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9篇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专项整治动员讲话 同志们: 刚才,XXXXXXXXX。下面,为顺利推进我局专项整治行动,我再强调三点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专项整治动员讲话同志们:
刚才,XXXXXXXXX。下面,为顺利推进我局专项整治行动,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按照 XX 市委“XXXX”XXXX 活动的统一安排,根据 XX 市纪委监委的文件要求开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
一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当官发财两条道。我们党历来反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先后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禁止。我们开展此
次专项整治,就是要把这些纪律严起来、严到位。
二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必将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与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发生冲突,从而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让企业没有安全感。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无疑为我们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三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是塑造队伍形象的现实需要。极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践踏的是法律法规,损害的是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啃食的是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党的执政之基。全市 XX 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站在维护 XX 干部队伍形象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过去我们也开展过类似的整治行动,但往往是以发文的形式进行部署,这次要求各级召开动员大会,就是
要动真碰硬,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一要压实整治 责任。开展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既要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又切实加强分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真查真纠。各党(总)支部要切实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支部书记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落实。
二要明确工作任务。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紧、任务重,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要突出抓好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工作。专项整治中,每名公职人员都要填写《XXXX 表》,各党(总)支部书记要认真审阅每一份《XXXX 表》,并结合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研判填写是否真实、完全。
三要自查自纠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对自查自纠过程中真查真改的,可以依纪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那些心存侥幸、等候观
望,自查自纠走过场、敷衍应付,甚至拒不自查自纠的,要紧盯问题线索不放,查实后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防控长效机制 要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在全市 XXXXX 形成一体推进“不敢、不能、不想”的长效机制。
一要 强化“不敢”的震慑。XXXXXX 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及时核查有关问题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局党委绝不姑息、毫不手软,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二要扎牢“不能”的笼子。XXXXX 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监督缺位。我们要引以为鉴,着力在健全监管制度上下功夫,针对查处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着力查找监管上的漏洞,不断修改完善监督制度,形成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监督体系。
三要形成“不想”的自觉。要采取多种形式,第一时间将反面典型案例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
员,强化警示作用,造浓整治氛围,推动纪律要求转化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习惯,真正形成不想踩红线的自觉。XXX
篇二: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县纪委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严格按照要求对单位在职的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传达文件精神
xx 月 xx 日我局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组织学习了《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学习传达了《中共 x 市纪委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了每一位公职人员,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政策界限,增强了公职人员参与专项整治的自觉性和
主动性。
二、全面从严清理整改
在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组织了全体干部职工共 xx 人如实填写了《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公职人员合伙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和《公职人员承包租赁接受聘任兼职取酬自查登记表》,由干部职工本人亲笔签字确认,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无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xx 名公职人员向单位作出承诺,签订了承诺书。
三、组织专人核实信息
对 xx 名干部职工上报信息的真实性,组织专门力量,到工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经核查,没有发现公职人员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伙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没有发现公职人员以特定关系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没有发现公职人员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兼职取酬等方式从事商业或其他经营活动;没有发现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要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或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四、需要汇报的情况
xxxx 年 x 月经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王德学担任 xxx 县商业总公司经理职务,xx 县商业总公司注册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xxxxxxxxxxxxxxxxxA,住所为 x
