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篇

时间:2022-11-24 13: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篇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介绍介绍大气污染典型案例大气污染典型案例——1952.121952.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篇

篇一: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介绍介绍  大气污染典型案例大气污染典型案例——1 952.1 21 952.1 2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使很多人发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使很多人发病, 仅四天死亡人数达病, 仅四天死亡人数达4000——1 948.1 01 948.1 0美国多诺拉大气污染事件, 发病美国多诺拉大气污染事件, 发病591 1591 1 人, 死亡人, 死亡1 71 7人;人;——1 9431 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中,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中,使许多人发病, 死亡数百人;使许多人发病, 死亡数百人;——4000人;人;————

 ————1 930.1 21 930.1 2比利时的处于狭窄盆地中的工业比利时的处于狭窄盆地中的工业区马斯河谷大气污染事件, 使许多人发区马斯河谷大气污染事件, 使许多人发病, 一周内死亡病, 一周内死亡6060余人;— 1 9841 984年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发生严重年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发生严重的毒气泄漏事故, 造成的毒气泄漏事故, 造成1 2度遭受毒害,度遭受毒害, 1 01 0万人终身残疾, 数千人万人终身残疾, 数千人死亡。死亡。余人;-- --—1 2万余人不同程万余人不同程

   思考思考:

 什么是大气污染?:

 什么是大气污染?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大气污染的危害?大气污染的危害?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  大气污染大气污染:

 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 导:

 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 导致其化学、 物理、 生物或放射致其化学、 物理、 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 从而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 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 以及破坏体健康或财产安全, 以及破坏自然、 生态系统, 造成大气质自然、 生态系统, 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量恶化的现象。

   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

 常见的常见的1 00学性质复杂, 毒性不同。学性质复杂, 毒性不同。一次污染物(原发性)二次污染物(继发性)二次污染物(继发性)二次污染物(继发性)二次污染物(继发性)一次污染物:

 指物理、 化学性质未发生变:

 指物理、 化学性质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

 如:化的大气污染物。

 如:SO2 SO2 、 、 CO2等。等。1 00多种, 其物理、 化多种, 其物理、 化  大气污染物可分为大气污染物可分为 一次污染物(原发性)  一次污染物CO2、 悬浮颗粒物、 悬浮颗粒物

   二次污染物:二次污染物:

 指一次污染物在物理、 化学指一次污染物在物理、 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 或与大气中的其它物质化, 或与大气中的其它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新污染发生反应所形成的新污染物。

 如:

 光化学氧化剂、 硫物。

 如:

 光化学氧化剂、 硫酸雾、 硝酸雾等。酸雾、 硝酸雾等。

   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10( (1 1)

 )

 SO2SO2; ;( (2 2)

 悬浮颗粒;)

 悬浮颗粒;( (3 3)

 可吸入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4 4)

 )

 氮氧化物氮氧化物; ;( (5 5)

 )

 CO2CO2; ;( (6 6)

 )

 CO;CO;( (7 7)

 臭氧()

 臭氧(O3O3)

 ;( (8 8)

 铅;)

 铅;( (9 9)

 苯并)

 苯并[a][a]笓;笓;( (1010)

 氟化物。)

 氟化物。10种)

 :种)

 :)

 ;

 ▲▲ 大气污染分类:大气污染分类:( (1 1)

 煤烟型污染(烟尘、)

 煤烟型污染(烟尘、 SO2物)物)( (2 2)

 石油型污染()

 石油型污染(CO( (2 2)

 石油型污染()

 石油型污染(CO物、 颗粒物、 铅)物、 颗粒物、 铅)( (3 3)

 混合型污染(介于煤烟型和石油型污染之间))

 混合型污染(介于煤烟型和石油型污染之间)( (4 4)

 氮氧型污染(尾气))

 氮氧型污染(尾气)( (5 5)

 沙尘型污染(风沙))

