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8篇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 重大职业病事件选编 临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编印 1 目 录 一、职业卫生事件频繁发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
大职业病事件选编临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编印
1
目
录
一、职业卫生事件频繁发生 ……………………………………..2 一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 2 二北京天晔公司农民工苯中毒事件 …………………………………..
3 三广东东莞安加鞋厂女工正己烷中毒事件……………………………. 3 四山东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事件………………………………………
3 五温州市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慢性苯中毒事件…………………………4 六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 5 七西南合成制药发生职业病事件………………………………………… 5 八云南返乡农民工罹患职业病事件……………………………………… 6 二、职业病患者苦不堪言 ………………………………………..6 眼看要开庭
没钱请律师 …………………………………………………...6 “我的生命拖不起” …………………………………………………………..7 三、防治职业病义不容辞 ………………………………………13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 ………15 卫生部关于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17 卫生部通报云南返乡农民工罹患职业病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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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职业卫生事件频繁发生 一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
2002 年 3 月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发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朱镕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3 月 28 日由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卫生部等 9 个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国务院调查工作组赴河北省高碑店市对农民工苯中毒事件进行调查。
高碑店市箱包生产始于 1978 年。近年来以白沟镇为中心带动周边乡镇形成了全国最大的箱包集散地。全市现有各类箱包加工企业和加工户 2099 户从事箱包加工的农民工14000 余人。高碑店市大多数个体作坊生产条件简陋劳动保护条件差没有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一些作业场所有毒气体浓度高作业人员未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有的甚至让作业人员吃、住、工作在同一房间长时间接触高浓度的有毒气体导致急、慢性中毒甚至死亡。劳动用工不规范和胶粘剂生产销售市场混乱也是发生职业中毒或加重职业中毒的重要原因。一些企业主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未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时劳动有的企业和个体作坊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作业。胶粘剂生产销售市场混乱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毒原料如纯苯生产胶粘剂产品标签无产品成份、毒性及危害说明非法生产经营胶粘剂 “三无”胶粘剂充斥市场。生产经营不规范无照经营和偷税漏税严重。对发生苯中毒的作业场所进行生产现场模拟试验共采集作业场所空气样品 16 个检验结果表明16 个样品中有 10 个样品苯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最高达 2040mg/m3(国家卫生标准为 40 mg/m3)超标 50 倍4 个样品甲苯浓度超标最高达 949 mg/m3国家卫生标准为 100 mg/m3 超标 8.5 倍16 个样品正己烷全部超标最高达 85800 mg/m3(新颁的国家卫生标准为 180 mg/m3 超标 475 倍。经卫生部、公安部多次组织专家诊断鉴定共发现 25 名苯中毒人员其中因苯中毒死亡 5 人。
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了惩处。公安部将此案列为部级督办案件做了大量组织协调工作。截止到目前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共查处涉嫌劳动安全事故罪 21 人其中已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2 人尚在刑事拘留 1 人取保候审 5 人转外地处理 1 人现在逃2 人。
河北白沟苯中毒事件受害者病入膏肓的吕继香
3 二北京天晔公司农民工苯中毒事件 2002 年 3 月北京天晔公司在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的加工车间发生了苯中毒事件有2 人因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死亡有 13 人诊断为慢性苯中毒 2 人疑似为苯中毒。
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立即作了批示。北京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丰台区政府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天晔公司是 1998 年由宋卫星新疆人 、杨西风陕西人 、姚健文广东人及深圳天晔包装工艺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卫星注册地址在通州区、办公地点在崇文区。1999 年 5 月杨西风代表天晔公司与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租房合同承租该村一处建筑面积 700 多平方米的独立院所作为制作包装纸盒的加工车间。该公司在生产中长期使用超标准有害的 NB402 粘合剂和稀释液且生产条件恶劣没有通风排毒设施造成了此次苯中毒事件。
北京市公安局于 3 月 28 日将宋卫星、周益斌该加工厂厂长 、杨西风、杨西荣该加工厂副厂长刑事拘留宋卫星、周益斌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丰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4年并赔偿受害人 337982.77 元。北京市卫生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天晔公司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广东东莞安加鞋厂女工正己烷中毒事件
东莞市安加鞋业有限公司 简称安加鞋厂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运动鞋生产企业年产各类运动鞋 400-500 万双全厂员工2400 多人以外来青年女工为主占 70% 。今年 6 月 26 日广东省卫生厅接到省妇联权益保障部的反映后立即与省经贸委、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现已查明 安加鞋厂使用的主要原料有皮革、塑料、橡胶、油墨、粘合剂、硬化剂、甲苯、快干水等。每年使用粘合剂 8 万公斤主要是香港鸿力 AD82 粘剂及台湾 AD103H 力宝粘胶。粘合剂标签均未标明主要有毒成分。现场调查发现鞋面刷胶工序作业场所与其它工序没有隔离混合布局且通风设备不足气温较高厂方未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职业卫生用品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该厂还存在其它有害物质超标问题。同时厂方违反《劳动法》 经常安排工人加班每天工作长达12 小时有时甚至工作 18 小时。监测结果表明泡棉组岗位正己烷浓度超标。
对粘胶剂的测定结果表明粘胶剂中含有 14.2%的正己烷。长期接触正己烷会引起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多发性周围神经疾患轻者表现为四肢远端对称性感觉麻木和感觉异常较重者出现运动神经疾患出现下肢远端无力、肌肉痉挛样疼痛肌肉萎缩甚至瘫痪。安加鞋厂有 12 名女工确诊为慢性正己烷中毒3 名女工被列为观察对象。
安加鞋厂发生的慢性正己烷中毒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职业中毒事故。广东省卫生厅根据该厂的违法情况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出责令该厂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的第二针车车间泡棉组停产及罚款人民币 18 万元的处罚。
