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漏报书面检查6篇领导干部漏报书面检查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正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导干部漏报书面检查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领导干部漏报书面检查
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鄂能化 XX(以下简称 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正确把握“树木”与 “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党员干部,促使党员干部干净于事、谨慎用权、廉洁从业、健康成长。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采取约谈、提醒、函询和诫勉等四种方式,注重经常性教育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侧重于运用约谈、提醒;组织人事部门针对干部日常管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侧重于运用提醒、函询和诫勉;纪检检察机构在发挥好协调职能的同时,侧重于运用函询、诫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约谈 第六条 约谈是指上级党组织督促下一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
严治党责任的方式。
第七条 约谈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 (二)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落实 XX《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不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的主体责任人是党组书记(党委书记,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或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约谈对象是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九条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上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或领导指示; (二)了解所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情况,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听取约谈对象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和履行“两个责任”情况的评价,分管业务领域存在的廉洁风险评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约谈对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条 约谈采取集体约谈、个别谈话的方式,不跨越管理层级,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必要时可及时开展约谈。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分别负责协助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起草约谈方案,做好工作组织和记录,督促有关工作任务和需整改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做好约谈有关资料的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三章 提醒 第十三条 提醒是指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醒适用以下情形:
(一)党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够强,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在党组织换届选举、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审计、稽核等工作中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或者干部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四)落实工作部署不力,工作滞后,或者工作有瑕疵但够不上违纪违规的; (五)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必要提醒的; (六)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谈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社会上有不良传闻的; (七)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第十五条 提醒的主体责任人是党组织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主体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的提醒谈话;
(二)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党员干部的提醒谈话; (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方面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的提醒谈话; (四)其他普通党员的提醒由其所在党支部的书记负责实施:
(五)因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党组书记)、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实施提醒谈话。
第十六条 提醒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视情况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主体责任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对其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帮助其提高认识和改进不足。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客观真实回答有关问题,必要时要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对一些尚不能确定的问题或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主体责任人应当向谈话对象予以提醒。
第十七条 根据问题性质和职责分工,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助党组(党委)起草提醒谈话方案,做好工作组织和记录,督促有关需整改事项的落实,纪检监察机构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提醒,应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四章 函询 第十九条 函询是指采用书面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问题说明,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条 函询适用以下情形:
(一)日常管理中反映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漏报或瞒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 (二)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谈话函询等方式处置后,确认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三)被反映人已退出现职多年或者反映问题时间久远的; (四)其他需要函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函询须报党组书记(党委书记)或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二十三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抅对函询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做好有关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五章 诫勉 第二十五条 诫勉是指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以及轻微违纪违规,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警醒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诫勉适用以下情形;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违反 XX“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执行 XX 组织人事制度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水单位采购招标、选人用人、资金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情节较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八)对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负有一定责任的; (九)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脱离群众、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十一)反映的问题线索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且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 (十二)所管辖单位或部门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此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