 沙尘型污染(风沙)SO2、 、 COCO、 氮氧化、 氮氧化COCO、 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合、 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合碳氢化合物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氮氧化合

 ▲▲大气污染危害大气污染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对工业生产的危害;对工业生产的危害;——对植物的危害;对植物的危害;——对动物的危害;对动物的危害;——对气候的影响。对气候的影响。——————————

   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十分严重)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十分严重)————SO2SO2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20072468.12468.1万吨, 实际容量万吨, 实际容量1 200城市大气中总量悬浮颗粒物浓度严重超城市大气中总量悬浮颗粒物浓度严重超————城市大气中总量悬浮颗粒物浓度严重超城市大气中总量悬浮颗粒物浓度严重超标;标;————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  以煤烟型污染为主(长期存在)以煤烟型污染为主(长期存在)2007年:万吨)

 ;年:1 200万吨)

 ;

   据世界卫生组织据世界卫生组织1 998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 最严重的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 最严重的1 0城市中, 中国占城市中, 中国占7 7个(太原、 北京、 乌鲁木个(太原、 北京、 乌鲁木齐兰州重庆济南齐兰州重庆济南齐、 兰州、 重庆、 济南、 石家庄)齐、 兰州、 重庆、 济南、 石家庄)1 998年公布的年公布的5454个国家个国家2721 0个272个石家庄)石家庄)

   酸雨分布广(占酸雨分布广(占30%30%)

 , 成酸雨区:)

 , 成酸雨区:华中(严重)华中(严重)西南西南华东华东华南华南

   酸雨造成的损失:酸雨造成的损失:

 1165  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 法律:法律: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 (879595年第一次修改;年第一次修改; 2000改)改)  法规:法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硫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032003)

 )1165亿元(亿元(9595年统计)年统计)87年颁布;年颁布;2000年第二次修年第二次修

   规章:规章:

 《《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原国环委等(原国环委等4 4部委,部委, 1 987《《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 (环保局等保局等3 3部委部委1 9901 990)

 )保局等保局等3 3部委,部委, 1 9901 990)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等(环保总局等3 3部委,部委, 1 999《《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管理办法》 》(外经部、 环保总局,(外经部、 环保总局, 20011 987)

 ;)

 ;(环)

 ;1 999)

 ;)

 ;2001 )

 。)

 。

 标准: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 2012-2-292016-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GB/T 27630-2011 2011-10-272012-3-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

 2002-11-192003-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1996-1-181996-10-1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9137-88

 1998-4-301998-10-1

 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煤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  山东省地方法规规章山东省地方法规规章山东省实施《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 办法办法  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气法大气法》 》 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体制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第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第4 4条)

 即:环保部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统一监管;条)

 即: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铁道部门铁道部门————对铁路、 机车、 运输监管;对铁路、 机车、 运输监管;渔业部门渔业部门————对渔业船舶、 渔港区监管;对渔业船舶、 渔港区监管;——对在用汽车污染防治监管;对在用汽车污染防治监管;——对船舶监管;对船舶监管;

 其它部门(经济综合部门、 海关)其它部门(经济综合部门、 海关)

 ——自职责范围内监管。自职责范围内监管。环保部门职责环保部门职责:

 ①制定标准:

 ①制定标准②审批环评文件②审批环评文件②审批环评文件②审批环评文件③验收③验收“ “三同时④注册排污申报④注册排污申报——在各在各三同时” ”

 ⑤⑤征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⑥调处环境纠纷⑥调处环境纠纷⑦现场检查⑦现场检查⑧组织监测网络⑧组织监测网络⑨划定两控区⑨划定两控区⑨划定两控区⑨划定两控区⑩做出行政处罚⑩做出行政处罚

   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原则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原则达标排放原则(要求及适用范围)

 :达标排放原则(要求及适用范围)

 :

  排污浓度达标(排污浓度达标(1 3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大气环境质量达标(1 71 3)

 ) 1 7)

 ) 两控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要求两控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要求( (1 51 5)