四山东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事件 2002 年 5 月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重大苯中毒案件造成 31 名工人在鞋厂工作的打工妹因正己烷中毒丧失行动能力
4 中毒 其中 2 人死亡。
6 月 5 日 经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组织职业病诊断专家组诊断慢性重度苯中毒 15 人再生障碍性贫血 14 人、全血细胞减少 1 人其中死亡 2 人 慢性中度苯中毒 11 人慢性轻度苯中毒 5 人。
山东时风集团公司是一个以生产农用车为主业、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现有职工 28000 余人。该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有 1400 余人。
山东省卫生厅查明时风集团使用的胶粘剂苯含量严重超标。经检验该公司使用的高唐县昌瑞精细化工厂生产的“昌瑞牌 309 胶”苯含量 215g/kg济南神牛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帅牛牌 309 胶”苯含量 476g/kg国家标准≤5 g/kg 。经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专家模拟现场检测使用 “昌瑞牌 309 胶”的工作场所空气中苯浓度超标 17.3 倍,二甲苯超标 11.5 倍,正己烷超标 13.2 倍;使用 “帅牛牌 309 胶”的作业场所空气中苯浓度超标 37.7倍,正己烷超标 27.8 倍。时风集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不落实。2002 年 8 月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第二督查组对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了督导并提出了要求。
对时风集团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山东省卫生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 70 条之规定给予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高唐县昌瑞精细化工厂和济南神牛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风集团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和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整改意见进行了整改初步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了领导责任制对全厂 28000 名职工进行了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采用塑料铆钉代替涂 309 胶粘接工艺对油漆工艺配方进行调整降低毒性等级增加原料检测手段减少了事故隐患。
五温州市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慢性苯中毒事件 2002 年 8 月 20 日 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第四督查小组来到温州市瓯海区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对 7 月中旬发生在该厂的一起苯中毒致死事件进行深入了解。
2002 年 7 月 22 日下午瓯海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来自湖南凤凰县陈某某的书面举报称其弟陈某20 岁在温州市瓯海区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从事鞋底清洗工作 5 个月后患病死亡。接到举报后温州市卫生局、瓯海区政府、区卫生局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迅速组织调查。经市、区卫生部门联合调查证实陈某于今年 2 月 26 日进入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做工6 月 6日出现鼻出血、牙龈出血症状随即回老家休养。因症状不断加剧7 月 14 日前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入院 7 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诊断结果为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并发颅内出血致死。经温州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陈某确系慢性职业性苯中毒死亡。
温州市瓯海区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是一家个体私营企业开办于 2001 年 11 月雇有工人 27 名其中 8 人从事鞋底清洗工作。督查组在已被查封的现场看到该厂无有效的通风排毒设施高毒作业与无毒作业混杂一处劳动合同中没有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告知内容有雇佣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等违法情况。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结果显示 该厂使用的清洗液中含有 40的纯苯剧毒 车间生产环境苯浓度超标达 29.6倍。8 月 5 日瓯海区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控制措施并提出了 7 条整改意见。8 月 16 日瓯海区卫生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 70 条对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作出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经过听证程序于 9 月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的民工
5 一位尘肺病医生的救治账本:洗肺水像煤尘一样浑浊 12 日向该厂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 2003 年数十名贵州等地到福建省仙游县务工的农民被发现患有严重的职业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
经调查仙游县东湖村有 63 户石英粉(砂)加工作坊加工设备简陋、工艺落后除 2 户是手工湿式作业外其他 61 户均为干式生产。加工作业场所不具备基本的通风防尘设施出料、筛粉、包装过程中扬尘严重个人粉尘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除经业主进行简单口头交代外务工人员没有经过任何职业卫生培训。调查组对其中 4 个作业场所的抽样测试结果表明除 1 个湿式作业场所外3 个干式作业场所的 9 个采样点中有 8个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最高超标 361 倍且 60的粉尘为极易吸入细微粉尘颗粒10 个沉降尘标本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 70。此类粉尘吸入对人体危害极大。据对 18 个曾在东湖村务工的贵州籍农民工死亡案例进行调查其中 9 人被确诊为矽肺病患者1 人为典型矽肺并发症状。对从东湖村务工返乡的 89 名贵州籍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 46 人确诊患矽肺病。对东湖村现有的 201 名外来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 14 人患矽肺病。
调查中还发现仙游县东湖村石英加工作坊属严重违法违规经营63 户加工作坊都是无名称、无工商登记、无职工健康档案的非法生产经营实体。石英加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作业现场电源线头和闸刀裸露电动传送皮带没有安装防护罩。劳动用工管理极不规范所有加工作坊都没有用工记录更没有与外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七西南合成制药发生职业病事件
2007 年三月九日国家卫生部今天发布的通报说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已经被查处给予罚款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提请重庆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该公司酮基布洛芬(KP)车间。
去年十一月十四日有媒体报道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酮基布洛芬(KP)车间四名职工患肺癌死亡。
卫生部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未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健康...
