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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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7篇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 新《预算法》实施若干问题思考文/刘莉莉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终于表决通过修改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7篇,供大家参考。

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7篇

篇一: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

《 预算法 》实施若干问题思考 文 /刘莉莉 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 议终于表决通过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新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 》 ( 2014年修正 )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预算法 》修改意味着我国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迈出

 了实质性步伐 ,对于进一步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促进国家 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而新 《 预算法》在实施过程 中一些配套的制度与措施还未具体明确 ,需要进一步完 善和落 实。

 一、 预算公开 新 《 预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要 “建立健全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国务院出台的 《 关 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也明确规定要 “着力 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 度 ,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 ,充分发挥 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

 《 决 定》中还对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一大亮点是不仅要求政府预决算支 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 目,还要求 “ 按经 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对于人民群众 真正了解财政资金去向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 ,我国 有关预算分配情况被视为机密资料 ,公众没有知情权。

 实行市场化改革后 ,政府对财政资源的分配越来越受到 市场力量的约束 ,公众也对暗箱操作的财政资源分配过 程越来越不满 ,要求预算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预 算必须公开、透明的社会观念正在逐步形成。上述规定 顺应了这种趋势,确立了我国建立预算公开制度的基本 原则与方向。

 预算公开的规定如何得到切实的保障与执行 ,是 新 《 预算法 》实施中的关键点。笔者认为,要使预算 公开落到实处 ,应 当从完善制度 、方式与责任入手 。

 制度保障是预算公开最重要的保障 ,新的预算法虽有 预算公开 的原 则性规定 ,但如果 没有配 套的制度落 实,原则性规定也会成为一句空话,必须制定切实可 行 的操作制度指导预算公开的具体操作。预算公开的 制度体系 ,包括 由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等 确立的 ,覆盖预 算编制 、审查 、批准 、执行 、调

 基层视角 G R A S— l o o T S 整、监督 、决算全过程的一系列原则与制度 。这套制 度体系不但要对公众参与的方式 、时间,予 以披露的 预算信息的类别 、载体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对违反预 算公开规定的行为建立监督机制 ,按照责任追究机制 予以处罚。制度建设的另一个重点是保证预算公开的 全面性 ,全面性是指不但要公开静态的政府年度财政 计划 ,也要公开动态预算活动过程。立法形式可以分 别按 照财政 转移支付 、财政资金支付 、政府债 务管 理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内容建立相应的分层次法规 制度 ,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公开的地方性法 规 。预算公开的具体报表种类,应当包括财政预决算 月报 、季报 、半年报告和年报 ,改变 以前仅仅公布年 度预决算报表的方式 。对于公布的渠道 ,可 以采取报 刊刊载 、新闻报道 、听证会以及公民查阅等方式。人 大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过程 中,尽量举行公开听 证会 ,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行政机 关要创造条件允许公 民查阅相关 的财政资料 ,设立公 共查阅室 、资料索取点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等 场所 、设施 ,公开预决算信息供公众查阅。政府还应 当对公众开展财政与财务知识教育,增进公众对 当地 经济发展状况的了解 ,对预算报告 、决算报告及其报 表中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予以详细解释。在预算公开 中还要特别注意信息化建设 ,要以信息化为契机 ,打 通 信息孤岛 ,实现信息共享 ,实现预算公 开的全面 性 、整体性 ,防止以偏概全 ,消除信息误解。最后必 须明确预算公开中相关主体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信息 发布主体的责任 ,何种预算信息由何种主体负责与发 布 ,发布的预算信息内容应达到何种要求 ,必须要有 明确规定 ,并要明确信息发布不 当应承担的责任 ,严 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民预算信息的知情权得 不到满足时 ,必须要有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和司法救 济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成预算公开工作的规范 开展 ,达到预算公开的应有效果。

 二、预算编制 新 《 预算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

 “各级预算应 当

 72 金融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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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C O[ J ’IN(5 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 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 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 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

 “各部门、各单位应 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 目、预算 支出标准和要求 ,以及绩效 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

 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 况 ,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并对政府收支分 类科目作出了详细规定。与之前的预算法相比 ,突出了 预算编制需要考虑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细化了预算编 制的科 目要求。

 预算草案编制是预算执行的起点,预算草案编制 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预算后续工作的开展 。预算编制除 了进行收入预估 、支出项 目选择等技术性工作外 ,还 涉及政府工作部署 、部 门利益冲突协调等一系列重要 工作 ,只有把预算编细 、编实 、编合理 ,提高预算编 制质量 ,预算执行才可行 ,预算追责才有依据 。要做 好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首先应 当适当延长预算草案编 制时间。现行 《 预算法实施条例 》规定国务院每年11

 月10日前向省级政府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 示 ,省级政府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则应于下一年1月

 10 日前报财政部。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编制出科学详 尽的预算草案难度可想而知 ,质量不高的预算在后期 执行中难免出现错误与疏漏 ,面临频繁调整的命运 。