省 x 市 xxx 路,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成立日期为 xxxx 年 x 月 xx日,经营期限为 xxxx 年 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 月 x 日,经营范围为百货、针纺织品、鞋帽、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等。xx 县商业总公司是县政府于 xxxx 年 x 月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xx 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xx 县商业总公司的通知》文件,在原 xx 县商业局系统联合组建县商业总公司,挂总公司和商业局两块牌子,行使管理和经营两种职能,即领导、管理、经营、服务四位一体。县财政自 xxxx 年 x月 x 日起停止对县商业局在职职工的一切行政拨款,经费有总公司自理。总公司管辖的民族贸易公司、工矿贸易公司、食品公司和县食品加工厂 x 户企业已全部改制完毕,在原管辖企业改制完毕后商业总公司不在开展生产经营性活动。
篇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纪委:
市纪委:
根据市纪委《转发省纪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纪委发〔****〕57 号)和《关于在全市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纪委发〔****〕64 号)精神,现将本单位公职人员开展专项整治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
****年 9 月初,市委老干局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学习市纪委〔****〕57 号、〔****〕64 号精神,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全体公职人员个人自查申报及承诺进行专题安排,并要求工作人员对家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通过全面安排部署,使全体工作人员明确了任务,为扎实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二、开展自查自纠
市委老干局共有 5 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 4 人,非党职工 1 人)。根据单位安排部署,9 月份以来,全体工作人员按照专项整治清理的 7 项内容认真自查;并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自查情况登记表》进行自查,向单位党组织上交了个人承诺报告书,详细自查了本人及家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并向党组织作出了严格遵守党纪条规,不从事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承诺。经个人自查,单位党组织审核,5 名工作人员均无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等现象。5 名工作人员有 3 名工作人员(郭彩玲、刘琼、褚文成)家属子女无任何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现象;2 名工作人员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中:薛增义同志家属在**市惠民小区正门南侧经营一家小卖部,主要经营各类日常用品;宋虎年同志家属在临泽八一路口原农机公司家属楼下经营一家服装店,主要经营各类女式服装),他们均不存在利用工作
便利为配偶经商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况。
三、公开自查结果接受监督
9 月 22 日,市委老干局召开支委会议,对在职党员自查情况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开,接收干部群众监督。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坚决杜绝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为营造清风正气、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奠定了组织保障。201*年,按照《关于下达****年**市“**“普法检查验收及法治城市创建工作专项目标任务的通知》(都创建办[****]4 号)及相关要求,我办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广泛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等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努力提高公职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公民的法律素质,努力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区、构建和谐都江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
一是调整充实了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并严格督查,职能科室具体抓并精心组织与认真实施的组织领导机构。二是把普法依法治理暨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专题研究、周密部署和适时督查工作运行情况。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及职能特点制定了《移民办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将具体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做到任务到岗、职责明确、履职到位。
二、积极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领导带头学法
我办中心学习组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每年集体学法在两次以上,学法有记录、有笔记、有体会。结合工作实际,办领导带头查找在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改进,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观念。
(二)认真组织职工学法
为搞好普法教育,办党组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完成了《“**”普法干部读本》、《“**”普法学习问答》征订任务,为全体职工购买了“**”普法有关的《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学习资料,不断增加“**”普法所学的法律、法规内容,方便职工开展自学。同时结合我市移民工作实际,每年坚持组织有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乡镇移民干部参加的大型学习培训,集中学习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71 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17 号),组织全办职工认真学习与移民工作密切相关的《招投标法》、《国土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自学与集中培训,使职工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三)坚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一是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抓好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教育。紧紧抓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制教育不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坚持和完善党组和班子成员集体学法制度,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作为普法重点对象来抓。开展灵活多样的学习方法,比如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学用结合,普治并举。通过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执政有机统一起来,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执政为民、依法执政的意识,不断完善领导干部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通过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强化。二是开展法律进村活动,抓好移民法制宣传教育。针对移民提出的有关问题,一方面我办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到各安置乡镇、村组和移民户,对移民进行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就移民政策法规的学习对各乡镇、村组移民干部开办了多期培训班,对稳定移民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是积极印发宣传资料。为使移民充分认识了解移民政策,我们组织编印了移民政策解答 1000
