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2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全文)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第三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第五条
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第九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
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确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八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教育和管理,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采取隔离加固、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等反间谍物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的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反间谍技术防范。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单位,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调取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查阅、调取不得超出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所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二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反本法的人员接受调查的,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本法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应当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被传唤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询问。
国家安全机关对被传唤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被传唤人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严禁连续传唤。
除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调查的情形以外,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在上述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身、物品、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女性身体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涉嫌间谍行为人员的相关财产信息。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间谍行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嫌用于间谍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被调查的间谍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工作中采取查阅、调取、传唤、检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由二人以上进行,依照有关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并由相关人员在有关笔录等书面材料上签名、盖章。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对出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公民,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对涉嫌间谍行为人员,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出境。
第三十四条
对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入境。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涉及间谍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由其依法处置或者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修复漏洞、加固网络防护、停止传输、消除程序和内容、暂停相关服务、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国家安全机
关责令有关单位修复漏洞、停止相关传输、暂停相关服务,并通报有关部门。
经采取相关措施,上述信息内容或者风险已经消除的,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恢复相关传输和服务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嫌犯罪,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进行鉴定以及需要对危害后果进行评估的,由国家保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部门按照程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鉴定和组织评估。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经调查,发现间谍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间谍行为,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享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等通行便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移民管理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提供通关便利,对有关资料、器材等予以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或者个人因协助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营救。
个人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个人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反间谍工作做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因开展反间谍工作或者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伤残或者牺牲、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间谍专业力量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间谍工作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
第五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知他人实施间谍行为,为其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或者窝藏、包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相关单位、人员违法情节和后果,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销登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国家安全机关。
第五十五条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五)明知是间谍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六)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十一条
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三条
涉案财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一)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供实施间谍行为所用的本人财物;
(二)非法获取、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三)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
第六十四条
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因行为人实施间谍行为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获取的所有利益,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追缴、没收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出境,并决定其不准入境的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决定驱逐出境的,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200字
国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200字(通用6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里,让自己铭记于心,这样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200字(通用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1安全是生命中最重要的,一个人没有了安全,就等于没有了生命。正因为没有安全意识,许多悲剧就发生在我们眼前。
交通安全为主,我们过马路要一停二看三通过。如果现在是黄灯,你宁停一分钟,也不要抢一秒,你抢了一秒,死亡就离你很近。此外,也不要酒驾、疲劳驾驶、开车时打手机等。如果你的家长有这样的行为,请劝告家长不要再这么做了。
溺水现象也时有发生,我们要学会游泳。现在天气热了,一定有许多小朋友会去游泳,但请记住游泳只限游泳馆。要大人陪着去游泳,不要独自去河边玩、游泳。家长朋友们也要管好自己的孩子。
小心驶得万年船,我们只有一次生命,要珍惜生命,要有安全意识,安全第一。
国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2今天我们上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健康课,是关于安全方面的,马老师告诉我们安全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因为我们的安全牵动着太多人的心。
马老师还给我讲了2个故事,第一个故事告诉我们如何安全的过马路,我记得是红灯要停,黄灯也不可以走,只有绿灯的时候才可以从斑马线过去。
第二个故事告诉我们一定要记住安全的重要性。我们听得很认真,也理解了马老师的苦心。我想我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会记住马老师告诉我们的事情,就是安全第一。
国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3今天是星期天。早上,我一起床就迫不及待地打开电视。你们知
道我打开电视看什么吗?哈哈,你们一定是以为我要看动画片吧!其实,我看的不是动画片,而是要看中小学生安全教育。
刚看这个节目的时候,里面的内容就让我感到很有意思,里面讲有关很多安全的知识,如:火灾的`时候要用湿毛巾抚住嘴巴逃生;如果你被火包围住了,无法逃生,这时你不能荒乱,也不能跳楼,先关好门,并用湿的被子卷起来堵住门逢,等消防队员来救你。
地震的时候,要逃往安全通道,站在空旷的地方,如果来不及下楼的话,请躲在比较坚固的地方,或躲在洗手间。
请你们记住安全最重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
国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4周末作业老师让我们在家观看电视《小学生安全教育》结果我没有看到,今天上学后老师让我们没有写的同学回家务必写出来,饭后,妈妈帮我从网上找到安全教育视频,我看了以后,写出如下感想:
灾难可真是太可怕了,尤其是车祸,在车祸案例一中,可怜的前红燕同学在一起车祸中衩变成了"皮球女孩",我们都知道四川的大地中幸运的是一所小学没有一人死亡,可见,他们的安全知识是多么的好啊!
有人溺水的时候,千万不能自己贸然下去救人,如果你去救人的话你也会溺水的,如果旁边有草绳或木条,就把它给溺水的人,如果没有,就在附近找寻找大人去迎救溺水者,你看灾难多可怕,我可得牢牢的记住安全知识。
芯如虽然写的有点杂乱无章,有点空,但至少她说明她记住了几点,也认识到哪些是比较危险的,也算是有进步吧!
