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6篇

时间:2022-12-08 19:2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6篇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 -1-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纪律处分的工作流程 一、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上级纪委关于违纪党员处理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按下列要求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6篇,供大家参考。

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6篇

篇一: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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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纪律处分的工作流程

  一、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上级纪委关于违纪党员处理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审阅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学习相关党纪条规,讨论酝酿,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支部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二)党支部指定专人起草支部大会议程,确定召开支部大会时间、地点、主持人(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支部书记指定他人主持)和记录人; (三)党支部书记与违纪党员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同时,向违纪党员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听取本人对党纪处理的意见或申辩; (四)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的,各党小组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 (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准备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予以指导; 二、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处分问题,党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如果支部书记是违纪党员,应由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派人主持会议。违纪党员原则上参加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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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大会。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是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是自费出国或去港澳台半年以上的; 三是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审、服刑的; 四是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是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三、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议题,报告本支部党员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列席人数、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宣布开会。

 (二)介绍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和性质,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违纪党员向支部大会做检讨和申辩。本人因故不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写好检讨材料,由主持人代为宣读。

 (四)组织讨论。先由主持人介绍支部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及依据,然后与会党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允许其他党员为违纪党员作证和辩护,主持人或参加会议指导的人员,可以作必要的说明。

 (五)进行表决。宣布违纪党员处分种类,与会有表决权的党

  员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投票等方式。如采取举手表决,在表决时要做到“三举”,即同意的举手、不同意的举手和弃权的举手,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确保表决的有效和成功。在进行表决时,违纪党员如果属有表决权的党员也要参加表决,可以赞成、反对或弃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既要宣布同意的人数,也要宣布不同意、弃权的人数。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并征得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六)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参加会议党员对党纪处分的意见以及党员(含违纪党员)对处分决定的不同意见,应如实写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名(如果支部书记是违纪党员,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加盖党支部公章。

 (七)主持人作总结。结合违纪案例,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主持人宣布闭会。

 四、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应交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或为服刑人员,应由支部在处分决议上作出说明。

 五、党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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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材料包括:支部处分决议、支部会议记录(加盖鲜章)。

 六、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及受处分党员宣布,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党员。

 七、如果受处分党员对处分不服,通过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支部委员会应当迅速转递给批准处分的党组织,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八、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不召开支部大会,但支部必须有书面材料说明并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一)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二)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三)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四)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不便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五)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六)农村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

  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无法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的情况下,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县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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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支部讨论会议记录模板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内容:关于讨论××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问题

 出席:应到党员 名,实到 名(其中有表决权 名),具体名单为:×××……(具体名单可以为会议签到册) 缺席:×××(说明缺席原因) 列席:×××(职务)、×××(职务) 主持人:×××(职务) 记录人:×××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党员参会情况和会议主题。(今天,我们召开支部全体党员大会,本次会议应到党员 人(其中有表决权党员人),实到党员 人(其中有表决权党员人),超过应到会有表决决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今天我们还邀请×××、等几位同志参加,大家向他们表示热烈欢迎。今天会议的主题是:讨论对××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

 二、主持人(或请上级纪委、调查组成员)介绍违纪党员错误事实。(×××,男,×年×月出生,×族,×文化,×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任×职,现任×职。违

  纪事实:简要案情,包括违纪发生时间段、地点,违纪手段,违纪情节,涉案金额,违纪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以及本人在案件调查中的表现。(如果属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则说明法院判决结果。)

 三、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人员领学《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内容。

 四、违纪党员向到会党员检讨错误和申辩:(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与申辩) 五、支部党员(列席的除外)发言:先由主持人介绍支部委员会的对××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建议,然后,与会党员逐一发言(对犯错误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处理进行讨论,记录者要记录每名党员发言的主要内容) 六、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应到会××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人。表决结果同意给予×种处分×人,弃权×人。按照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给予违纪党员×种处分,报上级审批。

 八、主持人作总结,宣布会议结束。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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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xx 乡 xx 村党支部 关于给子 xxx 同志 x×处分的决定

 (被处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和现任职务,职称,曾受处分情况等。

 (违纪事实)xxx 鉴于 xxx 同志在任 xxx 期间的违纪行为,x 年 x 月 x 日 x 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根据 xxx 同志的违纪事实、性质和所负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xxx 条之规定,给予 xxx 同志 xxx 处分。