 )煤炭中含硫份达标(煤炭中含硫份达标(3%40%40%( (2424)

 )40%40%( (2424)

 )锅炉产品质量达标(锅炉产品质量达标(27 3%)

 , 灰粉达标)

 , 灰粉达标 27)

 )

   对超标排放行为的处罚(对超标排放行为的处罚(48限期治理; 罚1 1 万监督管理制度——总量控制、 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 许可证制度(1 548)

 )  限期治理; 罚万——1 01 0万。万。  监督管理制度——1 5)

 )

   总量控制概念:总量控制概念:

 指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指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区大气污染物容标准和地区大气污染物容量, 计算出该地区大气污量, 计算出该地区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染物允许排放量染物允许排放量, 将其分染物允许排放量, 将其分配到整个地区、 行业以至配到整个地区、 行业以至污染源, 要求按照下达的污染源, 要求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将其分将其分

   实行总控的对象(实行总控的对象(1 5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两控区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及发放许可证(1 51 5)

 ) 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 两控区  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及发放许可证(1 5)

 )

   国务院国务院——省级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确定各省的总量指标;确定各省的总量指标;——确定各市的总量指标;确定各市的总量指标;——确定各县的总量指标;确定各县的总量指标;——确定各企业的总量指标。确定各企业的总量指标。  省级政府  市政府  县政府

   核定原则:核定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核定总量后核定总量后————发许可证。发许可证。

   ————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1 7重点城市范围:直辖市直辖市省会城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重点旅游城市1 7)

 )  重点城市范围:

   重点城市重点城市:

 原重点城市的义务: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采取更严措施;实现达标规划实现达标规划( (1 7:

 原4747个, 现扩到个, 现扩到 1 1 31 1 3个。个。  重点城市的义务:  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采取更严措施;1 7)

 )

   更严措施(更严措施(25区, 限期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改用清洁区, 限期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改用清洁能源。能源。高污染燃料(7 7种)种)  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7 7种)种)

 :

 ①原(散)

 煤;25——( (2 2)

 ))

 )

 :

 划定高污染燃料:

 划定高污染燃料  高污染燃料(①原(散)

 煤①原(散)

 煤:

 ①原(散)

 煤;②煤矸石;②煤矸石;③粉煤;③粉煤;

 ④④煤泥;煤泥;⑤燃料油(重油、 渣油)

 ;⑤燃料油(重油、 渣油)

 ;⑥可燃废物;⑥可燃废物;⑦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 秸秆、 锯⑦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 秸秆、 锯末、 稻壳、 蔗渣)

 。末、 稻壳、 蔗渣)

 。

   划定重点城市的意义:

 以重点城市带动其划定重点城市的意义:

 以重点城市带动其他城市他城市如:北京加大治理力度北京加大治理力度——200200多个项目多个项目200200多个项目,多个项目, 28元;元;沈阳拔掉烟筒沈阳拔掉烟筒2200——划定划定“ “两控区两控区” ”  如:——1 31 3个阶段,个阶段,项措施28项措施,项措施, 1 2002828项措施1 2001 200亿1 200亿亿亿2200多根。多根。  ——

   概念:概念:

 指国务院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气象、指国务院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 土壤等自然条件, 将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地形、 土壤等自然条件, 将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以及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酸雨的地区以及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两控区” ” 范围:范围:涉及涉及27市;市;109109万平方公里(占万平方公里(占11.4%SO2SO2(占(占60%  “ “两控区27个省(市)

 的个省(市)

 的175175个城个城11.4%)

 ;)

 ;60%)

 。)

 。

   “ “两控区两控区” ” 防治措施:限制高硫煤开采使用, 配套洗选设施(24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 使用(25)防治措施:  限制高硫煤开采使用, 配套洗选设施(24)

 ) 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 使用(25)  新、 扩建大电厂、 大中型企业配套脱硫、新、 扩建大电厂、 大中型企业配套脱硫、除尘设施(除尘设施(3030)

 )两区内已有企业超排的, 限期治理(30征收SOSO2 2排...

