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6篇

时间:2022-12-01 11:5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6篇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6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6篇

篇一: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商务金融局,各供热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采暖交易,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供热采暖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共同修订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供用热双方应积极签订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BF—2022—0501)

 — 2 —

 2.《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BF—2022—0504)

 3.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BF—2022—0503)

  2022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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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BF——2022——0501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征求意见稿)

  用热人:

  供热人: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022 年

 月

 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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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附录 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表 A 中“室外计算温、湿度”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在-7.6℃。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内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阀门、阀门后的供暖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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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外管井的,指居民用户室内所有供暖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无用户管道关断阀门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支管(除顶盘管、底盘管)、散热设备。

 (5)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6)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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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步节能建筑。

 □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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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此部分面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可参考本市有关方法计算)。

 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因天气等情况延长或者缩短采暖期的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本市采暖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 18℃。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单层建筑高度不超过 4 米的部分,采暖计费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期。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

 月

 日至 12 月 31 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期(当年 11 月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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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的,自次年 1 月 1 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 直接向乙方支付。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因甲方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换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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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守;在乙方进行巡检、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以及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并督促甲方整改,拒不整改的,乙方有义务将甲方违规行为向执法部门举报。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并按照甲方要求开具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 7 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5.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1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守,非采暖期期间安排人员接听电话,电话号码为:

 。电话号码更换应及时公示告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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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 1 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 6 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6.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办理缴费、维修等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服务项目和应提交相应的资料。

 (2)网点设置、营业时间、服务标准及承诺。

 (3)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4)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5)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6)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包括供热时间、供热质量以及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8.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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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取用供热系统用水、增加换热设备、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1)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计费面积 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竣工图纸的,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协商不成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

 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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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2 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 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2 度(含)以上、4 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 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 4 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 100%。

 (2)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①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 6 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

 ②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 小时之内经乙方调节、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 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③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

篇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

017 年北京供暖时间

  2017 年北京供暖时间

 2017 年北京供暖时间 2016-11-09 浏览:分享人:叶枝鹏手机版

  冷空气频繁来袭,北京气温持续走低,今年是否会提前供暖?2016-2017 年北京市供暖时间什么时候开始?下面品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的法定供暖期为 11 月 15 日至 3 月 15 日。如果在供暖前或者停暖后,气温出现反常情况,供热主管部门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将与气象局进行气象会商,对天气形势进行研判。

 好消息是,根据气象预测,冷空气就要走了。

 11 月 1 日起,此次冷空气将告一段落,气温缓慢回升。2 日至 6 日,北京平原地区最低气温将升至 0℃以上。但新一轮冷空气将在 6 日影响北京,并带来一次降水过程,预计7 日夜间最低气温再度跌至 2℃左右。

 市城管委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说,针对 11 月 7 日前后即将出现的一股冷空气,本周将召开第二次气象会商,研判是否提前供暖。他解释,每一次会商都是阶段性预判,因此供暖前至少要会商两至三次。

 目前,北京市 1300 多家供暖单位从昨日开始已具备供暖条件。上述负责人介绍,从 11 月 7 日开始,大部分供热

 单位也将陆续点火试运行,在供暖日到来前提前预热热力管网和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供热问题。

 北京今冬提前供暖可能性小

  供暖季时间如何确定?

 供暖季的划定参考苏联标准

 王伟(化名)从小生活在北京,在他的记忆里,从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北京供暖季就从 11 月 15 日延续至 3 月 15日。

 关于北京供暖季的时间界定,最近一次明文规定可追溯至现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该办法于 2016 年 4月开始施行。其中提到,北京市采暖期为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多位供热专家均表示,我国早期的供热体系,包括供暖季的划定和集中供暖的形式等,主要参照的是苏联标准。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主任江亿说,供暖季的确定主要判断北京平均气温是否稳定在 5℃以下,就是所谓的是否入冬。

 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对此也有规定,北方地区的城镇采暖期限,按照室外日平均温度≤5℃计算,因此将室外温度 5℃作为供暖基准温度。并以日平均气温≤5℃的开始日和结束日作为供暖初日和终日。采暖季这一概念逐

 渐固定。

 1994 年,北京出台《北京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确定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为采暖季。并追加提出,“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但当时,对是否提前供暖的判断条件仍不明确。

 2016 年相继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将天气会商这一研判是否提前供暖的措施逐渐细化,包括:法定供暖日 11 月 15 日之前,如未出现连续 5 天平均气温低于 5℃的情况,暂不提前供暖;以及因气候情况对居民用户启动供暖时间为不早于11 月 1 日,结束供暖时间为不迟于 3 月 31 日。