 附件:x×村党支部会议记录复印件

 xx 党支部(支部公章) x 年 x 月 x 日 党支部书记:xxx(签名) (注意事项:1、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姓名后面不再加“同志”称谓。2,支音会议记录复印件右上角必须注明”此复印件是 x 年 x 月 x 日 xx 村党支部会记录,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退回,共×页,复印人: xxx ,复印时间: x 年 x 月 x 日”,加盖村委会公章,右侧加盖合缝章。)

  附件三

 中共 xxx 乡(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 x x x 同志 x 处分的报告

 中共会宁县纪委: (被处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和现任职务,职称,曾受处分情况等。

 (违纪事实 xxxxxxxxx)。

 鉴于 xxx 同志在任 xxx 期间的错误事实,经 xx 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x 月 x 日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给予 xxx 同志 xx 处分。

 特此报告! 附件: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

 中共 xx 乡(镇)委员会(公章)

 xx 年 x 月 x 日

 (注意事项:1、给子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姓名后面不再加“同志”称谓。2,“报告”以党委正式文件上报。3,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右上角必须注明”此复印件是 X 年 X 月 X 日乡(镇)党委会议记录,与原件核对无异,共 X 页,复印人:xxx,复印时间: x 年 x 月 x 日”,加盖党委公章,右侧加盖合缝章。)

篇二: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

共产党员、 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快查快结、 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理论和制度, 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 游行、 示威、 罢课、 罢工、 罢市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 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或者组织、 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 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 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 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或者制造宗族矛盾、 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 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 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 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 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 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 执行不力或者有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给国家和集体利益、 人民生命财产、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 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 临阵脱逃,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改革开放、 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 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 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 破坏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编造、 散播谣言、 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破坏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明知有编造、 散播谣言、 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 不制止、 不报告,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为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 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窝藏、 包庇、 纵容、 支持民族分裂分子、 暴力恐怖分子、 宗教极端分子, 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 暴力恐怖分子、 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 不报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 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活动, 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 瞒报、 谎报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国(境)

 外携带反动印刷品、 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 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 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 印刷、 复制、 制作、 发行、 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

 , 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 通讯传媒、 移动存储介质、 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 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 暴力恐怖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 参与或者许可编印、 译制、 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 组织、 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仰宗教, 组织、 参加宗教活动, 屡教不改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零散朝觐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 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 不报告, 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或者为持假护照、 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 参与非法教(学)

 经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煽动、 包庇、 纵容、 支持非法教(学)

 经活动, 或者引诱、 强迫、 唆使、 纵容、 包庇、支持父母、 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

 经活动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未经批准在学校、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 传播宗教思想, 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 发展教徒, 或者设立宗教场所、 举行宗教活动, 或者穿戴宗教服饰、 佩戴宗教标志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诱、 强迫、 唆使、 包庇、 纵容、 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信仰宗教、 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 佩戴宗教标志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批准新建、 改建、 扩建、 重建(包括异址重建)

 、 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 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

 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

 外机构、 组织、 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

 外、 外国驻华使(领)

 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违法后逃住国(境)

 外、外国驻华使(领)

 馆的, 给予开除籍处分。

 在国(境)

 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 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 利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与国(境)

 外宗教组织联系, 资助与国(境)

 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

 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 或者在对外经济、 文化等合作、 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20 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同时废止。

篇三: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

C C党支部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模板党支部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男,汉族,××××年××月出生于××省××县,大学文化,××××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职务,××××年××月任××职务。根据×××立案调查认定,××违纪事实如下:××××××××××××××××××××××。××××年××月××日,×××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所犯错误及党纪处分问题进行了讨论。支部大会应到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实到××人。会议认为,×××调查组立案调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经投票(举手)表决,××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赞成票超过半数以上,决定给予××同志××处分(注:如果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则×××的后面不加“同志”)。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提出申诉。××× 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 ×× (签字)违纪人员: ×× (签字)×××× 年 ×× 月 ×× 日

篇四: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

党员处分的会议纪要

  党员违纪可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违纪党员的处分的会议纪要该如何记录更加清晰明白呢?下文是违纪党员的处分的会议纪要,仅供参考! 违纪党员处分的会议纪要一

