: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中办国办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新网7月13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

  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

  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篇九: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廉洁从业教育

  一、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二、廉洁从业的具体规范: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1、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2、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3、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4、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5、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7、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凡在除公司以外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证明与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8、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9、用企业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股票、购置不动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11、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

  12、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

  13、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14、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三、法律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四、企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11、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2)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收受贿赂的;(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它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4)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5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6)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它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它收入的;(7)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8)其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

  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3)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4)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6)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7、其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二)湖南联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2013版)规定1、“内外交往不准卡拿要”包括:(1)严禁要求业务往来单位安排接待活动,严禁收受、索要财物,严禁谋取私利。(2)强调“清正廉洁”。(3)提倡“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包括:不准受贿、不准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准超标准享受公务活动待遇。2、受贿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在公司内外交往中,接受、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等物质性利益;(2)在公务活动中,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自收到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单位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如实将所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上交纪检监察部门。(3)将公司对外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

  分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未直接收取财物,而由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参照受贿行为情况给予处分。

  对受贿行为中收受金额(折合)在2000元以下,能积极退赔、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不能积极退赔、不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给予记过处分;对受贿行为中收受金额(折合)在2000—5000元的,能积极退赔、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给予记过处分;不能积极退赔、不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对受贿行为中收受金额(折合)在5000元及以上,能积极退赔、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调查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公安机关介入并立案调查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在招投标、工程建设领域中,指定、暗示或偏袒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利用职务影响,在人员招聘、干部管理、交流调动、员工奖惩、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业务经营、技术管理、监督、审查等工作中,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消除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已造成重大影响、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已造成重大影响、不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篇十: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2020

  文件编号:EA-5C-34-80-C2

  廉洁教育课件

  20年月日

  A4打印/可编辑

  

  文件编号:EA-5C-34-80-C2

  廉洁教育教学案例设计

  课题

  诚信做人,诚信做事

  学科

  德育课时

  1

  学校

  上海市武宁中学

  班级八(1)执教者

  冯蕾

  教学目标

  1、知道诚信的内涵,知道诚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诚信的基本要求。在每次考

  试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杜绝各种作弊行为,展现我班学生真实的学习水平和积极向上的学习风尚,用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

  2、结合实例、讨论等形式,使学生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培养学生为人处世与社会

  生活的能力以及明辨是非的能力,教师引导学生践约守信,诚实做人。通过诚信

  考场的活动将诚实守信作为自身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渗入到生活点滴。倡议签名

  使学生真正恪守诚信做人的美德,承诺无作弊我先行。

  3、增强学生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为人处世态度和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大力弘扬中华诚实守信美德,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教学环节

  师生活动

  廉洁文化教育知识(渗透)点设计说明

  环节1:播放诚信公益一、何谓“诚信”?

  通过视频勾起学生儿

  宣传片《小手指的约

  诚信:诚实,守信用——时有关诚信的回忆,激

  定》,从儿时习惯,导《现代汉语词典》

  发学生学习兴趣,快速

  入本课。

  通俗表述,就是说老实进入学习状态。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二、为什么需要“诚信”

  教环节2:通过师生分享故事一:罗马“真理之口”的由通过师生已知诚信故

  古今中外的诚信故事,来。

  事的分享,从他人诚信

  使学生了解诚信的重要故事二:留学生的求职遭遇

  事例中思考、感悟诚信

  学性,教师提问:我们为故事三:海尔广告语——真诚到的重要性。

  什么需要诚信呢?从这永远

  些故事中给我们什么启

  过示?

  程过渡:在我们的日常生教师播放视频:“菜场中的诚通过两段菜场中不同

  活中也存在着许多有关信”,思考: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的故事,从身边琐事中

  诚信的故事,接下来我类事情,从这视频中你得到了什分析诚信的重要性,拉

  们来看段视频。

  么收获?

  近教育与学生实际的

  距离。

  环节3:教师播放视频:

  “菜场中的诚信”,思联系实际,学生分享你我身边社

  考:你有没有遇到过这会上的诚信故事及存在的不诚信

  类事情,从这视频中你的现象,分析身边这类现象的利

  得到了什么收获?

