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5篇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王国金主讲(江苏科技大学法学副教授、高级律师) 一、国有企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王 国 金主讲( 江苏科技大学法学副教授、 高级律师)一、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二、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二、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三、 合同法律实务操作四、 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二、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一)竞业禁止1.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 范围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二)
商业秘密保护1.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一)竞业禁止[案例]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995年10月 6日 , 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 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 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
1996年2月 7日 ,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市某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经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 二人当场拒绝。
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要求两董事将32万元所得交予公司。事庄某和尚某的行为,[问题] 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法律链接]1.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 范围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 以时间为标准, 分为(1)
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①法定禁止:
《公司法》 第61条的规定“董事、 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②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 合伙人之外的员工②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 合伙人之外的员工(2) 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2.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1)《公司法》 的规定:
①没收违法所得; ②赔偿损失; ③纪律处分。(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审理结果]
( 二)
商业秘密保护1.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指具有商业价值、 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 配方等,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 销售渠道、 客户名单资料、 价格策略等。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具有知识价值。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
①擅自 使用、 泄露; ②擅自 给他人使用;③盗窃。(2)处理:①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②行政责任:
1-20万元罚款。[投 影] 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 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三、 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
合同的 订立1.主要条款2 注意事项2.注意事项(二)合同的 履行1.质量异议操作2.结算方式
( 一)
合同的 订立1.主要条款:
( 合同法第12条)(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 (2)
标的; (3)
数量(4)
质量; (5)
价款或酬金;(6)
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7)
违约责任;(8)
解除争议的办法[投 影]:
旅游合同文本
2.注意事项:(1)
时间和地点:
工作日、 办公室等正式场合; 禁止:休息日、 夜晚, 休息场所。(2)笔墨:
用自己的笔签字, 禁用私章, 禁用园珠笔、铅笔、 纯蓝墨水。( 3)起草:
亲自 起起草, 若他人代写 , 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 再签字“情况属实” 再签字。(4)形式:
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 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5)字词:
禁用错笔字、 形近字、 多音字。[案 例](6)
表见代理
[案 例] (多音字, 难辩是非)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 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 并立下了 欠条, 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
到了 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 代理商还了 部分款项后, 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 。
后隔两个月, 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 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款, 代理商给了 4万元, 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
双方发生了纠纷, 遂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 欠条。
对欠条上写的“还欠款捌万元” 双方各有解释:
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 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
究竟是“hai”还是“huan”, 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 法院只得给予调解, 双方同意, 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
虽然了 结了 官司, 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某个代理商为某啤双方发生了
(6)
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案例] 岗山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庆, 随带盖好公章公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
临行前, 公司经理王芹吩咐张庆:
这次派某市主要为了 土产公司订购干果, 干果的品种可由张庆自行决定, 张庆到达某市后, 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而且质量很好, 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 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 其中香蕉5吨, 每公斤0.6元, 芒果干1.5吨, 每公斤5元, 共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
合同订立后, 张庆即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
货到土产公司后, 公司以张庆自作主张, 不承认其所回到土产公司。
货到土产公司后, 公司以张庆自作主张, 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 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
香蕉堆在门口, 经太阳暴晒, 即发生腐烂。
当地工商局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 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
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
果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
该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法律链接]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 即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 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 从而与之订立合同。
出于对善意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 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 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这实际上加重了 被代理人的责任, 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二)合同的 履行1.质量异议操作:[案例] 2001春天, 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 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