多份,公告 4000 多份,告移民书 3000 多份,发放“**”普法教材《公民法律知识读本》1000 余册,分发到各移民安置乡镇和移民户,宣传覆盖率达 100%,移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四)抓重点,推动全民学法用法的热潮
在“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六一”儿童节、“6.26”国际禁毒日及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节日等时间,开展了知识产权、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妇女儿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专项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了法制宣传资源的共享,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我们运用多种宣传形式,深入基层社区、搬迁安置乡镇,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制作法律知识宣传版面,开展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形成宣传声势,把法律知识和法制精神送进了千家万户,并定期对移民开展有针对性的群众法制教育,宣传党和国家的移民政策,使移民群众知法、懂法,确保库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同时在单位所在社区主要街道和机关内部张贴各类法制宣传活动标语口号,形成合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地普法宣传教育,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公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蔚然成风,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三、实施依法治理,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更新了政务公示栏,公布了领导分工、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办事流程、服务承诺等内容。二是加强了电子政务建设,将内部党政网和外部公众信息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分工和责任细化。指派专人负责内部党政网管理和外部公众信息网管理工作。及时接收和发表各类工作文件、信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扩大了各项工作的宣传面,实现了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数据上报和信息互通,方便群众和我办的互动与交流。同时将相关政策、法规在网站上公开,方便群众进行监督,进一步提高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透明度。三是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认真落实行政职能审批制
度改革,明确许可事项、办结时限、落实人员,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四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办事流程,扩大了群众的知情权,杜绝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现象发生。五是进一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做到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了清理或废止。
四、加强信访工作,加大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
我办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制,梳理排查各类信访纠纷案件,实施信访包案责任制。以开展带案入户调处活动为契机,以领导包案为抓手,通过变上访为下访,主动邀请移民代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从移民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积极化解移民信访难题,维护我市信访秩序和谐稳定。截止 10 月底,共接待移民上访 168 批(次),264 人,收到信访件 2 件,来信来访反映问题 170 件,办结 170 件;排查梳理不稳定因素 3 次,排查出问题 5 件,已处理 5 件,办结率 100%,积案化解息诉息访率达 90%以上,全年无一起非正常上访行为发生,确保了库区和安置区社会的稳定。
****年,我们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职能,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完善长效机制。同时,积极探索新的普法教育方式,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我市加快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篇四: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卫纪〔 2014〕 4 号关于开展利益冲突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和《安吉县公务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和安纪办〔 2014〕 8号文件精神, 现对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利益冲突行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
一、 清理对象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含编外用工)。
二、 清理内容 ( 一)
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 合股经商办企业; 以个人或他人名 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私自 以承包、 租赁、 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 二)
以本人或家属名 义参与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和个人( 管理服务对象)
的借贷或集资活动。
( 三)
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家属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三、 工作步骤 清理纠正工作从2014年4月 开始至5月 底完成, 具体分以下两个
阶段:
( 一)
自 查自 纠 阶段( 4月 份)。
各单位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安吉县公务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 围绕清理内容, 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自 查, 填写《自 查( 承诺)
登记表》( 一人一表), 并对登记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 二)
清理整改阶段( 5月 份)。
各单位对自 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要认真对待, 督促相关人员 及时纠正。
5月 15日 前, 各单位要完成各项清理整改工作, 清理整改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三个工作日 ,设立公开举报电话( 1. 单位举报电话; 2. 县卫生局 举报电话:5310500; 3. 县纪委举报电话:
5123749), 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5月 20日 前, 填写《XX 单位清理整改情况汇总表》 报送县卫生局纪委监察室。
四、 工作要求 对在清理纠正过程中主动申报并能整改到位的, 原则上不予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问题突出且清理纠正不力的进行严肃查处, 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附:
1. 自 查( 承诺)
登记表 2.
