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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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10篇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10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10篇

篇一: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华 人民 共和 国预 算法 ( 2014年 修 订 )

 ( 1994年 3月 22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次 会 议 通 过 1994年 3月 22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第 二 十 一 号 公 布 自 1995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根 据 2014年8月 31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的 决 定 》 修 正 自 2015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政 府 收 支 行 为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加 强 对 预 算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全 面 规 范 、公 开透 明 的 预 算 制 度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宪法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预 算 、决 算 的 编 制 、审 查 、批 准 、监 督 ,以 及 预 算 的 执 行 和 调 整 ,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条 国 家 实 行 一 级 政 府 一 级 预 算 ,设 立 中 央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 自 治 州 , 县 、 自 治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乡 、民 族 乡 、镇 五 级 预 算 。

 全 国 预 算 由 中 央 预 算 和 地 方 预 算 组 成 。地 方 预 算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总 预 算 组 成 。

 地 方 各 级 总 预 算 由 本 级 预 算 和 汇 总 的 下 一 级 总预 算 组 成 ;下 一 级 只 有 本 级 预 算 的 ,下 一 级 总 预 算 即指 下 一 级 的 本 级 预 算 。没 有 下 一 级 预 算 的 ,总 预 算 即指 本 级 预 算 。

 第 四 条 预 算 由 预 算 收 入 和 预 算 支 出 组 成 。

 政 府 的 全 部 收 入 和 支 出 都 应 当 纳 入 预 算 。

 第 五 条 预 算 包 括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 政 府 性 基 金 预算 、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预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应 当 保 持 完 整 、独 立 。政 府性 基 金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应 当 与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相 衔 接 。

 第 六 条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是 对 以 税 收 为 主 体 的 财 政收 入 ,安 排 用 于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维 持 国 家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等 方 面 的 收 支预 算 。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包 括 中 央 各 部 门 (含 直 属 单 位 ,下 同 )的 预 算 和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税 收 返 还 、 转 移 支 付 预

 算 。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包 括 中 央 本 级 收 入 和 地方 向 中 央 的 上 解 收 入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包 括 中央 本 级 支 出 、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税 收 返 还 和 转 移 支 付 。

 第 七 条 地 方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包 括 本 级 各 部 门(含 直 属 单 位 ,下 同 )的 预 算 和 税 收 返 还 、转 移 支 付 预算 。

 地 方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包 括 地 方 本 级 收 入 、上 级 政 府 对 本 级 政 府 的 税 收 返 还 和 转 移 支 付 、下 级 政府 的 上 解 收 入 。地 方 各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包 括 地 方本 级 支 出 、对 上 级 政 府 的 上 解 支 出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税收 返 还 和 转 移 支 付 。

 第 八 条 各 部 门 预 算 由 本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各 单 位 预算 组 成 。

 第 九 条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是 对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的 规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向 特 定 对 象 征 收 、收 取 或 者 以其 他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特 定 公 共 事 业 发 展 的收 支 预 算 。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项 目 收 入 情 况 和实 际 支 出 需 要 , 按 基 金 项 目 编 制 , 做 到 以 收 定 支 。

 第 十 条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是 对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作出 支 出 安 排 的 收 支 预 算 。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应 当 按 照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编制 , 不 列 赤 字 , 并 安 排 资 金 调 入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

 第 十 一 条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是 对 社 会 保 险 缴 款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安 排 和 其 他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专 项 用 于社 会 保 险 的 收 支 预 算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应 当 按 照 统 筹 层 次 和 社 会 保险 项 目 分 别 编 制 , 做 到 收 支 平 衡 。

 第 十 二 条 各 级 预 算 应 当 遵 循 统 筹 兼 顾 、 勤 俭 节约 、 量 力 而 行 、 讲 求 绩 效 和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跨 年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

 第 十 三 条 经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的 预 算 , 非 经 法定 程 序 ,不 得 调 整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的 支出 必 须 以 经 批 准 的 预 算 为 依 据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不 得 支出 。

 第 十 四 条 经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本 级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预 算 、预 算 调 整 、决 算 、预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及 报 表 ,应 当 在 批 准 后 二 十 日 内 由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对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转移 支 付 安 排 、执 行 的 情 况 以 及 举 借 债 务 的 情 况 等 重 要事 项 作 出 说 明 。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决 算 及 报表 ,应 当 在 批 复 后 二 十 日 内 由 各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对 部 门 预 算 、决 算 中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的 安 排 、使 用 情 况等 重 要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将 政 府 采 购 的 情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

 本 条 前 三 款 规 定 的 公 开 事 项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除外 。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税 制 。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实 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财 政 转移 支 付 应 当 规 范 、公 平 、公 开 ,以 推 进 地 区 间 基 本 公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为 主 要 目 标 。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包 括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转 移 支 付 和 地方 上 级 政 府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转 移 支 付 ,以 为 均 衡 地 区 间基 本 财 力 、由 下 级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付 为 主 体 。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可 以 设 立 专项 转 移 支 付 ,用 于 办 理 特 定 事 项 。建 立 健 全 专 项 转 移支 付 定 期 评 估 和 退 出 机 制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能 够 有 效 调节 的 事 项 不 得 设 立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

 上 级 政 府 在 安 排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时 ,不 得 要 求 下 级政 府 承 担 配 套 资 金 。但 是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应 当 由上 下 级 政 府 共 同 承 担 的 事 项 除 外 。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预 算 的 编 制 、 执 行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协 调 的 机 制 。

 第 十 八 条 预 算 年 度 自 公 历 1月 1日 起 , 至 12月 31日 止 。

 第 十 九 条 预 算 收 入 和 预 算 支 出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计算 单 位 。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职 权

 第 二 十 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中 央 和 地 方 预算 草 案 及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批 准 中 央预 算 和 中 央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的 决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监 督 中 央 和 地方 预 算 的 执 行 ;审 查 和 批 准 中 央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审查 和 批 准 中 央 决 算 ;撤 销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同 宪 法 、法 律相 抵 触 的 关 于 预 算 、 决 算 的 行 政 法 规 、 决 定 和 命 令 ;撤 销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会 会 制 定 的 同 宪 法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关 于 预算 、 决 算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决 议 。

 第 二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查 本 级 总 预 算 草 案 及 本 级 总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批准 本 级 预 算 和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不 适 当 的 决 议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当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监督 本 级 总 预 算 的 执 行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预 算 的 调 整 方案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决 算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和 下 一 级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的 决 定 、 命 令 和 决 议 。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预 算 和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监 督 本 级 预 算 的 执行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审 查 和 批 准 本级 决 算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关 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定 和 命 令 。