双方又签订了 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 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
同年10月22日, 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 木材厂遂投入使用。
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投限内, 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 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 并且支付了 货款10万元, 安装费3万元。
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退回该台天车, 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使用在规定的质异议期[问 题] 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法律链接](1)异议时间: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14条的规定: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 型号、 规格、 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 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 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
提出书面异议, 需方自提后, 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 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不论供方送货、 代运还是需方自提, 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 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 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出书面异议。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2)异议方式: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15条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
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 型号、 规格、 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 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后果:符合合同规定。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所交产品[审理结果]
2.结算方式(1)票据签章的有效条件①书写上:
书写工整、 清楚(不得涂改)
、 一致(金额大小写, 户头、 账号开户行, 日期, 受款人)
; 要用碳素墨水。②自然人:
签名用身份证上的本名, 不能用笔名。③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执照户名为准; 要用在银行和工商局③法人或其他织以执照户名为准; 要用在预留的公章和财务章以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行和商局无效签章:
印章周边不全、 签字或印章故意盖得字迹不清楚作废的或非本单位的章。[案 例](2)空白发票和收据的使用
[案 例] 永成盛商贸公司购买了 长兴物资公司价值10万元的“统一” 牌方便面, 一手交支票一手交货。
永盛公司第二天拿了 支票去兑现, 工商银行的办事人员看了 支票后对永盛公司的经办人讲, “这张支票长兴公司财务印章盖得不清, 印章的周边不全, 因此, 这张支票属于废票,不能兑现” , 永盛公司再去找长兴公司, 长兴公司连忙认错但在还款上一拖再拖错, 但在还款上拖再拖。这个例子说明:
长兴目的是拖欠货款。
四、 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一)
保证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2.保证时间( 二)
定金
( 一)
保证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
[投影]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1)
学校及其职能部门;(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违反后果违反后果:
保证无效, 承担责任。保证无效承担责任[注 意] ①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②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投 影] 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 润州乳脂食品厂保证案
2.保证时间:(1)
合同约定:(2)
法律规定:
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逾期后果: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注 意](1)
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2)
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案[案例例] 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 期限6个月, 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 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单上加盖了 单位公章。
同时, 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 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 单位财务专用章。
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 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 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南方供销社于年 月 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份借[问 题] 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审理结果]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法律评析]1998年9月6日, 期限6个月, 即1999年3月7日, 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 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 并未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规定,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 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本案中, 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
( 二)
定金指为了 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构成条件为:
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 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案例]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同规定, 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 价款共600万元, 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
后甲方按约支付了 200万元订金, 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 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甲方诉至法院。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 一份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价款共[问 题] 甲方能否胜诉? 为什么?[ [ 合同 法 和担保法 的综合案例合同 法 和担保法 的综合案例] ]
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公司、 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原告:
广州渔轮厂。
住所地:
广州市新港东路100号。被告:
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冯祖兴, 男, 汉族, 1946年9月10日出生, 该公司经理 。1997年2月23日, 原告与被告阳兴公司签订《建造合同》 。
合同约定:
由原告为被告阳兴公司建造32.6米双拖渔船两对共4艘。
第一对船每艘造价1,715,000元, 第二对渔船两对共4艘。
第对船每艘造价1,715,000元, 第船每艘造价2,507,730元, 4艘渔船造价合计8,445,460元;被告阳兴公司应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 预付造船款2,640,000元; 第二对船交船前支付预付款115,000元 , 其余造船款5,690,460元 , 从每对船交船之日起两年内分期支付, 该对船的本金及按年利率12.06%计算的利息; 被告阳江公司以 4艘渔船作为抵押; 第一对船应于1997年9月1日交船, 第二对船应于1998年1月31日交船; 该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并经律师见证签字后生效。对
1998年2月3日, 原告与被告阳兴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 约定:
被告阳兴公司以《建造合同》 项下4艘渔船作为原告为其垫支造船款项的抵押 ; 被告阳兴公司归还贷款本息以两个月为一期; 利息由被告阳兴公司承担, 从交船之日起按年利率12.06%计算, 在每期付款时与本金一起支付原告; 《抵押合同》 规定该合同与主合同如有抵触部分, 以该合同为准; 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主合同生效之日生效。1998年1月30日、 31日, 原告与被告冯祖兴在阳江渔港监督处分别办理了“粤阳江99028”、 “粤阳江99029”(即《建造合同》 项下第一对...
