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9篇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促进书记专题会议议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为促进书记专题会议议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
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2.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干部处理方面事项。
(二)对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进行部署落实、协调调度、督查推动。
(三)布置年度需要落实的具体工作。
(四)研究讨论不需常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可召开书记专题会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情况。
三、议事规程 (一)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
(三)书记、副书记、有关常委会委员是书记专题会议出席人员,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四)书记专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常委会委员提出,办公室汇总提出预案报书记确定,有关事项由有关部门准备。
(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作最后发言,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
见后再进行研究。
(六)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七)书记专题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并经书记审核后下发执行。
(八)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四、监督和保证 (一)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副书记、常委会委员的监督。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分管工作的检查、监督。书记和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二)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对书记专题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三)书记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违背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常委会、全会的监督,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篇二: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党委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工作,更好发挥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层党委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领导经济,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公司党委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委员组成,党委书记主持公司党委全面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决策事项涉及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议事原则、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公司党委议事决策主要通过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
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薪酬分配等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主持。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委员、总师、总经理助理、副总师、专业总监、各部门(单位)建议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议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论证,会前充分酝酿,开展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研究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送达,党委委员要认真阅读,准备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须有半数(含)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会议不讨论有关干部问题。
第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通报。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于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会后,由党委秘书向其报告本次会议决定的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下次党委会议上提出。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同时要关心公司全局工作,相互沟通,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十五条
需要表决的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集体决议。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涉及人事问题时,应逐个表决。对已经作出决策的事项如需要进行调整,应重新履行党委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及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
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工作。《党委会议纪要》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党委会议相关文件,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及时归档和保存。查阅会议材料、记录、纪要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文件由党委秘书负责核稿,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公司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办和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遵守、不执行党委集体决定,给公司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组建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中心组成员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委员和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中心组学习由党委书记(组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重要内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根本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组学习主要内容包括: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章和党内重要法规;党的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等。
第二十八条
党建工作部是中心组学习的服务部门。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秘书兼任。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组学习的其他事项遵照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委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委员、上级党组织指导工作的同志、党委书记指定的列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四季度。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及内容另有要求的,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以下方面检查党委和党委委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部等部门协助。会前,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后,要及时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及时报告,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其他事项遵照公司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党〔2017〕90 号)同时废止.
篇三: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部议事规则制度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8 8 篇
【篇 1】党支部议事规则制度 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 XX 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 2】党支部议事规则制度 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 xxx 党支部集体领导体制,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规范 xxx 党支部会议事程序,提高党支部会决策水平,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 xxx 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会议
党支部议事形式为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
二、党支部会议议事范围
根据公司实际,xxx 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党建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xxx 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机构设置、调整、变更、撤销和职责分工事项。
(五)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中层及以下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方案。
(六)xxx 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煤交中心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党支部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煤交中心实际情况确定,或由党支部委员向书记提出,书记确定;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二)议题确定后,报送党支部书记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室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一周送审计监察部。凡未形
成书面方案或意见的,审计监察部不予受理,党支部会议不予讨论。
(三)围绕确定的党支部会议题,党支部委员要充分思考,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部室要提供决策参考材料。涉及干部选拔、调整、奖惩问题,人力资源部门要提供考察情况和意见。
(四)党支部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应协调通气;党支部会议讨论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要围绕议题,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及时做出决定,而有意见分歧时,或遇到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各方面意见人数比较接近的情况,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表决。
(五)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支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党支部会议由审计监察部作好记录。党支部会议题一经决定,必须遵照执行,决定的事项,须编印《会议纪要》,经每位委员传签,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发给每位委员、有关领导及公司各部室。审计监察部负责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七)党支部会议议定的问题,各部室都应坚决贯彻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支部会复议。
四、党支部会议的议事原则和纪律
