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9篇

时间:2022-12-07 13:1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9篇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9篇

篇一: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 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 87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 2006〕 70 号), 我们研究制定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 转换用人机制, 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 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紧迫性、 复杂性, 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 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 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 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 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和本实施意见, 制订本地区、 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提出以下意见:

 一、 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 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都要按照《试行办法》 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 协会、 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不适用《试行办法》 和本实施意见。

 二、 岗位类别设置 5、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 职责任务、 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 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6、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

 (1)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

 (2)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 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 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 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 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 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 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 制定本地区、 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 岗位等级设置 (一)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 规模、 隶属关系,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 部级副职、 厅级正职、 厅级副职、 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科级正职、 科级副职、 科员、 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 规模和隶属关系,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 规格、 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 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 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 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 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 3个等级, 即十一至十三级, 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 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 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 以及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根据地区经济、 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 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 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 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 1:

 3:

 6。

 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

 二级、 三级、 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

 3:

 6, 五级、 六级、 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

 4:

 4, 八级、九级、 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

 4:

 3, 十一级、 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

 5。

 14、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 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按照优化结构、 合理配置的要求, 制定本地区、 本

 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 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 标为 25%左右, 一级、 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 5%左右。

 18、 工勤技能一级、 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各地区、 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 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

 特设岗位设置 19、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 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 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在完成工作任务后, 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 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 岗位基本条件 (一)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岗位所需的专业、 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

 三级、 五级职员岗位, 须分别在四级、 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

 四级、 六级职员岗位, 须分别在五级、 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

 七级、 八级职员岗位, 须分别在八级、 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 一级、 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 根据行业指导意见,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 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 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 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 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 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

 一级、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 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 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

 三级、 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 并分别通过高级工、 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

 学徒(培训生)

 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 试用期满, 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 岗位设置的审核 30、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 报人事部备案。

 31、 省(自 治区、 直辖市)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

 核准。

 省(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本地区人事厅(局)

 核准。

 32、 地(市)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

 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本地(市)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 县(县级市、 区)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 区)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 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 区)

 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 县(县级市、区)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 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报人事部备案后, 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 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报省 (自 治区、直辖市)

 人事厅(局)

 核准后, 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 岗位聘用 35、 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 和本实施意见、 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按需设岗、 竞聘上岗、 按岗聘用的原则, 确定具体岗位, 明确岗位等级, 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 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 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和《试行办法》、 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 抓紧进行岗位设置, 实行聘用制度, 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 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 可以根据《试行办法》、 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 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 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 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 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 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 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 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 不得突击聘用人员, 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 应通过自然减员、 调出、 低聘或解聘的办法, 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 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

 (2)

 在自 然科学、 工程技术、 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 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 学者;

 (3)

 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 享有盛誉, 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 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

 省(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

 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 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 组织实施

 44、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

篇二: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6]7 0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

 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要求, 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 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 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 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创造性,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是在深入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情况复杂, 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统一认识,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 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 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 从实际出发, 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 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七月 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 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 职责任务、 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 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坚持按需设岗、 竞聘上岗、 按岗聘用、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 分类指导, 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 规格、 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 对岗位实行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 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 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 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 后勤保障、 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 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 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 经批准, 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 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 10个等级, 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个等级, 包括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 7个等级, 即一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 3个等级, 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3个等级, 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个等级, 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 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 规模、 隶属关系,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 中级、 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 中级、 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

 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 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 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

 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 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

 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

 核准。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本地区人事厅(局)

 核准。

  地(市)

 、 县(市)

 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

 事业单位出现分立、 合并, 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 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

 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 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 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 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 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 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 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 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定期检查,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 确定岗位等级、 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 不予兑现工资、 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 0 7 ]59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厅( 局)、 教育厅( 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教育局,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 教育部门,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国人部发〔20 0 6〕 7 0号)

 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 ( 国人部发〔2006〕 87号)文件精神, 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中、 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国人部发〔2006〕 7 0号,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 国人部发 〔2006〕87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的要求, 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结合我国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适用范围   1. 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 中学适用本指导意见。

    2. 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 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 岗位类别设置   3.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 .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 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 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 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 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 图书资料、 财务会计、电化教育、 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 后勤保障、 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 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 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 .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 职责任务、 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 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 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 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85% , 管理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 15% 。

 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9 0% , 管理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 10% 。

  

 三、 岗位等级设置   8. 义务教育学...