 第 二 十 二 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对 中 央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及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中央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和 中 央 决 算 草 案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会 对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及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和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进 行 初 步 审查 ,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对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及 上 一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本级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和 本 级 决 算 草 案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未 设 立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由 本 级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

 县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对 本 级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及 上 一 年 预 算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提 出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县 、自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对 本 级 预 算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和 本 级 决 算草 案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研究 提 出 意 见 时 ,应 当 邀 请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参 加 。

 对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规 定 提 出 的 意 见 ,本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规 定 提 出 的 意 见 以 及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反 馈 的 处 理 情 况 报 告 ,应 当 印 发 本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关 工 作 机 构 ,依 照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定 ,协 助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或 者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承 担 审 查 预 算 草 案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决 算草 案 和 监 督 预 算 执 行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工 作 。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编 制 中 央 预 算 、 决 算 草 案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作 关 于 中 央 和 地 方 预 算 草 案 的报 告 ;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政 府 报 送 备 案 的 预 算 汇总 后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备 案 ;组 织 中央 和 地 方 预 算 的 执 行 ; 决 定 中 央 预 算 预 备 费 的 动 用 ;编 制 中 央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监 督 中 央 各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的 预 算 执 行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中 央 各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关于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命 令 ;向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报 告 中 央 和地 方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

 第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编 制 本 级 预算 、决 算 草 案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作 关 于 本 级 总 预算 草 案 的 报 告 ;将 下 一 级 政 府 报 送 备 案 的 预 算 汇 总 后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备 案 ;组 织 本 级 总预 算 的 执 行 ;决 定 本 级 预 算 预 备 费 的 动 用 ;编 制 本 级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监 督 ...

篇二: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编 宏观调控法本章主要内容: 宏观调控法原理 财政法 税收法律制度 金融法

 背景:

 宏观调控法原理1 、 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2、 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3、 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等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计划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 固定资产投资法等

 财政法财政收入法财政基本法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财政监督法财政支出法政府采购法 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等财政关系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十章 财政法

 财政收支划分法 一、 概念 调整特定的财政主体之间 的财力与财权的分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基本原则 适度分权原则 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 三、 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 容 ——财政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分税制: ( 一)

 划分财政级次——《预算法》 第2条 ( 二)

 财政支出 范围的划分 ( 三)

 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 四)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

 预算法 一、 预算法概述 1、 预算的概念 按法定程序编制、 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 预算法的概念——预算关系 二、 预算级次和结构——《预算法》 第2、 4—7条 1、 纵向而言——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 2、 横向而言——政府预算、 部门预算、 单位预算 三、 预算的收支范围 ( 一)

 预算收入 1、 按预算收入的主体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2、 按预算收入的来源划分 ( 二)

 预算支出 1、 按预算支出的主体及其职权划分 中央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 2、 按预算支出的性质划分 四、 预算的程序 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

 第十一章 税收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税收的概述税法的概念税法的体系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所得税

 一、 税收的概述 (一)

 税收的概念(P379) 1 、 强制性 2、 无偿性 3、 固定性 (二)

 税收的分类 1 、 按征税对象性质: 流转税、 所得税、 财产税、 资源税、 行为税五大类 2、 按征收权限和税收归属: 中央税、 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二、税法的概念 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税收关系: 1 、 税收征纳关系 2、 税收体制关系 3、 其他税收关系

 三、税法的体系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 资源税行为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房产税、契税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印花税、屠宰税、宴席税《税收征管法》

 ( 一)

 税收主体——谁对谁征征税人;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 二)

 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 税目 确定;( 三)

 税率——征多少税1、 比例税率:

 增值税、 营业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2、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工资新酬5%-45%)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3、 定额税率:

 车船使用税、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 税法的构成要素

 (四)

 纳税环节、 期限和地点(五)

 减免税固定性减免税、 审核性减免税(六)

 税务争议1、 相对人对征税机关的征税决定或事项不服而引起的争议;2、 相对人对征税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而引起的争议。(七)

 税收法律责任1、 纳税主体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 征税主体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上述二项罚款( 三)纳税人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追缴+滞纳金行政责任:

 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刑事责任:

 偷税罪( 个人立案标准1万元)( 四)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 纳税人、 开户 银行、 金融机构行政责任:罚款刑事责任:

 逃税罪

 五、 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征税对象:

 企业生产、 经营或其它所得税率:

 25%( 二)

 个人所得税( P)1、 纳税主体:2、 征税对象:

 11项目3、 税率:

 个人:工资薪金5-45%;稿酬所得:

 20%, 按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

 20%, 一次畸高加征5成特许使用费:

 20%

  个体工商户 :

 5-35%4、 减免税:

 第四条

 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一、 工资、 薪金所得;二、 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 经营所得;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四、 劳务报酬所得;五、 稿酬所得;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八、 财产租赁所得;九、 财产转让所得;十、 偶然所得;十一、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不超过500元的, 税率5%;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税率10%;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税率15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税率2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税率30%;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税率3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4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45%。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免纳个人所得税:一、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 技术、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四、 福利费、 抚恤金、 救济金;五、 保险赔款;六、 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 费;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八、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 和其他人员 的所得;九、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十二章 金融法金融法金融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金融业务法金融组织关系金融业务关系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组织体系[重点] 以中央银行为主导,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 分工协作。 一、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二、 商业银行——国有和其他商业银行 三、 政策性银行 四、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 中国人民银行 (一)

 法律地位——中央银行 (二)

 特征与业务范围(职能)

 [重点] 1 、 发行的银行——享有人民币的独占发行权 2、 政府的银行——由中央人民政府领导 3、 银行的银行——以商业银行等为业务对象 (三)

 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4条

 二、 商业银行 (一)

 法律地位——企业法人 (二)

 业务范围[重点] 1 、 存款业务 2、 贷款业务 3、 中间业务

 三、 政策性银行 (一)

 法律地位——特殊企业 (二)

 特征 1 、 多由政府以全额出资或参股等形式创立 2、 不以营利为目的 3、 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 4、 一般实行单独立法 (三)

 职能 1 、 金融中介职能 2、 倡导性职能 3、 补充性职能 4、 服务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办, 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 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预算法》 第2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设立中央, 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治州,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乡 、 民族乡 、 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 、 民族乡 、 镇,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确定, 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预算法》 第19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 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 调整国民经济结构、 协调地区发展、 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具体包括:

 国防费, 武警经费, 外交和援外支出, 中央级行政管理费, 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 地质勘探费, 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 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 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 教育、 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 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具体包括:

 地方行政管理费, 公检法支出, 部分武警经费, 民兵事业费, 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 支农支出, 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 地方文化、 教育、 卫生等各项事业费, 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 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并充实地方税税种, 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

 关税, 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 所得税、 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 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 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 融 企业所得 税 ) , 地 方 企业上 交 利 润 , 个 人 所 得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屠宰税, 农牧业税, 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遗产和赠予税, 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 资源税、 证券交易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 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 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 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 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为了 保持现有地方既得利益格局, 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一九九三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 核定一九九三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

 一九九三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收入, 全额返还地方, 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 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一九九四年以后, 税收返还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 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 ∶ 0.3系数确定, 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 %,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若一九九四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一九九三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2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4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

 发行人民币, 管理人民币流通;(四)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

 实施外汇管理, 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

 持有、 管理、 经营国家外汇储备、 黄金储备;(八)

 经理国库;(九)

 维护支付、 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

 指导、 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 调查、 分析和预测;(十二)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 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 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3 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5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 利率、 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 即予执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6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7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1 8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 应当将发行时间、 面额、 图案、 式样、 规格予以公告。 第1 9 条 禁止伪造、 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 购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 持有、 使用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 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2 0 条 任何单...