 所 以如重修 《 预算法实施条例 》,则应 当对预算编制 时间适当延长。其次要提高预算编制人员水平 。需要 对基层预算编制人员进行 系统预算编制培训 ,或吸纳 具有专业背景 ,熟悉政府工作情况的人员参与预算编 制。编制人员对预算编制的不重视也是预算编制 内容 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预算调整频繁 ,严肃 性不足 ,导致预算编制人员对预算编制工作的懈怠 ,

 自然会 出现预算编制 内容不细 、错误率 高等质量 问 题 。再次预算编制必须要与预算执行实现数据共享,

 便于 对比分析 ,毕竟科学 的预算还 要通 过执行来实 现 ,通过执行来发现预算编制的不足是改进提高预算 编制质量最有效的途径。

篇二: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

课程 题型 题干 A B C D 正确答案1 新预算 判断 新预算提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分税制财政体

 )

 A.错误 B.正确 B2 热点解读 判断 新预算法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职能。(

 )

 A.错误 B.正确 A3 判断 我国新预算法采用跨年制。(

  )

 A.错误 B.正确 A4 多选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

  )。

 A.冲减赤字 B.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C.经常性开支 D.福利开支 AB5 多选 全口径预算包括(

 )。

 A.政府性基金预算 B.债务预算 C.国有资本经营预算D.一般公共预算 ACD6 多选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债打开闸门,明确了地方有发债

  )。

 A.举债主体 B.举债用途 C.省级以下也可以举债 D.举债规模 ABD7 单选 新预算法明确了转移支付的目标,提高(

 )比重。A. 一般性转移支付 B.专项转移支付 C. 税收返还 A8 单选 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是预算批准后(

 )日内。

 A.10 B.20 C.30 B9 单选 新预算法立法宗旨是(

 )。

 A.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B.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 C.制约政府收支行为 C

篇三: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

预算法》 解读

 作为国家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政府收支的根本大法, 《预算法》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核心地位, 在一些国家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

 因此, 新《预算法》 的通过, 预算管理体制的调整, 标志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后, 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已经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 这也为政府会计改革指明了方向, 明确了要求, 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 明确了预算管理改革的主要原则, 在理念指导上为政府会计体系改革指明了方向。

 预算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分配, 反映的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资源配置关系, 表明了政府活动的范围、 方向和重点。

 《预算法》 作为政府收支的大法和行为准则, 也就奠定了政府会计的制度基础, 反过来说, 有效的政府会计体系, 对改善预算管理、 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也具有很大的反作用力。

 新《预算法》 和原《预算法》 相比, 一是加大了预算的公开性, 二是增强了预算的全面性, 三是增加了预算的约束力, 四是提出了预算执行的绩效要求。

 这些变化就是今后预算管理改革的主要原则, 为落实这些原则, 必须有一套完备的政府会计体系与之相适应。

 体系的变革始于理念的转变。

 政府会计是指用于确认、 计量、 记录和报告政府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 包含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其理念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

 而我国当前的会计体系还是预算会计体系, 在理念上是以核算、 反映、 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及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为导向的。

 与现代政府会计体系相比, 由于理念的落后, 当前的会计体系存在管理目标设置松散、 核算内容单一、 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缺失等问题, 已无法满足新《预算法》 提出的预算管理目标。

 今后政府会计体系的改革, 必须以新《预算法》 为依据, 以实现新《预算法》 提出的预算管理目标为导向, 转变理念, 以更好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 从根本上完成从预算会计到政府会计体系的变革。

 二、 奠定了政府预算的制度框架, 在覆盖范围和内容的全面性上对政府会计体系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预算法》 对会计核算的全面性要求更高。

 一是从预算内容上进行了扩展, 新《预算法》 第四条、 第五条明确指出“政府的全部收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 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

 二是从时间周期上也进行了扩展, 由收支平衡扩展到了跨年度的预算平衡。

 政府会计信息是评价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重要依据, 要达到新《预算法》 的要求, 必须扩大政府会计体系的核算范围, 建立能够完整核算与反映政府拥有的全部资产、 真实的负债水平、 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及政府的一般运行成本与费用等事项的政府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政府的财务状况, 促使政府更好履行公共受托责任, 提高政府执政水平。

 三、 奠定了政府预算的透明性基础, 在信息公开的规范性上对政府会计体系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预算法》 对政府预算从编制到执行效果整个过程的透明性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可以说奠定了政府预算的透明性基础。

 其中, 在预算编制方面, 新《预算法》 第十四条对预算信息从公开的时间期限到公开对象的范围, 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预算执行效果的透明性方面, 新《预算法》 第八十九条也规定: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

 同时, 新《预算法》 在第九十七条又规定:

 “……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将从根本上提高政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使信息需求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和掌握政府财政运行情况。

 这就要求在政府会计体系上必须加强政府会计信息公开的规范性, 确保无论是上级部门, 还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抑或是普通社会公众, 在掌握基础的政府会计相关知识的前提下, 都可以从财务报告等政府会计信息中获取各自需要的关于政府收入、 支出、 负债、 资产等详细的财务信息。

 尤其是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说, 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可以使人大在利用报告信息审核本地财政收支情况的同时, 能够从长远处着眼, 改变过去片面重视支出而忽视负债的情况, 从而促进地区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发生的可能。