篇二: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
?? 2007 年, 安某来到塘沽工作, 由于所学的是电焊专业, 被开发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录用,在 3 个月试用期后, 双方签订了 3 年的劳动合同。安某所在公司效益很好, 工作量也非常大,安某每天都要在车间里工作 10 个小时。
在焊接作业过程中, 焊药、 焊条芯在高温下散发出极细小的气溶颗粒, 很容易被工人吸入体内, 安某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
2010 年 4 月, 安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 由于家人坚持反对安某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 因此安某决定辞职。
??? 2010 年 9 月, 安某找到了一家物业公司开始了新的工作, 但一段时间后, 安某出现胸闷、 气短、 干咳等状况。
起初安某认为是感冒症状, 但症状越来越严重, 到医院体检, 被诊断为混合性尘肺。
医生判断是由于长期从事电焊工作, 吸入大量气溶胶造成的, 需要长期治疗。
安某认为自己的患病是由于在建筑公司进行电焊工作造成的, 应属于职业病, 安某拿出一份入职前的体检报告和诊断证明作为证据向建筑公司索赔。
而建筑公司辩称, 双方早已解除劳动关系, 安某和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拒绝承担医疗费用。
??? 律师说法
???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安某的病情是否与原单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离职后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从诊断证明来看, 其被诊断为吸入性尘肺。首先, 从混合型尘肺形成的条件来看, 需要有污染作业的环境。
本案中, 安某在从事电焊的过程中, 是会产生气溶颗粒的; 其次, 混合型尘肺的形成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而安某正好从事了 3 年的电焊工作; 再次, 虽然安某在被查出混合型尘肺时, 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但现有证据表明, 其患病与原单位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安某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后, 可以要求原单位在 30 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原单位不申请, 安某也可以自行申请。
篇三: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5 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已于 2002 年 3 月 15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
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
(二)
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下的,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的;
(三)
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 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
组织事故调查;
(四)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
结案存档。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 有效、 科学、 公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 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
特大和重大事故, 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
一般事故, 应当于 6 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 时间、 发病情况、死亡人数、 可能发生原因、 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 , 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 虚报、 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控制事故现场, 防止事态扩大, 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 撤离作业人员, 组织泄险;
(三)
保护事故现场, 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 设备和工具等;
(四)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及时组织救治、 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 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 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 设备和工具等;
(四)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公安、 安全生产部门、 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 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 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二)
分析事故责任;
(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四)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五)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 有权向用人单位、 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 不得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 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 90 日内结案,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180 日。
事故处理结案后, 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及本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及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未及时组织救治、 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虚报瞒报的, 对单位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 主要依据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贯彻实施, 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管理, 及时有效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 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34 条、 第 37 条、 第 57 条、 第 64 条、 第 65 条、 第 70 条、 第 71 条等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和《放射性同位素与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等制定本办法
二、 起草经过
(一)
收集、 研究现行有关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
1、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委会议通过)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 1991 年 2 月 22 颁布)
3、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01 年 9 月 8 日颁布)
4、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国务院 1987 年 6 月 29 日颁布)
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国务院 1991 年 9 月 22 日颁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处理条例》 (1990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批准, 交通部颁布)
7、 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8、 部分地方规定:
如广东省、 北京市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报告管理规定等
9、 各类事故处理技术规范等
(二)
总结、 分析近年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经验和教训。
(三)
起草大纲和具体条文。
(四)
征求部分基层机构意见:
主要征求深圳市劳动卫生监察所、 中山市劳动卫生监察所意见。
(五)
在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召开的《职业病防治法》 配套规章审稿会上征求意见。
