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3篇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重点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
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
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
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分 4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1 年 4 月—5 月)。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阶段(2021 年 5 月—8 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 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 年 9 月—2022 年 1 月)。各地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总结阶段(2022 年 2 月—3 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
职尽责,切实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处置。各地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并汇总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3 月 15 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附表:1.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附表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省(区、市)卫生健康委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专项治理覆盖机构数量统计
机构类型
办医主体
辖区总数
自查数量
抽查数量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公立
民营
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公立
民营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公立
民营
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公立
民营
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病理、检验中心 公立
民营
其他 公立
民营
总计 公立
民营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检查
起 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
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工作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
开展非诊疗需要的重复检查
开展特殊检查无知情同意书
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业务收入指标
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薪酬直接挂钩
违反配置规划,擅自采购、配置大型检查设备
违规捆绑收取不必要费用行为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协议处理)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量
个 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数量
责令限期整改医疗机构数量
罚款医疗机构数量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数量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人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其他行政处罚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总人数
检查费用数据 单位 时间段 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业务总收入 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检查收入 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20年1-12月
2021 年 1-6 月
2021年1-12月
纳入统计的医疗机构数量
个
篇二: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深入整治我区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 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 问题,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建立健全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责任作风问题
1.整治内容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推动解决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办法不多,成效不明显,不合理医疗检查等不规范问题易发多发;医疗机构对规范医疗检查的管理不到位、日常监测不够科学有效、医患沟通不够顺畅,在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时存在态度生硬、消极应对、查而不处等问题。
2.整治措施 (1)坚持加强党的建设促进行风建设。局相关科室、局属
各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作用,党员干部自觉带头,以党风引导行风,以干部带领群众,切实把党建工作融入到整治腐败和不正之风各环节。不断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主动向先进典型看齐,增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
责任单位:略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完善制度、持续改进的长效闭环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建立信息化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要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严禁医疗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业务收入指标。发现将医务人员收入与检查检验直接挂钩的分配方式和实行“开单提成”等做法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略 (二)整治非法行医及超出范围医疗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医学检查的非法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或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检查,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展诊疗相关服务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建立健全依法行医监督检查机制。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不良记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执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2)规范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做好日常自查与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医疗机构实际开展业务应与登记诊疗科目和备案项目一致;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聚焦重点严查快办。结合医疗机构相关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内容
和检查单位,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情况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程序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整治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诊疗过程中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对患者实施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使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技术开展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推进检查信息汇聚共享。稳步推进医疗、医保等健康大数据资源汇聚应用和跨部门互联共享,打破健康信息壁垒,构建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方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居民个人调阅使用。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检验、放射、超声、内镜、病理、心电等数据采集、质控与上传,逐步实现全区医院间检验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便捷调阅共享。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质控中心应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扩大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质控范围,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影像资料的片
质,提高报告书写质量,不断提高各类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推进医联体内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依托区域心电诊断、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有序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建立利益共享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互认率,降低重复检查率,提升区域检查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科、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信息中心。
(4)突出重点集中治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通报,对专家论证为“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医师进行行政处罚。对不合理检查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
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整治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未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特殊检查没有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违反医疗价格规定,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随意坐地起价。
