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9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文件编号: HZCDC/CX--2022 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 版本状态: A/0 受控编号: 惠泽CDC中心实验室程序文件 编制:X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编号:HZCDC/CX- - 2022
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
版本状态:
A/0
受控编号:
惠泽 CDC 中心实验室程序文件
编制:XXX 审核:XXX 批准:XXX
惠泽 CDC 疾控中心实验室 颁布:2022 年 8 月 2 日
实施:2022 年 8 月 2 日
目录 人员管理程序 HZCDC/CX01-2022 ........................................ 4 公正性行为控制程序 HZCDC/CX-02-2022 ................................. 8 保密和保护所有权控制程序 HZCDC/CX-03-2022 .......................... 10 反商业贿赂控制程序 HZCDC/CX-04-2022 ................................ 13 人员教育培训控制程序 HZCDC/CX-05-2022 .............................. 16 现场检测控制程序 HZCDC/CX-06-2022 .................................. 21 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 HZCDC/CX-07-2022 ................................ 23 环境保护程序 HZCDC/CX-08-2022 ...................................... 28 安全和内务管理程序 HZCDC/CX-09-2022 ................................ 30 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HZCDC/CX-10-2022 .................................. 34 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程序 HZCDC/CX-11-2022 .............................. 38 量值溯源管理程序 HZCDC/CX-12-2022 .................................. 40 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HZCDC/CX-13-2022 .................................. 42 文件控制程序 HZCDC/CX-14-2022 ...................................... 45 合同评审程序 HZCDC/CX-15-2022 ...................................... 50 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程序 HZCDC/CX17-2022 ............................... 55 服务客户程序 HZCDC/CX18-2022 ....................................... 59 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 HZCDC/CX19-2022 ................................. 62 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HZCDC/CX20-2022 ................................. 64 纠正措施程序 HZCDC/CX21-2022 ....................................... 68 预防措施程序 HZCDC/CX22-2022 ....................................... 71 改进措施控制程序 HZCDC/CX23-2022 ................................... 73 记录管理程序 HZCDC/CX-24-2022 ...................................... 76 内部审核程序 HZCDC/CX-25-2022 ...................................... 80 管理评审程序 HZCDC/CX-26-2022 ...................................... 84 检测方法确认程序 HZCDC/CX-27-2022 .................................. 87 偏离许可程序 HZCDC/CX-28-2022 ...................................... 89 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程序 HZCDC/CX-29-2022 ........................ 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程序 HZCDC/CX-30-2022 .............................. 95
数据控制程序 HZCDC/CX-31-2022 ...................................... 97 计算机、软件及网络控制程序 HZCDC/CX-32-2022 ....................... 101 抽样控制程序 HZCDC/CX-33-2022 ..................................... 104 样品管理程序 HZCDC/CX-34-2022 ..................................... 107 检验检测有效性质量控制程序 HZCDC/CX35-2022 ........................ 110 检验工作控制程序 HZCDC/CX-36-2022 ................................. 113 能力验证程序 HZCDC/CX-37-2022 ..................................... 116 检验报告及结果发布程序 HZCDC/CX38-2022 ............................ 119 风险评估控制程序 HZCDC/CX39-2022 .................................. 124 指令性检验任务控制程序 HZCDC/CX40-2022 ............................ 128 疾病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HZCDC/CX41-2022 .............................. 130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程序 HZCDC/CX42-2022 .......................... 13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程序 HZCDC/CX43-2022 .......................... 137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 HZCDC/CX44-2022 .................... 147
序 人员管理程序 HZCDC/CX01-2022 1 1 目的
对中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服务人员规定了明确的录用、培训、管理的程序,并对其工作进行了描述,确保人员明确职责,理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以保证检测质量,实现质量目标。
2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全体人员录用、培训、解聘及上岗管理等活动。
3 3 职责
3.1 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管理人员任命。
3.2 中心行政管理科负责中心人员的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及资料报送收集存档。
3.3 中心技术负责人负责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技能考核与评价、上岗及岗位考核。
3.4 中心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所有岗位人员日常质量监督和关键岗位的重点监督考核,信息质控科负责中心人员管理的质量控制和资料审核工作。
4 4 工作程序
4.1 人员的录用、任用、聘用和解聘:
(1).中心人员的进入:分为任命、公开招考录用、考核录用、借调、调入、聘用。其中临时聘用人员按中心《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进行,其余情形的人员进入按县人社局和县卫计局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科负责进行人员的进入协调配合工作。
(2).中心主任是中心法人代表和最高管理者,由县委组织部任命,其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进行,其职称晋升和专业技术考核由中心行政管理科配合相关部门进行。
(3).中心班子成员由县卫计局任命,其年度考核由县卫计局进行,其职称晋升和专业技术考核由中心行政管理科配合相关部门进行。
(4).中心其他管理层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由中心主任任命和授权。其中授权签字人必须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备案。
(5)人员的辞职、离职、解聘、借调、免职:其中临时人员解除聘用按中心《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进行,其余情形按县人社局和县卫计局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人员离职必须交出所有受控文件(包括移动储存设备的受控资料),方可办理离职
手续。
(6)所有人员的进入、在岗和离职,其上岗考核、聘用合同、薪酬、保险金、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岗位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学习、劳动争议解决、人事处分、健康监测、人事档案等管理由中心行政科统一组织和协调,其余相关科室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4.2 中心检验检测相关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1)中心检验检测相关关键岗位包括:管理人员(中心主任、检验检测相关分管领导、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设备管理员、检验科科长、信息质控科科长、行政管理科长);技术人员(检测技术人员、采样抽样人员、报告审核签发人员);后勤服务关键支持人员(印章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物资车辆后勤保障服务人员)。
(2)中心主任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对所有人员有奖励和处罚权,对人员、资金和资源有调配权,中心主任负责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任命、聘用、解聘和调整。
(3)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描述(如任职条件和职责)见《质量手册》。
(4)关键岗位人员的代理见《质量手册》。
(5)中心主任授权质量负责人负责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工作质量监督,质量负责人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负责协调技术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带领质控科长、质量监督员、内审员、设备管理员开展对质量体系贯彻执行过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对质量问题具有一票否决权。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体系运行的考核工作,提出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和质量活动中的相关职能人员选择的建议 (6)中心主任授权技术负责人负责所有技术领域的贯彻实施工作,技术负责人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负责协调质量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带领检验科长、检测技术人员、报告审核签发人员、采样抽样人员开展对贯彻执行标准规范的技术实施管理和监督,对技术问题具有一票否决权。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领域的实施工作,提出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和质量活动中的相关职能人员选择的建议,负责对检测人员的岗位能力考核。
(7)授权签字人由中心主任任命,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通过,并备案方可从事考核通过领域的签发报告工作,其工作范围不受行政干预,不隶属于任何科室,其授权工作主要受中心主任、中心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考核,
并对其负责。
4.3 人员的考核:
(1)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县卫计局和人社局要求进行。
(2)所有人员的日常考核由行政管理科和所在科室科长按照中心工作制度进行。
(3)人员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培训教育考核按《人员教育培训》程序进行。
(4)进行了岗位能力考核后,应及时填写《岗位能力考核记录》。
5 能力控制 5.1 行政管理科根据中心现有的人力资源和能力状况,调整从事管理、技术和关键支持人员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5.2 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3 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试合格。授权签字人的同等能力认定见(国认实〔2015〕49 号)。
5.4 对检测报告提供意见和解释人员,须经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评价认可,经中心主任授权批准。
5.5 试用期、见习期、临时聘用检测人员上岗前由行政管理科组织拟使用科室和质控科对其培训,合格后上岗,并由质量负责人安排质量监督员对其进行适当的跟踪和监督,以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5.6 从事特定岗位人员,需持不同规定的资格证书(如法定的、特殊技术领域的等),行政管理科列入人员培训计划,确保其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人员操作证,艾滋病检测人员必须持省级疾控部门培训合格证,二级生物安全操作人员(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送样人员,司机除外)必须持中心或上级专业机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内审员必须持有效内审员证。
6 6 岗位登记
6.1 所有岗位人员均需填写《人员档案卡》,行政管理科专人管理人员档案,专人专档,档案中需存放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2 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质控科对员工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和监督,保证提供的档案资料真实有效,并做到及时更新。
6.3 所有人员应有员工基本情况表,关键岗位人员均应有岗位能力确认表。除首次
能力确认外,至少每 5 年应进行一次能力确认工作并填写《年度技术人员能力确认、授权一览表》。
7 7 记录
HZCDC/JL01-1-2022《人员档案卡》 HZCDC/JL01-2-2022《岗位能力考核记录》 HZCDC/JL01-3-2022《年度技术人员能力确认、授权一览表》
序 公正性行为控制程序 HZCDC/CX-02-2022 1 1 目的
维护检测公正性,抵御任何可能影响实验室技术判断的行为,包括商业、行政、财务和其他不良因素的压力或利诱,保证本中心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公正性、诚实性。
2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所进行的各项检测工作质量活动。
3 3 职责
3.1 质量负责人为公正性保证工作的主管领导,信息质控科负责公正性保证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遵守情况。
3.2 中心主任批准保证检测公正性制度,发表公正性声明。中心主任为公正性行为提供工作环境保证,对各类人员的不公正、不诚实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分。违法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3 中心全体人员遵守公正行为控制程序,保证检测公正性制度,各科室负责人监督各类人员做到公正、诚实。
4 4 控制程序
4.1 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制订公正性保证程序,中心主任批准后发布执行。
