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7篇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0 0 0 年五月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 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示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电力、 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 公路、 管道、 水运、 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 电信枢纽、 通信、 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 灌溉、 排涝、 引(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 桥梁、 地铁和轻轨交通、 污水排放及处理、 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 教育、 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 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 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助有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贷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 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 部门的限制,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社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为了确定社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社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 3 号令)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
1.总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
社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 (一)社区小型建设工程是指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集体投资建设的,投资结算额在 3—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街道出资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物品、附属设施等;社区出资的项目包括各类集体房屋、设施、道路桥梁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河道整理等工程。
(二)凡确定为社区小型建设工程的,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具体由街道农经站统一牵头,确定后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三)社区小型建设工程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至少 3 个以上的具备符合工程项目资质要求、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发出邀请函,具体 2
邀请单位需经社区“两委”研究批准(出具书面推荐表)。招标方式的确定须经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择优方式直接发包:
1、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或者招标失败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实施需要的; 4、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材料设备、绿化苗木等采购项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发包前报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
(五)社区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街道出资的建设项目要由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文字证明书);社区出资的要由经“两委”研究批准(出具书面证明书),同时资金来源要已落实,并提供满足发包需要的有关 3
技术资料。
(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参加社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单位优先安排该社区内的符合本工程条件的施工单位或施工组织报名,如该社区报名参加的施工单位或组织不足规定的数额,可扩大到邻近社区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组织报名。
(七)中心重点工作遇有突击性的且工程结算额在 3 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如围墙、临时便道、拆除违建等,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八)为保证项目顺利施工,项目所在的社区“两委”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矛盾调处。按工程结算额的 5%作为工作协调管理费,在工程竣工后拨付给社区。此费可作为工作费发给相关人员,也可以作为社区收入。
(九)投资的项目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等,由建设科负责;社区出资的工程,由社区“两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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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07]118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有序�进一步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25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 30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指导意见�该意见包括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合理低价评标法�
一、评审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
3、合理低价�
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内容�
1、资格复核�即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确认。该复核应在开标现场进行�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人的代理资格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预审单位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的原件。
2、技术标的评审�即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臵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臵�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等。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臵评审内容。
投标人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法和措施�也应进行评审。评审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商务标的评审�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及其组成要素的合理性�
三、评审的程序及要求�
1、评审的程序是先评审商务标�对商务标能满足合理低价要求的投标再评审其技术标。
2、商务标评审。
当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报送商务标的文字标书与电子标书时�两类标书应一致�出现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评审的重点。一般应对工程量较大、价格较高及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更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评审的数目不得少于招标项目综合单价数量的百分之十�也可对全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综合单价评审的具体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大于评审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确定。
3、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实行合格性评审。
技术标中质量、工期、安全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技术标即为不合格�因其它评审内容不合格而被评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凡被评为不合格技术标的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被评为不合格时�评标委员会应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对施工方法简单的常见项目�可不设臵技术标。
4、询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询标�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询标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扣留和传播任何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询标资料�询标结果以投标人确认的文字资料为准。
5、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企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4]45 号)及其《实施意见》(陕
建发[2005]102 号)的规定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日 3 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有异义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书面提出�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评审的方法�
商务标按投标总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评审�评审分合格性评审和合理性评审两步。
(一)合格性评审
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其投标将被认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1、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符合计价规则的规定�
2、不可竞争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未按规定费率计取�
3、招标人给定金额的预留金、分包工程、材料购臵费和投标人自主采购但由招标人暂定品牌、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未按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报价。
4、管理费、利润、风险和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项目出现了负值。
(二)合理性评审 1、主要综合单价�按随机确定的评审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中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合理时�则该投标人的主要综合单价为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某一综合单价是否合理的判定方法�该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有一项超出合理区间�则该综合单价不合理。
合理区间如下�
(1)人工费�
上限�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同期动态人工费×权重�投标人报价平均值×l.2×(�-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 0.8
(2)材料费�
上限�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同期动态材料价。或者�最高限价中该综合单价材料费合计×权重�报价平均值×1.10×(1-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0.85
(3)
机械费�
上限�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同期动态机械费×权重�投标人报价平均值×l.15×(1-权重)
下限�投标人报价平均值× 0.70
权重为 0-0.40�具体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合价和单项。
(1)措施项目费合价�
以投标人措施项目费合价的算术平均值的 0.75-1.10 范围为合理区间�超出此区间为不合理。
(2)单项措施费(以工程量清单列项为准)�
以投标人该单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0.75-1.10 范围为合理区间�超出此区间为不合理。