国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5今天,我看了安全教育的电视节目。节目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地震、火灾、溺水、洪水和交通事故。我最关注的是关于交通事故的部分。
交通事故讲的是在马路上的安全知识。比如,不要在机动车道上追跑打闹,不要在机动车道上骑车、或拦住车辆,不要翻越车道中间的栏杆,遵守交通规则等等。
预防火灾的主要有:晚上不要点蜡烛看书,不要玩明火。如果发现身上有火,不能快跑而是赶紧在地上打滚。
地震来时,应该保护好头部,快速躲到不易倒塌的物体下,如果被埋在废墟下,千万不要大喊,,用敲击的方式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如果有条件,可以适当补充食物或者水等。
这次节目,我收益很大更使我学到了很多安全知识。
至此以后对于安全一定做到防患于未然,做到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为社会贡献安全、为自己注重安全,使我们国家行成一个安全有序的安全国家!使人们免受不安全的损失!
国家安全教育心得体会6四月十五日,是国家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我项目部以此为契机,举行“国家安全教育日专题节目学习会”。通过视频教学,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其涉及到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等方面。
首先我们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国家的安全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国家的荣誉、利益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尊严和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又是个人安全的需要。
其次,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国家安全包含的内容和重要性,也要认识到国家安全和我们本身的利益有着切实紧密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我们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应该明白“国家安全”离我们并不遥远,要提高警惕、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200字
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1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泰”方能“民安”。国家安全不是遥远的“谍战片”,而是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的事。在维护国家安全上,人人都不是局外人、旁观者!而是人人有责,更需人人尽责方能山河无恙,你我相安!国家安全关系着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安全和幸福。作为当代青年,我们更是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国家安全教育,提升自身素质和辨别能力,主动做国家安全教育宣传的生力军,带动周围的群众正确维护国家安全。
作为大学生,应该切实深入了解国家安全、国家需要,担负起当代大学生的使命,严格贯彻遵守《国家安全法》,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群策群力维护国家安全;大力宣传反间谍法,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积极揭发检举间谍行为,全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今天的青年注定是大有作为的一代人,也注定要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青年大学生,要成为国家安全知识的积极传播者,爱国主义的坚定践行者,国家安全的忠实守护者,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智慧和力量。
国家安全,是我们中国人美好未来的保证。国家安全防御知识,你永远在我心中!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2当今中国和世界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何在全方位、多层次、宽
领域对外开放格局中,在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等方面同国际社会形成前所未有密切联系条件下提高驾驭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能力,已经成为关系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大战略性课题。
就国家安全战略而言,地方领导干部思虑和谋划工作不仅要胸怀经济发展的全局,还要关注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全局;对军队领导干部来说,思虑和谋划工作不仅要胸怀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全局,还要关注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没有经济发展的国家安全是不稳定的安全,没有国家安全的经济发展是不完全的发展。从实践的效果看,军地干部交叉培训,通过系统学习战略理论与参观考察,学员们开阔了视野,提升了思维能力,在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寓军于民的过程中,树立了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全局观念,从而形成一支具有战略思维和战略前瞻能力的高素质领导队伍。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过去一讲国家安全,就是指边境疆土,现在看,还要围绕国家利益这一更高层次来认识国家安全。当今世界,国家安全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军事问题。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国防和国家安全观念,已不能完全满足科学技术含量急剧增加的信息化战争的需要。因此,顺应时代变革、更新国家安全观念成为时代所需。
很多同志有一个共同的感悟:一个人懂得经济管理,可能是一个经济家,掌握了组织领导管理的学问,可能会是一个很好的管理者,但学习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知识,具备了国家安全意识和国防观念,才可能成为一个战略家。
国家安全绝不仅仅是军队的.事情。无论是军队还是地方,在保卫国家安全上都义不容辞。对今天中国安全问题的复杂性认识越深刻,忧患意识就会越强烈。而只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深邃的战略眼光,才能使我们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以眼前利益遮蔽未来利益、以任内利益替代长远利益、以集团利益超越国家利益,才能以更大的胸襟、更远的眼光去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未来。
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320__年4月15日是第__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____”。各地各校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学校工作实际,认真筹
划、深入组织开展一次有意义、有特色、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聚焦活动主题。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年度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任务,深入宣传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我们党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理念立场,突出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宣传教育内容,引导学生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抗疫全过程,履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义务,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突出教育特色。各地各校要深入开展“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线上活动为主,线下活动要减少人员聚集、做好安全防护。教育部组织录制_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高校公开课,4月15日前在中国大学生在线、易班、国家开放大学网站及有关在线教育平台发布,高校学生可错峰错时观看学习。各校要根据在线教育教学的有关安排,用好与活动主题相关的现有在线教学资源,同时结合实际组织专业部门、专家学者、一线教师开设专题讲座报告,充实教学内容,拓展教育资源。
