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10篇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方案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方案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走入日常工作、走入广大人民群众,结合我镇实际,现提出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要求,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八五”普法责任清单,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好抓实,不断提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
三、活动安排 (一)推动学习宣传进机关 提前规划,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中心组理论学习年度学习计划中,并组织专题集中学习,推动全体镇干部、镇直(办)各单位认真逐条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努力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势力的能力和水平。
(二)推动学习宣传进学校 主动联合司法所、派出所、团委、妇联等各部门,深入学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学习。各学校应当重视青少年这一人生关键期,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与主题班会、学校活动相结合,通过知识竞赛、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情景式教育,培养青少年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黑恶势力滋扰。
(三)推动学习宣传进村居
1 1 、丰富学习宣传方式。在村委会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扫黑除恶宣传栏,张贴《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海报。开展志愿服务及主题党日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方式加强对村民《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
2 2 、运用好法治文化阵地。充分应用各种平台线上线下广泛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活动,扩大《反有组织犯罪法》影响力。在人群集中场所利用电子显示屏、板报、橱窗、标语等进行宣传,基本实现各类法治文化阵地都有《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内容。各村有条件的可打造法治公园,融入《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内容,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是深化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各村、镇直(办)各单位要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有关部署要求,把《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扫黑除恶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增强责任意识 各村、镇直(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指导政法工作及各行业领域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力保障,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及时研究制定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计划,实行台账管理和项目化推进,确保计划落实到位。全面总结常态化扫黑除恶第一年的各项工作成效与不足,谋划 2022 年常态化扫黑除恶重点工作,持续巩固斗争成果,并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落实普法责任 镇村两级均要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八五”普法责任清单,带头宣传、推进、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把宣传工作与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村相结合,广泛开展基层《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工作,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派出所、司法所等普法职能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力量资源,形成宣传合力。
(四)提升宣传实效 坚持正确导向,准确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把传统方式和现代化手段相结合,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确保宣传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注重运用案例宣传,注重新媒体宣传与群众参与
互动。及时总结、推广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迅速掀起《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热潮。
篇二: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措施 SC 法院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切实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一是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深入学、系统学,做到全面、熟练掌握并正确理解和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切实提升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和依法打击防范黑恶势力的水平; 二是健全机制规范,强化贯彻实施,扎实做好“涉黑涉恶案件审理”“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构建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的制度机制,持续巩固拓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三是创新法治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作用,利用LED 屏、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扩大宣传效应,营造浓厚氛围,并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前后的重大节日时间点组织开展征文、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四是充分运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精办一批典型案件,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奋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篇三: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lt;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司法适用》1 . 单选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A 依法 B 依规 C 依纪 2 . 单选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
A 打准打实 B 宽严相济 C 打早打小 回答正确 3 . 单选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A 核实 B 联系 C 沟通 回答正确 4 . 单选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从严 B 从轻 C 从重 回答正确 5 . 多选 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下列哪些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A 黑社会性质组织 B 恶势力组织 C 境外黑社会组织
回答正确 6 . 多选 对(),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
A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 B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 C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
回答正确 7 . 多选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A 犯罪嫌疑人 B 被告人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扶养的家属
回答正确 8 . 多选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或者混合财产中的()。
A 等值财产 B 等值财物 C 等值部分
回答正确 9 . 判断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宽管理。
A 正确 B 错误 回答正确 10 . 判断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A 正确 B 错误 回答正确
篇四: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 为认真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等各项工作,根据市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的要求,BBG 人民法院采取“三举措”狠抓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汇聚社会力量,为平安龙子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深刻认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并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制定《关于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职责,细化分工,进一步落实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
二是突出宣传重点。以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等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亮点为宣传重点,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把握内涵精髓、深刻理解条文含义,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三是线上线下结合。进一步创新活动载体和活动方法,充分利用线上新媒体平台和组织各类线下活动,广泛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利用综合信息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媒体,开展专题宣传和集中宣传,并通过悬挂标语横幅、LED 屏和电子广告屏字幕滚动、进社区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篇五: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有组织犯罪法》解读提纲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很荣幸今天可以在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下面,我简要解读一下《反有组织犯罪法》。
立法历程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历史过程。1997 年以前,相关立法对真正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没有明确界定,对有组织犯罪停留在“犯罪集团”的表述上。1997 年《刑法》初步创立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体系。从 2000 年起,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国家通过出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该法共 9 章 77 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二、立法背景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根本要求。2018 年 1 月至 2021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专项斗
争胜利结束后,党中央作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策部署,为总结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进行,有必要制定一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
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前,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具备一定规模,但未形成体系,其主要是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有关预防治理、工作保障方面的制度规范比较少。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要求。在扫黑除恶领域,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依法严惩影响安全感的黑恶犯罪,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另一方面需要规范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减少执法活动对生产生活、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为回应人民群众上述两方面的法治需求,需要制定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
