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9篇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x〔x〕37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明晰组织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或组,具备条件的应当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集体依法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二)确立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
(三)制定组织章程。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章程草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通过的章程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章程应当明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四)认定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对其成员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经确认的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政府可以制定县域范围内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必要程序和标准。
(五)明确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六)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
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集体成员能力。
(七)保护组织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二、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八)完善组织机构。具备条件且有意愿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完善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等日常管理机构组成,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九)选举股东(成员)代表。股东(成员)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名额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大小确定,按屯(组)股东人数的一定比例推选。股东代表人数原则上为 21—61 人之间的奇数组成,代表构成应兼顾不同年龄、性别、行业,保证代表的广泛性。股东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十)明确管理机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运营,召集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拟定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等工作。管理机构成员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前提下,通过民主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董事长。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兼职不兼薪。
(十一)发挥民主决策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5 以上股东(成员)或者 1/3 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提请召开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并表决下列事项:修改章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罢免股东代表、管理机构成员;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分配方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举债、债权债务核销,重大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 (十二)明晰集体资产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返款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
(十三)设置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资产要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股权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以及增加集体积累、发展集体经济。个人股权根据章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股权可以继承。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占总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单个自然人或法人占总股权的比例。
(十四)建立清产核资和折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12 月 31 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可以进行资产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清产核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向全体股东(成员)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则上要提取折旧,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规定计提折旧。
(十五)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十六)建立健全债务监控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决策人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七)规范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大额集体资产交易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十八)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登记、集体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十九)完善财务独立核算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退出原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原村级财务账目整体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在管理和使用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独立核算。
(二十)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并接受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二十一)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及因借贷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自制凭证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确认,方为合规有效。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由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批。
财务审批要坚持回避制度,负责人经手的收支要由其他负责人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4.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十二)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 x 生重大调整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十三)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对当年的净收入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未设置集体股的根据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本集体公益事业等,提取比例由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五、强化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十四)保障民主监督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将财务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土地征收补偿费、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查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资料,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开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确定议事选举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成员)大会须半数以上具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股东(成员)代表会议须 2/3 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会议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成员)大会作出决定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股东(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定须到会股东代表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手机信息、网络视频、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股东(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股东(成员)代表会议。
(二十六)强化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审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对外投资收益、合同签订和履行、债权债务、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六、完善合同和档案管理 (二十七)强化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
清晰。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的,应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人将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并做好移交登记备查。