XX 单位清理整改情况汇总表
安吉县卫生局纪委
2014年4月 17日
安吉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4月 17日 印发
附件1:
( 单位留底备查)
自查(承诺)
登记表 序号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整改措施 1 个人独资或与 他人合资、 合股经商办企业; 以个人或他人名 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私自 以承包、租赁、 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2 以本人或家属名 义参与 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 的企业和个人( 管理服务对象)
的借贷或集资活动。
3 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家属从事可能与 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本人承诺:
对以上自 查内容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问题将按要求进行清理整改。
自 查人( 承诺人)
:
日 期:
附件2:
( 单位汇总上报)
单位清理整改情况汇总表 序号清理内容 清理结果 1 个人独资或与 他人合资、 合股经商办企业; 以个人或他人名 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私自 以承包、租赁、 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2 以本人或家属名 义参与 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 的企业和个人( 特别是管理服务对象)
的借贷活动。
3 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家属从事可能与 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本单位共有干部职工
人, 开展自 查( 承诺)
人; 清理资金
万元。
单位( 盖章)
主要负责人( 签字)
:
报送日 期:
篇五: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 XX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工作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有关整治党政机关、党政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违规取酬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通过动员部署、监督检查、梳理分析、查办案件、警示教育、制度建设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严格纪律要求,坚决纠正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问题,持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深化“三不体”推进,切实维护我县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持续向好的营商环境。
二、整治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单位班子成员,以及重点股室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三、工作内容 (一)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一是党员干部个人独资经
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二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包括特定关系人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三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二)违规兼职(任职)取酬问题。一是违规兼职(任职)问题。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人员。二是违规兼职(任职)取酬问题。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公职人员虽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的报酬。报酬包括兼职(任职)的薪酬、奖金、津贴,以及获取的股权和其他经济利益等。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开始,到 2020 年 12月 20 日结束。
动员部署。(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
召开专项整改工作动员安排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认真传达学习《中共 XX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切实提高干部思想认识,增强主动自觉意识。
自查整改。(2020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
通过个人自查、集中整治等措施,全面分析梳理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整顿工作台账,确保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全体党员干部要坚决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等制度规定,把制度规定、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树牢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深入查摆自身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检视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深化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短板和不足,认真梳理、全面剖析问题成因,形成工作台账,切实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强化措施。(二)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局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成立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 XX 任组长,主任科员 XX 同志为副组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三)夯实工作责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
纪律,扎实完成好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在专项专项整治期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问题收集和查处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管理干部职工兼职取酬的长效机制。
篇六: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 局(乡镇)关于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专项清理工作 的 情况报告
******局(乡镇)
(2019 年**月**日)
**纪委(监委)
根据《关于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纪办发„2019‟*号)文件精神。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身份、职务影响与民争利或谋取私利,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树立勤政廉政的干部队伍形象,我单位在所属国家公职人员**人中,全面进行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工作情况 ( 一 )
精心部署,制定方案。**党组(党委)于 2019 年6 月 26 日召开研究部署会,专题传达学习《关于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纪办发„2019‟*号)及**纪委有关工作要求,并按照要求制定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要求所有干部职工
2 都能够结合党中央反腐倡廉的精神,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围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核心,深入自查自纠,确保此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