篇三: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 号和《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10]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三条

 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四条

 三级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和省市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采取设置与聘用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

 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第七条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聘任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三级岗位 1、国家“973”计划项目参与人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5、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人员(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江苏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7、“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 8、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9、水利部“5151 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10、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1、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2、获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

 3 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3、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4、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农技推广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农技推广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农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15、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获得的同等奖项和荣誉须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可。

 第九条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 6 年聘期内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 4 年聘期内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报三级岗位 1、江苏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2、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市“521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3、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市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部省级重点项目、课题主要负责人

 4 6、江苏省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7、获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8、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9、江苏省医药新技术引进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0、全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11、中华医学会省级二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副主委及以上者 12、省级重点学科主要负责人 13、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负责人 14、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获得的同等奖项和荣誉须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可。

 第十条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得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申聘程序 第十一条

 三级岗位的申评 采取自下而上、 逐级推荐、定期申报、集中评议核准的办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并填写《连云港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

 2、民主推荐。凡申报三级岗位人员均须在单位较大

 5 范围的会议上进行述职聘任正高级岗位以来的业绩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经单位聘用委员会讨论和单位公示后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上报。

 3、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时间、各类人才证书及获奖证书等情况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市组织、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省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三级岗位核准工作的 经市组织、 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后 由单位报省相关部门 。

 4、专家评议。市组织、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议。

 5、公示核准。市组织、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评议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核准。

 6、实施聘用。三级岗位人选经核准后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期一般为 3-5 年或与其所服务的项目周期相一致。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对三级岗位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

 6 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三条

 强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可给予一年的改进期期满经考核仍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

 聘期考核为合格等次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予以续聘为不合格等次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

 三级岗位的考核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县区属事业单位由县区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向省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组织三级岗位的申聘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给予处理3-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2006-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 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 职责任务、 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 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坚持按需设岗、 竞聘上岗、 按岗聘用、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 分类指导, 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 规格、 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 对岗位实行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 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 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 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 后勤保障、 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 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 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 经批准, 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 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 10 个等级, 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 包括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 即一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 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 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 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 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 规模、 隶属关系,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 中级、 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 中级、 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 规格、 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 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 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 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 合并, 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 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 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 按照公开招聘、 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 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 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 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 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定期检查,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 确定岗位等级、 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 不予兑现工资、 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 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用人制度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 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 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 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 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 也可以签订聘约, 或颁发聘书, 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 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

 编者按:

 国务院、 辽宁省政府、 沈阳市政府、 皇姑区政府、 黄河街道办事处在 1999 年 2月 11 日。

 制发《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

 皇姑区政府派出机构黄河街道办事处 7 名政府机关干部, 在 1999 年 7 月 15 日, 遭违法行政、 滥用职权遭迫害街头街头, 一夜之间成了沈阳市黑人至今 2010 年 1 月 8 日 该方案出处: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 1999 年 2 月 11日。

 方案来源:

 2005 年 5 月 1 日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 黄河街道办事处遭迫害信访人多次与党工委书记潘晓宏(该人现沈阳市第 11 中学校长)

 所要, 由潘晓宏供给。

 以下为全文; 按照区委、 区政府的要求, 根据皇人发(1999)

 5 号文件, 关于《皇姑区深化街道办事处事

 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规定。

 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 决定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

 全面推动经济和各项工作的发展。

 具体办法是:

 一、 组织领导:

  在街道党委统一领导下, 办事处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聘用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

 高申寿 副组长:

 孙铁权 成员:

 马秀芝、 周静、 徐礼厚、 王洪波 二、 聘用部门及岗位:

 1, 经济发展中心:

 2, 劳动服务所:

 3, 市场所:

 聘用岗位:

 经济发展中心 4 人。

 其中主任 1 人; 会计、 出纳、 劳资综合统计、 安全、 计生、 新办、 改革、 地区企业协调等工作人员共 3 人。

 劳动力服务所 2 人。

 其中所长 1 人; 工作人员 1 人。

 市场所 3 人。

 其中所长 1 人; 市场管理人员 2 人。

 实际聘用岗位人数只准少于或等于,不能超过上述定员。

 三, 聘用对象及条件:

 1,

 聘用对象是事业单位人员;

 2,

 ①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③具有与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管理或专业技术

 ④身体健康。

 四、 聘用的原则:

 聘用工作本着公平、 公开、 公正、 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五、 聘用的程序:

 1, 首先由办事处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责任目 标; 2, 参加竞聘人员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竞聘材料, 并在机关聘用工作大上公开演讲竞聘; 3,

 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 择优确定拟聘用对象报党委讨论审定;

 4,

 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②遵纪守法、 秉公办事、 作风正派;

 知识;

 报区人事局签证后生效。

 被聘用人员与主管领导签订《岗位工作目标责任状》 明确责任、 权力和义务、 工作目标及完不成责任目标的解聘条件。

 被解聘人员按下岗待聘处理。

 六、 工资待遇与统筹保险:

 1、 被聘用人员原档案工资封存, 实行结构(岗位)

 工资制, 单位负责人月薪 500 元, 一般工作人员月薪 400 元, 工资浮动, 下浮不保底、 上浮不超原档案工资,各项福利待遇参照办事处福利标准执行:

 2、 事业单位人员按沈人发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根据沈人发(1993)

 53 号、(1998)

 15 号文件规定为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保险费用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②失业保险, 根据《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定办法》 即沈人发(1998)

 22 号和(1998)

 52 号文件规定, 为全体事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 保险费用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七、 落聘人员的安置途径:

 1, 自愿辞职、 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经办事处审批同意, 报区人事局批准后, 办理辞职手续, 由办事处一次性发给本人失业救济金 每年按本人一个月工资(下岗时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给予救济救济, 工龄不足 15 年的按 15 年计算, 15 年以上的按 20 年计算, 救济最长不超过 20 个月, 自愿辞职人员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 劳动工资关系和一切待遇。

 个人档案转入区人才中心或接受单位。

 2, 待遇:

 事业单位人员落聘后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

 内部待聘时间为一年, 每年由原单位发给 240 元补助费, (不包括王文军、 孙成福)

 原单位如有工作需要用人。

 要优先提供给内部待聘人员或提供二次上岗机会。

 待聘期仍未能上岗的要委托区人才中心代为推荐一年, 委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

 劳动工资关系, 不享受一切待遇。

 3, 要求调出人员, 可按原身份调出。

 办理调出时间限定在方案公布一个月内进行完。

 4, 本人自愿申请, 办事处安排。

 待聘人员可以到居委会任职。

 由原单位每月发给 200 元补助费(十二个月), 并享受委干部补贴和委里的公益收入。

 一年内享有优先聘用待遇。

 5, 本人申请, 办事处同意, 待聘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办事处机关临时用工。

 八、 本方案解释权在办事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篇五: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臵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 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 按照核定数执行。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臵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

 我省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 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 3.5:6.5。

 5.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臵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

 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各类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比例不超出•福建省省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二)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事业单位设臵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臵。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5%左右。各设区的市、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报省人事厅核准。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臵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十级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各设区的市、各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审核权限 1.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臵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的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臵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臵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制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臵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臵,由设区的市及以上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或省人事厅核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臵的总量,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臵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臵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确需变更岗位设臵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臵方案可以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臵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臵的。

 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臵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臵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审核表‣(附件三)、•福建省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臵审核表‣(附件四);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臵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臵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臵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1.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国家人事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3‟6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 号)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2.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择优聘用人员。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必须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臵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臵、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

篇六: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的通知(甬人[2010] 37 号)

  各县(市)

 区党委组织部、 政府人事局,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的通知》 (浙委办〔2009〕 138 号)

 ,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人社发〔2010〕 37 号)