(二十八)加强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资产权属证明、重要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财会档案及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监督销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严禁涂划、拆封和损毁档案资料。
篇二: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原则上按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类型设置。
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设置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
决定,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持股人为村民委员会。集体股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
建议按照每人 10 股设立人口基本股,具体量化份额和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土地等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暂不纳入本次股份量化的范围。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提倡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具体管理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以下简称股权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为基础,并结合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股权确权到户后,原则上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
(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确权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股份权能
第一节
占有和收益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净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上缴村委会、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股份分红。
集体(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务机关颁布的比例计提;上缴村委会金额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情况民主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 15%的公积公益金、15%的成员福利费,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各村经济发展需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分红按集体和个人股持股比例分配,对可分配分红金额较少的可逐年累积后再进行股份分红。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节
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款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 1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 1%。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第十九条
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
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中列
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赎回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议确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1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办理股份退出手续。
第三节
继承
第二十二条
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流转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
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 15 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居)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居)委会办理,由村(居)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被继承人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 15 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行使。
第四章
股权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名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并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民主选举工作;负责股权变更、收益分配方案备案;负责合作社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渡期,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分别由村党支部支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委员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理事长、监事长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交叉兼任。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每年第一季度要清理上年度的各项收入,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要定期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要做好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要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股权变动、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无经营性资产暂未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今后参照本暂行办法实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或上级机关出台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篇三: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集体经济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确保农村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巩固党的基层政权,解决村级“有钱办事”的问题,特制定沙槽村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经济实施的新途径、新办法,因组制宜、发挥优势, 完完善政策、分类指导,突 出 出重点,不断壮大村级集 体 体经济自身的“造血”功 能 能和综合实力,为全面推 进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 定 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目标任务
根据村因地制宜, 探 探索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 形 形式,2018 年,实现 村 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 1 18 万以上,增加村级集 体 体经济稳定性可支配收入 , ,不断满足农村基层建设 、 、服务和管理的支出需要 。
。
三、实施思 路 路
村支监三委 要 要在认真总结和借鉴近年 来 来本村滞后原因、为发展 村 村级集体经济,采取资产 经 经营、资源开发、产业互 动 动、服务创收等多种形式 方 方面实施村级集体经济。
(一)土地有序流 转 转,盘活农村土地。
土地作为村级集体 经 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 是村级集体组织最主要的 资 资源。要顺应农村劳动力 非 非农化的趋势,充分利用 荒 荒山、荒坡、荒田,加快 土 土地流转,合理开发集体 土 土地资源,使土地这一最 基 基本的生产要素得到最优 配 配置,实现村级集体经济 的 的可持续实施。一是要按 照 照“政府引导、法人投资 、 、企业经营、产业化开发 ” ”的思路,大力引导各类 企 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 , ,促进流转主体多元化, 使 使土地流转从以前单一的 农 农户之间的流转向农业企 业 业、工商企业、专业大户 等 等参与流转转变,切实提 高 高土地流转实效。二是要 根 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按照 “ “自愿有偿、土地集体所 有 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签订合同和备案”的原 则 则,采取转包、转让、互 换换和入股等形式,流转土 地 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 通 通过产业的实施,解决村 发 发展中出现的困难,一是 解 解决村集体经济,村帮助 解 解决土地规划、转包或入 股 股等收取每亩 50 元的服 务 务费,根据产业发展中出 现 现的困难村必须帮助协调 解 解决但按产业发展时期前 1 1 至 4 年每年收取 20 元 , ,5 年后按每年收取50 元 元的服务费,二是解决带 动 动农户剩余劳动力的就近 就 就地转移,解决就业问题 ; ;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和农 民 民收入。
(二 )
)利用资源优势,实现农 业 业产业化实施。
1.因 地 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为实 施 施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 向向,以科技为支撑,结合 各 各组实际,积极调整农业 产 产业结构,
引导农民建设 优 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大力 实 实施“一组一品”。充分 发 发挥肥厚的良田等充足的 土 土地资源,大力实施烤烟 产 产业、经果林产业、养殖 专 专业,形成生态的产业链 观 观光农业;利用相对集中 联 联片的土地进行土地开发 与 与基础设施整合,充分发 挥 挥广大农民群众在种养殖 方 方面的经济合作效益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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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 开 开发、流转利用现有荒山 、 、荒地、集体土地等资源 , ,实施特色产业。可以通 过 过集体投资、农民入股和 招 招商引资等多种途径,实 施 施各种产业,旅游观光和 休 休闲农业,增加集体经济 收 收入。
3. 农 农业服务与农村产业经营 、 、旅游业相结合,创建“ 支支部+合作社+农户”等 各 各种服务体系,在种养业 等 等方面为群众提供产前、 产 产中、产后有偿服务,帮 助 助农民解决农户或养殖户 “ “想的是致富,盼的是服 务 务,缺的是技术,愁的是 销 销路”问题,通过有偿服 务 务每年按 5%的比例收取 服 服务费的形式增加集体收 入 入,确保村级每年收入超 过 过 10 万元。
( 四 四)积极实施项目开发, 实 实现服务创收。
发挥久经不衰的村集市 , ,用足用好留用地,发挥 征 征地补偿费多的资金优势 , ,实现土地资产和资金的 有 有效结合。
