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4篇

时间:2022-12-08 17:2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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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4篇

篇一: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用地报批

 主 要 内 容•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介绍•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土地供应实务操作

 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用地预审 (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审批为什么设定了审批?需要了解相关制度

 国家基本制度要求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 : 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体制 土地权利体系:•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通过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现了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各类建设有序使用土地;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各类建设有序使用土地;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弥补由于建设占用导致耕地的减少;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弥补由于建设占用导致耕地的减少;依法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费用,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开发、提高耕地质量等用途。依法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费用,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开发、提高耕地质量等用途。

 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点强制性整体性战略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远性分级审批

 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特点强制性整体性战略性的具体安排。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长远性分级审批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整治制度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

 相关制度介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类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确定的粮 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 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 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相关制度介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落实资金)

  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先补后占(台帐管理、报部备案、系统自动配号)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先补后占(台帐管理、报部备案、系统自动配号) 占补平衡年度考核 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 生态文明新要求、后备资源不足、占优补劣•单独选址的,用地单位负责补充•城市批次的,市、县、乡政府负责补充•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单位负责

 相关制度介绍土地整治制度•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改造,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回复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

 • 1988年,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土地复垦规定》审议,1989年1月1日施行•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审议,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正式颁布施行。2012年12月11日 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复垦制度•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由谁编报?《条例》 第十一条 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编制,即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编制;《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明确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需要指出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不是意味着一定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亲自编制。实践中,由于土地复垦方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以自行编制。

 什么时候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存在三种情形:第一是新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是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第三是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调整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实施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补报的时限,要求1年内完成。 对于第三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 责任主体 有哪些?案例欣赏:广西平果铝土矿赤泥堆场边坡治理工程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 “尽量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对已认定为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复垦损毁土地,并从监管措施、信息系统、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进行备案,并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复垦规划、计划、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复垦工程验收等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和复垦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土地复垦档案管理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的决定 》最新建设用地审批政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应用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6〕4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应用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6〕48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土地供应实务操作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分类用地报批• 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用地时主要控制城镇建设发展边界和节奏,将具体项目用地供地权交由城市人民政府,尽可能发挥城市政府的自主权•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从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等不同环节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 对合理的用地需求在规划和计划中提前予以考虑和安排,对项目用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严控用地方式,确保节约集约用地• 对土地利用方式从产业准入、土地供应、用地标准、节地评价等环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 严守产业用地门槛。对不符合《限制目录》,纳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严把土地供应关。通过缩小划拨范围,强化招拍挂出让、实行最低租金标准等,运用经济手段,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严控土地使用标准。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严格相关行业土地使用标准。对超过用地标准或尚未颁布相关标准的用地,开展节地评价。

 严格征地审批,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征地审批,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法规对征地审批有严格的规定:• 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两 •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履行 “ 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征地补偿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置途径要切实可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期程序。征地补偿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置途径要切实可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期程序。• 用地审批中通过对此严格把关,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相关权益。用地审批中通过对此严格把关,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相关权益。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所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条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条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条 条 , 由 。

 需 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 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条 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篇二: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如改变用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 土地如改变用 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土地审批是省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土地出让、 土地划拨、 土地规划、 建设用 地和城市用 地的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审核的内 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土地如改变用 途需要哪些审批申请材料

  土地审批是省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土地出让、 土地划拨、 土地规划、 建设用 地和城市用 地的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审核、批准的权利。

 法律赋予政府部门享有土地审批权, 是由于土地具有公益性和基础性, 只有加强综合协调管理, 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多 方效益。

 法律咨询:

 请问国有土地改变用 途审批的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一) 当事人变更土地用 途申请书;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 权划拨批准文件; (三) 建设项目 批准、 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 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及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地价评估的备案意见;

 (五) 建设用 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 ; (六)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 环保、 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 建设项目 用 地预审报告书; (九) 供地方案; (十) 建设用 地申请表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用 地申请表;

 (十一) 项目 用 地呈报说明书; (十二)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

 报告书; (十三) 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改变土地用 途的请示文件; (十四) 项目 用 地总平面布置图; (十五) 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六) 土地所在区域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图; (十七) 土地所在区域当年变更后土地利用 现状图; (十八)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十九) 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意见; (二十) 电子文档一份(内 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 容, 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 者应当配合调查, 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 规划土地用 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 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 依法进行土地统计, 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 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

 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对土地利用 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 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 耕地的, 按照“占多 少, 垦多 少” 的原则, 由占用 耕地的单位负 责开垦与所占用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 自 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款用 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监督占用 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 并进行验收。

 变更土地用途如何申请报批

  近年来, 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 擅自 改变房地产项目 土地用 途、 容积率, 或以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为由不按期开工。