 四、 奠定了政府预算的刚性约束基础, 在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上对政府会计体系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预算法》 更加强调预算的刚性, 除了《预算法》 原有第九条的内容, 修正案第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对预算刚性做出相应规定。

 新《预算法》 对刚性的要求更高, 是保证政府行为不越位、 不缺位, 并规范政府管理的必要措施。

篇四: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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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SINESS现代商业285浅谈新预算法的出台唐瑞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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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37摘要: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本文回顾了原预算法制定与修订的背景,分析了原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及不足。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下一步完善的建议。关键词: 预算法;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政府债务一、预算法修订的背景( 一) 原预算法的制定原预算法于1994年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颁布在分税制实施之后,在此前后国家针对相关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等,以加强对政府预算的管理。此法颁布时也正值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初期,仍不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特征。

  ( 二) 原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原预算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其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三) 预算法修订的历程此次预算法修订历时十余载,其间几易其稿,反复斟酌讨论,终于尘埃落定。其复杂性和曲折性可见一斑,以下是对修订历程的简要回顾:2004年全国人大《预算法》修改工作小组成立。当时修订的核心思路是,新的预算法将真正实行部门预算。但由于各部门意见不统一等原因,此次修订最终搁置。2010年,财政部启动《预算法》修订草案的编制工作,围绕预算管理权限、预算收支范围和法律责任等展开。草案编制完成后,由财政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送有关方面进一步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3年,原定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缺席”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三审延期。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原预算法的不足原预算法已实施多年,当年制定该法,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考虑居多,从权利制衡、民主政治的角度考虑较少。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问责等多个方面规定模糊,某些条款已操作性不强,关于预算公开等方面内容欠缺。其不足具体有下几个方面:( 一) 预算原则的欠缺预算法作为一项法律,应指导今后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预算管理工作。随着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必然会出现一些具体条款无法涵盖的新问题,这就需要根据立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原预算法开篇总则,强调制定本法的宗旨是“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并没有把政府本身纳入管理规范的对象、预算公开透明的原则也未提及,与现代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不符,与人民的期望也有差距。( 二) 预算审批权限及内容不具体原预算法虽然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权,但对由人大哪个部门来审批,审批哪些内容,最终形成哪些意见都没有具体表述。这使得操作程序很模糊,预算审批易流于形式。

 ( 三) 预算编制口径不全面原预算法只强调了政府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于什么样性质的资金应纳入预算没有具体规定。特别是近年来大家普遍关注的土地收入、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收入,在现行预算法框架下,无法全面了解其收支情况。( 四) 预算编制的标准粗犷原预算法关于预算编制的要求仅提到“ 收支平衡” 、“ 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 等一些笼统的要求。一味的要求收支平衡,削弱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也间接催生了“ 收过头税” 、“ 年底突击花钱” 的现象。此外,由于预算编制没有建立在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原预算法对于收支分类标准的规定也比较粗糙,特别是支出分类,原预算法只按功能进行了简单分类,没有给出经济分类的标准,这既使得人大的审批工作更加复杂,也使得预算公开的实际效果缩水。( 五) 预算编制、审批的时间安排不合理根据原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关于预算编报、审批的规定计算,基层财政部门实际编制预算时间只有一两个月,部分地区可能仅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单是汇总工作已略显超负,更别说是精细化的审核、论证了。此外,留给全国人大审核的时间也只有一个月,很难想象这么短的时间如何保证数万亿元预算的审核效果。

  ( 六) 关于地方政府举债规定的欠缺原预算法明确规定“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即原则上禁止地方政府举债。而实际情况是,根据审计署最新公布的数据,地方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超过10万亿人民币,而且相当一部分是隐形债务。地方债务越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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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SINESS现代商业286为隐形,风险越是容易被忽略,必须在制度上进行规范指导,建立监督、管控机制。( 七) 预算公开原则的缺失政府预算公开的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共识,也是预算民主化的最基本体现。尽管自2010年起至今,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已是第五个年头,而原预算法对预算公开原则没有任何相关表述,无疑是一个亟待填补的法律空白。( 八) 问责条款操作性不强原预算法中明确的违法行为仅包括“ 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三项。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只是“ 追求行政责任” 、“ 行政处分” 两种。不管是违法行为的内容,还是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都规定的过于笼统,给追责具体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给决策者留下了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二、新预算法的出台及主要改进2014年8月31日,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的高票通过,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的新篇章。其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为、编制原则、相互关系进行了规范界定。同时,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删除了“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的有关表述。上述改变更加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二) 明确公开透明的预算原则新预算法在开篇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 公开透明” 的预算原则。并在后续条款中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 黑箱” 变成了“ 透明箱” 。( 三)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将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修改为: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同时,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通过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批准,可以增列赤字。上述修改打破了一味强调收支平衡的僵化管理规定,预算管理的重点转移至对资金使用效益的关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保障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前瞻性,也为未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多年滚动预算提供了依据。( 四)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举债主体、规模、用途、方式、管控五个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要求地方政府把“ 隐性” 债务摆到桌面上。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 五) 审查监督、追责机制更加务实新预算法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一是细化了预算草案的编制要求,使其能够被“ 看得清、看得懂” ;二是完善预算初步审查制度;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同时,在“ 法律责任” 部分,新预算法详细列举了违法事项,并针对不同的违法情节,给出“ 降级、撤职、开除” 等十分具体的处理办法。上述内容的修订,有利于人大审查监督的权利由“ 虚” 落“ 实” ,使得对违法行为的追责更具可操作性。三、新预算法仍存在的不足( 一) 预算审核方式还须改进新预算法仍旧延续了综合审批方式,即人大一次性审核各政府部门所有预算的汇总草案,而不是分项审核各个具体预算事项。如此一来,一旦某一项目预算编制有问题,就要否定整部预算,人大代表们可能会因为担心否定后的严重后果,往往抓大放小,不得不成全了许多“ 漏网之鱼” 。而分项审批制度相比就要有很大的优越性,代表们只需对不合理的预算案投反对票,不影响其他议案的审批通过。此外,人大代表中财经专业人员的欠缺和审核时间过短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二) 新增三本帐的内容和编制要求还应更加具体新预算法虽然明确了编制全口径预算的要求,但对于“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以外的另外三本帐,即“ 政府性基金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和“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收支范围和编制要求只有笼统的表述——“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无疑使得此三套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仍存政策模糊地带,不利于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 预算编制的依据还不够科学原预算法规定“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修订后的新预算法仅增加了参考“ 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的内容。未能从实质上改变我国采用基数加增长的方式编制财政预算的法律依据。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式,简而言之,如果一个单位今年花钱花的少,第二年争取增加预算势必困难,如果一个单位预算常年维持在某一规模,即便是不合理,基数也会变为常数。长此以往,预算的合理性就会大打折扣。综上所述,新预算法在预算的完整性、透明度、规范性以及如何加强人大的监督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将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但要真正建立起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相符的财政预算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新预算法中尚存的法律空白,还应在接下来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部分内容完善还有待下一次修订。