四、保障措 施 施
(一)强化领 导 导,提供组织保障。
把壮大村级集体经 济 济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 ,切实承担起实施壮大村 级 级集体经济的责任。成立 壮 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 组 组,主要乡干部亲自抓, 村 村干部具体抓,组农户密 切 切配合。实行支部与村委 会 会定点挂钩帮扶制度,由 包 包片干部挂钩各组,要经 常 常下村了解实情,指导、 帮 帮助实施,解决实际问题 。
。协调配合加大资金、技 术 术扶持开发力度,加快交 通 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 ,进一步改善生产和投资 环 环境,为扩大开放,实施 集 集体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二)强化管理 , ,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
。
实施壮大村 级 级集体经济,必须一手抓 实 实施,一手抓管理,通过 制 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提 提高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 和和资产收益率,解决村基 础 础设施确保集体资产保值 增 增值。一是强化资产管理 。
。村级集体资产发包、出 租 租管理。在盘活集体存量 土 土地的同时,要加强对村 集 集体资产租赁等过程的监 管管,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 单 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
。二是强化财务监管。全 面 面推行财务规范化建设和 村 村集体经济审计。规范村 的 的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新 增 增债务,逐步化解旧债。
要 要结合推行村民自治,抓 好 好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 务 务公开工作,村财务收支 情 情况坚持按月逐项逐笔及 时 时规范公布。
( (三)强化责任考核,建 立 立长效激励机制。
把实施村级集体经济 收 收入的 20%纳入对村干 部 部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 容 容,认真检查考核,严格 兑 兑现奖惩,建立实施村级 集 集体经济工作的长效激励 机 机制。
沙槽村民委员会 2016 年 1 月 10 日
篇四: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组 集 体 资 金 的 管 理 与 使 用陈大银张兴无潘连兴村组集体资金又是发展集体经济的一个关键 问题还会挫伤群众建设公 用事业的积极性(以下简称村组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既是村民密切关 注 的 一个 热点阿既 影响党群关系题,。,、干群关系,;既是经济间题;又是政治问题;既属物质文明建设范畴,又属精神文明建设范畴。一、村组资金的来源、用途和表现形式有些人认为什么资金了点村组资金的来源金公 积 金育民兵训 练烈 军 属 五保户等五项 统筹;性扶持款救济款款财政周 转金企业得 到的支持组在外工 作务工经商者捐赠 的款物属企业的资产及其上交村组 的 利润,责任田到户了各村组 或 多 或 少 有一,集体没有和军 烈 属五保户优抚等因各地经济基础风民风和领导班子素质上的差异的使用大大地超 出了 以上范围除了 以上开支项 目外礼文娱活动招待员炊事员管水员庙祖堂和村组办公室会议室开支利工 工资及夜班补助;人员的医疗费资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费用。但从实际情况看自然资源地理条件,。其实,、、、党。,村组资金具体地说招待1.。归纳起来有:公益。,、、管理 费等三项提留和计划生乡村修路乡村建设上级下拨的政策救灾款通过关系从有关部 门有关知名人士 或本村,还有送军的费用民办教师:、送情送干部、、、、优抚、、选举、;、、、、乡村医生、看、、;无息或低息贷山员、、看禁员的工资及补助;修建寺义务工水;;、单,位、;因公负伤及因公死亡抚恤 费 及 误 工工上访打官司;村组所管理、安葬费、、;;费力设备体物资出 售收户征 用费及青苗费大集体时结转下来的 现金余额利事业修建有关生产设施和 开展文娱活 动等集资款上交乡村粮款扩大部分买生产资 料和 生 活资 料分摊的升益部分规民约的罚 没收入和超 汁划 生育罚款地 或本村组群众借来资金和其它收入村组资金的用途要应 用于 公益事业办公费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山林、水面、抽水机械、运输机械、电集的费用 及其他费用村组资金的 表现 形式金即村组集体所有的物资和现金形式和货币形式棚猪圈水泥禾场医务室小卖部员 宿舍等建筑物其他设备电力体看管的山林林果外地欠款以物抵资的物资物资捐赠的物资及其它实物式有现金存折蓄存单国库券。、J一播线路及承包者上交的 利润公粮减免返还部分五保户财产;3、。村组集 体 资包括物质仓 库、;;地皮,;;存款利 息兴办公 用福;。物资形式有桥梁电工房加 工:、牛;、、、、办 公 室、会议看山.室、、、、校舍、;;统 一购;、运输和村组企业的广播和 农 田灌溉设施;;村;、集;从外;以物抵资 上 交农 副 产。:钻,;上级奖励的货币表现形定期储2、。从理论上讲扩大再生产和乡村修路,主、。、、:、、有奖储蓄存单农户和外埠借条欠条等、、、、乡村建 设、、。一6 6一村组集体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二、村组资金 管理使用的现状、弊端 及原因应该说集体资金 管理得井井有条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起 到 了很大 的作深受农民群众的拥护村组财务混乱群众意见比较大看主要表现有以下八个方面一是招待送礼 浪费大赔大吃大喝少吃多报报多报非所送私情公送的现象比较多二是有关收支很模糊财务中能够做 到日清月结的不多年终算一次帐加 上白纸条较 多久很难说清楚只好估计加统计的收入不入帐;有的开支重复报销;入支 出收入 尽量缩小大的化小出尽量扩大只要有点影有的公款私存公贷私用不分明三是奖惩额度伸缩大现 在计划生育工上时处理 同一类型的事户有钱不怕罚钉子户有 狠不认罚无钱没法 罚美其名日上奖惩的最高数是最低数的几倍倍,大部分村组领导 班 子 廉 洁奉公其分用,,使用得恰如,,。但是,也有部分从现象上,。,。,漏洞多未吃也报。少 客多送少、、、、、、。,疑点多。在村组大多数天 长日甚至有有的收有的而支,。,,,,。“大头小尾”,“小头大尾小的化 了,就借题发挥”;,,,,。还两、,“骑马打屁,”。,悬殊大。主要表、上交 粮款、山林管理和 记集体有时则接近 于零。有 时是漫天喊价,。有,有很大的随意性。富裕贫困户实际甚至 十几,,。“酌情处 理”,,。四是承包合同不严肃现在责任田业的发包上,不合理。主要表机械、责任山 以外的水面有 的村组干部 自己定价承包、、企。,既当发包人人待到结算时损失个人从中牟取暴利,又当承包人拉客观减免,同时 又 是 公 证使集体蒙受群众 敢 怒 不 敢。,,,,五是 财产出售不民主,不公平。有的村组根本没有民主定价和科学定 价卖竞 争叫价的情况很少张的多有利可图的被村组干部及其亲友 买走了使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体财产无偿地据为已有兑现的财产上特别明显用集体空闲房或院基办工厂六是减免粮款乱开口些尖子户拖欠粮款和 自然灾害的影响难以收齐有的 干部不是根据 受 灾 程 度减免而是畏惧尖子户;宽对一般 群众特别是有成见 的严部利用职权扩大粮款收取数额抵 自己或亲友的任务。公 开 拍、,少数干部 自作主。,。有的还将集,在处理超计划生育还有的无偿长期使搞加工不平衡。、。,。由于有造成,。,有的对 自 己 和 亲友,;个别干,其扩大部分,在上交时用“工资相抵栈道、拨 帐”的幌子欺骗群众,暗渡陈仓七是干部补助名目多部在村组兼职有的开会要 补助到年终则还要系统 地 集 中地 领一次群众说组长) 是不拿报酬的还有 的“明修,”。,水份多。有的干,则天经地义地领两道补助开夜班要补助;,;有 的平 时以收代补,。:“过去甲长(相当于现在的如今不拿报酬的”。,组长极少。八是财产清理不深入组在财产清理时大吃大喝代表一点好处有的怕得罪人,走过场村组干部给群众。有 的村,,有些代表还有的认为 说了也没用“受宠若惊”,也便,,不负责任 地草草收场村组帐务混乱深层 次的原因节纷繁复杂面的第一不 正之风盛行应该说绝大多数村组干部作风正派廉明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 高和沿海发达地区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的影 响。,盘 根 错,,既有客 观上的,一也有主观方。,,只好 踞脚做人。,、清正。,,用公款吃一6 7一
北 京社 会科学19 0 5年2喝送礼已形成风气生活标准来搞招待本组不送他组送分干部有儿怕导怕人家说 自己小气而 丢人,怕影响日后评先进领导办事不方便只 得第二班子频繁更换,他们以先富起来的人的认为此村不吃彼村吃于是竞相攀比怕招待不周不适应,,。。相 当一部亏 待 上 级领:,;,“新形势拨扶持款”、,怕,今后“穿小鞋”。因此,“打肿脸充胖子”。,,短期行为严重。主要 表现在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的穷村穷组这 些村组当干部奉献多不 愿当有的村组支书组长一年换几任没有支 书组长过年有些村组竞选不到支书组长得靠乡村干部做工作古历腊月组长就 向上提 出辞呈繁更换的同时财 务上缺乏切实可行的交接手续更没有 审计也没有执行 干 部 私 人财产 申报制度财务上没有连贯性各任不作长 期打算花光用光算了认为有权不用不用 白不 用留给下届还是花了第三干 部兼职过多由 于群众负担过重加之 上级限制村组干部职 数一般的村5至7个干部少2—计保管组成的组委会财文大权于一身一 些村组没有专职出纳保 管村出纳一般由村副职兼任兼任财会职 务的现象比较普遍财 务上具体办事职能搅在一起捏在 一个人手中财务透明度低过问按理村文书即村会计应 该 对 村 出纳起领导监督作用但是党员还要接受村副支书副主任领导很难起 到监督作用客观上削 弱 了 监 督 职能至 于物资保管则很少有 专人。在,,油水少,一 些人。,还,群众戏谑为打麻将经常“扳风”。,只。特别在生产组,到了,。在班子频,,,。,各任管,,即使有几个积蓄,也。,过 期作废。,。,,没有隔 手制度。,,,比出集体工时6个。大多数组里废除副 组 长、会、出纳、。组长集党政。、。,村组干部行政职能与使权钱常常群众不敢,,,,.。,。,村会计有的不是,,这就,。,。集体财产 存 放 在 干部家里有的锁在办公室库里钥匙随便交库出库没有实物帐,时间一 长会议室村干部人人可 以 开组里则更 是如此,不 了 了之。、、广播室或仓,,,入。,有的组长家里就是集体保管室第四干部居 住分散就鄂南山 区而言。,,单独理财增多。,平 均 每 个 村 版 图 面 积5—村求平衡全部或大多数村干部责任田有的还经常外出上干部及有关部 门干部下村干部特别是主职干部家落脚待购物和结帐等有关经济活动7平方公里而村干部配备和分布不可能在某个组或某个 自然村选择加之都不脱产,一般约辖5—·1 0 个 自 然,,_七级和群众则要,,,都有,,所以一般都是到村这就涉及到接临时来了,乡及乡 以,,、。客人落脚的村干部家里吃饭终结算时为村组企业出差,不可能立 即喊齐全体干部,只好在所。待村里有钱 时或年打个白条报也是如此,就由村干部报个数,销。,。群众 说这是难以算明的第五实行了以户为生产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以后各种各的责任田集体生产开会很少村民们客观上很少知道村组 的 一些财务事情除了少数 骨干群众外参与村组管理的意识和 民主 监督意识 淡薄对集体的事情漠不关心“良心账集体活动不多”。,,参与意 识 淡薄。,,再不在一起出集体工学习 和文娱体 育活 动了。、、,。,大多数村民,,只要自 己没有额 外吃亏上当就行了挂起明知不对求无过。因此少说为佳,“事不关已明哲保身,高高;,;,但”,致使一部分干部在财务上“天马行空,独往独来第六大多数村组虽有财务制度在口上写在纸上却另是一样比如说应有经手人证明人 和 审批人签 字”。,财务制度不全,乡村重收轻管但都是说贴在墙上报 销每张 发 票。现在,,,,,执 行 起 来。,,都、,实 际一6 8一