见,报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或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本级单位班子成员的诫勉必须报党组书记(党委书记)或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实施。党(总)支部原则上不实施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可采用谈话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诫勉的,实施诫勉谈话不得少于 2 人,应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级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 XX 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 XX党组书记、纪检组组长作为谈话人,或由其指定谈话人,也可以由 XX组织人事部、监察局(党组纪检组办公室)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对 XX 二级机构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 XX 二级机构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对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解释和书面检查,必要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诫勉对象要就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明确整改措施。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三十条 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使用。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诫勉,应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诫勉材料须在谈话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互报给对方,并存入档案。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于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十八大后不收敛
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其他三种形态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同时,要注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谈话对象切实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向党员的高标准看齐。党员干部接受“第一种形态”谈话时,要如实报告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接受函询、诫勉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本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接受组织监督,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每季度对开展“第一种形态”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用好工作成果,有关情况要在本级党组织范围内通报,并定期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各级党组织开展“第一种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党建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纪委书记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参与“第一种形态”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对失密、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 XX 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 XX 党委:
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 XX 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谈心谈话的对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的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范围 (一)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中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要及时谈话提醒,其中“提醒”和“诫勉”要按照组织程序由主体责任人实施: 1.职务调整谈话。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照,在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2.考核反馈谈话。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对象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3.提醒诫勉谈话。出现 XX《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篇二:领导干部漏报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 要求发言今天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回顾过去一年工作,对当前和下一阶段重点任务进行安排部署。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下面,我就今年安全生产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守住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底线。20*年,全县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 2 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优化县安委会机构设置,组建了 16 个专业委员会,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四项攻坚行动”,强力开展百日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20*年度市对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宁陕位列全市第一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镇、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奋战在安全生产一线的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成绩来之不易,我们决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从常涛同志通报的情况来看,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一是责任落实存在差距。部分监管部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工作作风漂浮,有的把工作落实到会议上、写在文件里,甚至推诿敷衍;有的企业主体责任缺失,重生产、重经营,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违章生产依然存在。
二是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措施“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致使违法、非法、违章等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隐患整治不够彻底。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整而未治、治而未改
等问题突出。随着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人口和产业快速聚集,新社区工厂蓬勃发展,县乡公路、通村水泥路全面改善,驾驶员和机动车持续攀升,拉长了安全生产监管战线,隐藏着安全风险隐患。
四是安全教育薄弱。一些务工人员安全意识缺乏,对违法、违规、违章操作熟视无睹;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有待提高。五是疫情防控客观增加了安全生产的难度。*疫情不仅给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极大冲击,也为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极有可能造成精力、投入和人员的分散,致使疫情防控和安全工作顾此失彼;随着复产复工的持续推进,也极易发生因为赶工期、抢进度而造成的安全隐患甚至安全事故。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安全生产永远在路上,安全发展这根弦必须时刻紧绷。
今年()之年。如果没有安全稳定的环境,就没有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更无法实现高质量发展,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如果出了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失去生命、失去一切,势必影响相关家庭的幸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部分家庭返贫;企业停产整顿,甚至关停,不仅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负责人还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负有监管责任的干部,还会受到追究惩处。可以说,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全县的经济发展都会受到影响。
其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及安全生产事故提级调查处理成为常态。在全市安全生产会议上,赵市长和王刚常务副市长再三强调了“一票否决”的重要性,要求今年坚决杜绝出现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各镇、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扛牢“促发展、保平安”的政治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底线,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筑牢安全防线。
二、突出重点,强化防控,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墨菲定律告诉我们:有可能造成的差错,必将造成;海恩法则警示我们: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都有成百上千的征兆和隐患。这不仅揭示了事故发生的规律,而且突出了事故可防可控。“零事故”不是就安全抓安全,不是消极保安全,而是一种科学理念、科学态度,反映的是敢于战胜风险事故的决心和信心,体现的是极端负责的工作精神和从严的工作标准。我们都要以这种理念和态度来认识安全、对待安全、抓好安全生产。