篇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编号:

  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项

 目

 名

 称:

 年产 1000 吨耐火材料制品、碳化硅 坩埚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0 年 8 月

 国 家 生 态 环 境 部 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1、本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本表一式四份,一律打印填写。

 2、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段作一个汉字)。

 3、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4、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5、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6、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场界距离等。

 7、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8、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意见,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可不填。

 9、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 1000 吨耐火材料制品、碳化硅坩埚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 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周永兴 联系人 刘玉 通讯地址 胶州市里岔镇董张路 联系电话 13553043169 传真 / 邮政编码 266300 建设地点 胶州市里岔镇董张路 立项审批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批准文号 2020-370200-41-03-000001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3089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36000 绿化面积 (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860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200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33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计投产日期 2021 年 12 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由来 青岛东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 8600 万元建设年产 1000 吨耐火材料制品、碳化硅坩埚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位于胶州市里岔镇董张路。项目占地面积为 36000m 2 (约 54 亩),总建筑面积为 21935m 2 ,主要包括新建生产车间、办公楼、综合楼各 1 座,新建年产 1000 吨耐火材料生产线一条、年产 1000 吨碳化硅坩埚生产线一条。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生产碳化硅石墨坩埚 1000 吨、耐火材料制品 1000 吨,其中水口制品 600 吨、塞棒 200 吨、长水口 200 吨。项目计划于 2020 年 9 月开工,于 2021 年12 月建成投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 682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部令第 44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 2018 第 1号令)中的有关规定,本建设项目属于“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做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青岛东冶耐火材

  2 料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承担其年产 1000 吨耐火材料制品、碳化硅坩埚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在掌握了充分资料数据基础上,对有关环境现状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后,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的“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3)赤泥及其它冶炼废渣综合利用(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2 、选址与规划符合性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30 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8 号),项目不在地表水和地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项目用地位于胶州市里岔镇董张路,根据企业提供的的土地证:鲁(2020)胶州市不动产权第 004001 号,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胶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项目“ 三线一单的符合性” 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本项目“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如下: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胶州市里岔镇董张路。查询《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青岛市部分),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内,具体见附图 4,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本项目建成后,废水、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底线。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区域内已铺设自来水管网且水源充足,用水量相对较少;用电主要依托当地

  3 电网供电,用气由管道供应,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小,对区域资源总量影响不大。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项目所在区域未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已取得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证明(2020-370200-41-03-000001),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满足“三线一单”的要求。

 4、 、 与相关文件的符合性分析 (1)项目与《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环发[2017]331号)符合性分析见表 1。

 表 表 1

 项目与鲁环发[2017]331 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具体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 符合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各市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

 本项目位于胶州市里岔镇董张路,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 VOCs 产生量较少,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各种固废合理处置,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营运期水、电资源使用量不大,不触及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 VOCs污染防治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 VOCs 产生量较少,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无生产废水产生,固废经合理处置。

 符合 (2)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符合性分析见表 2。

 表 表 2

 项目与环大气[2019]53 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政策要求 本项目情况说明 符合性 性 1 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

 本项目原料酚醛树脂为目前该行业先进原料 符合 2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

 混炼、干燥、烘干等设备连接收集管道,联通风机保持收集口负压状态 符合

  4 3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

 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分别经焚烧炉处理后通过 15m的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95%,处理效率≥90%。

 符合 4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

 项目采用焚烧炉处理工艺,处理效率≥90% 符合 三、编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07);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10.01); 9.《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 44 号,2017.09.01); 11.《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2018.04.28);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版)》(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 13.《“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 14.《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二)地方法律、法规 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01.01);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11.3); 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9.21); 4.《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1.23);

  5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11.30); 6.《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 年)》(鲁政发[2018]17 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 8.《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 号); 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30 号文); 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8 号); 11.《青岛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12.《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字[2019]3 号印发); 1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14 号,2014.07.01 起执行);