  弊。

  通过学生分享身边诚信及不诚信现象进一步明确诚信这一道德标准的利弊,从而感悟其重要性。

  

  文件编号:EA-5C-34-80-C2

  环节4:联系实际,学生分享你我身边社会上的诚信故事及存在的不诚信的现象,分析身边这类现象的利弊。

  学生演绎小品:《作弊》,通过小品给我们什么启示?你遇到过这种情况吗?看到这类情况你会怎么做?

  从学习生活中常见的陋习出发,使得学生自省,明白学习上诚信的重要性。

  环节5:学生演绎小品:

  《作弊》,通过小品给情景设置:假如没有“诚信”,

  我们什么启示?你遇到将会________?学生回答填空。

  过这种情况吗?看到这

  去医院就诊时,我们会怀

  类情况你会怎么做?疑______

  去餐馆吃饭时,我们会担

  心______

  当借钱给人时,我们会猜

  测______

  当雇用别人时,我们会提

  防______

  当进行学术研究时,我们

  会失去_____

  环节6:情景设置:假如没有“诚信”,将会________?

  四、如何才能实现“诚信”1.从自身做起诚实守信,制

  止身边不诚信现象。2.法律上可出台检查制度3.教育培训4.媒体宣传、监督

  环节7:学生各抒己见,情境创设:作为中学生,我们应

  探讨如何在生活中实现该怎么做?学生填空。

  “诚信”。

  做作业时,我们应该______

  考试时,我们应该______

  与同学交往时,我们应该______

  看到不诚信行为时,我们应该

  ______

  环节8:情境创设:作学生进行诚信宣誓。为中学生,我们应该怎么做?

  通过情景创设,引导学生了解我们生活点滴中诚信的必要性。

  通过讨论,让学生参与到如何加强诚信建设的使命中。

  通过情境创设,指导学生了解具体如何实现诚信,诚信是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通过正式庄重的仪式,强化学生对诚信的认识,并对未来践行诚信踏出

  课,提升主旨。环节11:作业布置

  文件编号:EA-5C-34-80-C2

  国民族文化之精华。诚信是为人之本,诚信教育刻不容缓。希望通过这次主题班会,我们班的同学都能做到:守信如节,言而有信。同学们不仅对同学守信,对家长守信,对老师守信,也对自己守信!大讨论:诚信与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经常听到这样的抱怨:这个世界根本就没有诚信,也不能讲诚信,如果你讲了诚信那会吃亏上当的。那我们到底要不要诚信呢?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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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主要是指企业员工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自己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经营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岗位职责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使行为对象的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

  一、廉洁风险防控相关知识(一)廉洁风险本质1、何谓风险?风险的本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2、何谓廉洁风险?廉洁风险是企业职工在履行权力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管不到位和个人不能廉洁自律、个人管束不严而可能产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3、何谓廉洁风险点?廉洁风险点是指权力运行流程中可能出现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职工不能廉洁自律有可能产生廉洁风险的具体环节或岗位,这种风险点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它是可能进行防范和控制的。4、何谓廉洁风险防控?针对廉洁风险制定的防范措施应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从而降低各种违规违纪等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二)廉洁风险特性。客观性、广泛性、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可控性。(三)廉洁风险类型及表现。1、思想道德风险。基本认识:主要是指企业员工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自己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经营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岗位职责,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使行为对象的利益受

  精品

  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放松自我,信念动摇;心存侥幸,自以为是;漠视法纪,胆大妄为;挥霍浪费,放纵私欲。

  2、制度机制风险。基本认识: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可能造成行使权力失控、职责行为失范,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表现为: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3、岗位职责风险。基本认识:由于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业务流程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可能造成在岗位人员不正确或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工作失职、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国有企业敏感岗位作为掌管权力和资源的关键岗位,其廉洁风险更多更大。表现为:“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制度机制职责约束不当,造成权限灵活使用;用人不当;以权谋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企业财物。4、业务流程风险。基本认识:指企业的业务流程的复杂性或流程设计不完善、缺乏相互制约,以及不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等情况,可能造成的在

  精品

  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的廉洁风险。表现为:业务流程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业务流程设计不规范、

  不严密,执行不力。5、外部环境风险。基本认识:为了达到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的,来自于环境和

