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9篇

时间:2022-12-05 18:50:05 党建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9篇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9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9篇

篇一: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活动经费使用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日前,湖南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工委联合下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作出了详细规定。

 适用范围是哪些?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哪些活动可以用? 1、“三会一课”

 2、主题党日活动

 3、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

 4、学习调研等

  开支范围是哪些?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租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开支标准是怎样?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在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 12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5、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活动组织要注意哪些事项?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融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其他注意事项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批。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开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二: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党组织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主要用于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建活动经费。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和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6)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包括用于开展党支部立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用于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8)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9)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10)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符合以上十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篇三: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印发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党建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 号文以及江北新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院区实际,制定了《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关于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院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 党建活动经费由院区行政经费列支,各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支部党员计入党费部分工资年度总额的 10%配置,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党建品牌的打造; (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具体项目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的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标准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

 义。

 第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 2 年不超过 1 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条 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委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报党委审核,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第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申报、报销流程。

 (一)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备案。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不转入下一年度。

 (二)各党支部在开展活动前要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申报表》(附表 1),报院区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按使用范围和预算额度统筹使用,做到经费不超。

 (三)各党支部在活动结束后应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表》(附表 2),连同活动总结一并上报党委办理审批手续。财务部凭审批表及正规发票报销相关费用。

 (四)各党支部书记是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记录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的明细。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都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同时经费的使用情况也将作为各党支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申报表》

 附表 2《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支部 党建活动申报表

 党 支部 名称: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参与对象及人数

 活动内容及形式

 经费预算清单 请具体列出支出项目名称及预估金额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院区党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经费使用审批表

 党 支部 名称:

  实际用途 □党员活动(经批准的活动申报表、活动方案、名单等)

 □会议或调研(附工作方案、行程、名单等)

 □其他工作支出(须附明细)

 支出明细 (与发票相对应)

 总经额 小写:

 大写:

 经办人:

 支部书记:

 审批 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篇四: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xx 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 xx 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xx 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 3500 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30 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 10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 xx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xx 一中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是学校党支部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加强我校党建工作的有力保障。为鼓励和支持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条 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三条 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原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小组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 (三)开展党员服务活动所需支出; (四)开展党员集体活动的必要支出,如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的资料费、门票费、车费等; (五)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六)慰问、补助特困党员; (七)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第五条 组织的集体活动或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一)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二)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处室(级部)工作紧密融合; (三)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使广大群众满意,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是党支部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支部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第七条 党建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党支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八条 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

 第十条 建立报告制度。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建办公室组织并负责解释。

 xx 一中党支部 20xx 年 x 月

 xx 县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县直机关党建活 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省直机关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县直工委的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 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 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扶贫联系点除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须书面申请后另行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 租车费、 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 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内容为培训的,经费支出参照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租车费,县内租车每辆每天不超过 12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区域发展和脱贫攻坚等中 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 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 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扶贫联系点除外)开展党建活动 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最多一次,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 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全年车辆租赁费用不得高于改革后本单位公务交通

 费用支出的 5%。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律不得乘坐火车软卧席、高铁一等座和飞机商务舱。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 九项规定和县委七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党务部门审核后履 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 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支出内容列相应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 式公开。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 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按程序报批;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直事业单位和党的关系隶属县直工委的中 央、省、州驻县各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乡镇机关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篇五: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促进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新,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 号)和 XX 集团党组《关于规范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XX 党字[2017]259 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

 第四 条

 每年年初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本着节约和实际需要的原则,编制本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内容、时间、费用数额)计划,报公司党群工作部汇总,党委书记审核,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支部和党员意见,并经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

 第六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七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统一由公司财务部管理,设置“管理费用——党建经费”和“其他应付款——党建经费”会计科目,统一核算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具体费用使用要按照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权限进行归口管理,如需购置办公用品等,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如需配备教育设备的,超过 2000 元要履行固定资产相关程序。党建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要纳入公司年度维修计划,由装备项目部组织实施等。

 第十一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定期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 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经费按照年初公司党委审核通过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计划执行。使用时原则不能超过计划费用总额,当年如有结余的,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根据结余情况降低其党组织第二年度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金额。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审批结算 第十四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既要保障工作健康开展,还要坚持节约实用原则,预算内的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党组织工作经费日常支出的具体程序:

 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进行。需要使用和列支党组织活动经费,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预算。公司党委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把关,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各党组织负责人签字把关,党群工作部主任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列支。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后,党委职能部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据(须在限定使用额度内并提供规范有效的票据),按公司财务规定程序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要在每年召开的党委工作会上通报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检查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编制指南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中共青海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青财行字﹝2018﹞2206 号