 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的批复》 (浙人社函〔2010〕 122 号)

 精神, 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 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二 ○ 一 ○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 70 号)

 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 87 号)

 , 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的通知》 (浙委办〔2009〕 138 号)

 , 省

 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人社发〔2010〕 37 号)

 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的批复》 (浙人社函〔2010〕 122 号)

 精神, 结合宁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且根据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则上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㈠上述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均应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对象。

 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机构编制部门同意, 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 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㈡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㈢各级党校中, 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 其他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对象。

 空壳、 歇业事业单位暂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除外)

 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 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 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 职责任务、 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要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 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 规格、 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 实行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坚持科学合理、 精简效能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 竞聘上岗、 按岗聘用、 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 分级管理、 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本地区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制定、 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

 岗位设置管理具体工作由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 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 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 报批、 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应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 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 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总量结构比例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㈠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 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 事业单位可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

 ㈢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 后勤保障、 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 提升保障服务水平的要求, 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第八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 按管理权限经相关程序核准, 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九条 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 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 但对一些事业发展较快或因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经机构编制部门

 批准超编的事业单位, 可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 职责任务、 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 经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综合确定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

 超编岗位应通过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核减。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㈠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 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以上。

 ㈡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

 ㈢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 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 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 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 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 由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所明确的单位类别、 职能、 任务提出意见, 经主管部门同意, 报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确定。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 根据岗位性质、 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如下:

 ㈠根据副省级市实际, 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 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

 级正职、 局级正职(厅级副职)

 、 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 科级正职、 科级副职、 科员、 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在五级职员岗位中增设“五级 A” 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局级副职对应“五级 A” 职员岗位。

 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

 事业单位应该明确而未明确规格的, 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

 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无机构规格的县(市)

 和乡 镇(街道)

 所属事业单位, 经县(市)

 人事(人事劳动)

 局核准,可设置八级职员岗位。

 ㈢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

 的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 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 规模、 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如下:

 ㈠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 包括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 即一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 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 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事业单位中原按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 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 五级至七级、 八级至十级、 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 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㈢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 规格、 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

 水平等因素, 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 确定。

 乡 镇(街道)

 所属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

 1 个确定, 由县(市)

 、 区人事(人事劳动)

 局统一调控使用。

 ㈣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以及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根据各地区经济、 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 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 规格、 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 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㈤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 1:3: 6。

 其中:⑴ 市属事业单位和宁波保税区、 宁波国家高新区、 大榭开发区、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等所属事业单位为 2: 4: 4;

 ⑵县(市)

 、 区属事业单位为 0. 7: 4: 5. 3;

 ⑶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 中、 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参照《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 执行。

 即市属、 驻县(市)

 区事业单位分别按相关行业市属、 县(市)

 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设置。

 ㈥专业技术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

 ⑴ 二级、 三级、 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 3: 6;

 ⑵ 五级、 六级、 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 4: 4;

 ⑶ 八级、 九级、 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 4: 3;

 ⑷ 十一级、 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以经核准设置的

 高级、 中级、 初级岗位总量为基数计算。

 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 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㈦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 工作性质、 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 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 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

 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 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但应优先保证主系列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如下:

 ㈠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其中技术工岗位分 5 个等级, 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按照岗位等级规范、 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㈢技术工一级、 二级、 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 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 一级、 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 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 5%。

 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 二级、 三级岗位总体比例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25%, 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2%, 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5%。

 县(市)

 、 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 二级、 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20%, 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1%, 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4%。

 如经核准的技术工岗位空缺的, 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技术工岗位。

 ㈣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 二级岗位的总量。

 一级、 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二级岗位。

 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 仅限于在承担科学研究、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

 第十六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限制。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㈠遵守宪法和法律;

 ㈡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㈢岗位所需的专业、 能力或技能条件;

 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八条 各等级...