 1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9]132 号); 15.《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环发[2017]331 号); 16.《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 17.《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20〕8 号); 18.《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环办发〔2019〕31 号); 19.《青岛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2020 年)》(青环委办发[2018]34 号); (三)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6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 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

 四、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年产 1000 吨耐火材料制品、碳化硅坩埚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2 、建设性质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3 、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胶州市里岔镇董张路。项目厂区东邻农田及锦美衣柜时装厂;南邻S311 道路;西邻青岛运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邻农田。项目四邻现状详见图 1,地理位置详见附图 1,项目敏感目标图详见附图 2。

  厂区东侧 厂区南侧

  厂区西侧 厂区北侧 图 图 1

 项目厂区四邻图 4 、建设内容及平面布置图

  7 项目占地面积 36000m 2 ,总建筑面积为 21935m 2 ,主要包括新建生产车间 1 座、办公楼 1 座、综合楼 1 座等。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分类如表3 所示,厂区平面布置详见附图 3,厂区现状见附图 6。

 表 表 3

 项目工程内容一览表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备注 1 主体工程 生产车间 1 座(1F),钢结构,建筑面积为 17656m 2 ,设置原料库、泥料中心、成型车间、烧成车间、整形车间、涂覆、包装、成品库等 新建 2 辅助工程 办公楼 1 座(3F),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2535m 2 ,用于职工日常办公 新建 综合楼 1 座(3F),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1744m 2 ,用于职工日常生活 新建 3 公用工程 给水 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 / 供电 由胶州供电公司供电 / 供气 由天然气管道及调压柜供应 / 供暖 项目办公楼、综合楼采用空调采暖,生产车间不供暖 / 4 环保工程 废水 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处理)经化粪池处理后清掏外运堆肥。

 满足环保要求 废气 自动配料、混...

篇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东省 涉挥发性有机物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资料手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环境科学学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

  1

 2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实施时间 页 码 第一卷

 涉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31 号 2016.1.1 7 第二章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016.11.1 35 第二卷

 涉挥发性有机物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

 案》的通知

 环发[2014]177 号

 2014.12.5

 5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

 案的通知

 国发[2016]74 号

 2016.12.20

 60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7]121 号

 2017.9.13

 91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

 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9]53 号

 2019.6.26

 105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

 通知

 环大气[2019]56 号

 2019.7.9

 129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9-2020 年秋冬

 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9]88 号

 2019.10.11

 145 第二章

 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 理方案》等 5 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6]162 号

 2016.8.21

 173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 《山东省

 “ 十三五 ”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

 知

 鲁环发[2017]331 号

  2017.12.15

  184 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9

 — 2020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

 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环发[2019]145 号

  2019.12.9

  199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挥发性有

 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环发[2019]146 号

 2019.12.13

 204 第三卷

 涉挥发性有机物相关规划 第一章

 国家相关规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通知

 国发[2016]65 号

 2016.11.24

 227

 3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实施时间 页 码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的通知

 国发[2018]22 号

 2018.6.27

 286 第二章

 地方相关规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2013-2020 年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

 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 2013-2015

 年)行动计划》

 的通知

  鲁政发[2013]12 号

 2013.7.17

 30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鲁政发[2017]10 号

 2017.4.7

 3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 战作战方案暨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

 期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

 鲁政发[2018]17 号

  2018.8.3

  369 第四卷

 涉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 第一章

 国家相关标准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07 2007.8.1 399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0-2007 2007.8.1 43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2012.10.1 445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4-2013 2014.3.1 456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2015.7.1 47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2015.7.1 494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2015.7.1 527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2016.9.1 54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 2019.7.1 560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2019 2019.7.1 574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2019 2019.7.1 589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含量的限

 值

 GB 38507-2020

 2021.4.1

 608 第二章

 地方相关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 DB 37/2801.1-2016 2017.1.1 6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2 部分:铝型材工业 DB 37/2801.2-2019 2019.9.7 62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 DB 37/2801.3-2017 2017.9.3 63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印刷业 DB 37/2801.4-2017 2018.6.7 64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