(一)深入推进“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去年 12 月 19 日,市上安排部署了“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到今年 3 月 20 日结束。受疫情影响,市安委会决定延期到 4 月 18 日。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盯紧重点领域和部位,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提升辖区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县安委办和各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昨天,市安委会检查组对我县“百日安全生产整治”进行了督查,县安委办要及时将反馈问题落实到责任部门,坚持挂牌督办,确保按期销号。
(二)全力打赢四项安全攻坚战。今年,省安委会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五项攻坚战,这也是连续开展的第三年。牵头单位和涉及行业部门、镇要抓住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实施,持续开展攻坚行动。道路交通安全攻坚。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要抓住“人、车、路、企、管”,采取过硬措施,坚决堵塞隐患漏洞。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和运输企业检查,对责任不落实、隐患突出、管理混乱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要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监管,开展“黑出租”专项整治,从严查处酒驾、疲劳驾驶、超员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要以农村道路、摩托车、农用车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劝导站作用,筑牢道路交通安
全防线。
危化品安全攻坚。危化品运输车辆每车必查、逐车登记提醒,确保安全运输。要对危险化学品储存、销售、运输等各环节进行排查,严防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要抓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储、销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储存、销售经营窝点。建设工程安全攻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电力、水利、通讯等各类工程建设进行全面排查,对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边坡、民工宿舍、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治理,严防脚手架垮塌、高空坠落、构筑物倒塌和工地用火用电导致的伤亡事故。
要规范特种作业管理,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认真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动态监管,严格资质资格检查。消防安全攻坚。针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小微企业和家庭作坊等重点部位,全面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打通生命通道”专项治理,县住建部门要做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尽快完成高层建筑消防隐患整改;抓好县城天然气输气管线的监测和管理维护,避免出现安全死角,确保安全运行。县安委办对各安置社区、社区工厂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反馈问题,要落实管理责任,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在打好四项安全攻坚战的同时,要抓好非煤矿山安全,全面落实矿山防水、防火、防坍塌、防冒顶预防措施,由安监部门牵头,近期对全县尾矿库开展全面排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要抓好旅游安全,加强对景区景点安全设施检查,尤其要抓好几大赛事和节假日安全管理;要抓好学校开学安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教室、宿舍、食堂、教学设施等拉网式排查,确保开学工作有序进行。其它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镇、各
部门要严把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关,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制度,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泉州酒店坍塌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安全问题上,切不可有丝毫的大意、麻痹和侥幸心理,要举一反三,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同时,安全检查要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转变,解决行政检查过多,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或粗放检查,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专家查隐患、专家会诊等举措,切实把隐患查出来、治理好。
对每次检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时限,限期整改。重大隐患坚决抓住不放,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处理的坚决处理到位,查出的问题必须彻底整改,决不能有一点侥幸心理。继续推行隐患挂牌督办,严格落实“跟踪问效、检查验收、治理销号”制度,凡重大事故隐患县安委办一定要复查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危及职工及群众生命安全,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吊销证照并关闭。
(四)提升应急处置和群防群治能力。县安委办要进一步整合全县各领域应急救援专家队伍、装备等资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功能齐全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应急救援信息联动机制,明确事故救援应急响应、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报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妥善应对和处置。督促指导企业按照简明、务实、管用的原则完善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应急实战演练,确保发生险情能够迅速处置到位。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推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企事业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消防日等集中宣传效应,营造全民参与、同防共治的浓厚氛围。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把行政执法作为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强化依法治理、铁腕治理。要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按照《宁陕县安全生产检查手册》,严格依据执法权力清单开展执法检查。采取联合集中执法、各镇委托执法等多种执法方式,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敢于动真碰硬、现场执法,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督办整治一批安全生产领域顽疾,形成震慑力。绝不允许以整改代替处罚,对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织牢责任网络。要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 2 责”。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 2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严肃追责问责。要坚持“季安排、季检查、季通报、季曝光”制度、安全生产巡查评估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复查验收和检查组连带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制度运用。对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严查深究,对触犯法律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手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安监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
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该否决的坚决否决,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坚决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三)规范信息报送。对安全生产、卫生防疫、自然灾害等方面的信息,比较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演变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各镇、各部门必须在 30 分钟内向“两办”值班室报告、40 分钟内通过应急系统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后续情况及时续报。各镇、各部门要汲取 3 月 23 日我县一过境车辆乘客发热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掌握不及时的教训,举一反三、抓好整改,严格按照宁政办发〔2019〕16 号文件和昨天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实事求是、规范报送应急信息,坚决杜绝虚假瞒报、漏报缓报。要在掌握情况、正确判断后,统一口径向上报送应急信息。