篇七: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 雏 、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腰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 调 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 诈 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 デ 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黪 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级、知识 邕 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 厕 考虑实际需要。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痂 )的评聘工作, 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 锆 、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

 例控 蜾 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 椅 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 阢 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 漩 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  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具体制订本单 灼 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 哇 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 徂 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 ㈩ 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 敢 的程序取得: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 屣 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淫 见习期满,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 咬 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大 懒 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 俞 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助理”级职务;硕士研究 瑟 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 蔬 任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填写《初定专业技  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核,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 江 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 硼 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  事(职改)部门审

 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经地市中级专 缱 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  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报省职改 鹆 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 荠 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 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 觖 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

 鹗 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 纰 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喙 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 ⒑ 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 ㄟ 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 坳 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所有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 锤 务和经评委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

 馆 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 埋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按 酥 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 炫 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 盛 格。

 第四章职务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 阌 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 祈 位数额内,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 袼 岗聘任。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卣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梯 认定、评审和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和 恢 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 诫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任单位认为必要 斌 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虹

 1、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 呷 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2、专业技术 轰 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 脯 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筛选 σ 。

 4、单位人事部门对筛选人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 菹 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麴 。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袭 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 谷 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 坻 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要签定聘约。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 蔬 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  他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 单位与受聘专 B 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聘约签订 蜗 后,按照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  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 眭 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 球 ,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聘任的。

 2、患 吗 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 。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经批  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 矩 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 c 。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 з 、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 躺 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 单位不 怿 履行聘约的。

 2、 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 茱 入伍的。

 3、 因其它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 疸 决同意的。

 4、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 夫 十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 诼 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 。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 焰 楚的。

 3、因各种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

 第二十 尹 一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 须提前 用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 。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 洲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 窨 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或辞聘。

 始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 捌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 醇 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 。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 驹 人员聘任期内一般不应转任或调动,以免影响任务的完成 宕 。如有特殊原因转任或调动的,应提前通知对方,按有关 陷 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

 转任或调动人员的聘任职数 幸 ,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 岗位职数内解决。无岗位空 杭 缺,调入单位不得擅自聘任。

 第二十五条 转任人员在 灰 试用考察期间,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任职  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 呖 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 叨 流动,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跨系列 秤 或变更专业调动,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一 蒂 般应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 !

 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 札 十八条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 改)部门 枇 申核同意。

 第六章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职 屈 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 辄 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续聘和解聘的重  要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考核由内容包括德、能、勤、 巨 绩四个方 面。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 琢 。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 ぐ 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 滦 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单 逆 位根据实际情况,分 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 了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

 本称 韭 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核结果等次按以下原 扛 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 蚂 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筵 ”。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  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一 葆 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基本称职”  。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的,责任心不  强, 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筻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  ,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  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 夯 体组织实施, 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 谲 众评议;单位人事 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  批。对评为”优秀”、 “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  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 修 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 挺 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嗡 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 技

 术 萏 职务的资格; 3、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 赜 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续聘的资格 赶 。

 4、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 苟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 邳 调整 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相 囹 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 肇 资的确定,可按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 阁 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 凹 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予以解聘,取消 砀 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 ⒏ 形式 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 祚 定申请复 核。

 第三十八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 遒 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 棠 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 巴 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 咣 则。

 第四十条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办法可 绫 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 称 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篇八: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mdash; 3 —附件 1 附件 1 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所用人制度改革, 建立动态的人员聘用和管理机制, 依法保障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和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包括:

 1.具有博士学位,招聘入所不满一年的职工; 2.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招聘入所不满二年的职工; 3.其他未进入创新序列的事业编制职工。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三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及我所的规定, 新招聘的事业编制职工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含)以上学位,45 周岁以下,无直系亲属在我所工作。

 第四条 已在我所工作的事业编制职工除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外,不受本办法第三条其它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对于年龄、 学历方面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特殊专业人才,经 3 位专家推荐,所学术委员会评审,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予聘任。

  — 4 —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聘用程序 1.题目组(部门)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2.发布招聘信息,受理报名; 3.组织考核评审; 4.通过考核评审,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七条 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八条 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当年工作满 9 个月以上,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第二年的 1 月起,增加 1 级薪级工资。

 第九条 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所聘岗位发生变动, 自变动的下月起调整基本工资。