 业

 DB 37/2801.5-2018

 2018.10.23

 652

 4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实施时间 页 码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

 业

 DB 37/2801.6-2018

 2018.10.23

 66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 DB 37/2801.7-2019 2019.9.7 676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3161-2018

 2018.10.23

 686 第五卷

 涉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技术、规范 第一章

 防治技术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2012.12.6

 697 关于印发《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

 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

 通知

 环办[2015]104 号

  2015.11.17

  702 关于发布 2016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 (VOCs 防治领域)》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第 75 号

 2016.12.12

 899 第二章

 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4-2018 2018.3.27 907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HJ 885-2018 2018.3.27 922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浆造纸 HJ 887-2018 2018.3.27 955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HJ 981-2018 2019.1.1 985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HJ 982-2018 2019.1.1 1006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990-2018 2019.3.1 1042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 HJ 994-2018 2019.3.1 106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淀粉工业

 HJ 996.2-2018

 2019.3.1

 1113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HJ 993-2018 2019.3.1 113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HJ 995-2018 2019.3.1 1159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药工业 HJ 992-2018 2019.3.1 1183 第三章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2017 2017.6.1 121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HJ 882-2017 2018.1.1 122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

 业

 HJ 883-2017

 2018.1.1

 123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HJ 881-2017 2018.1.1 124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HJ 880-2017 2018.1.1 1254

 5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实施时间 页 码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47-2018 2018.10.1 126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HJ 987-2018 2019.3.1 127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 环办监测函[2020]90

 2020.3.2

 1288 术指南 号 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2017 2017.8.22 129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肥 化肥工业—氮

 HJ 864.1-2017

 2017.9.29

 138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HJ 862-2017 2017.9.29 143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料药制造 制药工业—原

 HJ 858.1-2017

 2017.9.29

 15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2018 2018.2.8 156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HJ 971-2018 2018.9.28 158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HJ 1066-2019 2019.12.10 168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学药品制剂制造 制药工业—化

 HJ 1063-2019

 2019.12.10

 175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物药品制品制造 制药工业—生

 HJ 1062-2019

 2019.12.10

 179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成药生产 制药工业—中

 HJ 1064-2019

 2019.12.10

 184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 HJ 1027-2019 2019.5.31 188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031-2019 2019.7.23 195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HJ 1036-2019 2019.8.13 20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HJ 1038-2019 2019.8.27 209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

 HJ 1124-2020

 2020.3.27

 214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品工业 橡胶和塑料制

 HJ 1122-2020

 2020.3.27

 227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HJ 1123-2020 2020.3.27 246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站 储油库、加油

 HJ 1118-2020

 2020.3.4

 252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HJ 1115-2020 2020.3.4 258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涂料、油墨、

 HJ 1116-2020

 2020.3.4

 2666

 6

 第一卷

 涉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修 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 年 8 月 29 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5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决定》修正 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 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 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 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 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 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 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 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 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 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 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 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 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 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11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 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 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 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 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 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 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

篇四: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S 13.040.40 Z 6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 发布 2013 - 09 - 01 实施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发 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质监标发〔2016〕46 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7 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各市环保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等 7 项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676-2007)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等 7 项地方标准修改内容见标准修改单(附件),并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等 7 项标准修改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 年 9 月 20 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20 日印发

 附件:《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4 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总氮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决定在《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4 项标准中增加总氮排放浓度限值。一、时段划分分三个时段逐步加严总氮排放限值。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止为第Ⅰ时段,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止为第Ⅱ时段,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为第Ⅲ时段。二、分区分级控制(一)《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执行“一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 1相应时段“A 限值”的要求。