三、立法目的 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
法权益。
四、立法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是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该法的出台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合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五、主要内容 是明确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原则。包括:1,综合治理原则。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2.明确处置原则。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3.明确法治原则。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4.全面参与原则。本法规定有关国家
机关、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应当依法参加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二是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定义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规定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适用本法的情形。对上述各类犯罪明确了认定标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适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作出严格规定。
三是规定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有关制度。包括: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规定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管理制度;规定对特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日常行为报告制度。
四是规定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具体制度。包括: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紧急措施;规定等值财产没收制度;完善涉案财产处置证明标准;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保障。
此外,该法还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篇六: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组织犯罪法解读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本法),本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含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犯罪组织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如何学习本法做好辩护工作?笔者梳理了以下几点,供同仁批评、指正。01、本法确定了有组织犯罪所包括的罪名,且将恶势力组织确定为法律概念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结合本法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含一下几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也仅规定了犯罪集团但并未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次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给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是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实践以立
法形式予以确立。
02、建立多部门参与治理有组织犯罪长效机制 本法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通过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对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因所涉及行业多元化,能够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不仅仅依靠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还应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本法第十三条明确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多产生在市场、金融、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因为缺乏治理长效机制,这些行业很容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温床”,为了杜绝有组织犯罪在这些行业领域的产生,本法增加了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将来公安机关可能会和行业主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同时培养各行业反有组织犯罪相关人才,加强人才保障及组织保障。
本法第六条也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这也说明打击有组织犯罪不仅仅系国家有关机关的工作,对于任何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都有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
的力量打击有组织犯罪。
03、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相应要求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网络信息监管义务,如发现有组织犯罪相关内容,应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消除处置措施并对保存相关机关,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包门报告。本法给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如何防止有组织犯罪内容传播方法,如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作者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内部可以专门成立相关反有组织犯罪防范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具体流程,真正的做到防止有组织犯罪相关内容在电信、互联网领域的传播。
04、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实行个人财产及日常生活报告制度,对担任企业高管严格审查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都要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本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并没有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生活报告,也即对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并不适用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制度。
本法第二十条对曾犯有组织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担任高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对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这也说明本法对曾犯有组织犯
罪的犯罪分子加强管理和监督。
05、对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结合本法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含一下几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也仅规定了犯罪集团但并未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次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给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是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实践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
本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仅仅是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但一般参加者并未提及到,那么也就是说一般参加者如果符合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均可以适用。辩护人应特别注意这一点,一是一般参加者从宽,二是本法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只是“严格掌握”而不是禁绝适用。
06、软暴力可认定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 本法第二十三条,突破线下地域限制,线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且符合有组织犯罪特征的,可认定有组织犯罪。这说明黑恶犯罪组织不仅仅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上也存在有组织的软暴力。例如《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所列的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均可以通过认定为软暴力行为对他人实施侵害,最终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07、公安机关立案前可以采取调查措施,可先行查询嫌疑人员的财产信息,并有条件的适用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 一般公安机关具有进行调查措施均系刑事立案后,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作者认为公安机关可根据相关有组织犯罪线索不经立案便可直接采取调查措施及查询嫌疑人财产,并有条件的适用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
作者认为,在公安立案前的调查措施或者查询嫌疑人财产信息或采取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后,律师可向调查部门递交财产合法性及不应该临时冻结、临时扣押证据及律师意见,如果这些有组织犯罪线索不能成立应及时终结调查并解除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另外公安机关调查所取得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这些相关信息是否直接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所使用,还是这些立案前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应该相应转换才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材料。
08、有组织犯罪羁押方式多样性,但化名羁押未被允许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方式,并且明确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家属和辩护人,作者认为办案机关应该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和辩护人,应充分保障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利。
09、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情节严格适用 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五种依法从宽情形,一是为查明犯罪组织结构及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地位、作用提供线索及证据的;二是能够查明犯罪组织的重大犯罪提供线索的;三是查出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四是能够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是其他查办有组织犯罪线索的,上述五种情形组织者、领导者严格适用。
从上述条文来看,严格适用从宽情节并未涉及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及骨干成员,也即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及骨干成员能够满足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仍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10、对于一般参加者可以适用没收财产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自不待言,而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对积极参加的可以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并未没收财产,而本法第三十四条笼统规定其他组织成员可以没收财产,这很可能造成对于一般参加者也被处以没收财产情形。
11、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只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在本法规定前,有组织犯罪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监狱内部管理安排分配执行地,而本法在现在明确对组织者、领导者或者首要分子只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会通过司法监管系统统一安排到生效判决法院所在地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也是对于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首次规定。