 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授陈超认为,这套办法让是否决定提前供暖更有据可循。

 北京 48 个低温改造小区今起调试设备

  朝阳区一供热站内,工作人员正在调试设备。热力集团供图

 昨天,记者从市城管委获悉,本市 20162017 年采暖季供热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气象会商结果,11 月 12 日前连续 5 天日平均气温低于 5℃的可能性较小,因此 12 日前提前供暖可能性较小。12 日以后可能会有冷空气活动,本市将继续密切关注天气情况。

 从今天开始,包括宣武门东大街、民康胡同 30 号院、

 红庙北里小区等在内的 48 个低温改造小区将陆续开始设备调试,检验改造效果,届时涉及的小区居民家中的供热管线和散热器将有一定温度。如无特殊情况,全市大范围的试供热将从 7 日陆续开始。

 供热面积增 3000 万

 据市城管委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本市20162017 年采暖季供热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市今年新增供热面积约 3000 万平方米,全市总供热面积达到亿平方米,其中居民供热面积达到 6 亿平方米。

 随着煤改气工作的深入推进,全市清洁能源供热比例提高到 88%,中心城区已基本实现供热锅炉无煤化。与此同时,天然气的需求大幅上涨,在 2016-2017 年采暖季,全市天然气用气总量预计为 118 亿平方米,比上一采暖季增加约8 亿立方米。

 此外,今冬全市的热计量收费面积将达到亿平方米,其中居民热计量收费面积为亿平方米。按照市政府《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区都应当公布辖区居民热计量收费项目,居民可通过辖区政府网站查询所住小区是否列入热计量收费范围。同时,供热和城管执法部门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供热单位认真履行计量收费主体责任。

 全市热企已做好准备

  昨天上午,市气象局、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今冬供暖第二次气象会商。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提前供暖需要连续 5 天日平均气温低于 5℃。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气象会商结果,11 月 12 日前连续5 天日平均气温低于 5℃的可能性较小,但 12 日以后可能会有冷空气活动,城管委将继续密切关注天气情况。

 据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全市 1300 多家供热单位已经完成供暖前的最后准备,具备供暖条件。按照规定,今后如无异常气象条件出现,本月 15 日北京将正式开始供暖。此前,市城管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已于 10 月28 日进行了第一次供暖会商,但当时的气候状况并未达到提前供暖条件。

 公开资料显示,近 10 年来,北京市曾有过两次提前供暖。当年,北京均遭遇极端天气。第一次是在 2016 年 11 月1 日,北京市普降中到大雪,夜间被六七级大风侵袭,气温跌至-4℃。当时,北京尚未实行“看天供暖”机制。原北京市市政市容委 11 月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提前供暖。这也催生了 2016 年 4 月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二次提前供暖则在实行“看天供暖”后的 2016 年。当时,第一轮供暖气象会商后,相关部门预测北京未来仍持续低温,随即决定 11 月 3 日北京启动提前供暖,成为新机

 制后的首次提前供暖。

 已改造 48 个低温小区

 此外,记者从市热力集团获悉,自今天开始,本市包括宣武门东大街、民康胡同 30 号院、红庙北里小区等在内的 48 个低温改造小区将陆续开始设备调试,检验改造效果,届时涉及的小区居民家中的供热管线和散热器将有一定温度。

 市热力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提前调试升温主要是考虑到管网运行安全及设备调试等因素,也为了尽早查找容易跑冒滴漏的老旧管网的问题而进行管线测试。今年 4 月份开始,市热力集团实施低温小区改造项目 48 项,涉及宣武门东大街、民康胡同 30 号院、红庙北里小区、延静西里小区、八宝庄小区、定慧东里等地区的低温老旧小区,解决了万户居民冬季室温偏低的问题。“目前改造完成的低温小区正在进行设备调试,部分居民家中的暖气已经开始有热乎气儿了。”

 据了解,提前调试的小区绝大部分是城区的老旧小区。“管线、设备年代都比较老,容易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我们想提前一点查找问题,为正式供暖做准备。”该负责人表示,这个采暖季,市政管网的供热面积已经突破亿平方米,比上一个采暖季增加了一成左右,更大的系统运行意味着管网惰性增强,“整个系统运转起来既需要消耗巨大能源,还需要

 更多的准备时间。”

 供热不满意打 12345

 为方便市民进行报修及投诉,本市建立了市、区、供热单位三级服务电话。若市民家中出现暖气不热、跑水漏水等情况,可直接拨打小区供热单位服务电话报修快速解决。若市民对供热单位的报修服务不满意,可拨打 12345 热线投诉,居民电话投诉情况将作为供热单位评价考核的依据。