4.2 中心主任代表本中心,并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发表公正性声明。
4.3 中心全体人员遵守公正行为控制程序,保证检测公正性制度。
4.4 公正性保证制度:
4.4.1 本中心任何人员不得干预检测工作的公正进行。
4.4.2 本中心员工对任何可能影响实验室技术判断的包括不正当的商业、财务上和其他如行政上的不良压力或利诱进行抵御,并防止商业贿赂,执行《反商业贿赂程序》,确保中心检验工作的公证性。
4.4.3 本中心秉公监测,检测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方法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准确、有效。
4.4.4 对所有客户均持科学、公正、诚信态度、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
4.4.5本中心负责检测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和检测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 、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4.4.6 本中心保证检测质量和服务质量。
4.4.7 本中心维护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并承担法律责任。
4.4.8 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中心与检测人员签订诚信执业承诺书,并在办公楼大厅醒目位置公布违规举报方式。
4.4.9 中心检验检测人员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检验检测人员在样品检测过程中不得直接与受检客户接触和沟通,遇到可能涉及利益相关的客户和检品应主动回避或拒收检品。
4.5 公正性措施的监督和实施 4.5.1 日常工作中各科室负责人监督各类人员做到公正、诚实,对影响本中心声誉的轻微失信行为,科内进行批评教育,马上予以改正,对影响声誉的严重行为,必须报告中心主任,必要时酌情予以行政或经济处分,签约聘用人员可考虑予以解聘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移...
篇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统一资质认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依据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评审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是否具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并保证其对外出具的结果和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的技术性考核。原《评审准则》在技术评审方式、评审工作程序及告知承诺核查要求等方面尚未作出规定,需要按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原《评审准则》进行修订,充分释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红利。
二、《评审准则》修订过程 2020 年 7 月,启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订工作,委托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具体承担文件起草、意见征集、
事务协调等工作。2020 年 12 月底,完成《评审准则》(修订稿)初稿。
2021 年 2 月-3 月,征求部分行业专家、检验检测机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意见。2021 年 4 月,于成都举办相关工作研讨会,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四川、湖北、重庆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负责同志、资质认定评审员代表参加会议,对《评审准则》(修订稿)初稿的各项条款进行了逐一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1 年 5 月-6 月,征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行业评审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梳理、完善、确保评审内容突出、覆盖全面。
2021 年 9 月,经认可检测司第 11 次司务会审议后原则通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9 月底,在全国资质认定改革工作会议上再次征求地方局意见;11 月-12 月,我司就《评审准则》征求了法规司、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意见。法规司、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对拟以总局公告形式发布《评审准则》无意见,对个别文字提出的修改建议,已采纳。
三、《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正文按照法律条文的书写格式制定,共分为四章二十一条(含五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评审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评审原则等。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主要规定了评审内容、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评审要求以及特殊评审要求。
第三章,评审方式与程序。主要规定了技术评审方式、现场评审、书面评审、远程评审的使用情形与要求、告知承诺现场核查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评审行为要求和施行时间。
认可检测司
2022 年 1 月 25 日
篇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鲁市监认函〔2021〕288 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 2021 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机构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1 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食品包材高锰酸钾消耗量、食品中铅含量、土壤中有机氯农药、纺织品纤维含量、水泥检验、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检验等 6 类社会重点关注领域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必须参加的 1701 家,自愿参加的 11 家,未参加的 38 家,实际参加 1674 家。其中,数据为满意的 1256 家、存在可疑值的 232 家、不满意的 186 家,满意率 73.4%。(一)食品包材高锰酸钾消耗量检验。必须参加的 122 家,- 2 -无自愿参加和未参加机构,实际参加 122 家。其中,数据为满意的112 家、存在可疑值的 6 家、不满意的 4 家,满意率 91.8%。(二)食品中铅检验。必须参加的 294 家,自愿参加的 3家,未参加的 17 家,实际参加 280 家。其中,数据为满意的 239家、存在可疑值的 22 家、不满意的 19 家,满意率 80.5%。(三)土壤中有机氯农药检验。必须参加的 301 家,未参加的 5 家,实际参加 296 家。其中,数据为满意的 239 家、存在可疑值的 52 家、不满意的 5 家,满意率 79.4%。(四)纺织品纤维含量检验。必须参加的 42 家,自愿参加的 2 家,未参加的 5 家,实际参加 39 家。其中,数据为满意的33 家、存在可疑值的 2 家、不满意的 4 家,满意率 75%。(五)水泥检验。必须参加的 659 家,自愿参加的 1 家,未参加的 1 家,实际参加 659 家。其中,数据为满意的 373 家、存在可疑值的 139 家、不满意的 147 家,满意率 56.5%。(六)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检验。必须参加的 283 家,自愿参加的 5 家,未参加的 10 家,实际参加 278 家。其中,数据为满意的 260 家、存在可疑值的 11 家、不满意的 7 家,满意率90.3%。二、处理及整改意见(一)数据为满意的机构。鼓励数据为满意的 1256 家机构(见附件 1-1,附件 2-1,附件 3-1,附件 4-1,附件 5-1,附件6-1)继续保持,进一步提高检验技术能力。对 8 家自愿参加且
- 3 -数据为满意的机构,在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时,相关检验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鼓励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选择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数据存在可疑和不满意的机构。对数据存在可疑值的232 家机构(见附件 1-2,附件 2-2,附件 3-2,附件 4-2,附件5-2,附件 6-2)和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 186 家机构(见附件 1-3,附件 2-3,附件 3-3,附件 4-3,附件 5-3,附件 6-3),责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改正,要认真找出偏离原因,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切实提高检验技术水平。相关市或县(市、区)属地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上述机构进行改正,并审核有关改正情况,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二次能力验证。(三)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对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 38 家机构(见附件 2-4,附件 3-4,附件 4-4,附件 5-4,附件 6-4),责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改正。相关市或县(市、区)属地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上述机构进行改正,并审核有关改正情况,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二次能力验证。(四)不合格机构结果处理。请各技术实施单位将本项目的《技术分析报告》反馈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同时,要积极组织对数据存在可疑、不满意、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 453 家机构开展二次能力验证(自愿参加单位除外),整改期间不合格项目暂缓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对于二次能力验证结果仍不合格的机构,由相关市或县(市、区)属地市场监管局对不合格项目
- 4 -进行能力缩减变更处理。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对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及未按要求参检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跟踪检查。请各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将属地机构整改检查及查处情况报告省局。附件:1.2021 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包材高锰酸钾消耗量检验能力验证结果2.2021 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中铅含量检验能力验证结果3.2021 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土壤中有机氯农药检验能力验证结果4.2021 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纺织品纤维含量检验能力验证结果5.2021 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水泥检验能力验证结果6.2021 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检验能力验证结果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 年 11 月 17 日(此件主动公开)
- 5 -附件 1-12021 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包材高锰酸钾消耗量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满意)序号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1 青岛诚誉食品检测有限公司2 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3 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4 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5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6 山东职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7 山东华之源检测有限公司8 山东五洲检测有限公司9 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 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11 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12 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13 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14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5 淄博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16 德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7 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8 五莲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 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 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1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 沂水县检验检测中心23 山东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4 兰陵县检验检测中心25 山东中正食品科技检测有限公司26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威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威海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威海国家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27 山东同济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 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9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 6 -30 山东元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1 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32 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33 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4 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35 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36 莒县检验检测中心37 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8 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9 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40 山东众信食品检测有限公司41 肥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肥城市检验检测中心)42 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3 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44 威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渔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5 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46 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47 奥迈检测有限公司48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9 淄博市淄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0 青岛市即墨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51 山东时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52 安丘市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53 泰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54 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55 德州市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6 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57 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58 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59 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60 荣成市检验检测中心61 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62 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63 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64 山东新佳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5 平邑县检验检测中心66 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67 青岛市黄岛区检验检测中心68 龙口市检验检测中心
