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检察院服务保障基层治理工作3篇创新检察院服务保障基层治理工作 基层检察院“枫桥经验”实践创新 工作经验材料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创新检察院服务保障基层治理工作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创新检察院服务保障基层治理工作
检察院“枫桥经验”实践创新工作经验材料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但是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创新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群众工作贵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
“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是上世纪 60 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首创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方法,它的精髓是“走群众路线”。实施决策惠及人民,不与民争利、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党员干部走访基层单位和群众,将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与群众的利益无缝对接,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变“向上看”为“向下看”,
变“事后调解”为“事前预防”。枫桥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新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实现调解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成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必能为“平安中国”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多年来从枫桥经验到平安建设,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和根本保证,境安民富,实现了从治安到平安的历史飞跃。枫桥经验作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鲜艳旗帜,作为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面鲜艳旗帜,枫桥经验始终高高飘扬、屹立不倒,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枫桥经验倍加重视,亲赴枫桥调研,并提出问题与当地干部群众一起思考,枫桥经验目的何在?意义何在?习近平总书记认为,走群众路线,这是我党的传家宝。在改革开放新时期,虽然面临的形势任务都发生了变化,但“枫桥经验”没有过时,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点不动摇,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不动摇,依靠发动群众发展经济、建设平安社会。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
一、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新内涵及新特征
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落脚点是让群众得实惠。这与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是一脉相承的,与建设 “平安中国”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概括提炼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新内涵,一是“一切为了群众”。群众是灵魂,是主线,无论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还是建设平安、促进发展,其目的都是为了群众。二是化解矛盾。化解矛盾是精髓,更是本质。枫桥经验是化解矛盾的经验,初始时期是化解阶级矛盾,发展时期是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现阶段则主要是化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 五位一体”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因此挖掘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新内涵,必须牢固确立“群众主体”这一根本,紧紧把握“化解矛盾”这一本质,根据时代变化特点,从剖析枫桥经验的理论和实践人手,认识和把握其发展规律,从中提炼出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本质内涵。即平安促发展,管理促服务,民生促稳定。枫桥经验的每一次发展历程,都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反复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每一次发展创新,都紧扣不同时期的发展主题,并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 ( 一) ) 民本化。枫桥经验是以人为本的经验,是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年发展的历程表明,枫桥经验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鲜活样本,其基本精神和基本做法,蕴涵的
是古代民本思想的精髓,体现的是我们党“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本质。枫桥经验自诞生起,始终坚持“教育人、改造人、提高人”新时期枫桥经验更是以稳定安民、发展富民为目标,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着力营造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
( ( 二 ) 社会化。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领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件大事。枫桥经验诞生于农村,发源于公安,肇始于化解矛盾,并在化解矛盾的实践中不断得到坚持和发展。其源于公安工作却跨越到综合治理、维护稳定,源于农村却拓展到城市、企业、学校等各个层面,源于化解阶级矛盾却发展成为正确处理社会各领域矛盾的经验。预防、化解矛盾这个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始终没有改变,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 ( 三 ) 时代化。任何经验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客观条件。经验如不因时代背景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将随着客观条件的丧失而消失。枫桥经验历经几十年而不衰,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其具有“与时俱进”和“实事求是”两大品质。正因为“与时俱进”才
使其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赋予新的内涵;正因为“实事求是”才使枫桥经验迅速适应新环境,吸收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新鲜养分,是枫桥经验永不褪色的灵魂,是其历久弥新的力量之源。
( ( 四 ) 信息化。信息化是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必然趋势和必由之路。信息已成为极重要的资源,在诸多领域都体现出强劲的推动作用并深刻改变着该领域的发展面貌,对枫桥经验来说也是如此。随着基层治理要素增多和治理难度增加,单靠传统手段和方法已经难以实现科学高效的社会治理,必须借助于信息化技术。新时期枫桥经验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打造“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大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信息化载体,构建信息网络,形成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联通共享、功能齐全的综合信息系统,集中社会资源信息要素,提高信息共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综合化、动态化和精细化。
( ( 五 ) 法治化。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枫桥经验的历史沿革、组织建设、工作机制等客观展示了我国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法治建设则为枫桥经验发展提供保障、指明方向,用法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理性的社会秩序。新时期党和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