 青海省财政厅中共青海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根据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 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青 海 省 财 政 厅中共青海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青海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集中性经常性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比例按照《青海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雷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

 (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 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赁费用。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 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外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外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安排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要充分利用省内外党性教育基地、各级党员教育师资库、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平台资源开展活动,鼓励各级党组织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

 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可根据安全、便捷、经济的原则选用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及中央、省委关于教育培训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

 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覆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 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委、 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園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贵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机关工

 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财政局,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10 日印发

篇七: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篇 第一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拨返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景组通〔20xx〕40 号)、《关于规范返还党费使用的通知》(景组通〔20xx〕42 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景组通〔20xx〕4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林业局 20xx 年度拨返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使用计划如下:

  一、经费标准

  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标准为:每名党员(含预备党员)一年不高于 780 元。

 二、经费来源

  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由各单位按标准安排,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三、明确使用范围

  1.宣传典型和表彰先进的费用;

  2.开展教育培训和活动的场租费用;

  3.教育活动的资料费、讲课费,教育基地参观门票费及讲解费;

 4.用于开展教育活动的交通费、餐饮费和住宿费;

  5.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6.慰问家庭困难党员、生病住院党员和亡故党员等费用;

  7.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教育用书和教育资料的费用;

  8.党员教育阵地建设的补助;

  9.其他相关党员活动费用。

  四、使用原则及有关要求

  1.县委组织部的拨返党费,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和合作林场管理中心等三个下属党支部的拨返党费直接划拨至各下属单位,其它党支部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凭有效凭证至局财务报销。

  2.各党支部应加强对党费使用的整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3. 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纳入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和上级党组织的定期检查。

  五、党员 活动经费的管理

  1.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严格按核定的金额掌握使用,实行实际支出报销制度。

 2.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活动经费的使用计划要集体研究决定。

  3.党组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4.活动开展前需填写《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经审批后再行拨付;活动结束后如实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附件:1、林业局拨返党费及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

 2、五项基本用途、六类党费具体支出项目 第二篇 第二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校党总支的实际情况,特编制20xx 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1、为了做好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工作,购买电化教学设备一套约 4000 元。

  2、年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疾病的党员家庭 2000 元。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900 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3000 元。

 5、建立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各类图书室,党员职工活动室等费用 1200 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 2000 元。以上六项合计:13100 元。

 第三篇 第三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 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 第四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校党总支的实际情况,特编制20xx 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1、为了做好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工作,购买电化教学设备一套约 4000 元。

  2、年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疾病的党员家庭 2000 元。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900 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3000 元。

  5、建立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各类图书室,党员职工活动室等费用 1200 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 2000 元。以上六项合计:13100 元。

 第五篇 第五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关于印发&lt;潞安集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近日,潞安集团党委下发《关于印发&lt;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gt;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保障集团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合理。

  通知对党建工作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由各子分公司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比例安排。

 各子分公司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经费来源编制使用计划,纳入年度预算,于每年 1 月末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中:经费来源的 70%比例部分,由本单位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来源的 30%比例部分,作为统筹资金,由集团公司党委统一安排使用。从 2020 年 1 月份开始执行。各单位应合理安排统筹部分,按月均匀计入“管理费用”并逐月上交。

  在之前《潞安集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7 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基础上,通知对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开支项目费用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开展党内学习教育、重大活动,召开党内会议,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办公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组织换届、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春节、“七一”、国庆等节日节点期间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等。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及用于其它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所需费用。

  通知强调,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下发的预算计划执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子分公司要加强管理、专款

 专用、财务公开、双重监督,保障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合理。

  目前,集团各党务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已制定了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在规定范围内明确了使用项目。各基层党组织正积极向集团党委缴纳本单位经费统筹的 30%比例部分,70%比例部分也已在合理安排使用中。

 第六篇 第六篇: 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一、党费

  文件依据

  关于党费的管理,依据的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

  适用对象

  党的各级组织

  使用规定

  党费来源于党员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党费。

  党费使用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五项基本用途):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组电明字〔2017〕5 号文件进一步分解党费列支的明细(6个方面,18 种费用):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党建活动经费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lt;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gt;》(财行〔2017〕324 号)。

  适用对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使用规定

  党建活动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按照不同标准执行。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大巴士(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 1500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党组织工作经费

  文件依据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 号)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 号)

  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非公有制企业。

 使用规定

  国有企业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解决经费来源;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拨返、财政支持等渠道解决经费来源;同时,鼓励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四、总结

  1、经费来源不同

  党费来源于党员缴纳;

  党建活动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

  党组织工作经费来源较多,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党费留存或党费拨返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2、适用对象不同

  党费适用于各级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组织工作经费适用于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3、使用范围不同

  党费主要用于党的活动;

  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

  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4、税务处理不同

  党费可以表彰和补助党员,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党建活动经费不能发放福利和补贴,与纳税无关;

 党组织工作经费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可以用于表彰和补助,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使用优先程度不同

  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几个涉税问题

  1、单位党员活动产生的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呢?