  友情、亲情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或本企业之外的一些人员可能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目的,可能对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当事人行为失范,构成失职渎职、权钱交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社会大环境影响;亲情、友情的影响。二、明确查险思路廉洁风险查找前一定做相关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原则、排查对象、排查方法、排查重点、排查准备。1、全员参与。查找廉洁风险是对职工最好的廉洁从业教育,通过查找风险可以提升自我约束、自我管控、自我规范的能力,这是排查廉洁风险的目的。2、分层查找。以权力运行为主线,重点分层查找好个人岗位、部门职权、单位职责三个层次的五大类廉洁风险。3、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突出重点。查找“四重”风险,即查找重点部门、重点工程、重要领域和重要环节上权力运行的廉洁风险,特别是拥有“三重一大”决策及人、财、物、产、供、销等管理岗位,着力解决本系统、本单位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和重大改革等问题。目的就是要达到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以典型带一般,推动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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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深入发展。4、查险准备。做到“三有”:①有明确的工作表格,包括:

  设计好相应的风险查找表、风险类型统计表等;②有明确排查依据,包括:各类岗位工作职责、各类职务说明书、各部门的工作职能、相关业务办理工作流程、相关岗位工作规范等基础资料,便于风险排查和统计归类;③要有明确的公示途径和载体,包括:公示各阶段性成果的场所、阵地、载体、文件等。

  三、全面清权汇权1、清权原则。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2、清权目标。清理方法:从上到下的纵向清理和从部门(单位)到岗位的横向清理。清理要求:做到“四个准确”,即每项权力名称准确、每项权利涉及领域准确、用权依据准确、监督制约准确。3、编制目录。对经过清理审定的各项权力目录,进行权力名目集中汇总,形成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清权汇权目录,为查找风险做好基础。编制权力目录的四项要求:①内容合规;②形式简明;③操作方便;④廉洁可控。四、职权评估梳理1、梳理评估。评估梳理岗位职责,明确权力行使规范;评估梳理业务流程,明确重点业务规范。要求:做到“三个更加”,即权力更加清晰,流程更加优化,管理更加规范。

  精品

  2、归类明权。通过梳理,将各类权责分别归结为决策权类、执行权类和监督权类等三大类,并对各类权力进行细分后,明确相应权力的运行流程3、绘制流程。包括:绘制出各项权力运行流程图,便于标注查找出的风险点等。五、分级排查风险1、明确排查层面。领导干部岗位、中层管理岗位、一般管理岗位、操作技能岗位。2、查找五类风险。即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外部环境等五类廉洁风险。3、五种查找方法。主要采取自己找、同事提、群众帮、领导点、组织审“五类查找法”。突出“六查找”,即查找发生过违规违纪问题的岗位,查找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领域,查找权力运行流程的具体环节,查找权力行使主体思想认识,查找制度机制漏洞,查找权力监管环节。4、各自具体要求。——自己找。对照自己工作岗位职责和应有的权力行使流程,对照五类风险及表现形式进行自我查找,并填写《廉洁风险查找情况登记表》。自己查找风险点。查找要求:做到“四个尽量”、“四个不要”,即尽量找实,不要过于空泛;尽量找准,不要无的放矢;尽量找全,不要怕报丑;尽量找透,不要碍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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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事提。要求个人将自己查找的风险点情况,通过主动交流、个别交谈、民主议定等形式,主动征求同事、工友之间的意见。

  查找要求:力求做到“四否”。即是否有漏查;是否有漏写;是否有漏找;是否有漏报的情况。

  ——群众帮。对于党员干部的风险查找情况,要通过“三会一谈”形式,即职工大会、党员大会、民主评议和个别交谈等形式,向本单位的职工群众公开征求风险意见,接受群众帮助和提醒,深入查找。

  查找要求:防止“四不”问题。即风险查找不全;风险查找不实;风险查找不深;内附查找不准,自觉当好风险查找表率。

  ——领导点。查找时,要求单位廉洁风险防控小组成员或单位主管领导,要参加基层单位风险查找活动,并做好点评指导。

  查找要求:做到“四个有没有”。即风险点有没有没想到的;风险点有没有遗漏的;风险点有没有找得不全的;风险点有没有归类不准的。

  ——组织审。查找出的廉洁风险点是要公布于众,让大家知晓的。所以,一定要经组织审核认可后才予以公布。

  审定要求:影响权力行使;便于防范控制;曾经发生过问题。审定方式:党支部大会、领导专题审议会、部室全体会议、领导小组办公会等。5、绘制防控流程图。将审定公布的廉洁风险点标注在相应的权力运行流程图上,公布于众,接受监管。