 从今年采暖季开始,原市供热服务热线 12319 正式并入市政府便民电话(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12345。同时,市热力集团的热线 96069 目前已经进入 24 小时服务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市民认为集中供暖都属于市热力集团,但实际上市热力集团负责的居民供热面积只占三成多。对此,市供热办提醒广大市民,北京的供热企业有很多家,如果家里的供暖出现了问题需要维修,要先查清自己所住小区的供热单位或企业。“最简单的鉴别办法就是热费交给谁,就找谁报修。”

 目前,市供热办已下发通知,要求供热单位必须在各小区、区市政部门网站公布热线电话,确保居民能够快速报修。依据规定,在接到投诉后,供热单位 1 小时内应予以回复,并在 6 小时内入户测温、调节和检修;24 小时内须使居民室温达标。如 24 小时仍未修好,自报修之日起至室温达标期间的热费,将按比例退费。

  热企差评高或降补贴

 为解决供暖初期供暖热线电话投诉率高的问题,市城管委启动了约谈机制。在上一个采暖季,全市共有 200 余家供暖企业被约谈,其中 8 家用户投诉较多的企业被媒体曝光。市城管委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继续实行约谈机制。近期各区市政市容委共约谈了 80 家去年居民投诉率集中的供热单位,要求他们在点火试运行期间加强调试,确保正式供暖第一天室温达标。经督促今冬无改善的供热单位,将在媒体上曝光,并责令其整改。

 记者还了解到,去年由供热部门组织构建的供热考核评价体系已经开始试运行,将对全市所有供热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大概分为安全、服务、节能三个部分,分别进行打分。其中对服务的打分主要参考用户的投诉、评价等。

 同时,本市正在研究制定新的供暖财政补贴政策,差评率居高不下的供暖企业的供暖补贴会适当减少。“供暖补贴是按实际供暖面积进行发放,我们会根据企业的供暖面积和投诉率进行公式计算,然后进行减少。”该负责人透露,有可能从明年 3 月份清算开始进行试点工作,下一个采暖季正式实施。

篇三: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

市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 【发布日期】2009-12-12 【生效日期】2010-04-01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1 月 10 日市人民政府第 5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 规范供热采暖行为 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 支持相关行业组织、 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http://hexun.com/weiyingjun

 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 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 不再新建热源设施 既有分散热源设施 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 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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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 24 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 7 月 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 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 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http://hexun.com/weiyingjun

 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 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 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 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 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 或者进行挖掘、 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 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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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 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 24 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 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在采暖期内 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 5 万元http://hexun.com/weiyingjun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 1 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篇四: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

五条 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 , 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 078 号) 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按 15 元/平方米·采暖季· 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

 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平方米)

 补 贴 标 准(元)

 60 70 80 90 105 120 900 1050 1200 1350 1575 1800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京政管字[2006]2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 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 理顺政府、 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 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 按照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城[2003]148 号)的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 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 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以下简称《核对证明》 )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 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 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 每户单独采用燃气、 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第二章 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 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 物业公司、产权单位、 房屋管理等单位), 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一)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持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 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

 (二)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 登记备案后, 向该管理单位提供《核对证明》 。

 (三)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 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核对证明》 , 《核对证明》 复印件无效。

 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 , 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 078 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按 15 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平方米)

 60 70 80 90 105 120 补 贴 标 准(元)

 900 1050120013501575 1800

 第六条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 居民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 且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 可按照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自采暖补贴; 居民有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 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 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 征地超转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 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

 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 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 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 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 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第八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 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 乡 (镇)民政科申请补贴, 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 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 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 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 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 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自采暖特殊群体, 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 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申请补贴, 并由该管理部门审核、 认定并批准备案。

 第九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

  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的家庭, 其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为 30 元/平方米·采暖季·户;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 12 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为 15 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特殊群体中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标准补贴; 住宅建筑面积小于 80 平方米的, 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 住宅建筑面积超过 80 平方米的, 按 80 平方米补贴, 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贴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贴。

 其余特殊群体按居住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标准补贴;

 住宅建筑面积小于 60 平方米的, 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 住宅建筑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 按 60 平方米补贴, 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发放方式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

 第四章 资金渠道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 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贴资金, 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送交的《申请表》 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 工青妇等人民团体)、 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 特殊群体救助资金; 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房改部门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部门负责对自采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部门、 老干部部门应为各自负责的特殊群体制定明确的自采暖补贴申请、 审核、 备案登记及发放程序等相关细则, 保证特殊群体能按时足额领取自采暖补贴。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确定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费—职工宿舍取暖费”。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区县, 按新的供热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京单位、 驻京部队人员按中央和部队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2 月 21 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 《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京财行[2003]2082 号)同时废止。

