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2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5.04.052005.04.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5.04.052005.04.05
国有资产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
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第十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第十二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第十四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
国资委同意。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第十六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一)境外投资项目;(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核准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获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定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第五章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第三十条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三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深府[1997]222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7)222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3年印发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1993〕22号)同时废止。
为保证分类定级工作对企业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外事办要对企业的工资待遇、微利商品房指标、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
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定级制度。一、企业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二、基本原则(一)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二)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
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三)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
企业优化组合进程。(四)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的差异。三、分类定级办法(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1、指标设置分类指标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缴利润和上缴税
金)、销售(销售收入、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其中资产指标权重为35%,利税指标权重为40%,销售指标权重为25%.具体指标与权重系数见表1:
表1:
------------------------------------
|指标名称|指标特征
|权重|权重系数|单项总分|
|------|------------|----|----|----|
|总资产|表示资产规模
|0.05|0.30|30|
|------|------------|----|----|----|
|净资产|表示资本规模
|0.30|1.80|180|
|------|------------|----|----|----|
|利润总额|表示经营成果规模
|0.25|1.50|150|
|------|------------|----|----|----|
|上缴利润|表示按时完成利润上缴程度|0.10|0.60|60|
|------|------------|----|----|----|
|上缴税金|表示对国家贡献程度
|0.05|0.30|30|
|------|------------|----|----|----|
|销售收入|表示经营规模
|0.20|1.20|120|
|------|------------|----|----|----|
|创汇总额|表示外向经营规模
|0.05|0.30|30|
|-------------------|----|----|----|
|
合
计
|1.00|6.00|600|
------------------------------------
2、评估调整系数设置评估调整系数,并确定系数值,是为了合理地解决评估因素给企业间带来的差异。即对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评估调整系数为1.2,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则取值为1.0。3、行业系数设置行业系数的目的,是用以适当调整不同类型企业因行业特点和政策待遇不同而导致的经营规模与效益的明显差别;同时用以扶持需要发展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菜篮子企业和部分城市基础产业,尽可能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评定各类型企业的类别级别。根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程度、资金利润率水平差异以及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予的扶持,确定各类企业的行业系数见表2:表2:
-----------------------------------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业系数|
|-----|--------------------|------|
|一|专营企业
|0.9
|
|
|金融企业
|
|
|-----|--------------------|------|
|二|综合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0.95|
|-----|--------------------|------|
|三|一般工商企业
|1.0
|
|-----|--------------------|------|
|四|扶持发展的工商企业及旅游服务企业
|1.1
|
|-----|--------------------|------|
|五|高科技企业
|1.2
|
|-----|--------------------|------|
|六|机场、港口航运、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1.3
|
|
|企业、菜篮子企业
|
|
-----------------------------------
4、计分办法①某企业分类得分=Σ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②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上缴税金、销售收入、创汇总额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对位于平均值及其以上的指标按下式计分某项指标得分=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该项指标平均值×40+60)-----------------------×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该项指标次大值-该项指标平均值对位于平均值以下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某项指标得分=----------×60×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该项指标平均值
其中:总资产、净资产指标最后得分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指标得分乘以评估调整系数。总资产与净资产两项指标得分之和大于满分210分时,取满分(210分)。
③上缴利润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本年度实际上缴利润
上缴利润指标得分=-----------×该指标单项总分(60分)本年度应缴利润
(二)分级指标及计分办法1、分级指标企业分级采用双重效益指标评价法,既考虑该企业的相对效益指标计分值,又考虑该企业的利润总额绝对值。各类企业分级的相对效益指标设置见表3;利润总额绝对值界限见表4:表3:
------------------------------------
|指标名称|
指标特征
|权重|权重|单项|
|
|
||系数|总分|
|-------|---------------|--|----|--|
|总资产利润率|反映总资产利用效益
|0.20|0.8|80|
|-------|---------------|--|----|--|
|销售利润率|反映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对比关系|0.20|0.8|80|
|-------|---------------|--|----|--|
|净资产利润率|反映资本利用效益
|0.45|1.8|180|
|-------|---------------|--|----|--|
|利润上缴率|反映利润上缴计划完成程度
|0.15|0.6|60|
|-----------------------|--|----|--|
|
合
计
400|
|1.00|4.00|
------------------------------------
2、相对效益指标计分方法与分类指标计分方法相同。(三)分类定级标准
企业按照规模指标的得分分为三类,按照效益指标的得分及利润总额,每类分为三级。为了将效益指标(利润总额)与类别和级别同时挂钩,制定了各类别企业效益的下限(一类企业利润下限为20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二类企业利润下限为5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三类企业利润下限为1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效益和级别分的下限,才能定为该类别企业,如企业未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从高一类别降到低一类别中。详见表4:
表4:
------------------------------------
|企业类别|企业级别(企业级别得分|
|(类别得分)|-------------------------|
|
|一级企业|二级企业级别得|三级企业级别得|
|80|
|级别得分大于(等|分大于(等于|分大于(等于)
|
|于)250|160
|
|
|--------|--------|-------|--------|
|一类企业
|一类一级企业|一类二级企业利|一类三级企业|
|大于(等于)360|利润总额大于(|润总额大于(等|利润总额大于(等|
|元|
|等于)20,000万元|于)8,000万元|于)2,000万
|--------|--------|-------|--------|
|二类企业
|二类一级企业|二类二级企业利|二类三级企业|
|150-360(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润总额大于(等|利润总额大于
|(含150分)|于)2,000万元|于)1,000万元|于)500万元|
|--------|--------|-------|--------|
|三类企业
|三类一级企业|三类二级企业利|三类三级企业|
|60-150|利润总额大于(等|润总额大于(等|利润总额大于(等|
|(含60分)
|于)500万元|于)300万元|于)100万元|
------------------------------------
同时规定:1、企业类别分数大于360分,而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为二类一级企业;2、类别分数位于150-36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500万元,定为三类一级企业;3、类别分数位于60-15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100万元,定为类外企业;4、企业类别分数小于60分,且级别得分小于80分的企业为类外企业;5、类别分数小于60分,但级别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利润总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企业定为三类三级企业。四、方案实施(一)市属企业(含深圳方为主要参股者的其他企业)一律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同时结合产权登记对市属企业进行清理,对其中规模很小、效益很差的企业先实行归并重组,然后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二)分类定级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指标的计算以前两个年度的合并报表中有关指标加权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第一次评定以1991年和1992年企业财务年报中有关指标值作为基准。(三)纳入分类定级范围企业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经企业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新成立的市属企业,按其注册资本、投资额、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暂定其类别和级别。两年后,再按其实际经营规模和效益正式分类定级。
