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5篇

时间:2022-11-27 08:5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5篇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车间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5篇,供大家参考。

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5篇

篇一: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1 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

  1.1 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1.2 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1.2 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 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

  1.3 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 RO 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

 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 RO 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

 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 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

  2.1 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

  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 7 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 7 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2 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 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1 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2 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2 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 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3 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 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4 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5 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 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6 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 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2.2.7 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1 可燃垃圾:

  3.1.1 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 1:00 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1 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 1:00 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2 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 8:30 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2 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 8:30 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 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1.3 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 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

  3.2 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

  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1 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3.2.1 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3.2.2 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2.2 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 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3 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 1:00 后开始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关信息。

  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 1:00 后开始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关信息。

  3.3.1 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 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2 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 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3.3.3 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 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1 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 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

 4.2 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

 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 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 RO 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3 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 RO 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 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4.4 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 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

 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 90%折交、电缆按 90%折交、篦条按 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 90%折交、电缆按 90%折交、篦条按 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

篇二: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区域,动员辖区

 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及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定期修订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负责生活垃圾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生、文广旅、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加强收缴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域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

 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市)县集中处置的,应当向该区(市)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事项。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机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发展。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建设宣传教育基地,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

 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选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市)县规划,并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 (房)、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

 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七条 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商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利用规划,发布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分拣拆解中心,并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

 用。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绿色办公。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市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的餐具,不得主动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

 第二十五条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自行建设易腐垃圾处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置设施,集中收运、处置城市绿地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并推广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利用。鼓励将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修剪树枝、种植花草等过程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就近生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展览展销活动结束后废弃的展台、展板、展架、幕布等物品,经营管理单位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进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和混入生活垃圾;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物业服务机构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修订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也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居委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散居区域,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整洁完好、标识统一; (三)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投放时间、地点,并予以公示; (四)监督投放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制止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

 投放。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第三十五条 探索采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积分制、智能回收平台、监测评价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垃圾产生者应当予以配合。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的,应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报告投放人所在社区,由社区居委会对其进行劝导,并可采取公示、报告所在单位等方式督促;投放人仍未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接收其投放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标准、作业规范、责任区划分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清扫服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餐厨垃圾...

篇三: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 年 10 月 25 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 年 11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2 年 6 月 27 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六章 促进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进行指导。

  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净菜上市和非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园林和绿化、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条 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中转、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车辆等设备的类别、标识、规格,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七)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是,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数量等,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可以在住宅区、居民点主要出入口等区域相对集中配置。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监督。

  (三)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污染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制止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和单位实行生活垃圾内部驳运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

  第二十条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尚未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

  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但是,废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

 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预约收运时间。

  (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五)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

  第二十五 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或者进行就地就近处置;实行就地就近处置的,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 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

篇四: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目 的 为了 规范生产车间卫生管理, 确保产品质量达到要求。

 2 适用 范围

  适用 于生产车间员 工个人卫生、 环境卫生、 设备卫生、 原辅料卫生、运输工器具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控制。

 3 职责 3. 1 品控部制定生产车间卫生标准, 并实施稽核。

 3. 2 生产工厂严格按照《生产车间卫生标准》 执行, 对不合格区域的负责人员 进行处置。

 4 工作程序 4. 1 卫生标准 4. 1. 1 个人卫生 4. 1. 1. 1 健康标准

 a 生产人员 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上岗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并建立员 工健康档案。

  b 凡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 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发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等疾病者, 不可上岗 。

  c 生产人员 凡有伤口 的部位应避免直接与产品、 原料、 包材等接触。

 4. 1. 1. 2 着装标准

  a 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穿戴工作服、 帽、 靴。

 穿戴顺序:

 先戴帽后穿衣、 裤、 靴。

 离开车间时必须更换工作服、 帽、 靴。

 b 工作服穿上后应将纽扣或拉链扣( 拉)