村 组集体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上人支笔是一 名分管财务的副职审批审批往往是几个人 审批都有效,只有审批人和经 手 人有的还只有审批人审批多数村 由村主任 审批,很 少 有 证 明也不是也有的还有的是支书财务制度,。而且,“一”。,,。。上规定 日清月结有的是下级的财务重收轻管上交的粮款园满收齐,实际 上是“年清年结乡村两级对或收不耸就是完美无缺的好干”,“几年不清几年不结”。,,认为把应,部格手问题进退两难感情今后的工作就难以开展连饭都弄 不 到少有人告状或是乡领导安排查并且他们只有清理权于经管站清查出来的财务间题理的少数额 小的则抵数额 大的还结果是还是成了并且不付利息群众讽刺这些干部不起差得起,而对下级财务管理很少过问那就。如果动真涉及 一些棘,“提起葫芦根也动弄不好会得罪下级”,,,伤害,,甚至下村组。乡 经 管 站 平时指导检查,,才去重点清没有处理权及时从严处。,。对,。“以 今 后 的 工 资 相尽量兑现分 期 分 批 偿落的雨小长期悬在村组 账上因此积案越来越多”;,,,“打的 雷大,”,最 后“牛 肉账”,,。,。一 些,“反正是 公家的钱到手就是财,还,,”。第七,工资不能兑现,只得见钱就抓。有的村干部没兑现严重影 响 了家庭 的经 济活动和家庭关系后无可奈何只得以自己或亲友的提留款相抵或是 把收 起来的有关款项装腰包工资领条这样一来度形成村组干部人人可 以收钱管钱人人可 以 用钱的局面年如此恶性循环第八经济基础薄弱除了党支部战斗 力 强的及城郊等 少数富裕村组外大多数集体经济基础薄弱主要靠从群众中收取报酬与贫困农户收入相 比富起来的人比就相 形见细乡镇县市干部打交道酬是杯水车薪国家干部职工的工资一加再加物价一 涨再涨而一些村组干部工资标准 原封不动少数提高的多数村干部月工资在10 0 元以下干部说致使一 些人,特别是副职 以下的甚至私 人经常垫 出钱为村组办事,工资几年都,,,最,,,打个。,加剧了财务混乱 的程,,人人可以,。年复一年,年,。,,二于部报酬 偏低。,,干部工资这 低但与先,而且报酬较低还可 以。,。,,特别是 经常与,花销费用大,这点报。,,。,幅度也不大一 些 基 层。大。,“这点钱只能买条把好 点的烟”,“饥寒起盗心”。三、村组资金管理使用的思路、对策与措施村组资金管理要想 管好并且长期 竖持下去提出八点不成 熟的意 见其一下一级账目交上一级管村管村 账乡管则票据统一做账时 间组账半 年一次一账簿表册统一会计制度;表村组配备出纳员经管站管各村账村文书中抽调素质高的到乡担任 专 职 会 计,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很不容易仅供参考。本文,。,。即 组账,。做到“五统一”村账一 般 一 季 一:统一规;,次,,业务量大的 一月 一次;统;统一报会计报。,村文书管各组账经管站人手不够的,乡。,可从员。咸宁市贺胜桥镇就是 这样搞的,效果较好。其 二,成立 民主理财小组。组村两级要民主 推选有代 丧性 的4一一6人的 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审核发票,,凡是通不过的一律暂不报销别是农 民负担的明细数据其三集体办公制度时到村乡送交发票审核的盖上的填写,并张榜公布核算的帐目,特。,。各组村定期 并同凡属 不 能 报 销的印记属手续不全的清理 单、。,“不 予报销”。,“不合乎手续”。一6 9一
北京社会科学1 99 5年2其四目前,充分发挥农村财务审计部门的作咸宁市各 乡成立了财务审计站市成立了农村财务审计服务所用。,,,统 一 使 用“审计通知书”论等审计文书帐目市服务所着重审计复杂帐、“审计记录乡审计站负责审计各村组”、“审计结”。,、历史悬帐等疑难 帐其五过去个6个月 以 内的息污5 0 0 0元以下且还款积极的贪污5 0 0 。元至10000元以下且还款不积 极 的也 要起诉,贪污100 00元以上的。,清查与处理相结合的状况要根据数额和情节要 向村合作基金会立借 据 计。要彻底改变查一个予以处 理“重查轻处”,,处理一凡挪用。,。,;挪用公款6个月 以上的,作为贪污论处可免予起诉多;贪,,无论 态 度如何评教育职,都要起诉贪污5 0 0 0元以上的;凡贪污较小的,要严肃批必须 立 即 撤,,。其 六,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一级抓一级询问帐情。平时要抓教育和管理回查 帐及时处理,。乡经管站平时要巡发现苗头及时汇报,,,,。做到固定财务审批由村支部组级一支笔 由村决定其他人签字无效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告交村乡批准其八选择思想素质高的同志担任组“警钟天天敲”。其七,“一支笔”。“一支笔”、村委会提议,报乡发文批准。。“一支笔一般一年内不要变由组村再写报”定下来后动,。,,、、。,、村的干部。(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委办公室)一70一
篇五: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
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 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
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 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 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
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资产的台账登记管理,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产应建立台账:
1、固定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2、产品物资台账。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3、债权债务台账。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保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发包、租赁等。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要公开、民主、公平。
1、价值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
2、价值 1000-5000 元(含 5000 元)的资产,召开村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
3、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批后,由理事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
4、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在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评估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直接招投标。承包期、租赁期原则掌握在届期内。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清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1、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
2、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产品、物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产品、物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3、低值易耗品以及一次性费用列支的普通财产应专门登记,至少每季度清查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等往来结算款项应半年清查一次,并及时组织核对清收。
第二条
村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坏账,应当注明原因,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进行核销。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进行,并采用农业部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次年 3 月 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报送农业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做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资产登记保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账务建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每月或每季度上门服务。经营规模大且会计账务记录规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记账,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开财务,并接受区镇农经部门、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各种存款、帐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账目保管要完全完整,不得损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私
存,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坚持预决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三)年初预算草案由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提出,再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办)农经部门备案,并在公布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等,必须提请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四)监事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建议。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要向全体股东(成员)公布。
第五条
收入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各种款项,必须使用 XX县财政局统一监制的《XX 县村级(社区)收入专用票据》,由会计在镇(办)审计所领取(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要对收款收据起始票号进行登记并建立领签制,非财务人员不得领用收款票据开票收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代为收款的,必须在村会计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并于收款后 3 日内将财务手续交给会计出纳。严禁非财务人员直接经办财务收支。
镇(办)审计所要对各村领用票据进行登记,加强管理,作为审计村组账务收入的依据,不得将村级专用收据发(售)给村会计以外的人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或次日送存本村(组)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建立一个总账账簿和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三)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收集体的各项承包收入,对于不及时履行合同,2 年以上不交承包费的要及时终止合同,重新对外承包,确保集体利益得到维护。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得借款或贷款新增债务。如确有需要,借贷款的应当提交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使用。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
上签名,注明用途及时间。无经办人、经办事由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农户提供少量劳务可打领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工程材料,支付劳务、工程款都必须取得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虚假票据及白条支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物票据必须附购物清单,工程款票据必须附工程合同及预、决算清单、验收清单。拉运砂石、砖瓦等工程材料要附材料接收人签字的接收清单。支付劳务报酬、误工补助要附出工清单。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在规定时间内没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经济组织干部给集体垫支款项时,必须在 3 日内到财务人员处履行借贷手续,超期不予报销,不得依为集体垫支为名收取集体资金,顶底债务,长期不向财务人员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六)经济组织干部不得向集体借款用于非公事项,借款办理公务事项的必须于一周内履行报销手续。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得随意列支招待费、补助费等。因招商引资、办企业