- 7 -69 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70 山东陆桥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1 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72 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73 昌邑市检验检测中心74 五莲县检验检测中心75 平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6 日照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77 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78 临淄区检验检测中心79 烟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0 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1 烟台市牟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2 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83 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4 日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5 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86 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87 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88 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9 泰安市泰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0 济南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1 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92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93 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94 青岛龙之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 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96 山东中科恒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97 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98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9 胶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0 山东贝塔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1 淄博市周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2 山东华正检测有限公司103 东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4 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5 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6 淄博市张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7 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 -108 诸城市检验检测中心109 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110 栖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11 梁山县检验检测中心112 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9 -附件 1-22021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包材高锰酸钾消耗量检验能力验证结果(可疑)序号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1 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 平度市检验检测中心3 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 聊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 淄博市博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 烟台市蓬莱区检验检测中心
- 10 -附件 1-32021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包材高锰酸钾消耗量检验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序号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1 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 威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 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4 滨州市厨具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 11 -附件 2-12021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中铅含量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满意)序号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满意项目1 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食品中铅2 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3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滨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食品中铅4 阳信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5 滨州市沾化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6 邹平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7 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8德州市粮食安全和保障中心〔德州粮食质量检验(中心)站〕食品中铅9 德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10 德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11 乐陵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12 临邑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13 德州市陵城区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14 德州市陵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15 宁津县(健身器材和家具)快速维权中心 食品中铅16 平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17 山东正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18 武城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19 夏津县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20 禹城市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21 东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食品中铅22 东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23 广饶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24 东营市河口区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25 东营市垦利区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26 东营市垦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27 利津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28 山东奥戈泰德农牧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29 单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
- 12 -30 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31 巨野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32 奥迈检测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33 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34 菏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35 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食品中铅36 郓城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37 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食品中铅38 山东元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39 山东食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40 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41 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42 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43 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44 济南市槐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45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46 济南市济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47 济南市济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48 济南市历城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49 山东康维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50 济南市历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51 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 食品中铅52山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食品中铅53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 食品中铅54 山东省粮油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55 平阴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56 商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57 商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58 济南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59 济南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60 济南市天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61 济南市章丘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62 济南市长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63 嘉祥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64 济宁嘉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65 济宁市东运农产品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66 梁山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67 曲阜市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
- 13 -68 济宁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69 山东贝塔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70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71 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72 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73 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食品中铅74 微山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75 汶上县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中铅76 汶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中铅77 济宁市兖州区检验检测...