五、配套措施(一)企业分类定级后,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1996〕33号)执行。(二)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类别级别同企业的待遇和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微利商品房分配、常住户口指标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挂钩。(三)鼓励市属集团(总)公司和直属企业发挥整体优势,鼓励规模大、效益好的二级公司参与分类定级评分,二级公司如达到二类或一类企业标准,可享受相应的领导人员待遇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但其管理序列一般不予变动。六、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篇三: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接出资企业)与其所属企业(直接出资企业与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与的资产评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第五条市国资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与对应由市国资局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与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六条直接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XX市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局备案;(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对报市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四)向市国资局报告直接出资企业与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有关情况;(五)履行市国资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建为或者股份XX;(三)所属企业股权转让;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六)转让、置换、拍卖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土地、房产或其它实物资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与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二)资产置换;(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市国资局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企业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局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二)产权、资产在企业内部全资企业(含股权合并计算后为全资的企业)之间变动的。(三)市国资局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一)涉与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取得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经济合同等;(二)企业对评估资产进行清查,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三)涉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四)涉与土地和房产评估的项目,按规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的确权和处置手续。第十一条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涉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根据“谁处置资产,谁委托评估”的原则确定;(二)涉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由该经济行为涉与的国有单位委托;(三)特殊情况,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确定委托主体。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涉与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与单项土地房产等特殊情况的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三)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与委托评估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执业资格等从优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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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业务;(六)不得选聘近三年有XX、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不得选聘市国资局通报限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委托主体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主体支付。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一)企业进行资料准备和资产自查,资产评估机构拟定资产评估计划;(二)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进驻企业,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评估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和评估汇总工作,得出初步的评估结论;(四)资产评估机构以初稿形式将有关评估的基本内容与委托主体进行沟通;(五)对评估报告初稿修改、完善,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六)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主体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一)委托评估的项目背景、资产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报告内容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对委托主体在资产评估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重项、漏项等的处理情况;(三)评估的初步结论;(四)委托主体应当出具的有关资产权属、划拨、核销与特殊财产处理的批文等证明资料;
(五)评估结果与审计结果的衔接问题。
第四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局核准:(一)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二)直接出资企业股权变动涉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三)市国资局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在经济行为获得批准后,将经济行为的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局备案,市国资局在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篇四: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深财行[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深财行〔2008〕14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近年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颁布了《行政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我市也于2008年3月印发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明确规定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但近来仍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特别是在机动车辆的更新过程中,个别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拟更新车辆作废品处理,造成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流失,在社会上也给政府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意识,杜绝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自2007年8月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正式划归市财政部门后,我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35号、36号令,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通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请各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各主管部门安排时间组织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学习,熟悉掌握资产管理规定的内容。同时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资产管理细则,以强化财经纪律意识,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开展资产处置工作。达到规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固定资产处置标准的资产,才能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处置材料必须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动车辆以及单位对外捐赠等规定属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拍卖或报废处置等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因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遗失或损毁的,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按资产使用年限和折旧比例进行赔偿;对擅自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责任人,应进行行政违规责任追究。完成上述工作后,财政部门才受理资产处置审批。
任何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为企业、团体及其他组织办理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坚决杜绝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投资。
三、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擅自处置或越权审批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将依据《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等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篇五: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市国资委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进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人员,或市国资委设立的监事派驻组成员。本规定所称监事长,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由企业监事会选举产生,担任企业监事会召集人的高级监督人员。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监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并负责监事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国资委设立监事派驻组,负责未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的监督工作。监事派驻组由组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办公地点由市国资委确定。监事派驻组可设秘书一人,由监事兼任。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第八条担任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六)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监事工作报告制度:(一)监事每月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当期企业财务情况及其评价、经营管理情况及其评价、招标、诉讼、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二)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年末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对派驻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三)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即时报送派驻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四)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应当同时对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企业章程、监事会的授权,监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列席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会议,了解企业重大决策情况;(二)听取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三)对企业员工进行调查询问,要求企业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
释;(四)要求企业报送重要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向企业
索取其他文件的备份;(五)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
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六)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市国资委建议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和核查。第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办
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派驻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二)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派驻企业报销
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参加由派驻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