始终贯彻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依法出台制度规则、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把 枫桥经验纳人法治化轨道,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二、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必要性
“枫桥经验”的鲜明特征就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减少社会消极因素;抓早抓小、就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组织发动群众、预防和控制犯罪,因此,推广和实践“枫桥经验”对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枫桥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灵魂。
枫桥经验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最大贡献,就是维护和推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所以枫桥经验不仅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宝,还是正确处置和有效防控民间矛盾纠纷、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和解的人与人之间心中隔阂的工作灵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始终涵盖着各个领域里的各项工作;只有通过社会的综合治理,才能够形成稳定、安全、平安的社会环境。新形势下枫桥经验就在于灵活有效地运用于合情、
合理、合法相结合地调整各方面利益冲突,调整某些群体以及某些个人不平衡心态,以及矫正某些误入歧途的心灵等等来推进社会稳定。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及时开展一系列社会治理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平抑氛围、矫正心理、积极疏导等,以化解矛盾、防控激化。
(二)枫桥经验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旗帜。
“走进群众、深入基层,走进矛盾、破解难题”这些提法的内涵实际上就是枫桥经验。新形势下,特定的职责和权限,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只能运用和创新枫桥经验,别无选择。枫桥经验是我国新形势下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解决和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最温和、最人性、最直面、最便捷以及最传统的工作方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正是在这面旗帜下,各级政府根据枫桥经验具体提出了“走进群众、深入基层,走进矛盾、破解难题”工作措施。这些措施也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的亲民、为民、惠民要求。
三、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深化和发展“枫桥经验”的设想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发展中的枫桥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一定要尽快建立起维稳工作组织及其工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可概括为: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委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授权的机关或组织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相较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并未在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相应的派出机构,人民检察院实际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机会较少,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认识不够清晰、全面,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与职能的认知也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地步。加之检察工作的特殊性,检察工作人员也无形之中认为“凡是矛盾无法在基层解决的才会移送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不需要与老百
姓打交道”。这种老旧的观念是不客观的。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人民检察院虽然职权特殊、工作特殊,但是无时无刻不是在依靠群众开展工作,检察工作人员所行使的职权无时无刻不是在解决矛盾。例如: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做酌定不起诉决定、控申部门认真听取申诉人的意见;检察工作人员的工作其实都是在认真践行着枫桥经验。
(二)深化和发展“枫桥经验”重在真实地走进群众、深入基层,走进矛盾、破解难题。围绕“抓平安、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思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未雨绸缪、超前化解。一是组织到位。关键在于领导到位、观念到位和措施到位。二是宣传到位。宣传工作说到底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造就氛围,注重说教,注重塑造党政干部的形象,注重净化,忌流于形式。滥发表格,乐于表格,不是开明之举。建立会议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疑难问题“会诊”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等,从实际出发,人民检察院应与乡镇综治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村支两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善于发挥“提前介入”工作职能,对某些可以酌情不起诉的案件,指导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村支两委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 ( 三) ) 设立基层检察室,努力将矛看及早化解在原发地现阶段。建立公民社会组织的主要目标是社会公益,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关注社会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相应职能机构没有能力解决所有群体的所有问题。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参与管理。而其参与管理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将社会矛盾及时发现,及早分析。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基层设立检察室,在实践中将其作为沟通查办犯罪案件检察院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桥梁。检察室虽没有独立办案的权力,但具有如下职能:一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并无当地公安派出所协商案件的处理情况;二是处理涉检信访,收集民意,变上访为下访,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为民服务、化解矛盾的第一站,努力做到小事不出乡镇,是着眼于探索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的一种新模式。
( ( 四) ) 试行疑难案件点名约访与律师代理制度,努力构建检民充分沟通平台。目前社会行为的利益取向必然要受到资源供给缺乏压力的制约。如在城市拆迁中,存在着四方对弈者:政府、村级组织、房地产开发商和“村民”。由于政府相关政策的原因以及“村民”在四方利益关系中“弱势地位”的现状及部分村干部可能暗箱操作的潜在危险,一般“村民”经常担忧在有形改造中既得房屋租金收益得不到合法保护,
甚至会损失房产不断增值的预期从而可能会引发集体上访,甚至刑事案件。由于一般当事人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缺乏,只能以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甚至采用非法手段对抗。民众的诉求可能具有合理的一面,但又容易将这种诉求看作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如果自由不受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基于上述问题,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点名约访制度,信访...