 (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执行“二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 1相应时段“B 限值”的要求。表1 直排企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行业第Ⅰ时段 第Ⅱ时段 第Ⅲ时段A 限值 B 限值 A 限值 B 限值 A 限值 B 限值畜禽养殖业 60 60 40 40(60)15 20(40)农副产品加工业20 30 20 30屠宰及肉类加工业20 40 20 30石油炼制业30 40 20 30合成氨工业25 35 20 25制药工业发酵类制药30 50 20 30其他制药 20 30 20 20合成树脂工业20 40 20 30制革工业 20 50 15 30毛皮加工业20 30 15 20无机氰化合物工业15 30 15 20除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15 20 15 20注:括号中限值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总氮排放浓度限值。(三)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部分行业还应达到表 2 中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表2 部分需从严控制的行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全时段)单位:mg/L行业 限值羽绒工业、电池工业、钢铁工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铝工业、陶瓷工业、制糖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15铁矿采选工业 除采用浮选工艺外的其他企业磷肥工业 除生产硝酸磷肥、磷酸铵及复合肥外的其他企业造纸工业制浆企业 15造纸企业12制浆与造纸联合企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 15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 10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发布的国家、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修改单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执行。

 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2 号修改单一、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二、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2 号修改单》的规定。

 DB37/ 2376—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DB37/ 2376—2013

 1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DB37/ 2376—2013

 2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4.1.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

 4.1.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4.1.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4.1.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为第一时段,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止为第二时段,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及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为第三时段,现有企业不分控制区执行表 1 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

 单位:mg/m3

  行业 工段 SO 2 NOx(以NO 2 计)

 颗粒物 燃煤锅炉 100 100

  200(2)20 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00 100 20 天然气锅炉 35 100 5 气体燃料锅炉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100 200 5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35 50 5 火电厂(1)燃气轮机组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100 100 5

 DB37/ 2376—2013

 3 表 1(续)

 单位:mg/m3

 行业 工段 SO 2 NOx(以NO 2 计)

 颗粒物 铁矿采选 所有尘源 / / 20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100 300 20 烧结(球团)

 其他 / / 20 热风炉 80 300 20 炼铁 其他 / / 20 转炉、钢渣处理 / / 50 炼钢 其他 / / 20 热处理炉 100 150 20 轧钢 其他 / / 20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 / 50 钢铁工业 铁合金 其他 / / 20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100 300 20 水泥 其他 / / 20 玻璃熔窑 200 500 30 平板玻璃 其他 / / 20 以水煤浆为燃料 200 200 30 喷雾干燥塔 以油、气为燃料 100 200 30 以水煤浆为燃料 200 400 30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以油、气为燃料 100 300 30 陶瓷 其他 / / 20 建材 工业 砖瓦 干燥焙烧 700 400 30 氧化铝 100 300 30 电解槽烟气 200 300 20 电解铝 其他 200 300 30 阳极焙烧炉 300 300 30 铝工业 铝用碳素厂 其他 300 300 30 装煤、干法熄焦 100 / 30 推焦 50 / 30 热回收焦炉 100 200 30 焦炉 机焦炉、半焦炉 50 500 30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50 200 30 硫胺结晶干燥 / / 50 炼焦化学 工业 其他设施 / / 30 硫酸工业 300 / 50 硝酸工业 / 200 / 橡胶制造工业 / / 10 聚氯乙烯工艺 / / 10 合成革 工业 其他 / / / 锅炉(2)燃煤锅炉 200 300 20

 DB37/ 2376—2013

 4 表 1(续)

 单位:mg/m3

 行业 工段 SO 2 NOx(以NO 2 计)

 颗粒物 燃油锅炉 100 250 20

 燃气锅炉 100 250 10 以煤、重油、煤制气等为燃料的炉窑 300 300 30 其他工业炉窑 以轻油、天然气等为燃料的炉窑或电炉 200 200 20 其他排放源 200 300 30 注1:火电厂和锅炉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同省相关行业标准,以下出现的均同本注释。

 注2: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排放浓度限值。

 4.2.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为第四时段,现有企业按照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表 2 中 “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 3 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2.4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在控制区应分别执行表 2 中“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 3 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2.5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 2 中“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四时段)