当措施项目费合价为不合理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单项措施费为不合理时�该投标人措施项目费为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上述 1、2 两项算术平均值的产生�去掉 0 报价�参加计算的投标人个数大于 5 个时�再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后的平均值。
(三)商务标评审至中标候选人个数后�对相应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技术标中出现不合格时�需补充评审商务标并对相应的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直至达到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五、其它�
1、300 万元以下的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的小型工程�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不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2、不评审技术标的项目�投标工期�质量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中至少应有 2 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4、技术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审并提出个人意见�集体评议无效。
5、评标中计算采用插入法�数据汇总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原始记录上签名�并应写出评标报告。
(二)综合评估评标法�
一、评审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3、价格合理�
4、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评审内容�
1、资格复核�即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确认。该复核应在开标现场进行�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完成。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人的代理资格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预审单位负责�实行资格后审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的原件。
2、技术标的评审�即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臵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臵�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等。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臵评审内容。
投标人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法和措施�也应进行评审。评审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商务标的评审�主要评审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
三、评审的程序及要求�
1、评审的程序是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
2、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的评审一般实行合格性评审。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招标项目可进行赋分评审�其总分差设臵不得大于 5 分。
技术标中质量、工期、安全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技术标即为不合格�招标中不设臵技术标时�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因其它评审内容不合格而被评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凡被评为不合格技术标的投标人�其商务标不在参与评审。
进行赋分评审的技术标�当总分差大于 5 分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的一致意见�其商务标继续参与评审。
技术标被评为不合格或分差大于 5 分时�评标委员会应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3、商务标评审。
当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报送商务标的文字标书与电子标书时�两类标书应一致�出现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评审的重点。一般应对工程量较大、价格较高及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更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评审的数目不得少于招标项目综合单价数量的百分之十�也可对全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综合单价评审的具体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大于评审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确定。
4、询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询标�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询标不得改变
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扣留和传播任何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询标资料�询标结果以投标人确认的文字资料为准。
5、最高、最低限价。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企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4]45 号)及其《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102 号)的规定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日 3 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有异义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书面提出�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设最低限价的�最低限价按以下方法产生�投标人个数大于 5 个时�去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极端值后算术平均值的 P�产生�投标人个数小于等于 5 个时�按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 P�产生。P 值不得大于 100并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极端值为最高(A)与次高(B)相比�最低(A)与次低(B)相比其差值大于��的投标报价�即[(│A-B│)÷B]X100�>8�。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评审的方法�
�、投标总价 25 分(35 分)。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的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将有效投标总价完全平均后乘以 K�作为最优得分点�投标总价等于该值的得满分�每高 1�扣 2 分�每低 1�扣 1 分�扣完为止。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45 分(50 分)。
按随机确定的评审项目�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每项单价平均值乘以K�后作为最优得分点�综合单价等于该值的得该单项满分�与该值相比�增减幅度及扣分标准在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k 值为 95-100 的整数�在评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当技术标不进行赋分评审时�上述 1、2 两项的分值按括号内数字执行。
3、措施项目费 15 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不可竞争费�投标人未按规定计取的措施项目费得 0 分。
(2)其它措施项目费合价(5 分)
投标人数量大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平均值的R�为最优得分点�等于该值时得满分�每差 l�扣 0.1 分�扣完为止。
(3)单项措施费(10 分)
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为准�投标人大于 5 个时�去掉 0 报价�再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平均值的 R�为最优得分点�分项报价等于该值时得满分�每差 l�扣 0.02 分�扣完为止。
投标人个数小于等于 5 个时�采用完全平均法�但单项措施费评标应扣除 0 报价。
R 值为 90-97 的整数�在评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4、当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赋分评审时�技术标的总分值为 15分�设定的下限分值合计不得低于 l0 分。
5、汇总上述得分�按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出现并列得分时�按总价、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的得分依次排序。
五、其它�
�、不评审技术标的项目�投标工期、质量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组成中至少应有�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技术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审并计算得分�集体打分无效。
�、评标中计算采用插入法�数据汇总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原始记录上签名�并应写出评标报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篇四: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火东存
铁道工程系铁道教研室
教
材
主
要
内
容
第4章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具体业务 第3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具体业务 第2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概述 第6章
合同法律概述 第5章
建设工程施工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7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8章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附录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目 录 第1章
建设项目与招投标法律体系
内
容
回
顾
建设项目组 成 建 设 市 场 招 投 标 法 律 体 系 及 效 力 等 级 单 项 工 程 、 单 位 工 程 、 分 部 工 程 、 分 项 工 程 ( 试 举 例 说 明 )
主体、客体
一、概述 1 .招投标概念
建设工程 招标 ,是指招标人(或发包人)将拟建工程对外发布信息,吸引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参与竞争,按照法定程序 优选 承包单位的法律活动。
建设工程 投标 ,指投标人(或承包人)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与投标竞争,以获得建设工程承包权的法律活动。
•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和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组织。
• 投标人 :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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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投标制度的主要意义 一、概述
目的:
纳入市场管理,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安装、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特点:
通过竞争机制,实行 交易公开;鼓励竞争, 防止垄断,优胜劣汰,较好实现投资效益;科学合理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与运作程序,有效 杜绝不正之风,保证交易公平公正。
一、概述 • 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原则 公开:
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公平:
不得对不同投标竞争者采取不同标准; 公正 :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诚实信用 :真实合法,不可歪曲或隐瞒真相欺骗对方;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案例引入:
福建省某市重点教育工程,由市计委批准立项,投资780万元。此项目施工单位由业主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奖励给了某建设集团承建,双方只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做法合适吗?
