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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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7篇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烟安〔2021〕12号关于印发《烟台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7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7篇

篇一: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21〕12 号关于印发《烟台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烟台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21 年4 月16 日烟 烟台 台市 市人 人民 民政 政府 府安 安全 全生 生产 产委 委员 员会 会文 文件 件

 — 2 —烟台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亲自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全面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坚持安全、生产并举,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 3 —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每季度向全体职工和社会公告;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警示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公告警示措施;鼓励职工对承诺和公示事项进行监督举报,查实举报后给予奖励。4.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层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协调等职责。(二)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突出关键岗位、高风险岗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便于落实。6.责任制要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明确到每个岗位,切实落实“一岗一责”;责任范围要涵盖每个风险点,并与岗位素质能力要求相匹配;考核标准要与责任范围相对应,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重要依据。7.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其中煤矿、非煤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10 次;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要通过适当形式向全体员工公示并接受监督检查。

 — 4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8.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风险相适应;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人员的配备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9.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0.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确保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1.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险费用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5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基本制度以及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通过班前会、常态化演练等方式,推动安全理念入脑入心。13.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要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信息化管理。(六)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14.全面实行员工安全手册管理。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符合岗位安全特点的员工安全手册,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完善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

 — 6 —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建立班前安全培训、班后安全小结制度并建立安全生产考问学习机制,利用班前会、班后会、交接班会议等时机,开展随机考问,对回答不到位的从业人员及时“补课”。15.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每天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16.要在企业开复工前,上好“开工第一课”,做好开复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开复工安全。对新入岗、离岗6 个月以上、换岗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开展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1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立常态化安全教育制度,每天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要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二、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 7 —(一)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18.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要求,组织全体员工结合岗位职责辨识风险,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压实分级管控责任;定期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整改,实现闭环管理;及时修订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处于可控状态。19.生产经营单位要突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治理;落实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治理,弥补管理上的缺陷,从“根”上杜绝事故隐患。(二)加强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20.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21.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各类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

 — 8 —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22.生产经营单位要向所在地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三)加强各类场所、设备安全管理。23.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对各类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环境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消除下列情形: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违反规定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为大型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的。要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四)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2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毒有害、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临近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应

 — 9 —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三、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25.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6.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要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二)加强职工安全防护管理。27.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28.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要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

 — 10 —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等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三)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和交叉作业管理。2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保证出租的厂房、场所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厂房、场所经过内部分割等装修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在装修后满足各项安全要求,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法律法规不允许二次发包或者转租的,承包、承租单位不得违法二次发包或者转租。30.生产经营单位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细化、可执行的约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3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科技化水平。32.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

 — 11 —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33.生产经营单位要发展应用安全可靠的先进设备设施,淘汰各类落后工艺设备,着力推进涉危涉爆劳动密...

篇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学学习习新疆工会干部学校李书平2009年1月8日

 一、 《职代会条例》的主要内容解决职代会是什么 、 干什么 、怎么 干、 谁来干等问题

 (一)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设的基本制度, 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院、 校、 所务等)

 公开的主要载体。职代会是什么 ?

 《条例》 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

 (二)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及有关内容的规定职代会干什么 ?

 国有企业职代会的权利1. 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 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基本建设方案, 职工培训计划,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 工资集体协商、 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2. 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 改制方案, 企业裁员、 企业破产实施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工资(奖金)

 调整、 分配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 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劳动用工方案, 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 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 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  3. 3.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 公益金使用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 公益金使用方案、 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方案、 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项。项。  4. 4. 评议、 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评议、 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时, 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人员的职务时, 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国有资产监督管

   5. 5.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 民主推荐企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 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依法选举罢免依法选举、 罢免、 调整职工董事、依法选举、 罢免、 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 劳动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 听取他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 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们的工作汇报。调整职工董事调整职工董事

 6.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7.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经企业与企业会委员会协商确定企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集体(集体控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企业章程、 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他重要规章制度。 2. 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 3. 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 改制方案, 企业破产实施方案, 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工培训计划, 集体合同草案, 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制方案, 劳动用工方案, 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厂务公开实施细