(六)
征求各部委办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 本办法是程序性规章, 立法依据准确, 充分领会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的内涵, 思路清晰, 条理清楚, 突出主要问题, 切合实际, 可操作性强, 与有关规章衔接性好。
但个别用词不够准确, 事故分类没有特大事故, 建议考虑与工伤事故接轨, 要加大用人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责任等, 建议作相应修改。
2002 月 1 月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组织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员和司综合处、 公卫处、 法规处有关领导进行会审、 修改而成稿。
三、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关于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有利于分级管理的实施, 有利于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应急处理。
卫生部早期颁布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已废止)
以及后来颁布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仅限于把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按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划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急性中毒人 3 以上或死亡 1 人以上为重大事故。
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类过去一直没有划分标准。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工伤事故的分类方法。
原劳动部对伤亡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
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特大事故, 其划分标准为:
(一)
轻伤事故:
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 尚未构成重伤的事故。
(二)
重伤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规定执行。
(三)
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
(四)
重大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事故。
(五)
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 50 人以上, 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但考虑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大多数职业病的转归很复杂, 影响因素很多, 难以预料, 很难与工伤划等号。
因此,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划分标准不宜与工伤事故划分标准完全接轨。
本办法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 按发病人数、 死亡人数等危害后果程度, 把职业病危害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三类。
特大事故与国务院有关规定衔接。
(二)
关于事故报告时限
事故报告时限的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及卫生部有关突发事件报告时限相一致。
(三)
关于法律责任
主要是引用《职业病防治法》 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
(四)
关于放射性事故
放射性事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卫生部 2001 年颁布了《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 因此本办法规定放射性事故处理按《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执行。
篇四: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
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 年 3 月 28 日卫生部令第 25 号公布,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 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 业性炭疽 5 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 人 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 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 6 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
2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 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 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 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 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 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 况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篇五: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
病防治法律法规讲解黄泽虎(18905651321)合肥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18905651321)合肥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二、几起职业病案例主要内容3三、国家安监总局 “六个令”简介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内容介绍三、国家安监总局 “六个令”简介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内容介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发〔2015〕10 号 ) 事因: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最基本 最重4 意义: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标任务 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 加快形成源头治理 动态管理5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
三、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一、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三、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6制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生保护标准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四、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21、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合同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7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0 号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 (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8将安 产和职 病防治纳 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 直奔基层 直插现场)暗查暗访9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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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 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 级伤残为本13(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尘肺病三期:伤残标准为三级或二级。二期为四级