篇二:创新检察院服务保障基层治理工作
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理论8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基层检察院不仅是检察工作的基础, 也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政权巩固的基础。基层检察院在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方面有着重大的责任, 笔者就基层检察院在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中的途径和方法做一探讨。一、 基层检察院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途径认真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坚持把打击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着力解决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 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 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打击, 决不手软;对轻微刑事犯罪从宽处理, 尽力教育、 感化、 挽救,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加大查防职务犯罪的力度。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彰显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 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特别要重点查办征地拆迁、 教育、 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以及涉农利益等领域的职务犯罪, 积极参与工程建设、 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专项治理,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强化诉讼监督和自身监督。基层检察院必须始终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 全面加强对侦查、 审判、 刑罚执行、 监管活动和民事、 行政诉讼活动监督,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 司法不严和司法腐败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同时, 作为监督者, 要强化自身监督, 牢固树立监督者也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 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实施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推行阳光执法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 社会各界监督和舆论监督。主动延伸法律服务的职能。在案件办理质量、 效率、 效果相统一上下功夫,确保案结事了; 积极依托 “大调解” 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 主动支持和配合公安、 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 息诉罢访; 在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上下功夫, 努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理创新; 积极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以提高市民素质为切入点, 加强普法宣传, 使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 从而促进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进。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预见可能产生的各类矛盾, 结合实际案情当宽则宽, 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 基层检察院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方法注 重 以 案 释 法, 积 极 做 好 调 解 疏导。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 严格依法办案, 有效地消除社会矛盾, 又要注重以情感人, 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耐心做好法律宣传, 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有序维权, 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做好释法说理、 政策解释、 思想疏导等工作, 把化解矛盾、 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规范办案流程,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案件操作流程和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 通过信访风险评估, 积极与公安、法院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等单位密切联系,认真做好化解矛盾和息诉罢访工作, 力争减少或杜绝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环节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乡镇、 社区检察联络员的作用, 依托社会 “大调解” 机制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畅 通 化 解 渠 道, 尽 早 消 除 社 会 矛盾。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 要主动联系人民群众, 在掌握社情民意中畅通社会矛盾化解渠道, 最终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方面深入走访群众, 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乡镇、 社区检察联络员, 就地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在一些矛盾纠纷多的乡镇、社区聘任农村工作经验丰富, 又熟悉法律的党政干部担任检察联络员, 加强与居民、 农民群众的联系, 实现人民群众反映涉检问题及其他涉法社会矛盾时有人听, 随时有人管, 从而畅通基层矛盾纠纷渠道, 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注 重 涉 检 信 访, 减 少 信 访 案 件 发生。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下访、 巡防等制度, 集中力量化解信访积案。针对实践中出现了滥申诉、 申诉难的不良现象,在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和首办责任制基础上,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 救助救济等措施, 认真解决群众诉求, 真诚为群众排忧解难, 着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检务公开, 大力推进 “阳光检察” 。树立以公开促公正、 以透明保廉明的思想, 大力推进 “阳光执法” , 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 通过检察门户网站、 检察微博、 微信、 开设检察举报、 宣传窗口、公布 12309 举报电话等措施, 方便群众举报、 控告和申诉; 建立检务公开大厅,将执法依据、 程序、 流程、 结果公之于众;继续完善和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检务督察制度等,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确保检察权的公正廉洁运行, 促进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要逐步建立案件公开制度,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 参与权、 监督权。公 正 廉 洁 执 法, 不 断 夯 实 队 伍 基础。一是在提高执法能力上下功夫。