篇三: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讲 预算法主讲人:

 刘燕

 第四讲 预算法1. 预算法概述2. 预算管理职权3. 预算管理程序4.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5. 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预算法概述预算的概念和分类预算法的概念和地位预算管理体制:

 国家预算的原则公开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年度性原则

 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及其特征预算管理职权的内容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管理程序预算编制程序预算审查和批准程序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程序决算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则:预算外资金范围的重新界定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严格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

 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税费改革税费改革必须与规范“费”同时并举。税费改革应从中央政府做起。先清理, 后规范, 分步纳入国家预算。

 中国预算法的完善(一)

 完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定复式预算形式(二)

 确立部门预算(三)

 建立规范的预算科目(四)

 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方式(五)

 强化预算法律效力, 控制预算的随意变动

 预算法讨论题1 .国家预算有哪些类型? 试说明其在中国的适用性。2.简述各级国家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并分析其分配的合理性和不足。3.简述预算管理程序, 并分析现行预算制定程序的缺失及完善之可能性。

 预算法思考题1.预算编制是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预算的预算活动。

 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编制预算的原则,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试结合我国《预算法》 相关规定, 谈谈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2.国家预算通过生效以后, 就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

 但是现实中对预算的随意变动仍很普遍。

 为控制随意变动预算, 你有什么样的意见或建议?

篇四: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 # $年%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 $年%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公布自" # # ’年"月"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预算管理体制"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三条!预算平衡原则"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中央预算组成"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参见预算例第(条’第五条!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参见预算例第#条$第六条%部门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参见预算例第’条$第七条%单位预算&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八条%分税制&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参见预算例第)条$第九条%预算变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条%预算年度&预算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 ,月- +日止!第十一条%预算单位&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参见预算例第.条$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十四条$国务院预算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权责%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各部门预算权责%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各单位预算权责$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九条#预算组成$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三)专项收入!(四)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参见预算例第* % + ,条)第二十条#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划分$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参见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算例第! ! " ! #条$第二十一条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预算收入使用&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三条%上下级政府预算关系&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划分&中央预算与地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参见预算例第! +条$第二十五条%预算编制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参见预算例第! ,条$第二十六条%复式预算&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制定(*参见预算例第# -条$第二十七条%中央预算赤字&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预算草案编制时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中央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地方预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第二十九条#预算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第三十条#预算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第三十一条#预算安排必要的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第三十二条#预算应设置预备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第三十三条"预算周转金#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参见预算例第% %条&第三十四条"预算余额#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第三十五条"国务院下达预算草案指示#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参见预算例第% )条&第三十六条"地方预算草案报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第三十七条"预算草案接受人大财经委审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第三十九条"预算的审查与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四十条"地方预算的批准与备案#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一条"预算的撤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告预算#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四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第六章预算执行第四十三条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参见预算例第& &条’第四十四条!预算草案批准前后的预算支出"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参见预算例第& )条’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责任"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四十六条!预算收入上缴部门责任"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 #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四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

篇五: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Budge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Chapter II Functions and Powers for Budget Management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Chapter III Scope of Budgetary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第四章预算编制 Chapter IV Budget Compilation

 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Chapter V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Budgets

 第六章预算执行 Chapter VI Budget Implementation

 第七章预算调整 Chapter VII Budget Adjustment

 第八章决算 Chapter VIII Final Accounts

 第九章监督 Chapter IX Supervision

 第十章法律责任 Chapter X Legal Liability

 第十一章附则 Chapter X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 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for the purposes of strengthening the distribution and supervisory function of budget, improving the budget management of the

 State, intensifying the micro-scop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of the State, and ensuring the soun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Law is enacted.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设立中央,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乡 、 民族乡 、 镇五级预算。

 Article 2 The State shall establish budget at each level of the government, namely, at the five level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cities divided into districts and autonomous prefectures; the counties, autonomous counties, cities not divided into districts, and municipal districts; the townships, nationality townships and towns.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 民族乡 、 镇,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确定, 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Townships, nationality townships and towns where conditions do not permit the establishment of budget, subject to the determination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respectiv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or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may temporarily not establish budget.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Article 3 Budget at various levels shall maintain a balance between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 (以下简称中央预算)

 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组成。

 Article 4 The budge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entral budget) consists of the budgets of its different departments (including the units directly under them, similarly hereinafter).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The central budget includes revenues turned over by the local governments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revenues refunded or subsidies grant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the local governments.

 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Article 5 The local budget consists of the general budgets of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

 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A local general budget at any level consists of the budget of the governmen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budge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and the totalized general budget at the next lower level.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Where the next lower level has only the budget of the governmen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the totalized general budget at the next lower level means the budget of the governmen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In the absence of the budget at the next lower level, the general budget means the budget of the governmen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组成。

 The budget of a local government at any level consists of the budgets of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including the units directly under them, similarly hereinafter).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The budget of a local government at any level includes revenues turned over by the governments at lower levels and revenues refunded or subsidies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s at higher levels.