等确需列支招待费的,应经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财务审批 (一)村集体经济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500 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 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三)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建设或投资,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理事长审批。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开支须有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结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负责人赔偿。
(四)理事长必须严格按权限及程序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八条
收益分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处理完有关账务,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编制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办)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约 10-30%,没设集体股或集体股较少的村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可设高,反之设小)。
2、提取福利费(约 5%-15%)。
3、向投资者分利(按投资协议约定)。
4、股东(成员)分红(按持股数量分配)。
5、其他分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成员)的分红金额要记载到《股权证》中。
第九条
社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他捐赠收交、使用、管理情况。
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资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5、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6、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7、社基本社股东利益,股东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与已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3、填写发放...
篇六: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法规· 政策法规 ·新农村 2016.10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近,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6] 4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县(市、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落实、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范围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引领村民群众参与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产加销经营合作、休闲民宿经济,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第七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在兴办项目的出资方式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单独出资兴办、参股联合发展、兴建设施定向出租收取固定回报等方式。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统筹考虑以下因素:(一)地方政府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重视,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二)地方财政安排有专项扶持资金;(三)试点方案符合中央和省里提出的工作要求,重点突出,实施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万方数据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新农村 2016.10性,试点村项目内容具体;(四)项目投入产出绩效预期明显。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分配第九条 标的发布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扶持村级集体发展试点工作部署及我省试点工作总体安排,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布置下达试点工作计划及申报试点项目通知,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第十条 项目申报参与竞争的市、县 (市、区),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财政局、综改办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向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提交试点申请,参加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第十一条 评标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由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按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进行综合评选确定立项名单。评审期间,邀请监督部门的有关同志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十二条 公示立项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第十三条 确定分配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范围。由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批复试点计划。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 省财政负责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市、县(市、区)财政。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试点工作批复要求,结合地方承诺的扶持资金安排,统筹做好试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落实工作。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后3个月内将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财政补助款(或扶持项目权益)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建立扶持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及时将具备条件的拟发展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优先从项目库中选择财政扶持项目。第十九条 创新扶持办法,支持财政补助与银行贷款政策组合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各地可以利用列入财政扶持计划的补助资金预期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政银村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贷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借助金融机构力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应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市对试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局、办)的职能作用,调动乡镇财政机构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乡镇财政渠道下达。乡镇财政机构要积极参与做好项目审核、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就地就近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 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管理要求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栏编辑:周慧华)4万方数据
篇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稳定农村大局,促进我区农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方案》(农经发〔2009〕4 号)《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 号)《XX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X 府令第 189 号)和《XX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执行本规定。村民委员会改制(建)为居民委员会后,所在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民主管理,管好集体资金,搞好经济核算工作,增加集体收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二)搞好集体资金的投资预算管理,实行集体资金投资的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三)做好集体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发包、转让、出租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村(居)民的民主监督。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选
2 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及其近亲属不能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六条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理财务会计工作并对其经济与财务活动进行监管。管理服务中心需要对外招聘专业会计人员时,必须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设会计,只设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出纳员,下同)。报账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经镇政府(街道办)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村集体聘任上岗。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和村(居)两委成员的近亲属不得任该村的报账员。报账员离职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道)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要验证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审核)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联合社、联队的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日常小额开支(一般 1000 元以下)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队的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长(社长)审批一支笔,本社中村务