  4、 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

 调整、 分配方案、 职工福利基金、 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重大事项。活福利的 5、 依法选举、 罢免、 聘用、 解聘企业领导人员; 依照企业章程选举、 罢免、 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 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1. 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 3、 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工资集体协议, 企业工资调整、 经济性裁员、 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 职工培训计划、 职工奖惩办法、 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奖惩办法职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 4. 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 、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实行厂务公开、 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情况。 5. 根据企业要求, 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并提出奖惩建议; 选举、 罢免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 重大改制、 改革方案、 财务工作、 事务公开情况的报告; 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 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 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

  3. 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制度改革、 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4. 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 任免建议; 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5.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召开职代会的基本程序 会前筹备工作:

 宣传动员; 选举代表; 培训代表; 征集大会提案; 确定大会议题;向上级工会请示; 准备上会文件材料; 确定大会日程。 预备会议的工作:

 选举大会主席团; 工会主席汇报大会筹备情况; 审查代表资格;通过大会议题、 议程; 决定大会其他事项。职代会怎么开?

  正式召开大会: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到会人数;做相关报告; 分组讨论有关报告; 大会主席团汇总讨论意见和建议; 大会发言; 进行有关选举; 作出大会决议, 对有关方案、 决议进行表举; 作出大会决议对有关方案决; 大会闭幕。决议进行表 会后工作:

 宣传贯彻大会精神; 日常民主管理。

 (三)

 职代会组织制度1. 1.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 .2 .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 常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 常工作。工作。3. 3.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每次会议应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 上职工代表出席。有三分之二以、 上职工代表出席。

  4 、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5 、 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 经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应当召 6. 职工代表按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

 , 并推选团(组)

 长。

  7、进行选举表决时, 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并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 8、其所属的分公司、 分厂、 车间以及其他分支分支机构也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企事业单位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

 (四)

 职工代表的规定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 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

  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二十。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 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的权利1、 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建议权,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2、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办法、 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 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 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4、代表, 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

 职工代表的义务 1、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2、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代表和维护职工

  3、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4、 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 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对职工代表的保护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 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 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 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 企业在停产整顿或进入破产程序期间、 职工整体或部分待岗等特殊情况下, 职工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并可继续履行职责。 对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 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职代会的工作机构的职责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 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 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 3、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 监督和调查研究, 向职工代常的巡视、 监督表大会提出建议; 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和办理、 落实提案的情况; 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决定。查研究, 向职工代

  4、 定期培训职工代表, 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 法规、 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 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5、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6、 提名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候选人。 7、 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

 (六)

 法律责任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企事业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2000元以上罚 款, 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罚 款, 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罚 款。元以下罚 款。元以上2000020000元以下元以下

   1 1、 不、 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 2 2、 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 3 3、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决定的事项、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而不提交的;  4 4、 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 常工作、 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 常工作的;的;  5 5、 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的;、 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的;  6 6、 打击报复职工代表、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打击报复职工代表、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对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失职渎职、 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轻重, 由其...

篇三: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改《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几点建议 孟 庆 慧 《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 例》经过 2O年的实践证明,推动了我国民主 政治建设的进程 ,加强了基层政权的建设。它 基本上已经成为民主管理企业行之有效的依 据。它规范了企业的行为 规范了职工群众的 行为,使职工成为真正的主人和企业的主体。

 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特别是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职工代表大 会条例》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这使职代会工 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修改《条例》迫在眉 睫。

 依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系列理论、政 策和方针,以及我国《宪法》、《劳动法》、《公司 法》、《工会法》,对《条例》提出如下几个方面 的修改建议。

 一、 《条例》要成为法律法规 处;各级工会组织也应积极对劳动法律法规 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现象和 行为应促使有关方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 时提请政府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为切实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政府 劳动部 门、工会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组 织之间应努力建立起一种联动机制,以保证 问题一旦发生就能及时解决 ,这对于建立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 作用。