篇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XX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程 序 文 件 编号:XXXX/CX/1.0-QP -2022 ( 第二版 )
编
写:
审
核:
批 准 人:
发布日期:
202 22 年 4 4 月 0 30 日
实施 日期:
202 22 年 年 5 5 月 1 1
日
受控编号
XXXX/CX/1.0-QP -2022-01 受控状态 受控
不受控 持有人(或部门)
综合部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1 页,第 1 页 主题:程序文件目录 修订状态:1/0
颁布日期:2022-4-30
实施日期:2022-5-1 修订日期:/年/月/日
程序文件 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页码 1 保证公正诚信程序 XXXX/CX/01 4 2 客户机密和所有权保护程序 XXXX/CX/02 7 3 人员管理程序 XXXX/CX/03 9 4 人员培训程序 XXXX/CX/04 16 5 安全、环境和内务管理程序 XXXX/CX/05 18 6 仪器设备设施维护和管理程序 XXXX/CX/06 20 7 仪器设备设施期间核查程序 XXXX/CX/07 24 8 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XXXX/CX/08 25 9 管理体系文件管理程序 XXXX/CX/09 27 10 要求、标书、合同评审程序 XXXX/CX/10 31 11 检测分包管理控制程序 XXXX/CX/11 33 12 服务与供应品采购程序 XXXX/CX/12 36 13 服务客户程序 XXXX/CX/13 39 14 投诉处理程序 XXXX/CX/14 41 15 不符合项处理程序 XXXX/CX/15 43 16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XXXX/CX/16 45 17 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XXXX/CX/17 47 18 记录管理程序 XXXX/CX/18 49 19 内部审核程序 XXXX/CX/19 52 20 管理评审程序 XXXX/CX/20 54 21 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 XXXX/CX/21 56 22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程序 XXXX/CX/22 59 23 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正确性和安全 XXXX/CX/23 61 24 抽样控制程序 XXXX/CX/24 63 25 样品管理程序 XXXX/CX/25 64 26 数据、结果质量控制程序 XXXX/CX/26 66 27 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程序 XXXX/CX/27 68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3 页,第 1 页 主题:程序文件记录表目录 修订状态:1/0
颁布日期:2022-4-30
实施日期:2022-5-1 修订日期:/年/月/日
程序文件记录表 目录
序号 记录表(单)名称 文件编号 页数 1.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记录 XXXX/JL/03/01 1 2.
员工履历表 XXXX/JL/03/02 1 3.
人员岗位能力确认表 XXXX/JL/03/03 1 4.
年度人员培训计划 XXXX/JL/04/01 1 5.
人员培训记录 XXXX/JL/04/02 1 6.
人员考核记录 XXXX/JL/04/03 1 7.
签到表 XXXX/JL/04/04 1 8.
安全、环境和内务管理检查记录 XXXX/JL/05/01 1 9.
安全、环境和内务管理检查整改复查记录 XXXX/JL/05/02 1 10.
仪器设备管理台账 XXXX/JL/06/01 1 11.
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XXXX/JL/06/02 1 12.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XXXX/JL/06/03 1 13.
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记录 XXXX/JL/06/04 1 14.
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计划 XXXX/JL/06/05 1 15.
仪器设备降级审批表 XXXX/JL/06/06 1 16.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 XXXX/JL/06/07 1 17.
仪器设备出入库记录 XXXX/JL/06/08 1 18.
仪器设备设施期间核查方案 XXXX/JL/07/01 1 19.
仪器设备设施期间核查记录表 XXXX/JL/07/02 1 20.
标准物质登记表
XXXX/JL/08/01 1 21.
标准溶液配制与标定记录
XXXX/JL/08/02 1 22.
标准样品质控考核结果表 XXXX/JL/08/03 1 23.
标准物质期使用记录
XXXX/JL/08/04 1 24.
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计划
XXXX/JL/08/05 1 25.
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记录表 XXXX/JL/08/06 1 26.
受控文件发放登记
XXXX/JL/09/01 1 27.
文件变更审批表
XXXX/JL/09/02 1 28.
受控文件一览表 XXXX/JL/09/03 1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3 页,第 2 页 主题:程序文件记录表目录 修订状态:1/0
颁布日期:2022-4-30
实施日期:2022-5-1 修订日期:/年/月/日
序号 记录表(单)名称 文件编号 页数 29.
文件作废和销毁审批表 XXXX/JL/09/04 1 30.
检测委托单 XXXX/JL/10/01 1 31.
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书 XXXX/JL/10/02 1 32.
合同评审记录 XXXX/JL/10/03 1 33.
合同修改/偏离记录 XXXX/JL/10/04 1 34.
分包审批表 XXXX/JL/11/01 1 35.
分包方调查评审表 XXXX/JL/11/02 1 36.
分包方跟踪评价表 XXXX/JL/11/03 1 37.
分包协议书 XXXX/JL/11/04 1 38.
分包(服务、外协)方资格审查申请表 XXXX/JL/11/05 1 39.
外部供应商名录 XXXX/JL/12/01 1 40.
外部供应商评价表 XXXX/JL/12/02 1 41.
采购申请计划 XXXX/JL/12/03 1 42.
采购物品验收和领用记录表 XXXX/JL/12/04 1 43.
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XXXX/JL/13/01 1 44.
申诉、投诉受理登记表 XXXX/JL/14/01 1 45.
不符合/偏离记录表 XXXX/JL/15/01 1 46.
不符合工作报告 XXXX/JL/15/02 1 47.
纠正措施及跟踪记录 XXXX/JL/16/01 1 48.
预防措施记录 XXXX/JL/17/01 1 49.
记录归档记录表 XXXX/JL/18/01 1 50.
年度内部审核计划 XXXX/JL/19/01 1 51.
内部审核实施计划 XXXX/JL/19/02 1 52.
内部审核检查表 XXXX/JL/19/03 1 53.
内部总结报告 XXXX/JL/19/04 1 54.
管理评审计划 XXXX/JL/20/01 1 55.
管理评审会议记录 XXXX/JL/20/02 1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3 页,第 3 页 主题:程序文件记录表目录 修订状态:1/0
颁布日期:2022-4-30
实施日期:2022-5-1 修订日期:/年/月/日
序号 记录表(单)名称 文件编号 页数 56.
管理评审报告 XXXX/JL/20/03 1 57.
