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2-12-05 18:50:05 党建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5篇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5篇

篇一: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 县市区委, 省委各部委, 省直机关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的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 2012 年 10 月 25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 8号, 以下简称《条例》),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 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 民主化、 制度化, 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发扬党内民主, 加强党内监督,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 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 把服务中心、 建设队伍贯穿始终, 为服务富民强省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

 的指导。

 机关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充分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 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统一思想、 凝聚力量, 夯实基础、 激发活力, 改进作风、 提高效能等工作任务, 加强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 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联系群众等方面的监督。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部门党组(党委)

 做好干部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

 协助党组(党委)

 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干部。

 机关党委所属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的书记、 副书记候选人, 在选举前须经机关党委审查同意, 选举结果报机关党委审批。

 所属单位党组织和纪委的书记、 副书记人选, 经党组(党委)

 审查同意后, 进行选举, 组织关系隶属机关党委的, 选举结果应当报机关党委审批。

 (二)

 协助党组(党委)

 管理群众组织的干部。

 机关工会、 共青团、 妇委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的建议人选, 应当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

 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行政干部的调整、 奖惩、 教育、 培训等有关人事事项, 干部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机关基层党组织通报情况, 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如实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 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职责。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 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 100 人以上的, 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 100 人的, 因工作需要,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机关党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 50 人的, 因工作需要,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 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不足 7 人的, 不设支部委员会。

 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 可以设立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六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 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本部门纪检组(纪委)

 的指导。

 第七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市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每届任期 4 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每届任期 3 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3 年。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 副书记, 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2 年或者 3年。

 第八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书记、 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 换届选举的请示应当提前 3 个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并在届满 3 个月 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部门党组(党委)

 应当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 适时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各级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 督促检查, 确保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

 第九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 5-7 人组成。

 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组(党委)

 副书记或者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 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应当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 人选应当征求上级机关党组织意见。

 机关内设机构基层党组织书记, 一般应当由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

 上级机关党组织与部门党组(党委)

 共同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 副书记的选配, 对不具备应有素质、 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不推荐、 不批准。

 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 必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合理设置机关基层党组织办事机构, 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切实保障经费。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按不少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 2%列入单位行政经费年度预算。

 省直机关党员教育经费根据省直机关工委所辖党员人数, 按照一定标准, 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市州、 县市区根据本级机关工委所辖党员人数, 制定经费安排标准, 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专项工作单独列支, 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党员的教育、 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一条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深化述学、 考学和督学工作。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 建立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24 学时, 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 40 学时。

 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 注重发挥各级党校和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讲党课、 作形势报告制度, 部门党组(党委)

 负责人每年至少为机关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健全学习教育考核制度, 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紧密联系机关实际,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按照“五好五带头” 的要求,以“服务中心、 建设队伍、 改进作风、 提高效能” 为主题, 带头讲党性、 重品行、 作表率,着力构建上评下议的动力机制, 加强党建示范点的创建工作, 深入开展“机关支部联基层”、

 “双联” 帮扶和“送温暖” 等活动,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坚持并创新“三会一课” 制度。

 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

 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的制度。

 把开展组织生活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推动本部门中心工作、 开展党员思想和工作交流等结合起来, 通过党员互动交流、 网上论坛、 党员轮流主持组织生活会等方式, 创新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形式。

 落实组织生活登记制度, 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党内激励、 关怀、 帮扶机制。

 关心党员思想、 学习、 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 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

 坚持经常走访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制度。

 做好离退休党员、 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有计划、 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按照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教育和考察, 加大在优秀青年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第四章基层党内民主 第十六条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 参与权、 选举权、 表达权、监督权。

 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 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

 第十七条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和不能公开的外, 都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及时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组织决议、 决定及执行情况,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党的组织管理情况, 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情况, 联系和服务党员、 群众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作出处理或者整改, 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建立健全例行公开、 依申请公开、 监督检查、 考核评价等党务公开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 科学化。

 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 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注重发挥委员的作用, 实行集体讨论、 民主决策, 逐步推行重大事项票决制。

 机关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党员、 群众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 可以邀请党员、 群众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 完善选举办法, 规范选举程序、 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

 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五章基层党内监督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条例》 规定, 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不是部门党组(党委)

 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 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列席部门党组(党委)

 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研究讨论重要工作任务、 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机关内部建设和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 利益问题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做好党员群众意见的收集、 转告和报告工作, 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 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开好组织生活会, 加强指导, 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各

 级机关工委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分类指导, 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 要及时谈话提醒, 必要时责成其作出说明。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 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

 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 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 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增强工作实效。

 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分析会, 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解决问题, 创新方法, 提高水平。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深入开展机关文明创建活动和“两型机关”“平安单位” 建设, 创建高效、廉洁、 文明、 和谐机关。

 第二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 工作和生活状况,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 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 1%-2%, 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

 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 50 人以下的, 配备 1 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因工作需要, 也可以增配 1 名; 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 50-100 人的配备1-2 名; 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 100-150 人的配备 2-3 名; 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 150-200 人的配备 3-4 名; 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 200 人以上的配备 4 名以上; 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每千名职工增配 1 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享受同级行政人员待遇。

 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照《条例》 规定的基本条件选拔机关党务工作人员。...