 五、要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劳动争议处理 机制 依法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是运用法律手 段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面对我国劳动关 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各种劳动争议和纠纷 大幅度增加的局面,我们必须根据《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步建立健 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一些新建企 业迅速发展 ,小企业大量产生的地方 ,也可以 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 解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努力争取把劳动 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努力健 全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完善制度,充实 人员,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充分履行 自己 的职责,及时对各种劳动争议和纠纷作出处 理 此外,鉴于劳动争议和纠纷急剧增加,为 保证劳动关系双方诉权的实现,并保障双方 的合法权益,建议国家进一步改革司法体制, 设立劳动法庭 ,以解决一些重大的劳动争议 案件。

 六、要进一步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职工 群众中深入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 育 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关系最深厚的基 础在于广大的劳动者。只有劳动者知法、懂 法,他们才能自觉地守法,以法律来规范自己 的行为。特别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 们才能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 益,从而使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真正走上法 治化的轨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运用 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关系、保证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各级工会组织和社会各 方面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

 (作者系全总法律工作部综合处处长) 2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条 例》必须同《公司法》和《劳动法》一样 ,通过修 改后 ,经全国人大立法。因为我国提出要依法 治国。作为职代会的《条例》,经过 2O多年的 实践 ,经过总结经验 ,可以说立法时机已经成 熟 。修改的目的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定 《条例》的法律地位。《条例》立法的益处在于, 理顺《条例》与《公司法》、《劳动法》有关法律 的关 系,科学处理《条例》在履行职权和义务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彻底改变职代会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 的情况,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的需要。

 二、《条例》应适用各类经济成份的企业 我国目前已经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 济 ,我国市场经济 的特征,是 以公有制为主 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条例》 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不行的。国际国内 的环境和条件变化了,劳动者的就业范围扩 大了,不同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因 此,修改《条例》要遵循的原则是,无论发生什 么样的变化,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了劳动者 的身份和地位不能改变。这就要求我们,修改 《条例》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理论。

 首先,中国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决定企 业职工是主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 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其次,中国政治、经济制 度决定企业职工是主体,是执政党的基础。企 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职工。第三,劳动者是 发展生产力的根本要素,离开劳动者的创造, 人类社会前进就失去动力。因此,江泽民总书 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括了工人 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生产力和先 进生产关系的代表者 第四,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 五,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企业各方面的工 作内容。它起到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使企业 与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

 26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修改《条例》是 有法律、政策、理论作依据的。因此,修改后的 《条例》在适用范围上,要包括公有制、非公有 制在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依据企业权力的扩大,职工代表大会 行使的职权必须扩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 清晰,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职代 会制度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 一些企 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不履行民主程 序,随意做出决定,结果造成职工群众不理 解,出现群体性事件 ,给改革和改制带来影响 和损失。我们必须吸取这些沉痛的教训。根 据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的需要 ,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企业 自 身发展的需要 ,《条例》原有的职权必须扩大, 而且要具体和明确 ,要重点突出。当然,在不 同经济类型的企业要确定相应的职权及范 围。在公有制企业,一是要扩大决策权。职工 要在住房、工资福利、公积金的使用上和重大 改革政策上有决策权。二是要扩大审议权。职 工在企业的预决算上要有审议权。三是要扩 大罢免权。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 求,对于达 1/3不信任票的领导干部,要履行 手续坚决罢免。四是要扩大选举权。根据国 际惯例和我国企业的选举有关规定,对于选 举的领导人进行公示,做到真正民主。五是要 扩大评议监督权。在评议领导干部问题上要 坚持奖惩严明,坚持给职工群众一个满意的 答复,在企业招待费和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上 实行依法监督。总之 ,《条例》应成为企业的基 本法律制度,职代会应成为制约企业“一个人 说了算”、“一长制”的组织机构。在非公有制 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应做如下表述:有知情 权、审议权、共决权和监督权;有依法维护职 工利益的权利,特别是在工资、医疗保险、养 老保险、辞退职工、生活、福利和劳动安全卫 生等方面,有权提出要求和意见。企业经营者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 ,必须依法追究。因 此 ,职代会职权应成为企业制约和制衡权力 的机制。