等活动;(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企业的人事任免。第十四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
业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监事对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
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的,视为监督失职或渎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企业章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事长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第四章管理与待遇第十七条监事实行聘任制度。市国资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聘任监事,并与监事签订聘用合同。监事可以同时兼任两至三家企业的监事工作。第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九条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市国资委不得委派监事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第二十条监事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市国资委与监事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对监事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经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计入企业成本。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受理对监事的投诉及举报。第二十四条监事在履行职责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国资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监事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一)经市国资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二)严重失职、渎职的;(三)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四)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五)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七)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因前款第(二)、(三)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如实向监事报送企业决策、财务会计、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列席重要会议。第三十条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监事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不支持或抵制监事监督工作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四)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行业企业的监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监事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业净资产业净资产1010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投资额在投资额在22亿元以上亿元以上亿元以上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
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
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
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
和最主要的依据。第十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
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第十二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
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
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第十四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
分类、分级审批管理。第十六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
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
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一)境外投资项目;(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
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
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
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核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
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二十五条对于已获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
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第三十条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三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
(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
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
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
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企业是指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董事会,为直管企业董事会。所指董事,为市国资局委派或推荐在直管企业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含市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第四条评价董事会及董事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二)注重实效;(三)全面评价;(四)出资人认可。第五条市国资局按照管理权限及直管企业公司章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董事会评价
第六条董事会评价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制订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建设和规范运行情况、决策科学性和效果、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和监督管理、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第七条董事会评价实行换届评价和届中评价。第八条董事会换届评价一般经过以下程序:(一)自我评价公司董事会一般于届满前一个月进行自我评价,向市国资局提交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计划及建议。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讨论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二)监事会评价公司监事会须对董事会作出独立书面评价意见。评价意见需经监事会讨论通过,一般于董事会届满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局提交。(三)综合测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董事会测评表》;市国资局相关处室根据跟踪了解情况填写《董事会测评表》。(四)听取意见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国资局相关处室的意见。(五)查阅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局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有关资料。(六)综合分析评价在董事会自我评价、监事会评价、综合测评、听取意见和查阅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市国资局对董事会作出综合评价。(七)反馈评价意见市国资局向董事会反馈评价意见。第九条董事会届中评价由市国资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程序可参照换届评价程序适当简化。
第三章董事评价
第十条董事评价主要侧重评价董事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等方面,应包括董事出席会议次数、表决、发表意见情况以及最终决策的效果等。第十一条董事评价实行任期评价和届中评价。董事评价与董事会评价工作同时开展,届中评价程序可根据任期评价程序适当简化。第十二条董事任期评价一般经过以下程序:(一)提交述职报告公司董事一般于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局提交个人履行董事职责述职报告。(二)综合测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董事测评表》;市国资局相关处室根据跟踪了解情况填写《董事测评表》。(三)听取意见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国资局相关处室对每位董事的意见。(四)查阅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局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五)综合分析评价根据上述评价工作情况,市国资局对董事做出综合评价。
(六)反馈评价意见市国资局向董事反馈评价意见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第十四条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较差:(一)董事会决议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二)董事会决议违反市国资局有关规定,或者对市国资局隐瞒公司重大事项、提供虚假信息的;(三)董事会不积极维护出资人利益,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流失的;(四)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严重下滑的;(五)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第十五条董事会评价结果为较差或一般的,应对董事会进行改组,适当调整董事会成员。第十六条换届评价时,董事会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国资局给予一定奖励。董事会有特殊贡献的,经市国资局认定,可给予特别奖励。第十七条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十八条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董事会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的3/4的,或者会议表决经常不发表意见而弃权的;(四)对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五)履行董事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未经批准利用董事职务谋取其他利益的。第十九条董事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的,予以公开谴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条董事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责令整改。两次被评价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解聘。第二十一条换届评价时,董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直管企业对所属企业董事会及董事的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国(境)外注册的直管企业,如本办法与当地法律规定不一致,依照当地法律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篇八: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主要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未经批准的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由本办法规定(见附表1),其他未规定使用年限的,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选择要申请处置的资产,形成《资产处置申请单》(见附表2,适用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非固定资产无需填写),分别按权限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
(二)单位向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上报纸质的资产处置申请函,并附经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处置申请单》和有关资料(也可通过扫描上传到系统)。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出申请。
(三)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系统操作,并通过系统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纸质意见上报财政部门,同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四)财政部门通过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或上报,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附表3)。