实验室更新标准能力确认表 XXXX/JL/21/01 1 58.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XXXX/JL/22/01 1 59.
系统信息修改记录表 XXXX/JL/23/01 1 60.
数据备份记录 XXXX/JL/23/02 1 61.
样品接受记录 XXXX/JL/25/01 2 63 样品留样、处理记录 XXXX/JL/25/02 1 64 不合格样品台账 XXXX/JL/25/03 1 65 年度质量控制计划 XXXX/JL/26/01 1 66 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报告 XXXX/JL/26/02 1 67 能力验证计划表 XXXX/JL/26/03 1 68 能力验证结果评定报告 XXXX/JL/26/04 1
1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1 页,第 1 页 主题:程序文件的换版说明 修订状态:1/0
颁布日期:2022-4-30
实施日期:2022-5-1 修订日期:/年/月/日
关于 程序文件 的换版说明
为了确保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适宜性;出具报告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格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使各项活动均处于受控状态,减少和预防管理体系和管理活动缺陷;并满足最新发布的 2021 年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年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 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特编制换版程序文件。
本程序文件是为规范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活动的内部文件,所描述的管理体系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量手册》的要求。它对其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应如何开展、谁做、做什么、怎么做进行了描述和规定,是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的行为规则,是指导体系活动有效开展的支持性文件。
特批准发布!
公司名称: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盖章)
发 布 人:
(签字)
时
间:
2022
年
月
日
2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1 页,第 1 页 主题:颁 布 令 修订状态:1/0
颁布日期:2022-4-30
实施日期:2022-5-1 修订日期:/年/月/日
颁
布
令
为保证 X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质量活动的法律效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依据 2022 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质量手册》要求,编制了《程序文件》(2022 年第 1 版)。
《程序文件》阐述了检测公司进行质量活动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和控制过程,规定了质量体系运行和技术运作的目的、目标、范围、职责、程序和支撑性记录表格,是检测公司管理体系运行和技术运作的规范性文件。检测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公司名称: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盖章)
总经理:
(签字)
时
间:
2022
年
月
日
3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1 页,第 1 页 主题:修改页 修订状态:1/0
颁布日期:2022-4-30
实施日期:2022-5-1 修订日期:/年/月/日
修
改
页
序号
主题内容 修订内容 批准人 批准执行时间
4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3 页,第 1 页 主题:保证公正诚信程序 修订状态:1/0
颁布日期:2022-4-30
实施日期:2022-5-1 修订日期:/年/月/日 1 1 目的
确保全体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以及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员工行为公正。
2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测公司从事的全部检测活动。
3 3 职责
3.1 经理负责发布公正性声明并对公正、诚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等机制。
3.2 质量负责人负责检测工作的监督。
3.3 全体员工按公正性声明和程序要求进行检测活动。
4 4 程序
1 4.1 诚信度保证
4.1.1 经理根据检测工作特点和需要,界定对检测结果公正性有影响的关键岗位人员职责和关键职位/岗位的任命及授权;制订并发布公正性声明,规定保证检测活动公正性的具体要求。
4.1.2 经理采取措施,保证对检测公司检测活动不实施财务、行政或其它方面的干预,确保检测结果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4.1.3 全体员工在检测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公正性声明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规、标准和检测标准方法、技术规范;采取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不参与任何可能会降低检测公司技术能力、判断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检测诚信度的活动;保证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不受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干扰和影响。
4.1.4 在检测的日常管理、质量监督、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公正性声明要求、影响了检测公司诚信度时,经理应根据严重程度及时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同时质量负责人启动《不合格工作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程序》、《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 4.2 公正行为教育
5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3 页,第 2 页 主题:保证公正诚信程序 修订状态:1/0
颁布日期:2022-4-30
实施日期:2022-5-1 修订日期:/年/月/日 4.2.1 教育计划由质量负责人拟定、经理批准后执行,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4.2.2 各部门负责人按教育计划对本部门员工实施公正行为教育,落实公正行为责任。
3 4.3 员工公正行为控制
4.3.1 为保证全体员工在从事检测活动中免受来自内外部的影响和压力干扰,在员工认为检测结果判断因压力受到影响时,要向上级请示,检测结果判断的最终决策人要对
后果负责。
4.3.2 员工不得与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经营和技术咨询等活动,确保不因经济利益冲突而影响检测活动的公正性和诚实性。
4.3.3 员工要自觉遵守《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检测方法、技术标准和检测程序。
4 4.4 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
4.4.1 违规行为由直接领导调查核实。以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界定为一般性违规行为和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界定权归经理办公会。
4.4.2 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并界定为一般性违规行为的,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违规员工书面检讨,给予科内调整工作或暂停工作或罚款处理,处理结果报综合部。
4.4.3 给客户造成影响的违规行为,由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向经理办公会提交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界定违规行为并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停止工作或调离现任岗位,直至开除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分。
4.4.5 经理签批员工违规行为的最终行政处理决定。
4.4.6 员工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有关材料由质量负责人负责整理,填写《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4.4.7 因违规受到停止或调离岗位行政处理的员工,两年内不得恢复原岗位,两年后如个人申请恢复原岗位,由经理办公会根据情况决定。
5 5 相关文件
6
XX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XXXX/CX/1.0-QP-2022 程序文件 文件页码:共 3 页,第 3 页 主题:保证...