 三、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职工代表的选择和任职要有新的改变 1.职工代表的选举。

 要保证思想政治素质高、品质好、作风正 派、敢于坚持正义的职工做代表。在职工代表 的范围、层次上要有新的改变,使职工代表能 真正代表和表达职工的愿望、要求和意见,做 到真正替职工说话办事。改变过去吃顿饭、举 个手、鼓个掌、往回走的局面,要把职工代表 的职权落到实处。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 选举职工代表的比例可由企业的规模大小来 确定,应确定职工代表的最低名额数,不要搞 “一刀切”。

 2.职工代表的任职时间及增补办法需 要变更。

 实践证明,职工代表任职两年不够,除个 别人调离单位外,一般都在本企业。任职两年 使其工作缺乏连续性,有些代表的意见和要 求,还没有得到实现,就又更换一批,这样不 利于解决问题,也不利于监督 ,更不利于落实 权利。职工代表出现空缺后,应坚持替补制, 调离本选区后其资格无效。

 3.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方式和形式。

 目前,有些单位的领导为了强行通过一 些决议,采取举手的办法,使职工无法表达真 实意愿。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根据表决的内 容采取多种形式,如举手、投票等等。

 四、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职代会 的组织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特殊情况下,重大的政策问题涉及到 职工权益,危及职工的生存,工会有权立即召 开职代会。在企、事业单位,任何组织和领导 人无权随意终止或阻挠召开职代会。职代会 通过的规定、条例、决议、方案,厂长(经理)必 须执行。阻止或不执行的应按法律法规给予 处理。在履行民主程序时,职代会要有一票否 决权。

 五、理顺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关系,基本原则是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因为它们的内容不同、任务不同、形式不同, 工作的方式方法也不同。因此,搞清楚各自的 法律职责、职权范围十分必要。《公司法》、《工 会法》、《劳动法》从不同角度强调各 自的权利 和义务。因此,《条例》要突出重点,强调职代 会的权利和义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本质 决定了职代会与股东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股东会是股东利益分配决策;董事会是领导 层决策(经理层的决策);职代会是民主与科 学管理的决策,这三者的决策应该概括为整 体决策。三者的决策要采取相统一的原则。可 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特别是股份制企业必须 召开职代会。职代会制度包容股东会、董事会 和监督会的内容,最后的决策应统一在职代 会。它体现民主与科学的精神,体现全体职工 的愿望和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坚持职代会制 度。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2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篇四: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规名称】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6 号

 【颁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6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五章 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已于 2005 年 11 月 25 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11 月 25 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5 年 11 月 25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 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 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 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提高政治、 文化、 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 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 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1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100 人以上不足 1000人的企业,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 20 人至 50 人确定; 1000 人以上不足 1 万人的企业,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 50 人至 100 人确定; 1 万人以上的企业, 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 100 人。

 不足 100 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或者 5 年,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遇有重大事项, 经企业管理机构、 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 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 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并提请下一

 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 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 考核、 检查、 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国有、 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 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 职工培训计划,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 奖金分配方案, 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裁员分流方案, 企业改革、 改制方案, 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 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 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 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 罢免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具体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规定。

 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 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企业制定规章

 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 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选举、 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 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 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 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 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 组织职工学习法律、 法规、 政策、 业务和管理知识, 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职工素质;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 征集职工的建议,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 7 日内, 将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妨碍、 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 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七)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根据情节轻重, 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或者予以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五: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17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17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17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 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定义务。

 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成立后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各级地方、产业(系统)工会应当协助配合。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其他重要决策;

 (二)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利益调配等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实施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职务消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

 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条 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与单位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选建议;

 (二)组织职工选举、补选、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和质询等活动,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以及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

 (四)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五)推荐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六)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职工民主管理知识;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由工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风流花吹雪

 片片不沾身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从职工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和职工分布状况确定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职工代表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调离原单位、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应当撤换或者罢免。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依据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职工代表程序补选。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不得低于职工

 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技术人员应当占一定比例。跨地区、跨行业大型企业集团职工代表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一线工作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人数在全体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职工福利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 制度;

 (二)征求、反映选举单位职工意见,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传达、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人数在一千人至一万人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确定,但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名;

 (三)职工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确定,但不得少于三百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及商业网点等,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者小组,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

 任期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遇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其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审议通过、民主选举职权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应

 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事项的具体内容,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未按照本条 例规定提交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无效。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但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以股东会、董事会替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社区、行政村、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

 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定区域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第三十五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四)工会与区域、行业内单位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职工代表具体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实...