 严, 衣服上不应有其他饰物。

 c 生产人员 应有足够的工作服, 保证每天更换或在工作期间因以外损坏能及时更换。

 d 工作服不得随意穿出工作区域。

 e 更换下工作服必须及时清洗干净以备替换。

  f 维修人员 的工作服须与生产人员 有明显的区分。

 g 生产人员 进入生产区域戴工作帽, 头发不得外露。

 h 脏、 坏的工作帽必须及时洗换。

 i 进入生产区域工作鞋应保持清洁干净。

 j 安全防护设备:

 橡胶护裤、 橡胶手套、 防护眼镜等必须存放在

 指定地点。

 4. 1. 1. 3 妆饰标准

 a 生产人员 不准戴手饰( 戒指、 手镯、 手链、 耳环、 手表等)。

  b 生产人员 不准化妆、 使用 粉质化妆品及浓烈气味的化妆品, 不得戴假睫毛。

  c 不允许涂指甲油, 不得留长指甲、 脏指甲、 戴假指甲。

 4. 1. 1. 4 行为标准 a 生产人员 在开始工作之前, 上厕所之后均必须洗手, 在接触无菌包装的包材前, 应彻底用 75%的酒精擦拭双手消毒。

 b 每做完不卫生的动作或工作后, 如清扫垃圾、 处理废料、 清理设备等, 均须洗手, 工作中必须随时保持双手干净卫生。

 c 咳嗽和打喷嚏时应用 手掩住口 鼻, 然后洗手, 避免影响原料及无菌包装物卫生。

 d 不允许在工作区域内 修指甲、 梳头、 挖耳朵、 挖鼻孔等。

 e 禁止携带食物和其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生产区域。

 f 生产人员 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勤洗手剪指甲、 勤洗澡、 勤理发、 勤洗换衣服。

 g 不许在车间内 吸烟、 吃食物、 随地吐痰, 乱扔杂物。

 h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 相互打闹、 嬉戏、 大声喧哗。

 i 不允许非本车间生产人员 随意进入生产区。

 参观人员 必须有公司批准人员 陪同并按要求进行穿着。

 j 工序生产人员 未经批准, 不得随意串岗 。

 4. 1. 2 环境卫生 4. 1. 2. 1 车间内 地面保持清洁、 无积水; 随时保持下水系统的通畅。

 每天两次对地面、 排水沟、 墙壁、 顶棚进行消毒。

 4. 1. 2. 2 保持生产区域和物料贮存区的墙壁、 玻璃干净无污、 完整。

 4. 1. 2. 3 及时更换、 修理生产区域、 物料贮存区域的照明设备, 以随时保持车间、 库房内 的良好照明。

 4. 1. 2. 4 所有的原料、 包材、 半成品存放应离墙( 可距墙 30 厘米)

 离地, 并且保持其表面干净无污。

 4. 1. 2. 5 成品托盘应保持干燥、 清洁, 坏托盘应及时清理出车间。

 4. 1. 2. 6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周围环境的干燥。

 4. 1. 2. 7 废料、 垃圾应及时处理, 移至垃圾存放处。

 4. 1. 2. 8 所有清扫、 清洁工具, 如扫帚、 拖把等使用 后应及时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

 4. 1. 2. 9 可重复使用 的物料( 排空料)

