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哪些3篇

时间:2022-12-06 13:0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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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哪些3篇

篇一: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哪些

洗钱基础知识培训

 风险管理部

 洗钱: :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将犯罪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行为

 洗钱的危害 (一)洗钱危害社会安定

 (二)洗钱危害经济安全

 (三)洗钱危害金融机构运转

 (四)洗钱危害每个人的生活

 反洗钱的意义 • 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 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 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 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洗钱罪的定义? 

 狭义洗钱罪——“洗钱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劢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 广义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特别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经营罪”(地下钱庄)

 常见洗钱方法 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上海潘儒明等人洗钱案、北京丁某洗钱案)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厦门远华案、福建泉州蔡建立洗钱案)

 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广西北海黄光锐洗钱案)

 4、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上海罗怀韬特大地下钱庄、福建泉州蔡建立洗钱案)

 5、通过设立企业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开平中行许超凡洗钱案)

 6、通过各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四川杨江风金融诈骗洗钱案)

 7、通过赌博等博彩活动清洗犯罪所得。(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案、河北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

 8、通过进出口贸易掩盖非法利润(江苏无锡段某洗钱案)

 9、通过投拍影视剧洗钱。(大毒枭李贤欢洗钱案)

 10、通过现金走私转移犯罪所得。(云南、深圳边境“水客”)

 11、通过旅行支票洗钱。

 12、通过购买保险方式洗钱。

 洗钱的步骤

 处 置 阶 段 洗钱者通过以下手段处理巨额现金:

 • 走私货币 • 利用赌博等娱乐场所 • 利用各种奖券 • 利用金融系统(这是一种最普遍的处置方式)

 • 利用非正式金融机构 • 利用地下钱庄 • 利用屏幕公司 • 利用进出口贸易或互联网等其他手段。

 • 利用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在这个阶段洗钱行为最容易被发现。钱一存入,就 有了调查线索。此时采取法律手段最为有效

 离 析 阶 段

  • 在此阶段洗钱者将非法所得与源头进一步分离

 • 进行一系列的资金交易,其频率、金额和复杂程度均与合法交易类似

 • 经常使资金在几个银行、几个国家之间流动

 • 经常与放置阶段互相重叠

 融 合 阶 段

  将黑钱融入合法经济洗钱的最后阶段,罪犯将黑钱投资于合法生意黑钱具有了表面合法的性质,很难判别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中国反洗钱的监管概况

  1.法律框架 (1)法律:《反洗钱法》、《刑法》 (2)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2006年1号令(2006年11月1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16年号令(2016年12月9日)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07年1号令(2007年6月1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07年2号令(2007年6月21)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2、组织架构 • 反洗钱行政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反洗钱信息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 ——2006 年10 月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10 月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基本义务:

 (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

 (2)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义务

 (4)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核心)

 (5)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义务 其他义务:

  (1)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3)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的义务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 ——

 设立组织机构 董事会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总行营业部及各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总行反洗钱岗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风险管理部)

 总行营业部反洗钱岗 各支行反洗钱岗 财务会计部反洗钱岗 综合管理部反洗钱岗 业务管理部反洗钱岗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的义务 ——

 健全内控制度

 《反洗钱规定》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制度》 《反洗钱检查管理办法》 《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 《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反洗钱客户名单库管理办法》 《反洗钱培训宣传管理办法》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 《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行内小法 —— 员工洗钱行为

 员工洗钱行为包括:

 (一)洗钱或者协助洗钱的:

 (1)自身发生洗钱行为的; (2)明知或应知客户洗钱,提供帮助或方便的; (二)未按照开展反洗钱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规定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 (3)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4)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5)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6)对洗钱突发事件或者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 (7)客户经理未按照规定协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或可疑交易报告的; (8)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9)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10)其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行内小法处罚规定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可并处降低行员薪资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并处罚款。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

  1、目标: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2、要求:勤勉尽责的原则(客户尽职调查)(依据:07年2号令第3条)

  风险等级划分(初次划分、调整)

 3、关键环节:识别(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名单管理(黑、白、灰名单)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劢、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二、客户身份识别内容包括但不限亍以下内容:

  1、了解客户本人真实身份及其交易的目的、交易性质

  2、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3、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劢、金融交易情况

  4、对亍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劢的监测分析 三、客户九项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

 客户尽职调查—— 调查内容

 对公客户:

 1、尽职调查方式、尽职调查具体时间 2、客户基本信息是否变更,如有,请详述 3、实际经营状况 4、财务状况 5、资金用途 6、主要往来对象是否变更,如有,请详述 7、其他信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8、尽职调查意见

 对私客户:

 1、尽职调查方式、尽职调查时间 2、客户基本信息是否变更,如有,请详述 3、客户经济状况 4、客户交易情况 5、资金用途 6、主要往来对象是否变更。如有,请详述 7、其他信息(实际受益人)

 8、尽职调查意见

 客户尽职调查—— 调查方法 包括不限亍:

  核对身份证明证件(联网核查)

  要求客户补充身份资料等  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 实地查访客户  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  发送信函或电子邮件  电话询问  与一些数据库比对 (行内反洗钱工作平台等)

  其他

 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义务 制度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07年2号令(2007年6月21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16 年人民银行3 3 号令( 2017 年7 7 月1 1 日起实行)

  可疑交易报告:

 识别-分析-报告

 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以流程控制为手段  大额交易的报告主体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

篇二: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哪些

机构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的目的、 意义与原则•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应承担的一般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 法律责任

 一、 反洗钱的目的、 意义与原则(一)

 洗钱与反洗钱1、“洗钱” 一词的原始含义就是把弄脏的钱洗干净, 即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2、 洗钱的基本含义。

 所谓“洗钱” , 就是指将某些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通过有预谋、 有计划的活动, 以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以及通过其他方法进行掩饰、 隐瞒, 从而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 将其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3、 所谓反洗钱,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上述犯罪行为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反洗钱法》 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

 反洗钱的目的和意义1 、 目的: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 通过洗钱这另一种犯罪行为, 使其合法化, 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2、 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 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 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 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 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 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

 反洗钱应遵循的原则(1 )

 合法审慎原则合法审慎原则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原则要求。

 所有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都应当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 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认真谨慎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

 反洗钱应遵循的原则(2)

 预防监控原则预防监控原则是建立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主要原则。( 3)

 协调配合原则协调配合原则是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指导原则。( 4)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反洗钱工作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应承担的一般责任(一)

 适用反洗钱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二)

 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一般责任1、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1)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2)

 反洗钱机构与岗位的设置(3)

 反洗钱培训2、 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所谓客户身份识别, 在国外又被称为“了解你的客户” , 即在与客 户建立交易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 应当依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了 解和确定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主要内容(1)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 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 信托等业务关系, 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 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3)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4)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5)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 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 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 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6)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认为必要时, 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3、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4、 报告及报送义务(1)

 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义务(2)

 报告制作、 报告路径与处理方式(3)

 其他报告或报送情形5、 协助义务6、 保密义务7、 培训和宣传义务

 2、 可疑交易报告的类别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 频率、 流向、 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支付交易。四、 法律责任(一)

 行政责任(二)

 刑事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一、 账户的种类基本一般专用临时 核准和非核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 基本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为核准类账户。2、 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为非核准类账户3、 专用账户: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其特定用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分为核准类和非核准类。4、 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分为核准类和非核准类。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 基本存款账户:

 异地户需出具未开立基本户证明。(1)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法人身份证、 机构代码证;(2)

 机关和事业单位:

 人事部门或编委批文(登记证书)

 、财政部门批复书、 负责人身份证明、 机构代码证;(3)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登记证书、 批文或证明, 负责人身份证明。2、 一般存款账户:

 合同或证明、 基本账户所需资料、 基本户复印件。3、 专用存款账户:

 批文或证明、 有关文件、 基本账户所需的资料、 基本户复印件。4、 临时存款账户:

 批文或合同、 基本账户所需资料、 基本户复印件。5、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名称由“个体户

 “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6、 授权人与授权书:

 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 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三、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1、 基本账户:

 为主办账户, 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

 新开立的账户, 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2、 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办现金缴存, 不得支现。3、 专用账户:

 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 不得支现。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4、 临时存款账户:

 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最长不超过两年, 提前一星期进行延期。注册验资户只收不付, 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一致。

 5、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需提供依据。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不得转账。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1、 变更内容:

 存款人姓名、 地址、 单位名称。2、 撤销情况(1)

 撤并、 解散、 破产或关闭(2)

 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3)

 迁址(4)

 其他存款人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 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3、 不动户的管理:

 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账户, 应通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30个工作日)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 账户的管理1、 专人管理2、 保管期限:

 10年3、 账户年检六罚则(一)

 、 存款人:1、 伪造、 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不及时撤销银行账户的(1)

 非经营性的, 罚款1000元2、 经营性的, 经予警告, 罚款1万以上至3万以下3、 公款私存、 违规支现、 逃废银行债务、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等,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 未及时变更, 1000元罚款(二)

 、 银行1、 多头开户、 公款私存,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 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欺骗人行开户的, 未在其基本户上予以登记、 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行的, 储蓄账户转账, 个人账户转账违规, 违规支现, 超限或未向人行报送开户资料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现金管理一、银发[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

 以上的, 即为大额现金。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 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 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并按月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公款私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划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

 除代发工资和个人劳务报酬以外, 银行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转账结算, 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二、 银发[01]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指出,对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

 的, 开户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篇三: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哪些

钱业务知识培训

 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 一、 反洗钱基础知识 二、 洗钱的特征客户身份识别及 三、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 四、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 今年反洗钱工作重点

 一、 基础知识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三个阶段 放置阶段:

 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 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离析阶段:

 即通过复杂的交易, 使资金的来 离析阶段:

 即通过复杂的交易, 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 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 归并阶段:

 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 广义的反洗钱是为了打击和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 转移、 兑换、 获得、 占有、使用各种犯罪所得以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各种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 资金流向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目标 1 、 打击上游犯罪 2、 打击恐怖主义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 3、 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 3 4、 维护金融稳定 5、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反洗钱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融机构大额交易和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疑交易报告管办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现行规章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建粤发〔2009〕 60号)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修订建粤发〔2009〕 52号)告实施细则》 (修订, 建粤发〔2009〕 52号)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协查工作规程》(建粤发〔2008〕 1 98号)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建粤发〔2009〕 88号)

  如何查阅反洗钱主要制度、 文件 现有:

 省分行信息网站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法律法规人行规章重要发文及规章制度下一步准备在合规信息里整合成反洗钱专栏部门资讯历史数据历史数据合规信息合规信息

 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重要防线之一, 承担了最全面的反洗钱义务。

 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既是作为整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 也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

 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义务 1. 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文化与经营理念的必然要求, 也是必须面对、 无法回避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2. 反洗钱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本身并不矛盾。

 实践反洗钱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本身并不矛盾。

 实践证明, 大部分犯罪资金与收益只是利用银行系统走账、 转移, 不可能是银行稳定和长期的客户, 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润的增长, 反而给银行增加了较多的业务处理成本、 政策风险与法律风险; 3. 在整个反洗钱机制中银行只需尽到自己应尽职责,虽要投入一定的资源与成本, 却能避免重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 是极其值得的。

 法定义务 识别客户的身份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

 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 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实施洗钱犯罪或者参与洗钱犯罪活动, 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 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 原则, 即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 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2、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的, 处十万元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2、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法律责任 3、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4、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假名账户的;5、 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有关信息的;6、 拒绝、 阻碍反洗钱检查、 调查的;7、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 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情

 法律责任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洗钱的特征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 与账户有关的特征 异常的资金收付 与贷款有关的特征 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 与保险有关的特征 其他行为特征 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 客户频繁或大量存取现金, 与其身份或经营活动不相符;2、 短期内现金交易金额突然快速增长或频率突然加快;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3、 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现金交易频繁, 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4、 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突然存取大量现金;5、 频繁接收境外汇入资金, 并在短期内要求现金解付;金交易频繁单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6、 大量现金交易通过ATM等方式进行, 以避免与银行职员面对面接触;7、 现金存款出现不明原因的显著增长, 特别是这类存款在短期内被迅速转往与客户无日常联系的目的地。8、 客户在异地频繁存取现金, 单笔或累计金额很大;9、 客户在境内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卡, 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10、 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 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