(一)党支部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选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决的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支部委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对执行情况,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审计监察部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党支部会议准备讨论的事项或其他内容,会议召开前,知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的失密责任。
(四)xxx 党支部会议实行议事回避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支部委员代表 xxx 党支部发表的重要讲话、文章,事先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或各位委员传阅同意。
(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党员都要围绕党支部的工作中心,按照党支部的决定,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关心公司工作全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支部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五、议事规则的解释、变更与执行日
本规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新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审计监察部进行补充完善并经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 3】党支部议事规则制度 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支部委员会的能力建设,提高民主决 策、科学决策水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好学校党支部的 政治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一、 议事决策原则
1、 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党支部委 员在上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互相支 持、互相配合,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 象,不断提高支委班子的整体合力。2、 坚持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相统一的原则。贯彻“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紧紧 围绕关系学校发展的方向、 方针,大事、大局的工作和议题,会前充分酝酿、会议充分讨论、会后共同贯彻,防止议而不
决、决而不行、行无督查的现象,不断提高党支部集体领导 的效率。
二、 议事决策制度
1、 支部委员会议是党支部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 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2、 支部委员会议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3、 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讨 论涉及全局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支部委员的学 校行政班子成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视需要会议召集人确 ^定。1
4、 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分为研究 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三类。会议日期、地点、议题及 分类等一般应提前 3 天通知与会人员;不搞临时动
议。5、 支部委员会议党支部承办并做好记录;各种意见和 主要理应当详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 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过程。关于重大议题、重要 干部任免等的讨论、审议情况,须在会后形成纪要。三、议事决策范围
支部委员会议对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 工作任务部署,对涉及全局发展的重大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预决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 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问题等进行讨论审议。具体范围如 下:1、 讨论和审定在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的意见。2、 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
设和纪检监察、宣传思想、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3、党支部、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4、重大改革举措。
5、 向上级部门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6、 教育经费预决算、教育资源布局调整、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审议。
7、干部考核、举荐与奖惩。
8、 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对党员的奖惩等工作。
2
9、 工会、...
篇四: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会议事决策规则(通用版)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某某党委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某某党委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某某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某某省某某管理局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 一)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的指示要求和厅局党委的工作安排,确保政令畅通。
(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某某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坚持依法依规决策。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善于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按
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于法有据、合法合规。
(五)坚持把方向、管大事。充分发挥某某党委领导作用,统筹安排各科级单位开展工作,实现某某党委领导作用和某某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以及省司法厅、省某某管理局等上级有关领导机关的重大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某某工作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部署,某某业务工作中涉及重要政策调整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以某某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党委重要文件、党委书记的重要讲话稿,向各党支部发布的重要事项等; (四)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未列入预算的 10 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事项以及重要改革性举措; (五)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某某党委自身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党的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调配、
考核奖惩等事项; (九)研究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听取党支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党支部向某某党委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时间安排
党委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
(二)主要议程
党委会议一般分为开展政治学习、研究会议议题、交流近期工作三个部分,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
(三)人员组成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其他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
3.某某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会议;办公室、政治处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重要人事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选。
4.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到会,并做好会务工作。
(四)议题提出及材料准备
1.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委成员、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紧急议题优先安排研究讨论,重要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
2.对拟提交党委会议的议题,应当事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党内法规和宪法、法律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3.对党委成员所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或分管领域常规性工作,以及各单位职责范围内能够达成一致并解决的事项和一般性工作汇报,原则上不列入党委会议研究议题。凡未经充分研究并提出成熟意见的,或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而事先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研究议题。
4.某某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会议议题。各单位拟提交的议题,应先填写议题提报单,经分管某某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议题材料一并送办公室。办公室结合议题收集、汇总、审核情况,提出初步议题安排意见,报党委书记确定。
5.党委会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及有关列席、汇报人员,并将有关材料送党委成员审阅。党委成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在会前及时提出。党委会议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议题。有关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时,一般不再研究其所分管工作的相关议题。
6.各单位提报的议题材料应主题突出、意见明确、简明扼要,字数一般控制在 2000 字以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议题,应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共识,确实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附上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材料。提请研究有关文件或材料篇幅较长的事项,须单独起草汇报稿。办公室负责对议题材料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履行有关程序或意见不成熟的议题材料,一律不予安排上会。
(五)酝酿、讨论和表决
1.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会前应进行充分酿酿。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配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委员参加。酝酿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律检查工作的党委委员参加。酝酿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前,政治处先形成拟提交酿酿的工作方案,报党委书记同意后,在书记专题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内个别沟通,深入听取意见;酿酿时,政治处介绍有关情况,与会人员充分沟通、发表意见。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策。
2.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应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由分管某某领导补充说明情况。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3.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当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4.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委成员因故缺席,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5.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时向某某党委报告。
(六)会议记录、纪要