篇六: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共 临 沂 市 委 组 织 部

 中 共 临 沂 市 委 宣 传 部

 临 沂 市 总 工 会

 临 沂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临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临 沂 市 教 育 局

 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临会发〔2015〕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事业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实力临沂、活力临沂、生态临沂、

  红色临沂、法治临沂、幸福临沂”建设,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妥善协调劳动关系,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科学民主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和重要平台。

 长期以来,职代会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我市经济科学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市的深入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比如,有的地方和单位对职代会制

  度建设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消极被动;有的职代会建制率不高,运行不规范,职代会职权落实不到位,职工认可度低;有的工作缺乏创新发展,活力不足,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职代会作用的发挥,致使部分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的地区、行业(系统)特别是非公有制领域群体性劳资矛盾时有发生,加之个别境内外不法组织打着“维权”的幌子妄图破坏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压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拓创新,充分发挥职代会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助推依法治市进程 1、不断提高职代会建制率。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依法推动 100 人以上企业单独建立职代会,不足 100人的建立职工大会。推动大型企业集团建立多级职代会制度,在集团、分公司以及拥有分配或用工自主权的分厂(车间、部门)分别建立职代会,形成上下联动的多级民主管理格局。大力推行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对于数量多、分布散、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不具备或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职代会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

  要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等为依托,建立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

 2、强化职代会规范化建设。职代会届期与工会委员会届期一致,每届任期 3 年或 5 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由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职代会到期应及时换届,因故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职代会会议决定,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审批。单位召开职代会,要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并邀请上级工会派人参加。工会组织应在职代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职代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问题,经单位行政、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职代会;遇有需要临时解决的其他问题,由基层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3、建立专门委员会(小组)。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代会行使各项职权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企事业单位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应根据职代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和单位实际确定。通常应设置提案工作、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职代会质量评估、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安全保护

  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履约检查等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产生须经职代会民主选举程序,一般由 3 至 5 人组成,大型企业可适当增加。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事业单位,可建立综合性的专门委员会(小组),履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职能。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应定期开展活动,并向职代会报告活动情况。

 4、完善职代会提案制度。职代会提案是提请职代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由职工代表或者职工群众提出,经职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立案后,确定为职代会的提案。职代会提案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改革改制、内部分配、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等方面,以及需要由职代会立案处理的其他问题。提案格式以书面形式,一人提案,二人以上附议,一书一案。其内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有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通过制定和实施职代会提案工作规则或实施办法,以及重点提案的确定和办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提案工作的审查、立案、执行、再审和反馈公布等各项处理程序。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要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要紧紧围绕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组织职工代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实行提案工作激励制度,不断扩大职工代表提案工作的影响力和实际成效。

 5、推行职工代表巡查制度。职工代表巡查制度是代表企事业

  单位党政工行使的一种监督检查权力。在本单位制定的《职工代表巡查实施办法》中,要明确职工代表巡查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行政领导授予职工代表一定的监督检查权力;明确巡视检查的内容、时间、次数、奖罚措施;巡视检查的内容要突出安全生产管理、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及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巡视检查采取听汇报、询问、看资料、查现场等方式进行;巡视检查后形成书面报告,经工会整理,报党政和有关业务部门抓落实,并通过多种公开形式通报有关整改情况;工会主席在下次职代会上报告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的情况。

 6、依法落实职代会职权。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好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监督、选举等各项职权。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应当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应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职代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企事业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提交职代会表决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转改制企业必须依法落实职代会对改