《招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除此之外,无一规定授权某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批准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权利。本案中未经招投标将工程给某建设集团承建是违法的,该施工合同无效。
那么,哪些项目是需要进行招标的呢?
二、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10 •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类型 •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 公用事业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达到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11 •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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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13 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招标的主要类别和形式 14 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施工招标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按不同行业分类 勘察设 计招标 设备安 装招标 土建施 工招标 建筑装 饰招标 货物采 购招标 工程咨询和建设监理招标 按建设项目组成分类 建设项 目招标 单项工 程招标 单位工 程招标 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 按工程分包范围分类 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分包招标 按有无涉外关系分类 国内工程承包招标 境内国际工程承包招标 国际工程承包招标
三、招标的主要类别和形式 15 建设工程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在国际上通行的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但 《 招投标法 》 未将议标作为法定的招标方式,即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不允许采用议标方式。
(一)招标的方式
三、招标的主要类别和形式 公开 招标 又称为 无限竞争招标 , 是指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及提供招标文件,使 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平等参与投标竞争 ,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邀请 招标 又称为 有限竞争性招标 。这种方式不发布广告,发包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 的承包人 发出投标邀请书,然后由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小组讨论 公开招标 VS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 18 1 • 发布信息的方式 2 • 选择的范围 3 • 竞争的范围 4 • 时间和费用
优点:
1) 有利于招标人获得最合理的投标报价,取得最佳投资效益
2 2) ) 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工程技术及管理经验。
3 3) ) 有利于提高各家工程承包企业的工程建造质量、劳动生产率及投标竞争能力。
4 4) ) 有效地防止腐败。
缺点:1 1 )
所需费用较大,时间较长。
2) 需准备的文件较多,工作量较大且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难度较大。
由于投标的承包人多,招标工作量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故主要适用于投资额度大、工艺、结构复杂的较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19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20 优点:
投标商数目可由招标单位控制,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比较小
缺点 :
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相对较少,竞争性范围较小,使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余地较少,如果招标单位在选择被邀请的承包人前所掌握信息资料不足,则会失去发现最适合承担该项目的承包人的机会。
邀请招标存在明显缺陷。它限制了竞争范围,由于经验和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会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不能充分展示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鉴于此,国际上和我国都有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2、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3、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4、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管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省属或者中央委托省管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邀请招标
一、除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可邀请招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 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工程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亦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亦称有限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受 自 然地 域 环境 限 制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法 律 、法 规 规定 不 宜公 开 招标的
3 3 、议标 • 议标:招标人直接选定工程承包人,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约。
• 由于 议标没有体现出招标投标 “ 竞争性 ” 这一本质特征,其实质是一种谈判。因此,在 《 招标投标法 》 ,没有将 议标作为招标方式。
• 通常 限定在紧急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工程、小型工程、零星的维修工程 等。
24
案例分析
空军某部,根据国防需要,须在北部地区建设一雷达生产厂,军方原拟订在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通过招标选择一家,可是由于合作单位多达 20家,军方为达到保密要求,再次决定在这 20 家施工单位内选择3 3 家军队施工单位投标。你认为该招标人的做法是否符合 《 招标投标法 》 的规定?为什么?
25 显然上述招标人的做法符合 《 招标投标法 》 的做法。由于本工程涉及国家机密,不宜进行公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案例分析
【背景】某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教学楼施工,该工程由A建筑公司建设,为进一步发挥该教学楼功能,该高校在距离工程竣工3个月时,拟在教学楼东侧加建一栋二层小楼,建筑面积205㎡,将教学楼的一些配套设施移到该二层楼内,该附属工程已经得到计划、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已按消防要求完成了附属工程的设计工作,资金能够满足工程发包的需求。
【问题】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几种,其招标方式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该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为什么? 2.该附属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为什么? 3.如果该附属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
1. 《 招标投标法 》 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几种,其招标方式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该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为什么?