 单位:mg/m3污染物 核心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 SO 2 35 50 100 NOx(以NO 2 计)

 50 100 200 颗粒物 5 10 20 注: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3 部分行业、工段需进一步从严控制的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第四时段)

 单位:mg/m3重点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 行业 工段 SO 2NOx (以NO 2 计)颗粒物 SO 2NOx (以NO 2 计)颗粒物燃煤锅炉 - - - - 100 -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 - - 100 -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 35 - 5 35 100 5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35 50 5 35 50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 - 5 - - 5 火电厂 其他气体燃气轮机组 - - 5 - 100 5 热风炉 - - - 80 - 15 高炉出铁厂 / / - / / 15 炼铁 其他 / / - / / 10 转炉、钢渣处理 / / - / / - 钢铁工业 炼钢 其他 / / - / / 15

 DB37/ 2376—2013

 5 表 3 (续)

 单位:mg/m3重点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 行业 工段 SO 2NOx (以NO 2 计)颗粒物 SO 2NOx (以NO 2 计)颗粒物热处理炉 - - - - 150 15 钢铁工业 轧钢 其他 / / - / / - 推焦 - / - 50 / - 机焦炉、半焦炉 - - - 50 - - 炼焦化学工业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 - - 50 - - 橡胶制造工业 / / - / / 10 合成革工业 聚氯乙烯工艺 / / - / / 10 注:标“-”的指标执行表2中对应的限值,标“/”的为不控制该项因子。

 5 监测要求 5.1 污...

篇五: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许可证只登记 1 个废气排放口,但现场检查发现...市局通报 9 起违法典型案例

 全市排污单位:

 今年以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执法工作计划,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行动。在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日常管理缺失造成环境违法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排放,现将部分易发、高发的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你们,希望各排污单位以此为鉴,对照自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避免同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化解违法风险,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一、违法事实:某企业新扩建项目已获得环评批复,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违 反 条 款 :

 《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条 例 》 第 十 五 条 在 排 污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排 污 单 位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排 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 法 应当重新 申 请取得排 污 许可证 , 未 重新申请 取 得排污许 可 证 排 放 污 染 物 。

  二、违法事实:某企业 2021 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等。

  违反条款:

 《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 应当按照排 污许可证规 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排 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四)

 未如 实 报告 污染 物 排放 行为 或 者污 染物 排 放浓 度 、排放量。

  三、违法事实:某企业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喷淋系统循环水管路不能正常运行;废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碱喷淋塔循环泵未运行。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 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 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 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违法事实:某企业涉 VOCs 排放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该生产车间工序未按要求密闭,部分应收集处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 条 产生含 挥发性有机 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山 东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第 三 十 六 条 下 列 产 生 含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废 气 的 活 动 , 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 产整治 :(一 )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 生 产 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山 东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第 七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县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生态 环境 主 管部 门责 令 改正 ,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 十万 元以 下 的罚 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五、违法事实:某企业正常生产,排污许可证只登记 1 个废气排放口,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实有 2 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违反条款:

 《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 应当记载下 列信息:( 五)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排 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 令停产整 治 :(一)

 污 染物排放 口 位置或者 数 量不符合 排 污 许 可 证 规 定 。

  六、违法事实:某企业涉 VOCs 废气产生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中 UV光氧灯管部分损坏且未及时更换。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 条 产生含 挥发性有机 物废气的生产和 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 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七、违法事实:某企业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该企业部分主要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违反条款:

 《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 当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 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排 污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 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八、违法事实:某企业废水收集管道破损,发现后未及时修理,致使部分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内。

  违反条款:《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处罚 依 据:

 第七 十 九条 违反 本 条例 规定 ,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由 环境 保护 主 管部 门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 垃圾等废弃物的。

  九、违法事实:某企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收集后排入未做防渗措施的沉淀池内。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 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 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图片来源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