篇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2015 年 4 月 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3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4 月 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第 三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 四 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第 五 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仅供学习 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第 六 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 七 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第 二 章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程 序第 八 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 九 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 十 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第 十 一 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仅供学习 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十 二 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第 十 三 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 6 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第 十 四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仅供学习 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 十 五 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Mandatory Approval 的英文缩写 CMA 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第 十 六 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 十 七 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第 十 八 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第 十 九 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 二 十 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仅供学习 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
第 二 十 一 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 二 十 二 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第 二 十 三 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第 三 章 技 术 评 审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第 二 十 五 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 二 十 六 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第 二 十 七 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第 二 十 八 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仅供学习 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
第 二 十 九 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第 三 十 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 三 十 一 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 三 十 二 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 三 十 三 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仅供学习 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仅供学习
第 三 十 四 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罚款。第 三 十 五 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第 三 十 六 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第 三 十 七 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第 三 十 八 条 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 三 十 九 条 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
篇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dash; 1 — 附件 1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监管,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22 年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范围 抽查时间:2022 年 8 月至 11 月。
抽查范围:按照《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2〕2 号)要求,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抽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 2 — 《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抽查方式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4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行政人员 2 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2 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人员 2 人参加对本辖区的现场检查。检查组设组长和领队各 1 人,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领队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从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并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三)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较多的监测机构直接纳入检查名单。
— 3 —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3),不符合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及时立案查处。
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问题进行处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上级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
— 4 — 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四)被检查的监测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环境监测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5 — 附件 2
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机动车年检服务“舒心车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机动车检验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别组织环检视频检查和安检视频检查。
第二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省
— 6 — 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视频检查情况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二、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是否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车辆;是否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的检测流程、检测方法、检测设备、视频监控等做好数据、档案的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真实性;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地址、授权签字人变更等。
三、检查方式 第一阶段:视频检查。
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路检路查、入户抽测检测的超标车辆情况,负责本市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
— 7 — 检查工作;各市公安局负责本市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视频检查工作。检查 15 个工作日(3 月 25 日—29 日、4 月 24 日—28 日、5 月 26 日—30 日)的上线检验车辆检测历史数据,包括:检验过程视频、过程数据、曲线图、检验结果和对应的检测报告(电子版)。在 8 月 15 日前完成本市视频检查,并填写视频检查情况表(见附件 4、5)。8 月 15 日后,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市视频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阶段:现场联合检查。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3 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 6 人,其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3 人。检查组设组长 1人,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由系统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四、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检验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负责对机动
— 8 — 车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检验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4 条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同时,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变
— 9 — 更手续等。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6),不符合问题描述应详细准确。
(二)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处理意见,印发结果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对通报中涉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及时立案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报中问题进行处理。各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处理完成后 10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各自上级部门。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 10 — (四)被检查的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机动车检验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11 — 附件 3
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
被检查机构名称:
资质认定证书号:
有效期:
环境检测项目类别:□水和废水、□污泥、□土壤、□环境空气和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生物、□辐射、□油气回收、□其他。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
检查日期: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 1 基本情况及变更
2 体系文件
3 人
员
4 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
5 分
包
6 能力验证
7 信息上报
8 证书标志使用
9 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
10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1 关注公正性情况
报告12
检验检测报告信息
— 12 —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规范性 13 报告是否规范备案
14 报告的副本与正本是否一致
原始记录符合性 15 是否支撑结果报告的原始记录
16 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是否一致
17 原始记录的有效性
质控措施 符合性 18 准确度(质控样、加标情况)
19 精密度(平行样检查情况)
20 标准曲线(线性、斜率等检查情况)
21 空白(实验室空白、全程序空白等检查情况)
22 校准情况(需现场校准的校准情况)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签字:
被检查机构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签字:
被检查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注:1. 本记录页数在 2 页(含)以上的,应加盖骑缝印。
2. 本记录一式 7 份。被查机构 1 份,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 1 份,被查机构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市场监管局各 1 份,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份。
— 13 — 附件 4 各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检查情况表 所检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名称:xxx 机动车检测时间 当天所检测的机动车数量 视频检查机动车数量 检查发现问题数量 未插管 检测 冒黑烟 车辆替检 检测结果和过程数据不一致,并且无法溯源 采样管插入深度 不足 400mm 其他 3 月 25 日
3 月 26 日
3 月 27 日
3 月 28 日
3 月 29 日
4 月 24 日
4 月 25 日
4 月 26 日
4 月 27 日
4 月 28 日
5 月 26 日
5 月...
篇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 号)、《“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司发〔2021〕4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等规定,进一步深化、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现状和工作实际,从2022 年始到 2024 年末,开展为期三年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推动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统领。坚持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
3 重党建,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促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精准指导,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坚持创新引领。紧紧围绕能力提升这个重点,深入推动队伍创新、能力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新体系。
四是坚持稳中求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资质认定与质量建设、技术监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持续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三、工作目标 (一)依法有序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严格做好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工作发展适时动态调整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充分满足行业管理和质量建设需求。到 2022 年底,从事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法通过资质管理,全面提升技术能力。
(二)大力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逐步扩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规模,加强能力建设,充分满足评审和管理需要。到 2022 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库。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