不得以向县级领导报告代替文字上报,不得以电话、微信、qq 等形式报告代替系统上报。上报市政府的信息,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必须经县政府领导审定签字;需要多头上报市上部门的,各单位一律使用县政府领导审签的通稿,不得擅自上报。今后,凡迟报、瞒报、误报、漏报和越级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县政府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篇三:领导干部漏报书面检查
区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 的管理, 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能, 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金华市机关工作人员 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 是指对我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 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 作风不正, 纪律不严, 形象不良, 损害国家、 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 坚持依纪依法、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权责统一,追究责任与教育防范、 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关工作人员 , 是指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在职、 借调( 挂职)、 聘用人员 。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
( 一)
口 头效能告诫;
( 二)
责令公开道歉( 仅适用于领导干部)
或作出 书面检查;
( 三)
通报批评;
( 四)
书面效能告诫;
( 五)
诫勉谈话;
( 六)
调离工作岗位;
( 七)
停职检查;
( 八)
引 咎辞职、 责令辞职或免职; ( 九)
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被问责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口 头效能告诫; 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或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书面效能告诫、诫勉谈话、 调离工作岗位; 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职检查、 引 咎辞职、 责令辞职或免职、 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决策失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 一)
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 或者超越权限擅自 决策, 或者违反程序决策;( 二)
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干部任免、 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及其它重大决策上主观盲目 决策, 出现严重失误;( 三)
违背科学发展观, 错误决策, 造成重复建设、 资源浪费、 生态环境破坏、 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 四)
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访、 重复访、 越级访,或引 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第七条
工作失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 一)
因工作失职, 致使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 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 事件、 案件;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 事件、 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 三)
无正当理由拖延、 拒不执行或者干预执纪执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或者司 法机关作出 的司
法裁决;
( 四)
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 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失当;( 五)
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党内监督、 法律监督、 行政监督、民主监督、 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六) 其他给国家利益、 人民生命财产、 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滥用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 一)
制定、 发布与 法律、 法规、 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决定、 命令, 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二)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监督检查或者超越权限、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 由或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
强令、 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 , 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 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指使、 授意、 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 歪曲事实、 弄虚作假;
( 五)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 政府采购、 产权交易、 土地出让等招投标活动, 或者擅自 干预金融信贷、 市场经济活动;
( 六)
违反规定使用 和管理公共财物;( 七)
限制、 阻碍党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干预、 阻挠或者对抗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执法权、 执纪权; 纵容他人作伪证, 妨碍案件查处, 或者对办案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打击报复;
( 八)
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 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
干扰重点工作或者工程建设项目 推进。
第九条
工作执行不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 一)
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对上级党政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 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或执行不力 、 消 极对待, 影响重大战略实施、 重大项目 建设的, 或给公共利益、 服务对象权益、 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
( 二)
搞本位主义, 在工作中欺上瞒下、 弄虚作假, 严重影响整体工作推进或全局利益;
( 三)
存在畏难情绪, 对工作怕负责任、 怕担风险, 导致重
点项目 落实不力, 工作进度严重滞后;( 四)
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 业务规定不熟悉、 不精通,不胜任本职工作, 致使本地、 本部门、 本岗位工作长期被动落后的;
( 五)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敷衍塞责、 推诿扯皮、 效率低下, 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 理由超时限办理,群众反映强烈; 或者有其他慢作为 、 乱作为 、 不作为 行为 。
第十条
对群体性、 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 一)
瞒报、 谎报、 迟报或者漏报群体性、 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群体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 二)发生群体性、 突发性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或采取行政措施违法、 处理不当激化矛盾;( 三)
发生重大自 然灾害、 重大疫情等紧急时刻, 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造成重大人员 伤亡、 经济损失;
( 四)
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保密工作纪律, 通报、 公布未公开信息或者虚假信息;
( 五)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调查研究, 不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导致群体性事件再度发生。
第十一条
违反工作纪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 一)
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 工作纪律涣散, 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 二)
搬弄是非、 制造矛盾, 导致领导班子和同事之间不团结, 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 三)
违反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 婺城区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八条禁令” 的;
( 四)
不遵守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 不履行公民义务, 生活作风不检点,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五分之一, 经组织考察认定, 评为不称职等次, 或在机关效能建设民主评议中连续两年排名 后三位的, 或在重点岗位“三治三问” 活动中需要问责的情形;
( 六)
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口 头效能告诫; 情节较重的, 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口 头效能告诫, 给予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 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 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 一)