3 监督委员会组长审核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审批(审核)均不得报销入账。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社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长(社长)经手的开支,由村(居)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实行“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居)委会讨论决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开支(一般在 1000 元以上)需有本社的成员代表会议通过记录决定上实行“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居)委会主任签批。
(三)大额的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审查,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经济合作社的由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决定。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档。
(四)大宗项目资金开支管理。大宗基建开支、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及大项目投资等,履行的有关程序正确,手续完备,开支的依据附件齐全,报镇政府(街道办)主管负责领导批准,“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资金开支手续。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办公经费开支要按年初制定的预算方案来开支,预算方案应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以支票提取现金。日常开支须使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大额开支一律由银行户对户转账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银行预留单位和法人代表印鉴。村经济联合社的库存现金(备用金)不得超过 2000 元。经济合作社的库存现金(备用金)不得超过 1000 元。需要现金支出的项目超过限额的由银行支票支付。
第十一条 收款和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承包(租赁)人收取承包(租)金或其它单位收取款项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印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款。现金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写清楚用途,由经
4 办人、证明人签名后经领导审批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审核,手续完备的开支方可报销支出,会计对手续完善的支出单据方可做账。报账员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应督促经办人完善手续再报账。单据凭证手续不完备支付款项的,报账员应负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账户后方可开支,不得坐支,所收取的每一笔承包金依时足额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凭收款收据记账联并附有银行存款记账单方可入账。会计员与报账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村集体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盘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检查账面数与存款实数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三条 建立内部借款审批制度,各种借款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借款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借款应立字据备查,超过一个月未还的借款,借据必须入账,还款后再冲销。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合同的结算和资金收缴。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要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由集体代交的各项费用应在分配时扣除,并在分配通知单中详细列明。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集体年纯收入的 15%提留公积金、10%提留公益金和 5%提留应付福利费,并做好财务收支预决算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预决算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审核、认定、
5 备案工作,只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资格的人员才能获得集体分配权。
第十八条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50%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的 50%,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
第五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执行《XX 市 XX 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要进行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物、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和转让的应签订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章 职务补贴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职务补贴方案,镇政府(街道办)
6 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补贴方案按照村集体年纯收入(不含征地款和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职务补贴方案,应根据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制订,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岗位责任制,并采取责任考核制度,年终按完成考核指标程度,由镇(街道)综合考核定分,并结合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拟定补贴的总额,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具体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在领取集体经济组织及政府拨付的职务补贴后,不得再从其它途径领取补贴(包括交通、通迅费等)或奖金。
第七章 民主理财
第二十六条 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问题,必须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应每月逐项逐笔公布,年终进行年度收支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公布,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履行职责。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民主理财工作会议,审核集体收支。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居)民对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详细审查财务情况。任何人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公布民主理财活动结果。村务监督委员 XX 财后,应及时指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填写民主理财工作表,由全体成员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与账簿存档,一份与财务收支情况一起公布民主理
7 财结果。
第八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及年终财务决算情况等;
(二)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三)村(居)、小组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四)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贴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六)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七)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农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九)村(居)合作医疗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村(居)委、村(居)民小组及经济组织成员职务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一)代征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
(十二)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 10 日前公开上一月的财务情况,并上传到区党风廉政信息公 XX 台。在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方
8 便群众监督查看。群众对村集体开支提出询问和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能够当场答复,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 15 日内作出答复。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表应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离任时,由镇政府(街道办)对其在任期间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居)民公开。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审批程序,落实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印鉴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认真做好督查指导工作。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不落实,“三资”管理措施不力,出现财务问题的村集体,严格按照《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意见》,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村(居)支书、主任和镇政府(街道办)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济事项,先由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报村党支部和村(居)“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同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方可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局 XX 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泰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收支行为的若干规定》、《泰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2020 年修订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所辖的按村和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成立以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乡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乡农业农村局作为本区域农村集体三
