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首次创业补贴3篇

时间:2022-12-04 21:5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宿迁首次创业补贴3篇宿迁首次创业补贴 宿迁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3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对国家创新型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宿迁首次创业补贴3篇,供大家参考。

宿迁首次创业补贴3篇

篇一:宿迁首次创业补贴

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022-2023 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对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建设“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统揽,加快提升创新要素集聚能力,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发展壮大创新力量,探索具有宿迁特色的城市创新发展路径,让创新成为宿迁发展的核心动力,全面提升宿迁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力争通过近 2 年时间,把宿迁建成体制机制完善、产业结构合理、经济社会发展均衡、创新创业氛围良好、区域特色鲜明的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建设目标

 到 2023 年,基本建成适应宿迁发展需求的科技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技对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突出。

 科技创新投入进一步提高。到 2023 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2.2%,科技公共财政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达到 3%。

 创新企业群体进一步壮大。到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 2000 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700 家,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270 家以上,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突破 1000家。

 产业发展质态进一步提升。到 2023 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 36%,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占 GDP 比重达到 1.54%。

 创新创业生态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科技金融、人才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探索出一批支持创新的新举措,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创新主体培育工程

 1.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实施“科技型企业招引推进年”活动,围绕重点产业链培育开展科技招商,每年认定科技型企业 200 家以上。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研发专项行动,推进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评尽评”。建立从初创期、成长期到发展壮大期的企业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券政策,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到 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超 2000 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2. 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和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计划,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实施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提升计划,加强创新政策集成和创新资源支持,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通过协同创新方式开展项目研发,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依法全面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到 2023 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700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达到 92%。(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3. 培强创新型领军企业。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定制化联系帮扶,集中资源,精准对接,加大在研发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引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在政策落实、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 20 强、瞪羚企业评选工作,发挥高成长性企业品牌效应。探索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行业上下游、大中小、产学研各方力量深度融合、融通创新。聚焦“科创板”等资本市场,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为领军企业提供高效精准服务,助推优质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到 2023年,培育 20 家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工程 1. 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立足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定位,聚焦融合赋能、提质增效,加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协同,持续提高产业发展层次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眼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发展,实施智能制造行动,组织实施“智改数转”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龙头带动、百企智造、千

 企上云、万企联网”工程,引导企业“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不断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到 2023 年建成智能车间 300 个,新增星级以上“上云”企业 400 家;实施精益制造行动,引导企业完善生产、组织、管理方式,一体推进标准提升、工匠培育、名品打造,实现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转变。着眼推动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依托我市现有新兴产业基础,紧盯技术变革趋势和战略前沿领域,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先导产业,大力培育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到 2023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企业产值比重达到 36%。着眼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组织实施重点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集中力量突破一批产业创新关键技术,催生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科研成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2.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农业。实施现代种业提升计划,围绕优质食味水稻、优质专用小麦、特色水产品等开展育种技术、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等研究,全面提升优质种源本土繁育供应能力。实施食品加工、畜禽和水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加快推动农业产业链从一产向二产延伸,从

 生产原产品向供应加工品转变。实施园区提档升级工程,推动省级示范园创建国家级园区、市级产业园争创省级示范园,打造国家、省、市三级农园纵向衔接、联动建设体系。加快推进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巩固提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成果。开展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提升农村科技服务超市服务效能,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到 2023 年,新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5 个、新增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 1个,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达到 70 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3. 集聚发展科技服务业。落实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以培育科技服务业市场主体和壮大科技服务业平台载体为抓手,开展分类指导、政策扶持和业态培育。实施服务型制造行动,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从单一产品制造向“产品+服务”转型。扩大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管理、数据交易等技术服务,探索打造区域性特色大数据交易中心,推动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医疗等方面深度应用。实施科技服务业企业登高计划,到 2023 年,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机构)达到 100 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工程 1. 实施人才牵引计划。深入落实《人才引领服务发展“五联五强”行动方案》,大力推进“千名领军人才集聚计划”和“千名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到 2023 年累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不少于 900 个。实施“青年人才培养集聚” 行动,集聚更多专业化、复合型青年人才,每年引进高校毕业生不少于 1.5 万人。持续推进“工匠培育”工作,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大赛,评选优秀科技专家和宿迁工匠。实施本土就业倍增计划,完善高校、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人才培养与全市产业发展匹配度,提高毕业生本土就业率。实施校地人才发展合作工程,构建互促发展联盟,打造校地合作共同体。(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2. 打造“迁宿迁”人才工作品牌。探索“三招三引”,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推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招院引所有机结合,在引进资金、项目的同时,引进人才、技术和高校院所。办好宿迁人才发展大会,在科教资源丰富的城市开展高校毕业生• 高层次人才• 高技术项目“三对接”