一个月 内本单位工作人员 发生三次( 含)
以上有责投
诉, 并受到问责处理的;
( 二)
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因作风和效能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
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 应处理而未处理, 或隐瞒不报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问责:
( 一)
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 干扰、 阻碍、 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 二)
打击、 报复、 威胁、 陷害调查人、 检举人、 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 三)
一年内两次( 含)
以上被问责的;
( 四)
受到问责后,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 在职人员 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 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 五)
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 主动、 及时纠正过错, 未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可从轻、 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问责:
( 一)
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 致使机关工作人员 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 二)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
为发生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问责受理的途径包括:
( 一)
群众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
( 二)
机关效能明查暗访发现;
( 三)
区委、 区政府督查发现;
( 四)
上级部门交办;
( 五)
区委、 区政府领导交办;
( 六)
新闻媒体曝光;
( 七)
检查考核中发现;
( 八)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提出;
( 九)
司法、 审计、 信访等部门提出;
( 十)
效能与行风监督员 提出;
( 十一)
其他受理途径。
效能问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 效能问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一般干部、 中层干部的问责, 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 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领导干部的问责, 报同级党委或纪委常委会同意后, 作出问责决定, 必要时也可由上级
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 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 及其所在单位, 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
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给予口 头效能告诫的, 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 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 范围等。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负责有关事项办理。
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口 头效能告诫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并督促其改正。
责令公开道歉的, 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通报批评的, 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通报, 并督促其改正。
书面效能告诫的, 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决定, 并落实告诫期限。
告诫期为 3 至 6 个月 。
期满后, 由当事人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根据整改效果、 个人表现等, 作出解除告诫或延长告诫期决定。
延长期为 1 至 3 个月 。
诫勉谈话、 调离工作岗位、 停职检查、 引 咎辞职、 责令辞职或免职、 解聘或辞退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决定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 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 申诉)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 作出维持或撤销原问责( 复核)
决定的书面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 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 申诉)
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问责办结后, 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五章 问责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 受到责令公开道歉或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问责的, 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受到书面效能告诫、 诫勉谈话问责的, 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 合格)
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 停职检查问责的, 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不合格)
等次。
同年度内两次( 含)
以上受到书面效能告诫( 含)
以上问责的, 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不合格), 并取消当年度其他评优评先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 受到责令公开道歉、 通报批评、 书面效能告
诫、 诫勉谈话、 调离岗 位、 停职检查、 引 咎辞职、 责令辞职或免职等问责的, 在年度岗 位目 标责任制考核中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机关或其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 含)
以上问责的, 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岗位目 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民主党派机关、 工商联机关及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 经授权、 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 区委组织部、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篇四:领导干部漏报书面检查
2 2022 年 年 X XX X 县巡特警大队民警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巡特警大队正规化建设,规范和完善民警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民警的德才、考勤考纪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民警的奖惩、培训以及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范围为巡特警大队在编在职的人员(含正式民警、协警、工勤、治安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根据“一个办法、两张表、一个细则”,即《XX 县巡特警大队民警绩效考核办法》、督查检查表、民警绩效考核汇总表、《XX 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实行量化记分,确定等级,根据考核等级实施奖惩。考核结果作为民警、协警、治安员、工勤参加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
第四条 巡特警大队成立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大队长 XX 任组长,巡特警大队教导员 XXX、副大队长 XX 任副组长。考核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在综合中队,办公室主任由 XXX但任,民警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由综合中队 XX 等人负责。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指导性、纲领性的大队民警绩效考核办法;
2 (二)、督查检查大队民警的考核工作;
(三)、审定大队民警考核成绩;
(四)、受理、裁定大队民警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研究决定大队民警考核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民警考核内容分为共性的队伍建设、纪律作风、日常考勤三个方面,个性的巡逻检查岗、后勤岗、案件办理、中队管理岗四个方面,以及民主评议和加扣分共计四个部分。
共性和个性的考核主要依据《XX 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细则内分为共性考核项和个性考核项两个大项,个性考核项内按民警所属岗位的不同分为巡逻检查岗、后勤岗、督查检查岗、中队管理岗五个职责岗位。
民主评议的考核依据《分管领导考核中队长、中队长考核队员办法》进行。中队长根据中队民警在警容风纪、考勤管理、内务卫生、案件办理、学习训练等五方面的表现为中队队员打分。中队长根据五项内容打分后,可根据队员在其他方面的表现,在 10 分的浮动范围内自由打分,并最终确定分数。民主评议占民警考核总成绩的 10%. 第七条 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队伍建设、纪律作风、日常考勤的共性考核占 30%(基础分为 100 分),个性考核占 50%(基础分为 80 分),民主评议占 10%(基础分为 100