三、丰富教育形式。教育部指导中国大学生在线等单位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在线问答。各地各校要积极组织师生开展线上讨论、主题“云”班会、在线党团活动等进行交流学习;视情组织参与医疗救治及社区工作、心理辅导等志愿服务的师生,采取适当方式在一线宣讲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知识;组织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师生开展公共卫生防护、应急体系建设、生物安全等方面的学术研讨,推动安全教育与教学科研相结合。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校要通过新媒体平台积极转发权威部门、主流媒体相关宣传内容,组织创作主题教育微视频、音频、图解、微动漫等新媒体产品,加大推送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在抗疫一线用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捍卫国家安全的先进典型及感人事迹,统筹做好信息安全等其他安全领域的宣传推送。教育部指导中国大学生在线等网站开设专题专栏,集中展示活动开展情况。
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44月14日下午3时,《同上一堂课国家安全教育课》通过湖北卫视播放,湖北教育信息网同步播出。
目前,中国正在变成一个大国、强国,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日益从边缘向中心移动。国际地位的变化给国家安全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例如,西方国家利用网络对我国青少年思想进行侵蚀、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诋毁,以及对英雄模范故意抹黑等。
安全挑战日益增多的同时,国民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并没有得到有效提高,这就需要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所以,我国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一种客观需要。今天的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理性的、符合时代特征和国家需求的教育框架,让民众准确、全面认识国家安全问题。在推进国家安全教育时,要着力解决民众存在的两个问题。第一,不能变成国家安全的虚无主义者,认为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安全已经过时。第二,要避免阴谋论和被迫害妄想症,不能凭借想象放大一些威胁。
国家安全教育的核心任务是树立正确的国家利益观。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如何界定适当的边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边界是有弹性的,是一个互动、探索的过程。以美国为例,在9.11之后的两年半到三年里,美国国民愿意用言论自由去换取国内安全,认为监听能够保护国民安全。但随着威胁的过去,情况发生了变化。“棱镜门”事件曝光后,美国民众开始重新审视网络安全问题,更多的网民开始关注自己的隐私是否受到监视。
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政府首先要树立一个标杆,制定一个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从而实现网络的自由有序。对企业来说,安全是一种成本,所以企业不太愿意在网络安全上投资。因而,国家安全教育不是单向度的对人民的教育,而是对国内各层次的系统教育,从政府官员到企业人员,再到普通民众,各行各业都要将网络安全上升为指导生活、工作、学习的一种准则,并在具体的工作和生活中具体落实。
此外,媒体要以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相关知识的传播,避免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进行放大和煽情报道,在制造新闻的娱乐性时,不要
忘记媒体的社会责任。
关于国家安全法的学习心得5很有幸在国家第__个安全教育日聆听唐骏老师和范维澄老师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讲座,收获颇多。印象最深的就是唐老师的“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国家安全”的回答。“无危险有保障的状态就是安全,又是一种踏实幸福的心理状态,即精神和物质双重保障才能获得安全。”引用_的话就是:“老百姓有了获得感和幸福感就有了安全感”。其实,之前听到国家安全,更多的就联想到电影里面的特工还有战争时期的滴滴滴电报声,感觉是有人为我们负重前行,但听过讲座后,才明白,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多学习了解国家安全知识,为国家安全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这次的国家安全教育课,我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我们每个人都是主角。国家要加大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法治宣传力度,加大以案普法的力度,坚持网上网下结合,不断提高国家安全法治宣传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这堂宣传课结合了目前发生于世界范围的新冠疫情,中国在防疫面前做得非常棒,在其他国家面前也充分展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面对疫情,作为当代研究生的我们可以做好日常的自我与家庭预防、利用假期丰富自我,做好心理调控、提升信息辨识能力、不传谣不造谣。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心得体会200字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日常哪些细节要留意?
1、机关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
2、不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
3、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
4、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
5、理性表达爱国行为,不要在社交平台发布不该不合适的言论和照片;
6、危害国家安全可疑行为或其他破坏活动时,致电12339及时举报。
篇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我校在接到教育局关于开展《反间谍法》的通知后,学校及时召开了部署大会,对本次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详细部署布置,制定了《反间谍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确保此次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活动内容丰富多彩。
1、充分利用周一升国旗时间,举行以了一次以“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引导师生自觉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弘扬“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
2、利用相关媒体,如LED屏、宣传栏、宣传海报等多渠道多载体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宣传。
3、各班召开《反间谍法》主题班会及观看相关宣传视频。
三、主题活动主要成效明显。
总之,我校在今年的《反间谍法》教育日活动中,经过全校师生的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的成绩,进一步提升了全校师生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意识。我校将继续努力,把《反间谍法》教育宣传工作向深化发展,同时将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营造国家安全教育的浓厚氛围。
篇三: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从出版发行《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到举办大中小学千万学生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再到开展国家安全宣传进社区等主题教育活动,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
篇四: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
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
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当然,我们不仅仅要保护好我们自己,我们还要尽己所能的保护好我们的祖国!国家稳,天下稳;
百姓安,天下安,希望我们的祖国越来越好!
篇五: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间谍法学习心得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打击间谍犯罪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威慑间谍行为。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