入职半年即得尘肺病.赔偿37万5 小胡是四川人,39岁,2009年4月13日,进入某公司务工,从事五金冲压工作。他从事的是抛光工作,经常接触到粉尘。2009年11月,经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发现双肺见有小点阴影,后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确诊为尘肺二期。 公司则认为小胡的病不是在入职后形成的,因此拒不赔付。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告诉记者 “我们的工作环境是经过职业病14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告诉记者, 我们的工作环境是经过职业病环境检测的,不足以导致尘肺病,而且和他同一批入职前接受体检进来的员工均没有患此病,胡先生却在入职短短半年后便查出尘肺病二期,这不得不让人怀疑”。 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答应赔偿原告共计375000元,同时,原告答应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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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石材加工:采集大理石粉尘、矽尘等的总尘和呼吸性粉尘样品及噪声数据等共180份,检测合格6份,总体合格率为3%。各类样品(数据)检测合格率分别为:总尘5%、呼尘5%、噪声0%。16 主要问题 石材加工:监督检测的石材加工企业均为私营中小微型企业,其切割和打磨岗位粉尘、噪声较重,且粉尘主要为矽尘,总尘最高超标31.4倍,呼尘最高超标16.7倍。
噪声:切割岗位/102dB(A),打磨岗位/102.4dB(A) 总尘 :切割岗位8.6mg /m3 ,打磨岗位31 4 /m31731.4 /m3 呼尘 :切割岗位16.3 /m3 ,打磨岗位16.7 /m3 矽尘标准为1 mg /m3 (高危粉尘)
13名深圳富士康员工扎堆儿患上白血病5人已死亡 政府不应该隐身 英国《每日邮报》报道,从2010年期,至少13名年龄在20岁左右的富士康深圳工厂员工病倒后被确诊患上白血病(leukaemia),其中5名已经死亡,还有一个被确认为白血病的员工工龄只有四个月.苹果公司、富士康、第三方劳工福利机构目前正在调查。患病员工家属以及一个劳工福利组织认为,员工患上白血病是厂区内用来清洁电子挡板的化学物质所致。他们还抱怨,员工被检查出患上白血病之后,就被工厂辞退了(dismissed),工厂也不再支付医药费用。18 涉案的富士康工厂位于深证,员工总数大约23 万人,2007年起成为苹果年起成为苹果iPhone 的主要生产基地。 苹果不久前刚宣布禁止供应商工厂使用苯(benzene)和正己烷()和正己烷(n-hexane )两种物质。 富士康则坚持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员工患病与其工作环境有关,而且工厂已经“多年”不用苯(富士康则坚持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员工患病与其工作环境有关,而且工厂已经“多年”不用苯(benzene )和正己烷(n-hexane )了 为何这样一个国际化企业也会遭遇此种严重问题?是管理的问题,还是制度的干瘪
问题闹大政府部门才会被动地站出来 每次关注中国工厂流水线工人凄冷处境的,都由境外媒体曝光。而且,每次媒体曝光,都是企业缺乏说服力的独自解释,当地政府部门并未及时介入,或者只有把问题闹大,19负面影响很广,政府部门才会被动地站出来。 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天性,此时,政府部门应该及时站出来,对富士康以及全国车间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关的工作环境标准,对事件做一个清晰的交代。
昆山中荣金属公司8.2爆炸事故 资本的唯利是图和企业主的贪婪。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鲜血和肮脏的东西。不要天真地认为,境外资本是来帮助我们建设现代化的,他们只有一个目的:赚钱!20 工人工作环境的恶劣和生命遭遇的冷漠。从来没有人告诉他们空气中的金属粉尘会爆炸。严重超标的粉尘已经大大伤害了工人的健康,但他们为了养家糊口却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 监管的缺失和不力。一些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被攻克了,于是或装聋作哑,或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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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尘肺乡调查:一个“尘肺乡”的呼吸之痛 湖南耒阳市导子乡的年轻人怀揣梦想南下打工。在快速崛起的深圳,他们做着当时工地上最赚钱的工种,风钻工。十多年后,群体查出尘肺,死亡也随后加速到来。 目前为止的不完全统计,导子乡有50名尘肺病人去世。 双喜村11组被称寡妇村。48户人家,至少23人得病,目前死亡16人 2009年4月,病发的双喜村人徐瑞宝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了以前的老板,要对方出钱治病。他最后获得了10万元。导子乡风钻工曹斌组织了7个人去找曾经的老板要钱,老板说,要先确定是否得了尘肺病。三兄弟被同时确认为尘肺病。2009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曹家三兄弟等170余人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做了检查。只有9人被排除了尘肺病。24170余人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做了检查。只有9人被排除了尘肺病。 “我们把结果给老板看,老板说,你们给其他公司也干活了。不认。”曹斌说。维权陷入僵局。 2009年6月15日,到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复查的一百多名风钻工与院长发生纠葛,将院长揪到了市政府门口。当天,深圳市成立维稳小组。耒阳市的工作小组也赶到深圳。 当年8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针对耒阳籍风钻工的处置方案。按照尘肺病严重程度,导子乡和邻近4个乡镇共119名患病农民工及死亡民工家属,领到了从7万元到299800元不等的赔偿。
报道显示,尘肺病每年杀死万名在粉尘中工作过的民工 治疗花光了打工挣来的所有收入,刚脱贫的家庭更为贫穷。曹家三兄弟都是尘肺病人。2011年农历十二月,35岁的弟弟曹满云从医院七楼纵身跳下。12年4月的一个下午,43岁的哥哥曹金,喝了烈性农药。 双喜村的徐龙古,打工十年赚了十多万,2009年获赔7万元。徐家人说,徐龙古去世前,治病共花了30万元。
双喜村老人王翠兰一生拉扯大的5个儿子,有4个在这几年陆续故去。 “得了这种病,在后期,生不如死。”8月26日,曹斌眼神空洞,尘肺病让他呼吸困难。 导子乡通林村,2011年的腊月一天,尘肺病人王从成无法忍受折磨 先用剪刀刺破自己的喉咙 接着刺伤腹部 又将双手与插线板放25磨,先用剪刀刺破自己的喉咙,接着刺伤腹部,又将双手与插线板放入水盆。他死在了自残后的次日。 李万美“瘦得只剩下骨头”,跪在床上,不到一个月后,李万美以跪着的姿势死了。跪着,是所有尘肺病人离世的最后姿势。
导子乡与曹斌一样患尘肺病的至少103人。加上相邻其他四个乡镇,至少有119人。在2009年之前,已有18人先后离世。2009年至今,37人已故,其中至少9人死于自杀。 尘肺病是以肺脏为主的全身性职业病,目前医学水平尚无法治愈。胸痛、喘不动气、不停咳嗽。病人肺脏纤维化,导致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最后,肺脏会像石头一样坚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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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的矿难” 矿难被称为“红伤”,而职业病是“白伤”。随着国家对安全事故监管力度的加大,全国矿难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白伤”具有隐匿性 迟发性特点 其危害往往被忽视27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潜伏期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尘肺病是“藏起来”的矿难,鲜为人知,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政府不作为!该开谁的胸,验谁的肺? 政府不作为!出现了这么多尘肺病人,仍然放任自流!究竟应该怎么保护这些工种预防得尘肺病?怎么把预防措施抓到实处?政府不作为!出现了这么多尘肺病人,仍然放任自流!究竟应该怎么保护这些工种预防得尘肺病?怎么把预防措施抓到实处? 这些能使人染上尘肺病的企业工厂 , 国家不28 这些能使人染上尘肺病的企业工厂 , 国家不该管管吗,国家就不管他的最底层子民的死活吗?该管管吗,国家就不管他的最底层子民的死活吗? 该开谁的胸,验谁的肺?显然,不该是这些矿工,而应是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奠基它们的政策伦理。
中国最悲惨职业: 粉尘工人谁来关注他们的健康 中新网讯:在我国多个省份的矿山、石雕厂、碎石场、装卸场中,工人们长期在粉尘飞扬的环境中劳作,缺少完备的防尘设施,工作环境恶劣,堪称中国最悲惨的职业之一。接触或吸入粉尘,会对皮肤、角膜、粘膜等产生刺激作用,并引发一系列病变。而长期吸入较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部纤维化为主的全身疾病(尘肺) 各地也29粉尘可引起肺部纤维化为主的全身疾病(尘肺)。各地也在对粉尘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对粉尘工人进行身体体检与治疗。然而,一些地方还是有粉尘企业的存在,它们大多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主力军”,因此,改善工作环境,保护粉尘工人的身体健康,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2013年8月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区,一家企业的木薯干装卸工带着防尘面罩,满脸沾满粉尘,头发、眉毛已发白。
中国最悲惨职业: 粉尘工人谁来关注他们的健康 2013年8月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区,一家企业的木薯干装卸工正在布满粉尘的厂区卸载刚刚从泰国进口的木薯干 工人平均一天要工作十个小时 每...