3 分),加扣分占 10%(基础分为 100 分)纳入总分,以百分制汇总(每月考核实际基础分为 90 分)。考核实行每月汇总评分、季度考核等次,年终总评考核。
第八条 考核计分,采用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扣分方式:主要是对于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和违反纪律制度的民警、协警、治安员、工勤,按规定扣减分值,直至扣完每一类考核分值为止。
(二)、加分方式:加分方式主要是对于立功受奖、案件办理、超额完成考核工作目标的民警,在基础分的基础上,按加分项目和分值予以加分,以百分制计算。
(三)、因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或扣分条件的,只按加分或扣分的最高分值实行一次加(扣)分,不重复加、扣分。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的方法
(一)、对领导干部(大队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 大队长、教导员不在本单位考核,由县局考核办组织实施;对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按照其所分管的民警个人考核结果平均分数,加上参与大队督查检查所获奖励分值乘以 5%的公式折合计算。(长期请假人员成绩不计在内)。
(二)、对民警(包括中队长)、协警、治安员、工勤的考核 对民警、协警、治安员、工勤的个性考核,是在定岗位、
4 定职责、定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由单位领导按岗位定到个人,其考核项目的基本分和加、扣分值依据《靖边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确定,日常的考核督察由考核小组成员(大队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考核小组每天依据《靖边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填写督察检查表,并将当日的督察结果,记入民警绩效考核,作为当月考核的结果使用。
(三)、民主评议考核办法 为有效提升分管领导对中队长的管理以及中队长对队员的管理,大队的民主评议分由每月的中队长根据中队民警在警容风纪、考勤管理、内务卫生、案件办理、学习训练等五方面的表现为中队队员扣分,每项分值为 20 分。中队长根据五项内容打分后,可根据队员在听从指令、工作认真程度、团结同事、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查控巡逻、接处警工作等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 10 分的浮动打分,成绩最高不得超过 100 分,成绩确定后上报综合中队。分管副大队长考核中队长参照办法参照。
当月考核工作于次月 7 日前完成。考核结果经公示后,作为民警、协警、治安员、工勤每月的考核成绩。
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 对民警、协警、治安员、工勤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排名,按照“月考核排名、季度考核等次、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其具体步骤为:
5 (一)、月排名:考核小组依据民警绩效考核汇总表,每月对民警、协警、治安员、工勤按实际得分排列名次,上网公布。同时将考核情况备案。
(二)、季度考核:大队将季度内月份成绩相加作为季度考核依据,根据成绩,大队将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每个等次的人员占比每季度都会不同,按照县局方案要求每季度考核等次占比与大队在县局考核等次挂钩。
县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按照“好” 20% 、“较好” 65% 、“一般” 10% 、“较差” 5% 。
县局考核为“良好等次”的单位, 按照“好” 15% 、“较好” 55% 、“一般” 20% 、“较差” 10% 。
县局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单位,按照“好” 10% 、“较好” 45% 、“一般” 30% 、“较差” 15% 。
县局考核为“较差等次”的单位,按照“好” 0% 、“较好”40% 、“一般” 40% 、“较差” 20% 。
(三)、年终总评:年度考核成绩按照平时考核成绩平均分计算。
(四)、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为 5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考核小组将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县局考核办备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议。复议、复核答复的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民警对复议结果
6 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向县局考核办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办将在 5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和考核依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及民警本人。复核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同时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警务辅助人员考核规定,提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建议。考核结果报大队长审定。
第十二条 民(辅)警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季度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的等次。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季考核结果不得评为“好”和“较好”等次:
(一)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我行我素,影响工作和团结的; (二)服务意识、宗旨意识弱化,思想意志消沉、精神状态不佳,存在脱离群众、消极怠工现象的; (三)不能遵守公序良俗、有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苗头的;
7 (四)不能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的; (五)其他不应确定为“好”和“较好”等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季考核结果可以直接评为“较查”等次:
(一)民辅警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工作作风粗暴漂浮,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无不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五)对于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尚未达到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的; (六)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媒体舆论曝光、信访举报被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民警(协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辅警层级评定、党员发展、机关遴选、健康修养、修学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依
8 据。对考核(考察)周期内,考核结果一贯表现好的民辅警,在上述方面优先考虑;考核结果有“一般”“较差”次的在上述方面原则上不予考虑。
(二)对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民辅警,及时谈话提醒。对季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民辅警,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继续诫勉。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季考核机关为“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民辅警中产生,当年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季度考核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一般”或者“较差”等次。当年季度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绩效考核办法从二零二二年八月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绩效考核办法由大队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修订、解释。
附:目标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篇五:领导干部漏报书面检查
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信息管理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信息管理系统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 “扩大抽查比例”凸显威慑作用 “凡提必查”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华春雨、朱基钗)记者近日从中央组织部获悉,中组部在去年底已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根据”新安排”,中组部将扩大随机抽查比例,从今年1月起实行“凡提必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并建立干部诚信档案。据介绍,2010年来我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始集中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华春雨、朱基钗)记者近日从中央组织部获悉,中组部在去年底已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根据”新安排”,中组部将扩大随机抽查比例,从今年1月起实行“凡提必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并建立干部诚信档案。据介绍,2010年来我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始集中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这项被称为“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何运转,效果怎样,威力有多大?新华社记者用数字和实例进行阐释。这项被称为“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何运转,效果怎样,威力有多大?新华社记者用数字和实例进行阐释。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签“承诺”书150万名领导干部需签“承诺”书