  时间:20XX.7.15

  地点:XX 村党员活动室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出席人:党员等 62 位

  列席人:镇工作人员

  会议内容:

  主持人:今天召开党员大会主要是讨论对 XXX、XXX 两位党员违反计生处分。下面由支委 XXX 宣读中共 XX 村支部委员会关于 XXX、XXX 两位违反计生党纪处分的报告 XXX:XXX,男,汉族,XXXX 年 XX月 XX 日出生,XX 村人,高中文化,XXXX 年 XX 月 XX 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X 与 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 年 XX 月XX 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男,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XX 村人,大学专科文化,XXXX 年 XX 月 XX 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 党支部党员。XXX 与

 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XXX 两人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共 XX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并报 XXX 纪委批复,决定给予 XXX、XXX 开除党籍处分。

  被处理人姓名及自我检查:我叫 XXX,上面所说情况属实,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党纪处分。

  我叫 XXX,上面所说情况属实,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党纪处分。

  党员意见摘要:主持人:现在请参会党员发表意见 XXX:XXX、XXX 两人违反计生事实清楚,建议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XXX:XXX、XXX 两位身为党员,没有起模范作用,自己违反计生政策,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XXX:XXX、XXX 两人作为党员没有以身作则,违反计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建议开除党籍处分。

  主持人:现在不一一表决,如建议 XXX、XXX 开除党籍处分的,请举手。

  经表决:参会党员一致建议 XXX、XXX 开除党籍处分。支部正式党员人,出席正式党员人,同意给予 XXX 处分人,不同意人,弃权人。

 同意给予 XXX 处分人,不同意人,弃权人。

  支部决议: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经党员举手表决,一致同意给予XXX、XXX 开除党籍处分。

 违纪党员处分的会议纪要二

  会议时间:20XX 年 7 月 2 日

  会议地点:XX

  参会人员:XX

  会议主题:XX

  会议决议:

  1、支部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党员经常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学习党的章程,增强组织观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提高支部的战斗力。

  2、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章杰、杨政、王小武三位党员根据支委和支部大会的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委和纪律检察部门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3、为严肃党的纪律,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令畅通,杜绝党员违纪违规的案例重发,今后凡出现类似情况的,按党的纪律处分作最高开除党籍的处分。

  4、以上纪要经支委扩大会和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实施。

 违纪党员处分的会议纪要三

  审议《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讨论稿)》、《鄂州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暨 20XX-20XX 年法制建设规划(讨论稿)》和 xx 普

 法十佳单位和十佳个人名单、审议《鄂州市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方案(讨论稿)》、听取上半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及研究有关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

  6 月 2 日,代市长韩进主持召开 20XX 年第 6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讨论稿)》、《鄂州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暨 20XX-20XX 年法制建设规划(讨论稿)》和 xx 普法十佳单位和十佳个人名单,审议《鄂州市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方案(讨论稿)》,听取上半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对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纪要如下:

  一、审议《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

  会议指出,设立市长质量奖,既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管理的高度重视,也是激励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深入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积极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重视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会议强调,要增强市长质量奖的权威性和导向作用。评定标准要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要和鄂州企业实际相结合,起到引导企业重视解决质量管理和服务中突出问题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重视质量的社会氛围。

  会议明确,市长质量奖自 20XX 年起每两年评选一次。

  会议原则通过《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质监局修改完善,

 按程序发布实施。

  二、审议《鄂州市第六个法制宣传教育暨 20XX-20XX 年法制建设规划(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划》)和 xx 普法十佳单位和十佳个人名单

  会议指出,通过 xx 普法和法制建设规划的实施,全市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持续加强法制建设,对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推动鄂州两区一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原则通过《规划》和 xx 普法十佳单位和十佳个人名单。由市司法局商市委宣传部抓紧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连同十佳单位和十佳个人名单一并提交市委会议审议。

  三、听取上半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

  (一)会议认为,近几年来,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位运行,是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化领导,集中力量,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切实扭转不利局面。

  (二)会议强调,市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及相关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规定、政策、程序,切实提高计生工作的服务水平、规范程度以及监控、管理水平。

 (三)会议就相关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1、把两非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对各区、开发区、街道以及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范围,根据各地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出生怀孕情况,下达20XX 年两非案件查处目标,严格量化考核。由市人口计生委提出具体指标,与市目标办衔接落实。