 这些不规范行为势必会影响城市规划建设进程,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笔者认为,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规划部门在办理变更土地用 途、 容积率手续时, 应当严格参照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给出的指导意见, 谨慎行事。

 该《通知》 规定:

 土地出让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 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

 因非企业原因需调整的, 必须依据

 《城乡 规划法》 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

 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 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 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受让人不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 土地, 本身就是不执行合同约定, 会造成已经出让的土地闲置, 理应收回土地使用 权。

 至于出 让宗地的规划和建设条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调整的, 另 当别论。

 在实践中, 有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 地方规划部门没有走完规定的公开程序而是直接办理, 这样虽然对各方利益没有实质性的损害, 但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解, 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所以城乡 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示, 接受公众监督。

 符合规定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 途、 提高土地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申请报批:

 原土地使用 者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并将规划方案报政府审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 测算;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调整出让合同的方案报政府审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方案与土地使用 者签订补充合同; 土地使用 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 土地使用 者持补充合同 和交款凭证申办土地登记、 准建等相关手续。

 因改变土地用 途或提高土地容积率需补交土地差价的,

 土地差价按下列方法测算:

 出 让土地使用 者只提高所使用 土地容积率的, 应补交的土地差价等于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楼面地价。

 出 让土地使用 者只改变所使用 土地用 途的, 应补交的土地差价等于调整后土地用 途的楼面地价与原土地用 途楼面地价之差, 与改变土地用 途的建筑面积的乘积。

 出让土地使用 者既改变土地用 途又提高土地容积率的, 分别测算应补交的土地差价, 两者相加即为改变土地用途又提高土地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差价。

 楼面地价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参考。

 补交土地出 让金的基准日 期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日 期, 土地使用 期限不变。

篇三: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

 审批流程说明 一、 审批项目 名 称

 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

 审批流程

 二、 法律、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 28 号)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26 号令)

  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3 号令)

  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10 号令)

  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01] 201号)

  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试行)

 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04]

 232 号)

 9、 《关于印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 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综字[1999] 117 号)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 85号

  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

  13、《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 237 号)

  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9] 52 号)

  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 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 鄂 政发[2005] 11 号)

  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 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0] 205 号)

  17、《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 鄂价房地字[1995] 44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 鄂土资发[2005] 42号)

  三、 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

 1、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 1)

 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a. 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

  b. 建设项目 审批、 核准、 备案文件;

  c.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

  d.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

  e.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意见书;

  f. 建设项目 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g.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h. 勘测定界图;

  i. 林业、 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

  j. 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k. 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 2)

 国土资源部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 地、 州、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b. “一书四方案”( 其中, 只申报农用地转用, 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 , 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 中, 只提供建设项目 用地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c. 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d. 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规划调整文字材料中加附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说明, 并附局部调查前后地类及面积对比表, 占用基本农田的, 加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

  e.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f. 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出让合同及评估报告;

  g. 涉及补充耕地的, 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 州)

 时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h. 征前告知书及送达的回执, 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i. 被征地村组农户 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 3)

 市( 州)

 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a.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b. 市( 州)

 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c. 市、 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 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承诺。

  2、 城市批次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 1)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 市、 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b. “一书四方案”( 其中, 只申报农用地转用, 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项目 , 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 中, 只提供建设项目 用地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c. 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d. 建设拟征( 占)

 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e.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 州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f.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g. 征前告知及送达的回执, 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h. 被征地村组农户 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i.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j. 土地利用现状图, 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k.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l. 补充耕地位置图

 ( 2)

 市( 州)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a. 市( 州)、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b.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资料;

  c.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d. 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e. 市、 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和承诺。

  3、 相应附件材料:

  ( 1)

 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 2)

 国土资源管理局征地通知;

  ( 3)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4)

 被征地村组农户 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

  ( 5)

 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 6)

 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 7)

 征用土地安置补偿回执;

  四、 办理程序

 1、 主办处室:

 征地处;

  2、 协办处室:

 规划处、 耕保处、 利用处、 执法处、 地籍处

  3、 审批工作流程图:

篇四: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设用地申请报批程序 一、 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 的同时应向建设项目 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文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 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 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并附具如下材料:

 (1)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

 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

 占用耕地的, 必须提交补充耕地方案。

 (7)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 拟定方案(一书四方案)

 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 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 上报审批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 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 对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 审批权限在省的, 应当在 5 日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权在国务院的,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查意见后, 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

 各项方案经批准后, 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

 各项方案经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 5 日内将批复发出。

 五、 组织实施

  “一书四方案” 经批准后由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制订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 、 镇范围内公告。

 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六、 颁发证书

  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 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建设单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