(五)除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需要拆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00元(指账面原值,含50,000元,下同)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房屋、电梯、锅炉和部分大型医疗设备等已确定法定鉴定机构的,按规定执行。
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报废固
定资产的依据。
(六)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七)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改革原因需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自上级部门批准机构改革之日起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出售或置换价值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拟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篇九: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深财行[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财行〔2008〕17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
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组织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附属后勤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二)出售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三)对外捐赠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按照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
产处置形式。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已长期停用,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
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
用权转移的资产。(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由本办
法规定(见附表1)。(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
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
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交资产
处置申请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或财政部门。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财政部门备案;属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或上报。(三)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财政部门通过政府
采购确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房屋、电梯、锅炉等已确定法定鉴定机构的,按规定执行。
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依据。
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四)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单位向评估机构支付的评估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五)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手续: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2.资产出售或置换价值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或资产价值总额未达规定数额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3.资产报废或捐赠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清理或捐赠手续。报废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置。
(六)经审批资产处置完毕的,单位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第七条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1.调出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5份(附表2)。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无偿调拨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出售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附表3)。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出售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捐赠的文件。4.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四)置换的申请资料: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5.国家、省、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置换的文件。6.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五)报废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2.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应进行技术鉴定的,须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六)报损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资产保
管人员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3.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报损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应收款项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相一致。第九条处置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已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的证明。
第三章资产处置权限第十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资产处置总额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按以下权限处理:属主管部门本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下属单位的资产,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在本部门内各财政供给单位之间调拨、置换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单位处置资产每年进行一次,不得对处置资产总量进行拆分。(二)固定资产处置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分数额大小,一律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1.土地、房屋等建筑物、飞机、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等重大固定资产,文物陈列品,以及摄影摄像设备、笔记本电脑等高级办公设备处置。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3.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的,包括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政
府级次之间处置,或单位资产调拨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资产进行置换,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等。
4.财政供给单位的资产调拨给非财政供给单位的。5.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单位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6.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进行的资产处置。第十一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有价证券损失核销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存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无形资产损失核销等其他类资产损失核销,核销额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核销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第十二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齐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第四章资产处置收入及账务处理第十三条资产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单位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在2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财政部门的批准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
理。对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
义务。第十五条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行政事业
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表:1.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略)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略)附表1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
│序号│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
│一│交通运输设备
│
│
├───┼───────────────────────────┼────────┤
│(一)│机动车
│
│
├───┼───────────────────────────┼────────┤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15年
│
├───┼───────────────────────────┼────────┤
│2│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3│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
│4│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
│5│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年│
├───┼───────────────────────────┼────────┤
│6│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
│
10年
│
8年
│
10年
│
8
│
├───┼───────────────────────────┼────────┤
│7│矿山作业专用车年│
│
8
├───┼───────────────────────────┼────────┤
│8│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
6
年│
│
│用运输车)
│
│
├───┼───────────────────────────┼────────┤
│9│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年│
│
6
├───┼───────────────────────────┼────────┤
│10│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
9
年│
│
│用运输车)
│
├───┼───────────────────────────┼────────┤
│11│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
10年
│
├───┼───────────────────────────┼────────┤
│12│三轮摩托车年│
├───┼───────────────────────────┼────────┤
│(二)│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
│1│高速客船
25年
│
│
│
│
8
│
│
├───┼───────────────────────────┼────────┤
│2│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
30年
│
│
│客船
│
│
├───┼───────────────────────────┼────────┤
│3│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
31年
│
├───┼───────────────────────────┼────────┤
│4│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
33年
│
├───┼───────────────────────────┼────────┤
│5│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
34年
│
│
│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
│
├───┼───────────────────────────┼────────┤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