篇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年第 期博士论坛论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问协作机制的完善一耿松涛摘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客观需要也是遵循企业发展规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文章就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重点就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双轨运作、互为补充更好地适应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并提出完善此项制度的建议关键词企业总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协作 引言在发达国家企业治理结构中被称为“金拐杖”的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当前的绝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内部设立法律法规室或法律事务部同时又外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好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协作以达到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的目的是目前国有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和律师客户维护面 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况及存在的问题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的有效举措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这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成熟的标志。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从起步到今天已有 多年的发展历程。尤其是近 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央企中经历了准人——试点——设立——强制设立的过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依法经营的企业文化尚未建立法律风险重视程度仍然不够。有些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仍不够强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企业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法律顾问没有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部分企业还有依赖政策的经营理念偏差。第二职能权属界定仍不够清晰主体地位难以体现。《管理办法》第 条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 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作者简介耿松涛南开大学商学院博士生第 三行业组织缺乏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改革方向并不明朗。企业内聘法律顾问、外聘社会律师加上公司律师“三驾马车”在一条道上“并驾齐驱”既浪费了制度资源又容易造成职业群体流动堵塞不利于该制度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改革是否将被公司律师取代的改革方向并不明朗造成目前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发展的焦虑和不安。第四人力资源要素存在的矛盾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并不享有较高地位人才待遇偏低不少人把企业法律顾问做为职业训练场和跳板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后便远走高飞弱化了法律顾问机构的作用其忠诚度和稳定性值得忧虑。最后对外聘律师的认识存在偏差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如果该外部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缺乏配合则可能闪缺乏管理经验、对企业的实际业务操作和企业的真正需求错位等原阂导致事倍功半难以取得预期目的。 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企业法律服务组织结构的比较分析根据企业法律上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表现载体不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可分为如下几种 外聘主导内部辅助型。即企业主要聘请外部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法务管理企业内部设立法务岗位或无法务岗位。外聘的对象主要为社会律师较少的企业则聘请退休的司法系统工作者、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通过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法律顾问。这种模式下公司内部的法律部门负责一般的、常见的非诉和诉讼事务专业、重大、疑难的事务聘请外部的专业律师或专业律师事务所处理。有的企业不设立内部的法律部门所有事务均聘请外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万方数据博士论坛 年第 期 内设主导外聘辅助型。即企业主要设立内部法务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法务人员适当考虑外聘法律顾问问题。这种模式下以内设法务人员工作为主有的从自身需要还外聘法律顾问作为辅助管理手段有的则完全依赖自身法务人员。有的企业由内部的法律部门负责所有的非诉和诉讼事务不聘请外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的企业内设机构为“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享有执业权利、职称权利和会员权利。 内外紧密协作型。此类模式不分主次但有分工。此种类型是在前两种类型的基础上演变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而出现的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工作模式由公司内部的法律部门负责一般的、常见的非诉和诉讼事务。专业、重大、疑难的事务聘请外部的专业律师或专业律师事务所处理。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国有企业法律需求与外聘社会律师作用的契合点国有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 制度以后国有企业的法律需求呈现出法律事务管理重心前移与法律风险管理注重预防及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高端化、具体化要求越来越高、法律职业人员互相监管和企业法律服务趋向规范化等明显的特点。律师服务在企业总法律顾 制度中的独特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律师服务作为专业的外部中介机构将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为企业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专业保障。总法律顾问制度侧重于风险防范的程序保障是从组织形态上明确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迅速提升素质重新定位角色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以事先防范为主转变由法律专业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由被动应召向主动出击转变由服务型向监管型转变。但风险防范的最终落实需要从实体上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有赖于律师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第二律师服务作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外部力量将进一步分担分散法律风险。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总法律顾问权力大责任大风险也大需要有一条风险分担的通道在一定的专业领域聘用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决策的科学性能够以民事赔偿责任 含职业责任保险的形式分担总法律顾问的决策风险。第三律师服务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法律专业化领域越来越细越来越深。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高层决策人员一方面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要对企业遇到的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而专业化的律师能够成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第四企业总法律顾问行使职权过程中在某些业务领域需要借助于律师的职业优势。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不可能全面了解、精通法律其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业务必须利用外部律师们分别熟知不同区域法律的特长同时也必须借助外部律师的社会法律工作网络力量实现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无法达到的外部功能。第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过程需要借助外聘律师。当前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在高水平法律人才缺乏的情况下善于借助“外脑”形成内外相协调的法律人才体系。实践证明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与外部律师的关系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互相配合、互为补充的。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不但不能代替外聘律师相反外聘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执业人员其地位必将随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而越发显得重要。 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结合上文的论述本文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提出如下六点建议首先进一步提高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市场竞争、法律先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加强企业法制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 种企业法制建设理念。第二总法律顾问应改由国有产权出资人代表依法向出资企业派驻。这才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初衷。