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全面提高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 法律业务和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一线干警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 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 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以及舆论引导能力。二是在转变执法理念上花气力。强化诉讼监督工作, 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利益诉求, 最大限度地兼顾法、 理、 情。始终以平和、 文明的态度对待群众和案件当事人, 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 耐心听取诉求, 真心解决问题。三是在强化执法管理上做文章。通过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 确保执法公正廉洁。结合当前开展的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发扬传统、 坚定信念、执法为民” 专项教育活动, 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办好案、 办大案、 办铁案的积极性。(作者分别为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副检察长, 干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4-2018 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 中明确指出, 要坚持以铸造职业精神为核心, 深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近几年来,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文化建设作为坚定法律信仰、 弘扬法治精神、 提升职业素质、 促进公正廉洁的灵魂工程来抓, 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和谐发展、 创新发展, 也极大地提升了检察机关的业务水平、 管理水平、 队伍素质和社会形象。但从基层检察文化发展来看, 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要切实从基层检察实际出发, 切实处理好基层检察文联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笔者认为应坚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做好结合文章。一、 坚持基层检察文联与党建工作相结合,保证基层检察文化坚定的政治方向推进检察文化建设是陶冶情操、 鼓舞士气、凝聚人心、 促进工作的重要力量源泉, 其目的和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都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教育广大检察干警坚定理想信念, 自觉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检察工作。基层党组织是维护党的纯洁性、 先进性的关键。当前, 基层检察机关政工部门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任务较为繁重, 其内容涵盖基本班子、 基本队伍、 基本阵地、 基本活动等诸多方面。为了提高基层组织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政工部门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 物力、 财力, 而抓好检察文联建设也是如此, 也是需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要将基层党建工作与检察文联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做到相互促进、 相互补充, 这样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 也可以节约大量的经费, 可以有效化解基层检察文联经费不足的实际。在抓好基层检察文联与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的同时, 要注意坚持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核心, 充分运用基层检察文联这一载体, 发挥好每个基层党支部、 每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切实选准选好检察文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党组织生活和检察文联活动, 教育广大基层检察干警自觉加强党性修养, 坚持党性原则, 践行群众路线, 保证基层检察文联坚定的政治方向。二、 坚持基层检察文联与“创争当” 相结合,服务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文化的核心是精神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要坚持以铸造职业精神为核心, 深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当前各级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 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境界, 都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了 “创争当” 活动, 其目的就是通过不断完善教育培训、 业务考评、 监督制约等机制, 努力培育基层检察干警忠诚、 公正、 清廉、 文明的良好职业风尚, 更好地激励各级检察干警争先创优意识。从这一点意义出发, 基层检察文联与基层 “创争当”活动有异曲同工之妙, 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文化陶冶情操、 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的作用, 激发广大基层检察干警争先创优, 促进工作。从近几年地检察文联开展情况看, 不少基层检察干警创作的检察文化精品层出不穷。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各地也积极探索通过开辟检察微博、 检务微信平台, 不断开拓检察宣传工作新渠道,征集优秀检察新闻, 寻找基层 “最美检察官” 。也有不少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预防职务犯罪, 制作廉政公益广告, 发送廉政短信, 编唱廉政之歌,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宣传中心工作、 传播法治理念, 吸引广大检察干警参与, 在健康、 积极、 向上的氛围中自觉培育和践行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 在传递检察正能量的同时展现自我、 凝心聚力, 有力促进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三、 坚持基层检察文联与地域文化相结合, 促进基层检察文化繁荣发展文化之树枝繁叶茂, 缘于扎根土地, 汲取营养, 检察文化亦是如此, 要促进基层检察文化繁荣发展, 仅靠检察机关自身力量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特别是针对基层检察机关文化人才较少的实际, 必须将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与地方实际情况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独特的精神感召力、 思想引导力和内心驱动力, 着力打造基层检察文化独具特色的文化品牌。黄冈文化资源丰富, 要促进黄冈检察文化的大繁荣、 大发展, 就要依托地域文化资源, 深入挖掘符合黄冈实际的检察文化精品, 以更先进的理念、 更开阔的思路、 更得力的措施培育出更多更好地彰显大别山地域特色的检察文化。(作者系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倒逼机制本是一个经济术语, 用在检察业务中, 就是指检察机关为有效遏制执法不严、 不公、 不廉现象, 规范执法、 提升执法公信力, 针对自身执法行为而采取的各种规范性措施和制度。促使一项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有多种原因, 就检务工作而言, 能否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能否顺利实现检察职能, 能否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能否适应新时期国家对检务工作的要求, 是决定检务工作进步与否的主要标准。