  2、成立由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卫生、纪检监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打击两非专案组,对已初步掌握证据的涉及城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两非案件,依法查处,集中突破,限期办结。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保持对两非行为的高压态势。

  3、由市卫生局牵头,市人口计生委配合,集中整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超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和 B 超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

  4、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管局、人口计生委、广播影视局、鄂州日报社配合,依法集中整治、依法查处未经合法审查或超执业范围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商业广告。

  5、同意近期召开全市半年人口形势分析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推进会,总结分析上半年人口形势,通报后进单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会议要求市人口计生委近期向市委汇报当前人口形势。

  四、审议《鄂州市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方案(讨论稿)》

  会议认为,政府应急平台是日常应急管理和快捷处置突发事件的

 重要支撑,是有效预防、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急管理综合能力的急迫需要。会议强调,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鄂州实际,遵循整合资源、简约起步、逐步配套、分期互联的思路和原则,不折不扣地抓好我市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工作。

  会议明确,由常务副市长刘立勇牵头,进一步研究具体建设方案,确保今年内完成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五、研究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意见

  会议研究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

 违纪党员处分的会议纪要四

  时 间:×年×月×日×时×分

  地 点:金沙县×乡(镇)×村×办公室

  主持人:×××(职务) 记录:×××

  出 席:××× ××× ×××……

  ××× ××× ×××……

  缺 席:×××(说明缺席原因) ……

  (支部全体共×名党员,其中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

  列 席:×××(职务)、×××(职务)……

  会议议程:按照程序对违纪党员×××同志党纪处分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与表决,支部形成决议.

  一、主持人介绍党员参会情况和会议主题.(今天,我们召开支部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实有党员×人,应参会×人,现有×人出席,占应到会人员×%,会议有效.今天我们还邀请×××、等几位同志参加,大家

 向他们表示热烈欢迎.今天会议是按照程序对违纪党员×××同志党纪处分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与表决.会议由我主持,介绍会议议程,……….)

  二、主持人(或请上级纪委、调查组成员)介绍违纪党员错误事实.(×××,男,×年×月出生,×族,×文化,×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任×职,现任×职.违纪事实:简要案情,包括违纪发生时间段、地点,违纪手段,违纪情节,涉案金额,违纪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以及本人在案件调查中的表现.如果属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则说明法院判决结果.)

  三、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如第×条第×款.请与会同志酝酿,充分发表意见.)

  四、违纪党员×××发言:(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与申辩)

  五、支部党员(列席的除外)发言:(对犯错误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处理进行讨论,记录者要记录每名党员发言的主要内容)

  ×××:××××××.

  ……………………

  六、休会,支委同志根据与会党员的发言结合支委的意见拟提出给予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七、主持人宣读支部的处分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八、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

  九、宣布表决结果(赞成、反对、不表态意见各多少人),宣布支部的最终处分决定.

 十、宣布党支部处分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十一、主持人作总结,宣布会议结束.

篇五: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

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最新版

  政党的成员。即赞同某 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 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党员是构成政党的 基石和 细胞。党员的数量决定政党的规模和群众基础,党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党的水平。那么关于党员处罚条例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一起来看吧!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党纪处分的程序是什么?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为:(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

 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篇六:党员处分决定哪里下文

1 页 共 2 页 江西日报/2019 年/7 月/3 日/第 006 版 文件·要闻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县处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省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对敏感特殊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报省纪委批准后,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直接报送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工作自案件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纪检监察工委经集体审议后,应形成初步审理报告,并将初步审理报告和审查报告报送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纪检监察工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初步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

  敏感特殊案件或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送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并向纪检监察工委反馈。纪检监察工委根据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审核意见形成正式审理报告,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反馈。

  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在案件审核过程中,与纪检监察工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省纪委研究决定。

  纪检监察工委和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在案件审理、审核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协调、消除意见分歧。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坚持审查和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和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时,应当成立由 2 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并确定其中 1 人为主审人。审理组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驻在部门党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反馈的审理意见。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重新报省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县处级党员干部违

  第 2 页 共 2 页 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省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九条 给予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案件疑难复杂、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提请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或者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有必要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县处级和科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省纪委、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省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进行内部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县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还应报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省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省直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三条 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加强审理能力建设,提升案件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承担。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