篇五: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

mdash; 1 —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供热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指导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市城市管理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居民用户协商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 2.《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3.《暂停供热申请单》(示范文本)

 4.《暂停供热申请单回执》(示范文本)

 5.《恢复供热申请单》(示范文本)

 6.《恢复供热申请单回执》(示范文本)

 7.《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供热协议》(示范文本)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X日

  — 2 — 附件 1 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 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指导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居民用户协商参考使用。

 第三条 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第四条 暂停或恢复供热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第六条 供热单位应为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且符合条件的

  — 3 — 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时,用户宜将暂停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基本费一次性缴清。

 第七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八条 供热单位同意用户申请后,用户需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含装修等),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或恢复供热措施。

 暂停和恢复供热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相关费用明细。

 第九条 暂停供热期间,每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基本费收取标准参照原供热采暖合同约定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供热单位在收取供热设施基本费时,需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

 第十条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新、老用户宜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需补齐。

 暂停和恢复供热时,用户如有欠费需补齐。

 第十一条 暂停供热期间,用户不应以任何形式连接供热设施自行恢复供热,如自行恢复,用户需补齐暂停供热所有

  — 4 — 采暖期全额采暖费。暂停供热期间,供热单位确需入户检查处置的,用户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和协议期满时,主动与用户确认是否有恢复供热需求。暂停供热协议期满,经供热单位确认用户不续签暂停供热协议的,供热单位应恢复正常供热;供热单位无法联系上用户的,按照继续暂停供热执行协议。

 第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在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且不影响其他用户前提下,用户确需在采暖期内暂停或恢复供热的,需提前7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

 第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对暂停和恢复供热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居民用户: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供热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 个供暖期。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全额采暖费:未暂停供热情况下,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全部采暖费。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22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 5 — 附件 2 授权委托书 (示范文本)

 委托人: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人: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兹委托受托人

 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申请用热地址为北京市

  的房屋

 □暂停供热

 /□恢复供热

 相关手续。

 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本授权不可转委托。

 附: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6 — 附件 3 暂停供热申请单 (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暂停供热 房屋地址

 房产证号

 暂停供热 起始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建筑面积

  ㎡ 紧急联系人电话

 申请人 需具备条件 1.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或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 2.暂停供热期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需单套房屋全部区域暂停供热; 3.申请房屋不处于新建房屋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4.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含装修等),承担因实施暂停供热产生的费用; 5.签订《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居民集中供热暂停供热协议》,并按时缴纳暂停供热期间的供热设施基本费; 6.暂停供热期间允许供热单位入户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7. 本人已知悉因暂停供热可能会导致室内设施(如自来水管、暖气片)冻损等,造成本人自身或其他方损失,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满足上述条件并承诺在暂停供热期内不自行恢复供热,如有自行恢复供热行为,愿意缴纳暂停供热所有采暖期的全额采暖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请抄录上述划横线文字:

 附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暂停供热申请单一式两份,供热单位和用户各留存一份。

  — 7 — 附件 4 暂停供热申请单回执 (示范文本)

 尊敬的

 用户:

 您于 20

  年

  月

  日向我单位申请办理北京市

 区

 小区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暂停供热申请现已收悉,您的房屋:

 □具备暂停供热条件。请您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完毕暂停供热施工相关费用及暂停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基本费。费用缴纳完毕后,我单位工作人员将于近期对该房屋采取停热措施,完成暂停供热办理工作,具体安排后续接洽,请您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不具备暂停供热条件。无法办理暂停供热的原因:

 本回执正文部分机打有效,手工涂改无效。

 受理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客服电话:

  用

 户: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20

  年

  月

  日

  — 8 — 附件 5 恢复供热申请单 (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恢复供热地址

 房产证号

 恢复供热 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恢复正常供热

 建筑面积

  ㎡ 紧急联系人电话

 申请人 需具备条件 1.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 9 月 30 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2.在采暖期申请恢复供热,需提前 7 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供热单位评估,恢复供热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采暖期内恢复供热的,需全额缴纳本采暖期按面积收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 3.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含装修等),承担因实施恢复供热产生的费用; 4.缴纳恢复供热前的采暖费(含欠费)。

 附件:《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供热协议》原件 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恢复供热申请单一式两份,供热单位和用户各留存一份。

  — 9 — 附件 6 恢复供热申请单回执 (示范文本)