 活动。发挥科技镇长团产才对接小组作用,分产业链开展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对接活动。聚焦高质项目、高端人才,统筹全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办赛方式,形成常态化办赛机制,实现以大赛选项目、以项目引人才,打造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平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3. 实施人才服务提升计划。升级“宿迁英才卡”功能,建立市级统筹、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人才服务资源网络,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人才服务一站式、便捷化。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通过各级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人才购房券,系统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拓宽人才融资渠道,构建多元供给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缓解人才融资难题。实施分类评价机制改革,探索人才举荐制,推行评审制与认定制相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大力发展人才服务业,引培专业性、市场化人才服务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人才资源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四)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工程 1. 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相关意见,依法对宿迁高新

 区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资金投入、重大平台载体布局建设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推动宿迁高新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一区多园”发展,突出产城融合,围绕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三个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加快资源集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家高新区绩效评价中持续实现争先进位。探索开展市级高新园区建设,支持县域创建省级高新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2. 发挥科技平台服务效能。围绕重点产业链培育,布局建设 2-3 个开展产业应用技术研发转化和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功能高分子材料产业技术研究所、龙科微生物产业技术研究院、先进光源技术研究院等科研平台建成达效。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依法综合运用建设补助、运行绩效、技术交易奖补等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提升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能力。以服务产业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为核心,重点建设 3家研发设计、测试验证、技术转移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深化与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的全面合作,推动建设 2 家企业联合创新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3. 提升科创载体建设水平。围绕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各开发区、高新区、园区高标准建设

 一批科技特色产业园、众创社区、科技综合体、成果转化基地等,逐步完善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完善科技创业载体提档升级、绩效奖补支持政策,引导众创空间、孵化器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围绕企业成长需求,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健全科技创业载体梯次培育体系。到 2023 年,全市省级以上科创载体达到 33 家,新增在孵企业 220 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五)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工程 1. 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稳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行动,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持续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每年支持知识产权强企计划项目 10 项以上。实施产业专利导航计划,开展产业链细分领域专利信息分析,结合企业专利微导航,完成激光装备、汽车零部件、膜材料、智能家电、有机新材料 5 个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计划。到 2023 年,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 6 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2. 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全覆盖计划,每年新增知识产权“贯标”备案企业

 120 家。实施知识产权金融惠企活动,完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每年转化高科技成果 200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50 个。(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3. 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载体,中国(宿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成运行。严格执行知识产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探索知识产权、公安和海关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模式,定期通报、会商重大案件,加大行政执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维权援助、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非诉纠纷化解体系,初步解决周期长、成本高、取证难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六)开放协同创新工程 1. 融入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进一步深化同上海、苏南等地区互动互联,积极参与区域分工,推进产业联动发...

篇二:宿迁首次创业补贴

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宿发〔2009〕 22 号 2009 年 10 月 14 日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步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就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明确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

 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 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为社会培养各类适应人才,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五” 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

 目前, 全市民办学校 374 所, 总资产 26. 9 亿元,在校生 34. 2 万人, 形成了一批办学思想端正、 办学条件良好、 教学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但从我市民办教育整体上看, 仍存在内涵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 教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发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等问题, 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保证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自身发展, 也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各地、 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采取切实措施, 全力保障和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

 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始终坚持“积极鼓励、 大力支持、正确引导、 依法管理” 的方针,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强化服务指导和依法管理, 实施民办学校内涵发展、 品牌发展、 特色发展战略, 做强实力, 做优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 实现整体优化和健康持续发展。

 (三)

 发展目标。

 到 2012 年,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省三星级标准, 省四星级民办高中达 2 所以上, 民办初中、 小学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70%以上的民办幼儿园达到市优质幼儿园标准, 50%以上的民办幼儿园达到省优质幼儿园标准, 民办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达 95%以上。

 二、 进一步实施内涵发展战略, 加快民办学校升级提质

  (四)

 实施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鼓励和推进民办学校特别是实力较弱的民办学校通过办学权转让、 融资扩股、 校企联办、 合并兼并、 撤销、 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进行调整, 加快教育资源向名校聚集, 向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聚集, 增强自身实力。

 根据目前我市中小学教育资源总量的实际情况, 今后一个时期, 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民办中小学校, 不再批准设立农村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

 (五)