新的历史条件下, 建立并完善规范执法 “倒逼机制” , 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深化检务公开, 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公正应是看得见的公正” , 要想实现公正, 就需要深化检务公开, 让检察权在 “阳光下运行” 。坚持 “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 ,将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办案过程、 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不断拓展公开范围、 健全公开渠道等, 既要坚持如检察开放日、检察宣传周等传统公开方式, 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双微” 等新兴媒体, 加强电子检务公开, 拓展、 改进公开方式; 要不断探索开放式执法办案模式, 非案件需要, 尽可能地公开调查、 公开办案, 减少秘密办案、 强制性办案, 努力做到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将办案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尽可能地实现程序公开; 还有一点, 就是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 规范监督程序, 扩大监督范围。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 使得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上提前、 权利范围上扩大、 介入程度上更深入, 这对于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律师和检察官本身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法治的进步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我们应该着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加强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交流, 以求共同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神圣使命。作为检察干警, 要尊重律师, 充分保障律师合法的会见权、 通信权、 阅卷权、 调取证据权等诉讼权利; 合理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来探讨案件真象,“交锋不交恶” ; 建立检律之间的信任关系, 努力发挥律师的纽带作用, 促进诉讼平稳和谐进行; 正确处理检律矛盾, 在诉讼中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 检察官要严于律己、 忠于职守, 律师要依法执业、 恪守职业道德。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 检察机关除了接受外部监督之外, 更要注重内部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 首先要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 要积极推行 “两个适当分离” , 即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 案件办理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 通过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确保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更加清晰有效。其次, 加强纪检监察等专门监督机构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与监督, 深入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身监督, 加强...篇三:创新检察院服务保障基层治理工作
3 期 “‘枫桥经验’理论与实践”笔谈手段转变到民事、行政检察等多种手段并用。如近年来我们采用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等方式,成功办理了一批未成年人监护侵害和缺失案件,通过及时撤销、变更监护权,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三是着眼源头治理,推动构建社会化支持体系。
众所周知,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必须坚持系统治理思维,构建职能部门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多种治理手段并用的综合治理模式。
为此,我们积极建议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落实纳入全省平安市县考核,作为平安浙江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转化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
发挥专群结合优势,积极推进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
2017 年,浙江省检察院会同团省委等九家单位联合签署了“推动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未成年社会观护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以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等方式,引入专业社工力量参与检察环节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
注重检察职能延伸,创建并推行未检工作“白皮书”制度,系统分析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趋势、背后成因以及社会治理症结,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坚持以案释法,采取拍摄法治教育微电影、组织“法治进校园”巡讲、制作法治教育读本、广播剧、动漫片等,加大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力度,扩大犯罪预防覆盖面,着力营造崇法尚德的社会风尚。追寻“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还可以看到,与时俱进、创新不止是其长盛不衰的内在动因,而创新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生俱来的特质,这或许为我们深入研究“枫桥经验”与少年司法的逻辑关系提供了思路。
走进新时代,作为最本质最基础的民生需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我们将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动未检工作创新发展,努力为实现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向往,推动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创新张学军(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甘肃 兰州 73001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围绕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
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重要社会治理主体之一,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治理活动。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
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线平台,作为“老百姓家门口检察院”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新型机制,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领域和方式,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基层检察制度的有益尝试。
如何使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形势发生的新变化,厘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以“枫桥经验”为借鉴引导检察机关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创新,实现服务检察、民生检察,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重要课题。2016 年经甘肃省编委批准,全省共设立 515个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其中兰州市 56 个。