篇五: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

预算法》吸收了我国近年来改革发展的成 刁 I 果与经验,特别是将党的十/, 大和十八届三 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贯穿于新 《预算 法》中 ,顺应 了当前 经济发 展形势 ,引领 了财 税体制改革方向。对 比新旧 《预算法》,新 《预算 法》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

 1.建立 了公 开透 明的预算制度 。新 《预算法 》在 立法宗旨中开宗明义,第一条即增加并明确 “建立健 全全面规范 、公开透 明的预算制度” ,将建立公 开透 明的预算制度作为新 《预算法》实施的总目标之一。

 相 比于旧法 ,预算公开首次人法 ,正是顺应 了近年来 公众对预算公开的强烈呼声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 求。同时,新 《预算法》新增第十四条还专门对预算 公开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些明细条款对预算 公开的主体、时间、内容给出了明确规定,使各部门 在预算公开过程中无责可推,有利于加快我国预算公 开化进程,推进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

 2.实行 全 口径预算管理。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 “加强对政府全 口径预算决算 的审查和监督 ”。2013年 中央部门第一次实现了全口径预算公开,要求政府的 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新 《预算法》中规定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 营预算 、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 ,即全 口径 预算下 的 “ 四本预算” ,并要求 “ 四本预算” 之间既要保持完 整、独立,又要做好相互衔接。随后 ,第六条至第十 一条分别对各类预算给予了明确说明和解释,同时在 新 《预算法》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中分别列举了 各 自所涵盖的收支范围。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 衡机制” 是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 中对 预算管理 的新提 法 ,此次将其列入新 《预算法》中以健全预算中长期 规划,既贯彻了全会精神,又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形 势的要求 。一味地强调预算年度收支平衡容易导致在 经济增速放缓时出现 “ 过头税” ,在经济快速增长时 故意少征不征税,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

 新 《预算法》改变旧法中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 衡” 的规定 ,而将预算平衡置于更长期的预算规划 中,为实施中长期财政管理预留了空间。

 4.规 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1994 年的 《预算法》 明令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明确规定 “除法律 和国务 院另有规定外 ,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 券 。” 但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 ,地方政府在推动 地方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了大规模政府债务 。从审计 署公布的截至2014年 6月份全国地方债务情况来看, 地方政府大致有 12万亿元的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 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 救助责任的债务 。为防止地方政 府债务风险进一步扩散 ,允许地 方 政府 发 行债 券 融 资 已成 为 必 然 。虽 然 允许 地 方 政 府举 借 债 务,但新 《预算法》也对地方政 府债务管理进行 了严格控制 ,这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供 了 有力 指 导 。地 方 政 府拥 有 发 债 权,被许多专家视为是新 《预算 法》的最大特点之一。有学者认 为,新 《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 发债让 地方财政 更加独立 完整 , 使得地方财政与 中央财政一样拥 有了独立性与完整性。

 5.完善 财政 转移 支付 制 度 。

 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专项转移 支付项目过多、规模过大,一直 以来 为人大代 表和学者所 诟病 。

 口 刘 鹤 强 根据 2013年全 国财政决算报告 ,2013年中央对地方一 般性转移支付 2.43 万亿元 ,专项转移支付 1.86万亿 元 ,专项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为43.3%。因此 ,完 善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成 为本次新 《预算法》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对比新旧 《预算法》关于转移支付制度相关规定 ,新 《预算 法》的总体变化是 “专项转移支付将会减少 ,一般性 转移 支付会进 一步增多 。” 这主要体 现在两个方 面 :