篇六: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
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防字[1987]第 82 号 [1](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颁布实施)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 已被 2002 年 4 月 18 日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废止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87]卫防字第 60 号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人事财政厅(局)
总工会、 计划单列市、 海南行政区卫生、劳动人事、 财政局、 总工会, 国务院各部委、 局、 工业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业经修订, 现发给你们, 请照此执行。
附: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妥善处理、 安置职业病患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 镇、 街道、 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 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
中的职业病, 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 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 由所在单位行政、 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
根据其
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
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 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另行安排工作, 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 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 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 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
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 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 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 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 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 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并将其健康档案、 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 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 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 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 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 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 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 如原单位已撤销者, 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 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 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 应出面进行交涉, 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 不论是否已例入本规定的范围, 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 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 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 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同时废止
职业病名单(已废止)
一、 职业中毒 1 、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 、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 、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 、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 、 铍病 6 、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 、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 、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 、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1 0 、 砷化氢中毒 1 1 、 氯气中毒 1 2 、 二氧化硫中毒 1 3 、 光气中毒 1 4 、 氨中毒 1 5 、 氮氧化合物中毒 1 6 、 一氧化碳中毒 1 7 、 二氧化碳中毒 1 8 、 硫化氢中毒 1 9 、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 0 、 工业性氟病 2 1 、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 2 、 四乙在铅中毒 2 3 、 有机锡中毒 2 4 、 羰基镍中毒 2 5 、 苯中毒 2 6 、 甲苯中毒 2 7 、 二甲苯中毒 2 8 、 正已烷中毒
2 9 、 汽油中毒 3 0 、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 1 、 二氯乙烷中毒 3 2 、 四氯化碳中毒 3 3 、 氯乙烯中毒 3 4 、 三氯乙烯中毒 3 5 、 氯丙烯中毒 3 6 、 氯丁二烯中毒 3 7 、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中毒 3 8 、 三硝基甲苯中 3 9 、 甲醇中毒 4 0 、 酚中毒 4 1 、 五氯酚中毒 4 2 、 甲醛中毒 4 3 、 硫酸二甲酯中毒 4 4 、 丙烯酰胺中毒 4 5 、 有机磷农药中毒 4 6 、 氨基甲酸脂类农药中毒 4 7 、 杀虫脒中毒 4 8 、 溴甲烷中毒 4 9 、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 0 、 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 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 1 、 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二、 尘肺 1 、 矽肺 2 、 煤工业肺 3 、 石墨尘肺 4 、 炭黑尘肺 5 、 石棉肺
6 、 滑石尘肺 7 、 水泥尘肺 8 、 云母尘肺 9 、 陶工尘肺 1 0 、 铝尘肺 1 1 、 弱电焊工尘肺 1 2 、 铸工尘肺 三、 物理因素职业病 1 、 中署 2 、 减压病 3 、 高原病 4 、 航空病 5 、 局部振动病 6 、 放射性疾病 (1 )
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 )
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 )
内照射放射病 (4 )
放射性皮肤烧伤 四、 职业性传染病 1 、 炭疽 2 、 森林脑炎 3 、 布氐杆菌病 五、 职业性皮肤病 1 、 接触性皮炎 2 、 光敏性皮炎 3 、 电光性皮炎 4 、 黑变病 5 、 痤疮 6 、 溃疡 7 、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六、 职业性眼病 1 、 化学性眼部烧伤 2 、 电光性眼炎 3 、 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七、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 、 噪声聋 2 、 铬鼻病 八、 职业性肿瘤 1 、 石棉所致肺癌、 间皮瘤 2 、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 、 苯所致白血病 4 、 氯甲醚所致肺癌 5 、 砷所致肺癌、 皮肤癌 6 、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 7 、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九、 其他职业病 1 、 化学灼伤 2 、 金属烟热 3 、 职业性哮喘 4 、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 、 棉尘病 6 、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7 、 牙酸蚀病
篇七: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
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 年 11 月 5
(87) 卫防字 第 60 号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
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 由所在单位行政、 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