自设立以来,兰州市检察机关就把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基层检察制度的有益尝试,作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关键平台。
各派驻基层检察室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七大任务”,积极打造“老百姓家门口检察院”,发挥检调对接、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辖区群众模式初步形成。
截至 2018 年3 月,共受理来信 77 件,接待来访群众 646 人次;督促公开涉农项目1 083 个,公开金额152 036.03万元;发现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索 29 件,协助办案 8 件,发出检察建议 14 件;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监督线索 33 件,发出书面监督意见 21· 7 5 2 ·万方数据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17 卷件,司法行政机关纠正 21 件;发现行政执法活动应该移送而未移送刑事案件线索 7 件,书面建议移送案件线索 6 件,公安机关据此立案 1 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41 件,参与案件调查 31 件,督促履职 15 件,督促起诉 4 件,参与出庭应诉 2 件;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39 次,提供法律咨询 352人次,化解矛盾纠纷 64 件,协助开展刑事和解 4件 ,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 6 件,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4 人。兰州市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虽然开局良好,初显成效。
但是,在“枫桥经验”诞生 55周年之际,我们重新审视、思考“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和法理实践,无论在基础建设、机制建设方面,还是在检察服务模式上与“枫桥经验”都有差距,目前的检察服务模式仍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期望。
主要表现为:职能主业不突出,不敢大胆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有些地方检察室配置不平衡;派驻基层检察室与公安、法庭等司法单位及工商、食药等行政执法单位联系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工作合力等等,严重制约了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影响了检察机关服务基层、服务民生预期目标的实现。“枫桥经验”对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今后,检察机关要通过继承、吸收“枫桥经验”的内涵和价值,找准派驻基层检察室在职能、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协同配合、运行方式上的合理定位,以“枫桥经验”的四个内涵为着力点, 不断积极创新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服务模式,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把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社会发展的立足点和切入点,使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真正成为新形势下法律监督工作新的增长点。首先,全面发挥监督职责。
坚持依法进行和强化职能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意见》 确定的 7 项职责,突出“六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督促基层司法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二是进一步深化对涉农信息公开监督,聚焦重点项目建设、民生工程实施等领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是进一步完善来信来访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案件的摸排力度,重点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五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检察预防宣传工作;六是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检察监督职能,重点做好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其次,创新检察服务模式。
派驻基层检察室要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贴近基层,深入基层,坚持到一线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解决问题,查办处理案件。
一是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设置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尽量与法院设置的中心法庭相对应,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管辖覆盖区域,更加方便、有利民众;二是要切实采取为民、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再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派驻基层检察室要发挥紧贴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配合开展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工作,增强辖区民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一,依法严惩农村严重刑事犯罪。
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和危害乡镇稳定、破坏农业生产、 侵害乡镇民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强化乡镇弱势群体司法保护。
支持乡镇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对劳动争议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追索人身损害赔偿金、工伤赔偿等案件支持起诉,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推动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危害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的犯罪,依法打击遗弃被扶养人、虐待家庭成员等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推动形成和亲睦邻、尊老爱幼的文明风尚。最后,始终坚持群防群治。
派驻基层检察室要自觉融入综治工作这个大格局中,协同配合地方党委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要立足职能,对接地方平安建设。
把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活动衔接机制延伸到乡镇基层,加强对各行政机关、派出所站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司法。
二是发挥优势,对接乡镇综治工作。
派驻基层检察室要发挥检察优势,与综治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形势,深入了解社情民意。
积极参加辖区内重大治安问题和重大民间纠纷的处理,参与跨地区、跨行业的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努力为民排忧解难,积极投身建立群防群治综治大格局,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8 5 2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