 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Article 6 The budget of a department consists of the budgets of the units subordinated to it.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Article 7 The budget of a unit refers to the budget for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of a State organ, social organization or any other unit which is listed in the budget of a department.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Article 8 The State practices a system of tax division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

 Article 9 The budget approv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shall not be altered without going through the procedures prescribed by law.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Article 1 0 A budgetary year shall begins on January 1

 and end on December 31

 on the Gregorian calendar.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Article 1 1

 The budgetary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take Renminbi yuan as the calculating unit.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Chapter II Functions and Powers for Budget Management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

 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Article 1 2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xamines the central and local draft budgets and the report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budgets, approves the central budget and the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budget and alters or annuls inappropriate resolutions made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budget and final accounts.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 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budgets, examines and approves the adjustment plan for the central budget, examines and approves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nuls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decisions, or orde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budget or final accounts which are found to be contravening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and annuls local regulations or resolutions made by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r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 of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or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n budget or final accounts, which are found to be contravening the Constitution,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Article 1 3 A local people"s congres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examine the draft general budge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and the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neral budget, approve the budget and the report on its implementation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alter or annuls inappropriate resolutions made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on budget or final accounts, and annuls inappropriate decisions and orders made by the governmen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on budget or final accounts.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和决议。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a local people"s congres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neral budge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adjustment plan for the budge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governmen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inal accounts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and annul inappropriate decisions, orders and resolutions made by the governmen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or by the people"s congress at the next lower level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on budget or final accounts.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a township, nationality township or town which has established budget shall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budge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and the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dge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dge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adjustment plan for the budge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final accounts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and annul inappropriate decisions and orders made by the government at the corresponding level on budget or final accounts.

 第十四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 决算草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Article 1 4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compile the drafts of the central budget and final accounts, submit report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drafts of central and local budgets, submit for the record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reports on the totaled budgets submitted for the record by the governments at p...

篇六: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

 与二、 三节的关系预算钱怎么来? 买什么? 卖多少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怎么买? 去哪里买?怎么付钱?

 预算法 本节内容 一、 预算法制度构成 二、 国家预算 1 、 概念2、 作用 2、 作用 3、 级次划分 4、 构成 三、 预算管理的职权 1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3、 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权

 一、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

 预算法《预算法》 自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预算法》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 同时也是制订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二)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

 二、 国家预算(一)

 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 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二)

 国家预算的作用1 .财力保证作用。

 ——收入2.调节制约作用。

 ——支出3.反映监督作用。

 三、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 .中央预算;2.省级预算;3.地市级预算; (设区的市)4.县市级预算; (不设区的市)5.乡 镇级预算。五级一级一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的乡 、 镇……对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四、 国家预算的构成1、 按政府级次分中央预算 和 地方预算2、 按收支管理范围分总预算 和 部门单位预算

 地方预算省(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温州市……杭州市 1 .中央预算; 2.省级预算; 3.地市级预算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昆阳镇鳌江镇………… 4.县市级预算 5.乡 镇级预算。

 省(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温州市……杭州市总预算与部门单位预算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昆阳镇鳌江镇…………

 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图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省地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乡市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预算流程图编制预算草案执行执行正式预算审批监督监督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批审批审批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力比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全国人大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情况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的决议地方人大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比较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方预算的执行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国务院及省、自治区、 直辖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本级政府和下一级及常委会的决议特殊:

 乡 镇级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 、 编制执行2、 执行3、 提案4、 报告2具体工作

 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权

 例题:

 下列有关全国人大预算职权表述正确的是( )A: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B: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有关决算C: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有关决算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D: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Cad

篇七: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 年 3 月 2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 年 年 8 月 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 预算编制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 预算执行第七章 预算调整第八章 决 算第九章 监 督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2 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3 页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4 页共预算。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5 页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6 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 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 决议。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7 页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8 页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 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 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9 页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http://www.waizi.org.cn第 10 页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第四章 预 算 编 制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

篇八: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4章 国家预算• 14.1

 国家预算的概念及体系• 14.2

 国家预算的编制、 执行和决算• 14 3 部门预算改革• 14.3

 部门预算改革• 14.4

 预算外资金• 14.5

 国家预算法• 14.6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 本章重点内容:• 国家预算的概念、 体系、 组成 ;• 国家预算的编制原则、 编制程序、 调整 、国家预算收支指标的测算国家预算收支指标的测算、 国家决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部门预算的概念、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等 ;• 预算外资金的含义和范围、 历史沿革、 弊端 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改革方向国家决算

 • 本章重点内容:• 国家预算法的概念、 我国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预算法制改革内容、 我国预算法制改革• 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与实质、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1 4.1 国家预算的概念及体系1 4.1 .1

  国家预算的概念1 4.1 .2

 国家预算的体系1 4.1 .3

 国家预算的组成

 14.1.1

 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各级政府编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形式上, 国家预算是在预算表格中分门别类的编制财政收支; 内容上, 国家预算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规模; 性质上动的范围、 方向和规模; 性质上, 国家预算必须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才能生效, 因此, 它是国家的立法文件, 具有法律效力。国家预算必须经

 14.1.2

 国家预算的体系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1 7 世纪的英国, 早期的国家预算十分简单, 只是政府收支的一览表。当一国经济和财政活动变得复杂以后, 便出现当国经济和财政活动变得复杂以后, 便出现了许多预算形式,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 主要有:

 (一)按照编制形式, 分为单式预算与复式预算单式预算是将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入一个统一的预算表格。

 它的优点是符合预算的完整性原则, 便于立法机关审批和公众了解。缺点是没有按经济性质分列财政收支, 不利于政府对复杂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复式预算是按收入和支出的性质不同, 将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表格。

 优点是有利于规范政府职能, 便于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

 缺点是编制和审批过程复杂, 资本支出主要来源于举债, 易导致政府债务规模失控。

 (二)

 按照收支指标的确定方法, 分为增量预算与零基预算增量预算指在旧的财政年度的基础上, 根据经济发展变化状况, 调整确定新的财政年度的财政收支计划指标。零基预算指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财政收支计划指标, 不考虑以前年度的财政收支计划指标。

 (三)

 按照预算级次分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中央预算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地方预算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需要指出的是, 在单一制国家中, 预算分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

 在联邦制国家中, 预算分为联邦预算、 州预算和地方预算。

 (四)

 按照收支平衡状况, 分为平衡预算与差额预算平衡预算是指在预算编制、 执行过程中保持财政收入与支出基本相等的预算。差额预算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 为了一定的政策目标, 使财政收入大于或小于支出的预算。

 需要说明的是, 平衡是相对平衡, 而不是绝对平衡。

 (五)

 按照预算执行时间, 分为年度预算和中长期预算年度预算是指执行时间为1 年的预算。

 传统意义上的预算主要是指年度预算。中长期预算是指1 年以上的中长期财政状况预测, 这种预算实际上是一种对年度预算具有指导功能的财政发展规划。

 14.1.3

 国家预算的组成(一)

 五级预算的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一级政府要相应设立一级预算, 因此我国设立五级预算,相应设级预算, 因此我国设分别是(1 )

 中央政府预算, (2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预算, (3 )

 地级市、 自治州(盟)

 政府预算, (4 )

 县、 自治县、 县级市政府预算, (5 )

 乡 、 民族乡 、 镇政府预算。五级预算,国家预算的组成见下图:

 14.1.3

 国家预算的组成中央政府预算国家预算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预算政府预算地方政府预算地级市、 自治州(盟)政府预算县、 自治县、 县级市政府预算乡 、 民族乡 、 镇政府预算

 14.1.3

 国家预算的组成(二)

 总预算、 部门预算与单位预算按照预算收支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各级预算分为总预算、 部门预算与单位预算。

 总预算指各为总预算、 部门预算与单位预算级政府本级和汇总的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部门预算指各主部门汇总编制的本系统的财政收支计划, 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计划。总预算指各

 14.2

 国家预算的编制、 执行和决算1 4.2.1

  国家预算的编制原则1 4.2.2

 国家预算收支指标的测算1 4.2.3

 国家预算的编制程序1 4.2.4

 国家预算的执行1 4.2.5

 国家预算的调整1 4.2.6

 国家决算1 4.2.7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1 4.2.1

  国家预算的编制原则• 编制国家预算是有意识地确定和规范财政活动的计划, 因而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

 自国家预算产生后, 形成了各种各样的预算编制原则。

 目前采用的主要有四项原则。项原则。• (一)

 完整性原则• (二)

 准确性原则• (三)

 合法性原则• (四)

 年度性原则

 1 4.2.2

 国家预算收支指标的测算• 国家预算收支指标的测算方法主要有:• (一)

 系数法系数法是利用两项不同性质而又有内在联系的数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即系数)

 , 根据其中一项已知数值, 求得另一项指标数值的方法。• (二)

 基数法• (二)

 基数法基数法也称基数增减法或因素分析法, 是财政部门测算预算收支指标时常用的方法。

 它以报告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数或预计执行数为基础, 分析影响计划年度预算收支的各种因素, 预测这些因素对预算收支的影响程度, 从而测算出预算年度收支数额的一种方法。

 1 4.2.2

 国家预算收支指标的测算• (三)

 比例法比例法是利用局部占全部的比例关系, 根据其中一项已知数值, 计算另一项数值的一种方法。

 它是在计算出各项预算收支数额占预算收支总额比例的条件下, 由单项预算收支数额测算预算收支总额, 也可以根据预算收支总额测算预算单项收支数额。

 1 4.2.2

 国家预算收支指标的测算• (四)

 定额法定额法是利用各项预算定额和有关经济指标、 事业指标来测算预算收支的方法。

 预算定额有的是国家规定的收支标准算定额有的是国家规定的收支标准, 有的是根据历年统计资料和长期的实践确定的,也有的是利用上年的收支执行数。有的

 1 4.2.3国家预算的编制程序• 我国国家预算采取“两上两下” 的编制程序。• (一)

 单位、 部门提出概算, 上报收支建议数由单位和部门自下而上向财政建议数。

 由单位和部门自下而上向财政部门上报收支建议数。• (二)

 下达预算收支指标。

 财政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指标, 参照上报的收支建议数, 进行综合平衡,拟定预算收支指标, 由国务院批准下达。

 • (三)

 上报预算草案。

 地方和中央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收支指标, 逐级汇编单位预算和总预算草案, 报经省(市、 自治区)

 财政厅(局)

 汇编后送财政部送财政部。• (四)

 下达国家预算。

 财政部汇编国家预算草案,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 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 逐级下达执行。

 1 4.2.4

 国家预算的执行• (一)

 组织预算收入• (二)

 拨付预算资金

 1 4.2.5国家预算的调整• 国家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 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 使原批准的总额预算发生变化, 或者原批准预算中某些预算收支指标发生变化。• 国家预算调整一般有两种情况, 即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使原批准的总额

 • (一)

 全面调整• 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 如遇特大自然灾害、 战争等特色情况, 或遇国民经济发展过分高涨或过分低落,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重大调整时, 就有必要对国家预算进行全面调整。

 全面调整并不经常发生, 只有在出现上述情况才进行。生, 只有在出现上述情况才进行。• 国家预算的全面调整, 涉及面广, 工作量大, 实际上等于重新编制一次国家预算,如要进行全面调整, 则首先由财政部提出全面调整计划, 经国务院审核,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下达各地区、 各部门执行。

 • (二)

 局部调整• 国家预算局部调整是对国家预算做局部变动, 主要有四种情况:• 1 . 经费流用。

 在不变动预算支出总额的前提下, 预算科目间进行的经费调剂。• 2 . 动用预备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的规定, 各级政府应设置预备费, 各级预备费的动用, 应经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3 . 预算的追加和追减。

 在原核定预算总额以外, 增加预算收入和支出数额, 称为追加预算; 预算收入和支出数额, 称为追加预算; 在原核定预算总额以内, 减少预算收入和支出数额, 称为追减预算。

 预算的追加和追减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 . 预算划转。

 由于行政区划或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 使预算的隶属关系也发生改变, 应将原预算划归新的领导部门或接管单位。

 1 4.2.6

 国家决算• 国家决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

 财政部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 要求、 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和报送期限, 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 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地方

 1 4.2.7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一)

 国库集中收付的含义• 国库集中收付就是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行开设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同时, 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 国库集中收付包括三方面的涵义:账户进

 • 一是集中收入管理, 一切财政性收入均纳入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商业银行的单一账户;• 二是集中支出管理, 原则上一切财政性支出均应在实际支付行为发生时才能从单一账户支付出去, 支付对象一般应是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三是集中账户管理, 设置与国库单一账户配套使用的三是集中账户管理, 设置与国库单国库分类账户, 集中反映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国库集中收付由国库集中收入和国库集中支出两部分组成。• 国库集中收入是指公共预算收入缴付者将各项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其授权的代理行, 再经过银行清算将款项划入国库。1 4.2.7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账户配套使用的

 1 4.2.7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含义包括:

 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 各单位预算资金统一在该账户下设立的分类账户集中管理;预算资金不再拨付给各单位分散保存; 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 在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额度内自行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预算项目和额度内自行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 但支付款项要由财政部门来进行; 除特殊用途外, 资金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和劳务的提供者。•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又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建立、 规范国库集中收付活动的各种法令、办法、 制度的总称, 由国库集中收入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两部门构成。

 • (二)

 国库集中收付的特征• 1 . 国库集中收付是政府经济行为, 是政府的财政管理活动。• 2 . 集中收付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 包括预算内收入、 预算外收入和其他一切财政性资金, 企业、居民个人的收入不包括在内。• 3 . 集中收付的中介是国库及其指定的代理商业银行银行。• 4 . 集中统一性, 财政资金统一在国库开立单一账户, 财政支出按实际发生数由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办理支付。• 5 . 资金可控性, 财政部门直接对每一笔财政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防止其被挤占挪用。

 • (三)