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党组(党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对照“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八个方面清理重点,深入细致地组织本单位**名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认真的自我检查。通过自查:
不存在本人或借用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问题; 不存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问题; 不存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问题; 不存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的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 不存在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问题; 不存在一般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问题; 不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 不存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问题。鉴定“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承诺书**份,填写“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个人情况
3 自查报告**份。
(三)
总结提高,营造良好氛围。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良好氛围,结合“十个严禁”专项整治和纪律作风建设要求,对“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八个方面清理重点逐一排查并进行整治,认真分析研判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问题的成因,及时研究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定,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斩断利益链条,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行为发生,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党组(党委)虽对“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八个方面清理重点逐一进行了排查和整治,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如对“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认识不够,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还需加强,相关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 一 )
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第 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中国共产党纪律
4 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抵制隐形“四风”的自觉性和坚守廉洁自律底线的长效性。
(二)
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进一步要求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部署要求,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同时,领导干部带头坚决抵制和反对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坚决杜绝有违规投资入股、违规经商办企、违规占用、违规插手干预或参与经营等问题发生。
总之,**党组(党委)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对整治重点问题警小慎微、防微杜渐,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建立健全防治家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中央八个方面规定落到实处。
篇七: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 精选多篇关于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 1 1
县纪委党风廉政室:
根据县纪委《转发省纪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纪委发(20**)57 号)和《关于在全县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纪委发〔20**〕64 号)精神,现将本单位公职人员开展专项整治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
20**年 9 月初,县委老干局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学习县纪委〔20**〕57 号、〔20**〕64 号精神,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全体公职人员个人自查申报及承诺进行专题安排,并要求工作人员对家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通过全面安排部署,使全体工作人员明确了任务,为扎实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二、开展自查自纠
县委老干局共有 5 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 4 人,非党职工 1 人)。根据单位安排部署,9 月份以来,全体工作人员按照专项整治清理的7 项内容认真自查;并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自查情况登记表》进行自查,向单位党组织上交了个人承诺报告书,详细自查了本人及家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并向党组织作出了严 格遵守党纪条规,不从事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承诺。
经个人自查,单位党组织审核,5 名工作人员均无从事参与经商
办企业等现象。5 名工作人员有 3 名工作人员(郭彩玲、刘琼、褚文成)家属子女无任何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现象;2 名工作人员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中:薛增义同志家属在**县惠民小区正门南侧经营一家小卖部,主要经营各类日常用品;宋虎年同志家属在临泽八一路口原农机公司家属楼下经营一家服装店,主要经营各类女式服装),他们均不存在利用工作便利为配偶经商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况。
三、公开自查结果接受监督
9 月 22 日,县委老干局召开支委会议,对在职党员自查情况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开,接收干部群众监督。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坚决杜绝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为营造清风正气、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奠定了组织保障。
关于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 2 2
根据文件精神,组织 5 所学校 70 多人遵照文件精神,开展了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小学、各村校结合实际,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统一组织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各校主要负责人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全员动员,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
学区要求各学校认真学习文件文件精神,由校长负责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肃工作要求,认真自查自纠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学校要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