“家事”“家产”都要申报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等个人事项,在许多国家是通行的做法。我国的集中探索和实践主要依据是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规定,我国的报告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按照要求,今年填写报告事项需要签“承诺”书,确保所填内容已与家人进行了认真核对,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在报告内容方面,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报告表要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据了解,这些事项中还包“家事”“家产”都要申报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等个人事项,在许多国家是通行的做法。我国的集中探索和实践主要依据是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规定,我国的报告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按照要求,今年填写报告事项需要签“承诺”书,确保所填内容已与家人进行了认真核对,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在报告内容方面,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报告表要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据了解,这些事项中还包
括很多子项和需要勾选的项目,要报告的内容可谓细之又细。比如,房产信息要细化到具体地址和交易价格,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项中,关于房产来源,就需要写明是购买、继承、接受赠与还是其他来源。在报告持有股票的情况时,还需要填写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分析指出,不管是报告主体还是报告内容,这一制度设计都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扩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干净做官”倒逼机制“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过去由于申报受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公众也缺乏了解官员申报情况的途径,导致监督流于形式。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启动抽查核实工作,亮出了两把“利括很多子项和需要勾选的项目,要报告的内容可谓细之又细。比如,房产信息要细化到具体地址和交易价格,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项中,关于房产来源,就需要写明是购买、继承、接受赠与还是其他来源。在报告持有股票的情况时,还需要填写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分析指出,不管是报告主体还是报告内容,这一制度设计都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扩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干净做官”倒逼机制“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过去由于申报受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公众也缺乏了解官员申报情况的途径,导致监督流于形式。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启动抽查核实工作,亮出了两把“利
剑”——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中组部2015年工作“新安排”明确提出,在去年基础上,还要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两把“利剑”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不仅可以揭出一些领导干部的“不良家底”,更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干净做官”起到倒逼作用。“五个一律”威慑作用显现剑”——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中组部2015年工作“新安排”明确提出,在去年基础上,还要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两把“利剑”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不仅可以揭出一些领导干部的“不良家底”,更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干净做官”起到倒逼作用。“五个一律”威慑作用显现 “裸官”将难以藏身制度规定,检查结果的运用坚持“五个一律”:即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中组部“新安排”还规定:要研究细化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政策。重点针对“裸官”将难以藏身制度规定,检查结果的运用坚持“五个一律”:即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中组部“新安排”还规定:要研究细化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政策。重点针对
故意欺瞒组织、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以及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规定。随着这一制度大网的拉开,故意欺瞒组织、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以及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规定。随着这一制度大网的拉开, “裸官”难以藏身。据统计,2014年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裸官”难以藏身。据统计,2014年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 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被调整了岗位。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以湖北为例,该省2014年共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当地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扎牢制度之笼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被调整了岗位。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以湖北为例,该省2014年共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当地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扎牢制度之笼 专家认为向社会公示准
备了条件专家认为,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逐步显现。“我们既有主动抽查核实的机制,又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辛鸣表示,这些都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也为进一步实现信息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指出,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他建议,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据了解,按照《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目前正抓紧修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点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主体范围、报告内容的调整备了条件专家认为,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逐步显现。“我们既有主动抽查核实的机制,又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辛鸣表示,这些都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也为进一步实现信息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指出,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他建议,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据了解,按照《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目前正抓紧修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点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主体范围、报告内容的调整
补充、查核结果的运用等进行完善,使报告内容更有针对性,报告程序更加完善,报告结果的运用更加有效。同时,有关部门还将修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让报告制度真正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利器。“做得好的,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完善,同时还要在检查制度设计漏洞、扎牢制度之笼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严上继续做下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李拓说。补充、查核结果的运用等进行完善,使报告内容更有针对性,报告程序更加完善,报告结果的运用更加有效。同时,有关部门还将修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让报告制度真正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利器。“做得好的,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完善,同时还要在检查制度设计漏洞、扎牢制度之笼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严上继续做下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李拓说。