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乡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牵头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乡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审核和记账,全面实行“报账制”管理模式,村会计(报账员)履行报账职责。
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同时补充编制工程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资金、“六位一体”管护等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张榜公布,并报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乡会计代理中心将备案后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第七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应当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和已落实的专项资金,
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各项支出。
第八条
农村集体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报账,特殊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可调整预算一次,亦需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报经乡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做好收支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应按不低于 50%的比例计提公积公益金,不低于 30%的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其余可用于外来投资分利和农户分配。决算情况应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村组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各类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支出非现金结算。所有支出必须全部以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垫付资金的,可由经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借取备用金(打卡),支付时刷卡结算,报账时垫付人应提供转账支付的支付截图、转账记
录、刷卡记录等佐证资料。
第十二条
凡转入农村集体的各类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均视为农村集体收入。涉及土地征用及拆迁的工作经费应直接在征用单位列支,农村集体不得代为列支矛盾协调费、拆迁工作招待费和工作人员奖金。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理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结算。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产权明晰、账实相符。对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强资产管理和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由市农业农村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标识管理,乡承担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产资源营运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需报乡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处置扶贫资产的,由所在村申请,乡根据情况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农业农村和项目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处置程
序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包括道路、水渠、桥梁、广场等基础设施)分两类登记: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一般不纳入账内核算,作为账外固定资产登记;属于田间生产性基础设施的,统一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
农村学校资产归属不明的,按以下方式处置:一是目前仍由教育部门继续使用的,不作集体资产登记;二是农村学校已废止不用、经教育部门核销的,作集体资产登记;三是既无教育部门核销凭证,也未继续使用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资产登记。
农村学校占用土地,未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作集体资源登记;已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不作集体资源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卫生及养老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财政奖补投入建设的,作集体资产登记。
农村卫生及养老设施所占用土地,未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作集体资源登记;已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不作集体资源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体育设施,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购,还是接受捐赠的,一律纳入账内核算。接受捐赠的,以体育部门投入的初始价值登记入账,无法取得原始价值的,可以按规定估价入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已经改制的,不作集体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未改制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护和使用的,作集体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由水利部门直接管护的,作待界定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等,非独立核算的,其资产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资产登记。独立核算的,其资产作为合作社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挂钩帮扶等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统一作集体资产登记,纳入账内核算。能够取得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入账;由政府(部门)统一购建,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以政府(部门)资产转移单或政府(部门)形成的资产划拨文件作为入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其余应作为集体积累资金。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开展资产年度清查工作,清查结果及时录入相关系统,并修改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数据,同时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台账,逐级汇总报告资产登记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集体土地流转、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等,应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责任。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责任和经营目标;采取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营管理责任、经营目标和相关合同应当报乡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应当在落实使用单位、明确内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年收益率不低于购买总价 10%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购买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不高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购买市、乡集中实施的增收项目形成的资产除外。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售、转让集体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让价格应当在不低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评估结果和成员(代表)会议确定价格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对外投资需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确定。
第三十二条
以实物资产投资的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账面价值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
的,可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投资价值。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业务由村会计(报账员)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资金、有价证券、票据和财务印章。收取的现金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全额解缴到农村集体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原则上由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保管,农村集体收取各类收入时,应持相关合同或文件由乡会计代理中心核算员开具结算凭证。因特殊情况确需由村会计(报账员)领用的,乡会计代理中心必须实行结算凭证领用、缴销登记制度,并在领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结算、缴销,同时在已入账的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购买物品的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支出证明单》的,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支出证明单》,额