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如实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某某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
四、议事纪律
(一)党委成员应按时参加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列席会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必须事先向党委书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二)某某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
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提交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三)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调配、任免、奖惩等事项,本人应予回避。
(四)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涉密会议材料,须按要求及时退回。对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五)会议记录原则上不对外借阅。确需查阅的,应当报请党委书记批准。
五、议定事项落实
(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由党委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有关单位按照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认真抓好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室。
(三)办公室负责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导,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四)党委会议决策及落实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各党支部以及党员群众的监督。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我狱制定的其他有关党委会议的制度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篇五: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分别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对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
决定任免干部。具体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研究决定学院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研究决定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推荐人选;研究老干部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合理调配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研究决定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涉及学院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作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院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院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党委班子换届工作。研究决定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设置和
调整;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听取学院纪委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九)研究决定学院向各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推荐的代表或委员人选;研究决定学院向各级工会、妇代会、团代会推荐的代表人选。
?(十)听取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院学术委员会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研究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涉及学院的重要项目安排。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大额资金使用。
?(十三)研究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制度 ?第五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由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党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增减会议次数或调整会议时间。
?第七条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或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送阅。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研究或决策具体事项时,分管该事项的院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
?第八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并存档。会议做出的决定一般应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重大事项议题,会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要点、需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同时填写《学院党委会议题审批表》报党委书记审定后交学
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召开会议前,党政办公室要将经过党委书记审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两天通知各与会员。对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分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并提前一天将相关材料送党委成员及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决定有关学术工作的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会议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一事一议一表决。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的发言,在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的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的内容决定。一般情况下对意见基本一致的议题,进行口头表决;对经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党委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分别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委会议议事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各与会成员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党委会制度》(2010年第 3 次党委会研究通过)同时废止。学院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六: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委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 切实做到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现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一、 会议主要内容
(一)
传达学习中央、 市委、 市交通党委重要方针、 政策、 决定、 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 研究具体措施。
(二)
分析我司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 和反腐败
斗争形势, 讨论决定和部署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 提出目标任务。
(三)
讨论和决定党委半年(全年)
工作总结和下半年(明年)
工作安排意见。
(四)
各委员通报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某些重要任务的执行情况, 查找存在的问题, 研究对策措施。
(五)
组织建设、 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六)
重要信访研究或决定。
(七)
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保持企业稳定的方法和措施。
(八)
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构建。
(九)
制定或修改总公司党委的有关制度、 办法、 实施细则。
(十)
上级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讨论。
(十一)
其他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 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
(一)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时间半天, 视议题内容确定。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 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临时召集。
(二)
党委会议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主持, 书记因公外出, 会议由组织委员主持。
(三)
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 党委工作部有关人员。
三、 会议工作要求
(一)
除因临时召集的会议外, 每次会议的日期、 议题, 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二)
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机要秘书记录、 整理归档。
重要会议可根据会议要求或党委书记的要求, 编写会议记要。
会议记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印发各委员、 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 各委员、 有关单位(部门)
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并及时督促检查落实。
四、 会议议事要求
(一)
讨论研究重要事项, 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 举手、 投票等方式。
表决结果纪录在案。
(二)
如若一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 经进一步调查研究, 统一思想后, 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五、 会议纪律要求
(一)
会议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二)
会议做出的决定, 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但在末改变决定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定。
(三)
有关会议内容, 要保守秘密, 在决定或批复以前, 不得外传。
二 00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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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党〔2020〕51 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 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 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 的制定
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或 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 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党 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委托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 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提出, 也可以由党委(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委(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师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 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学院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党委(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党总 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