2.整治措施 (1)落实知情同意相关制度。诊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充分整合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医疗机构内控部门等多方面力量,加强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医疗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等价格信息。其中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并应标识是否为纳入医保报销;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应公示其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应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内容应随收费项目和政策标准变动及时调整,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查找线索严肃处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进行自查和抽查,对没有书面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坐地起价”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纪检、公安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五)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1.整治内容 (1)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整治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通过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违规收费,篡改基因检测结果、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
(2)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整治挂床住院、分解处方、超量
开药、重复开药;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存在漏洞,自动默认生成疾病名称,不落实实名就医,冒用死亡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或者通过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骗取医保门诊统筹金以及不上传诊疗明细,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格等行为。
(3)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整治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2019 年以来医用高值耗材使用、纳入医保的靶向药使用、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等重点领域和大型医疗机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2.整治措施 (1)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全区定点医疗机构针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压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和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对主动发现问题、退回违规基金并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健全完善与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行刑、行纪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应交尽交,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有关处室、区医保中心。
三、步骤安排 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整治行动从 2022 年 4 月开始至 12 月底结束。
(一)部署启动(4 4 月底前)
(二)自查自纠(5 5 月份)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紧扣市纪委要求,全面摸排涉及整治任务的廉政风险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整治重点,集中排查责任、作风和违纪违法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局相关科室、局属各科室汇总所负责的医疗机构问题清单,明确任务,并填写《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台账》(附件 5)按要求上报。
(三)检查整改(6 6 月- - 11 月)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结合“作风能力提升年”等活动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区市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为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我局通过区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公 布 受 理 问 题 电 话 ********, 邮 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四)总结提升(2 12 月底前)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整治效果做出定量和定性评估,进行专项治理行动总结,完善治理机制,健全档案资料。总结提炼专项整治成果,将专项整治中的鲜活案例、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附件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相应工作组,落实此次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局相关科室。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作风能力提升年”的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
(二)依法依规监管。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健全跟踪问效机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布举报热线或专用通道,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合理引
导社会预期,对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予以通报曝光,为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梳理问题清单、明确责任目标、制定整治措施,定期报告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每月 10 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4、5,上月 10 日至本月 9 日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6月、9 月、12 月)2 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或建议),通过金宏网报至局医政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篇三: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于印发《九江市医疗卫生系统“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庐山管理局卫生处,九江开发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
为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党组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整改方案中交办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治理,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治理活动,并制定了《九江市医疗卫生系统“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九江市医疗卫生系统“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2014 年 9 月 15 日
九江市医疗卫生系统“过度检查、过度医疗” 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九江市医疗卫生系统“过度检查、过度医疗” 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党组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整改方案中交办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治理,切实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九不准”专项整治活动,以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问题为出发点,通过整治“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我市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 逐步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在 60%以下,规范医务人员诊疗、用药行为,严格控制大处方,把群众用药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提高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坚决防止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违规收费等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使卫生行业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治理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四、治理措施 (一)治理过度检查行为
1、认真执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在诊断明确且病情无变化时,二级医院对市级以上三级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认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认可。同级同等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原则上也须互认。
2、科学合理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各种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要严格掌握检查的适应症,同一住院周期内,因病情需要,需对同部位进行大型医疗设备重复检查的,实行审批制,须报经科主任签字同意。CT、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三级医院不得低于 60%。
3、切实增强化验检查的针对性。新入院患者在坚持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应根据病情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不得实行非针对性套餐式的检查。
4、推进昌九一体检查结果互认。按照“昌九一体化”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减少患者检查费用,市卫生局正在与南昌市协商,将逐步实现两地检查结果互认。