  制方案的审议权和资产的监督权;凡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7、加强职工代表队伍建设。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单位工会依法制定。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代表应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 70%,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 20%。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职工代表竞选、职工代表述职和职工评议职工代表等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岗前培训,每年组织开展 1-2 天的专题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大局意识、代表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民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职工代表的履职考核,落实奖惩激励措施,推动职工代表切实发挥作用,高效履行职责。

 8、注重发挥厂务公开作用。职代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厂务公开是职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在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中,要按照厂务公开的形式、程序、时限、监督、整改、考核等工作程序,规范运作,确保职代会各项职权落到实处。特别是对职工或职工代表就厂务公开重大事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单位要及

  时采纳,需要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将采纳的意见和整改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公开或通报。通过设立厂务公开栏,召开厂情发布会、职工民主议事会、职工代表听证会、协商恳谈会以及厂报、墙报、意见箱、厂长(经理)接待日等形式,采用 OA 网、电子触摸屏、手机微信等现代信息化手段,推动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化发展。

 三、齐抓共管,合力推进,进一步提高职代会建设水平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涉及到党委、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应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治理能力和执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单位领导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的思想,认真执行职代会作出的决议,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没有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工会要及时帮助和指导,有序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单位行政要支持职工参加企事业民主管理活动,及时向职代会提交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单位工会要切实履行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主动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推动职代会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2、扩大宣传,强化共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职代会制度在企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推行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企事业经营管理者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重点教育引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理念,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发挥作用,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不断加强沟通、扩大共识、增进合作,进一步巩固发展互利双赢、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3、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对职代会制度基础较好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进行巩固提高,不断增强职代会制度的有效性;对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多级民主管理制度和职代会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切实发挥职代会制度在促进内部事务公开与对外政务公开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尚未建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以建制为重点,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对已经建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通过指导、引导,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4、考核激励,强化约束。各级党政要将职代会、厂务公开工作纳入地方科学发展观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和规范运

  作情况作为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和授予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政治安排的必备条件。要将违反法律法规、拒绝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名录,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实行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的民主管理制度的激励约束力度。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中共临沂市委宣传部

 临 沂 市 总 工 会

  临 沂 市 工 商 联

 临 沂 市 经 信 委

  临 沂 市 教 育 局

  临 沂 市 卫 计 委

  临 沂 市 国 资 委

 2015 年 3 月 9 日

 临沂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9 日印发 (共印 300 份)

篇七: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制度、 形成规范、 落实职权、 发挥作用

  一年来, 在集团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紧紧围绕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围绕发展目标的实现, 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以创新意识去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用制度建设去完善企业民主管理, 以解决职工利益上的难点、 重点问题去深化企业民主管理, 不断提升企业民主管理的层次和水平, 使 xxxx 形成领导与职工共商企业大计, 共谋企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 完善制度, 履行程序, 推进职代会制度的规范化运程序化 (一)

 明确内容, 统一要求。

 2011 年 5 月, 为指导公司开好职代会, 我们根据《职代会条例》 要求, 明确了 职代会的内容、 职权和组织制度, 规定了关系企业发展大计、 职工的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工有充分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进一步确立了职代会在企业的地位, 把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落到实处。

 一年来, 我们不断充实、 完善职代会的内容, 拓宽领域, 加强对基层企业开好职代会的指导力度。

 针对公司的实际, 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实施办法》、《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等, 促进了职代会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

 完善制度, 履行程序。

 职代会最重要的程序是在全过程都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为此, 我们重点规范了四个环节。

 一是要求职代会选举职工代表必须体现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要按职代会条例规定的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避免出现干部代表与职工代表比例失调的现象。

 二是做好职代会正式会议前的筹备工作, 组织开好预备会, 选好主席团, 为职代会达到预期效果提供保证。

 三是坚持职代会召开之前广泛征集职工提案, 经提案征集小组整理后提交职代会的做法。

 四是职代会在会期安排上要给职工代表留有充分的时间, 审议和

 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 决议等, 使职工代表在行使民主权利上不走过场。

 (三)