建议出资人控制总法律顾问的人事权依法向出资企业派驻总法律顾问总公司的下属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在向总公司的总法律顾问负责这样可以打破企业内部人对总法律顾问的控制使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重庆市委派法律总顾问进驻重点国有企业就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改革尝试。第三准确定位企业法律顾问角色明确总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责任。为保障总法律顾问能够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障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应从民法或国资监管角度出发制定“解雇相关人员”并与“股东代表诉讼”等救济衔接机制以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利得以实现并使法律意见得到尊重。第四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统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很多国家都存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冲突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是一回事没有分割的状态。因此从规范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统一企业法律队伍出发。应尽快统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第五加大对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培养力度。提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薪酬待遇。以此稳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吸纳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到大中型企业工作。第六改进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合作机制。建议 加强内部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分工取长补短 借助外聘律师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拓宽法律 万方数据
年第 期博士论坛顾问工作局面 外聘律师应提高服务层次律师服务应及时化、专业化定期主动服务 强对企业选聘律师事务所的指导、评价和管理。近年来各地国资委围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探索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权履职的途径和方式摸索出不少有益的做法和经验。企业集团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选聘律师事务所的指导、评价和管理促进选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结语总之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是分工协作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线性”管理是企业管理链的关键一环通过实现实时的风险控制把风险的可能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将法律风险控制融入到企业的各项经营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是企业法律工作的根本基础是企业管理的“稳压器”在其专业领域内尤为见长。而外聘律师是根据企业一定时期的特定项目或者重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既可能有企业宏观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又有可能是具体个案的诉讼代理。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就像是保健医生和门诊医生的 上接 页态环境。 商业模式转型的激励机制 企业发展的市场激励机制。命令一控制手段的低效率和由此引发的“寻租”及“搭便车”行为市场激励机制依然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手段。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地产生态系统中环境污染的主导者开发商有责任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境效益。除了居民对污染进行关注所形成对企业污染行为的道德监督与压力之外政府也采取一系列措施除了制定一系列法规如资源保护的法规、污染防治的法规外还采用征收排污费、罚款等方式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加强环保事业企业在市场上的形象也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同时也是行业领袖企业选择产业链合作伙伴的重要选择因素为企业赢得加入优良的企业生态链的机会。有限的环保投资既可以带来环境的改善又创造出了远远大于投资的经济效益。 政府主导的激励机制。在生态管理体系中有些资源和环境问题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特征无法在开采和利用中实行完全价格机制这时候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可以利用税赋转移和补贴转移手段即保持税收和补贴的关系。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如何处理好与外聘律师的协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摸索逐步提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合作水平。参考文献 】 李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法律顾问叨经济师 【 】史文科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市场论坛 【 】李建海深化国企改革条件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路径选择田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综合版 。 尹年长闻运钢浅议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们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 】杨忠锋张军霞袁福盛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及权利运作方式们法制与社会 — 】袁德发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
篇三: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
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篇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b str a c th lf b rei鲫co u n tries, g en era l le g a lc o n su lta n t is c a lle dc h ie fle g a lc o n su lta n t o rc h ie fe x e c u tiv ele g a lo f f icer w h o is inc h a r g eo fo v e r a ll c o r p o r a tele g a la f f a irs a n disresp o n siblef o rc o r p o r a te g e n e r a ld ir e c to r o r c h a ir m a n o f th e b o a r d . G e n e r a lle g a lc o n su lta n c ysy ste mh a s b e e n ar ip e sy ste ma b ro a d . W ith th eO o b a liza tio na n dm a r k e tc o m p e titio ng e ttin gm o r e a n dm o r eintensif ied , g enera l le g a lco n su lta n cysy ste m ,w h ic hf o c u se s o ng e n e r a lle g a l co nsu lta nt, is p la y in gam o r ea n dm o r eim p o rta n tr o lein so c ia la f f a irs.G e n e r a l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sta r te d r a th e r la teinC h in a . A lth o u g hitr e c e iv e d so m e a tte n tio n ,th esy stemis r e str ic te db yf a c to r s su c h a sim p er f ectio n , lessc o n c e r n f r o mle a d e r s a n du n q u a lif ie dp e r so n n e l. D u eto th ela c k o fscie n tif icle g a lr iskc o n tr o lm e c h a n ism ,h u g elo sse s in sta te- o w n eda sse tsa r ef o u n de v e r y w h e r eD u r in gth ep r o c e sso f w r itin g ,th en a r r a to r f o u n d ,resea rch f o rg e n e r a l le g a l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in C h in a isju stin th e in itia lp h a seo fe x p lo r a tio n , to o m a n yp ro blem s疵la idh e a d f o rf u r th e rstu d ya n da rey e a r n in gf o rso lu tio n s. T h isth esis tr iestom a k e co n clu sio n s a n dr e v ie w s f o r th ec u r r e n t situ a tio n o fg en era l 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sy ste minC h in a , a n d , b ym a k in gc o n n a sto f d o m e stica n df o r e ig nla wsy stem , ex p o u n dth e n e c e ssity a n d im p o r ta n c e o fe sta b lish in g g e n e r a l 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insta te- o w n ede n te r p r ise sin C h in ainu sp ex 2tso fr isk sf a c e dw ithb yC h in e seen ter p r ises,m o d e m co rpo ra te sy ste m esta blish m en t, en terp rises m a n a g em en t str e n g th e n in g ,sta te- o w n ed a sse ts lo ssp rev en tio n . M ea n w h ile, th eth esispo intso u tex istin g p r o b le m ssu c h a ssy ste m ,co n ce p tio n ,m e ch a n ism , sta f f q u a litya n de x p e n se sin sta te- o w n eden terp risesin C h in a . Inv ie