 一是新 《预算法》确立 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体地 位 。二是明确 了转移支付定位 ,限制设立专项转移支 付。新 《预算法》第十六条增加规定 :财政转移支付 应 当规范 、公平 、公开 ,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 ,由 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 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 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这实际上确定了 “ 以 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转移制度逐渐退出” 的 财政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 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科学性 、公平性。此外 ,新 《预算法》还对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完善预算审查监 督、国库集中收付管理、预算支出绩效等方面均作出 了规定,特别是对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进一步强化了 人大对预决算的审查监督权。【】

 (作者单位 :哈 尔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 书处) [编辑:那明亮]

篇六: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

dash; 87 —( 双月刊 )

 2015 年第 5 期(总第 93 期)新预算法下我国的预算公开改革*◆ 李翠兰

 ◆ 李

 丹内容提要:预算公开在我国经历了近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后,新预算法的公布实施使预算公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也有利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文章从国内外研究机构对我国预算透明公开的评价入手,结合新预算法中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的预算公开已具有较大的进步性,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的结论 , 笔者从公开力度,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以及成立专门预算公开部门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以促进预算公开制度更快、更好地发展,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立与完善。关键词:预算公开;新预算法;财政透明度中图分类号:F8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280(2015)05-0087-06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政制度建设的总目标,预算改革是其中关键环节。预算改革关系到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的成败,同时它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预算是财政的基石 , 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最初是维护民主责任的重要措施 , 后来发展成为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合法性的简单而直接的证明。预算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 , 已经成为财政控制的综合性工具 , 它是一个涉及权力、权威、文化、协商一致和冲突的过程,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①②③ 预算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因此在进行国家预算时应遵循亚当 • 斯密在“廉价政府”理论里所提出的公开性原则。自 2010 年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的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政府预算公开不仅可以使本国民众能更多地了解财政运行情况,更好地实施监督权利,同时也为世界人民认识中国、了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走势提供了一个窗口。2014 年 8 月 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 这意味着预算公开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符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公开透明预算的方向 , 符合财政体制改革方向,也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一、预算公开的文献研究对预算公开的定义,在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中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回答。从众多学者的研究文献来看,对于预算公开的含义有两类。一类主要是指预算的透明、信息的公开,其中对于预算信息* 基金项目:广东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非对称性合作模式下地方财政自治的实现途径研究”(项目编号:GD12CYJ08),广东省哲社科共建项目“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研究:包容性增长视角下的区域协调发展”( 项目编号:296 -Z4214033)。本项目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书记项目”资助。作者简介:李翠兰 , 女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讲师;李

 丹,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①叶

 姗:《财政赤字的法律控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②爱伦 . 鲁宾著:《阶级、税收和权力:美国的城市预算》,林琳 , 郭韵,译,上海:格致出版社 ,2011 年版。③ Aaron Wildavsky,Budgeting: A Comparative Theory of Budgetary Processes,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1975.

 — 88 —的范围,也没有确切界定,但是多数学者是将政府预算中所反映出来的财务信息作为预算自信的范畴进行研究。另一类则是直接引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 2007 年 ① 所采用的 Kopits 和 craig(1998)②对财政透明度的定义,即向公众公开政府的结构与功能、财政政策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规划。从这两方面的定义来看,预算公开都是指预算透明度或是财政透明度。就研究内容而言,两者的内涵是一致的;就研究的范畴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财政透明度比预算公开更加宽泛,财政透明度的完整要求并不仅仅局限于狭义的财政活动上。

 ③ 而现实中大多数研究者在实践研究中还是把预算公开的问题聚焦到了政府财务信息的问题上。针对如何构建预算公开透明的指标体系并对各国的预算公开程度进行评价的研究在国内外都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文献,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预算项目合作组织以及清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较为知名的机构所做的众多研究。除此以外,国外学者对于预算公开透明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预算公开透明的定义(Heald(2003)④ ;Benito 和 Bastida(2009)⑤ )。二是预算公开透明的决定因素 (Alt et al.(2006) ⑥ ;Renzio 和Masud(2011) ⑦ )。三是预算公开透明所产生的影响(Bellvetr和Kaufmann (2005)⑧;Hameed (2005)⑨ )。国内学者对政府财政预算公开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两个视角展开:一是从国家治理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研究财政预算公开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比如,张玲和凌岚(2015)从细化全口径预算体系下的公开内容、完善网络预算公开手段、强化人大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预算公开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⑩ 高宏贵和魏璐(2010)则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讨论了财政预算公开的根本原则。

 k 二是从法律和制度角度研究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改革路径。陈穗红(2008)认为要通过加强有关法制建设促使政府提高财政信息的供给意愿 , 通过推进有关制度和技术改革增强政府财政信息供给能力。

 l 黎江虹(2015)

 m 、甘功仁(2012)

 n 、张昭(2012)

 o 等学者则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对预算公开的目标及实现路径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从预算内容、过程、方式等方面对构建预算公开法律体系提出相关对策。二、我国预算公开的现状评价