 严格审批, 源头把关。

 为使各基层职代会按制度要求和内容要求进行, 保证会议质量, 2012 年初, 我们制定了 职代会申报审批制度, 要求各单位召开职代会前 15 日向上级工会申报, 由上级工会对会议的内容、 程序进行审核、 把关。

 对不符合职代会内容要求和民主程序的, 提出修改意见, 达到要求后, 方可开会。

  二、 抓重点、 抓难点, 推进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 职代会的实效性是各项职权的落实, 是发挥职代会作用的关键点。

 一年来, 我们坚持通过抓重点、 抓难点来推进职代会职权的落实,依法发挥职代会、 职工代表的作用, 维护职代会的权威性。

 (一)、 专题学习, 全员知晓 自 2011 年 5 月《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开始实施, 这是上海市第一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XX 米业工会组织全体班组长进行了专题学习, 并进行了讨论。

 工会要求班组长在学习理解新条例的基础上, 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学习, 参加了相关的知识竞赛。

 (二)、 贯彻《条例》, 完善制度 《上海市职代会条例》 具有广泛普适性和分类指导性, 切实保障了 职工民主权利, XX 米业公司工会以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为契机, 完善公司的职代会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 工会也会对《上海市职代会条例》 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不断提高职代会的运行质量, 推动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持续深化。

 (三)、 概念界定, 人员调整 针对“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 中、 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这一条款, 公司工会就如何界定“一线职工”和“中高层管理人员” 进行了 讨论, 并根据新的概念, 对现有职工代表人员进行了梳理, 严格按照比例要求进行人员调整, 公司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新增了公司的职工代表 5 人和集团级职工代表 3 人。

 经调整, 公司现有职工代表 31 人, 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 为主要为领导班子成员、 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 共计 6 人, 占全体职工代表 19% ; “一般管理人员” 为公司普通管理人员, 共计 8 人,占全体职工代表 26%; “一线员工” 为公司生产、 销售、 服务一线人员, 共计 17 人, 占全体职工代表 55%。

 三、 督查考核, 反馈信息, 推进职代会制度向深层次发展 为了使工会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 不断提高职代会层次和水平, 我们建立了职代会监督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

 一是工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 报请集团上级工会审批。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 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将工会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通过巡视督查促进了 职工提案整改率、 集体合同的履约率的逐年提高。

 二是工会要因地制宜, 按照公司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统一部署, 完成各项工作的推进。

 广泛征求党员职工意见, 切实摸清党员职工思想状况, 找准问题, 把握重点, 掌握规律, 精心做好各项准备。

 推动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改进和完善维权机制、 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 使工会工作的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 进一步提升工会工作水平。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 严格依法办事。

 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要准确把握工作的原则方法,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

 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宣传, 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民主管理、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健康顺利进行。

 四、 几点体会

  (一)、 职代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 科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是确定职工主人翁地位, 强化企业经营者的民主意识,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载体。

 通过职代会这一法定程序, 把企业重大决策权交给职工, 既可以调动职工为企业献计献策的积极性, 也可以提高企业决策的民主性、 科学性, 可行性, 减少决策的失误, 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 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 落实好各项职权是密切党群关系、 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企务公开、 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 强化了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 促进了

 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 也为职工实施民主监督提供了有效形式。

  (三)、 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 落实好各项职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 通过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的签订把解决职工群众的基本权益、 重大利益问题纳入到法律程序保护, 是对职工利益深层次的维护, 是从根本上的维护。

 (四)、 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 落实好各项职权是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是工会组织职能、 作用、 地位的充分体现, 必须要如强工作力度, 摆上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工会组织要不断研究职代会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新机制、 探索新途径、 总结新经验, 推进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实现了职代会、 职工代表和职工的三位一体。

 一年多来, 我们通过认真扎实地开展健全职代会工作, 狠抓职代会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了 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

 通过抓职代会制度建设, 使职代会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 程序更加规范, 作用更加明显。

 xxxxxxxxx 公司工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