2.掌握政策、依规清理。各学校专项清理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尽快掌握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注意把握清理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式方法,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政策纠正违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3.严明纪律、实行问责。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按要求主动纠正违规问题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或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于顶风违纪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清查
此次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全体教师共同参与,自查自纠参与率达到了 100%。各学校组织教职工如实填写了相应表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区。
在自查自纠专项工作中,没有发现教师有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的举报。
今后,各学校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问题自查报告 3 3
区纪委:
根据区纪委发《关于对全区公职人员涉嫌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2020〕83 号﹚文件精神,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后的又一项重要任务,能够让干部职工不利用职权谋私,保持更加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营造一个干净的行政环境。为了确保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经商办企业问题整顿工作会议,成立了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经商办企业问题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人员对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使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严明政策,自查自纠
按照《公务员法》和《xx 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甘办发〔2020〕100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全区各级各类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凡已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公职人员务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前一律从企业退出;不愿意退出的,按省市《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文件规定,经批准可离职、停职、辞职,提前退休创办企业。我中心在职人员 x人,其中科级干部 x 人,一般干部 x 人,为了使经商办企业清查工作
切实落到实处,中心采取领导干部自查、领导小组调查的方式,经查实,我中心无经商办企业人员。
三、公示结果,加强监管
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心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巩固经商办企业清查成果,打造清正廉洁的行政环境。我中心领导小组下一步工作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确保经商办企业工作落实后不反弹。
1.公示本次经商办企业清查结果。
2.建立中心经商办企业人员举报机制,干部群众监督,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
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情况承诺书
根据庆纪发【2020】57 号文件《关于在全县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现本人向组织作出未参加经商办企业的承诺。
承诺人姓名:
承诺人单位: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问题自查报告 4 4
接**纪委《转发市纪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的通知》(**纪发*2020*号)精神,我办高度重视,严格依照文件要求,积极安排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成立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志任组长,全面协调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办公室党总支书记**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监督自查工作各个环节的落实情况,确保自查工作成效;**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文件下发、材料收集报送等具体工作。
二、积极宣传确保成效
及时组织召开了县政府办公室全体干部会议,传达了市纪检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纪发*2020**号)精神,要求全体干部对照文件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三、张贴公示强化监督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工作能够真正发现问题,取得实效,办公室将自查自纠统计结果进行了张贴公示,并专门设立了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在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中,我办在编**名领导干部中未发现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利用公款、贷款或自筹资金独自办企业或经商,或利用职
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违规违纪行为。
今后,我办将进一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措施,努力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20**年 8 月 19 日
信用社开展员工经商办企业自查工作报告 5 5
接到上级关于开展信用社员工经商办企业排查通知后,**信用社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详细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xx 信用社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自查办法,挑选业务熟练,政治素质过硬的同志开展自查。主要对在信用社有贷款的职工的进行了排查,通过实地查看和明察暗访的形式,使风险充分暴露,确保不留死角。
在此次自查工作中,我社加强贷款管理工作,对贷款流向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及严格监管,对今后新增职工贷款进行严格管理,一经发现有职工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立即收回贷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通过此次自查,**信用社没有发现有员工经商办企业的现象,无职工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与收入严重不符的;无职工长期拖欠贷款、借款不还或经常找人借钱情况的现象;无其他日常生活方面不良表现行为的;无利用职权从事第二职业或是利用工作之便帮助他人做生意的。
**信用社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今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确保
信贷资金的流向可控和安全。
**信用社
20**年 10 月 21 日
