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8篇

时间:2022-12-06 09:2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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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8篇

篇一: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1、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2、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申报区级及以上的项目、课题,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校党政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优秀人才遴选推荐;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工资、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211 工程”建设项目等;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支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支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 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方可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常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校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支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 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支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 2/3 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 1/2 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1、党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党支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3、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篇二: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上级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凡列入学校“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三)学校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和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学校人事编制、调配方案、年度进人计划、职称评聘、岗位竞聘工作等; (八)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调整; (九)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十)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二)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校内单位及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奖励和表彰的实施; (十三)学校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学生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十四)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十五)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聘(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三)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专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咨询、督导等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大额房屋修缮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等; (二)学校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和合作开发,校外土地、房屋征用、租赁等; (三)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四)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等; (五)学校重要活动的安排、接待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调动和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受赠大额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方案; (三)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机制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的召集、主持与参与人员按照学校会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集体决策程序:凡属集体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之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学校规章,经过合法性、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论证。

 (一)重大事项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相关部门或专项工作小组要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

 (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有关规定,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二)集体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一条 表决方式:

 (一)集体研究决策事项,要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三)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复议。学校集体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第十三条 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一般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分工实施:

 (一)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学校决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由政府采购招标机构或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一)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将落实情况分别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学校纪检人员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三: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21 幼儿园三重一大制度自查自纠整改报告

  根据**区教育局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幼儿园实际,我园制定了解放路幼儿园“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年,幼儿园党政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了党政班子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一、高度重视,增强执行能力

  “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幼儿园党政班子高度重视“三重一大”制度,并将党风廉政建设、班子建设、“三重一大”制度与幼儿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执行力,我园认真做到了三个到位:

  学习到位:幼儿园党政班子认真学习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学习幼儿园“三重一大”制度主要内容和决策程序等,切实加强学习,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在思想上统一认识、提高认识。

  责任到位:幼儿园成立“三重一大”制度领导小组,园长担任组长,总体负责“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班子成员任组员任组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幼儿园还成立了“三重一大”制度监督小组,由教代会代表、中层干部代表、教师代表组成,有力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措施到位: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会议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分

 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根据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幼儿园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形成各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责,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了“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落实,职责分明。幼儿园党政主要领导检查实施具体情况,并将实施情况与考核相结合,有力推进“三重一大”事项顺利实施。

  二、明确内容,规范工作程序

  我园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加强宣传、学习,不断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逐步规范了工作程序,使幼儿园的各项工作更趋于科学化、规范化。

  集体决策准备情况。幼儿园在进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前,先由具体负责事项的班子成员准备好集体决策讨论的材料,提前告知每一位班子成员议事的事项内容,并把相关材料发给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能够具体了解议事的事项内容,有利于讨论、决策。如: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年*月,我园开展“幼儿园特色教师”评选活动,*月党支部将活动评选方案发给每一位班子人员,提前告知,让班子人员进行充分的酝酿、思考,再召开班子会进行集体讨论、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方面,**年*月,幼儿园调整中层干部。党支部将调整的中层干部名单提前告知班子人员,让班子人员对名单进行酝酿、思考,更多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好充分的准备;重要项目安排方面,**年暑期,我园根据实际情况,将对阳光部、健康部进行修缮工作。*月,工会召开教代会,向每位教代会代表征询暑期维修项目的意见和建议,汇报园长室。园长室将暑期修缮的项目提前告知班子人员,班子人员进行酝酿、思考。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年*月和*月,幼儿园为班级购买打印机,*月,为教师购买笔记本电脑等费用都比较大。园长室将所需的费用提前告知班子人员,班子人员进行酝酿、思考。

 集体决策讨论情况。由于集体决策准备工作做得比较充分,班子人员在集体决策讨论过程中,都能够根据议事内容进行充分的发言,每一位班子成员都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整个决策讨论的氛围非常好,使每一次的集体决策都能够顺利进行。如:**年*月区十佳师德标兵、区“五表率”推荐名单、南桥镇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名单、调整幼儿园中层干部名单、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名单、暑期维修更好阳光部楼梯 pcv 地板等,都能顺利地集体决策讨论通过。我园还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记录制度,形成文本材料,将资料进行有效积累。

  集体决策执行情况。我园“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由教代会代表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把监督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确保“三重一大”事项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保证制度落实

  幼儿园为了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幼儿园成立了监督小组,保证“三重一大”事项顺利进行。我园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的作用,坚持实行教代会代表的巡视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保证我园的“三重一大”制度顺利实施。

  实行“三重一大”制度以来,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只有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才能把幼儿园“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落到实处,只有做到民主集中,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也才能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透明度,才能得到人心,凝聚人心,促进幼儿园科学、有序发展。