 第十条 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中招聘入所不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和其他处于试用期内的新招聘人员, 绩效工资标准由研究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其他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由题目组长(部门负责人)根据本组的绩效和经费(本部门的总体绩效工资)情况及职工工作业绩和贡献核定。

 第十二条 我所根据大连市有关政策为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由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承担部分

  — 5 —由我所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须与我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遵守我所关于职工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招聘入所满一年后, 具有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招聘入所满二年后,可申请进入创新序列,研究所根据创新岗位设置及考核情况审批。

 第十六条 新招聘入所的事业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放、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九:第三类事业编管理办法

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A 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9〕9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岗位是全市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根据全市社会事业单位发展和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设置和聘用。三级岗位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

 第三条 三级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好中选优”的标准选才用才。

 第四条 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员的初审和推荐及聘后日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评审认定和聘后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竞聘条件

 第五条 拟聘用到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并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 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期内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三级岗位:

 1. 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副组长及以上相当职务或子课题第一负责人); 2. 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副组长及以上相当职务或子课题第一负责人); 3.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 4.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5. 江苏省“333 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6. 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 7. 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8. 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9. 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0.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1.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2. 水利部“5151”第一、二层次人选; 13. 国家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 14. 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七、前五、前三);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三、第一); 15.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二、第一);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6. 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二、第一); 17. 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二、第一); 18. 行业内国家级业务评比或竞赛最高奖项的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9. 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须由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经市组

 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

 第七条 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 10 年,聘期内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 5 年,聘期内考核合格及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 3 年,聘期内考核合格及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三者,可申报竞聘三级岗位:

 1. 江苏省“333 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2. 江苏省劳动模范、部省级先进工作者、江苏省“五一”奖章获得者; 3. AA 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5. 水利部“5151”第三层次人选; 6. 文化部优秀专家; 7. 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副主任相当职务以上); 8. 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副主任相当职务以上); 9. 博士点负责人; 10. 中华医学会省级二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副主委; 11. 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九、前七、前五);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五、前三、第一); 12.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五、前三、第一);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二、第一); 13. 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须个人排名前五、前三、第一); 14.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三、前二、第一);

 15. 获得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三、前二、第一); 16. 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三、前二)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二等奖以上(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二、第一); 17. 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五、前三);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五、前三);或国家级星火奖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五、前三);或省农技推广二等奖及以上(特、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五、前三、第一)、省农技成果转化二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须前三、第一); 18.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 19. 江苏省新技术引进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0. 行业内省部级业务评比或竞赛最高奖项的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21. 国家“973”计划课题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五); 22. 国家“863”计划课题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五); 23.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个人排名前三); 24. 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个人排名前三); 25. 主持承担过 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 3 项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26.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 2 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7. 开发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1 个,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个人排名前三);或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2 个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28. 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央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个人排名前三); 29. 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须由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

  第三章 申报核准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用人单位在核准的限额内公布三级岗位; 2. 个人申请; 3. 单位聘用委员会制定推荐方案,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后,组织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综合评议并讨论通过; 4. 单位公示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 5. 申报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推荐人选报市直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或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 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 7. 事业单位按岗位聘用程序实施聘用。

 第九条 三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1. 《AA 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认定申报表》3 份(表式见附件); 2. 申报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批文)、聘书(聘文)及人社部门认定聘用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对确认后加盖公章); 3. 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经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对确认后加盖公章); 4. 申报人聘任正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期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须经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对确认后加盖公章); 5. 公示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严格按条件申报,并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限额内。对符合《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中申报二级岗

 位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评审认定的三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以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取得业绩成果情况和项目创新创造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考核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三级岗位人选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聘期期满后,经聘期考核定为合格等次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续聘;经聘期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转聘或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向省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

 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五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后。

 第十八条 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定条件中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AA 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认定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政 治 面 貌

 学 历

 学 位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管理职务

 现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及取得时间

  聘任岗位及聘任时间

 主要研究成果及工作业绩

 事业单位 推荐意见

  经审查,本表所填业绩均系

  同志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经研究,同意该同志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认定。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推荐

 同志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认定。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确认,你单位

 同志已具备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