 应保存在干净的容器内 , 盖上盖子并贴上标识及时送入冷库暂时存放。

 4. 1. 2. 10 废料必须排入下水道, 地面上的废料应及时冲洗干净。

 4. 2. 11 保持工作台面整洁, 物品摆放整齐。

 4. 1. 2. 12 车间内 防止交叉污染, 应做到“五防”( 蝇、 虫、 鼠、 霉、 尘)。

 4. 1. 2. 13 生产车间入口 处设消毒池, 每天一次有专人按规定配制更换消毒液。

 4. 1. 2. 14 生产车间入口 处设有不需用 手开关的水龙头、 手消毒剂和自动干手器。

 4. 1. 3 设备卫生 4. 1. 3. 1 工厂内 的生产设备、 部件表面应保持干净、 无尘土, 不锈钢表面无锈斑并定期消毒。

 4. 1. 3. 2 所有生产用 的贮存设备均必须装有顶盖。

 在原辅料加齐后或不生产时要把盖子盖上。

 4. 1. 3. 3 设备上用 的水、 压缩气均必须是经过处理的, 并且要定时清洗过滤器。

 4. 1. 3. 4 每生产完成后, 开机前均必须按各设备清洗标准进行清洗, 清洗后由品控员 检查确认清洗效果。

 4. 1. 3. 5 维修用 工器具用 后必须清洗或擦拭干净放于工具柜中或指定地点。

 4. 1. 3. 6 设备平台上不应有闲置物品, 拆下零部件应及时处理或放于指定地点。

 4. 1. 3. 7 维修人员 必须把所有的润滑剂、 机油等存放在维修区内 , 并做明显标识。

 4. 1. 3. 8 康美线无菌风机房应清洁、 干燥、 密闭、 无异味, 过滤网定时清理。

 4. 1. 4 工厂虫害控制:

 4. 1. 4. 1 生产区域内 的每一出入口 风幕在生产期间均必须开启, 必要时需安装塑料软帘。

 4. 1. 4. 2 工厂内 入口 处需安装灭蝇灯。

 并有专人定时进行检查处理。

 4. 1. 4. 3 在厂区、 库区和车间入口 处两侧设置灭鼠点, 放置灭鼠板, 并

 有专人定时进行检查处理。

 4. 1. 4. 4 车间清洗消毒所用 的化学药品、 危险品及杀虫剂必须标识清楚, 远离生产区域隔离存放, 专人管理、 发放和使用 。

 4. 1. 5 运输及工器具卫生 4. 1. 5. 1 生产用 运输工具如叉车、 油压车及清洁用 工器具应以常清洗、严格消毒, 保持洁净。

 4. 1. 5. 2 叉车在运载物品时不得与容易造成原料污染的物品混装、 混运。

 4. 1. 6 原辅材料卫生 4. 1. 6. 1 生产所用 的所有的原辅材料必须经过品控员 检验合格, 方可使用 , 并做好明显标识.

 4. 1. 6. 2 车间内 多 余的或禁止留存的原辅材料、 包装材料必须及时退库或清理出 车间。

 4. 2 检查与控制 4. 2. 1 办公室统一保留人员 健康档案, 并负 责联系每年一次的员 工体检及新进员 工和临时员 工的体检工作, 无健康证人员 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4. 2. 2 工厂保洁员 每天定时对卫生间、 更衣室及、 周围环境进行清扫、消毒, 并检查洗手设施是否完好, 洗手消毒剂用 量是否充足, 生产人员 是否按规定洗手、 进入车间是否按规定对鞋靴消毒。

 灭蝇灯、 粘鼠板是否清洁有效, 并定期清扫更换, 做好记录。

 4. 2. 3 成品检验员 每周一次做生产车间空间落菌试验, 对不合格的部位加强消毒并跟踪监控; 每周一次对重要岗 位人员 做手部涂抹试验, 结果不合格的, 对操作人员 手部进行消毒, 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追踪检测。

 4. 2. 4 生产人员 负 责自 己管辖区域环境和设备卫生情况, 每天交接班时做好清洁交接工作, 卫生不符合标准的不接班。

 4. 2. 5 品控人员 每天检查生产车间的环境、 设备、 人员 、 工器具的卫生情况并打分, 对不合格的通知班长整改后确认。

 4. 2. 6 品控人员 每天检查生产车间的环境的消毒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予确认记录。

 4. 2. 7 每天品控人员 检查生产过程中的 CIP 清洗是否按照《CIP 清洗规

 程》 操作并做记录, 对未按要求做的, 通知班长立即重新清洗。

 4. 2. 8 工厂品控部每周对生产车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打分记录在各班组的考核表中, 对不合格的限时整改后确认。

 5 质量记录 5. 1 保洁员 工作检查表 5. 2 综合厂生产车间消毒记录表 5. 3 防蝇、 防鼠设备及措施检查记录 5. 4 每日 卫生检查记录

 附:

 卫生检查考核标准

 调配现场卫生管理考核标准 序号 1 2 3 4 5 区域 溶糖胶区 内容 分值 3 3 3 地面无杂物、 无菌块, 糖袋摆放整齐 溶糖罐, 溶胶罐保持内外清洁, 每打完一罐及时清理 溶糖架清洁无杂物、 各底角无菌块 筛网清洁, 无污渍, 粘糖及时清理, 化完糖后地面无糖粒 3 所有管路、 泵、 阀门无滴漏, 无污渍, 活节、 取样阀无污渍 地面清洁、 无污渍、 无杂物、 无菌块、 无糖浆、 无果汁,所有胶管摆放整齐 浓浆泵、 气泵用完后保持清洁, 无果汁残留, 打料管接触料液端不能置于地面 浓浆桶、 果葡糖浆桶摆放整齐有序, 空桶及时清出车间,内袋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 所有管路、 泵、 罐外壁清洁无污渍, 罐腿、 罐角无菌块 2 扶梯及空中支架无杂物, 无果汁残留 橡胶圈内沟无污物、 无菌块、 无菌斑 CIP 系统应保持外表清洁, 支脚及地面无酸碱残留、 无菌块 浓浆桶在打开前要进行清洁, 无杂物残留 水沟无杂物、 无菌块、 无流水不畅处 墙壁保持清洁, 墙角无菌块 玻璃保持清洁, 无污物 3 6 3 7 3 8 3 9 10 11 12 2 3 2 13 14 15 16 2 3 3 2 调配区 墙壁玻璃

 17 18 19 冷均质机 表面无污渍, 无积尘, 无果汁残留

 活塞杆下部冷却水槽无菌块, 均质机下无油渍

 底脚无菌块, 各处无滴漏现象 2 3 2 杀菌、 CIP 系统现场卫生管理考核标准 序号 区域 1 2 3 内容 地面干燥、 清洁无杂物、 无菌块, 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进料管、 供料管上无积尘与滴漏现象 灭菌管路表面无杂物、 无积尘、 无果汁残留, 各处均无滴漏现象 热交换器、 脱气罐清洁、 无污物, 观察窗洁净透明 平衡缸内进料管末端无果汁残留, 无异味 均质机表面无杂物、 无灰尘、 无果汁残留活塞杆下部冷却水槽无残留物、 无异味 均质机出水口内无菌块, 无杂物, 均质机下无油污 配电柜表面无灰尘、 无杂物、 无果汁残留 所有设备、 支架的腿脚无菌块、 无果汁残留 冲地水管应盘好放在地上或挂在挂钩上 下水沟内无杂物, 无菌块, 无流水不畅处 地面清洁、 无杂物, 无菌块, 无酸碱残留 各泵、 管路及接头部位无滴漏现象 设备表面无灰尘、 无污渍、 无酸碱残留 碱袋、 酸罐摆放有序, 用完及时清理 各支架脚、 罐腿、 罐脚无菌块、 无污渍 配电柜表面无灰尘、 无杂物、 无果汁残留 分值 4 3 3 4 5 6 3 5 4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2 2 2 2 3 3 3 3 3 3 2 KF 灭菌区、 巴氏灭菌区 CIP统 系灌装现场卫生管理考核标准 序号 区域 1 2 内容 分值3 2 地面清洁无菌块, 无果汁残留, 冲地水管盘好放在指定位置 各处物品定置摆放(栈板、 废旧纸盒箱、 酒精、 红染液、 洗涤灵、 双氧水桶、 料液回收桶、 垃圾桶)

 纸盒库无污渍、 无菌块、 无果汁残留无油渍 成型杆上无油渍、 无灰尘、 底部无坏纸盒、 无杂物 顶部预折处无纸屑、 各无菌室玻璃及外部玻璃门清洁, 无异物 3 设备表面无灰尘, 无杂物、 无果汁残留, 设备底部地面无油渍,无杂物, 无污渍 设备底盘内无油渍、 无积水、 无污渍 无菌室内清洁、 无污渍、 无油渍、 无杂物, 并保持各拆洗部件干净, 安装到位 无菌室地面无积尘、 无积水、 无杂物、 无污渍、 干燥 无菌室无异味, 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设备表面无积尘、 无污渍 门窗墙壁干净、 无污渍 3 4 5 6 3 4 3 7 8 2 5 9 10 11 12 2 4 2 2 康美区