 李翠兰

 李

 丹

 新预算法下我国的预算公开改革① Manual on Fiscal Transparency,Washington,D.C.,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07.② Kopits George,Jon Craig,Tansparency in Government Operations.Washington,D.C.,IMF Occasional Paper, 1998.③刘笑霞,李建发:《中国财政透明度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6 期。④Heald,D.,Fiscal Transparency:Concepts, Measurement and UK Practi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03,81,(4). ⑤Benito,B.,Bastida,Budget Transparency, Fiscal performance and Political Turnout:An International Approach,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009,69,(3).⑥ Alt,J.E.,D.D.Lassen,S.Rose,The Causes of Fiscal Transparency:Evidence from the US States,IMF Staff Papers, 2006. ⑦ Renzio,P.,H. Masud.Measuring and Promoting Budget Transparency:The Open Budget Index as a Research and Advocacy, Governance,2011,24,(3).⑧Bellver Ana,, Kaufmann,Transparency:Initial Empiric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World Bank,Washington,DC,2005. ⑨ Hameed,Farhan,Fiscal Transparency and Economic Outcome, IMF Working Paper, Internatioal Monetary Fund, Washington, DC, 2005.⑩ 张

 玲,凌

 岚:《国家治理与现代预算公开制度改革》,《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 年第 2 期。k 高宏贵,魏

 璐:《论财政预算公开原则——以政府治道变革为视角》,《江海学刊》,2010 年第 2 期。l 陈穗红:《我国财政信息透明度的改善途径探析》,《中国行政管理》,2008 年第 9 期。m 黎江虹:《预算公开的实体法进路》,《法商研究》,2015 年第 1 期。n 甘功仁:《预算公开的目标及其实现路径》,《法学杂志》,2012 年第 2 期。o 张

 昭:《预算决策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12 年第 12 期。

 — 89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1. 来自国际预算项目合作组织公布的调查结果 ①国际预算项目合作组织是一个旨在推动各国政府预算公开的非政府组织,他们发布的预算透明指数被公认为是判断预算是否透明公开的国际标准。预算透明指数主要包括三个指标:预算透明度、公众参与程序和机构监督。2015 年该机构对全球 102 个国家的财政预算透明度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中国以 14 分(满分 100)的得分位居第 92 位,远低于全部受调查国家的平均分 45 分,不仅与发达的欧美国家相差巨大,在金砖国家里也是排名最后,与亚洲其他国家比较也是排在最后。预算开放的调查评估主要是看每个接受调查的国家的中央政府是否向公众提供 8 个关键预算文件 , 以及这些文件所包含的数据是否全面、及时和有用。预算开放调查 109 个问题中 95 个问题的得分被用来计算每个接受调查的国家的相对透明度的客观分数和排名 , 这些综合得分构成预算开放指数 (OBI)。这套方法由经合组织(OECD)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开发,这是世界上预算透明度唯一独立的、公认的可比标准,也是预算公开认可度最高的一种标准。表 1

 中国八个主要的预算报告内容及公开状况文件 文件说明 出版状态预算前报告它提供将政府的政策和预算链接的信息 , 并通常阐明将确定提交给立法机关的预算提案的主要参数没有行政机构的财政预算提案它介绍政府通过税收和其他来源而获得财政收入的计划 , 以及如何支出, 从而将政策目标转化为行动延迟发布制订的财政预算案 它是授权行政机关获得财政收入 , 开支并承担债务的法律文书 发布公民预算这是一个非技术性的介绍 , 使广大公众了解一个政府获得收入、支出公共资金以实现政策目标的计划没有年内报告 这些提供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实际收入、支出和债务的趋势衡量,可以与预算数字进行比较调整发布年中审查 在一个预算年度的中点对预算的影响提供一个概述,并讨论影响批准的预算政策的经济假设的任何变化没有年终报告 它包含的信息对实际预算的执行与所制订的财政预算进行比较 发布审计报告这是由该国的最高审计机构对政府账目进行的独立评估,它通常评估行政机关是否获得提出的财政收入且支出的款项是否符合核定的预算、政府收入和支出贴息旧否准确和可靠、能否对财政善提供可靠的描述发布资料来源:国际预算项目合作组织发布《2015 年预算开放调查》,http://internationalbudget.org/wp-content/uploads/OBS2015-Report-English.pdf。上面8个主要预算文件的内容囊括了从预算开始到预算结束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了相关的报告,还有制订过程中的预案、预算和年中的审查。从国际预算伙伴组织进行调查的结果也可以看出,我国相对更重视年中报告、年终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公开,有关财政预算及提案仍只供内部提供使用;对于预算前的报告、公民预算以及年中的审查资料,公众是无从知晓的。从这些文件的公开情况以及文件的质量计算出来的结果来看,我国在世界 100 个国家的排名中位于较后的位置。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预算公开程度还太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政府有很大潜力提高预算的透明度。2. 来自上海财经大学发布的调查结果 ②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财政信息公开,了解我国省级财政透明度的现状与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国际规范自 2009 年起连续六年发布对中①Open budgets Transform Lives:The open budget Survey 2015,International Budget Partnership, Washington,DC.,2015.②郑春荣,蒋