度不得超过 1000 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成员(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 2 个以上知情成员(代表)签字证明后,履行理财、审核、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证明、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三十七条
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审核审批人签字和民主理财组织印章俱全,否则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日常收支一般应在财务事项完结 30 日内报结;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般应在合同约定完工时间的 60 日内完成验收、审计、结算和报账等工作。超过期限的需书面说明事由,报经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账,否则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九条
乡会计代理中心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理账务核算业务,代管农村集体资金,应在农村集体提出委托支付申请的 5 日内完成票据审核和支付业务。
第六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四十条
凡村集体单笔超过 2000 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村会计(报账员)要建立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台账,实行定项限额控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
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零支出。村级商务接待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列支。
商务招待费年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村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 10%。
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 15%以内。凡是公共财政补助的资金,一律不得列入上争资金计算,但可列支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总额不超过实际到账资金的 5%。
村集体无到账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列支商务招待费。
限额以内的招待费需注明招待事由,实行一事一报,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列支香烟和酒水。
组级不得列支招待费。
第四十三条
差旅费支出。农村集体差旅费原则上应按实列支,报账时应注明出差事由,同时提供市级机关部门文件通知(函告等)或经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批准的假条后,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支要求和标准审批列支。原则上,当年农村集体差旅费总额不得超过 8000 元。除经批准的信访处理、特发事件外,不得报支出租车车费和油费。招商引资、上争项目等使用出租车的,在招商、上争总费用内列支。
第四十四条
报刊费支出。村集体重点确保订阅的党报党刊有《人民日报》、《新华日报》、《泰州日报》、《求实》、《群众》,上述报刊每村可分别订阅 1 份。在不突破报刊费限额
(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 2000 元)的基础上,村集体可自行确定选择订阅《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除上述重点党报党刊外,村集体不得列支其他报刊征订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话费支出。村集体固定电话需安装在村集体日常办公场所,不得以个人名义安装固定电话,不得...
篇九: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村级 组织 运转经费 管理 使用 办法 (暂行)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省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发〔〕号),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组发〔〕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和县本级安排资金。具体包括:一是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要求,专门用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资金;二是上级部门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等方式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县财政安排的村级公用经费以及为完成村级特定专项工作安排的资金。
第 四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支出包括:
(一)村干部基本报酬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基础职务补贴,其他享受财政补贴在职村干部的基础职务补贴,村级事务专项工作补贴。
(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取暖费、差旅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三)其他必要支出,主要指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
民小组长误工补贴,村内治安、卫生防疫、防火、防汛等方面支出。
第 五 条
县财政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以及专项工作绩效考核等情况,合理分配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搞平均主义,提高村干部谋事发展的积极性,保障村级组织有效运转。
第 六 条
在不突破原有村干部职数的情况下,鼓励村干部通过兼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村级综治、纠纷调解、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护林防火、综合治税、食品药品安全协管、涉农保险代办等村级事务工作,提高村干部待遇,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
第 七 条
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按照中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提高在职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标准的通知》(隆组字〔2017〕74 号)执行。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一定三有”激励保障机制落实村干部待遇的意见》( 隆 发 〔2017〕 8 号 )执行,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电话通知要求》,根据县级可用财力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村级事务专项工作补贴标准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对村级事务专项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 八 条
根据村级规模和管理实际,严格控制村干部人数,提高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降低村级组织运转成本。村级事务专项工作承办人员由村级提出人员整合使用意见,乡镇审核调整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管事不管人”,只负责绩效目标制定、考核、评价工作。乡镇根据项目主管部门
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资金。
第 九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乡镇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结合村级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计划,上报县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组织部审核意见编报预算。原则上县财政应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全部拨付到位,编报预决算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705“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科目。
第 十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村财乡代管”,按照“代理记账、统一开户、分村设账”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和支出范围,严格实行村级“零招待费”、报刊订阅限额制等制度,压缩村级不必要的开支。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除确保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外,要重点用于党建、维稳及村级环境整治。
第十 一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年终如有结余,可由乡镇根据实际提出调整使用办法,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批执行。原则上以村干部换届(三年)为时间节点,未能形成支出的资金全部收回,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扶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项目。
第十 二 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开辟增收渠道,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自我保障能力。
第十 三 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冻结或转移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第 十 四 条
乡镇要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监管,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村委会要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安排及支出的详细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 五 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重点考核基层党建、维稳和环境整治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对违反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到届突击花钱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十 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