 13 14 15 16 17 转移台无果汁残留、 无菌块、 无杂物 清洗用配碱桶表面清洁, 无清洗介质残留 操作屏上保持干燥、 清洁 设备各管路及接头无滴漏, 保持干净 排废气风口内无过多的积尘, 无杂物, 残余的双氧水收集器内无杂物, 无双氧水残留 下水沟无杂物、 无菌块、 无流水不畅处 地面清洁、 无杂物、 无果汁残留、 无菌块、 无油渍 各处物品定置摆放(双氧水、 桶、 酒精、 小车、 纸卷、 PP 条、回收料桶、 垃圾桶)

 3 2 2 3 2 18 19 20 3 3 2 21 设备表面无积尘、 无污渍、 无果汁残留, 各管路及接头无渗漏,保持干净 设备内部包材行走路线洁净、 干燥, 线路上电眼无无积尘、 无污渍、 无水珠 各玻璃门清洁、 无污渍, 下水沟无杂物、 无菌块、 无流水不畅处 无菌室清洁, 无污渍、 无杂物 3 22 2 23 2 24 利乐区 4 25 26 27 28 地面清洁、 无杂物、 无果汁残留、 无菌块、 无油渍 各处物品定置摆放(盖子、 蓝染液、 洗涤灵、 包材等)

 设备表面无积尘、 无污渍、 无果汁残留,

  设备内部包材行走路线洁净、 干燥, 无菌块、 无油渍、 无果汁残留 灌装使用工具摆放有序, 设备管路及接头无渗漏 屋顶包成型杆上无油污、 无积尘、 无杂物 (直立袋成型器上无油污、 无积尘、 无杂物)

 下水沟无杂物、 无菌块、 无流水不畅处 3 2 2 3 29 30 31 2 3

 32 热灌装区 3

  现场人员卫生管理考核标准 序号 区域 内容 分值 1 工作前(入车间、 调换工作时)

 去卫生间后或手部受到污染时, 应用清洁、 消毒剂洗手 不得留指甲、 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人员手部清洁 2

 人员着装标准 人员进出着装 人员工作清洁 入车间着整齐、 清洁工作衣、 帽、 鞋 2

 入车间须更换工作衣、 帽、 鞋 入卫生间须换工作衣、 帽、 鞋 工作中不得有饮食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不得使汗水、 唾液、 化妆品或药物污染食品、 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 2 2 2

 2

  个人物品不得带入车间 勿从事与食品接触的工作 按照进入车间程序、 洗手程序 进出车间随手关门、 窗 将垃圾分类存放, 垃圾运出车间前需密闭 2 2 2 2 2 患病员工 进出车间 垃圾处理

 非交接班区域卫生考核标准 序号 区域 内容 分值1 ...

篇五:生产车间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96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其中第37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 运输及处置” 。

 《中国21世纪议程》(即中国21世纪人口、 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第19章“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管理” 中规定:

 “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风景城市近期内做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其它城市逐渐实行。

 ”

  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 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住房城乡 建设部

 等16个部委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 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提出到2015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 直辖市、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

 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到2030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处置。

  《意见》 要求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强化监督管理,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谁产生、 谁付费” 的原则,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也适用于易于分类回收的有关商品的环保包装。

 本标准有14个垃圾类别标志, 分别为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大件垃圾、 可燃垃圾、 可堆肥垃圾、 其他垃圾、 纸类、 塑料、 金属、 玻璃、织物、 瓶罐、 电池、 餐厨垃圾等,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使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 收集有序、 有利处理, 制订本标准。

 把城市生活

 垃圾分为可回收、 大件垃圾、 可堆肥垃圾、 可燃垃圾、 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六大类, 提出了以参与普及率、 垃圾收集率、 分类垃圾清运率等指标进行考评分类效果的办法。

 2011 年 4 月 1 日, 国内首部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法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开始实施, 按照《暂行规定》 的要求,广州要实行垃圾分类, 居民在家里需要把干、 湿垃圾分开, 丢到楼道里的厨余垃圾(湿垃圾) 和其他垃圾(干垃圾) 桶里; 在环卫工人那里,再将其中的干垃圾分出可回收垃圾, 到了 回收站再进行更细致的分类。