│
├───┼───────────────────────────┼────────┤
│1│大型计算机
│
10年
│
├───┼───────────────────────────┼────────┤
│2│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年│
│
8
├───┼───────────────────────────┼────────┤
│3│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10年│
│4-
├───┼───────────────────────────┼────────┤│4│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年│
├───┼───────────────────────────┼────────┤│5│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6│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10年│
├───┼───────────────────────────┼────────┤│7│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
│
6
│
6年
│5-
│5-8年
│三│电器设备│
├───┼───────────────────────────┼────────┤
│1│电视机│
├───┼───────────────────────────┼────────┤
│2│电冰箱-15年│
├───┼───────────────────────────┼────────┤
│3│洗衣机年│
├───┼───────────────────────────┼────────┤
│4│摄像器材-15年│
││5-8年
│10
│
8
│10
├───┼───────────────────────────┼────────┤
│5│摄影器材、照相机
10年
│
├───┼───────────────────────────┼────────┤
│6│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15年│
├───┼───────────────────────────┼────────┤
│7│中央空调设备
15年
│
├───┼───────────────────────────┼────────┤
│四│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5年
│
├───┼───────────────────────────┼────────┤
││10││
│五│专用设备│
├───┼───────────────────────────┼────────┤
│1│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年│
├───┼───────────────────────────┼────────┤
│2│道路清扫设备
10年
│
├───┼───────────────────────────┼────────┤
│3│电子设备年│
├───┼───────────────────────────┼────────┤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年│
│
│
8
│
│
6
│
6
├───┼───────────────────────────┼────────┤│5│音响设备-15年│
├───┼───────────────────────────┼────────┤│6│健身房设备年│
├───┼───────────────────────────┼────────┤│7│通讯设备年│
├───┼───────────────────────────┼────────┤│六│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12年│
├───┼───────────────────────────┼────────┤
│10
│
8
│
9
│8-
│七│通用测试仪器设备12年│
├───┼───────────────────────────┼────────┤
│八│机械设备-14年│
├───┼───────────────────────────┼────────┤
│九│动力设备-18年│
├───┼───────────────────────────┼────────┤
│十│传导设备-28年│
├───┼───────────────────────────┼────────┤
│十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
│7-│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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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
和最主要的依据。
第十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
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
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
(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
(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一)境外投资项目;(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核准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二十五条对于已获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第五章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
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第三十条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
(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
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
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
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
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
(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
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
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把水龙头关上。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齐:主动关好。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访一下,行吗?主持人:可以。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吗?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再见!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答:有。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
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同学们,今天我们召开的班会非常生动,非常有意义。水是生命之源,无比珍贵,愿同学们能加倍珍惜它,做到节约一滴水,造福子孙后代。5.主持人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到此结束。6.活动效果:此次活动使学生明白了节约用水的道理,浪费水的现象减少了,宣传节约用水的人增多了,人人争做节水小标兵
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
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
把水龙头关上。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齐:主动关好。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
访一下,行吗?主持人:可以。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
吗?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
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
再见!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
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答:有。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
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
篇十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具备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三)一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十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八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四)二、三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中型
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八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三)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六条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帐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八)每半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第八条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一)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通讯、办公、交通等),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联签制度第十条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帐、信用卡帐单等;(二)企业的重大贷款担保;(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四)企业呆烂帐及盘盈盘亏处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联签的具体限额由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第十一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犯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第五章职务任免与管理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任职资格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需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财务总监实行下派一级,市属国有全资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任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由企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聘任。第十四条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职务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也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职务。第十五条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管理,实行公开招聘、统一管理(包括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资产经营公司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经营公司要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应予解聘:(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二)经市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考核不称职;(三)因违犯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九条财务总监解聘后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属正常离、退休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第二十条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本人档案,做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的工资和年度奖金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和发放,并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其住房等福利由所在企业提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和区属企业等,如设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9月25日颁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与经理联签实施
细则》(深国资[1995]11号文)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十二: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办[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办[2002]9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深国资办[1998]91号)2.关于深圳市资产评估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办[1998]185号)3.关于修订《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国资办[199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