  这要根据费用列支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从留存党费中开支的,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因为党费的核算独立于与企业的经营核算,不存在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问题;如果从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则可以抵扣。这部分费用在企业的经营账簿中核算,只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

篇八: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织工作经费预算基础表 请在这里输入单位/组织名称 二○一九年三月 第 1 页,共 8 页

 数量(人.次.项)预算总额(万元)数量(人.次.项)预算总额(万元)合

 计 0.00 33600.00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元/人.次 0.00 3人 300.00培训和教育管理党员 元/人.次 0.00 20人 1000.00培训和教育管理党务工作者 元/人.次 0.00 3人 600.00订阅报刊 元/年.小组 0.00 5项 200.00购买音像制品 元/年.小组 0.00 1项 100.00培训资料 元/年.支部 0.00 4项 200.00购买设备 元/支部 0.00 1项 3000.00活动阵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元/支部 0.00 1项 10000.00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元/党组织 0.00 0 0.00表彰优秀共产党员 元/人.次 0.00 300/1人/季度 1200.00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 元/人.次 0.00 500/年 1500.00会务及相关费用 元/次 0.00 50 200.00预算项目 计量单位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发生的费用。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和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以及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等。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201X年度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基础表2017年预计完成 2018年预算安排使用范围一、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工作者等。主要用于政治理论、党建实务、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实践教育活动发生的费用。预算标准(元)第 2 页,共 8 页

 数量(人.次.项)预算总额(万元)数量(人.次.项)预算总额(万元)预算项目 计量单位201X年度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基础表2017年预计完成 2018年预算安排使用范围预算标准(元)上级表彰的党组织 元/次 0.00 500/项 2000.00上级表彰的党员 元/人.次 0.00 300/人 1200.00突出贡献人员 元/人.次 0.00 600/人 600.00一次性生活补助 元/人.次 0.00 500/人 2000.00慰问物品 元/人.次 0.00 200/人 800.00慰问金、救灾物资 元/次 0.00 500/人 2000.00修缮基层党组织教育设施 元/项 0.00 2000/次 2000.00课题攻关 元/项 0.00 200/次 200.00党内会议 元/人.年 0.00 50/人 1000.00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元/项 0.00 50/人 1000.00评选、评审 元/次 0.00 20/次 100.00七、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党组织活动和专项活动。包括用于组织党员开展课题攻关(主要用于购置材料、配件,原则上3万元以下),党内活动评选、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四、对受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员,以及为本单位获得上级党组织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嘉奖的费用。五、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发放慰问物品费用。六、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向受灾党员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第 3 页,共 8 页

 数量(人.次.项)预算总额(万元)数量(人.次.项)预算总额(万元)预算项目 计量单位201X年度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基础表2017年预计完成 2018年预算安排使用范围预算标准(元)理论研究 元/项 0.00 200/次 400.00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元/人.次 0.00 500/次 1000.00帮扶对象慰问金 元/次 0.00 0.00帮扶对象党建活动 元/人 0.00 0.00帮扶对象学习考察 元/人 0.00 0.00十、开展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活动所需费用………… 元/次 0.00 1000/年 1,000八、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所发生的费用。九、与省、省国资委确定的结对帮扶对象开展共建活动发生的费用。第 4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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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下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为规范经费使用,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按照教工党员 100 元/人、学生党员 50 元/人拨款,预算经费直接拨付二级党组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附属医院参照学校执行。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严格使用范围,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党建经费和党费。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每年 3 月初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计划如有调整,须提前一周报二级党组织审批。

 第五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或支部委员会

  2 讨论。

 第六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从学校协议单位租赁。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 元,一天伙食费不超过 8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学校劳务费有关标准执行。

  3 (四)租车费,大巴士(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 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 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电话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XX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党建经费报销实行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批制,根据单笔支出金额大小划分经费审批权限,按照 8000 元以下(含 8000 元)由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8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含 10000 元)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部)负责人审批;超过 10000 元的大额党建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原则实行逐级审批,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生效。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党委对各级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 (三)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监督。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