(二)治理过度医疗行为 1、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规定的相关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所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达到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 25%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 40%以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医院要达到 50%以上。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2、加强处方和药事管理。坚持合理用药,加强药
事管理,加强临床药师对临床用药的指导。三级医院处方抽查合格率不低于 99%,二级医院处方抽查合格率不低于 95%,三级综合医院药占比不超过 45%,三级中医院药占比不超过 50%;二级综合医院药占比不超过 50%,二级中医院药占比不超过 55%;一级综合医院药占比不超过 60%。一级医院住院参合患者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费用占总药费比例控制在 15%以内。同时,要求三级医院门诊处方均次费用不得超过 100 元,三级精神病医院门诊处方均次费用不得超过 240 元,二级医院门诊处方均次费用不得超过 80 元。
3、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和抗菌药物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要求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数不得超过 50 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 20%。
4、加强医用耗材管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的管理,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招标网上统一采购,必须遵循满足临床需要、保证质量为前提,优先选择国产耗材,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利益。
5、加强门诊静脉输液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输液管理,确定门诊不输液病种,对不需要输液的常见病、多发病不采取输液治疗。今年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探索取消门诊输液(急诊科除外)。其它各级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率今年要下降
10%以上。
(三)治理违规收费行为 1、推行阳光收费服务。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各级医疗机构要 100%实行一日清单制。在显眼处公示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标准,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在门诊设电子触摸屏,以供患者及家属随时查询收费价格。
2、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与医疗卫生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卫生信息化平台,公布医疗、药品、检查、高质耗材、化验等价格。利用信息平台,推进预约诊疗、远程会诊等便民诊疗服务。
(四)提高医疗质量管理。
1、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扩大实施临床路径的专业以及病种,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并与付费制度改革相衔接。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 15 个专业 42 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三级专科医院不少于5 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 3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二级专科医院不少于 4 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大力提高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患者入组率和完成率,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入径率不低于 50%,入径后完成率不低于 70%。
2、严格医疗质量控制。加强医院评审。以医院等级评审为契机,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三级医院入出院诊断符合率不低于 9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不低于 95%;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不低于 50%;治愈好转率不低于 90%;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100%;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100%;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不低于80%。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率。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不超过 12 天,二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不超过 10 天,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不超过 3 天,基层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 7 天;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药品使用前十名和不合理用药前十名予以通报,对前三名由院长进行诫勉谈话。
3、加强学科能力建设。三级医院至少要有一个省级或省市共建学科,二级医院至少要有一个市级重点学科。深入推进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4、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保障临床护士配备,严格限制非护理岗位护士的使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优质护理,三级医院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 90%, 80%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4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5、深化“医联体”工作。市级医院要按照市卫生局医疗联合体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工作,在医疗联合体内,上下级医院要签订双向转诊责任书,今年转诊率不低于 5%。通过四级联合三级管理,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同时积极推进双向转诊。
6、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各级医疗机构要开展或完善一站式服务,优化就医流程,实行无假日门诊,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开展夜间便民门诊试点工作;加强医患沟通。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患者的沟通,落
实首诉负责制。二级以上医院要建立患者意见投诉处,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室建设,确保投诉有人接待,问题有人解决;加强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按照分级管理,严格落实手术和高值耗材审批使用等授权管理制度,杜绝越权限诊疗行为。
五、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9 月 15 日至 9 月 30 日)。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本方案要求,围绕检查、用药、诊治、收费等重点环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析。各单位将自查自纠情况于 9 月 30日前报市卫生局。
(二)整改落实阶段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责任落实到科、落实到人,逐条进行整改落实,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巩固活动的成效,形成治理过度医疗行为的有效机制。
(三)督导检查阶段(12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在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市直医疗机构开展督查并对县(市、区)进行抽查,采取行政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治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总结巩固阶段(12 月 20 日至 12 月 30 日)。2014年 12 月 30 日前,市卫生局将对全市“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治理活动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市卫生局成立医疗卫生系统“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对治理过度医疗行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明确治理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广泛宣传发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栏、网络、院刊、院报等宣传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及成果,在门诊大厅、病区等显要位置悬挂整治过度医疗活动的宣传标语, 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并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典型。
(三)强化督导,兑现奖惩。要切实强化督导,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有效的推进。发挥“阳光医药”监察平台作用,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实行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对于违规行为及时督办处理。市卫生局将把“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整治情况与年终目标管理综合考评挂钩。各级医疗机构要把专项治理的考核结果与科室考评、科室绩效、个人绩效、医德医风考评等相结合,并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九江市开展医疗卫生系统“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九江市开展医疗卫生系统“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少华 吴青寿
副组长:黄尽声 吴磊军(常务)陈玲珠 刘毅平
张友信 丁柳生 郑东升 成
员:朱衣文 王贤星 方
正 杨中伟 罗来贵 邹殿根 卢琼华 吴 潇 孙军中 曹向群 黄业文
领导小组下设 3 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专项治理活动日常工作,协调、调度专项治理活动开展。
分管领导:吴磊军
郑东升 责任科室:医政药政科(负责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疗机构)、农卫科(负责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妇社科(负责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医科教科(负责中医医疗机构)
2、宣传报道组:负责专项治理活动中的宣传报道。
分管领导:张友信
责任科室:办公室、机关党委 3、督导检查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
分管领导:刘毅平 责任科室:监察室、法监科、医政药政科、中医科教科、农卫科、妇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