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哪?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哪? 篇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篇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15 版)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 告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
篇六:领导干部漏报书面检查
个人事项漏报检讨书xxx:
我叫 xx,今年 xx 岁,中共党员,现任 xx 单位 xx 职务。在这次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统一上报相关部门查验中,本人因漏报相关事项被组织查证。经领导批评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此,我诚恳接受 xxx 部门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决定,并将认真整改。根据 xxx 有关领导干部漏报个人报告事项的规定,我在对个人事项情况作出详细说明的同时,现就漏报问题深刻检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本质,分析原因,主动纠错
通过组织核查,发现我存在三个方面漏报问题,都集中在我爱人名下,一是有 1 家企业注册资本填报误差,二是有3 家企业未填报,三是有 xx 股市值 xxxx 元的股票漏填。
事情发生后,党组织对我进行“诫勉谈话”,我才如梦方醒,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羞愧。我自认为对不起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对不起同志们的热情帮助,更对不起领导对我即将委以重任,寄予的深深厚望。尽管后来企业问题已通过国家机关出具证明材料,组织予以采信,不认定,股票漏报情节轻微,爱人也从未参
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包括资金往来、分红等任何事宜。但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一事件背后,反映出个人未能自学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未能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法纪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的问题。以错为镜,知错就改。我将从此次漏报事件中汲取教训,站在对组织、对个人、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规矩意识,敬畏并严守纪律,严格按照《廉洁自律准则》、《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一名党员的宽广胸襟自觉接受监督。
二、深刻剖析根源,找准病灶,对症下药
通过反思,深刻剖析,使我找到了自己存在问题的四大原因: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领导干部是否向组织如实申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问题。我没有深刻认识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几天来辗转反侧的愧疚与自问,促使我的内心感到极大的悔恨和自责,愧疚的是辜负了上级对我的殷切期望和谆谆教导,辜负了领导平时对我苦口婆心的良语诤言;我悔恨,悔恨的是在当前年终岁尾局工作头绪多、任务重,自己却牵扯了领导的精力;悔恨的是在全县上下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形势一片大好,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自己却顶风违纪,弹出了一个极不
和谐的音符。作为深受党的教育多年的同志,问题反映出的政治敏感性、党性锻炼和工作能力的强弱是否符合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作为一名主要领导,自己是否具备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的信心与能力?答案是肯定的:忽视政治学习的重要,放松思想蔓延滋生,渐渐偏离正确世界观、忽视回避积重难返的问题、心存侥幸不积极不主动的工作态度??错误的出现看似一时,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却是发人深思,触目惊心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X 年 x 月 x 号 xx 召开 xx 传达会议,深入学习了《》等会议精神,xx 人进行了特别的强调,xx 还专门下发了 xxx 文件,我局还专开了会议进行了再部署再学习。我本人也学习了文件精神,对照自己的情况进行梳理,知道办公用房超标的问题,当时感觉,办公室是以前就建好的,现在如果改建装修,麻烦不说,还浪费钱财。所以就没把这个事当做急事进行急办。xx 日纪委来我局来专项检查核实,我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xx 日我就按照要求进行腾出。
现在回想事情发生的经过,本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平时自身要求不严,以致在关键时候没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事后经过上级领导的批评教育、同志们的帮助和自己的深刻反省,我更进一步地认识到这一违纪事件的严重性。这件事情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这与平时自身要求不
严,作风松散,纪律松懈休威相关。痛定思痛,为了以后更好地工作,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我认真地剖析了所犯错误的原因:
一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政治敏感性差。
我今天所犯的错误,我感到,主要就是平时对上级的指示精神学习不够、理解不深造成的。正如古书上有句话说的好:“贫学者,不空也泛,行必缪”。讲的就是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善于学习,脑子里空空如野,也只能是泛泛而谈。其行为必将失之毫厘,缪以千里。再回想自己平时对待学习的态度,总感到当领导多年,又经过组织的培养,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虽谈不上了如指掌,但对于每一项规定要求说上个*不离十还是不成问题的,自己认为上级的指示精神年年差不多,没有必要再浪费时间去学习了,逐渐放松了平时对自身的严格要求,错失了学习新规定,适应新形势的良机,以致各种错误的思想趁机而入占据了头脑,影响了心态,放宽了言行,从而造成了在自己身上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二是存在侥幸心理作怪,企图蒙混过关。
记得韩非子曾经说过“侥者,学必废,战必败,经必衰,”说的就是一个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学业必然枉废,作战必然失败,经商必然衰败。而侥幸心理,说到底说是一种赌徒的心态,赌徒偶尔也许会赢上一把,但更多的是输得血本无归。再对照自己所犯的错误,感觉年年提超标超占这个问题,年
年也没见真刀实枪的干过;总认为,以前有很多类似的情况,也没见有几个受到纪律的处罚;总认为,自己是身居领导的干部,上下关系都很熟悉,没人会在这个件事情上较真;总认为,虽然现在要求越来严,标准越来越高,腾出房子有一个过程,先等一等看一看再说;还认为,这么多单位,这么多领导,不可能就检查到自己头上吧,殊不知纪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想人莫知,除非已莫为”,侥幸的心态本身就意味着可怕的后果。
三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主义思想严重。
以前在基层工作的时候,我都能遵守纪律规定,工作兢兢业业,做事谦虚谨慎,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自己逐渐的放松了以自己的要求,认为遵章守纪是基层的事,是职工的事,自己作为领导干部,平时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适当放松一下要求、适当自由一点也算不了什么大事,自己能把握住,殊不知潜移默化中自由主义思想抬头,造成我这次出现问题,就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驱使下,对上级指示精神视而不见,对领导讲话充耳不闻,总觉得违章违纪的事与自己无关、跟自己无缘,从而对自己放松要求,事实证明,放松必然导致放纵。放纵也必然与会纪律格格不入,与纪律格格不入的自由也必然受到纪律的惩罚。四是集体荣誉感不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
“责任重于泰山,荣誉高于生命”,这是作为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现在细细
分析自己所犯的错误,在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在有损于荣誉感方面犯下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错误:一是执行规定不严格,落实指示不坚决,影响了集体正常工作秩序。县里办公用房是有明文规定的,领导干部本应模范带头、严格执行,但我却以个人利益为重,臵县里规章制度而不顾,顶风违纪,影响了局里一些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是损害了领导干部的形象,单位的集体荣誉感不强。xxx 局负责 xxxx,工作是大量的,也是谨慎细致的,在执行命令、严守规定上,应该为基层作出的模范表率,但我却为xx 摸了黑;三是职责意识淡化,牵涉了领导精力。作为 xx 干部,本应以对单位、对领导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高标准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己任,但我却以一时的糊涂,以自己愚蠢的行为,图自己方便,不顾事情的严重后果,为领导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这是典型的对领导不负责的表现;四是摆位不正,自律意识不强,对自己成长进步不负责。“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阐述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己身为机关的一员,加强责任心,增强荣誉感在平时虽然也曾挂在嘴上记在心里,但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关键时刻,却当责任如耳旁风,视荣誉如草芥,以自己的小利益凌驾于整体利益之上,这既是对单位不负责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对自己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