 今年的目标是, 末端处理率要确保在 75%以内,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达 50%, 资源回收率达 16%, 资源化处理率达 90%, 无害化处理率达 85%。

  《办法》 规定北京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 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 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

 垃圾分类收集间(站)、 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洁站、 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站等设施设备。

 经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中提出, 到2015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同时, 要按照"谁生产、 谁付费"的原则,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目前, 上海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80%。

 市市容绿化管理局表示, 上海暂不考虑用收费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东广新闻台

  5月, 南京在江南八区每区各选2个小区试点垃圾分类, 届时还将在各小区聘请居民担任垃圾分类辅导员, 来宣传和监督市民养成垃圾分类习惯。

 2011年底至2012年初, 南京将在板桥新城附近建造一座日处理量为100-200吨的餐厨垃圾处理厂, 以解决部分餐厨垃圾的后期处理问题, 从而达到餐厨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的效果。

 未来南京还将有可能借鉴台北市推行垃圾按量收费。

 扬子晚报网

  杭州市妇联出台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3月25日正式启动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组织动员全市家庭积极参加垃圾分类、 投放工作, 将生活垃圾实施对象覆盖到五城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湖风景名胜区所有家庭。

 力争三年后, 杭州市分类小区参与垃圾分类投放的家庭达100%, 投放的准确率达到100%, 全市普及“家庭生活垃圾分类实名制” 。

 明年杭州

 将争取出台《杭州垃圾分类收集放置管理办法》。

 杭州日报

 广州市将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鼓励垃圾减量的阶梯垃圾收费办法。

 广州市城管委今年将着手制订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 规划,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和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年内将出台《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及《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阶梯式计量收费及奖励办法》。

 目前, 这些文件已基本通过, 等待政府方面的最终公布。

 广州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将采取典型引路模式, 率先将绿化垃圾、 餐厨垃圾分类处理。

 人民日报

  济南市将从2011年开始重点实施城乡 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在部分村庄试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在试点村庄, 生活垃圾将分为几类:

 无害垃圾, 包括砖瓦石块等建筑垃圾, 就地掩埋处理; 湿垃圾, 包括厨余垃圾及其他有机垃圾,以户或村为单位堆肥处理; 干垃圾, 运至处理场处理。

 待条件成熟后,城区生活垃圾也将结合其特点实施分类收集处理。

 济南日报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环保分局按照创建“两型” 社会的要求, 努力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处理。

 2010年8月, 在兴庆区丽水家园社区启动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点工作, 引导社区居民将生活垃圾在家庭进行分类, 由物业统一收集, 企业集中处理,以此将生活垃圾中可回收利用资源全部回用, 减少排放。

 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模式, 并进行推广, 让居民逐步形成节约资源的意识,形成健康的绿色消费模式。

 中国固废网

 贵州省垃圾分类试点项目去年8月在余庆县和雷山县正式启动,项目旨在搭建一个由政府、 企业、 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垃圾管理示范点建设平台, 探索县乡 可持续的垃圾处理管理模式, 做到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与堆肥场建设同步推进, 积极探索和完善两县的垃圾收费体系, 然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目前余庆县已完成2011年项目的详细工作方案、 宣传教育计划、堆肥场选址和征地工作, 堆肥场将在6月底完工。

 今年7月1日起, 余庆县城所有机关、 企事业单位、 饭店、 商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今年年底在县城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雷山县力争在7月底完成堆肥场建设工作。

 中国环境报

  2010年11月2日, 珠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试点方案, 生活垃圾被分为厨余、 有害和其他垃圾三个类别, 分别以蓝、 红、 灰三种颜色垃圾桶收集。

 计划5年后, 珠海市一半住户实现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到2020年实现全市普及。

  珠海市将生活垃圾分为三大类, 分别是厨余垃圾、 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分别用蓝、 红、 灰三种颜色的垃圾桶和垃圾袋收集。

 根据珠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 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年底,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居民户数要达到城区总户数的20%。

 至2015年年底,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居民户数要达到城区总户数的50%以上。