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党 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
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实验教学中心党总支、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国际教育学院党委。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亿优公司、校医院等其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参照执行。法商学院根据学院章程,参照本规则,制定法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自治区、兵师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
第 三 条
集团公司党委在公司发挥总揽全局、协同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总目标,对集团公司政治建设、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 四 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 五 条 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3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集团党委议事范围 第 六 条
党委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前置研究)); (三)一、二级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长、党组织及工、团组织负责人的审核和推荐; (四)公司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战的总体部署;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4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工作汇报,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前置研究); (十)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完成,保证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主要措施; (十一)企业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 (十二)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基层党组织的组建、调整、改选、撤销;党委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十四)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经理层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第 七 条 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事项:
(一)提交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1.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股东会要求上报的重大事项。
(二)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2.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 3.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 4.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5.公司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公司内部业务重组方案; 6.公司重要的改革方案(包括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事项; 7.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8.董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以及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事项; 9.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 10.董事会拟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派往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层人选,未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全资子公司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三)提交总经理行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2.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重大事项。
(四)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涉及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 八 条
师市财政局(国资委)及其他上级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6 第 九 条 党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涉及集团及所属公司经营生产方面的议题由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工会、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视情况邀请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在党委会讨论决策过程中,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列席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提醒该成员回避。
7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经授权的党委副书记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会议结束后,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党委秘书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文件必须经过党委书记或授权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后方能印发。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有责任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 十 条 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8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题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 一 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 二 条 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党政主要领导要坚持“末位表态制度”,即:在决定重大事项上,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思广益,最后发言、最后表态,并形成正确决策。主持人要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当意见不能统一时,必
9 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重视,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表决问题时,党委书记和党委其他委员均实行一人一票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票为通过,其中人事上的问题三分之二票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需要会议决定的每个事项,均应逐个表决;如议题涉及与会委员本人及其子女或亲属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党委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研究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使党组织的主张在公司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党委如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师市财政局(国资委)反映。
第十 三 条 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
第十 四 条 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党委秘书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会议结束后,要根据议题范围及重要程度,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上报或下发;党群工作部要对会议决定的贯
10 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党委汇报;会议决定作出后,委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党委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带头贯彻会议的决定、决议,坚决反对阳奉阴违。
第十 五 条
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 六 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确须提交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未按规定提交会议进行讨论造成损失的,或未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 七 条
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或督办。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决定、决议的情况,对执行决定事项不力或产生重大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分工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 八 条
党委秘书根据党委会的决议或党委书记的意见,对党委的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建立催办制度。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分管领导要召集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秘书每季度要将党委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 九 条 会议纪律
11 (一)对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出现新情况确需改变原决定的,可提请党委会再作研究。但在集体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二)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文件、内容及会议情况,与会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密。
(三)党委委员如有违反党的纪律的事实,党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 二十 条 为保证党委参与决策意见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必须进行必要的工作,主要是:
(一)事前沟通。凡属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领导要事先共同磋商,形成主导意见。
(二)党委定期征集意见制度。党委定期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成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员工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及...
篇九:党委议事制度依据哪些条款
规定党委议事制度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党支部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单位改革和中心任务的发展、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决定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一战线以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考核、奖惩、调动等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五、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六、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的,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八、党支部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九、党支部会作出的决策,由党支部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支部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