  尊敬的

 用户:

 您的房屋:

 □具备恢复供热条件。请您于

 年

  月

  日前缴纳完毕恢复供热施工相关费用(如有欠费请一并缴清)。费用缴纳完毕后,我单位工作人员将于近期对该房屋采取恢复供热措施,完成恢复供热办理工作,具体安排后续接洽,请您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暂不具备恢复供热条件。无法办理恢复供热的原因及整改要求:

 本回执正文部分机打有效,手工涂改无效。

 受理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客服电话:

  用

 户: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20

  年

  月

  日

  — 10 — 附件 7 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供热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用热人):

 )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热 人 ):

 )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中约定供热房屋全部区域暂停供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地址:北京市

 区

  (以下简称该房屋)

 ; 2.经甲乙双方确认,房屋供热系统型式为:

 □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

 □非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

 第二条

 暂停供热期限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暂停供热时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采暖期。

 2.在本协议标明的暂停供热期满后,甲方有继续暂停供热或恢复供热需求的,需向乙方书面提出申请,并书面签订《暂停供热协议续

  — 11 — 签确认单》或《恢复供热确认单》。

 第三条

 暂停供热处理方式及费用 1.暂停供热处理方式为:□丝堵;□打盲板;□其它

  2.暂停供热施工相关费用:

 ①暂停供热人工及材料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②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由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恢复供热施工相关费用,在恢复供热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并由甲乙双方书面签订《恢复供热确认单》。

 非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暂停和恢复供热施工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参照市场价和本协议附件 1 的标准共同确定。

 第四条

 暂停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基本费缴纳 1.缴纳标准 暂停供热期间,每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基本费收取标准参照原供热采暖合同约定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一致确定:

 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供热设施基本费单价为:

 元/平方米*采暖期。

 综上,甲方应缴纳暂停供热期间的供热设施基本费为人民币

 元/采暖期,共暂停

 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基本费合计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

 2.缴纳时间及方式 供热设施基本费由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遇

  — 12 — 供热价格调整导致供热设施基本费调整的,由甲乙双方在调整之日起1 个月内进行确认,多退少补。

 第五条

 甲方责任条款 1.甲方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含装修等),并负责协调相关热用户关系。

 2.甲方应按本协议...

篇六: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全文

设计标准设计标准设计标准新设计标准1980-1981DBJ01-4-88(30%)DBJ01-602-97(50%)1.07.2004(65%)耗热量指标W/m2耗煤指标kg/ m2/年热耗热标GJ/ m231.725.320.614.72517.512.48.80.70.50.40.4锅炉效率55%60%68%68%管网效率85%90%90%90%选用区间推荐值选用区间推荐值选用区间推荐值40-474455-656026-3028选用区间推荐值选用区间推荐值选用区间推荐值30-323141-444327-3029选用区间推荐值选用区间推荐值23-282831-3938选用区间推荐值选用区间推荐值学校、 办公类建筑36-413949-5753医院、 托幼类建筑40-514655-7063旅馆类建筑45-555061-7669商店类建筑44-514860-7066食堂、 餐厅类建筑33-574545-7962影剧院, 展览馆类建筑33-524345-7159大礼堂, 体育馆类建筑27-725037-9968三步节能居住建筑采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采暖设计热指标(w/m2)北京市非节能、 节能类公建的热指标北京市居住类三步节能建筑热指标建筑类型采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采暖设计热指标(w/m2)北京市公建类建筑的热指标公建类建筑热指标一步节能居住建筑采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采暖设计热指标(w/m2)北京市居住类一步节能建筑热指标二步节能居采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北京市居住类二步节节能标准建筑能耗标准的变化对热负荷的影响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居住采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采暖设计热指(w/m2)采暖建筑物耗热量指(w/m2)北京市居住类节能与非节能建筑热指标

 选用区间推荐值选用区间推荐值选用区间推荐值47-535164-737033-4440选用区间推荐值选用区间推荐值市政热力21-473428-6548燃煤锅炉房36-653749-9050燃气锅炉房17-403723-5650壁挂炉18-201924-2828供热形式采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采暖设计热指标(w/m2)北京市不同供热形式建筑的热指标不同供热形式建筑热指标非节能公共建筑节能公共采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采暖设计热指标(w/m2)采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非节能、 节能类公共建筑热指标

 选用区间推荐值36-4139选用区间推荐值37-4240居住建筑采暖设计热指标(w/m2)节能建筑热指标住建筑采暖设计热指标(w/m2)

 选用区间推荐值45-6155共建筑采暖设计热指标(w/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