  2021 年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整改报告 2021 乡镇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整改报告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整改报告人口计生委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整改报告范文 2022 年学校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整改报告公司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整改报告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报告20212022 年局委“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整改报告学校落实三重一大情况自查自纠

 整改报告 2016 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整改报告

篇四: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1 页 共 13 页 2 2022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详细版)

 为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章党规及党内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 2 页 共 13 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市教育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适用于市教育局领导班子。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以下各方面事项:

 (1)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彭州市委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2)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和彭州市委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3)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和彭州市委组织开展的党内重大活动; (4)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大会议及审议

  第 3 页 共 13 页 通过的文件精神; (5)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政府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6)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出台的全局性政策文件; (7)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级部门拟定的各项工作要点及专项工作部署; (8)其他需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

 2. 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市委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党内制度改革和执行机制改革等内容的事项; (2)对国家、省、市、市级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等内容的贯彻事项; (3)其他可能影响全局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事项。

 3. 涉及教育资源配置、社会稳定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建设等事项;

  第 4 页 共 13 页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招生政策; (3)教育系统内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4)其他涉及教育资源配置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4. 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主要包括:

 (1)涉及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制度或政策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2)在长期实践中,已被群众认可或关系群众长期利益的制度或规定的修改、变更和废除; (3)涉及教育系统各项组织纪律、管理办法或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 上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的提名、推荐、考核考察、评价等事项; (2)上级安排的考察、核实、调查等事项。

 2. 本级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

 (1)局机关中层和教育系统学校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调整; (2)教师的招聘、录用、挂职、对口帮扶、轮岗交流、

  第 5 页 共 13 页 调动等涉及的政策或事项; (3)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

 3. 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主要包括:

 (1)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2)纳入教育局管理,各学校和直属单位申报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建设项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增添工程量且投资额超合同金额 5%以上的建设项目。

 2. 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收益方案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项目。主要包括:

 (1)涉及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处置、收益方案等事项; (2)涉及国有资产出租,需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执行的事项; (3)涉及政府物资采购,需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 6 页 共 13 页 的事项。

 3.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项目洽谈、项目审定、协议起草、协议审核等事项; (2)其他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要事项。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主要包括:活动引进、方案制定、活动实施。

 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 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以及重大的预算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年度预算收支进行编制; (2)单位预算草案审定; (3)年初已纳入预算但未细化,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4)年初未纳入预算确需新增或变更的项目,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5)单项财务资金支出金额较大,且按财经规定需要会议审定的。

  第 7 页 共 13 页 2. 数额较大的资金分配和使用。主要包括:

 (1)按照财经相关规定需会议审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2)局机关单笔经费支出 20000 元(含)以上、下(直)属单位单项同类资金额度 50000 元(含)的以上的大额资金分配(有政策明确规定标准的大额资金支出除外,如人员工资、各类保险解缴等)。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直)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资安排。主要包括:

 (1)下(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研究审定; (2)下(直)属单位项目启动后,投资金额有变更的。

 4.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参会人员

 1.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局党组班子成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局党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涉及重要事项,虽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缺席人员较多,一般应改期研究决定。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或局级领导必须到会。

  第 8 页 共 13 页 2.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全程参与并监督,如遇特殊情况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无法参会的,可由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代会。

 3.机关党委组织员、党委办主要负责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科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4.根据工作需要,涉及科室及下(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事先征求党组班子成员的意见后确定,或经主办科室(单位)提出上会申请,办公室初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由党组书记审定是否提交会议。会议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2.调查研究。决策事项建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

 3.会前通知。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除临时召集外,会议具

  第 9 页 共 13 页 体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召开前 1 天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三)会中议决

 1.会议主持。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议题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对该议题暂不进行审议。

 2.集体讨论和表决。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有关科室(单位)或分管领导汇报议题内容,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表态,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归纳大家意见形成结论。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按照少

  第 10 页 共 13 页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局党组作出决定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通报。

 3.邀请列席会议。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方面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列席旁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情况。每召开一次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

 5.纪要下发。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纪要应及时印发给局领导班子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机关党委组织员,其中,涉及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的会议纪要,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会后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单位、职能科

  第 11 页 共 13 页 室办理、落实。如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其中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

 2.实施决议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并适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了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议事纪律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和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会议决定只能由有关执行部门和具体执行者以适当形式统一发布。

 4.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

  第 12 页 共 13 页 关系等有利害相关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不能参加表决。

 五、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6.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7.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9.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10.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第 13 页 共 13 页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并报市教育局党组备案后实施。

篇五: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XX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的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区教育党工委有关规定,结合 XX 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的范围 第四条 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4.重大改革措施及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等; 6.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7.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8.招生和毕业工作; 9.因公出国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0.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帮困、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1.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和人事的任免:

 14.学校副校级干部,由区教育党工委任命。

 15.中层干部(含副职、助理)、年级组负责人(含副职、助理)、教研组负责人(含副职、助理)的任免; 16.校级行政干部(助理)的提名、考察; (三)重大项目安排:

 17.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18.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19.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20. 1 万元以上人员经费的使用; 21. 1 万元以上活动经费的使用; 22. 2 万元以上维修和设备等项目购置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党总支委员会议。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行政办公会议提出,之后由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事决策,由党办作议事决策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党总支委员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或党办主任)和工会主席、行办主任、总务主任等 5-7 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三重一大”的党总支委员会议由校长或书记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负责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程序如下:

 23.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的重大问

 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4.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25.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党总支委员会议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参会支委需要占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才可以开会,超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26.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 XX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告知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 XX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

篇六: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22 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 为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上级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教育。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科学决策。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决策,以战略眼光和发展观点推动决策,确保各项决策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合本部门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防止权力滥用。

 (三)坚持民主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市教育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适用于市教育局领导班子。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以下各方面事项:

 (1)中央、XX 省委、XX 市委、XX 市委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2)中央、XX 省委、XX 市委和 XX 市委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3)中央、XX 省委、XX 市委和 XX 市委组织开展的党内重大活动; (4)国家、XX 省、XX 市、XX 市人大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5)国家、XX 省、XX 市、XX 市政府会议及审议通过的文件精神;

 (6)国家、XX 省、XX 市、XX 市出台的全局性政策文件; (7)国家、XX 省、XX 市级部门拟定的各项工作要点及专项工作部署; (8)其他需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中央、XX 省委、XX 市委、XX 市委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党内制度改革和执行机制改革等内容的事项; (2)对国家、XX 省、XX 市、XX 市级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等内容的贯彻事项; (3)其他可能影响全局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事项。

 3.涉及教育资源配置、社会稳定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建设等事项;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招生政策; (3)教育系统内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4)其他涉及教育资源配置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4.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主要包括:

 (1)涉及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制度或政策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2)在长期实践中,已被群众认可或关系群众长期利益的

 制度或规定的修改、变更和废除; (3)涉及教育系统各项组织纪律、管理办法或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上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的提名、推荐、考核考察、评价等事项; (2)上级安排的考察、核实、调查等事项。

 2.本级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

 (1)局机关中层和教育系统学校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调整; (2)教师的招聘、录用、挂职、对口帮扶、轮岗交流、调动等涉及的政策或事项; (3)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

 3.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主要包括:

 (1)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2)纳入教育局管理,各学校和直属单位申报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建设项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增添工程量且投资额超合同金额5%以上的建设项目。

 2.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收益方案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项目。主要包括:

 (1)涉及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处置、收益方案等事项; (2)涉及国有资产出租,需按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执行的事项; (3)涉及政府物资采购,需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的事项。

 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项目洽谈、项目审定、协议起草、协议审核等事项; (2)其他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要事项。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主要包括:活动引进、方案制定、活动实施。

 5.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以及重大的预算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年度预算收支进行编制; (2)单位预算草案审定; (3)年初已纳入预算但未细化,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4)年初未纳入预算确需新增或变更的项目,且金额较大,需按财经规定进行会议审定的; (5)单项财务资金支出金额较大,且按财经规定需要会议审定的。

 2.数额较大的资金分配和使用。主要包括:

 (1)按照财经相关规定需会议审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2)局机关单笔经费支出 20000 元(含)以上、下(直)属单位单项同类资金额度 50000 元(含)的以上的大额资金分配(有政策明确规定标准的大额资金支出除外,如人员工资、各类保险解缴等)。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直)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资安排。主要包括:

 (1)下(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研究审定; (2)下(直)属单位项目启动后,投资金额有变更的。

 4.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参会人员 1.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局党组班子成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局党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涉及重要事项,虽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缺席人员较多,一般应改期研究决定。无

 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或局级领导必须到会。

 2.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全程参与并监督,如遇特殊情况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无法参会的,可由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代会。

 3.机关党委组织员、党委办主要负责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科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4.根据工作需要,涉及科室及下(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事先征求党组班子成员的意见后确定,或经主办科室(单位)提出上会申请,办公室初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由党组书记审定是否提交会议。会议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2.调查研究。决策事项建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

 3.会前通知。局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除临时召集外,会议具体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召开前 1 天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三)会中议决 1.会议主持。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议题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对该议题暂不进行审议。

 2.集体讨论和表决。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有关科室(单位)或分管领导汇报议题内容,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表态,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归纳大家意见形成结论。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局党组作出决定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事

 后应及时向党组通报。

 3.邀请列席会议。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方面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列席旁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情况。每召开一次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

 5.纪要下发。党组(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纪要应及时印发给局领导班子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机关党委组织员,其中,涉及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的会议纪要,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会后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单位、职能科室办理、落实。如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其中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