 洪,彭

 军:《中国财政透明度评估(201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 年第 12 期。

 — 90 —国财政透明度状况评估报告,这一报告在国内外形成了较大的影响。课题组在保持五年来评分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以往评分方法进行了优化,通过向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网络搜索和文献检索等多种方式全方位调查省级财政信息的公开程度,用九项信息要素对省级财政透明度进行评估,下表为 2014 年财政预算透明度的信息及得分情况。

 ①表 2

  2014 年财政透明度各信息要素的得分情况序号 信息要素 各省平均得分 权重1 公共预算 39.85 252 政府性基金预算 37.81 83 财政专户预算 18.46 4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5.63 25 政府部门资产负债 5.53 96 部门预算及相关信息 19.02 157 社会保险基金 32.58 198 国有企业 45.63 159 被调查者态度 68.70 3合计 32.68 100资料来源:郑春荣,蒋

 洪,彭

 军:《中国财政透明度评估(201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 年第 12 期。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除被调查者态度这一主观得分达到及格水平以外,其他内容均未达到及格线。在客观信息得分中最高的平均分是国有企业,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内容得分在 30 分以上,得分最低的是政府部门资产负债、财政专户预算、部门预算及相关信息,其中政府部门的资产负债仅为 5.53 分。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信息较为公开,一般公共预算近年来的预算公开也有较大的进步,但是具体细化到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时则可获得的信息非常少,对未纳入一般预算的财政专户预算以及政府一直要求各部门公开的预算信息的公开程度都较低。三、新预算法为预算公开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契机(一)新预算法中预算公开的具体条款在新预算法中,涉及预算公开的内容并不多,但能将其写入法律条文中则是飞跃性的作用。新预算法中直接相关的只出现在第 1 条、14 条、89 条和 92 条中,另外有三条间接相关的内容出现在第 32 条、44 条与第 45 条中。首先在总则的第一条就开宗明...

篇七: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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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融资新《预算法》视角下我国财政透明度提升路径分析文/宋京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摘要]新《预算法》的实施大大加快了中国财政透明度提升的进程,尽管新《预算法》在公开内容范围、主体范围、公开时限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对中国财政透明度做出了相应的修正和补充,但当前中国财政透明度建设仍存在着立法和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公众参与严重不足以及各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差别较大、预算公开作用较弱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应深化法制建设,强化立法机构监督机制;增强各部门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意识;积极引导公众参与;丰富财政信息公开形式。[关键词]财政透明;新《预算法》;财政改革中图分类号:F812.3、D92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10(2021)05-47-03财政在中国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起着基础和支柱的重要作用,预算法的改革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环节,实行全面的财政公开制度、提高财政透明度,也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1] 。因此,本文首先解释了财政透明度的内涵,接着分析了新《预算法》实施对财政公开透明进程的影响,并通过新《预算法》实施后中国在财政公开透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一、新《预算法》对财政公开透明的修正补充(一)扩大预算公开的内容范围2014年之前,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方面,只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三本账”被明文规定要求公开;而新《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向社会公开的内容范围——除了国家机密外的所有财政预算活动,即行政主体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与此同时,新《预算法》还要求各部门对转移支付以及举债等方面进行公开。(二)扩大预算公开的主体范围在旧预算法中,预算公开的主体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此不同的是,新《预算法》清晰明确地规定了是“公共预算”,这说明了预算公开的主体除了上述范围外,还包括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政协、人大、党派组织和其他的一些社会群众团体等组织,它们都需要按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三)明确预算公开的时限在此之前,财政部对于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时限只要求“及时”,但没有对“及时”下一个比较明确清晰的定义。而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期限为二十日之内。(四)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旧的预算法仅仅是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记过,而新《预算法》则通过相关法律加大了违反预算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一般处罚,以及新增加的刑事法律责任。二、中国财政透明度现状虽然新《预算法》实施后,中国的财政公开透明度明显提升,但相较于其他国家仍处于较为落后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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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平。2019年,中国在OBS(对财政透明度进行评估的数据库)上的评分仅有19分,远远达不到各国平均分数(45分)(见图1)。