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 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
第七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 、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
第八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 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 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 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施情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57 年 2 月 28 日卫生部颁发的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同时废止。
职业病名单
1(不包括四乙基铅) 2 3 4 5 6 7 8(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不包括砷化氢)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6 7
1 2 3(含放射性白内障)
1 2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篇八:查出职业病公司怎么办
先生是某实业(深圳) 有限公司的技术员, 公司以其曾经上班时打架, 违反公司规章为由将其辞退。吉先生则认为, 因为其疑似患了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公司为逃避责任才将其辞退。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近日, 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起诉:
员工告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吉先生诉称:
1998 年 5 月 1 日, 他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
2008 年5 月 1 日, 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 年 4 月 22 日, 公司发现他疑似患有职业病, 遂以吉先生在 2008 年 9 月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为由, 根据《员工管理手册》 解除了与吉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
事后, 吉先生就此事多次找公司协调, 公司只同意吉先生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 但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不予答复。
因协调不成, 吉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经劳动仲裁部门开庭审理, 裁决驳回了吉先生的申请请求。
裁决认为, 公司提供的《员工管理手册》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可以作为被申请人用工管理的依据。
即使吉先生被认定为职业病观察对象, 也并不影响被公司依法行使惩戒解除权。
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无须支付给吉先生赔偿金。
吉先生认为, 公司认为他患上了职业病, 将其列为职业病观察对象, 因而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 月 22 日, 正好是公司收到他的深职诊字[2009]013 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当天。
但公司却以吉先生“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 为借口解除了劳动合同。
他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8. 1 万元。
庭审:
解雇原因各执一词
吉先生到底是因为上班打架被解雇, 还是公司认为其疑似患有职业病, 找个借口炒了他?此案一审在宝安区法院开庭时, 双方就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吉先生认为, 他从没有见过公司的《员工管理手册》 , 双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公司给吉先生看的只是不足五页的“员工手册” 而并非《员工管理手册》 。
他坦陈, 自己确实存在打架的事, 但只是员工间的拉扯, 并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此事发生在 2008 年 9 月 8 日, 公司已对吉先生作出过罚款处理, 扣除了他 2008 年下半年的季度奖。
既然如此, 公司为何要拖到发现吉先生有职业病的 2009 年 4 月 22 日, 才作出辞退吉先生的决定?
吉先生认为, 不管是奖励还是惩罚, 均应在本年度内实施。
即使处罚, 公司也不应在对吉先生作出扣除 2008 年下半年季度奖后, 又在 2009 年进行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的重复处罚, 这不符合“一事不二理” 的司法处罚原则和行政处罚原则。
显然公司是因为其疑似患有职业病, 才找个借口解雇了他。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和《劳动合同法》 第 42 条规定, 劳动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雇他, 属于违法行为, 应支付相应赔偿金。
某公司则辩称, 吉先生在上班期间与其他员工发生打架行为, 违反了《员工管理手册》 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这一条件。
吉先生认为其尚处于疑似职业病期间,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 就不享有第 42 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特殊保护, 请求法院驳回吉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
驳回起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吉先生于 2008 年 9 月 8 日与其他员工打架情况属实, 应认定吉先生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 和《员工管理手册》 的规定, 吉先生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就其打架行为作出处理。
依据双方约定和《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 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自打架行为发生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 双方一直就吉先生是否存在职业病进行不间断的医疗检查和鉴定。
公司在有关诊断结论作出后, 以吉先生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 不应支付赔偿金。
该院还认为, 《劳动合同法》 第 42 条明确规定, 如劳动者存在该条规定情形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 40 条、 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 39 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 不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吉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当庭调解未果
一审判决后, 吉先生不服,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他仍坚称, 公司辞退他的原因是认为他可能患上职业病。
2009 年 4 月 22 日, 吉先生领到深职诊字(2009) 013 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后, 公司发现他已成为“噪声作业观察对象” , 并要求“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 就在当天辞退了他。
至于 2008 年发生的打架行为, 是因为激动与他人发生的推搡拉扯, 并未发生实质意义上的打架行为。
既没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此外, 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原则, 此案应优先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 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
公司则请求法院支持一审判决。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 但无果。
目前,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今年北京劳动争议案增一倍 被诉老板六成欠职工加班费
“没想到有这么多老板欠工人加班费啊, 我平时也经常加班, 不知道老板给没给。
” 工人老李在今天上午参加了北京一中院的劳动者维权宣传日后由衷的感慨道。
根据一中院的统计, 今年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增加了 1 倍, 其中 6 成案件涉及加班费问题。
调研数据显示, 近两年来, 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
2007 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1453 件, 2008 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384 件, 今年截至 11 月 30 日, 已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4515 件, 较 2008 年增加 2131 件, 同比增长率为 89. 4%, 如果加上 12 月份要受理的案件,增长幅度要达到 1 倍。