wo fm a tte r s m en tio n eda b o v e , th en a r r a to rc o m e su p 、 析thtr a in o fth o u g h ta n d id e a s ine ig h t a sp e c tsf o rim p ro vem en ta n d so lu tio n f o rg e n e r a lle g a l co n su lta n cy sy ste min sta te- o w n ed e n te r p r ise sin C h in a to m a k e th e th e sis aref eren cea n dale sso n f o rp r o m o tio no fp e r f e c tio no fg en era l 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sy ste minsta te—o w n edenterprises.T h e th esisex p o u n d sth e n a r r a to r ’ S v ie win f o u rp a r ts. T h ef irstp a r t m a in lyex p o u n d sth eg e n e r a lsitu a tio n o fg e n e r a l 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inenterprisesinC h in a . It in tro d u ces th em e a n in go fe n te r p r ise le g a lco n su lta n ta n den ter p r ise g en era lle g a l co n su lta n t, th eh isto r ic a l C O u rseo fc h a n g ea n dd e v e lo p m e n to fenterprise g en era lT Tle# co nsu lta ncyinC h in a a n dth ee m e r g e n c e b a c k g r o u n do fen terp rise g e n e r a l le g a lco n su lta n cyinC h in a - T h eseco n dp a r ta n a ly zesth eim p o rta n ceo fa p p lic a tio no fg e n e r a lleg a l 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in sta te - o w n e den terp risesin C h in ab y m a k in gc o n t r a st o fd o m estic a n df o r e ig n e n te r p r ise leg a l 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 . T h eth ir dp a r t a n a ly z e sp r o b le m s e x istin ging en era l le g a l c o n su lta n c y sy ste m b y in teg r a tin gt h e c u r r e n tsitu a tio no fg e n e r a lleg a l c o n su lta n c ysy ste min sta te - o w n e denterprisesin C h in a . T h ef o u r thp a r tc o m e su pw itll tr a in o fth o u g h ta n did e a s f o rim p r o v e m e n ta n d so lu tio no fg en era l leg a l c o n su lta n c ysy ste minsta te - o w n e de n te r p r ise sinC h in a .K e yW o r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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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户明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也不包含为获得云南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明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研究生签名:趁g. J日论文使用和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云南大学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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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丝导师签名:
趣墨连日
序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源于20 世纪6 0 年代末期的美国, 7 0 年代传入欧洲, 至8 0 年代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
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产生较晚, 19 9 7 年国家经贸委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才首次提到“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 而直到5年后的20 0 2年7 月 , 才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人事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七部委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在中央国有企业中进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 20 0 4 年5月 国务院国资委下文肯定了在国家重点企业进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积极意义和成果。
20 0 7 年2月 , 国资委发文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经济背景和及其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将在提高中央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抵抗法律风险能力上以及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关于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 许多国有企业并没有认识到企业法律总顾问在企业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 由于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 甚至导致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例比比皆是。
笔者想结合自己曾经在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和法律服务的经验, 对该制度进行一次较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以期能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尽绵薄之力。一、 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概况( 一)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区别什么是企业法律顾问?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在19 9 7 年5月 3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找到答案, 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中, 将企业法律顾问定义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由企业聘任并经
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 因此, 企业法律顾问又被称作企业的“内部法律人” 。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以下特点:首先, 企业法律顾问是根据企业的需要, 配备的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及相关人员; 其次, 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的人员必须先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 设置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要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以保证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活动, 从而起到预防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作用。提到企业法律顾问这个概念时, 我们不得不提一下与企业法律顾问字面十分相近, 但内容差别极大的另一个概念, 即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总顾问, 在国外被称为首席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执行官, 他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
在我国, 根据目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 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与企业的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 总经理助理、 总会计师等处于同一序列。
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 依法经营管理、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 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总体上看, 企业总法律顾问具有如下鲜明的特色:第一, 工作责任十分重要。
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于相对复杂、 疑难的法律事务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权作出最终的决定性处理意见。
同时, 企业总法律顾问具有对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和安排作出全面部署的职权和责任。第二, 工作方式特殊。
。
企业总法律顾问必须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并针对具体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同时, 在企业管理决策过程中, 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应当被充分重视和采用, 从而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高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第三, 职责地位较高。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是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方面的高级参谋和助手, 是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而正是由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地位较高, 因此, 对于从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员要求, 也2
