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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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3篇

篇一: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某 某 行 业 协 会 文 件

  某某 行业协会 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某某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是由全德阳市从事照明行业、市政建设及维护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某某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某某行业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某某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某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德阳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3 万元/年; (二) 副会长单位:2 万元/年; (三) 理事单位:2 万元/年:

 (四) 监事单位:1 万元/年; (五) 普通会员单位 0.5 万元/年。

 (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六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 6 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 新会员单位,经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三) 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某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组织开展协会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县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九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第十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负责财务的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一年会费,按期续费,也可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到协会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德阳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 五 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某某行业协会 2021 年 4 月

篇二: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 作者:

  日期:

 2014-07-26

  省直各单位, 各市(州、 地)、 县(市、 区、 特区)

 物价局(发改委、 局)、 民政局、 财政局、 监察局, 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98 第 250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1182 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 167 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 环境建设年、 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 14 号)

 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 15 号)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 切实规范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社团”)

 收费行为, 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 现将规范社团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通知:

  一、 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一)

 社团会费的管理。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团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社团收取会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通过的会费标准应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 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会费特别是涉企会费应严格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执行, 严禁擅自扩大范围、 提高标准收取会费。

  (二)

 社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社团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 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须报经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批准, 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三)

 社团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 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其中, 对具有垄断性质、 行政许可、 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其他服务如信息咨询、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不再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社团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 标准应报价格、 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服务成本、 税金按照公平、 公正、 合理的原则确定,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牟取暴利。

 提供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对服务收费内容进行约定。

 书面协议或合同应明确:(1)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2)

 服务项目的名称、 内容、 要求;(3)

 合同履行期限;(4)

 服务收费的标准、 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 期限;(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

 社团开展的各类收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服务内容及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 做到示证收费, 自觉接受政府价格、

 财政、 民政和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 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的管理

 (一)

 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 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 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 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津补贴。

 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 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 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 盈余不得在社团成员间分配。

  (二)

 社团收取会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监)

 制的社团会费票据。

 收取会费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会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社会团体须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会费的收支情况, 接受会员监督。

  (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到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按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 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税务主管部门购领、 使用税务发票, 依法纳税。

  三、 严禁社团各种乱收费行为

 根据《价格法》 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严禁下列乱收费行为,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1)

 年检验照期间强制收取或代收会费的; (2)

 把是否缴纳会费作为注册登记、 年检验照前置条件的;(3)

 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取会费的;(4)强收和代收企业公告费的; (5)

 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6)

 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7)

 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8)

 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9)

 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 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 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10)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 抵押金、集资、 捐赠、 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11)

 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12)

 不实行明码标价, 提供同一服务内容不按同一标准收费的;(13)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四、 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 及时检查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社团乱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 民政、 财政、 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社团各类收费的监督管理, 认真受理举报, 严肃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 情节恶劣的案件采取公开曝光、 追究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三: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农民用水者协会 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本协会健康发展,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规定, 结合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收取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 “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协会筹备组讨论通过,会费标准暂定如下: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餐饮费、参展费、参观费等)

 。

 三、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

  2 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 6 月底前到本会财务处交纳会费,由本会财务处统一出具“社团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 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五、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2、 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收据。

 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执委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3、 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 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 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技术、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旅差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常设

  3 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6、 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会长)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如房产、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执委会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六、 会费的监督 1、 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执委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2、协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4、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农民用水者协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