公开招标:适用于法律法规明令不得组织公开招标项目外的所有招标项目。
邀请招标: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③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材料背景,该附属工程已经取得了建设前的合法手续,满足相关条件,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
. 2. 该附属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为什么?
该附属工程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但须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原因: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3. 该附属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处理好原承包人与附属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及管理界面,落实相应的责任; ②两个承包人与一个承包人延续施工相比,涉及第二个承包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现场临时设施的设置等施工准备事项,合同结算工作量大,合同价格较原承包人延续施工会有所增加; ③施工组织过程中,如施工进度、材料运输、施工场地安排等争议调节量增大; 因此,除非发生特殊情况,一般不宜就该附属工程重新选择承包人。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招标的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29 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小组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代为办理合同招标范围内的招标事宜
• 自行招标必须经过 发改委 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不符合条件的,招标人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并经 发改委 审核批准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事宜。
30 1 .自行招标
1 .自行招标 •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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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代理招标 32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中介服务机构,受人委托,有偿服务。
(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甲级:各类工程 乙级: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 暂定级: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有效期5年 有效期3年
2 .委托代理招标 33 (3)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务;
②招标代理人应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职能,应独立开展工作,这样才能使招标投标正常进行。
③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必须符合代理委托授权范围,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和未经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代理行为都属于无权代理。
④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⑤招标代理是一种自愿行...
篇五: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2012-01-12 9: 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投资效益, 保证通信建设项目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 结合通信工程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邮政、 电信枢纽、 通信、 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按照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三)
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 (二)
、 (三)
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 也应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等有关特殊通信建设项目, 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
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 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 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规定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
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确认其编标和评标能力; 对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四〕 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通信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七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 法律、 法规和规章;
(二)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
初审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编标和评标能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第八条 电信运营公司总部经信息产业部书面确认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自行办理招标投标事宜,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接受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 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
(二)
实施或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
负责向信息产业部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手续;(四)
筹备、 建立所需要的各专业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项目接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 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绍织投标。
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 材料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项目的勘察、 设计、 监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 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其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 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 数量、 实施地点、 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 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十丸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项目一般要编制标底, 但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第四章投 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签收保存, 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 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 宣读。
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 应由招标人宣布此次开标工作暂停, 并负责追查责任, 并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投标书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
(一)
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或者无投标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者无联合协议书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在开标前 5 日内从信息产业部确认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 2 至 3 家合格的中标候选入。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 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 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务, 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 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成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篇六: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篇七: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利部令第 14 号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六章 开标、 评标和中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 灌溉、 水力发电、 引(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 1、 2、 3 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 指导、 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和政策, 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
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
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 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
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
(一)
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
可派员监督开标、 评标、 定标等活动。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立即责令改正, 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 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 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
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 4 目规定的项目;
(二)
项目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 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 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
应急度汛项目;
(四)
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 采用邀请招标的, 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 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
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它地方项目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
应急防汛、 抗旱、 抢险、 救灾等项目;
(三)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 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 监理和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
;
(四)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
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 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 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
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 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 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 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
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 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 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 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 监理单位已确定;
4、 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 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 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 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
重要设备、 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 重要设备、 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 设备、 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前, 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招标方式、 分标方案、 招标计划安排、 投标人资质(资格)
条件、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 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四)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
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
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
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 对问题进行澄清, 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
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 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
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 确定中标人;
(十四)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
发中标通知书, 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
进行合同谈判, 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 中央项目、 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 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10 日。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应当向 3 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 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应当少于 20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 一般可按 1000 元至 3000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 一般可按以下标准
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 3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
合同估算价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 但最低不得少于 1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 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 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 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 供招标人选用, 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 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
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 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 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
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 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 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 勘察总工程师、 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 人力资源配备;
4、 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 技术支持与保障;
7、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 财务状况;
9、 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
监理评标标准
1、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 监理规划(大纲)
;
4、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 财务状况。
(三)
施工评标标准
1、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2、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 主要施工设备;
6、 质量标准、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 投标人的业绩、 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 财务状况。
(四)
设备、 材料评标标准
1、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 组织供应计划;
4、 售后服务;
5、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 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最低评标价法、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 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
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 A;
(二)
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 B;
(三)
以标底 A 和标底 B 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
以标底 A 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 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
报价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