就要比从事一般职务的人员的要求更加严格。
他要求从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 法规, 熟悉党的政策、 方针, 同时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此外, 企业总法律顾问只能就职于被聘任的企业, 而不能兼任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当我们了解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其相应的特点后, 让我们再来看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首先, 两者在企业的职位不同。
企业总法律顾问职位相当于企业的副总、 总会计师、 总经济师等, 属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而企业法律顾问一般不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只对企业交给的具体法律事务负责, 其地位如同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其次, 两者的作用和地位不同。
企业总法律顾问能参与企业重要事项的经营决策, 其意见至关重要, 甚至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对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方针、路线,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企业法律顾问往往不能参与企业高层的决策, 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利, 更谈不上一票否决, 甚至对于某些企业来讲, 企业法律顾问就是一个可有可无或者形同虚设的职务。
在管理过程中, 企业总法律顾问能事先介入,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能系统、 全面的进行法律风险控制,而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能事后才能介入, 多数情况下从事的是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 对于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所起作用较小, 往往只能起到事后补救或完善的作用。( 二)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历史沿革19 9 7 年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是我国在部门规章中首次明确提到总法律顾问这个概念, 该办法为总法律顾问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即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还提出了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及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初步设想。20 0 2年7 月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人事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七部委联合下文《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
明确了企业法律总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机构, 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进行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培训, 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同时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命条件及人选的产生办法, 并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制定的意义,同时决定在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和重点国有企业实行试点工作。20 0 4 年5月 11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20 0 4 年6 月 1日实施,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 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 权利、 职责等, 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这次试点工作的成果, 对我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具有重大意义。
该办法出台之后, 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20 0 7 年2月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即( 国资发法规[ 20 0 7 ]32号文), 要求中央企业提高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建设, 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
同时还指出, 在20 0 7 年底前未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 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 三)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出台的背景1. 我国以立法形式明确国有企业总法律总顾问我国从20 世纪8 0 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时至今日, 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19 9 7 年5月 , 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到由国家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规范发展的阶段。
20 0 2年7 月 18 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要求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使得企4
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已达10万多人。
20 0 4 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的出台, 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明确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该办法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果作出了总结和肯定, 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 权利、 职责等。2. 国际市场呼唤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 T O ,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国家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 大企业集团, 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 加强国有资产的权益保护, 需要更加有力的企业法律制度建设, 同时国家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 拓展海外市场,中国企业在经营管理决策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 越来越复杂, 因此, 中国企业需要建设适应参与世界竞争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而该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就需要总法律顾问制度来提供法律保证。二、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企业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不可避免的都涉及到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目前尚未有比较权威的定义, 站在各行各业和不同的角度, 都可以对商业风险作出解释。
笔者认为, 商业风险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不确定性; 二是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的可能性。
企业的这种不确定性和可能性, 可能是由于外部因素如政策、 法律、 国际环境等所导致的, 也可能是由于企业并购、 上市、 经营管理等因素造成的。
商业风险包括投资风险、 运作风险、 政策风险, 决策风险、 法律风险等, 而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最终几乎都表现为法律形态, 为依法防范法律风险,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企业法制...
篇五: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 88 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 6 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和享有的 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对企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依法顺利开展执业工作。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从社会上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
聘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经市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机构考核认定的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的管理办法,以支持和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 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 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 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 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并依法监督合同履行;(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和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 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