篇二: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编制指南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中共青海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青财行字﹝2018﹞2206 号

 青海省财政厅中共青海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根据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 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青 海 省 财 政 厅中共青海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青海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集中性经常性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比例按照《青海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雷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

 (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 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赁费用。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 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外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外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安排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要充分利用省内外党性教育基地、各级党员教育师资库、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平台资源开展活动,鼓励各级党组织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

 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可根据安全、便捷、经济的原则选用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及中央、省委关于教育培训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

 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覆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 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委、 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園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贵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机关工

 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财政局,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10 日印发

篇三: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建示范点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009 年 4 月 9 日)

 为建立健全省直机关基层党建示范点动态管理机制, 进一步加强示范点管理、 增强示范点功能、 发挥示范点作用, 根据《湖南省直属机关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工作考评办法》 及示范点建设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对象 省直工委正式命名确定的基层党建示范点单位。

 二、 考核内容 1、 按照《省直单位基层党建示范点考评基本标准》 , 保持领导班子好、 党员队伍好、 运行机制好、 工作业绩好、 群众反映好的“五好” 工作的情况。

 2、 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抓党建工作, 促进经济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 维护单位和谐稳定, 得到党员干部群众认可的情况。

 3、 结合单位实际、 创造性地完成省直工委布置的示范点建设任务的情况。

 4、 在工作内容、 机制方法、 理论思考等方面积极创新, 取得主要工作经验及成果的情况。

 5、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三、 考核方法和步骤 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 具体分为两个步骤:

 1、 各单位交流互评。

 各示范点单位通过“湖南机关党建” 网、 “机关党建”杂志以及平时相互交流, 了解其他示范点单位的工作情况。

 考核时, 各单位轮流介绍各自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以及完成省直工委布置的任务情况, 然后根据各自对所有示范点单位工作情况的总体评价进行分类投票, 投票分为“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三类, 并按“优秀” 计 10 分、 “合格” 计 8 分、 “基本合格” 计 6 分的分值折算各单位互评投票的平均得分。

 2、 省直工委综合测评。

 在交流互评的基础上, 省直工委对部分示范点单位进行抽查和测评; 然后, 根据工委组织部及工委其他部室对各示范点单位近两年工作及发挥作用情况提出的意见, 综合平时检查与集中考核的情况, 研究提出评定等次意见。

 最后, 按照示范点单位互评得分占 40%、 省直工委意见占 60%的权重计算综合平均得分。

 根据综合排名, 评选 5 个优秀示范点单位, 其他单位确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

 评分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向示范点单位通报。

 四、 奖惩措施

  1、 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示范点单位党组织, 可直接作为省直工委两年一度“七一” 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 该示范点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 党支部书记、 或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负责人)

 , 经工委审核同意后, 可直接作为优秀党务干部表彰对象。

 2、 对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示范点单位进行诫勉; 连续两次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应主动提出退出示范点单位, 如不主动提出退出的, 要给予劝退。

 3、 示范点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或示范点单位发生其他违背“五个好” 基本要求、 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应主动提出退出示范点单位, 如不主动提出退出的, 取消示范点命名。

 4、 评为优秀示范点单位并作为“七一” 表彰对象的, 不占用该厅局“七一”表彰的名额指标。

 其他示范点单位符合条件的, 仍可按条件申报“七一” 表彰对象。

 五、 其他 省直工委对正式命名的示范点单位每年从党费中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省直工委每两年接受 1-2 个创建示范点单位的申请, 并进行指导和考评验收。

 工作过程中, 示范点单位如自认为不能达到示范点标准的, 可主动申请退出示范点单位, 报省直工委批复。

 凡取消示范点命名或退出示范点的单位, 2 年后方能重新申报创建示范点。

 本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从 2009 年开始执行。

篇四: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活动经费使用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日前,湖南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工委联合下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作出了详细规定。

 适用范围是哪些?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哪些活动可以用? 1、“三会一课”

 2、主题党日活动

 3、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

 4、学习调研等

  开支范围是哪些?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租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开支标准是怎样?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在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 12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5、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活动组织要注意哪些事项?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融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其他注意事项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开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五: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xx 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 xx 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xx 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 3500 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30 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 10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 xx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xx 一中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是学校党支部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加强我校党建工作的有力保障。为鼓励和支持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条 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三条 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原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小组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 (三)开展党员服务活动所需支出; (四)开展党员集体活动的必要支出,如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的资料费、门票费、车费等; (五)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六)慰问、补助特困党员; (七)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第五条 组织的集体活动或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一)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二)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处室(级部)工作紧密融合; (三)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使广大群众满意,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是党支部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支部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第七条 党建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党支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八条 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

 第十条 建立报告制度。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建办公室组织并负责解释。

 xx 一中党支部 20xx 年 x 月

 xx 县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县直机关党建活 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省直机关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县直工委的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 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 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扶贫联系点除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须书面申请后另行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 租车费、 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 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内容为培训的,经费支出参照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租车费,县内租车每辆每天不超过 12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区域发展和脱贫攻坚等中 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 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 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扶贫联系点除外)开展党建活动 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最多一次,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 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全年车辆租赁费用不得高于改革后本单位公务交通

 费用支出的 5%。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律不得乘坐火车软卧席、高铁一等座和飞机商务舱。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 九项规定和县委七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党务部门审核后履 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 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支出内容列相应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 式公开。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 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按程序报批;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直事业单位和党的关系隶属县直工委的中 央、省、州驻县各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乡镇机关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