 我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的意义• 1 . 有助于革除现行国库收付制度的种种弊端• 首先, 杜绝收入缴库过程种普遍存在的拖欠挤占现象, 解决财政收入不能及时、 足额入库问题额入库问题。• 其次, 可以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管理, 规范预算执行, 硬化预算约束。• 最后, 严格预算监督机制, 防止腐败行为滋生与蔓延, 促进廉政建设。

 • 2 . 有助于提高效率• 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各级政府财政资金集中在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支出也由该账户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的供应者, 这就从根据上改变了财政资金由预算单位层层下拨, 分散支付,环节多, 在途时间长, 支付程序繁琐, 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 达到节约劳动、 提高工作效率的目低下的局面达到节约劳动的。•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使实际未支出的大量财政资金不再沉淀在各预算单位各自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 而是统一集中在国库单一账户内, 政府财力较以往充裕, 资金调度更灵活, 同时可以减少短期国债的发行量及国债利息支出,降低财政运行成本,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作效率的目

 •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保证财政部门及时、 准确、 全面掌握财政资金运行信息,为预算编制、 执行和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以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有效的依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效的依据,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 . 有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

 1 4.2.7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四)

 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1 . 收入、 支出集中管理• 2 . 财政资金集中开设账户, 即国库单一账户• 3 . 相关配套改革财政资金集中开设账户即国库单

 1 4.2.7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五)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方案• 1 . 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将相应取消各预算单位的账...

篇九: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预算法》 解读

 预算法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核心法律, 又被称之为“准宪法” 、 “第二宪法” 、 “经济宪法” 。现行《预算法》 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 2014年8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实质上是通过的对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 的修正案, 法还是1994年的法。新《预算法》 自 2015年1月 1日 起施行。

 该法在完善全口 径预算体系、 细化预算公开、 完善转移支付规定、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等方面都有较大进步。修改后的预算法, 体现了 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 总结多 年来实践经验, 对于建立健全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预算法》 修改概貌《预算法》 的修改概貌1994年3月 颁布、 1995年1月 1日 起施行的《预算法》 , 共有十一章79条。算法》 , 共有十一章79条。2014年8月 修改、 2015年1月 1日 起施行的《<预算法>修改决定》 , 修改之处达82处之多 。

 重新颁布的《预算法》 共有十一章101条。

 《预算法》 修改概貌原《预算法》 中被修改的条文:第1、 2、 3、 4、 5、 6、 7、 9、 13、 15、 17、 18、 19、20、 21、 22、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2、 43、 44、 45、 46、 47、4850515253545548、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60、 62、 63、 64、 66、 69、 71、 72、 73、 74、 75、 76、 77、 78条被修改的条文共62条, 占原《预算法》 条文总数的78. 4%。565758606263

 《预算法》 修改概貌在被修改的《预算法》 条文中, 又可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

 删除的条文:第7、 20、 22、 26、 76条共删除原《预算法》 条文5条, 占原条文总数的6. 3%。( 二)

 形式上调整的条文( 合并、 换位、 条改款)

 :第17、 18、 24、 36、 77、 78条涉及的条文共6条, 占原条文总数的7. 5%。( 三)

 实质性修改的条文:第1、 2、 3、 4、 5、 6、 9、 13、 15、 19、 21、 25、 27、 28、 29、 30、31、 32、 33、 34、 35、 37、 38、 39、 42、 43、 44、 45、 46、 47、 48、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60、 62、 63、 64、 66、 69、71、 72、 73、 74、 75条涉及的条文共51条, 占原条文总数的64. 5%。

 《预算法》 修改概貌原《预算法》 完整保留下来的条文:第8、 10、 11、 12、 14、 16、 23、 40、 41、49、 59、 61、 65、 67、 68、 70、 79条共留存条文17条占原条文总数的21. 6%共留存条文17条, 占原条文总数的21. 6%。修改《预算法》 的决定共增加条文29条, 占修改后的《预算法》 总条文数的28. 7%。

 《预算法》 修改过程中着力调节的十对关系调节的十对关系

 《预算法》 修改过程中着力调节的十对关系一、 法治下的预算与预算下的政府二、 约束预算与预算约束三、 中央与地方四、 人大与政府五、 上级与下级六、 收入与支出七、 一般原则与运行原则八、 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九、 预算稳定与预算调整十、 一本账与一个户

 《预算法》 修改重点

 《预算法》 修改重点1预算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预算作为管理预算作为管理政府的工具2国家预算→预算国家政府预算政府预算→国家预算( 全口径预算)国3以法律约束预算, 以预算约束政府束政府

 《预算法》 修改重点4预算完整全口 径预算;政府全部收支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四大预算。5确立预算原则: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6预算公开公开内 容全面;公开时间明确公开时间明确;公开主体法定;说明重要事项。

 《预算法》 修改重点7确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一般性转移支一般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8明确中央举债权确立地方举债确立地方举债权9细化政府收入与支出 管理规规范政府程,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预算法》 修改重点1 0细化预算编制、预算审查、 预算调整规程算调整规程11加强权力机关对预算以及政府债务的审批府债务的审批与监督权力1 2确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法律制度制度

 《预算法》 确立的基本制度一、 分级预算与全国预算相统一。二、 全口 径预算体制( 预算完整)

 。三、 统筹兼顾、 勤俭节约、 量力而行、 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四、 预算约束。五、 预算公开。六、 中央与地方分税制。

 《预算法》 确立的基本制度七、 转移支付制度。八、 举债制度。九、 预算支出 绩效评价制度。十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十、 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十一、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十二、 严格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 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原来的条文:第一条预算的管理,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为了 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 健全国家对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回归预算法的理念与宗旨。◆预算法的任务: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剔除了 政府利用 预算进行管理以及预算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内 容。◆预算制度的目 标:

 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二、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条:

 “预算、 决算的编制、 审查、 批准、 监督, 以及预算的执行和的编制、 审查、 批准、 监督, 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解读:明确了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三、 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 删去第二款。将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 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 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新的条文: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设立中央, 省、 自 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 治州, 县、 自 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乡、 民族乡 、 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原来的条文:第二条、 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 治州, 县、 自 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乡 、 民族乡 、 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 、 民族乡 、 镇, 经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政府确定, 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 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设立中央, 省、 自 治区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提出“全国预算” 的概念。◆为中央与地方关系、 上级与下级预算关系的调整提供总的出发点的出发点。◆与《民族区域自 治法》 相衔接。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四、 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 修改为: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 勤俭节约、 量力而行、 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来的条文: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由一原则“收支平衡” 转变为“五原则加一机制” 。◆预算的整体性、 节约性、 真实性、 绩效性、 平衡性原则 则。◆简单的数字平衡向真实的实力平衡转变。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五、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都应当纳入预算。”解读:◆全口 径预算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政府的全部资金行为都处于预算的约束之下, 彻底根除“预算外” 概念。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六、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 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解读:

 全口 径预算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七、 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 修改为: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安排用 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国家安全、 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 、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原来的条文:第四条单位, 下同) 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 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明确国家基本预算的使命、 保障、 层级、 范围。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八、 将第五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七条, 修改为: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和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 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包括地方本级支出 、 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 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原来的条文:第五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 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 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下同) 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由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明确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的范围与构成。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九、 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 修改为: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 相应删去第七条。原来的条文:原来的条文:第六条第七条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 社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十、 增加一条, 作为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 向特定对象征收、 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用 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 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 按基金项目 编制, 做到以收定支。

 ”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的筹集前提:

 依法。◆政府性基金的筹集期限:

 一定期限。◆政府性基金的筹集对象◆政府性基金的筹集对象:

 特定对象。◆政府性基金的筹集方式:

 征收、 收取、 其他方式。◆政府性基金的用 途:

 专项用 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

 按基金项目 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以收定支。特定对象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 十一、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

 《预算法》 具体修改内容解读:◆与《企业国有资产法》 相衔接。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 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 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一)

 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 二)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 三)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 四)

 其他国有资本收入。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

篇十: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四章国家预算【本章提要】• 第一节 国家预算概述•介绍国家预算的分类和职能; 我国的国家预算组成; 国家预算的理论依据包括年度预算平衡论、 周期预算平衡论和财政职能论。• 第二节国家预算制度• 介绍国家预算原则和预算的组织形式。• 第三节预算程序介绍预算程序即预算编制、 预算批准、 预算执行和预算事后监督四个阶段。• 第四节国家预算管理体制•介绍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收支划分的原则; 收支划分的形式。•

 2第一节 国家预算概述•介绍国家预算的分类和职能; 我国的国家预算组成; 国家预算的理论依据包括年度预算平衡论、 周期预算平衡论和财政职能论。

 3什么是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一国政府编制的每一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 支出和平衡的计划, 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它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 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从具体形式上看,国家预算是一个具有法律地位和技术性的文件, 它是所在财政年度的预期收人和支出的一览表, 反映政府在年度内进行财政收支活动所应达到的各项收支指标和收支总额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所有政府活动中财政总是起支配作用, 法律要付诸实施, 政策要贯彻执行, 都需要通过财政支付, 政府资金的筹集和支出从根本上规定着政府的活动范围与方向。因此, 国家预算反映了国家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

 4一、 国家预算的分类和职能• (一) 国家预算的分类• 1. 按预算内容分类, 预算可分为总预算和分预算。• 有两种理解方式:• 一是如果从预算项目的划分来看, 总预算是指政府财政收支的综合计划, 包括一般经费收支和各类特别收支两个项目; 而分预算则是总预算中一般经费收支和各类特别收支的明细项目。• 二是如果从预算的部门分类来看, 各部门预算的汇总称为总预算, 而国防预算、 经济投资预算等部门预算就称为分预算。

 52. 按收支范围分类• 预算可分为普通预算和特别预算。• 普通预算(也称经费预算) 是指政府编制的一般财政收支项目的预算。• 特别预算(又称专项预算) 是指政府对某些具有特别意义的项目特别安排的预算。

 在西方国家; 公司企业投资预算、 公共工程投资预算、 社会保险预算以及各类特种基金预算都属于特别预算。

 63. 按政府级别分类, 预算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在单一制国家里, 预算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预算和各级地方政府预算; 在联邦制国家里,预算可以分为联邦、 州(邦) 预算和各级地方预算。4. 按立法手续划分, 预算可分为本预算、 临时预算和追加预算本预算(又称正式预算) 是指政府依法将每年度可能发生的财政收支加以预计, 经立法机关通过后公布实施的正式预算。临时预算是指基于某种原因, 在预算年度即将开始前预算审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为了解决预算成立前的预算开支, 有必要事先编制暂时性的预算。

 7(二) 国家预算的职能•国家预算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工具, 具有如下职能:(1) 实施国家预算法律、 行政管理职能。国家预算是在近代议会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实质上是国家权力、 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控制和监督的工具。国家预算可以通过资金的分配和控制有效地对政府行政活动进行管理, 并以预算的法规制度来确定政府行政的开支标准, 促进各级政府提高行政效率。•

 8(2) 实施财政政策的职能。国家预算是国家权力、 行政机构为合理实现公共财政目标的一种政策表现。

 它本身就具有公共财政配置资源、 适度平衡的含义, 它是熨平经济波动、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财政手段。(3) 实施财政监督的职能。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都是法定的指标,对于政府、 企业、 事业单位的不合理开支或违规行为, 可以采用法律手段加以约束。

 9二、 我国的国家预算组成•国家预算的组织是指国家预算体系的组成环节。

 我国国家预算的组成是与我国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域划分密切相联系的, 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根据我国《预算法》 规定, 设立以中央为第一级, 以省、二级, 以设区的市、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为第四级,以乡、 民族乡、 镇为第五级的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 民族乡、 镇, 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确立, 可以暂时不设立预算。•自治区、 直辖市为第自治州为第三级, 以

 10(一)

 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从总体上看, 我国预算由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还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人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11三、 预算年度• 预算年度(又称为财政年度) 是指国家预算的有效起讫日期, 它是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所应依据的法定时间期限。• 各国预算年度均为一年, 但起讫日期却不尽相同, 可分为历年制和跨年制两种形式。• 历年制是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采用此种制度的国家为数最多, 如中国、 法国、 比利时、 荷兰、 西班牙等。• 跨年制的起讫日期分为三类, 第一类从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采用此类制度的国家有英国、 加拿大、日本等。

 第二类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采用此类制度的国家有瑞典、 澳大利亚等。

 第三类从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采用此类制度的国家为美国。

 12四、 国家预算的理论依据• 伴随着西方国家预算的发展过程, 西方国家预算的基本理论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年度预算平衡论、 周期预算平衡论和财政职能论。(一)

 第一阶段1、 大危机前的正统预算理论——年度预算平衡论。

 早期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强调政府应是“廉价的” 。

 因此, 在预算编制上主张实行平衡的预算, 而且要实行严格的年度预算平衡。

 预算的原则是“以收定支”

 132、 年度预算平衡的基本原理• 年度预算平衡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1) 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发行公债会减缓后者的发展, 因为这会造成在私人经济部门的可投资资金被政府占用;• (2) 政府支出是非生产性的, 政府的赤字支出将带来巨大浪费;• (3) 政府的赤字支出必然导致通货膨胀;• (4) 年度预算平衡是控制政府支出增长的有效手段。• 年度预算平衡的基本原理遵循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理论。