 引导民办学校积极转型。

 引导和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粗放式发展向精细化发展转变, 从趋同化模式向特色化模式转变。

 民办学校要理顺内部管理关系, 选择出资方式, 调整学校办学定位, 拓展办学渠道, 改善办学条件, 创新办学理念, 加强学校个性化品牌创建, 打造学校特色品牌。

 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逐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要加强学校内部精细化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六)

 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聘用教师, 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校应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的成长和进步, 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培训,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 表彰、 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 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为教师创造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 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社会保险全员参保制度

  (七)

 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具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中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5 年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由民办学校按规定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5 年实际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由市人事部门统一核定工资基数。

 (八)

 建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督查督办,积极帮助民办学校妥善解决相关遗留问题, 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全员参保。

 四、 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

 (九)

 公、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学杂费补助实行同等待遇。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学杂费补助政策, 对省财政转移支付的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补助和县(区)

 财政按省定标准应安排的配套经费, 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补助标准。

 (十)

 加大以奖代投力度。

 设立以下奖励和补助项目:

 1. 创建奖。

 民办普通高中凡创建成省三星级、 四星级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80 万元。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级、 国家级示范性学校(含教育现代化学校)

 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50 万元。

 民办中职学校凡通过省三星级或省重点技工学校、 四星级或国家重点技工学校、 省级示范专业、 省级课改实验点、 省级社区教育中心、 省农科教示范基地、 省级紧缺型人才培训基地验收的, 同级财政按省补专项经费给予 1:

 1 配套奖励。

 2. 规模奖。

 对办学条件好、 教育质量高、 在校生人数达到 2000 人、 3000人、 4000 人以上的民办中职学校, 每年同级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 30 万元、 50万元奖励。

 3. 服务经济奖。

 民办高、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推荐在本市就业半年以上的,每就业一人同级财政奖励学校 100 元; 本地就业毕业生超过毕业生比例 50%以上的, 比上年每增加一人增奖 100 元。

 4. 养老保险费补助。

 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学校承担的部分, 由地方财政给予不少于50%的补助。

 5. 规范管理奖。

 对被省、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为规范管理先进单位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和 3 万元, 高中阶段以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

 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和 1 万元。

 6. 突出贡献奖。

 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十一)

 市、 县(区)

 财政根据需要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 列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用于本《意见》 第(九)

 、 (十)

 条的配套资金及奖励资金支出。

  (十二)

 加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教育、 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 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 并将奖励和补助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相结合。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民办学校, 在奖励和补助上实行一票否决。

 五、 进一步强化对民办教育的服务、 引导和规范管理

  (十三)

 各地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坚持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发展并举, 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要把民办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建立责任制, 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市、 县(区)

 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十四)

 切实履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服务与管理职责。

 各级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工作政策建议, 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宏观管理制度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 会同教育、 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管和对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管,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规避机制。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监管; 会同教育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 规范民办学校与教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加强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 妥善解决好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确保全员参保。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完善运行机制, 做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 职称评定、 档案工资核定等工作, 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人事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成本、 合理回报和学校发展等因素, 本着支持的原则, 适时调整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并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 退费的监管。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 民政、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 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

 各级国土、 建设和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扶持民办学校用地、 建设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招生广告的监管。

 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贷款的支持力度, 扶持民办教育更好地发展。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舆论宣传, 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十五)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 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 乱摊派、 乱罚款, 切实保证民办教育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六)

 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市、 县(区)

 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统筹研究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十七)

 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

 1. 加强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并按照财政部门补助的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标准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2. 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民办学校要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 设立财务机构,按《会计法》 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管理, 并按月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十八)

 本《意见》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 县(区)

 及各部门以前下发的文件及规定, 内容凡与本《意见》 不符的, 以本《意见》 为准。

篇三:宿迁首次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申报模板 一、补贴对象 (所有申请表以及佐证材料都是纸质两份、电子档一份)

 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2、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4、残疾毕业生 5、就业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6、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创业补贴申请

 6 (6 个选项自己选择自己符合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三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1. 申请表

 2. 身份证

 3 户口簿

 4. 学籍证明( 由学校学籍科统一提供)

 5. 建档立卡证明材料

 证明要求:

 ②申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由分院统一审核名单,并报分院院长签字盖章; ③在“资助管理系统”中无法查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应由本人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能查到的不需要)。证明

 材料可由学生户籍所在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开具的建档立卡书面证明,也可提供学生生源地的扶贫部门扶贫系统(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当地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查询网面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截图内容应有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6.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