篇八: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实践与理论二一七年第四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一、问题提出的背景和意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中的多发、易发类型,且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其中既有个别伴随钱权交易、损公肥私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也有不少是因疏忽大意、认识错误导致的无意违纪或不当行为。尤其在市场经济活跃地区,经济主体多元,经营形式多样,到底哪些经济行为可以参与?哪些营利性活动可能构成违纪?时有表现优秀的领导干部在提拔重用过程中,因个人事项核查没有过关,而且不少是因为在个人资产报告中被核查出涉及营利性活动问题,非常令人惋惜。当前正处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执行过渡期,新旧《条例》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表述上有所不同,之前的一些相关规定也没有全部废止,给认定和量纪带来难度。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既充分保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预防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二、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通过经商办企业、入股、投资股票证券、兼职取酬等方式的谋利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利的行为。下面就《条例》第八十八条涉及的几项主要内容加以论述:(一)“经商办企业”的认定经商办企业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中的典型行为,列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相关解释,该行为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这里突显了两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探讨梁文龙摘 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中的多发、易发类型,且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当前正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过渡期,新旧《条例》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表述上有所不同,给认定和量纪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既充分保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预防廉政分享,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通过分析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和量纪,针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整治提出了建议。关键词:
领导干部;营利活动;违规;认定;量纪中图分类号:
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5706(2017)04- 0109- 0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探讨109
特区实践与理论二一七年第四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点:一是必须存在公司、企业等具体的经营实体,或者从事承包、租赁等具体的经营行为;二是其本人必须亲自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如担任管理职务、经济顾问、技术指导等。以此区别其他形式的营利活动。因为其介入深、主客观表现明显,处理也相对稍重。(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认定《条例》增加了“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作为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那么它与第一项“经商办企业”、第三项“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如何区分?其对应的“违反有关规定”又是哪些?两个问题实际上相互关联。该项是在《条例》修订时,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吸收转化而来,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解释,“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但《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相应的规定也都只有原则性条文,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针对的是股票证券投资,主要在上市公司范畴,更适用于解释第三项。所以这里是存在疑义的。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法规释义”认为,该项实质上还是经商办企业行为,属于变相方式,相当于合股经商办企业。之所以单独列明强调,是为了使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据此,笔者认为第二项与第三项在适用“有关规定”上应作明确区分,不宜再引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规定,否则会与买卖股票、证券投资规定相混淆,会误导认为只有违反其中“七种情形”才违纪。其次,第二项虽源出第一项“经商办企业行为”,但也不能画上等号,应从投资者与经营者角度进行区分。现实情况比较复杂。为谋求营利而主动设立企业或成为股东,当然构成违纪。但对一些非因本人主动原因持有股份,比如因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因国企改制、单位集资等历史原因,或者因被借用身份证或帮助亲友持股的,特别是本人没有参与经营、没有分红获利或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对初犯者一般宜以约谈提醒、整改清退为主,不宜一刀切地立案处分,应考虑执纪效果,区分主客观。类似情况还有:为了获得贷款、购房资格和方便管理慈善性质的资金等而持股的行为。此外,随着新型经济形式兴起和发展,一些营利行为也被赋予多种形式和内容。比如,私募投资基金分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实物投资等等多种形式,该类行为虽然具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形式要件,但与传统意义的经商办企业已有很大不同,现实中有不少公职人员或由于他人误导,或由于本人疏忽大意,以为购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却成了“股东”,导致个人事项漏报、错报,甚至构成违纪。这些在处理上与第一项强调的拥有经营实体或亲身参与经营的行为理当有所区别。对其中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的,或者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的,或者综合考虑占股、数额、次数、影响等因素情节较重的,要立案严查。对一般初次涉及的同样应以要求清退整改和组织处理为主。规则往往是跟随于现象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从根本上还需要制度和规定的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做到精准规范、精准监管。(三)“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新旧《条例》都设有兜底条款,面对营利活动的多样性和多变性,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在操作上也增加了认定上的复杂和困难。其他“营利活动”与“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关联?特别是政纪方面,因为《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列举,只作笼统规定。《中国纪检监察报》在回应读者问题中认为,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不可以通过开淘宝店、微店等形式从事营利活动,引发多方热议。之前安徽一位副镇长开网约车更是成为一时舆论热点。现实还有更多类似情形,比如转让个人业余的发明专利、搞创作、提供专业服务等智力成果,或者业余摆地摊、开专车、打零工等“炒更”行为,或者买卖艺术品、房产、收藏等投资行为,或者参与私募众筹、个人集资融资等金融活动,或者个人间的租赁、借贷、中介等等经济行为,诸如此类该如何界定?是违纪还是创新?要穿透千变万化的现象迷雾,首要是回归和考察行为的本质。作为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主要是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和正常工作纪律及秩序,这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探讨110