 14(二)

 第二阶段• 1、 周期预算平衡论• 这一阶段是指1939年的大危机起至70年代止的正统预算理论——周期预算平衡论。• 周期预算平衡论的出发点是主张政府财政发挥反经济周期的作用, 同时也实现预算平衡。但这种平衡不是年度平衡, 而是主张在控制经济周期波动的情况下, 经济周期内做到预算平衡。

 15(三)

 第三阶段1、 财政机能论 二十世纪70年代后发展形成的预算理论——财政机能论。• 70年代以后, 出现了“财政机能论’ ’ 的预算理论取代了“周期预算平衡论” 。“财政机能论’ ’ 提出了充分就业预算概念,它是以一种假定为前提, 即预算的编制要以经济处于所谓“充分就业” (即失业率在4%以内) 时联邦政府所能达到的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的水平为标准, 而不管现实的财政收支是否平衡。•

 162、 “财政机能论’ ’ 的基本理论包括四个方面:• (1) 平衡预算——无论是年度的还是周期的, 只是次要性的问题。

 国家财政的基本机能是稳定经济, 这才是首要性的问题。• (2) 国家预算的首要目标是提供一个没有通货膨胀的充分就业, 即经济平衡而不是预算平衡。

 不应为达到预算平衡而置经济平衡于不顾。• (3) 如果为达到经济稳定的目的, 必须长期坚持盈余或大量举债, 国家预算盈余或赤字的问题本身与严重的通货膨胀或持续的经济危机相比是不重要的。• (4) 鉴于以上所述, 国家应该按照“充分就业预算”的概念来编制预算, 安排财政收支。

 以充分就业预算的平衡来代替原财政收支的平衡。

 可见, “财政机能论” 已经完全抛弃了预算平衡的原则, 而把着眼点放在预算收支的安排来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上。

 17第二节国家预算制度• [本节提要]• 预算制度是有关预算的各种法规制度的总和。即预算应有怎么样的结构、 应该如何编制、怎样建立和执行预算等的全部法规制度。

 具体地说, 预算制度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有关在预算体系内处理各经济主体之间的预算关系的制度, 这就是以收支划分为核心的预算体制, 其主要问题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问题。

 其实质就是集中与分散的分配关系。• 二是有关预算制度的其他内容, 包括预算原则、 预算的组织形式、 预算的范围和预算的工作程• 序。

 18一、 国家预算原则• 国家预算原则是伴随着现代国家预算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 并随着社会经济和预算制度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从13世纪现代国家预算制度形成到20世纪,西方国家奉行古典学派的预算平衡论, 所以在编制国家预算时, 一般遵循六项原则:•

 19(一)

 古典学派的预算平衡论的预算原则•(1) 完整性原则。

 即政府预算应该包括它的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 反映它的全部财政活动。

 不应该有预算外的财政收支, 也不应该有政府预算规定范围以外的财政活动。(2) 包括性原则。

 即政府预算应该包括预算单位的一切收支。

 预算单位的收支要以总额列入预算, 不应该以收抵支而只列相抵后净额。(3) 年度性原则。

 即政府预算应该按预算年度编造,不应该对本预算年度之后的财政收支作出任何事先的规定。(4) 可靠性原则。

 即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批准所依据的情况是可靠的。(5) 公开性原则。

 即全部预算收支必须经过议会审查批准, 并向社会民众公布。(6) 分类性原则。

 即各项财政收支必须依据其性质•••••

 20结论:• 上述原则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廉价政府”和“预算是健全财政最高原则” 的观念相一致。

 在这种观念下, 预算原则强调经费使用的节约化、 制度化和效率化。

 着重于预算的控制。

 21(二)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政府的预算原则• 20世纪以后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西方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干预, 特别是30年代大危机后, 凯恩斯主义盛行于西方各国, 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不仅成为一种政策,而且成为一种社会思潮。

 因此, 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也发生了变化, 具有代表性的预算原则是1945年美国联邦政府预算局局长史密斯提出的八项原则:

 22(1) 预算必须反映行政计划。

 即预算应反映总统的施政计划。(2) 预算必须加强行政责任。

 立法程序使正式预算成立, 成立后的预算的执行属于行政。

 行政应当负有有效执行预算的责任。(3) 预算的编制、 批准和执行应当以政府各部门的财政与业务报告为依据。(4) 预算要具备适宜的“预算资源” 来支撑。

 预算机构要有足够的编制人员和执行人员, 有权规定月度和季度的拨款额, 有权建立预备费。

 这是执行预算的必要权力。

 23(5) 预算程序必须多样化。

 政府活动种类很多, 预算程序应该随之而变。(6) 预算要有适度的行政主动权。

 对于已批准的支出项目, 不应过分限定, 应让行政机构有一定的自由余地。(7) 预算要有一定的弹性。

 预算中应包括随经济形势的变化作适当调整的内容。(8) 预算机构必须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上相互联系和协调。

 24结论:• 上述原则是作为对传统预算原则的修改和补充而提出来的。

 它反映了现阶段资本主义宏观经济理论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实践。

 现代预算原则的特点是强调政府行政机构在预算上的主动性。

 它是上述原则的灵魂。

 25(三)

 我国国家预算的原则• 我国国家预算的原则也坚持预算的完整性、包括性、 年度性、 可靠性和公开性原则。

 另外, 我国预算强调以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政策、 年度以及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

 强调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 强调综合平衡的原则。

 这是我国预算原则的特色。

 26二、 预算的组织形式• 预算的组织形式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 狭义的预算组织形式仅指预算的技术组织形式。

 广义的预算组织形式不仅包括技术组织形式, 还包括行政组织形式(即预算级次) 。• 主要介绍单一预算和复式预算。• 重点理解复式预算

 27(一) 单一预算• 1、 什么是单一预算•单一预算是传统的预算组织形式。

 即在每一预算年度内, 将全部的财政收入与支出汇集编入单一的总预算内, 而不去区分各项财政收支的经济性质。• 优点是符合预算的完整性原则, 并且由于把全部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分列于预算表上, 单一汇集平衡, 从整体上反映了政府年度内财政收支状况, 整体性强, 便于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和社会公众了解。• 缺点是没有把全部的财政收支按性质分列和分别汇集平衡, 不利于进行经济分析和有选择的宏观经济控制。

 283、 单一预算的理论基础•在自由竞争时期, 西方国家财政领域中主张“廉价政府” 和提倡“健全财政”的原则。

 单一预算正符合这一要求,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监督与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作用。

 在大危机以前主要的西方国家均选择了单一预算制度

 大危机以后, 西方政府职能扩大, 国家预算由消极平衡为目标转向保持经济稳定为目标。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