 总的来说,目前中国在财政透明度建设中还存在着以下三个非常明显的问题。(一)立法和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在立法层面,虽然新《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关于财政预算公开的一些方面,包括内容范围、时限、主体以及处罚力度等,但它仍存在部分问题。例如,财政信息的披露不应该只局限于预算体系内,否则会导致当各项条例与更高级次的《保密法》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保密法》的规定。这造成了公民只能获得少部分与财政相关的信息,比如公民申请查看某某基金信息时,财政部以该信息涉及《保密法》为理由驳回该申请 [2] 。中国财政预算在公开监督管理方面也较薄弱。预算草案的审批是在每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但其会期不超过15天,在时间紧迫、人大代表中又极少有人来自财政预算相关领域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人能够在专业方面给出意见并修正。这极大降低了预算审议流程的效率,也使预算报告的编制可能存在极大问题。审批完成后,人大及各立法机关对各行政机关执行预算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也较为不足,从而阻碍了财政透明度水平的提升 [3] 。(二)公众参与严重不足目前,中国绝大多数部门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向广大群众公开与财政预算相关的信息,财政部官方网站也为此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平台对各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还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友好互动 [4] 。然而中国财政预算相关信息的公开在大数据信息化转型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以中国财政部官网披露的与财政预算相关的信息为例,当前存在各种专项栏目信息过度重叠交叉、分类不清等问题,这导致了查找信息的不便和概念的混淆,极大影响了公众查找信息。2019年,OBS对中国财政预算相关信息的公开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在各个方面的评分均给出0分,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公众在拨打热线电话反馈问题、参加公开听证会搜集对预算拟定相关过程提出的建议、切实参与公共财政计划制定等过程中的表现非常糟糕,世界范围内非常常见的各种基本公众参与方式在中国基本没有得到普及。(三)各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有较大的差别,预算公开作用较弱这些年来,中国在加强预算相关信息的公开方面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虽然法律要求将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都纳入“四本预算”,并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5] 。但中国目前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好,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三种预算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远低于一般公共预算。三、加快中国预算公开的建议(一)深化法制建设,强化立法机构监督机制第一,要建立一个清晰有效的法律框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部门必须向广大群众公开信息的范围以及内容。为了避免上述冲突情况再次发生,中国可以模仿一些发达国家的模式,建立《预算法》《保密法》,相互补充完善的法律框架 [6] 。第二,在实施环节,在预算审议过程中,行政部门应提早将预算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商议,以便人民代表大会有充足的时间来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而不是像以往那样匆匆忙忙了事,流于形式。相关行政人员在执行预算之前,也应当先征询立法机关的意见,得到允许后再依法执行。为了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及时高效地获得公开信息,法律也需要确保广大群众提出财政信息公开申请时没有任何阻碍因素。第三,在监督方面,法律应确保国家最高审计机构有充分的合法权力,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选择独立的机构进行审计审查,该机构也应由法律保障其独立性。对于整个财政公开透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从而充分发挥法律强制性权威性的特点,使中国财政透明度在治理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图1

 中国近年财政透明度评分数据来源:Open Budget Survey 2019:China-Country Summary Report金 融 监 管FINANCIAL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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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融资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增强各部门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意识在财政信息公开方面,目前中国仍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行政部门属于信息的优势方,并不愿意将自己所拥有的财政预算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相关立法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因此,需要建立合适的赏罚机制来激励各部门公开其相关财政信息。期间,应明确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在执行过程中一旦有违规行为就对其予以相应的惩罚,从而减少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当然,只罚不赏只能使大家不敢违规,离其主动公开财政信息还差得很远。因此,除了处罚外,还要对信息公开进程较快、效果较好的部门或地区,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等方面给予嘉奖。(三)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是中国财政公开透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因此,想方设法提高民众监督意识,积极引导他们参与其中尤为重要 [7]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众对财政信息披露过程的参与,行政部门应积极普及与财政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知识,使以前不了解相关信息的民众接触到这方面的知识,使以前对此只知皮毛的民众深入了解财政信息,从而达到提高全体公众意识的效果,使公开的财政信息被充分地、完全地运用起来。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制定一系列制度确保公众可以参与到监督过程中来。比如可以邀请一些团体组织或公民个体参加相关的听证会;在一些地区实行公众监督试点,达到较好效果后向全国推广;全国人大也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团体推举相对弱势的群体参与预算审议等工作 [8] 。(四)丰富财政信息公开形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向各部门提出了建立健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从而加快数字化政府建设进程的要求,财政信息公开方面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各部门与信息公开有关的人员要学会使用大数据技术,将需要公开的所有相关信息分门别类,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查找他们所需要信息的细节。除上述传统方式外,各部门还应当发挥当前许多具有很大影响力的新媒体平台的作用,如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简洁明了且及时的财政信息:运用漫画、图片等诙谐幽默的方式对预算方案等重要财政信息进行解说;或者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公众的访问记录,从而满足不同群体对于财政信息的不同需求。这样,不仅能很好地公布和宣传相关财政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还能为公众参与到监督的过程打下坚实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公众在舆论中的力量大大增强。当已公开的财政信息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并在网络上引发巨大的社会舆论时,各行政部门决不能以不敢或不方便给予回应,而应当合理、及时、诚恳地公开相关财政信息来满足广大群众的合理需求,积极地消除舆论带来的恶劣影响。当然,若公众的信息公开需求超越了法律,相关部门也不能被舆论打垮,公开不应被公开的一些信息。参考文献:[1]廖玉群.财政透明度对地方民生性财政支出的影响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9.[2]戴慧.提高面向现代化的财政透明度[J].审计观察,2020(10):62-66.[3]茆晓颖.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6(08):171-172.[4]吕凯波,刘小兵.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调查: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财经智库,2016,1(02):104-115+14.[5]俞光远.加快现代预算法制建设

 着重体现现代预算特性[J].经济研究参考,2015(12):15-16.[6]赵倩.财政信息公开与财政透明度:理念、规则与国际经验[J].财贸经济,2009(11):61-65.[7]吴启宁.推动我国财政透明发展的政策建议[J].现代商业,2019(34):144-145.[8]孙玉栋,席毓.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建构和路径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20(02):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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