劳动争议案件剧增, 与金融危机的大气候有关。
一中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黄彩相法官告诉记者,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因企业业务缩减、 破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开始显现。
今年以来, 一中院已受理 47 起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破产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欠工资款, 破产后无法给职工补偿等都成为矛盾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统计, 60%的劳动争议案涉及加班费问题, 一中院今天审理的一起楼长起诉物业公司案就涉及 3000 多元的加班费。
黄彩相法官介绍说, 加班费在劳动争议中是次因, 如果职工没有被解聘, 或者没有其他更大的矛盾, 一般没人会专门来打官司要加班费, 职工对单位不给加班费也就忍气吞声了。
但是, 在因其他问题打起官司后, 加班费也就被一并提起。
黄法官提醒大家, 加班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比如今天审理的案件中, 物业公司就表示, 该楼长的加班都是他自己来“表现” , 不是公司安排的。
此外, 随着《劳动合同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法律的实施, 使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 在职职工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速。
据抽样数据显示, 此类案件的比重从以往的不足 1%已增长到目前的 6%左右, 且呈持续上升趋势。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中, 仍有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 一方面经济状况窘迫, 另一方面又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迫切需要法律服务。
因此, 法官建议, 尽快建立和落实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成立法律援助中心, 由司法机构筛选具备娴熟业务能力的正规律师, 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无偿援助, 或建立在低于正常收费基础上的有偿服务。
立邦涂料被员工投诉“非法用工”
员工称长期超时加班, 是否支付加班费成双方争论焦点
4 月 30 日上午 9 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将对一桩超时加班案件进行一审。
被告是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 原告是 6 名立邦涂料的前员工——曾经是公司的生产调色员、 中事操作工以及厨工等。
劳工方代理律师金钵告诉 问题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申请仲裁, 焦有存、 焦满意、 张爱华三名前立邦涂料员工先期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述裁决书声称,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暂不能认定该企业工作时间违法。
同时, 员工与立邦涂料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写道,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总计有 15 名立邦涂料前员工就“非法用工”
焦有存、 焦满意、 张爱华先期展开起诉, 但被判败诉, 要求立邦涂料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被驳回,目前正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余下的 12 名前员工在最近陆续收到仲裁书, 将继续展开对立邦涂料的一审起诉。
立邦涂料方面则向记者表示, 按照公司规定, 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不便作任何回应。
”
前员工状告“用工问题”
从 2009 年起,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数名员工先后辞职或被公司辞退。
15 名前员工曾经联合投诉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 长时间超时加班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回复称,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暂不能认定该企业工作时间违法。
同时, 在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写道,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
获得此回复后, 离职工人先后又向武清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 工人败诉, 诉讼请求被驳回。
目前, 案件已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邦涂料的媒体联系人任巧聪向《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按公司规定, 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公司不便作任何回应。
“工作实行‘二班’ , 分白班和夜班, 每班工作十二小时。
白班从早上 8 点到晚上 8 点, 夜班从晚上 8 点到次日早上 8 点。
除春节外, 平时没有休息日, 如果休息, 须请假, 并被扣工资。
” 代理律师金钵表示。
张学成是一名生产调色员, 2004 年来到天津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工作, 直到 2009 年 9 月被开除。
张学成表示, “我们 8 点钟上班, 一直到晚上 8 点, 每天下班后, 当日的产品要进入库存,所以要把所有的成品入库后才能休息。
”
据此记者查阅了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 此外,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 每周工作 40 小时。
”
律师认为, 根据立邦涂料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即使按每日工作 12 小时计算,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了 4 小时, 一周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达到 44 小时。
“是否付加班费” 成争论焦点
张学成加班事实已得到确认, 职工每日上下班会在考勤表进行签到。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向法庭出具了考勤记录。根据公司出示的考勤表, 法院认定加班确实存在。“是否支付了加班费” , 成为法庭审理重点。
此前,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离职工人的起诉后, 对此进行了一审审理。
庭审期间, 立邦涂料辩称, 已经支付了全部工资及各项劳动待遇, 并已依法支付了加班费。
法院经过调查, 驳回了工人的诉讼请求。
但金钵律师对法院的判决提出疑义, 他认为公司只是出具了一份没有签名的统计表, 并未出示付出加班费用的原始单据。
“立邦涂料(天津) 有限公司给出的证据只是电子版的统计表格, 上面列出了公司向各个工人支付了多少金额, 但上面并没有工人的签字, 不是当时工人领工资的原始材料。
”
张学成向《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每个月公司会给我们公司清单, 让我们签字, 基本工资是 800 元, 其他津贴一共有 2000 多元。
不过, 根据律师的计算, 公司应该支付给我的加班费用有 90 万元, 还有的人是 150 万元。
”
争议背后的根源:
“被并购企业员工利益难保证”
立邦集团成立于 1881 年, 是世界著名的涂料制造商之一, 1992 年进入中国。
在中国, 立邦集团最早时主要采取自行建厂为主。
此后立邦集团展开了收购, 2006 年 10 月成功收购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成立了天津立邦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佛山立邦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等。
据披露资料, 天津立邦圣联达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创建于 2000 年 5 月 28 日, 当时注册资金 2000 万元,起初拥有北京、 天津、 广东佛山、 江苏江阴 4 个生产基地。
立邦涂料的媒体联系人任巧聪向《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表示, 2006 年底, 立邦涂料收购了天津圣联达公司。
“我们的收购的只是资本收购, 包括厂房、 设备等。
之前天津圣联达的工人安置并不包含在内。
立邦公司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帮助解决了部分员工的安置问题。
”
然而, 张学成向记者表示, “我们的劳动合同都是与天津立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原件我们都留着, 立邦怎么能讲我们不是它的员工?”
“立邦涂料 2006 年底收购了天津圣联达, 2008 年正式开始运作, 2009 年辞退了这么多员工。这说明立邦收购圣联达只是为了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 而不需要更多的企业员工。” 金钵律师表示,“从现在来讲, 收购往往可以保证股东利益, 无法保证被并购企业的员工利益。
”
企业“工资转饭卡” 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