 2.实施决议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反馈,并适时在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了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议事纪律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和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会议决定只能由有关执行部门和具体执行者以适当形式统一发布。

 4.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有利害相关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不能参加表决。

 五、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6.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7.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劣影响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9.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10.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并报市教育局党组备案后实施。

篇七: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决策行为,落实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确保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以及《XX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由 XX 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由县人民政府及授权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县管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县国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出资人负责。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开展国资管理和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把党组织议

 事会研究讨论作为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同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议事规则列入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经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定,按职责和权限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才能实施。县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决策范围、优化决策流程、量化细化标准,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核准备案。

 第六条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时效性; (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四)保守秘密。对党委(党组)会议、董事会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企业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 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党组织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群访集访处置和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债务管控目标、重大投资方案和并购行为、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三)企业重组改制、设立子公司、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缴纳税费、国有资本收益、对外捐赠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对外担保、融资(抵押)贷款、出借(调度)资金;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经营层的薪酬事项; (六)企业运营管理模式调整、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重要管理制度制定、中层管理人员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用工招聘事项;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及人才招引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选聘、任免、奖惩和兼职;

 (三)企业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其他高级人才的评选聘任; (五)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领导人员及财务负责人;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县政府交办、委托建设的项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范围:

 (一)投资额度 100 万元及以上的; (二)融资额度 500 万元及以上的; (三)年度预算内 500 万元及以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在执行中,按同类性质事项汇总界定,不得化大为小。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禁止类、限额类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报批备案事项

 第十二条须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核并由县政府批准的事项:

 (一)国有股权转让; (二)单项投资超 500 万元及以上、自有资金不足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三)5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或损失核销事项;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 (四)企业发债、上市、“三非”投资(非控股、非主业、非本地)、境外投资、高成本重大融资贷款等事项; (五)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借款和开展社会集资; (六)企业一般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方案,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的任免; (七)《XX 县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 政〔2010〕X 号)规定的事项; (八)按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须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批并报县政府备案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额度 1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四)进行 50 万以下资产处置或损失核销的(《XX 县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除外);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企业购置生产、运营车辆;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批并报县政府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须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备案或报告的事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目标及债务管控目标(融资总量、债务增速、融资成本)的确定; (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内部规章制度;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薪酬分配结果、执行政府部门下达有关任务的情况、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责任书和薪酬考核分配结果; (四)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项; (五)企业班子成员分工、兼职、薪酬分配、突发事件等事项应急处置方案; (六)按有关规定应向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报备或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为:会前初审报批、上会审签和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会前初审报批。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方案。研究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应按程序审议通过。

 (二)设立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党的委员会,县财政局长兼党委书记,投融资促进中心主任任副书记,各一级公司董事长任党委委员,把党组织议事会研究讨论作为一级公司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前置程序,按程序审议通过。

 (三)须向县政府和出资人报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通过正式公文一事一报,同时附企业内部决策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核后,再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上会审签。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的,由企业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企业班子成员提出,或由

 企业职能部门提出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八条会议决策。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召开决策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投票权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票决。赞同票超过半数的,方可通过。投票表决时应当记名并简要说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决策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内容、发言、意见、决议结果等应逐项记录清楚。同时由决策事项相关部门负责决策过程的资料归集并存档备查,印发会议纪要送达决策机构全体成员。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监事长应当到会。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也可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 3 日内向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负责对企业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谨、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意见,由企业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当监督其实施,并列入当年度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和监事会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苗头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明确本企业“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定量标准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解释或者授权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约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八: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乌南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幼儿园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幼儿园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园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幼儿园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党组织或是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或是教代会审议、通过的程序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幼儿园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

 3、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全园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课程设置和调整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7、教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8、重要活动方案、评比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9、园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10、各类奖励、处罚的意见 1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园舍的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调整 2、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等

 3、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干部任免 l、园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幼儿园中层干部及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后勤组长的任免。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的计划 2、预算外的单项支出在 5000 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预算外 5000 元以上基建、大修、设备的项目资金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2 1、幼儿园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核心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教代会审议的按照教代会会议议事形式决策。

 2、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园长或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班子成员必须有过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3、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行政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核心会议决定的由园长或书记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核心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园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核心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如遇到相关事项由上级文件要求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程序操作、执行。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 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 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提交审议。

 二列入议题。班子成员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主要领导在经反复酝酿后形成方案并确认是否列入核心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核心会议前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由园长主持会议会议中先由园长或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 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园长或书记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园长、书籍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核心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园长办公室负责人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园长的决定等内容。

 六正式行文。对幼儿园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园长签发由园长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七政务公开。对幼儿园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体教工或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6、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监督考核 1、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 3、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4、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现“三重一大”实施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予以纠正重大问题应报告教育党工委。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自幼儿园第八届第三次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在乌南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