4 构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抓好质量建设,努力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到 2024 年底,有章可循、系统全面、防控风险、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四)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水平。持续提升行政管理干部、行业协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到 2024年底,培养一批熟法律、懂政策、有能力、善管理、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合规运营的管理干部,确保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水平科学、稳步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从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快申请资质认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仍未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详见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 版)》(以下简称《分类表》)。司法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对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细化相关标准,指导全国统一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
(二)规范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
5 申请主体,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进一步明确受理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仅受理《分类表》内的资质认定项目申请。进一步严格评审要求,资质认定严格按照评审准则进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严格按照《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 号)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的,取证机构应当主动注销一项,避免重复取证。
(三)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重大决策沟通机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专家评审与资质认定评审联动机制,对于新申请从事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分类表》内业务范围的,如具备同步评审条件,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同步按各自评审要求开展现场考评,“一次性”完成评审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和工作联动,加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与行业
6 登记管理工作的衔接,以资质认定工作为重要抓手,持续提高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规范化水平。
(四)发挥行业评审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作用,积极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推荐报名、日常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评审专家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聚集优势,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省级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
(五)加强评审能力建设。进一步严格评审员考核要求,加强评审员教育培训投入,三年内实现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省级评审员师资培训全覆盖。通过制定评审员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编制评审员考核练习题库、联合开展评审员监督管理等多种方式,多维度综合提升评审员能力,努力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需要。评审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遵守行为规范,执行评审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评审范围,降低评审要求,影响评审结果。
(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鉴定人全覆盖
7 培训,重点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开展涵盖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能力和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和内部管理能力。加强司法鉴定实践能力建设,组织专家深入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实操指导和场景演练,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并运行有章可循、系统全面、持续有效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
(七)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干部和行业协会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开展资质认定有关理论学习、案例剖析、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快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水平管理人才队伍。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丰富行业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良性结合的管理模式,多层次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八)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全面评查、能力验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对于在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对应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
8 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要督促鉴定机构规范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经资质认定的相关检测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数据支撑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记载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书面资料),并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实验室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规范地进行技术评价和持续监督,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通过《分类表》规定范围内相关项目实验室认可的,可依法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五、组织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开展情况,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司法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各自职责统一管理、细化落实、系统推进各项任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切实加强工作协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协力推动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
9 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
10 附件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
(2022 版)
领域类别
业务范围
资质认定项目
备注
法医物证 个体识别 人类血(斑)种属试验、人类精液(斑)种属试验、常染色体 STR 及性别检测 需注明所使用的鉴定材料:如仅检测血液(斑)、精液(斑)、唾液(斑)、组织/器官(含毛囊、牙髓)、毛干、牙齿、骨骼、分泌物、排泄物等。
亲权鉴定(三联体亲子鉴定)
常染色体 STR 及性别检测、线粒体DNA 亲权鉴定(二联体亲子鉴定)
常染色体 STR 及性别检测、Y 染色体 STR 检测、X 染色体 STR 检测、线粒体 DNA 法医毒物 毒品类 阿片类、苯丙胺类兴奋剂、氯胺酮类、可卡因类、大麻类、芬太尼类、色胺类、卡西酮类等 需注明毒品毒物鉴定对象种类:体外检材、尿液、血液、毛发、唾液、胃内容物、组织器官、分泌物、排泄物等。
气体毒物类 一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挥发性毒物类 乙醇、甲醇、苯/甲苯、氰化物等 合成药(毒)物类 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巴比妥类、三环类等 天然药毒物类 天然药毒物类 杀虫剂类 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 除草剂类 百草枯等 杀鼠剂类 抗凝血类杀鼠剂、毒鼠强等 金属毒物类 砷、汞、铅、铊、铬、镉、镁等 水溶性无机毒物类 亚硝酸盐等
油脂和助燃剂 油脂及残留物
火灾现场助燃剂残留物 火、炸药和 射击残留物 火、炸药及残留物 射击残留物
11
微量物证 催泪化学品 催泪化学品 橡胶 橡胶 玻璃 玻璃 泥土 泥土 文件材料 纸张 墨水 油墨 粘合剂 色料类 染料 颜料 金属 金属类(包括焊锡、金属颗粒等)
其他类 化工产品类、金属和矿物类、纺织品类、日用化学品类、文化用品类、食品类等微量物证常规检测项目
声像资料 录音鉴定 录音处理
录音真实性鉴定 录音同一性鉴定 录音内容分析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图像鉴定 图像处理 图像真实性鉴定 图像同一性鉴定 图像内容分析 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特种照相检验 电子数据鉴定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环境损害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常规环境检测项目 注: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可以参考对应表受理申请。
篇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时间:
2022-03-01 来源: 职业健康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sfw2021@163.com 2.传
真:010-620309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1 日。
联系人:王恺怡、聂启华 联系电话:010-62030964、62030963
2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 2022 年 2 月 28 日
3 附件
关于 进一步规范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管理 工作 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 号)关于资质申请材料、技术评审项目及要求的部分规定作出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调整内容,修改并公布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及资质延续申请表,组织做好技术评审工作。
4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中载明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参数。对已取得资质证书且未载明相关信息的机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其申请资质时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及附表、原有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进行评估,换发资质证书副本,相关工作原则上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
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信息在官网上公开,并按要求上传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供 CMA 证书。
四、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由新发布标准(方法)代替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能力重新进行验证(具体要求见附件 1 第二项内容)。检测条件及能力继续符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承诺书(见附件 2)及检测方法验证的相关书面材料,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书面承诺。未按照要求作出承诺和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在该新发布标准实施后,不得继续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附件:1.调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部分规定
5 的具体内容 2.承诺书(样式)
2022 年
月
日
附件 1
调整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管理
部分规定的具体内容
6 一、调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 号,以下简称 25 号文件)有关资质审定及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的规定,将原来规定的“提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调整为“提交《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对比表》(见附录 1),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且在效期内的,同时提交 CMA 证书或 CNAS 证书附表(复印件)”。
二、将 25 号文件附件 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表 1《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评价资质)》第 34 项、表 2《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检测/监测资质)》第 30 项中“检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的评审内容予以保留,由“一般项”调整为“关键项”,评审要求如下:
(一)重点审核申请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规范建立情况,包括以下 3 项要素:
1.是否规范编制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程序。
2.是否按照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并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实验室应依序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自行研制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行业标准建立的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验证;采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文献建立的检测方法,
7 应对方法进行确认;采用实验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应对检测方法、技术指标等进行研究,编写研究报告,进行验证并确认,并经至少 3 名国家级或省级放射卫生检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3.是否对建立的每项检测方法规范出具了至少 1 份检测报告。
以上 3 项要素全部符合要求的,该项评审内容判定为符合。有 1 项不符合要求的,该项评审内容判定为基本符合。有 2 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该项评审内容判定为不符合。
(二)对已取得 CMA 证书或 CNAS 证书且在效期内的检测项目,不再重复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情况,直接判定符合要求。
三、将 25 号文件附件 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表 1《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评价资质)》第 34 项、表 2《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检测/监测资质)》第 30 项中“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的评审内容,纳入表 1 第 53 项、表 2 第43 项评审内容(即: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原有评审要求不变。
四、对 25 号文件附件 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表 1《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评价资质)》第 35 项和表 2《技术评审项目和内容(检测/监测资质)》第 31 项“具备申报材料中提供的项目检测能力”的评审要求如下:
8 (一)申请的检测项目及参数均应规范建立检测方法(具体要求见本附件第二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对应的检测项目及参数不予批准。对申请以下类型的检测项目,专家还应采用相应方式进行考核和判定:
1.申请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等 4 类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项目及其参数的,现场考核应覆盖所申请各类检测项目,每类检测项目应抽取有代表性的放射诊疗设备,通过现场检测、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其检测能力。考核不合格的,此检测项目及参数不予批准。