特区实践与理论二一七年第四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是党纪立规的本意。严重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表现为有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一般的表现为利益冲突,如与本人工作领域、地域或身份、对象等因素有关,因此领导干部必须成为监督重点。排除了职务和领导干部身份的关联性,上述种种行为就得结合行为人的身份看对正常工作纪律和秩序的影响程度。比如,开网店、做兼职肯定影响本职工作,但业余从事一些投资、创作、理财行为等就不宜简单定性、一概禁止。再如,成为网络专车司机肯定不行,但提供上下班拼车、网上捎个顺风车并不过分。总之,执纪监督应当把握党的方针、政策,追求综合效果,判断具体行为时才能结合违纪构成,客观、准确、科学地进行。(四)其它相关问题的探讨一是党纪和政纪的条文表述差异问题。《条例》表述为“从事营利活动”,《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表述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显然后者定义更宽泛、相对模糊一些,虽不至于引发多大歧义,但为严肃条规、准确定义,建议择机修正、统一表述。二是如何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问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一般都认为是直接故意。但前面提到的一些非因本人主动原因或主要不是出于谋利目的产生的行为,存在“放任”或“默许”等心态的可能,在构成违纪情况下,建议从轻处理。另外,对一些因认知错误导致的行为构成违纪,建议同上处理。三是如何处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得的收益问题。《条例》总则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实施办法》中对兼职取酬和有偿中介行为明确规定“应当收缴”,对违规入股和投资股票证券行为则只规定限期处理、清退本金,对两者的收益和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收益均没有提及。是否因为形式复杂,收益难以衡量?笔者认为在构成违纪的前提下,涉及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的收益,应当明确收缴或责令退出,并作为量纪情节。三、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量纪(一)从事营利活动的形式1.如果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利用内幕信息,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行为,应当给予较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多以他人名义进行,手段隐秘,认定较难。且往往涉及钱权交易、利益输送,要考虑多个违纪并处,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党籍。2.有无利益冲突情形。比如在(领导干部)任职所在区域、领域,或者与本人工作范围、职责范围有关联等,一般要给予处分。3.涉及的公司(企业)有无实际资金、资产,有无实际经营活动。如果基本属于空壳公司、“僵尸”公司,一般不宜处分。4.除成立企业或持有相关股份、证券(主要为合伙企业)外,有无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参与程度。比如前面提及的理财理成了“股东”,一般应从轻。5.在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数额,只任股东还是还担任监事、经理、法人代表等职务。即把介入程度作为一个量纪因素。(二)从事营利活动的缘由比如,是否存在国企改制、单位集资、入职前持有等历史原因。是否因继承、婚姻、经济纠纷等客观原因导致参与或持股。是否不是出于经商或谋利的目的,如为获得购房、贷款资格、管理特定目的的资金、出借身份证给亲友成为挂名股东等等。如果存在这些情形,一般应当考虑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三)行为人身份、主观态度及行为影响、后续情况等因素有无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有无在单位、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及影响程度。有关退出的情况,包括退出(与组织调查)的时机,未能退出的原因。行为持续的时间、获利的情况等。本人身份、认识态度,如是否属党员领导干部,有无在应该报告的个人事项中体现等等。实践中往往几种情形交叉存在,而且既有从重情节也有从轻情节,必须综合权衡,非常考量执纪人员的政治智慧和能力水平。执纪审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党中央“四个全面”大局服务,必须体现高度的政治性和政策性,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案件量纪处理要体现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能够凝聚党心民心。四、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整治建议(一)坚持先行先试,完善制度建设2016 年 4 月,中央把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试点从上海扩大到北京、重庆、广东和新疆等地。这些省、市很快出台了相关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探讨111
特区实践与理论二一七年第四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定,而且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也说明当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存在复杂性和差异化。因此,建议由省一级统筹,选取经济活跃、发展较快的地市进行先行先试,探索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在国家层面上,党的十八大首次在党的报告中写入“防止利益冲突”,应当尽快推进财产申报、从业限制、利益回避、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建设,编织好“笼子”。(二)坚持抓细抓常,完善监督管理完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及核查制度,将其纳入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及责任考核等内容,加大抽查核实比例,突出抓好“关键少数”监管。建立财产来源申报核查制度,规范营利活动申报、核查、甄别、退出、问责等具体流程,通过提醒、函询、诫勉谈话等方法,多“治未病、治小病”。把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抓细抓实,构建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家庭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的“防火墙”。(三)坚持从严从实,强化查处问责党委要把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领导干部以上率下。纪检、组织、政法、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提高问题发现概率,以常态化问责推动问题整治全面开展。(四)坚持标本兼治,强化宣教预防科学运用“四种形态”,严管厚爱,既严惩顶风作案,又合理区分现实。积极鼓励开展相关专项行动、专题研讨,总结经验、制定指引,做到明确边界,严格区分,实事求是,让组织可操作、干部可对照、群众可监督。与此同时,开展以案释纪、廉政指引等多形式的宣教活动,增强渗透力和影响力,使广大党员干部受教育、知敬畏、守纪律。作者:梁文龙,深圳市龙岗区纪委副书记责任编辑:钟晓媚(上接第 45 页)数字化建设方面的服务质量,让图书馆的服务效益可以达到最大化,让用户和图书馆的信息资源...
篇九: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整治
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一律禁止吗?【点评】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当了官就要敬畏手中权力和职务影响,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触碰纪律红线。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实质是以权谋私。
《政务处分法》规定该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公职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行为。
【释解】
“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政务处分法》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
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则没有特殊的限制。
因此,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 本文摘自《漫说政务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