 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1、 企业用于境外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2、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3、 客户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与账户有关的特征1、 客户的开户信息与银行核实不相符;2、 多头开户, 且这些账户间的资金往来非常活跃;3、 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 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交易金交易;4、 客户频繁开户销户, 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5、 同一账户接受多人存款, 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6、 有意化整为零, 逃避交易监测;

 与账户有关的特征7、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 集中转出,散转出或分散转入、 分散转出, 且与客户的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相符;8、 发生大量资金交易, 且与客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9、 频繁发生大量资金交易, 持续一段时间后, 账户突然停止交易;10、 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 本票等)

 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11、 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 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集中转入、 分

 异常的资金收付1、 在与客户或经营业务无关的国家(地区)

 之间转移资金;2、 客户办理实盘买卖业务时, 频繁转换币种, 明显不谋求盈利;3、 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 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4、 客户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 无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

 , 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而频繁领取结汇水单;5、 客户频繁、 大量发生买卖专有技术、 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或捐赠、 广告、 会展等收汇、 结汇及付汇, 与其经营业务不相符;

 异常的资金收付6、 客户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 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 与其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相符;7、 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资;8、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明;9、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 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0、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或借入外债结汇的人民币转入证券等投资领域的银行账户, 与其经营状况不相符;11、 客户指示银行把资金转账到国外, 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把资金电汇国内。

 与贷款有关的特征1、 客户取得贷款后, 还款期内即发生不明原因破产;2、 客户取得贷款后, 还款期内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3、 客户取得贷款后不久即偿还贷款;4、 客户取得贷款后, 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与申贷用途不相符;5、 突然偿还一笔大额贷款, 但无法合理解释还贷资金来源;

 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1、 在几个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内进行大量的证券交易;2、 与投资者的正常活动以及投资者从事的业务活动不符的交易;3、 没有明确目的而买卖有价证券;4、 买卖证券的活动明显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5、 同一最终客户进行数次同一种有价证券的少量交易,以现金买进再卖出, 将所得的资金以信用方式存入另一个不同的客户;

 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6、 向明显没有关系的第三方转移证券投资;7、 与市场上的正常业务不同的交易, 如与市场的规模、 资金周转频率或市场外价格不符的交易交易;8、 同一最终客户进行多次同种有价证券的交易,每次都以现金买进, 然后在同一次交易中再卖掉;9、 非公司原始股东也没有买入证券的过程却发生卖出证券交易;

 与保险有关的特征1、 要求订立寿险保单, 但用以缴付保险费的款项来历不明或与保户的经济地位不相符;2、 通常只订立小额保单及平时以定期付款方式缴纳保险费的保户突然要求订立险费的保户, 突然要求订立一次缴清保费的大额保单;3、 保户要求用大额现金付款方式订立寿险保单;4、 通过由第三者发出的支票付款, 而第三者与有关保险当事人没有任何明显的关系;次缴清保费的大额保

 与保险有关的特征5、 以支票付款, 但保单持有人、 签字人和被保险人并非是同一个人;6、 客户提出的投保要求不带有明显的目的, 并且不愿透露此目的透露此目的;7、 有意投保的保户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毫不关心,只想知道提前退保的手续;8、 保户在保单到期之前解除合同, 兑现退保金并要求支付现金或把保险金支付第三者的(提前兑现一般是指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进行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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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为特征1、 客户对交易和账户活动的解释前后矛盾;2、 客户对询问持防范态度或者过度证明其交易正当;3、 客户试图说服银行职员不要完成交易记录;4、 客户对自己声称的职业或经营活动不了解;5、 客户屡次代理多个他人账户, 且无合理解释;6、 不愿提供有关法律、 法规所要求报告的信息, 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

 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1、 金融机构职员的生活突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与其经济收入明显不符;2、 金融机构职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本机构提供的休假安排或者不愿意退休;3、 金融机构职员的业绩突然间有了显著的或不可思议的增长。

 三、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识别, 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 采取相应措施,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 交易目的、 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实际收益人等。

  通过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 (1 )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 防止犯罪资金渗透至金融交易。 (2)

 及时发现和科学判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 (3)

 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为执法机关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必要信息。

 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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