2.申请放射诊疗场所检测的,应抽取有代表性的放射诊疗场所,通过现场检测、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其检测能力。
考核不合格的,此检测项目及参数不予批准。
3.申请个人剂量监测、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应进行现场盲样考核。盲样考核不合格的,此检测项目及参数不予批准。对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近 3 年连续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能力考核或能力验证均取得“合格”以上的检测项目,可不再进行现场盲样考核,直接认定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4.申请放射防护器材检测的,应通过现场盲样考核、留样复测和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其检测能力。考核不合格的,此检测项目及参数不予批准。
(二)对已取得 CMA 证书或 CNAS 证书且在效期内的检测项目,可直接认定其具备相关检测项目及参数的检测能力。
(三)专家根据现场考核或能力认定等工作情况,填写《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检测
9 能力审定表》(见附录 2),并纳入现场技术评审报告。
附录:1.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及其检测能力 对比表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检测能力审定表
10 附录 1 申请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检测项目 及其 检测能力对比表
机构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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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测项目参数全覆盖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通过 CMA或 或 CNAS
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方式
出 具检测报告
备注
1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放 射诊 断设 备性 能检测 诊断 X 射线机设备性能检测(不包括CT机、DSA、乳腺摄影) X 射线透视设备 (含直接荧光屏成像、影像增强器成像、平板成像)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牙科 X 射线设备(含口内牙片机、全景机、牙科 CT)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屏片 X 射线摄影设备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CR、DR 性能检测 数字 X 射线摄影(DR)设备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计算机 X 射线摄影(CR)设备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X 射线 CT 机设备性能检测 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乳腺摄影机设备性能检测 乳腺数字 X 射线摄影(DR)设备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乳腺计算机 X 射线摄影(CR)设备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乳腺屏片 X 射线摄影设备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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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测项目参数全覆盖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通过 CMA或 或 CNAS
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方式
出 具检测报告
备注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介 入放 射学 设备 性能 检测 X 射线数字减影装置设备性能检测(DSA)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X 射线设备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放射治疗设备性能检测 X射线治疗机性能检测 X射线治疗机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钴-60 治疗机、后装治疗机等设备性能检测 γ后装治疗机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中子后装机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钴-60 远距离治疗机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医用加速器设备性能检测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治疗装置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医用电子回旋加速器治疗装置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机械臂放射治疗装置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螺旋断层(TOMO)放射治疗装置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装置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硼中子俘获(BNCT)放射治疗装置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γ刀与 X 刀设备性能检测 X 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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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测项目参数全覆盖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通过 CMA或 或 CNAS
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方式
出 具检测报告
备注
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核 医学 设备 性能 检测 核医学设备(SPECT 、PET、γ 照相机)性能检测 SPECT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SPECT-CT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PET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PET-CT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PET-MR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γ照相机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2 放 射 诊 疗场所检测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不包括核医学工作场所)
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核医学工作场所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3 个人剂量监测 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X、γ射线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β射线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中子个人剂量监测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4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放射防护器材检测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是□否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注:取得 CMA 、S CNAS 证书的,请提供相应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
附录 2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检测项目检测能力审定表
13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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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参数全覆盖
确认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现场评审检测能力
确认方式
确认检测能力
建议批准
备注
1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放射诊断设备性能检测 诊断 X 射线机设备性能检测(不包括 CT 机、DSA、乳腺摄影) X 射线透视设备 (含直接荧光屏成像、影像增强器成像、平板成像...
篇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2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评审规程》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概况(一)任务来源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21 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市监函〔2021〕72 号),本标准的项目编号为 20211120179。本标准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二)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河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河南省国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冷元宝、孙银辉、采连斌、钱念琛、冯波、刘全红、王烨、张榕杰、殷飞、王宣、许亮、何增彦、赵闪华、白铁山、钱念琛、梁娟、李美利、杜思义、唐伟东、伍艳、宋明慧、朱海群、黄晓天、王玮屏、王世忠。(四)目的意义2019 年 11 月 25 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实施全电子化办理的通知》和《关于检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纸质材料归档有关要求的通知》,自 2019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河南省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实施全电子化办理,率先实现了网上审批,是省局“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实现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有效减轻了检验检测机构负担,做到了在资质认定申请审批过程中检验检测机构“零跑腿”的服务提升。2021 年 1 月 5 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多检验场所资质认定和监管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中的相关要求。2021 年 4 月 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实行网上审批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重大举措,规范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是加强资质认定监管和提升服务的重要环节。为适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要求和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最新政策,明确一般程序评审、网上审批环节及相关具体要求,统一评审工作尺度,有必要对评审规程进行修订,以满足规范资质认定评审与审批的新需求。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规程,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通过收集相关材料、研判关键环节、总结经验,确定了评审流程和实施过程中各环节方法的具体要求,技术路线明确,方法可行。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五)主要工作过程(1)2021 年 8 月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工作组通过讨论和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计划。(2)至 2021 年 10 月完成前期调研,查阅相关标准及资料,确定了标准编制的总体思路和框架搭建。(3)至 2021 年 12 月完成标准草案的编制工作,在工作组内讨论,确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完成本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的起草。(4)至 2022 年 3 月完成本标准在工作组内部的讨论和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提交公开征求意见。(六)起草组成员及任务分工冷元宝、梁娟、李美利、杜思义、宋明慧、朱海群、黄晓天、王玮屏、王世忠:负责组织召集专家,充分沟通并按内容和专家特长合理分工,收集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资料,本标准正文除4.4、4.5 节以外的 1-5 章及相应附录部分的起草;孙银辉、采连斌、白铁山、钱念琛:负责本标准框架搭建及内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许亮、何增彦、赵闪华、唐伟东:负责收集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资料,本标准正文 4.4、4.5 及附录部分的结构,标准格式的调整校正;冯波、杜思义、伍艳、刘全红、王烨、张榕杰、殷飞、王宣:负责收集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及资料,本标准正文 6-8 章及相应附录的起草。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二、 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一)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 号令修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 号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二)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内容如下: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评审要求4.1 总则4.2 评审类型4.3 评审方式4.4 评审流程4.5 评审职责5 现场评审5.1 评审的启动5.2 现场评审前准备5.3 评审的实施5.4 整改与跟踪验证5.5 评审材料的上报5.6 评审材料的审查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5.7 上报材料移交5.8 审批决定5.9 终止评审6 远程评审6.1 评审的启动6.2 远程评审前准备6.3 远程评审的实施6.4 整改与跟踪验证6.5 评审材料汇总上报6.6 评审材料的审查6.7 上报材料移交6.8 审批决定6.9 终止评审7 书面审查7.1 书面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要求7.2 变更的书面审查7.3 复核换证的书面审查8 评审监督8.1 监督员的管理8.2 监督员的要求8.3 监督对象和职责8.4 监督员禁止性行为附录 A (资料性)检验检测机构选择一般程序资质认定申请书附录 B (资料性)现场评审流程附录 C (资料性)书面审查流程附录 D (资料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国外先进标准和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团队标准专家评估表附录 E (资料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格式附录 F (资料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用表附录 G (资料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整改报告格式附录 H (资料性)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格式附录 I (资料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参考文献三、实证研究本标准起草过程中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163 号修正)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39 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征求意见稿)等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规程》(DB/T 1707-2018)在评审实践中反馈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评审工作。本标准非方法类标准,不涉及试验验证等内容。四、知识产权说明本标准不涉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五、采标情况本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内目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一部分:评审指南》DB61/T 1327.1-2020,明确了告知承诺、现场评审和自我声明方式的具体要求,但具体的评审流程和评审要求较为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简略,操作性不强。本标准从规范性、实用性等方面高于同类标准。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本次标准的制定过程采用编制组内广泛讨论,在资质认定部门、部分评审员内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对收集到的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评审规程》标准起草小组2022 年 03 月 07 日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