12、打财断血: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相关新规定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该条是为了防止有组织犯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遗漏该组织或成员的相关财产。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易毁损、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批准可以依法现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该条款也仅限于上述三种财产,其他财产未经法院判决不可以利用上述条款进行现行出售、变现等。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但该该条款并未明确等值财产和等值部分的内容,例如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如果没收财产无法找到,即使找到其他等值财产或等值部分,这些等值财产和等值部分应属于没收的部分。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作者认
为应该由公诉机关来举证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本法第四十七条系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范围的扩大,原来仅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并未直接明确重大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法新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或者死亡情况给予了立法规定,弥补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执行不能的情形。
13、对不公开真实姓名等保护措施的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后才可作为定罪量刑证据 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并对这些证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本法对证人、被害人的保护措施,都将这些证人、被害人隐名,且不公开工作单位及个人信息,那么对么这些证人、被害人的陈述的真实性应该予以严格程序予以认定,并经人民法院法庭质证后,确认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真实性,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14、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如若不构成犯罪,也会给予行政处罚 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的,或为有
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支持的,阻止他人揭发有组织犯罪等,如果上述情形不构成犯罪,可以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行政处罚。
篇七: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2021 年 12 月 24 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立法目的】
1 01 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2 02 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3 03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4 04 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定义解读 】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1. 明 确 什 么 是 有 组 织 犯 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并非其他(如:恐怖组织等)组织实施的犯罪。
2. 明确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3.
明确什么是“软暴力”
“软暴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手段。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六大亮点】
亮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在预防再犯罪方面,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 、 深挖黑恶势力 “ 保护伞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
01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02 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03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04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 、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 、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具体内容如下:
01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02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03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01 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02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 、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
01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02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03 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04 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结
语】
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了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
篇八: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习反有组织犯罪法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宣传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升镇村干部法治意识。近日,GS 镇综治中心联合派出所、司法所组织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活动中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立法宗旨、有组织犯罪概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政策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学习,要求全体镇、村干部要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素养,深刻认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进一步理解条文的深刻内涵,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要求全镇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利用各类宣传方式,提高全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任务落地落实,推动我镇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辖区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观上 通过此次学习,使镇村干部受益匪浅,并表示今后将持续深入学习研究,提升运用法律武器防范、打击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篇九: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组织犯罪法解读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 2022 年 5 月 1日施行。该法共九章 77 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自 1997 年刑法第 294 条规定了涉黑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二十几年来,根据实践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发展。此次立法出台,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一、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该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 23 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据此,有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
的犯罪。该法吸收了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定义为法律概念。并明确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软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按照本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行为。
二、坚持宽严相济,惩罚与预防相结合 (一)依法从严惩治 本法第 22 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通过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在第 35-38 条中,通过规定异地服刑、严格减刑假释程序,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强调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从严管理。
为了预防再犯罪,本法第 19 条设立了个人财产报告制度,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
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 20 条规定,对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二)鼓励认罪认罚 本法第 22 条在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为了教育挽救犯罪团伙中的中低层人员,本法第 33 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或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而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以及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三)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保障“打伞破网”,本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做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工作重点。具体内容包括:第 50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行为类型,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 51 条规定公、检、法、司、监察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第 52 条规定了查办有组
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明确底线禁区。
三、公安机关办案权限 (一)明确发现线索时可采取的调查核实措施 本法第 26-28 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安机关经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二)进一步明确立案后的侦查措施 本法第 29-31 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就涉案财产,第 39-41 条规定,根据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
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四、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如何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工作中,公安机关只能按照其实施的具体行为或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本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具体是:
本法第 33 条规定,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 69 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法定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治安拘留或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 70 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违反本法第 19 条规定的报告制度,不如实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篇十: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有组织犯罪法》的解读1、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 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