  精品

  六、确定风险等级1、制订风险等级评估标准。主要依据:①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能性;②掌握权力和资源的多少;③曾经发生过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制定主体:各单位自行印发廉洁风险等级评估标准,供各级组织审核评估。2、划分风险等级。评级方法:自我评级和组织审定相结合——高风险。主要是指廉洁风险一旦发生,就会违反党纪国法,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一般风险。主要是指廉洁风险一旦发生就会违反上级有关规章制度,产生较为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低风险。主要指廉洁风险一旦发生就会违反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产生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3、落实防控责任。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三级责任主体。责任要求:单位(部门)党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高风险点的防控工作;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本单位、本单位一般风险点的防控工作;部门领导直接管理和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低风险点的防控工作。责任目标:确保各级廉洁风险岗位、环节、流程上的权力运行时不失范、不失控、不失管的“三不”问题,确保廉洁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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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开风险等级各单位按照风险评级标准,履行民主评定程序后,将评定风险的等级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监督,搞好防控。七、设计和绘制流程图(一)如何运用分析法识别廉洁风险1、收集相关业务流程,奠定廉洁风险分析的基础;2、判断业务流程的完备性,是否属于腐败高发领域和关键点;3、细化流程中的权力配置使用情况,分析流程中的权力自由裁量空间;4、关注企业各项生产要素(人、财、物、产、供、销、工程建设等)的内外部接触界面;5、分析上述界面当中的廉洁关键控制点,控制标准是否明确;6、廉洁风险关键控制点对应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备;7、明晰廉洁风险转化条件;8、持续监测廉洁风险管理环境的变化。(二)流程图的设计与绘制1、流程规划的基本步骤。流程规划启动;部门流程清单识别;流程分级分类;流程重要度评估;任命流程所有者;完成清单和系统图。2、流程图绘制的步骤。第一步:首先要确定流程的上下端接口的岗位;第二步:讨论确定流程的目的,确定设计路径和预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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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把流程的每一个目标分解成量化的目标,将图表分解成能处理的单元,并找出关键控制点。

  第四步:任命流程所有者。让流程操作者参与流程图绘制。第五步:明确岗位职责。第六步:确定流程路线,画出流程图。一般采用WORD、WPS绘制简单的流程图;采用微软的VISIO绘制跨功能流程图。八、如何编制手册(一)编制手册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编制说明:编制手册的意义、宗旨;手册的结构说明;手册的特定标示说明;手册的运用要求等。2、上级发布的风险防控的主要文件或重要法规。3、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要文件或规定;4、本单位重要领域、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主要流程及流程节点、涉及的对象及岗位、廉洁风险点、防控措施、责任主体等。5、本单位各层级及主要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廉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二)手册的编制原则1、从岗位中来,到岗位中去,突出调查研究原则;2、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突出防控全覆盖原则;3、实事求是,充分讨论,注重可操作性原则;4、精心研判,严格审定,注重科学性原则。(三)手册的编制方法1、紧密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重点把握好对“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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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管理、招投标管理、投资项目管理、资金运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廉洁风险防控,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方案。

  2、在进入实际编制过程中,可先列出提纲,认真分析本单位重要领域、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主要流程及流程节点、涉及的对象及岗位、廉洁风险点、防控措施、责任主体等,并逐项详细列举,其表现形式可为表格式,也可为图表式,以清楚明了为原则。

  3、在编制过程中,既要紧密联系本单位防控工作实际,又要善于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编制好的手册一定要经过多方面、多层次、多回合的研究和讨论,虚心汲取好的意见和建议,认真修改并报上级领导审定后再出台。

  (四)手册编制注意事项。1、手册编制层次要分明。2、引用的文件要有权威性。3、要体现覆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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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国企廉洁从业教育课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

  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

  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