 至2020年年底, 城乡 推广, 全面普及,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居民户数要达到城区总户数的100%。

  厨余垃圾集中后, 由专门的厨余垃圾车运到西坑尾垃圾填埋场处理; 其他垃圾运到垃圾中转站后, 经压缩后运到西坑尾垃圾填埋场,经末端分类后再做无害化填埋处理, 或在垃圾发电厂焚烧发电; 有毒有害垃圾经收集后, 将由专业处理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目前, 珠海市正与上海生产垃圾末端分拣分类设备的相关企业进行协商, 计划在市内投资建设一个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厂, 垃圾经收集后统一在这里分类处理, 预计该项目投资将达到1. 2亿元左右。

 中国建设报

 自2010年6月开始至年底, 北京市600个垃圾分类达标试点小区分别组建一支垃圾减量垃圾分类指导员队伍, 即“绿袖标” 指导员队伍, 通过“绿袖标” 指导员普及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知识。

 经考查后,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将组织统一培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绿袖标” 指导员实行服务补贴制度, 每名指导员每月可享受不低于600元的补贴。

 “绿袖标” 指导员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垃圾分类提供基础资料和数据。

 北京日报

  2005年东莞养殖业最为兴盛, 不少养猪户用化工废料煮潲水, 连高速公路两旁也常冒黑烟, 政府下决心清理养殖业污染。

 日产1000余吨潲水无出路, 于是建潲水处理厂的规划应运而生。

 环保部门选址在麻涌和塘厦建潲水处理厂, 日设计处理量分别为500吨, 预计2007年年中建成。

 但直至2010年, 潲水处理厂已暂缓建设。

 目前东莞日产潲水约1000吨, 潲水处理厂建设搁浅后, 相当部分潲水被个体户收集,不排除少部分被黑心商家收去提炼潲水油。

 环保部门表示, 首先是技术问题, 潲水处理后的产品出路很成难题; 其次是管理问题, 首当其冲的是收集难题。

  目前, 东莞正在积极实施垃圾分类, 首先从厨房垃圾开始, 要走综合治理之路, 在收集、 运输、 处理环节要分门别类处理。

 每户发一小桶, 居民自觉将厨余回收入桶, 设专门环卫流程收集, 最后作为饲料或生物肥。

  美国国家环保局的网站上有一个儿童俱乐部, 里面包括了空气、水、 垃圾回收、 植物及动物等9个专题。

 页面采用可爱的动画形态来增添乐趣, 吸引更多的儿童关注环境保护。

  其中, 垃圾及回收专题又分为“成为地球保护者” 、 “回收城市” 、 “疯狂分类” 、 “填字游戏” 和“令人讨厌的蠕虫” 五大游戏。每个游戏都用十分可爱的动画的形式, 教育孩子应该做到垃圾分类。如“疯狂分类” , 就要求孩子将传送带上的玻璃、 纸箱等垃圾运送到相应的收集桶内来完成游戏, 寓教于乐的同时, 让孩子从小养成垃圾分类的概念。

 译自:

 美国国家环保局儿童俱乐部

 全英国范围的调查发现, 纽卡斯尔德莱姆镇为其居民提供不少于九种垃圾桶, 为全国之首, 分别是:

 不可回收物、 庭院垃圾、 餐厨垃圾(厨房)、 餐厨垃圾(路旁)、 纸张、 玻璃和罐头、 纸板、 塑料瓶、纺织品。

  对支持者来说, 它是一种有效增强分类回收的途径; 对批评者来说, 他们需要一个更精简的制度。

 当地理事会指出, 通过垃圾分类,

 可降低征税并提高政绩, 在过去的一年中, 整个英国40%的生活垃圾被循环利用。

 当地居民 Sylvia Butler 说, 像她一样居住在排房里的人, 要找地方来放置这九个垃圾桶本身就是一个噩梦。

  当地理事会回收和车队服务队队长特雷弗尼科尔指出, 通过“九桶” 垃圾分类, 去年一年地方政府已结余50万英镑的开支, 同时他指出, 没有强制要求居民一定要用九桶分类, 可根据自己的需求灵活使用。

 译自:

 英国广播公司电视新闻台 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